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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黑龙江省科技厅园区管理处 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零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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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认定程序 二、认定条件 三、评分标准 四、企业注册 五、企业申报 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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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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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认定程序 二、认定条件 三、评分标准 四、企业注册 五、企业申报 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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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 八个条件 八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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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 八个条件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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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 八个条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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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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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二)知识产权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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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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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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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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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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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 统计方法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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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设备调试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放宽研发费用核算口径,新增:五险一金、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删除:“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办公费”等概念宽泛、不易确定的内容。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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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解读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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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认定程序 二、认定条件 三、评分标准 四、企业注册 五、企业申报 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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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分标准解读 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合 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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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分标准解读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序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分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 知识产权数量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2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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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分标准解读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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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分标准解读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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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分标准解读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
(20分) 指标赋值 ≥0.35 ≥0.25 ≥0.15 ≥0.05 >0 ≤0 A B C D E F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1-2分 0分 销售增长率赋值 (1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净资产增长率计算方法同上。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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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认定程序 二、认定条件 三、评分标准 四、企业注册 五、企业申报 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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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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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选择所属区域——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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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老用户用已有的账户密码登录,新用户需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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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仔细阅读“企业注册承诺书”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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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填写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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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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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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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登录系统后填写详细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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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 到此完成网络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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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认定程序 二、认定条件 三、评分标准 四、企业注册 五、企业申报 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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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登录填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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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填写申请书 五、企业申报 通过[申报材料管理]实施填报,注意实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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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一)主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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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二)知识产权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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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二)知识产权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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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三)人力资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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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三)人力资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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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四)研究开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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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四)研究开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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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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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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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六)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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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六)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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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七)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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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八)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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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九)上传附件材料 (1)注册登记证件; (2)专项审计报告:三年研发费用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3)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4)知识产权证书及其它知识产权变更手续等; (5)近三个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期间费用); (6)企业职工情况说明。(提供Word或Excel电子文档)。 注:1—5项均为扫描图片,扫描中可尽量降低分辨率,看清即可;请将附件压缩成(.rar)为后缀的文件后再进行上传,大小在5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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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必要附件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并提供书面材料。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书面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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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书面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见附件4)。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5)、(不装订书面材料中)一式一份、《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6)(电子版)报 送至所属地市科技局(联系方式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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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申报 纸件申报材料准备与报送 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与其他附件材料胶装合订成册,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皮、书脊写明申请单位名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专项审计为原件)。(如有需要,请企业自行备份材料,材料一经接收恕不返还,不接受企业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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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认定程序 二、认定条件 三、评分标准 四、企业注册 五、企业申报 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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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问题 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今年尚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请尽快填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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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问题 企业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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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问题 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参与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进行承诺。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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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问题 专家管理 (1)规定参与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具备的4项基本条件。 (2)引入财务专家,明确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的分工。
(3)提出应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4)专家选取方面,技术专家不少于60%,至少1名财务专家,指定一名技术专家 担任专家组长。 (5)增设专家承诺书,强调专家责任和主动回避制度。 (6)明确专家违反纪律,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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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问题 密码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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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问题 咨询服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电 话:0451—51756548、51920607(密码找回)时间 早9:15-晚16:00
(吴磊 微信)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 科技大厦707室 省高企服务网: QQ群: (龙江高企交流五群) 微信号:hljgq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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