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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人員申請證書展延之規定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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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藥管理人員申請證書展延之規定及流程

2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展延之規定 農藥管理法第26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農委會102年4月3日 農防字第 號解釋令

3 農藥管理法第2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前項申請審查之相關自治法規,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條件及其證明文件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並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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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五年內參加四十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相關植物 保護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二、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原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前項第一款所定總時數應含每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

6 農委會102年4月3日 農防字第 號解釋令 核釋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年」之認定基準,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五年,橫跨至第六年度始屆滿者,受訓人員得自行選擇第一年度或第六年度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俾符合「每年」參加之規定。 6

7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5-8月 展延 取證 11月
參加每年4小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 擇一參加每年4小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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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訓練課程查詢-1 點選【訓練課程】 / 【訓練課程查詢】

10 訓練課程查詢-2 1.查詢可參加的訓練課程,系統預設為【已核准】的訓練課程 2.點選條列式資料前方【選取】檢視相關訊息

11 訓練課程查詢-3 請注意:1.上課時數與防檢局所受理之管理人員認證時數 2.是否為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

12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1 點選農藥資訊服務網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可進入進行「資料修改」 、「密碼變更」及查詢「上課紀錄」
本功能預計本年7月1日正式上線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

13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2 首次登入請先申請帳號

14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3 申請帳號:請輸入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姓名 申請過者無法重複申請

15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4 申請成功後即可進入「資料修改」之畫面 請填寫聯絡地址、電話、email及新密碼
聯絡資訊僅為協助通知之用,主管機關並無義務通知參訓及辦理展延

16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5 申請過帳號即可輸入帳號、密碼及認證碼後直接登入

17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6 登入後可進行「資料修改」、「密碼變更」及查詢「上課紀錄」 資料修改如前述,亦可直接變更原設定密碼

18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7 查詢「上課紀錄」

19 1.本功能7月1日上線,目前亦可直接進入農藥資訊 服務網/訓練課程/學習記錄查詢,查詢登錄之學習 記錄。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8 提醒重點: 1.本功能7月1日上線,目前亦可直接進入農藥資訊 服務網/訓練課程/學習記錄查詢,查詢登錄之學習 記錄。 2.本聯絡資訊係作為協助通知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 在職訓練及申請證書展延之參考資料,管理人員仍 應自行注意相關資訊與期限,以免喪失權益,主管 機關並無通知參訓及申請證書展延之義務。

20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展延之流程 依據本局102年1月4日「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及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修法會議」決議

21 請農藥管理人員備妥以下資料後送農會或當地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 1.申請表 2.原證照正本
3.在職訓練40小時證明文件(需含每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4小時以上) 4.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2張 5.繳費證明(新台幣1,000元之郵局匯票或銀行支票) 21

22 請農會或當地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彙整後批次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請縣市政府協助檢視是否備齊以上資料,彙整後批次送防檢局,需於證照屆期前1至6個月送至防檢局。 22

23 1. 2.檔案下載

24 3.管理人員證書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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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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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由縣市政府承辦人員彙整並產出清冊 農藥登記管理系統【機關版】

30 樣張 注意事項

31 本日期為辦理展延之日期,新證書有效期間係自原核發日期之月、日起算,例如核發日期為98年6月2日,展延成功後新證書有效期間為103年6月2日至108年6月1日,與展延日期無關。

32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不見了或資料變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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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 2.檔案下載

34 3.管理人員證書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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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展延注意事項 展延可與補(換)發同時申請 多人同時申請,費用可併同一匯票繳交 匯票抬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匯票背面請勿背書
近期(三個月內)大頭照 請勿背書

38 近期修正之農藥管理法規 38

39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公告 「限量基準」 農藥管理法第7條: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39

40 偽農藥 限量基準 其他有效成分含量 劣農藥 檢測極限 合格農藥 40

41 偽農藥相關罰則 第四十七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七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41

42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發布修正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殘留抽驗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發布修正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殘留抽驗辦法」 第3條 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但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農藥管理人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

43 刪除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應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使用農藥者拒絕教育或再次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
修正後如違反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者,可逕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發布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殘留抽驗辦法」 第7條、第9條及第9條之1修正草案
102年12月31日發布「農藥使用及農產品殘留抽驗辦法」第7條、第9條及第9條之1修正草案 考量抽樣地點除田間與集貨場外,尚有理貨場、加工場等地點,且實際執行抽驗業務時,接洽人員常為生產者或貨主之代表人或指派人員,新增抽驗地點及抽驗紀錄簽名人員規定;另為強化農產品安全,新增得詢問農產品來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45 第7條 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時,應作成紀錄,並由生產者、貨主、其代表人或指派之人員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無故拒絕者,主管機關應於紀錄上詳實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第一項所稱貨主,係指各該場所農產品之持有人,包括將不同來源之農產品混合或無法提供農產品來源之各該場所經營者。

46 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係規定農藥殘留檢驗,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另為解決實務上執行之困難,將農藥殘留量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時,「不得採收」修正為「不得販售」,以利執行,並新增理貨場、加工場等地點負責人等得簽封抽取樣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47 第9條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經會同生產者、貨主、其代表人或指派之人員簽名封緘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之檢驗機關(構)檢驗農藥殘留。 主管機關接獲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以書面轉知生產者或貨主,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時,主管機關除應命生產者或貨主不得販售該農作物或農產品外,並得派員進行追蹤管理;已採收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集貨場、果菜批發市場及衛生主管機關。

48 部分農藥殘留量消退快速,經一定時間後即可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爰增訂檢附用藥紀錄及農藥購買證明後,可申請重新抽樣檢驗之規定,並規定檢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回復檢驗結果,俾保障人民權益。(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49 第9條之1 生產者或貨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原檢體複驗,並以一次為限。檢驗機關(構)應於七日內將檢驗結果以書面通知送驗主管機關及生產者或貨主。經檢驗合格之農作物或農產品,始得准予販售。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販售之農作物或農產品,生產者或貨主應檢附農藥購買證明或使用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抽取樣品送原檢驗機關(構)檢驗。檢驗機關(構)應於生產者或貨主繳納費用並收到樣品後七日內,將檢驗結果以書面通知送驗主管機關及生產者或貨主。經檢驗合格之農作物或農產品,始得准予販售。

50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修正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修正有關試驗場次之規定 新增驗證試驗(處理數由5降為3,重複數由4降為3)
不強制要求於國內辦理一場次田間試驗(除ADI低於0.002mg/kg-bw/day,或首次登記於食用作物) 「少量使用範圍」或「主要使用範圍中以登記使用範圍」提供試驗資料即可 50

51 農藥田間試驗場次與規模修正規定 未核准登記 有效成分 已核准登記有效成分
應於國內辦理或提供國外至少三場次田間試驗或其試驗資料,且其中至少二場次為完全試驗。註1 少量使用範圍 主要使用範圍 應於國內辦理或提供國外至少一場次之完全試驗、驗證試驗或其試驗、科學佐證資料。 新登記使用範圍 已登記使用範圍註3 應於國內辦理或提供國外至少三場次田間試驗或其試驗資料,除殘留量試驗外,其中至少二場次為完全試驗。註2 應於國內辦理或提供國外至少一場次之完全試驗、驗證試驗或其試驗資料。 註1:殘留量試驗應於國內辦理至少一場次之完全試驗。 註2:每日可攝食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簡稱ADI)低於0.002 mg/kg-bw/day或未曾登記使用於食用作物而新申請登記使用於食用作物者,其殘留量試驗應於國內辦理至少一場次之完全試驗。 註3:倘申請登記混合劑農藥者,需個別單劑均已登記於相同使用範圍者始等同「已登記使用範圍」而適用本規定。 51

52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發布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正草案

53 微生物製劑之菌種寄存規定 應寄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專責單位 應提供證明文件

54 等同性評估 目的:減免毒理資料以加速農藥原體之登記 依據新不純物或其增量程度提供以下毒理資料 1%>不純物≥0.1%:致變異性試驗資料
5%>不純物≥1%:增加口服急毒性、皮膚過敏性、動物出生前發育毒性 不純物≥5%:再增加28天或90天餵食亞急或亞慢毒性試驗

55 修正蜜蜂毒性資料規定-1 蜜蜂成蟲口服急性毒性試驗: 蜜蜂成蟲接觸急性毒性試驗: 除使用方法風險低者(如室內使用)外應提供
施用對象為蜜源植物、粉源植物或使用方法易污染前揭植物或養風環境者應提供 修正蜜源植物及粉源植物之種類: 果:新增柳橙、檸檬、枇杷等 菜:新增蘆筍、甘藍、花椰菜等 雜草:新增大波斯菊、咸豐草、鬼針草等

56 修正蜜蜂毒性資料規定-2 蜜蜂幼蟲口服急性毒性試驗 蜜蜂毒性之成品田間試驗報告 殘留農藥對蜜蜂毒性試驗
有效成分會造成生殖發育、生長調節等影響時應提供 蜜蜂毒性之成品田間試驗報告 依據風險商數(RQ=(g a.i./ha)/LD50)計算, ≥ 50者應提供 添加之其他成分、混合之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對蜂毒有協力或加成作用時應提供 殘留農藥對蜜蜂毒性試驗 空中噴藥時應提供

57 新增費洛蒙農藥毒理試驗項目及修正理化性質試驗項目-1
使用時定置於釋放裝置(affixed dispensers)内而未直接接觸作物,預期對人類健康無風險性及對環境無不良影響者,得免提供毒理與殘留試驗資料 屬於特性明確且與已登記為同一化學結構群者(如Straight Chain Lepidopteran Pheromones, SCLPs),得免提供原體毒理試驗資料 餘依附表5規定辦理。

58 新增費洛蒙農藥毒理試驗項目及修正理化性質試驗項目-2
新增附件2之附表5 ○:必備試驗資料 ×:不須檢送資料 △:視情況而定 資料項目 需求資料 備註 急性毒性試驗 口服急毒性 原體 1 成品 皮膚急毒性 呼吸急毒性 眼刺激性 × 2 皮膚刺激性 皮膚過敏性 1.原體使用量每年超過375 g/ha須提供原體資料;成品農藥之其他成分為已知且對動物造成的急性毒性低者,得免提供成品資料。 2.原體使用量每年超過375 g/ha者須提供成品資料,成品農藥之其他成分為已知且對動物造成之刺激性與急性毒性低者,得免提供成品資料。

59 新增費洛蒙農藥毒理試驗項目及修正理化性質試驗項目-3
新增附件2之附表5 ○:必備試驗資料 ×:不須檢送資料 △:視情況而定 資料項目 需求資料 備註 致變異性試驗 細菌基因變異試驗 原體 3 細胞染色體外變異試驗 動物遺傳學體內試驗 非目標生物毒性試驗 水生生物毒性 4 成品 鳥類毒性 × 5 其它 6 3.至少須提供一項致變異性試驗資料,惟若有致變變異性疑慮者,則須提供三項致變異性試驗資料。 4.使用於水生作物時且原體使用量每年超過375 g/ha,其使用方法致使農藥進入水體者,須提供原體或成品資料。 5.成品為粒劑時須提供。 6.依所提供試驗資料顯示,有安全疑慮時,須提供進一步之毒理試驗資料。

60 新增費洛蒙農藥毒理試驗項目及修正理化性質試驗項目-4
特性明確且與已登記為同一化學結構群之費洛蒙製劑(如Straight Chain Lepidopteran Pheromones, SCLPs) 可免提供酸鹼度、安定性、燃燒性、混合性、爆炸性等理化性質試驗資料

61 刪除商品化證明文件項目 刪除有機化學製劑、無機鹽類製劑、微生物製劑、生化製劑原需求之9國(美、日、英、德、澳、法、家、瑞士、荷)商品化證明文件項目

62 簡化部分資料項目 理化性試驗項目 毒理試驗項目
將化學農藥與生化製劑之理化性質試驗項目分開,並將酸鹼度、安定性、燃燒性、混合性、爆炸性等從必要資料修正為視情況而定 毒理試驗項目 將「新劑型或含量」與混合劑合併,並簡化部分資料如皮膚刺激性 將「已核准登記」之部分項目如呼吸急毒性、眼刺激性等從  簡要資料簡化為視情況而定或 × 不須檢送試驗資料

63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修正「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15條
由於目前證照照片尺寸多為二吋為方便申請人準備相關資料,修正證書所需照片尺寸為二吋。(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64 修正農藥管理人員申請證書展延期間為屆期前一至六個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修正第11條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65 為加重農藥管理人員責任、淘汰不適任之管理人員,新增販賣禁用農藥、偽農藥或違規推薦用藥處罰鍰二次以上應廢止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66 新增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販賣本法第六條所定禁用農藥、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仿冒國內外產品之偽農藥。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提供農藥諮詢規定處罰鍰二次以上

67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修正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10條
第十條 申請特定用途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刪除第一款:本法第六條所定之禁用農藥。 二、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 輸入之化學製品。 三、經輸入國公告禁止使用之化學製品。 四、依鹿特丹公約等國際規範須事前取得輸入國輸入許可, 而未取得許可之農藥或化學製品。 五、毒性分類屬極劇毒之成品農藥。但殺鼠劑及燻蒸劑, 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前項第六款規定所定情形,應刊登政府公報。

68 近期違反農藥管理法規案例說明 68

69 無照販賣 69

70 無照販賣 70

71 無照販賣 71

72 違反標示規定 72

73 違反標示規定 73

74 違反標示規定 74

75 違反標示規定 75

76 販賣未標示農藥 76

77 販賣未標示農藥 77

78 販賣未標示農藥 農藥管理法第29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 三、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 四、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五、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78

79 劇毒農藥應專櫥加鎖存於安全處 販賣執照應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80 未按照農藥使用範圍推薦用藥 80

81 未按照農藥使用範圍推薦用藥 81

82 未按照農藥使用範圍推薦用藥 82

83 未按照農藥使用範圍推薦用藥 83

84 加強劇毒農藥販賣管理 農藥管理法第32條 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備置簿冊,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及購買數量,並保存3年。 二、不得販賣予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或未符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資格之購買者 三、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四、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

85 劇毒性成品農藥購買者之資格條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4月9日公告)
須年滿十八歲,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農藥生產業者、農藥販賣業者或代噴農藥業者 二、與農藥管理、農業生產、植物保護有關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 三、具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之農民。 四、其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植物保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86 加強劇毒農藥管理 為使農藥販賣業者遵守上述販賣規定,採取措施如下: 防檢局印製劇毒農藥販售登記簿,免費提供給販賣業者使用。
防檢局及縣(市)政府不定期對於農藥販賣業者加強檢查。凡違反劇毒農藥登記及販售規定者,依農藥管理法規定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對再次違反者,則廢止其農藥販賣業執照。

87 加強劇毒農藥管理 依農藥管理第23次聯繫會報會議決議: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農藥販賣業檢查時落實劇毒農藥管理之查核,並確依農藥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首次違反劇毒農藥管理規定者應取消其販賣劇毒農藥之資格,再次違反者則撤銷其農藥販賣業執照,且其農藥管理人員資格應一併送請本局辦理撤銷。

88 農藥使用管理 依據: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 使用農藥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使用農藥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但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3條公告者,不在此限。

89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市場銷售之農藥,應於每一零售單位為農藥標示。農藥標示內容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

90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 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

91 第5條 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農藥許可證字號。 十一、廠牌名稱。無廠牌名稱者免標示。
一、 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 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 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四、 農藥普通名稱。 五、 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 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七、 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八、 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九、 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十、 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一、廠牌名稱。無廠牌名稱者免標示。 十二、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十三、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公制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十四、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十五、施用後至採收時應間隔日數 十六、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七、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92 前項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但無法全部標示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並將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

93 農藥商品條碼資訊化 EAN-13 條碼:大多使用於零售商品交易管理與結帳 • 常用於商品「包裝外加印」或「黏貼標籤」
• 編碼規則有一定模式,全球各會員國有固定國別碼 例如,台灣的國別碼為471 同一許可號不同容量獨立編碼 產品流水號、條碼、許可證號 1.像7-11一樣, 東西只要用條碼刷一下,不必要一個一個用手輸或用手寫收據。 2.農藥條碼資料, 現在也不必要販賣業者自己建立, 這些條碼資料防檢局都會提供,而且每天都會自動輸入到系統上, 完全不必去管理。 (目前市售仍有一些沒有條碼,這是一個過度時期,廠商的庫存資料還來不及貼上條碼或印上去, 之後庫存用完後, 市售一定會有條碼) 可與流通販售流程整合並與國際接軌

94 第 8 條 同一農藥許可證之農藥,其標示之型式及顏色應相同。
第 9 條 成品農藥委託分裝或委託加工者,應將分裝或加工工廠之名稱與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並列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大於農藥許可證權利人之名稱。 第10條 農藥標示之製造日期及分裝日期,應以國曆或西曆方式表示。 第11條 農藥有廠牌名稱者,其普通名稱應加括弧標明於廠牌名稱下方,且中文字體不得小於廠牌名稱。

95 農藥標示警告標誌

96 農藥標示注意標誌

97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附表:農藥毒性分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發布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附表:農藥毒性分類修正規定 急性毒性分類 口服 LD50 (mg/kg body weight) 皮膚 LD50 極劇毒 ≦5 ≦50 劇毒 >5~≦50 >50~≦200 中等毒 >50~≦2,000 >200~≦2,000 輕毒 >2,000≦5,000 低毒 >5,000 備註: 1. 成品農藥應依其成品急性毒性值分類。 2. 本項農藥毒性分類係參考 WHO 農藥毒性分類編製。(試驗動物為大鼠)低毒

98 劇毒農藥 中等毒農藥 輕毒農藥 低毒農藥

99 農藥標示

100 農藥許可字號 廠牌名稱 普通名稱 委託分裝資訊 含量與劑型 原廠名稱與地址 輸入廠商名稱

101

102 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預防中毒與解毒方法 儲藏及注意事項 廢容器處理方法 製造日期、批號、有效期間 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103 偽農藥

104 偽農藥 禁用農藥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輸入非法農藥查緝案例

111

112

113

114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偽劣農藥獎勵辦法 禁用農藥 偽農藥 劣農藥 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 發給獎金新臺幣40萬元至50萬元 新臺幣30萬元至40萬元
新臺幣2萬5千元至5萬元 檢舉批發販賣 新臺幣20萬元至30萬元 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 新臺幣1萬元

115 同一案件符合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獎金

116 50萬元

117 102年新增農藥使用範圍及禁用農藥 轉換為安全劑型之農藥 102年9月24日大成公司「13.4%邁克尼乳劑」→ 「13.4%邁克尼水基乳劑」

118 新增使用範圍 葡萄小黃薊馬:賜派滅 番荔枝粉介殼蟲:賽速洛寧 葡萄夜蛾類:賜諾特 萵苣露菌病:普拔克 葡萄露菌病:鹼氯氫氧銅
葡萄露菌病:鋅錳座賽胺 農地紅火蟻:賽滅寧 非耕作農地雜草:殺芬草 番荔枝粉介殼蟲:賽速洛寧 萵苣露菌病:普拔克 茶小綠葉蟬:賽速洛寧 西瓜蔓枯病:貝芬撲克拉 胡瓜露菌病:達滅克絕 香蕉黑星病:依普克敏 鳳梨抽穗抑制:艾維激素 十字花科蔬菜小菜蛾:阿巴安勃 十字花科蔬菜露菌病:鋅錳座賽胺

119 延伸使用 9月9日公告得芬瑞等64種藥劑之新增延伸使用範圍 7月11日共告賜諾特等11個藥劑之新增延伸使用範圍
5月28日公告撲滅寧等37個藥劑之新增延伸使用範圍 5月13日公告克熱淨等46個藥劑之新增延伸使用範圍 4月18日公告賜派滅等7個藥劑之新增延伸使用範圍 4月18日公告銅右滅達樂等54個藥劑之新增延伸使用範圍

120 禁用農藥 103年起禁止販賣使用 105年起禁止販賣使用 75%福賽絕乳劑 5%二硫松粒劑 10%美文松乳劑 10%美文松溶液
75%福賽絕乳劑 %二硫松粒劑 10%美文松乳劑 %美文松溶液 50%雙特氯松溶液 %達馬芬普寧乳劑 42.5%巴達刈水懸劑 %巴達刈可溼性粉劑 25%谷速松可溼性粉劑 105年起禁止販賣使用 50%達馬松溶液 %滅賜松乳劑

121 102年度優良農藥販賣業者評鑑 壹、評分標準 貳、複審作業收集相關資料 參、建議特優等前三名之候選販賣業者

122 壹、評分標準 一、組織及經營管理(25%) (一)販賣業執照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懸掛執照正本於明顯位置。(5分)

123 (二)符合劇毒農藥販售登記及販售管理規定(確實依購買劇毒性農藥者之資格條件販售及登記購買人資料、詢問購買用途、專櫃加鎖並貼有明顯「劇毒農藥」標幟。)(10分)

124 (三)具有客戶及銷售紀錄資料,並保存3年以上者。(5分)

125 (四)農藥產品有明顯標示或條碼。(5分)

126 二、營業環境及設施設備(25%) (一)營業場所整潔、美觀(其存放位置與其販售產品有明顯區隔,且無標示瑕疵、過期等產品。)(5分)

127 (二)倉儲管理(其存放位置與其販售產品有明顯區隔。)(5分)

128 (三)配合導入使用農藥販賣管理系統(具備電腦設備、網路搜尋能力、疫病蟲害防治資料庫。)(15分)

129 三、專業服務(40%) (一)農藥管理人員確實駐店(5分)

130 (二)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複訓(3分)及政府其他植物保護相關講習會(每場加1分,至多2分)(總計5分)

131 (三)張貼用藥安全宣導海報、正確之作物疫病蟲害防治曆、具備植物保護刊物、書籍。(12分)

132 (四)主動出具販售證明者。(3分)

133 (五)提供農民正確診斷之具體器材或設備。(10分)

134 (六)提供農民診斷病歷資料者。(5分)

135 四、特殊事項或措施(5%) (一)協助田間疫情監測或通報等工作有實蹟者。 (3分)

136 (二)配合行政院衛生署辦理自殺防制工作,參加守門人訓練或協助農藥急救處理或治療知能有實蹟者(2分)

137 第一名 台南市 惠豐農藥行 店面整潔 協助疫情監測通報 積極防治自殺 書籍及電子資料完整而詳細 自製海報宣導病蟲害防治

138 第二名 彰化縣 大昇農藥行 積極防治自殺 自製海報宣導農藥安全使用 建立農民診斷病歷資料 使用防檢局POS系統 主動開立收據 評審資料完備

139 第三名 雲林縣 純良農藥行分店 店面整潔 協助疫情監測通報 海報資訊完整 農民診斷病歷資料完整 主動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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