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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纳税人之家民营企 业税收优惠政策推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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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 池州市地税局 廖军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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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 内容简介 民营经济概况 税收优惠政策 热点问题解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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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它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经济概况 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它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国有民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经济和港澳台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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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民有民营经济。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
民营经济概况 一是民有民营经济。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 二是国有、集体民营经济。即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兼并、入股等形式交给民间团体和个人经营。 三是财产混合所有制民营经济。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通过股份制等形式构建新的财产所有制结构的企业,由民间团体或者个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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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概况 截止2013年底全市民营经济主体达到6.81万户,全市民营经济投资占全部投资达70%以上,2013年全市工业投资项目95%以上来自于民营企业,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94.1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63.6%,提供就业岗位16.5万个,实现地方税收30.57亿元,占全市地税收入总量比重达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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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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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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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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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概况 民营经济在支撑国民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再就业、提供税收和财政收入、促进技术革新、促进民生改善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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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对税制本身的统一性和固定性的一种必要的灵活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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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原则: 扶持经济实体成长发展; 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鼓励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农业发展;
支持绿色发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 统筹区域发展; 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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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分类: 按行业分:农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社会民生领域、科技领域、区域性、涉外领域和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税种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按对象分:法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自然人个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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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方式: 免税收入:对收入免予征税 免税: 免除全部应纳税款 减税: 减除一部分的应纳税款 优惠税率: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
免税: 免除全部应纳税款 减税: 减除一部分的应纳税款 优惠税率: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 加计扣除: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成 投资抵免: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加速折旧: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减计收入:特定应税收入少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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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 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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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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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吗? 不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1、适用对象不同。 2、划分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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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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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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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16大行业)特点制定。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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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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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可见,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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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年报附表5 税收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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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适用对象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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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划分标准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 三项指标来划分的。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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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非营改增)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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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 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 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 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 税。(包括营改增小规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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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财税〔2013〕52号《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 2、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 《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代开发票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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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财税法[2011]20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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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 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不含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 销售额(营业额)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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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例题: 1、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6月份既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5万元,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2万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免征。 2、假如,该纳税人8月份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2.5万元,营业税应税劳务1.5万元, 增值税不能免征,而营业税就可以免征。 3、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等于2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区别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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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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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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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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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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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提高标准(6万—10万) 扩大范围(查账—核定) 自行享受(审批—备案) 政策明晰(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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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 报企业所得税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 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企业所得税月(季)报表的填制——累计金额及应补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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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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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字[2011]104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608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对 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存在异议,现就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 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 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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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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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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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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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把握的几个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是注册一年以上的我国居民企业; 二是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四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复审和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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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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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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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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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1、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即征即退 3、即征即退50% 4、先征后退增值税 5、取消增值税即征即退 6、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依据发改环资[2006]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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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1、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4、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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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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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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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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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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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 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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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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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 1、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三类军质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6、残疾人员。(1—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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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业户等) 2、创办经济实体。(法人企业或组织)
3、从事雇佣工作。(被企业吸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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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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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 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 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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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税收政策都支持。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亮点一,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税收政策都支持。 亮点二,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都鼓励。 亮点三,税收优惠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浮动比例,优惠力度更大了。 亮点四,税收优惠过去事前审批,现在事后备案,操作变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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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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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是税收的基础和源泉,经济发展是税收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同样,民营经济发展也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多,难以掌握,希望税企双方共同学习、相互交流,充分掌握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付诸实践,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一臂之力和参谋助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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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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