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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以 聖 人 常 善 救 人 , 故 無 棄 人 ﹔常 善 救 物, 故 無 棄 物 。是 謂 襲 明。 道德經,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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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李易書 104 年 11 月 26 日
廢棄物管理法規與 實務案例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李易書 104 年 11 月 26 日

1 是 以 聖 人 常 善 救 人 , 故 無 棄 人 ﹔常 善 救 物, 故 無 棄 物 。是 謂 襲 明。 道德經,第27章
1

2 解決固體廢棄物的危機並無特效藥(2015/04/29) 一篇刊登於 Waste Management著名期刊的研究文章指出,廢棄物管理沒有神奇的方法或特效藥,只有預防、減量、再使用、回收,以及安全的處置等為可遵行的途徑。廢棄物管理涉及眾多利益關係人,成功的廢棄物管理要與關係人溝通,而且必須將環境、社會文化、法律、經濟之間的關聯,以及解決的技術方法一併考量。培育具廢棄物管理的專家和技術人員扮演重要的角色。 2

3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發表- 全球廢棄物管理展望報告(2015/07)
不當的廢棄物管理已成主要的公共衛生、經濟與環境問題,全球每年產 出高達70億至100億噸的都市廢棄物,且全球30億人無法取得適當的廢 棄物處置設施。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與「國際固體廢物協會」發表「全球廢棄物管理 展望」報告提出警告,由於人口增加、都市化與消費成長,2030年以前 非洲與亞洲收入較低的城市,廢棄物量甚至可能增加1倍。 此報告提出解決問題之整合方案,呼籲立即改善廢棄物收集與處理,防 止廢棄物產生,將資源的再使用與回收極大化。並呼籲丟棄傳統「取得 -製造-使用-廢棄」線性經濟模式,轉向材料生命週期「減量-再使 用-回收」的循環方法。 此外也鼓勵不要只將廢棄物想成對健康與環境 的威脅,轉而朝資源管理的概念思考。 3

4 Waste hierarchy 4

5 廢棄物管理架構 依性質分 依來源分 依性質分 5

6 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31% 69% (生活垃圾) (830萬公噸) 91.5% 8.5% 資源回收 大型垃圾焚化爐
(2 ,710萬公噸) 31% 69% 一般廢棄物 (生活垃圾) (830萬公噸) 事業廢棄物 (1,880萬公噸) 91.5% 8.5% 一般事業廢棄物 (1,720萬公噸) 有害事業廢棄物 (160萬公噸) 如:污泥、爐渣、營建廢棄物等 如:廢液、有機溶劑、 重金屬污泥等 政府自行或輔導設置 之處理設施 資源回收 大型垃圾焚化爐 民間處理/再利用業者 6

7 垃圾處理政策 資源 循環 資源循環零廢棄 掩埋為主 焚化為主 掩埋為輔 全分類零廢棄 過 去 現 在 邁 向 未 來 生質能源中心 資源物
74年 都市垃圾處理方案 80年 垃圾處理方案 92年 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 資源物 廚餘 焚化 掩埋 回收再利用 節能減碳 再生能源 能資源整合 永續循環 一般垃圾 掩埋為主 焚化為主 掩埋為輔 全分類零廢棄 焚化廠轉型 生質能源中心 資源 循環 資源循環零廢棄 最終處置 最大化 最小化 102年 7

8 一般廢棄物管理政策 8

9 全國24座營運中焚化廠 滿足垃圾處理並發電供能 總處理量635萬公噸 總發電量31.3億度 年設計總量:887萬
(經年度歲修、故障停爐及熱值調整後, 年有效處 理容量約650萬公噸) 滿足垃圾處理並發電供能 總處理量635萬公噸  一般垃圾佔419萬公噸 (66%)  一般事業廢棄物佔216萬公噸 (34%) 總發電量31.3億度  佔我國生質能及廢棄物再生能源之92%  售電率77%  相當於1/6座核三廠的供電量 9

10 資源回收四合一 社區 民眾 回收 商 地方 清潔隊 基金 (一)社區民眾 (二)回收商 透過社區民眾自發成立 回收組織 鼓勵民間企業發展
(三)地方政府 將資源垃圾與一般垃 圾分開收集清運 變賣所得一定比例回 饋參與之民眾及工作 人員 (二)回收商 鼓勵民間企業發展 向民眾、社區及清潔 隊收購資源物質 (一)社區民眾 透過社區民眾自發成立 回收組織 推廣家戶垃圾分類回收 (四)回收基金 建立有效回收制度 規範回收為製造、輸入、 販賣業者之責 挹注經費促進回收體系 之運作 社區 民眾 回收 地方 清潔隊 基金 10

11 事業廢棄物管理 沿革 管理方式 以紙本申報 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全面電子管理 法規與組織建置 時期(棄置?) 推動工業減廢 時期
加強再利用清理管制時期 推動永續物質管理(SMM)時期 1990年代前 1990年代中期 2000年代中期 2010年代後 以紙本申報 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全面電子管理 管理方式 11

12 事業廢棄物清理現況(產出情形) 每年約1,880公噸之事業廢棄物,以工業廢棄物占88.2%最多( 約1,662萬公噸),其次為營建廢棄物約166萬公噸(占8.8%) 。 12

13 流向管理 處理許可 處理申報 營運紀錄 再利用許可 再利用申報 營運紀錄 清除許可 清理計畫書 清除申報 網路申報 GPS追蹤 營運紀錄
委託/共同處理 事業機構 清除機構 再利用許可 再利用申報 營運紀錄 清理計畫書 網路申報 清除許可 清除申報 GPS追蹤 營運紀錄 再利用機構 輸出入許可 輸出入申報 越境處理 13

14 清理流向 再生利用 1,521萬公噸(80.9%) 事業廢棄物 申報量 1,880萬公噸 (100%) 國內處理 355萬公噸(18.9%)
推廣環保再生材料應用 創新靜脈產業技術 源頭減量 精進作業 再生利用 1,521萬公噸(80.9%) 事業廢棄物 申報量 1,880萬公噸 (100%) 國內處理 355萬公噸(18.9%) 境外處理 4萬公噸(0.2%) 廢棄物終止認定 14

15 法規 15

16 廢棄物清理法 歷次修正沿革 63年7月26日制定公布 全文28條 74年11月20日修正公布 全文36條
廢棄物清理法 歷次修正沿革 63年7月26日制定公布 全文28條 74年11月20日修正公布 全文36條 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 共6章77條 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第46、77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101年11月28日修正第71條及第77條條文 102年5月29日增訂公布第50條之1條文(共78條) 立法目的: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6

17 廢棄物清理規定 17

18 重要法令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公告指定事業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檢具廢清書之事業及應載明事項 網路申報廢棄物清理之事業及規定 18

19 廢清法-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規定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再利用方式(第28條、第39條) 指定事業(第31條) 檢具清理計畫書 網路申報
裝置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需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28條)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第29條) 事業免除連帶責任之要件(第30條) 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需設置專屬廢棄物清理設施(第32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6條) 有害業廢棄物操作及檢測紀錄保存(第37條)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再利用之規定(第38條) 19

20 事業廢棄物清理規定 事 業 廢 棄 物 再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清理 廢清法第39條 自行清除、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 事業產源
委託清除、處理 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執行機關(環保局、清潔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事業之處理機構之餘裕處理量 其他經 中央主 管機關 許可之 方式 廢清法第28條 20

21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廢棄物委託規定 104年3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40017950號函
依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由事 業廢棄物產生源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由事業廢棄物產源依上述廢清法規定委託合法 清除、處理機構,並依實際委託情形與受託者簽訂清除、處理契約書 ,方屬合於規定。 21

22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自行清理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子法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22

23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現行規定 產出一般或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2,197家 表列大型事業 置乙級處理技術員,一人。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 許可病床數在50床(含)以上者 378家 醫療機構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列表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行業,且資本額一千萬以上 489家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業 23

24 產出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者,資本額1千萬元以上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105年1月1日生效 產出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者,資本額1千萬元以上 設有廢棄物焚化爐 設計或實際處理量大於每小時400公斤者 登記資本額20億以上之製造業 1 醫療機構 製程有害事業 廢棄物之行業 2 3 許可病床數在50床(含)以上者 4 產出有害事業 廢棄物者 最大月產量60噸以上,資本額1千萬元以上者 5 產出污泥量大者 最大月產量100噸以上,資本額1千萬元以上者 6 105年1月1日 生效 24

25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以 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A類代碼) 混合五金廢料(E類代碼) 生物醫療廢棄物(C類代碼)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B類、C類代碼)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5

26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105年生效之規定 現行規定 105年1月1日生效 新增家數
表列大型事業 大型事業 34 醫療機構 產出製程有害事廢之行業 245 設有焚化爐之事業 35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 產量>60公噸/月 登記資本額>1,000萬 250 產出非有害油泥 產量>100公噸/月 454 105年1月1日新法上路後,約增加1,000餘家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26

27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至少置乙級以上處 理技術員一人。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者,應至少置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事業應檢具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及設置申請書,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之異動。 27

28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15日 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 者繼任。但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設置之甲級處 理技術員,應於30日內另聘之;其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展延,但不得超過原90日之規定。專業技 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15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 已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 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者,得由該專責人員接受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後兼任之。 28

29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事業除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至第5項、第29條第2項及第 42條所定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者,其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應依各該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他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及人 數,依本公告之規定辦理。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查核屬實後,得免設置之: (一)停工。 (二)停業。 (三)僅產生員工生活垃圾者。 (四)營運或製造過程僅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且實際產量平均每月未達五公噸 或每年未達六十公噸者。 29

30 廢清法-第28條 事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事業於同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有二家以上同法 人所屬事業,其已在區內設專責機構,負責各事業之廢棄物清理業 務,且該機構置三位以上甲級處理技術員者,位於同一區內之各事 業,得免再分別置專業技術人員。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委託他機構代為操作者,如受託機構已置符 合規定種類及等級之專業技術人員,且派任於事業負責該事業之廢 棄物清理相關業務執行及設施之操作時,該派任之人員視為事業設 置之專業技術人員。 30

31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下列業務:
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備該設施機構之內容從事 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審查有關許可申請文件並簽章。 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簽章。 審查定期監測報告並簽章;監督或確認事業所委託檢測機構進行之 事業廢棄物採樣並簽章。 審查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內容不得違反本法之相關規定並簽章。 31

32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下列業務: 審查廢棄物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並簽章。
確認書面或網路申報資料。 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棄物清除處理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管理、維護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備)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 維護紀錄。 主動以書面向業主報告違反本法之情形及建議改善,並保留有關 書面資料。 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並確認簽章。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2

33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於設施機構,其因離職、異動者,專業 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33

34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100年7月5日環署廢字第1000051606號
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於設施機構……。」 「專任」,係本於專責人員之專業精神,專門負責該項職務,並以執行該設施機構之經常性業務為主。 案例分析: 某公司所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係於個人休假期間參與籃球活動,投保其他公司之臨時工時,尚不致影響該君主要執行該機構之經常性業務,仍應符合專任之規定。 34

35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102年8月9日環署廢字第1020069094號函
「專任」,係本於專業技術人員之專業精神,依類別專門負責執行規定之業務。實務上,對專任工作之認定,係依其勞保、健保、薪資所得及服勤時間是否實際於機構從事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等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所詢清除機構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如兼任其他公司之負責人,將受其他法令(如公司法等)賦予所需執行之法定職務,並對外代表該公司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屬違反專任於該清除機構之規定。 35

36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101年9月14日環署廢字第1010080267號函
「專任」係本於專業技術人員之專業精神,依類別專門負責執行法定之業務。在實務上,對於專任工作之認定,係依其勞保、健保、薪資所得及服勤時間是否實際於設施機構從事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等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本案所詢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因已受其他法令(如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等)賦予所需執行之法定職務,如擔任清除機構設置之專責人員,恐有違反「專任」於該清除機構之規定。 36

37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104年5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40036654號函
清除機構設置之清除技術員於申請育嬰假期間,仍應遵守專任之規定。另該技術員如未能確實執行「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各款業務,即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所稱之「未能從事業務」,則該清除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方屬合於規定。 37

38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情節重大者。 使設施機構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為專業技術人員者。 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設施機構為專業技術人員者。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 虛偽記載者。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38

39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者。 提供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39

40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經廢止或撤銷者,三年內不得再請領; 其再為請領者,須再依本辦法訓練合格後辦理。 40

41 廠(場)內自行再利用與處理 41

42 廢清法-第30條 事業免除連帶責任之要件 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 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且其委託種 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 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42

43 廢清法-第30條 事業免除連帶責任之要件 96年10月19日環署廢字第0960077195號
受託處理之處理機構、執行機關願否出具妥善處理證明文件均非強 制性,亦即不論處理機構、執行機關均不致因不肯出具該文件而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 委託處理廢棄物之事業,亦不致因未取得該文件而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規定。惟委託者如為免除當受託者未妥善清理、造成環境污染 之清理及環境改善之連帶責任時,委託者應自行向受託者爭取取得 該文件,或委託給願意出具該文件之處理者。 43

44 廢清法-第31條 指定公告事業 第三十一條 指定公告之事業應辦理事項 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 維持正常運作。
檢具及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 准後,始得營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時亦同。 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 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 維持正常運作。 44

45 廢清法-第31條 指定公告事業 產源管理 流向管理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 公告指定網路申報事業管理
產能、原物料、製程及行業技術等基線資料建檔 清除處理許可資料審查 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審查 清除處理機構營運紀錄備查 清除處理機構契約書備查 六聯單備查 網路申報資料查核 再利用許可資料備查 執行策略 執行項目 受理申請 審查 核發許可 追蹤輔導 稽查 告發 輔導改善 處分 45

46 廢清法-第31條 指定公告事業 100年03月04日環署廢字第0950027294號函
當產源因處理機構進行試運轉之需求,提供少量廢棄物時,產源依 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委託處理廢棄物,即屬合理之廢棄物處理途徑與 對象,已達廢清書之管制目的,暫無變更之需要。 後續正式委託處理機構前,應依廢清書之內容委託。如有處理方式 不一致時,則應先完成變更,方可委託處理廢棄物。 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時,如試運 轉之廢棄物來自其他縣市時,請一併將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副知產源 所在地之環保機關知悉。 46

47 廢清法-第31條 指定公告事業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35日內產源主動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 47

48 廢清法-第31條 指定公告事業 103年9月4日環署廢字第1030074113號
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9點以 前,即如申報期限屬週六至週一清晨9點以前之時段,皆屬假日, 皆可順延至下週一24點前進行申報。 清除機構若於週六上午9點5分左右進行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則 48小時申報期限落點係落於週ㄧ上午9點5分,非落於假日,依規 定不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仍需依前開公告規定於48小 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48

49 廢清法-第36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規定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相關子法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49

50 廢清法-第36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規定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依主要成份特性分類貯存 保持清潔完整 堅固抗蝕 防水進入及滲透污染 污染防止收集設備或設施 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分別貯存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數量與特性,公告其 包裝標示、貯存期限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中文標示、防止水滲入 覆蓋 50

51 廢清法-第36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規定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 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 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 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 剝蝕等影響。 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 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劃設專區獨立貯存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51

52 廢清法-第36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規定 收集或防止有害廢棄物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52

53 廢清法-第39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 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經濟部、衛福部、科技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農委會、通傳會及本署等10部會,分別發布實施「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53

54 廢清法-第39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方式 再利用方式 相關罰則 廢止許可 公告再利用 個案再利用 申請 再利用 通案再利用
公告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簽訂契約書 申請 個案再利用 核發許可 簽訂契約書 廢止許可 申請 再利用 申請 通案再利用 核發許可 簽訂契約書 54

55 廢清法-第39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家數統計 年 總計 公告 再利用 許可再利用 合計 個案 通案 試驗計畫 91 28
20 8 92 47 2 45 37 93 668 594 74 54 17 3 94 973 886 87 62 23 95 880 791 89 59 27 96 994 923 71 39 29 97 1,226 1,122 104 52 5 98 1,374 1,241 133 50 9 99 1,385 1,230 155 86 66 100 1,383 1,227 156 88 101 1,429 1,284 145 79 60 6 102 1,660 1,444 216 107 15 55

56 廢清法-第41條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42條)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41)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 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 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42)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42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56

57 廢清法-第41條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除機構 廢棄物處理機構 級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總計 家數 414 2,786 659
3,859 許可量 (公噸/月) 1,558,363 4,656,852 279,155 6,494,370 新北市 處理:8 桃園縣 處理:33 新竹縣 處理:7 苗栗縣 台中市 處理:14 南投縣 處理:5 雲林縣 嘉義縣 處理:3 高雄市 處理:54 屏東縣 處理:4 台東縣 處理:1 花蓮縣 宜蘭縣 處理:2 新竹市 外島 彰化縣 台南市 處理:13 基隆市 台北市 嘉義市 廢棄物處理機構 級別 甲級 乙級 總計 家數 107 65 172 許可量 (公噸/月) 225,251 515,888 741,139 57

58 循環型經濟概念 58

59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論語,為政篇
59

60 謝謝大家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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