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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法律與社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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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前引言 西元1753年,英國牛津大學有史以來第一次開設英國法課程,教授是威廉‧布萊克史東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 ),後來也成為著名的法官,他在上課時說了以下的話:「……各位紳士們,沒有一些關於法律的知識,那麼在人生的任何場合,你都無法適當地保護社會大眾或自己應有的權利。」 在兩百多年後的今天,道德、宗教與習俗影響力日漸式微的情形下,法律已成為深入人民各生活領域的重要規範。法律不僅能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活,另一方面,法律亦拘束國家統治行為,使其依法而治不能恣意實行,所以,法律也是建立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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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年輕的情侶因在吉隆坡公園中熱吻,被法院以「行為不檢」判二人有罪,二人將入獄一年。這樁備受矚目的「親吻官司」令律師和法官激烈爭論。律師認為法律並沒有賦予政府審判公民道德的權力,也沒有明文規定當眾擁抱和親吻是「行為不檢」。而且馬來西亞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有權根據自己的方式表達愛意。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卻聲稱二人的行為違反了亞洲人的道德準則,妨礙公眾。 不同的社會規範,會因彼此間的差異,有時相互影響,有時產生衝突。本課除了介紹風俗習慣、道德、宗教及法律的意義與相互間的關係外,更進而探討法律的功能與基本概念,以期瞭解法治與守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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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的必要性 社會規範:維護社會生活的和睦。 主要規範類型: (一)風俗習慣
維護社會秩序的機制中,起源最早的是風俗習慣。 (二)道德規範 道德規範是社會成員共同認可的行為準則,能作為人們價值判斷的依據,並有助於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與道德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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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的必要性 (三)宗教信仰 以各種教義與教規,例如不可殺生、行善積德,對
(三)宗教信仰 以各種教義與教規,例如不可殺生、行善積德,對 於端正社會風氣常能產生正面的效果。 (四)法 律 法律具有更直接而明顯的強制力,因為法律是經 由正式立法程序制定,且透過國家公權力加以執 行。 法律規範的範圍原則上是以全國人民為適 用對象,故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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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的必要性 第一條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據基督教聖經所述,摩西帶領猶太人從埃及逃出,打算前往「應許之地」迦南,途中曾前往西奈山領受上帝的戒律,即「十誡」: 第一條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第二條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第三條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 第四條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 第五條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第六條 不可殺人。 第七條 不可姦淫。 第八條 不可偷盜。 第九條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條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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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一)法律與道德、宗教、習俗的關係 為什麼法律成為多數國家的主要規範, 且適用於全部國民?其差異如何?
(一)法律與道德、宗教、習俗的關係 為什麼法律成為多數國家的主要規範, 且適用於全部國民?其差異如何? 1.法律與道德 (1)法律與道德產生方式不同。 (2)道德只要求使人盡其在我,通常只側重義務而不 求權利;法律則強調權利與義務並重。 (3)違反道德者,所受到的僅是良心或社會上輿論的 譴責;違反法律者,則通常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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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2.法律與宗教 法律保障宗教的信仰自由,宗教對於信徒所發生的 良心束縛,也可補強法律對社會的規範作用。其差 異如下: (1)法律與宗教的產生方式不同。 (2)除非是採行政教合一的國家,信奉教義與否,完 全是看個人的自由;法律則對全體國民均適用。 (3)信徒違反教規時,信徒個人內心會自我譴責或受 到其他信徒的責難;而對於違法的行為則透過國 家公權力直接科處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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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3.法律與習俗 習俗有時會影響法律的執行,法律行為若有違背善良風俗,則我國民法第1條規定該行為無效。此外,在民事關係方面,當法律有欠缺規定時,某些習俗有時可發揮填補的作用。其差 異如下: (1)產生方法不同 。 (2)規範內容與範圍不同。 (3)規範對象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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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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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法律成為國家的主要規範,無論統治者或人民皆須守法,但宗教、道德、風俗都沒有這樣的地位。這是幾個世紀以來,「人」的主體性、尊嚴、權利得到普遍承認的趨勢導致的結果。雖然如此,我們能想像社會關係只依賴法律,而缺乏道德、宗教、風俗的輔助嗎? 意念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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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二)為什麼要有法律? 維持社會秩序 以具有強制力的規範作為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 以免社會流於以暴制暴或以大欺小的不公平現象, 因此需要法律規範。 保障人民的權利 透過法律的規定,除了讓人民能預知哪些行為會受 到懲罰,哪些基本權利應給予保障,更可以防止政 府機關濫權,侵害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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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3.使社會各領域的制度更趨完備 隨著我國政治民主化的成長,經濟上因全球化而 更趨解除管制,社會上因變遷腳步加速而更為多 元,以及各類文化上新興問題的產生使不同領域 制度的補強甚為重要,因而藉由法律使各領域的 制度趨於完備就有更迫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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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一)法律的位階 1.憲法位階最高 法律效力的位階,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其次為法律,命令的效力則低於憲法與法律。 法律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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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中央法規標準法 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關於國家的組織、人民 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等等。
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關於國家的組織、人民 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等等。 法律:國會基於憲法賦予的職權所制定。 命令:行政機關發布,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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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是指前者適 用於特殊的人、地、事;而後者則對一般的人、 地、事加以適用。 3.後法優於前法 就同一事項有兩種不同法律都加以規定時,應以 較晚近實施的法律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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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二)憲法與法律規範的訂定與修正程序
1.憲法的制定與修正 現行修改憲法的程序,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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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2.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1)法律是由立法院根據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來制定,其程序大致可分為提案、審查及讀會等三個階段。 (2)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或修正案);而立法委員經十五名以上連署,也得提出法律案 。 (3)法律案提出,經立法院完成三讀再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而總統應於收到十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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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與修正法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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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立法程序 配合第七屆立法委員席次減為113人 有一些變動,如: 1.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需有15人以上之連署。
2.委員會:八個常設委員會(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與四個特種委員會(程序、紀律、修憲、經費稽核)。 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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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3.命令的制定與修正 (1)命令大多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也可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另外,人民或團體也 可以書面向行政機關提議訂定命令。 (2) 通常任何機關在職權範圍內,都有發布命令的 權力,而且沒有一定的制定程序,其公布的程 序,除總統發布者還要經副署的程序辦理外, 任何機關所發布的命令,則須刊登於政府公報 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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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三)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 1.公法與私法 (1)公法是規範人民與國家間關係的法領域,如憲 法、刑法、行政法;反之,若只涉及私人間所產 生之法律關係則屬於私法,如民法、公司法。 (2)由於社會之演進,單純的公法與私法區分並不足 以適應現狀,乃有公私法混合的第三法域,特稱 為社會法,例如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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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2.實體法與程序法 (1)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即對有關權利 義務的內容、取得、消滅等事項作規 定的法律。例如,民法。 (2)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此法律關係,亦即有關權 利義務運用或施行的程序。例如,民事 訴訟法。 (3)兩者的關係:兩者區分應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 性質雖不盡相同,如實體法為目 的,程序法為手段,但兩者間的關 係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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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要守法? (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 1.法治是以民意為依歸,而人治的根源是出於國家統 治者個人的好惡,並無一定的準繩可以遵循依據。 2.法治強調「依法行政」的原則,但在人治下是由執 政者個人即可專斷獨行。 3.法治強調「責任政治」,人治由於權力掌握在統治 者個人或極少數人手中,其後果通常不必負擔任何 責任。 4.法治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而人治則是統治者集立 法、行政及司法於一身,個人凌駕在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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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要守法?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1.人民直選各級民意代表制定法律 2.依法行政 3.有獨立的司法機關 4.輿論監督與民眾守法 5.另外,一般民眾守法觀念的具備,也是建立法治社 會所不可或缺者。 行政首長於議會接受民意代表的質詢,是承擔政治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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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要守法?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與守法的義務 1.法治社會的建立是一個國家邁向現代化所不可或缺 的條件。 2.在法治社會的建構過程中,守法義務觀念的推動極 為重要。 3.人民能遵守國家的法律,國家的施政就更容易推 行,國家能「依法行政」,就不會損及人民的基本 權利與一般福祉。 4.在「全球治理」的概念下,國家與國家間的疆界越 來越不明確,更需要一套適用於全世界的新規範出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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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要守法? 專制國家:人民服從於統治者的命令。 民主的基本原理:人民作主,且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由代議士代替人民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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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要守法? 集思苑 (四)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在阿富汗由「神學士」掌握政權時,對其國內婦女採取嚴厲的「回教禁令」,要求阿富汗婦女必須穿著「適當」,否則就當街毆打、丟擲石頭,若是臉上面紗沒蓋或不小心掉落也會被毆打。沒有男性親戚陪同的婦女,不准工作或上街,而學有專長的婦女,例如教授、醫生等被迫離開工作職場回到「家」中。且經常在公眾場合公開斬斷小偷的手腳、對犯人丟擲石塊、施以鞭刑和實施截肢酷刑,或者未經正式審判公然的槍決違反教義的人犯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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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要守法? 集思苑 (四)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現在世界上仍有一些專制獨裁的國家,其制定法律僅是作為統治工具,使人民處於恐懼的生活狀態下,對人民毫無保障可言。你認為什麼是正義的法律?能藉由某些制度的建立,例如民主法治,避免不符人民福祉的法律產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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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要守法? (四)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1.在法治的基本概念中,「惡法亦法」一直是一個引 起爭議的課題。 2.由法律的定義出發,若主張法律須具備理性、正義 與道德的本質,才能算是法律,那麼所謂「惡」, 就不算是法律,但該主張會產生許多難題 。 3.另有主張只要依法定程序立法通過的就是法律,至 於法律的內容是否為「惡法」則是另一個問題。 4.為預防擁國家制定「惡法」,建立制度規範國家的 立法權是必須的。 5.在我國人民可藉由輿論壓力令立法院修法,還可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檢視法律是否合憲,避免「惡法 亦法」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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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居於統治權的優越地位,基於其公權所發動的作用。這些作用包含了處罰權、財政權、保育權、監察權及軍事權等公權,所做之強制命令,要求人民在法律上所必須承受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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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科 中央法規標準法 1.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2.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3.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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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 指自己同意的行為,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負其責任。因之,凡有副署行為者,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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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條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處所稱的「習慣」必須具有慣行多年的事實,且在一般人確信如果不遵從該習慣,將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才能在法規有欠缺時發揮填補的作用。較課文所討論之習俗的定義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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