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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简介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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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 1、免税收入优惠(税基式减免) 2、免税和减税项目优惠(税基式减免) 3、低税率优惠(税率式优惠)
4、加计扣除优惠(税基式减免) 5、减计收入优惠(税基式减免) 6、抵免税额优惠(税额式减免) 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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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收入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1)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不包括外国国债。 (2)无论是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均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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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收入优惠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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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收入优惠 权益性投资是指: 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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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收入优惠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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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和减税项目优惠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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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和减税项目优惠 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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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和减税项目优惠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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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和减税项目优惠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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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和减税项目优惠 3、企业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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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和减税项目优惠 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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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税率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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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税率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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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税率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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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税率优惠 2014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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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税率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各开发区内落户的,在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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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扣除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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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扣除优惠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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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可采取上述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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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如房屋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最低不能低于12年)
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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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计收入优惠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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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免税额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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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免税额优惠 范围: (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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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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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地方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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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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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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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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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3、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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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出租住房减税 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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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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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皖地税[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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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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