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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報告人: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科員顏攸螢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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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財產申報法簡介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如 何 查 詢 財 產 ? 查核平臺簡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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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故意隱匿財產者
裁罰基準(1)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故意隱匿財產者 隱匿財產價額不明或200萬元以下者 罰鍰20萬元 隱匿財產價額逾200萬元者 每增加100萬元,提高罰鍰金額10萬元。 增加價額不足100萬元者,以100萬元論。 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 罰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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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財產來源不明者
裁罰基準(2)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財產來源不明者 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不明或在200萬元以下者 罰鍰15萬元 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逾200萬元者 每增加100萬元,提高罰鍰金額75,000元。 增加價額不足100萬元者,以100萬元論。 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 罰鍰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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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基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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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者
裁罰基準(3)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者 故意申報不實價額不明或300萬元以下者 罰鍰6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價額逾300萬元者 每增加100萬元,提高罰鍰金額2萬元。 增加價額不足100萬元者,以100萬元論。 故意申報不實價額在6,000萬元以上者 罰鍰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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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裁罰基準(4)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逾規定期限7日內補行申報者 罰鍰6萬元 逾規定期限8日以上者 每逾期1日,提高罰鍰5,000元。 逾期235日以上者 罰鍰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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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之時機(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第4項、第3條 申報種類 申報期間 申報日 1.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報期間任一天 2.就(到)職申報 就(到)職後3個月內 3.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 3個月內 4.卸(離)職、解除 代理申報 卸(離)職及解除代理後2個月內 卸(離) 職當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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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之時機(2) 申報義務衝突之處理(競合之處理) 衝突狀況 處理方式 1.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該年度定期申報
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2.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者 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3.就(到)職申報、定期申報、代理(兼任)申報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 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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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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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系統操作簡圖 2.登打基本資料 3.登打申報資料 4.登打備註 5.上傳 6.列印 (自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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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操作問題如需協助時…… 1 2 3 下載「常見問題說明」及「申報人使用手冊」 客服專線:(02)7735-2811
電子信箱: 1 2 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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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項目及申報標準 申報項目 申報標準 土地、建物 不論金額,一律申報。 船舶、航空器 汽車(含250c.c以上重型機車)
現金(非存放於金融機構) 個別名下加總達100萬元者申報。 存款 有價證券 (股票+基金+債券+其他) 其他財產 (如:連動債、黃金存摺、骨董) 單筆滿20萬元者申報。 保險 (儲蓄型、投資型、年金型) 債權、債務 事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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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如何計算申報標準? A銀行 新台幣 B銀行 C銀行 D郵局 E農會 F銀行 美金(29.29) G銀行 加拿大幣(30.03) H銀行
幣別 本人 配偶 子 A銀行 新台幣 152,264 135,786 B銀行 473,317 240,267 C銀行 281,595 D郵局 734,048 78,602 E農會 294,761 F銀行 美金(29.29) 10,102.33 G銀行 加拿大幣(30.03) 15,000 H銀行 英鎊(47.52) 10,225 I信用合作社 320,428 折合新臺幣總額 952,112 1,917,748 1,255,211 應否申報於存款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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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如何計算申報標準? 銀行 本人 配偶 子 A股票(1股10元) 3,452 7,320 B股票(1股10元) 11,625
5,000 C股票(1股10元) D國內基金(1單位18.95元) E海外基金(1單位19.2美元) 1,157.06 816.8 F海外基金(1單位14.8歐元) 179.23 G海外基金(1單位17.6澳幣) H國庫券(票面價值5000元) 30 I公司債(票面價值1000元) 300 折合新臺幣總額 628,961 1,014,042 682,542 應否申報於有價證券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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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哪些保險要申報? 保險名稱 險種 要保人 被保人 應否申報於保險欄? 理由? A保險 一般壽險 (僅身故後理賠) 本人 非應申報
B保險 (期滿後每年給2萬祝壽金) 母 還利性質 C保險 要保人非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D保險 意外/醫療險 (僅發生意外/疾病時理賠) 配偶 子 E保險 還本意外/醫療險 (期滿後將未理賠之保費退還) 父 還本性質 F保險 投資型保單 (每月保費固定投資海外基金) G保險 儲蓄型保單 (存6年後可以領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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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注意事項 應申報之保險類別: 儲蓄型、投資型或年金型保險 (還本、還利或分紅之保險) 申報日時仍有效之上揭保險
(不論金額大小、是否繳費期滿) 若不確定該筆保險是否需要申報,建議全數申報。(同一保險商品但不同保單號碼請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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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常見債務 房貸、車貸、信貸。 股票融資。 保單質借→以要保人為債務人。 現金卡、信用卡。 信用卡債務協商→以各該債權銀行為債權人。
私人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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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如何計算申報標準? 債務人 房貸 車貸 信貸 學貸 融資 信用卡 保單 質借 總額 應否申報於債務欄 本人 配偶 子
2,349,905 600,000 2,949,905 配偶 742,803 子 54,905 78,206 234,919 36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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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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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誤認「申報日」即「交件日」 申報日:各項財產資料申報基準日。 交件日:繳交(上傳)申報表之送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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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卸(離)職申報之申報日錯誤 卸(離)職申報之申報基準日依規為卸(離)職當日,不得於申報期間任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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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漏申報繼承之不動產 (含配偶繼承)
說明 漏申報繼承之不動產 (含配偶繼承) (1)繼承登記時應出具身分證件、印章,表示已知悉,交其他親屬代辦、稅金由他共有人繳納等均非屬正當事由。 (2)持分低、或為道路用地、所有權狀尚未核發等均非屬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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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以為房屋無所有權狀或無庸繳房屋稅就不用申報
說明 以為房屋無所有權狀或無庸繳房屋稅就不用申報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係屬土地之定著物,即或屋頂尚未完全完工,倘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即屬之,不以辦理所有權登記為必要;填門牌號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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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漏申報房屋座落之基地 房屋及基地 (1)為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同人所有。
說明 漏申報房屋座落之基地 房屋及基地 (1)為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同人所有。 (2)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應各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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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擅自扣抵貸款購買之房屋 土地房屋係貸款買受,因申報時貸款未還清,故連同貸款均未申報,則同時漏報土地、房屋及貸款。 錯誤態樣
說明 擅自扣抵貸款購買之房屋 土地房屋係貸款買受,因申報時貸款未還清,故連同貸款均未申報,則同時漏報土地、房屋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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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誤以為不動產、汽車5年前取得的不用申報 不動產、汽車應一律申報,5年內取得者另填報取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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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存摺係交親人使用 應明知其名下有此借他人使用之帳戶,就權利外觀而言,即屬其所有,而應查明申報,否則亦應於申報表備註欄載明,俾供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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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無庸申報而僅申報利息 優惠儲蓄存款之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錯誤態樣
說明 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無庸申報而僅申報利息 優惠儲蓄存款之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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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誤認每筆存款達100萬元才須申報 錯誤態樣 說明 (1)個人名下所有存款總額達100萬元,即應申報全部存款。
(2)存款包含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及其他幣別之存款在內。 (3)如係將台幣存款及外幣存款分別計算,純係違法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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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漏報定期存款 請向往來銀行索取定存單或者臨櫃刷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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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以為漏報才要罰,多填一些存款 錯誤態樣 說明 (1)「溢報」也是申報不實的一種樣態,並令人質疑是否預設有財產進帳。
(2) 故意申報不實,指已辦理財產申報,但申報內容因申報人故意短報、漏報 、溢報或虛報而不正確者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78號判例意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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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僅憑印象或以舊檔修改存款、有價證券資料,而未確實查詢
說明 僅憑印象或以舊檔修改存款、有價證券資料,而未確實查詢 存款金額、有價證券之單位數和現值變動機率高,請務必至銀行或證券櫃檯補登存摺或索取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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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以初貸金額 申報債務 申報財產(含債務)係以申報日為基準,應以貸款餘額申報,否則即屬溢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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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誤以為保險每件達20萬元才須申報 投資型、年金型、儲蓄型保險,無金額限制皆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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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誤以為被保險人已成年即不用申報 要保人是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應申報,被保險人成年與否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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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誤以為同名稱之保險商品只須申報一次 重複的保險商品應於備註欄逐一填寫保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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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漏報配偶財產 申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為法定義務,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夫妻財產獨立管理、配偶不配合等均非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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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說明 以夫妻感情不睦或分居為由,無法取得對方財產 如有必要,申報人仍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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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裁罰案件一覽(101~102年間裁罰) 裁罰事由 裁罰金額 短報本人存款1,000萬6,758元、漏報本人有價證券338萬6,544元
申報不實金額共計1,339萬3,302元 罰緩27萬元 漏報配偶債務1,158萬4,237元 罰緩24萬元 漏報本人土地3筆(價值計705萬3,720元)、溢報本人存款58萬1,794元。 申報不實金額共計763萬5,514元 罰緩16萬元 漏報本人債務270萬元 罰緩6萬元 短報配偶債務167萬995元 溢報本人存款157萬4,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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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土地、房屋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之「權狀」,並可向地政機關查詢「登記謄本」。
向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處各分處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查詢」、「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此僅為參考資料,作為財產所在、往來機關(構)單位之總覽,詳細之確切資料請向各財產往來單位查詢)。 土地、房屋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之「權狀」,並可向地政機關查詢「登記謄本」。 汽車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行車執照」外,並可向監理單位查詢「車籍資料」。 存、放款資料,除「登摺」外,並可向金融單位查詢詳細資料,惟查詢應將存款、放款、定存單及理財投資等一併查詢。 有價證券資料,除「登摺」,並請櫃臺服務人員辦理餘額登摺外,另可向集保公司查詢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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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財產管道1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財產總歸戶、所得總歸戶 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稅捐處各分處全功能服務櫃檯
臨櫃申請財產清單、所得清單 財政部財稅入口網 線上查調申請(以自然人憑證登錄) ※非即時財產、所得資料,僅能作為申報財產參考,仍請申報人逐一比對,如有不符應向相關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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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財產管道2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不動產 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地籍總歸戶
(土地、建物) 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請就近申請,全國連線) 地籍總歸戶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網路電子地政謄本 地政謄本 汽車 監理站或監理所/行照 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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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財產管道3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存款 開立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 刷存摺、瀏覽定存單、詢問行員申報日當日之餘額 股票
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台 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 其他有價證券 受託買賣之金融機構或發行公司及相關網站 有價證券標的、淨值、單位數、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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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財產管道4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事業投資 事業投資公司 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債務 貸款之金融機構
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非初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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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狀 登記日期 (二)不動產1.土地—土地所有權狀 所有權人 土地標示與地號號 土地總面積 總 權利範圍,請輸入102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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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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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狀 (二)不動產2.建物—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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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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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總歸戶 房地現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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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以市值申報 :代碼/名稱 :單位淨值 :單位數 :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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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報日為 則建議 以後方整簿登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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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查核平臺(1) 係透過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受查詢機關(構)取得申報人財產資料提供予申報人據以申報,並規劃於本(103)年辦理定期申報時,擇5%申報人,並取得該申報人及配偶同意後,試辦將透過查核平臺取得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申報財產,試辦結果如確屬可行,預定104年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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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查核平臺(2) 預定提供內政部地政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7個介接機關財產資料(附件)。 由申報人及配偶提出授權書後,始提供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土地、建物、所得、存款、有價證券、保險、債務及事業投資等財產相關資料,供辦理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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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查核平臺(3) 依據申報人及配偶之同意授權,利用查核平臺向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資料並自動載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請申報人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並請自行檢查、更正及登載查核平臺未(無法)提供之財產資料後上傳,以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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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查核平臺(4) 申報人同意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依授權事項辦理,惟配偶不同意者,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僅提供申報人之財產相關資料供申報人申報,申報人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資料不予提供,申報人仍應自行善盡查詢及溝通義務,取得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資料,據以申報,不得以配偶不同意依授權事項辦理為由,執為免責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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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查核平臺(5) 若有無法透過查核平臺取得之財產相關資料,如:介接機關因故無法提供財產相關資料、尚未與平臺完成介接之機關所持有之財產相關資料,及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申報人仍應據實申報,避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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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查核平臺(6) 係基於「服務」之立場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使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上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完成申報,否則仍難解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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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性 1 裁罰金額重 2、罰鍰處罰時效5年 (參照財產申報法第12條) (參照財產申報法第15條)
1 裁罰金額重 ※故意申報不實or逾期申報裁罰$6萬~120萬。 (參照財產申報法第12條) 2、罰鍰處罰時效5年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參照財產申報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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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性 3、裁罰確定公布姓名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法處罰確定者,由法務部廉政署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參照財產申報法第12條) 處罰確定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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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之態度 重視它 了解它 接受它 有疑義洽詢政風室 提早準備 從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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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資料導讀 Q&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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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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