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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安全與核四議題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2年4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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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我國能源政策 二、能源供需現況與未來 三、發電結構與替代能源 四、能源成本與電價分析 五、碳排放問題
六、因應福島事件之核電廠處置 七、台灣核電廠防海嘯設計 八、台灣核能電廠的防震設計 九、核四廠工程安全爭議 十、核四廠安全確保之作法 十一、核廢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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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能源政策 (一)環境限制與需求 臺灣四面環海、地處颱風與地震帶、土地資源限縮了再生能源發展。電力系統為獨立型態,相較擁有自產能源或可由鄰國輸入電力之國家,臺灣能源發展更顯艱困。 我國能源98%依賴進口,能源來源中斷形同國家癱瘓,能源安全等同國家安全,而近年來國際間之諸多政經情勢變化,更導致能源價格大幅波動與危及運輸管道安全,此更突顯我國能源結構安全、穩定布局之重要性。 能源是生活必需品、產業生產動力,並影響物價,因此能源要穩定充足,不能太貴,要買得到、用得起。 由於各類能源之來源多寡、穩定與否,使用特性及價格皆不相同,需充分利用各種能源之優點,朝多元且適當之能源結構組合發展,不可偏廢或獨厚任何一項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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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原則 達成「環境基本法」所規範的非核家園為我們共同的目標,「確保核能安全,沒有核安就沒核電」是政府繼續使用核能發電的唯一政策前提。
在這共同目標與前提下,如何透過最適當的路徑與時程,同時兼顧全民福祉、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能源安全的多贏目標,是我們共同的挑戰。 我國已安全地運用核電達35年,惟鑑於日本福島核災經驗,政府確立在確保不限電、維持合理電價、達成國際減碳承諾原則下,以「確保核能安全,穩健減核,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作為我國能源發展願景,逐步推動減少核能發電,最終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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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供需現況與未來 (一)能源供給現況 1.能源供給高度依賴進口:我國能源供給近98%依賴進口, 101年能源進口值占總進口值比重達13.6%,且為孤島型 獨立能源系統,能源供給之價、量易受國際政經情勢影響 。 2.能源消費以電力為大宗:我國電力消費約占全國能源消費之 一半(49.40%)。 3.核能發電占比逐步下滑:在政策推動下,近5年天然氣 (23.3%->30.3%)及再生能源(2.4%->3.4%)發電占比逐步 增加,反之,核能發電因裝置容量不變下,占比逐步下滑 (19.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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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需求預測 考量我國未來經濟成長,並參酌電價、產業結構、氣溫等 其他影響因素,預估我國未來需電量(如下表),長期需電 量成長率將逐步趨緩。 年 GDP 需電量(註) 百萬元 年成長(%) 億度 年成長率(%) 2015 16,797,731 4.38 2,158.1 2.8~3.5 2020 20,162,249 3.33 2,455.5 2.3~2.8 2025 23,237,000 2.63 2,701.9 1.7~2.2 註:不包含汽電共生自用部分。 資料來源:主計處與台電公司。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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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電結構與替代能源 (一)發電結構 電力系統發電量結構 (2012)
我國電力系統發電結構約 四分之三來自化石能源, 其中大部分(71%)來自排碳 較高之燃煤及燃氣發電, 核能及再生能源發電則分 別占約18.4%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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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能源發展限制 煤炭 天然氣 再生能源 核能 優點 限制 能源供應風險 蘊藏量豐富 取得容易 相對便宜 污染排放較煤少 自產
無CO2排放與空氣污染 無碳與空氣污染物排放 CO2與空氣污染對 環境影響相較大 儲存及擴建不易 取得成本較高 無法穩定供電 相較不具成本效益 短中期無法大量開發運用 核電廠安全要求高 核廢料處置不易 優點 限制 能源供應風險 存量30天 15天周轉 - (儲存成本高) 1年半 (一批核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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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中/尖載電力合理配比 基載電力占55%〜65% (核能+燃煤) 中載電力占15%〜30% (燃氣) 尖載電力占10%〜15%
(燃氣+燃油+太陽能) 註: 1.基載要求為供應穩定及成本較低 2.太陽能及風能發電為間歇性能源較不穩定,非如核能可24小時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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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源成本與電價分析 台電公司售電成本包含發電、輸電、配電成本,101年度售電成本為 3.04元/度,其中發電成本為2.6元/度,占比為85.5%。目前電價配合政 策為2.72元/度。 核能發電目前每度電僅0.72元,遠低於燃煤、燃氣及再生能源之發電成 本。 因不同燃料組合會有發電成本之差異,如核能占比下降,則發電成本會 增加。 台電發電成本(2012) 發電方式 發電成本(元/度) 核能 0.72 燃煤 1.85 燃氣 3.99 風力(註2) 2.64 太陽能(註2) (未來核四廠發電成本低於2元) 資料來源 :台電公司統計資料。 註1:未來核四廠發電成本低於2元。 2:風力及太陽能發電成本為101年度經濟部公告之躉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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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碳排放問題 發電產生二氧化碳單位排放量 核能:0.028公斤/度 燃氣:0.389公斤/度 燃煤:0.839公斤/度
核能:0.028公斤/度 燃氣:0.389公斤/度 燃煤:0.839公斤/度 110年無核四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較有核四增加15百萬噸(12.09%) 115年無核四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較有核四增加17百萬噸(12.23%) 無核四 有核四 核一退役 核二退役 核三退役 核一退役 核二退役 核三退役 (註:以上為天然氣使用最大化之情境假設,若假設不同則結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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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應福島事件之核電廠處置 (一)強化複合式災害之應變能力 台電於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包括:
(1)耐震能力檢討:加強核能電廠的防地震能力 (2)防海嘯能力檢討:加強核能電廠的防海嘯能力 (3)救援能力檢討:提升直流、交流電源與氣源的可靠性 (4)機組斷然處置措施:可避免爐心融毀;避免大規模民眾疏散 (5)核四廠針對核安總體檢項目及國外經驗,共提出67項強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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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電核能四廠(龍門廠)深度防禦 100年國科會模擬海溝型海嘯溯上高度約3.4公尺 生水池 海平面以上高度 4.8萬噸生水池 117公尺
30公尺 12公尺 海平面以上高度 正常水位 0公尺- 廠址 參台水冷式緊急柴油發電機 117公尺 4.8萬噸生水池 ~7公尺 一台後備氣冷式緊急柴油發電機 兩台氣冷式氣渦輪發電機廠房 生水池 反應器廠房 汽機廠房 ~14公尺 開關場 緊急海水泵室 100年國科會模擬海溝型海嘯溯上高度約3.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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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灣核電廠防海嘯設計 (一)台電已完成海嘯初步評估
1.包括各核能電廠之海陸域地形測量、重新檢視海嘯設計基準,確認海嘯侵襲時,均可確保電廠安全無虞。 2.各核能電廠廠址設計高程遠高於國科會模擬結果,且未來規劃建置防 海嘯牆後之抗海嘯高程將進一步提高。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龍門廠 廠址設計高程 11.2 12 15 12.3 國科會模擬結果 可能最高海嘯高度 2.8 2.5 10.0 3.4 規劃建置防海嘯牆後 之抗海嘯高程 約17 約16.5 約18 約14.8 單位:公尺 註:依 「國科會海嘯模擬研究小組」公布「潛在大規模地震所引發的海嘯對核電廠之影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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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核電廠不易遭遇日本福島一廠的大海嘯
日本情形:與海岸線平行的板塊大斷層錯動是形成海岸線大海嘯的條件,因此對位於海岸邊之福島電廠造成極大衝擊。 台灣情形:台灣外海斷層如東部琉球海溝與東海岸不平行;菲律賓西側之馬尼拉海溝,僅斷層北端與台灣南端海岸短距離平行。 歐亞板塊 菲律賓板塊 太平洋板塊 東部琉球海溝 馬尼拉海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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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灣核能電廠的防震設計 (一) 核能電廠地質調查
1.台電公司已委請地震地質專家,依已知斷層震度進行初步評估,認為 地震發生時,將在核一、二、三、四廠之廠房基礎面產生之加速度, 均低於設計基準地震值,安全無虞。 廠別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龍門廠 反應器廠房抗震能力 地面層加速度值 0.51g 0.53g 0.66g 鄰近斷層錯動時電廠 地面層震度加速度 0.19g 0.30g 0.22g 無斷層 <0.2g 註:震度係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震度分級最高為7級,地表加速度大於0.4g。 2.目前台電公司正辦理營運中核能電廠補充地質調查、地震危害度再評估及耐震餘裕評估等案,並將努力縮短研究時程,必要時將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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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在民國80年選址階段依美國法規,排除在 廠 址8公里距離內有活動斷層存在。
(二)核四廠廠址地質調查 核四廠在民國80年選址階段依美國法規,排除在 廠 址8公里距離內有活動斷層存在。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於民國90年完成「核四廠廠址 附近地質與地震資料之彙整及評估研究」,證實 核四廠廠區附近並無活動斷層。 中央地質調查所於民國99年頒行之台灣活動斷層 分佈圖,經再檢視核四廠附近(35公里內)並無任 何一條斷層列為活動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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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四廠工程安全爭議 (一) 施工階段待改善事項處理現況
原能會自民國88年至今, 就本計畫共開立違規案49件, 其 中裁處罰款者14件。目前已改善經原能會同意結案35件 (71%);持續改善案件需於申請燃料裝填前完成。 監察院共提出6件糾正案,其中屬採購或政策因素者4件。 目前僅1件尚待彙整答覆,其餘答覆後監察院均暫無意見。 台電列管工程尾聲履勘、試運轉測試階段待改善事項、 配合工程進度尚未完成零星工程等18項 (簡稱18工項), 均 屬硬體零星改善, 技術難度不高,預定於今年6月底完成, 至遲需於申請燃料裝填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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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宗堯先生「核四論」所提質疑與台電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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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拼裝車指控 汽機控制系統 三菱公司 核四不是拼裝車! 現代科技的生產結構,任何一項產品絕對不可能是由單一廠家所獨立完成。3C產品如此、重大工程建設如捷運、高鐵亦是如此,更何況如核四量體如此龐大複雜的工程。 其中核能蒸汽供應系統由奇異公司負責設計及重要組件採購,汽機控制系統則由三菱公司負責, 核能廢料處理系統由日立公司負責執行,整廠儀控系統由奇異負責整合,若因此即被形容是「拼裝車」,並不合宜。 核能蒸汽供應系統 奇異公司 核能廢料處理系統 日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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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四廠安全確保之作法 (一)總體檢與工程強化措施 原能會於100年4月要求台電公司進行全方位核能總體檢
核四現有設施比福島電廠多出5重災害防護優勢 台電公司於101年1月提送主動研提67項因應與強化方案 目前已完成78% (104年5月前全部完成) 龍門電廠因應複合式災害防護優勢 (+2.5公尺) 現有防護優勢 已建置完成 建置規劃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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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二)增設多項設施確保事故應變能力 參照日本災後經驗,興建2.5公尺高防海嘯牆保護主要廠房
參照日本經驗建造隔震建築-事故 時緊急應變指揮作業中心 3 參照歐洲電廠經驗,設置圍阻體排氣過濾系統,吸收放射性,減少環境輻射影響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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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安全檢測 1.為進一步怯除國人心中疑懼,籌設「強化安全檢測小組」再重新檢測核四的安全性。
2.由核一、二、三電廠抽調 45名資深工程師 + 12名國際專家顧問,自102年4月起進駐核四廠進行籌備,5月展開重新試運轉測試工作,花6個月確認核四工程是否安全無虞,最後會將測試結果完整公開提供民眾參考。 系統重新審查、履勘及試驗 執行測試:確定是否有品質偏差事項及未完成工作項目需妥善處理 品質查證:確實核對測試步驟, 留下完整紀錄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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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核能運轉協會(WANO)專家的同業評估
核四廠多重確保核安措施 組成強化安全檢測小組重新審視核四安全測試項目與程序 增加有經驗的專業顧問公司(MPR)對數位儀控系統測試結果進行獨立第三者驗證與評估 設備測試 系統測試 (整合性測試) 整合性跨系統測試 整合性試運轉測試 整合性啟動運轉測試 世界核能運轉協會(WANO)專家的同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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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廢料處理 (一)低階核廢棄物處置方式:
核能科技目前已廣泛應用於醫、農、工、學術、研究與核電廠等各領域,無論台灣未來是否成為非核家園,低階放射性廢棄物之產出不會停止。 目前暫存於核電廠核廢料倉庫、蘭嶼貯存場與核研所核廢料倉庫。 經濟部已於101年7月核定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 2處為建議之最終處置候選場址,依法須辦理地方性公投作業,以民主程序來決定是否成為選定場址。 台電規劃於決定場址後8年完成低階核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建造並取得運轉執照。 低階核廢棄物處置: 1.低階核廢棄物會進行固化裝桶 2.目前暫存於核電廠核廢料倉庫與蘭嶼貯存場 3.未來進行淺地層坑道式最終處置 4.經濟部已於101年7月核定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2處建議候選場址,依法須辦理地方性公投作業,以民主程序來決定候選場址 5.台電規劃於2020年完成低階核廢棄物最終處置建造並取得運轉執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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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階核廢棄物(用過核燃料)處置 台電公司參照國際間的作法,採取水池冷卻、乾式貯存、最終地質處置(或再處理)3階段處理。
台電公司對用過核子燃料將採最終處置,規劃於2028選定場址,2055年完成高階核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同時也不排除尋求國際合作處理或處置之機會。 用過核燃料池 用過核燃料乾貯 用過核燃料 最終地質貯存 用過核子燃料: (一)台電公司參照國際間的作法,採取水池冷卻、乾式貯存、最終處置(或再處理)3階段處理。 (二)核一、二廠的用過核子燃料池可容納其運轉約30年、核三廠則可容納其運轉40年所產生之用過核子燃料。台電公司正規劃於核一、二廠內建造乾式貯存設施,以滿足電廠停止運轉發電除役前所需之貯存容量。 (三)台電公司對用過核子燃料將採最終處置,平行尋求國際合作處理或處置之機會。台灣地區具備結晶岩、泥岩等適合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之潛在母岩,公司目前也正在進行潛在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作業,後續以106年向原能會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為目標。 (四)台電規劃於2055年完成用過核子燃料(高階核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建造並取得運轉執照 (五)用過核子燃料在水池冷卻貯存與乾式貯存期間仍可取出,經再處理以回收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直接進行最終處置,加上台電公司平行推動境內與境外處置方案,乾式貯存設施不會成為永久存放的地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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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核能為準自產能源,燃料長期貯存容易,可確保國 家能源部份供應之安全。且核能供電價格穩定、低 廉,能增加產業競爭力,支持經濟永續發展。核能 發電為極低碳能源,可降低碳排放之衝擊。 核四計畫逐步接近完成,施工階段違失事項已近七 成結案,並持續改善中,自行列管的十八工項將於 今年內完成。 日本福島核災後我國所有核能電廠的安全皆已經過 全方位總體檢並持續進行強化方案。 核四廠將在試運轉測試與強化安全檢測小組再審視 程序完成,並獲原能會許可後始進行裝填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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