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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研討會 中國大陸「外國投資法」對 臺商投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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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陸投資實務研討會 中國大陸「外國投資法」對 臺商投資之影響
大陸投資實務研討會 中國大陸「外國投資法」對 臺商投資之影響 顏慧欣 副主任 中華經濟研究院 經濟法制中心 2015年8月21日

2 中國大陸推動「外國投資法」之背景 作為中國大陸經濟發展「第二次開放」之基礎 開放的手段 以「外國投資法」草案為基本規定
以上海等自貿試驗區推動先試先行 以中美雙邊投資協定(BIT)為外部壓力來源 開放的手段 投資限制之負面表列,消除保留限制 適用四個自貿試驗區保留清單從190條減至122條 由事前審批朝向事後管理改革 「先證後照」工商管理 政府適度放權 綜整規範外資分散的法律

3 外國投資法之核心概念 投資許可 放寬 實施訊息報告義務 (四種報告) 強化國安審查(範圍擴大) 明確違規之法律責任 重新定義外國投資與投資者
(負面表列、事後管理) 實施訊息報告義務 (四種報告) 強化國安審查(範圍擴大) 明確違規之法律責任 中外企業統一管理 重新定義外國投資與投資者

4 一、中外資企業統一管理之制度 未來廢除外資三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由「外國投資法」取代
外國投資法通過後,外資企業與中資企業 將有一視同仁待遇,組織型態按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

5 外資法對於台商之影響: 現存臺商企業組織型態之調整
臺商受影響較大者,為中外合資與合作企業模式,獨資企業影響有限,臺商目前採前者經營模式者,約有兩成為主要受影響對象 臺商採獨資比例(%) 2010 83.95 2011 78.46 2012 79.76 2013 78.83 業別 採獨資比例(%) 不動產業 16.67 運輸及倉儲業 20.00 藝術、娛樂及休閒 33.33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40.00 金屬製造製造業 50.00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金融及保險業 61.11 化學材料/製品製造業 66.67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單位:家 % 地區 採獨資比例(%) 河北 50.00 福建 60.61 山東 66.67 東北地區 北京 69.57 資料來源:2011年-2014年海外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分析報告,經濟部投審會

6 現存臺商企業組織型態之調整,有3年過渡期 企業組織 現行規定與組織型態 外資法規定 受到影響之項目 外商獨資企業
目前適用「外資企業法」之有限責任公司 將適用「公司法」 影響不大 中外合資企業 目前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之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原規定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未來依「公司法」第36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外合作企業 目前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之有限責任公司或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作企業,將適用「公司法」; 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可改成有限責任公司;抑或仍維持不具法人資格之企業,則需改為外商投資的合夥企業,適用「合夥企業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作企業,其最高權力機構需從董事會改為「公司法」第36條股東會。 不具法人的合作企業原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者(第12條),將改依「合夥企業法」第26條規定,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惟可協議由特定合夥人代表執行業務

7 二、重新界定「外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1
外資法引入之新概念 「實質控制」,不再純採註冊地標準 中國大陸境內註冊企業,若被外資所控制,可能被視為外資, VIE結構,若可證明受中國大陸投資者控制,可視為中資企業 指在中國大陸境內投 資之以下主體: 不具有中國大陸國籍的自然人; 依據其他國家法律設立的企業; 其他國家政府及所屬部門或機構; 國際組織。 受前款規定的主體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

8 二、重新界定「外國投資者」與「外 國投資」-2
二、重新界定「外國投資者」與「外 國投資」-2 外國投資 設立企業 股權股份等投資 一年以上融資 探勘開採等特許權投資 不動產投資 協議控制(VIE) 不論直接或間接從事這些活動,均視為外國投資

9 VIE問題:VIE投資結構之影響 VIE投資結構之說明~以微博為例 VIE
與外資擁有的Weibo Technology簽訂VIE控制文件,包括:獨家業務合作協議、獨家購買權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等 VIE

10 外資法對VIE企業之影響 VIE的投資形式 第15條 外國投資 本法所稱的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從事下列投資活動:
主要 內容 外資法規定 規範內容影響 VIE的投資形式 第15條 外國投資 本法所稱的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從事下列投資活動: …(六)通過合同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境外交易導致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向外國投資者轉移的,視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 第18條 控制 本法所稱的控制,是指一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三)通過合同、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已存在之VIE,未來應申報、申請認定及申請進入許可 認定VIE為中資或外資所 控制,管理部門有裁量權 VIE被認為外資控制者, 將受「限制類」投資領域 約束 VIE若被認為中資控制者 ,可突破「限制類」投資 進行投資;惟仍不能從事 禁止類投資(?) 外資透過VIE規避投資限 制之情形,因有嚴重處罰 ,將大幅降低

11 三、重建外資的投資進入許可制度 未來外商可投資之領域,從現行正面表列改採兩種負面清單形態:「禁止實施目錄」與「限制實施目錄」。除了特定投資領域外,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金額標準的投資,亦有規定。 對台商影響較大者: 限制實施目錄:限制外國投資的領域。 投資金額限額:外國投資者在兩年內針對同一投資事項多次實施投資,其投資金額累積達標準者 未來其他「非禁止限制類」領域,無須進入許可, 僅需進行工商管理登記即可

12 投資進入許可項目對台商之影響-1 「現存」臺商企業 不改變已獲審批通過的投資條件 不用重新申請(第155條) 無 變更投資經營範圍或條件
經營「限制類」投資領域 外資法規定 審查程序 「現存」臺商企業 不改變已獲審批通過的投資條件 不用重新申請(第155條) 變更投資經營範圍或條件 需重新申請進入許可 向國務院商務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部主管部門申請進入許可(第27條) 若需相關「行業許可」者,申請進入許可前需先取得此等前置性行業許可(第30條) 進入許可審批程序將與國家安全審查程序加以連結(第34條) 未來「新進」臺商企業 按照「限制類」的投資領域與投資金額門檻 申請進入許可

13 投資進入許可項目對於台商之影響-2 《外國投資法》 「限制實施目錄」未來可能在外資投資領域進一步鬆綁之業別,可參考「十二五」與「十三五」之產業戰略規劃 觀察後續是否有更新適用於四個自貿試驗區的負面表列清單 依據中國大陸學者意見,屬其戰略發展領域者,不太可能成為優先檢討開放之領域,例如科技創新、互聯網、能源環保等,其中光纖通訊、智慧城市、物聯網、機器人以及電動車等產業 未來投資進入許可的審查決定,將可給予附加 要求,例如:資產與業務剝離、持股比例限制、 經營期限要求、投資區域限制、當地用工比例 或數量、國務院其他條件

14 四、訊息報告義務~強化事後監管的制度 「現存」臺商企業的訊息報告義務 企業報告義務 外資法規定 報告方式 投資事項變更報告(第87條)
若投資事項有變更,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天內報告 透過外國投資者信息報告系統(電子申報)(第79條) 定期 報告 年度報告 前一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前一年度信息報告(第92條) 組合投資報告:企業若購買中國大陸境內上市公司股票10%以上、或不足10%但使該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者,應在上述「年度報告」一併報告。 (第81、93條) 重點外資企業的季度報告(第94條) 企業若資產總值、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100億人民幣、或其子公司超過10家者,須於每季結束後30天內報告經營情形與財務會計 整合報告(第95條) 企業對於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中國大陸境內公司,應一併報告

15 四、訊息報告義務 「新進」臺商的額外訊息報告義務 投資進入的報告 無須進入許可之投資(第85條)
企業報告義務 外資法規定 報告方式 投資進入的報告 無須進入許可之投資(第85條) 投資項目需登記者,登記後30天內完成信息報告 投資項目無須登記者,完成交易當天30天內,完成信息報告 透過外國投資者信息報告系統(電子申報) (第79條) 需進入許可之投資 (第88條) 投資項目屬第27條「限制實施目錄」者,應申請准入許可,並在獲得進入許可30日內履行報告義務 實際投資變化報告 (第86條) 已完成上述投資實施報告後,實際投資情形有變化,在實際投資後30日內報告

16 五、國家安全審查 國安審查與進入許可審批程序 加以連結 審查機關:發改委與商務部作為聯 席會議召集部門,會同相關部委
安審因素 關鍵技術、信息與網路 能源、糧食資源 其他 公共利益與秩序 經濟穩定 外國政府控制 五、國家安全審查 國安審查與進入許可審批程序 加以連結 審查機關:發改委與商務部作為聯 席會議召集部門,會同相關部委 啟動方式:外國投資者主動向商務部 申請;聯席會議依職權主動發動;其他競爭 對手或公協會向聯席會議提出,採納後發動 審查程序:申請提出後,15日內決定是否安審。進入安審程序後,又區分一般審查(30日)與特別審查(60日) 安審決定:通過、附條件、不予通過 安審決定不得救濟:不得提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

17 六、罰則:不符合外資法之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在禁止目錄內投資
不符合規 定之行為 法律責任 在禁止目錄內投資 責令停止實施投資、限期處分股權或其他資產 沒收非法所得 + 並處罰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非法投資額10%以下) 違反准入許可規定 責令停止投資、限期處分股權或其他資產 沒收非法所得 + 並處罰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非法投資額10%以下) 違反國家安全審查規定 責令限期改正 並處罰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非法投資額10%以下) 再次提起國家安全審查 違反資訊報告義務 逾期不改正的,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罰款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投資額5%以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規避行為 代持、信託、多層次再投資、租賃、承包、融資安排、協定控制、境外交易或其他任何方式,依上述各條規定處罰

18 其他外國投資法對於台商之影響 現存臺商企業營利分配之影響: 投資變更事項無須事前審批,但須進行外國投資事項變更報告
現行採用中外合資企業形式之台商企業,未來股東可自由約定利潤分配比例 投資變更事項無須事前審批,但須進行外國投資事項變更報告 公司章程、合約等不需事前審批,投資變更事項可直接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亦無須批准。 後續須提交相關報告 臺商企業增資、轉讓股權等無須事前審批 資產等之轉換無須事前審批 中外合資企業適用公司法規定後,股權轉換不強調股東一致同意原則,半數股東同意即可。 臺商企業員工保險基金制度之調整 回歸適用公司法,需提撥法定公積金

19 結語:未來展望 有待觀察之問題: 正面觀察: 法制面上,外資取得與中資企業更公平的經營與運作環境 信息報告制度是否增加企業負擔?
簡化鬆綁許多投資事前審批的項目與程序 提高審查環節之透明化 確立已存續企業的過渡期安排 有待觀察之問題: 信息報告制度是否增加企業負擔? 國家安全審查程序之落實,是否會流於浮濫? VIE企業之規範與存續問題? 限制類與禁止類管理清單項目與措施內容? 未來持續觀察中美BIT、中國大陸加入TISA、中韓FTA兩年內重起談判等 進展,均可能影響外資法發展、及外資/臺商在中國大陸之投資待遇

20 謝謝! 敬請指教 顏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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