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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請購造冊】 ※注意事項 網路請購(購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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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網路請購造冊】 ※注意事項 網路請購(購案類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0 二代健保網路請購作業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會計室 102年元月10日

1 【網路請購造冊】 ※注意事項 網路請購(購案類別)
請購清冊類別下增加『補充保費』選項 ,申請人於請購系統網頁造冊時,系統透過所得金額與保費身分別提供自動計算補充保費功能。 ※注意事項 涉及「所得」項目請統一使用清冊核銷,俾利所得稅扣繳及健保補充保費申報使用。 該所得之工作內容、期間及時、日或件數及單價等,應檢附收據或於清冊說明欄敘明。 1

2 【扣繳規則】 1.機關-所得代碼50 2.個人(右表) -依身分別及所得別扣繳 網路請購(扣繳規則) (不論金額均需扣繳)
(1)校內教職員工 (2)校外人士 (3)兼任教師(已加保) (4)兼任教師(未加保) (5)大專生(校內、外) (6)研究生(校內、外) (9)特殊身分免繳者 (1)(3) (2)(4) (5) (6) (9) 2

3 【身分別-- (1)校內教職員工 (3)兼任教師(已加保) 】
網路請購(身分別1、3) 【身分別-- (1)校內教職員工 (3)兼任教師(已加保) 】 (A)所得代碼為50者: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系統先自動帶算2%。 『補充保費個人』的部份將不會計算出補充保費。獎金的部分因請購端無法得知是否超過4倍投保金額,故系統不自動計算。 (B)所得代碼非50者: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因不需扣繳,故系統不自動帶算。 『補充保費個人』的部份,金額5,000以上,最高上限1,000萬元,系統先自動計算2%。 3

4 清冊格式 粘存單金額 粘存單金額

5 【收據格式】 二代健保收據 5

6 【身分別--(2)校外人士(4)兼任教師(未加保)(6)研究生(校內、外) 】
網路請購(身分別2、4、6) 【身分別--(2)校外人士(4)兼任教師(未加保)(6)研究生(校內、外) 】 (A)所得代碼為50者: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因無投保金額可扣抵,故不論金額多寡,系統先自動帶算2%。 『補充保費個人』的部份,金額5,000以上,最高上限1,000萬元,系統先自動帶算2%。 (B)所得代碼非50者: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因不需扣繳,故系統不自動帶算。 6

7 【身分別-- (5)大專生(校內、外) 者 】 網路請購(身分別5) (A)所得代碼為50者: (B)所得代碼非50者 : 7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因無投保金額可扣抵,故不論金額多寡,系統先自動帶算2%。 『補充保費個人』的部份,超過基本工資者才需扣繳,系統才會帶算2%。 (B)所得代碼非50者 :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因不需扣繳,故系統不自動帶算。 『補充保費個人』的部份,金額5,000以上,最高上限1,000萬元,系統先自動帶算2%。 7

8 【身分別--(9)特殊身分免繳者(ex.低收入戶者...)】
網路請購(身分別9) 【身分別--(9)特殊身分免繳者(ex.低收入戶者...)】 (A)所得代碼為50者: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因無投保金額可扣抵,故不論金額多寡,系統先自動帶算2%。 『補充保費個人』的部份,可免繳但需附證明,系統不自動帶算,但會提示填寫說明。 (B)所得代碼非50者: 『補充保費機關』的部份,因不需扣繳,故系統不自動帶算。 8

9 【利用CSV檔資料匯入 】 網路請購(CSV) CSV檔中『保費身分別』填寫目前系統提供7種分份別,分別為: (1)校內教職員工
(2)校外人士 (3)兼任教師(已加保) (4)兼任教師(未加保) (5)大專生(校內、外) (6)研究生(校內、外) (9)特殊身分免繳者 ※請於CSV檔中填入身分別代碼(請勿填入中文名稱)即可。 9

10 【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系統操作 1.本校投保人員發放薪資用「薪資清冊」核銷 2.非所得類別用「印領清冊」核銷 3.補充保費清冊—
網路請購(注意事項) 【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系統操作 1.本校投保人員發放薪資用「薪資清冊」核銷 2.非所得類別用「印領清冊」核銷 3.補充保費清冊— (1)所得類別是否正確--不同所得類別應分別造冊 (2)身份選擇是否正確 (3)特殊身份者是否已檢附相關證明 (4)清冊金額是否與收據金額相符 4.機關補充保費,由各造冊單位負擔 10

1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12 Q & A - 1 Q:公務人員的國民旅遊卡補助費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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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 A - 2 Q:如果機關有2個以上之投保單位,專案人員於各投保單位兼領費用,又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1. 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有關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並無排除任何經費來源所支付之薪資所得。 2. 該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編列支付研究人員薪資,並由機關給付予研究人員者,應列入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內計算補充保險費。 13

14 Q & A - 3 Q:公家機關有2個投保單位代號(公保及勞保)來辦理健保,可否選擇1個投保單位代號報補充保險費,以解決公家機關補助金或教育部補助工讀金無法切割的問題? A: 1. 100年1月26日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係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算申報。 2. 其他原因所支付之薪資(例如:出席費、講師費、公家機關補助金或教育部補助工讀金等)可依機關內部單位權責歸屬,列入所屬投保單位之支付薪資總額計算。 Q:外籍專家要扣補充保險費嗎? A:外籍專家,如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或第六類之保險對象,且當次領取逾一定金額(暫定5000元)之所得(或收入),即應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14

15 Q & A - 4 Q:若非以機關為投保單位之保險對象(兼職所得),計算公提補充保費時,是否需要將該人員之「一般健保費投保級距」一併納入「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嗎? A:兼職所得只需要將該給付之「應發金額」納入「每月公提實支總額」計算即可,但不需要將此人之「一般健保費投保級距」加總至「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非以機關為投保單位之保險對象者(兼職所得),只有50格式之給付才需要納入「每月公提實支總額」計算。 Q:低收入戶、執行業務者(自行開業),是否應計入機關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公提)之基礎?? A:低收入戶、執行業務者(自行開業)不須繳納自提補充保費,但給付機關須將其所領(50格式)之應發金額納入補充保費公提計算之。 15

16 Q & A - 5 Q:如果一般保險費「不包含交通費」,那計算補充保費(公提)時的「雇主支付薪資總額費基」是否需要包含交通費?
A:「雇主支付薪資總額」計算基數應只包含「需要計稅之項目金額」。所以關於每月固定薪資部分,需要納入「雇主支付薪資總額」的金額來源可直接使用「當月應稅額總額」即可。 ex:一般健保計算基數若是:本俸+主管+專業。二代健保雇主支付薪資總額:本俸+專業 (不包含主管加給) ※若該機關交通費屬不併稅,也就不會納入一般保險費,也就不會納入二代健保公提實支總額。 Q:某人有在機關內投保一般保險,若又有在機關內領9A、9B等非50格式所得時,是否應扣取自提補充保費? A:要扣取自提保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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