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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 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管理 黃志中 (分機:8216) 1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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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度 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管理 黃志中 (分機:8216) 104年12月28日

2 簡報大綱 0、決標後立馬辦理事項 一、計畫組織(工作人力計畫) 二、工作計畫時程及進度 三、設計成果簽署/簽證 四、技術規格擬定與審查
五、施工預算書編列 六、監造計畫書審查 七、實務案例研討

3 公共工程生命週期 一、可行性研究及規劃 二、基 本 設 計 三、細 部 設 計 四、工程採購招標 五、施 工 與 驗 收
六、接管、使用或營運

4 0、決標後立馬辦理事項 簽訂契約 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 辦理專業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

5 服務執行計畫書 廠商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簽約後_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14個日曆天計),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核可。 服務建議書和服務實施計畫書有什麼不同? 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辦公處所等。

6 契約條文-保險1 第十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用內。 (一)專業責任險。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廠商於施工期間應為其履約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三)□其他: 。

7 專業責任險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承保範圍)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例如:建築師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屋頂倒塌致造成第三人(如:路人)傷亡,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賠償責任。透過專業責任保險,建築師工程師可以將執行業務之風險因素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可取得損害賠償以避免個人財產損失。

8 雇主意外責任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並採 □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社會保險優先給付後,再就雇主意外責任險予以給付。(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社會保險係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9 要扣除社會保險給付部分嗎? EIA:雇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包括僱主因侵權行為所致受僱人(勞工)之賠償責任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無過失補償責任,但保單約定勞動基準法之補償責任為除外不保,故雇主保單僅對侵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負責,且「以超過其它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亦即將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視為自負額。此項自負額是否扣除之本意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0條之規定雇主是否得予抵充為要件,換言之,此社會保險給付部分之是否扣除須視其是否為雇主支付費用所補償者而定。 有關投保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時,不宜刪除社會保險優先給付文字之理由: 1.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目的不是在與勞工保險競爭。 2.雇主意外責任險之賠償責任仍以超過勞工保險之部分,方由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支付,故本保險係以勞工保險為「基層保險」。 3.刪除社會保險優先給付恐與民法第179條牴觸。(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此舉無異鼓勵雇主不依法投保勞保,而以商業保險替代。

10 契約條文-保險2 二、廠商依前項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一)承保範圍: 1.專業責任險。 2.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 1.專業責任險:契約價金總額。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最高理賠金額均為契約價金總額。

11 契約條文-保險3 2.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0] 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建議不逾每一事故損失之20%) (六)保險期間:自╴╴╴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之日止(由機關載明),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12

13 責任保險受益人 責任保險勿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如遇有被保險人對於該機關以外之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時,恐將出現與理賠實務作業扞格之處,且有與責任保險之意義及目的相違之虞,有牴觸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0408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

14 一、計畫組織 工作人力編組與權責分工 人員更換異動 機關應審查廠商人員資格、人數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並確實履行權責分工之事項。
技術服務廠商如需更換計畫組織成員,應檢視更換原因之合理性,並檢討替換人員之工作經驗及履約能力,不低於服務契約及原工作團隊之成員,方得同意。 評選時為資深有經驗人員,得標後以菜鳥充數? 廠商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要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15 更換工作團隊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得否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技師科別、姓名者,因該文件須納入契約,爰於履約中,除有特殊情形並有正當理由,且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工程會98年6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16 二、工作計畫時程及進度 作業里程碑 依需求計畫書及委託服務契約規定訂定規劃、設計作業里程碑,以分段控制作業時程。
執行期間機關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追蹤作業品質與進度,分階段審查。

17 主要工作階段-1 規劃(含可行性研究) 設計 基本設計: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基本設計圖文資料、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成本概估、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基本設計報告等。 細部設計: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成本分析及估算、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等。

18 主要工作階段-2 協辦招標及決標 監造 其他 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投標廠商、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監造 其他

19 規劃設計成果 執行期間機關與技術服務廠商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或工作會議以瞭解規劃、設計執行狀況並追蹤作業品質與進度。
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時,應確實檢核規劃、設計參採資料正確性、可靠性、設計作業嚴謹度與周延性。 規劃、設計各階段,應分次要求廠商提出成果審查或簡報,以掌控規劃、設計期程及內容,並可適時提出意見及建議,避免偏離或不符機關需求。

20 三、設計成果簽署/簽證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 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或技師法第十六條規定,由建築師或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建築師或技師執業圖記。 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21 約定簽證範圍 □本契約屬 □建築物工程實施簽證範圍; □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
□機關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另行擇定應實施簽證範圍: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及項目: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2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第6條)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第8條) 執業技師應依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親自執行簽證,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第10條) 執行簽證時,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第11條) 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第12條) 彙訂工作底稿(第13條) 相關簽證紀錄應每6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15條)

23 主管機關之審議 工程規劃設計涉及各主管機關管轄部分,應明訂於契約,並要求廠商提送審查:(列舉) 環保局(環境影響評估)
大地處(水土保持計畫) 內政部(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 都發局、建管處(室內裝修、特殊結構、建築許可) 文化局(古蹟、受保護樹木、公共藝術) 都發局(都市設計審議) 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

24 規劃常見缺失(列舉) 工程規劃資源配置不當 政策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已規劃完成部分 過於強調生態工法(去混凝土化) 樹木移植、種植
預估使用率過於樂觀、不符合使用需求 維護修繕費用高、營運管理經費不足 閒置公共建設(俗稱蚊子館) 政策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已規劃完成部分 過於強調生態工法(去混凝土化) 忽略傳統土木建築結構強度,造成失敗 樹木移植、種植 大量移植引發抗爭、移植季節不當存活率低 樹種選擇不當(竄根、維護不易)

25 四、技術規格擬定與審查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26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第3點)

27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2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第6點)

28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3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一項方式審查之。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第7點) 建議機關辦理設計圖說審查簡報或會議時,請規劃設計廠商將招標文件內有載明其他標準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以及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列出清單向機關說明其必要性。

29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4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第8點)

30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5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第10點)

31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磁磚工程(列舉) 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因應措施
指定特定廠牌。如以「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範標準。 因應措施 依採購標的之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條件。 如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32 可否使用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 規劃、設計單位為達到規劃設計之實質功能或效益,若需使用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於設計期間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報請機關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不應隱瞞。 機關得及時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 或由主辦機關以另案依規定標辦,取得各該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之所有權。(適用於金額較鉅大之情節) 或確認其有效報價後於投標之標單載明固定價格,於訂約時仍維其固定價格。(適用於金額較小之情節) (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 第01630章 同等品替代程序)

33 廠商檢舉綁標 廠商提送設備型錄送審,監造單位審查以不符契約為由退件。廠商表示經市場訪查僅為單一廠牌符合,但尚有多家經銷商,廠商向機關檢舉綁標,機關如何因應?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先了解機關之需求、該設備規格之必要性、同等品審查) 廠商意圖為何(低價節省成本?工期?) 監造單位堅持為何(需求?品質?有綁標嗎?有當初訪價紀錄嗎?) 契約變更規定(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爭議處理)

34 五、施工程預算書編列 直接施工費(發包工程費,即招標公告內所稱之預算金額) 間接施工費 工程管理費
委託技術服務費(設計監造費、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 正式供水、供電後驗收接管前水電費 外管線補助費 材料抽驗費 鑑界費、鑽探及試驗費、地形測量費…等 其他 公共藝術設置費 工程準備金(工程預備費)、幣值調整費

35 ○○○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章

36 直接施工費-詳細價目表 分項工程費 土建工程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品管費 材料檢驗費
土建工程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品管費 材料檢驗費 稅什費(含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工程保險費、廠商營業稅)/廠商利潤+管理費 (含工程保險費)+廠商營業稅

37 工程保險費不單獨列項

38 直接施工費單價編列原則 分項工程費 臺北市政府104年度議會審定工程單價編列標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度營繕工程單價編列標準
考量市場行情編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及「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等提供之價格資料 相關同業公會、行業廠商訪、詢價

39 工程告示牌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第3點 一般公共工程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120公分×寬75公分。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300公分×寬170公分。 巨額以上工程,設置牌面長500公分×寬320公分。 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得以全開(約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經領有建築執照辦理建造、雜項、拆除之建築工程,另依建築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設置。

40 柔性說明告示牌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第4點
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採柔性方式,將最新資訊告知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同一地點之柔性說明告示牌以設置一面為原則,其內容可隨最新之變動狀況更新。如先前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尚需保留且 牌面可容納者,得合併告示。 設置尺寸長120公分×寬75公分。 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修繕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以全開(約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

41 勞安費編列原則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8點,安全衛生經費得依直接工程成本之0.3%至3%編列為原則,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固定性 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項目,所需費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其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等。 若已由「交通維持」或「環境保護」等費用項下編列者,應予刪除,以避免重複。

42 品管費編列原則 品管費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17點,品管費用之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其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人月量化編列:品管費用=〔(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政管理費〕×工期。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行職務之工作期間計算。 百分比法編列:發包施工費(直接工程費)之0.6%至2%。

43 材料設備檢驗費編列原則 材料設備檢驗費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廠商材料設備檢驗費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至1%為編列原則。 本項費用為廠商之材料設備檢驗費,工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如「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3款之附件)

44 材料設備抽驗費編列原則 材料設備抽驗費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廠商材料設備檢驗費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至1%為編列原則。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45 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 本府98年8月26日府工採09830296600號函 檢討預算單價、底價之合理性
是否參考最新市場價格,或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臺北市議會審定單價編列。(採購法第46條、第11條) 檢討投標廠商資格之適法性及妥適性 檢討材料設備規格訂定之合理性 檢討契約條款、招標文件訂定之合理性 加速決標之招標策略 招標文件無重大變更之第2次以後招標: 得不受投標家數限制。(採購法第48條第2項) 得縮短等標期。(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招標期限標準) 

46 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 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超過核定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除逾底價之8%機關應即宣布廢標外,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依規定超底價決標。(採購法第53條、施行細則第71條)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得邀請優良廠商比價(優良廠商名單請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下載參考)。(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預算、底價參考市場行情調整。(採購法第46條)

47 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 其他採購策略之調整:
預算不足時得檢討調整工程內容或項目,惟應注意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並不得無故擅自變更施作項目或辦理減項減量發包。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得予調降,或調整發還方式。 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金額得予調降。 考量工程之特性,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之規定,屆時如履約中契約變更追加數量時,即得據以辦理。

48 契約單價調整 本府投標須知第84點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之競標調整原則:安全衛生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將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49 五、監造計畫書審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Q:先有雞才有蛋,還是先有蛋才有雞?

50 監造計畫書 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甲方審核,並於開工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提供廠商配合辦理。
監造單位應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於工程開工前(函送監造計畫之同時)明確告知廠商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 A:先有雞才有蛋。 …督導、查核列為缺失 開工時尚未核定監造計畫書 品質計畫書自主檢查表未參考監造計畫書抽查表製作

5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 監造計畫報核期限,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第11點)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至遲應於工程契約訂約30日內提報。 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至遲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20日內提報。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之工程,至遲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15日內提報。 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提報期限。

5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第13點)
監造單位應置受品管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之人數規定如下 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2人。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1人。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遴聘兼職現場人員至少1人。 專職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兼職現場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 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5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留存紀錄備查,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第19點)

5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4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有監造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受託專案管理、監造單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第26點)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專案管理、監造品質缺失扣點情形時 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2000元罰款。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1000元罰款。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500元罰款 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一點處以250元罰款。

55 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 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制度 主辦工程單位(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一級)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三級) 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制度 主辦工程單位(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一級)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56 品管制度組織架構 市政府 行政院工程會 上級機關 施工督導小組-工程督導 監造單位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 (PCM) 承包廠商 施工查核
施工查核 市政府 行政院工程會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 上級機關 施工督導小組-工程督導 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 (PCM) 監造廠商 施工督導小組 工務科 品管科 施工品質 材料設備 成立品質管理組織 監督承商製程確保品質 接下來要說明的是品質管理理念與推動執行的方式, 首先,在品管制度方面分為三級 依據工程會訂定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第一級是承包商以自主品管方式執行品質管制 第二級部分包括監造單位以及主辦機關透過施工查核與抽驗等方式執行品質保證 第三級就是上級機關以及主管機關所進行的施工查核與品質評鑑 第二級以上機關則透過督導工務所,以材料抽驗與施工查核的方式, 來稽查監造單位及承商執行品管作業的績效 品質管制 承包廠商 建立品質管制系統 執行製程品管 主承 包商 分包 廠商 供應

57 七、實務案例研討-1 ○○工程某電氣設備,在驗收時發現規格與契約規定不符,列入驗收缺失要求廠商限期改善,而後監造單位請機關同意改以同等品替代… 委託監造契約(檢討監造廠商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同等品審查) 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58 實務案例研討-2 ○○工程驗收時,發現○○設備無出廠證明書(或檢驗合格證明),與契約規定不符,廠商提出減價收受,是否可接受?
委託監造契約(檢討監造廠商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 參採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第01330章 資料送審2.5.4「承包商應檢附延長原有保固期限1年之保固切結書代之」

59 實務案例研討-3 履約期間建築師因病死亡…。
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說明二「技師事務所組織係為自然人,非屬公司,機關與技師事務所簽訂契約,即係由該所負責技師負擔契約之權利義務,爰技師事務所負責技師死亡,機關應與該所終止契約,另案辦理招標。」 終止契約後,請洽建築師之法定繼承人及建築師事務所員工就已履約項目實際完成之情形,按契約付款規定及詳細表,雙方先協議合理契約結算價金。

60 實務案例研討-3(續) 是否要就已完成部分辦理驗收?雖以驗收程序辦理尚無不可,但如有驗收缺失恐衍生無人可改善之情形,所以不建議辦理驗收,應就實際完成之情形及合理付款費用綜合妥善考量。 重新招標之招標及契約文件,應提供之前服務建議書、規劃設計方案及目前已完成之履約成果,並建議於契約內載明「本案為終止契約後重新招標之案件,主要履約項目係完成前次尚未履約完成之部分,為考量工程之完整性,倘之前規劃、設計如有疏漏或未臻詳實部分,仍應概括承受,配合妥善處理,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之類似文字。

61 實務案例研討-4 委託監造廠商與○○學校有履約爭議,不願配合於工程驗收紀錄上簽名?
建議先依監造契約約定檢討監造廠商未善盡契約責任之相關罰則,並於驗收紀錄上載明監造廠商不願配合驗收及簽名之事實。 如校方評估工程性質、規模尚屬簡易者,可自行辦理驗收,如未具有工程專業能力者或尚須竣工相關簽證者,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驗收,其所生之費用由監造廠商未領取之服務費中扣抵,並請將辦理結果或所生之費用以書面通知監造廠商。

62 實務案例研討-4 (續) 參閱本契約條文第17條第3項第2款「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之適用情形。

63 實務案例研討-5 ○○工程包含拆除工項,惟設計單位未考量可再使用、變賣或回收資源之處理方式。
如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應參考鑽探資料確認土質種類及數量,如為良質土石,不得運棄,應估算其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項目或單獨標售。 拆除工程如包含金屬製品(鐵門、鋁門窗、指示牌面、燈桿、電纜線、鋼筋、鋼板) 、瀝青銑刨料等且數量大者,應予考量變賣或回收之對價。

64 實務案例研討-6 ○棟拆除工程之廢料剩餘價值(廢鐵、鋁窗、不鏽鋼門、不銹鋼鐵窗)已有編列殘值費用,但卻有抵減工程費用之情形。
依行政院主計處100年8月9日處會一字第 號函示,預算法第13條及第59條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本工程應將拆除工程有價廢料殘值費用另行編列項目,且不得與工程採購費用抵減,該廢料按契約規定係售予廠商做為「收入」繳庫。

65 實務案例研討-7 ○○工程經機關工程督導小組施工抽查,柱子鋼筋主筋少2支,與設計圖說不符。
施工廠商須辦理結構鑑定及補強,確認建築結構安全無虞,所需經費及工期悉由廠商自行負擔。 施工廠商及監造建築師均依契約相關規定計罰違約金並移送懲戒。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66 實務案例研討-8 案例一:○樓(7樓)室內裝修工程,工期為210日曆日,機關於決標後才告知廠商因該樓各樓層均有人居住使用中,無法全面清空後施作,須逐層完成搬遷後才能施作該層,引發工程經費、工期及管理費等爭議。 案例二:A、B棟建築物修繕工程,全部工期為○日曆日,機關於決標後,廠商才知道A樓須先完成,並取得部分使用執照,並俟校方師生完成搬遷後,再將B樓內的物品全部搬遷至A樓內置放後,才能施作B樓,引發工期、管理費、責任檢討等履約爭議。 工程所規劃之施工順序及其限制,未明確載明於契約文件,該疏失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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