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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海关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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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海关实务(第二版)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海关实务(第二版) 主编 郑俊田 张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目录 第一章 对外贸易与海关 第二章 海关与海关法 第三章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第四章 进出境货物基本通关制度
第五章 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六章 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七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 第八章 进出境物品通关 第九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十章 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海关行政争议的处理

3 第一章 对外贸易与海关 第一节 对外贸易概述 第二节 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4 学习目标 本章作为全书的开篇,着重于使读者了解海关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增强对海关实务学习目的性认识。难点在于从宏观上把握海关与对外贸易的关系,海关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和实施的意义。 通过本章学习,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体系;海关在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海关管理出入境活动的重要依据。

5 第一节 对外贸易概述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 对外贸易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对外贸易仅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这是最古老的对外贸易的概念。随着世界经济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广义的对外贸易就不单单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除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交换外,对外贸易还包括有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劳务的交换和资本的输出(入)活动。 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间的商品交易活动不同于一个国家、地区内部的商品交易活动,由于这种商品交易活动是跨越国界的,涉及不同国家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是区别于国内贸易的一种专门的贸易活动形式。另外,就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间的贸易而言,由于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有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两个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间的商品交易活动,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称为国际贸易或世界贸易;而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则应当称之为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两个概念的联系表现在,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的集合。

6 二、关于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各国为了使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都制定有相应的对外贸易政策。为了体现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世界各国都以各种形式干预和控制对外贸易活动,这种对外贸易的干预和控制就是对对外贸易的管理。 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可作如下分类: (1)以进口而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关税措施,另一类叫非关税措施。 (2)以出口措施而论,有奖励出口的措施和出口管理措施。奖励出口的具体措施有出口信贷、出口补贴、商品倾销、外汇倾销等,出口管理措施有出口许可证制、经济封锁和禁运等。

7 第二节 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一、海关在对外贸易措施中的作用
广义的对外贸易管理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的管理、商品进出境的海关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管理、国家的外汇管理等诸多领域和环节,海关管理是对外贸易管理的诸多领域和环节之一。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征收关税是海关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国家通过制定关税政策、调整关税税率、征收关税,实现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品种、数量的控制和调节。 海关的监督管理与对外贸易的其他调节措施密不可分。海关管理是对其他各个对外贸易环节管理的再管理,即其他对外贸易的管理需要海关在进出境环节的把关,如外汇的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都涉及海关的进出境验放的问题。除了商品进出境的管理外,海关管理还涉及国际投资管理,包括加工贸易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关系到国家对外商投资政策的落实。此外,海关查缉走私是对违反对外贸易管理各项措施的走私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查缉偷逃关税的行为和违反其他禁止、限制进出口措施的行为。海关统计是国家掌握对外贸易情况、制定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资料依据,也是我国对世界各国对外贸易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的具有可比性的资料线索。没有海关的进出境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措施就会形同虚设。

8 二、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是海关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海关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活动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的,因此,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管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海关监管的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海关监管职责、权限、规章制度等的法律规定和需要通过海关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 海关监管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为一些针对不同监管对象、不同监管区域、不同企业制定的专门性海关法规、规章当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等,这部分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是海关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既是对有关管理制度的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又是有关部门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亦是海关确认相应出入境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的法律准则。

9 重要概念 1.国际贸易 2.对外贸易 3.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10 思考题 1.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2.对外贸易各项管理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3.具体举例说明对外贸易措施是如何起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作用的。 4.我国的对外贸易措施有哪些? 5.对外贸易与海关的关系如何? 6.海关在各项对外贸易措施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返回目录书页

11 第二章 海关与海关法 第一节 海关概述 第二节 海关法概述

12 学习目标 本章着重于认识海关、海关法,以及海关与海关法的关系。从词源、历史、政府管理机关的属性等多角度了解海关。海关法作为法律,是规范进出境管理和出入境活动的行为规则,表现为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海关和海关法的关系非常紧密,海关法是对海关业务的法律规定,海关各项业务制度都是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加以体现。通过本章内容的介绍,深刻领会海关与海关法的关系、海关执法机关性质、各个层级法律规范及其效力,是依法从事进出口贸易、顺利通关的重要条件。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海关各级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海关与海关法的关系。

13 一、海关及其历史发展 海关的历史由来已久。在我国,早在西周已有“关”的设置。当时的诸侯国都邑的城门都有人把守,货物通过城门需要纳税,而且出现了专管贸易的“贾正”。周朝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通商贸易,规定要有“玺节”证明,该证明需经“司关”检验后才能放行。这是我国贸易管制的雏形。当时的“关”及其管理机构,虽然也有征税和防卫重要物资流失的任务,但更重要的则是防止奴隶外逃和外敌入侵。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在陆路边境地区设立有“边市”、“互市”等对外贸易场所和相应的进出境管理机构,在沿海边境地区建立有管理海上贸易的市舶制度和相应的进出境管理机构。

14 二、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第一,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的职权。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与进出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保障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依法出入境,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查缉。 第二,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范围是关境。关境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5 (二)海关的任务 1.监管 2.征税 3.缉私 4.编制海关统计 5.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6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海关实现其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保证。国家根据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设立海关。其中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根据各地方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地方各级海关。海关总署和各地方海关实行垂直领导关系,其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总体上,海关总署和各地方海关不论级别,均对外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均代表国家行使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权。但就具体海关业务来讲,各个海关机关有其具体事权的分配。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机构设置按照隶属关系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个级别。直属海关属海关总署领导,隶属海关属直属海关领导。各级海关机关在其划分的职权范围内管理有关海关事务。

17 (一)海关机构的最高领导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由于广东省内海关监管业务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海关总署在广东省专门设立广东分署,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广东省内的海关工作协调。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8 其具体业务职责有: (1)研究拟定海关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草案)、法规,并检查、督促全国海关贯彻执行;
(2)参与制定和修订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并组织贯彻实施; (3)领导全国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严密制度,简化手续,加强后续管理,方便合法进出境; (4)统一管理关税征收和减免事项; (5)组织领导全国海关的缉私工作; (6)审议有关纳税争议和对海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 (7)编制全国海关统计,开展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 (8)组织研制、引进和开发、应用海关技术设施; (9)监督、检查全国海关执法情况; (10)拟定或参与拟定有关海关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 (11)开展同有关国家或地区海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机构的联系、交往和合作。

19 (二)各地方海关机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1.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领导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 2.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3.全国地方海关及其业务管辖范围

20 四、关于现代海关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国家对外开放前沿的海关,在各个方面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海关的机构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改变了机构的建制和地方海关的设关原则,实行了中央垂直领导体制。全国各级海关机构的数量,由1980年的100个,发展到目前的609个。在海关的业务制度方面,首先是提出了海关工作方针要从“防范为主”转变为“促进为主”,从而实现了海关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为海关及其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例如,在有关货物贸易的管理方面,建立国际海关通行的保税业务制度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在旅客行李物品的验放方面,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等等。此外,为了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还建立起一套较为适用的海关科技应用技术和科技设备设施,实现了海关管理的科技现代化。实践证明,改革是海关发展的动力,也是海关工作不断适应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发展的必由之路。

21 (一)海关监管模式改革 改变过去将人力、物力集中于口岸通关的狭小空间和短暂时间的海关监管模式,代之以将进出口监督管理建立在企业管理和企业账册稽核上,使海关监管重心后移,从而扩大海关监管的时空,使进出境口岸的通关更便捷,监管更科学、更有效。以稽核为核心的现代海关监管模式是海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海关规范接轨的根本性改革措施。

22 (二)报关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需要,我国海关建立了报关管理制度。我国的报关管理采用的是报关单位的双轨制和报关的双重报关资格的报关体制。由于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即可以取得报关企业的资格,而我国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绝大多数享有外贸经营权,因此我国的报关制度实际上是企业自理报关为主、代理报关为辅的一种报关体制。由于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经营权和报关权合一,报关员是本企业聘用的雇员,所以报关员一般只对其所在单位负责。同时,由于自理报关单位数量多、从事的行业多样,且报关员不具有专业性,所以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活动得不到海关应有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高,从而影响了海关的监管效能。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再加上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主体的大量增加,我国海关的报关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报关体制的改革,应从有利于规范报关市场、提高报关效能的目标出发:一方面需要改革报关体制,培育既向客户企业负责,又向海关负责的专业化报关市场,走报关专业化的道路。在对专业报关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上,应参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报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专业报关员,提高报关员专业素质,造就一批适应报关管理需要的专业报关人才。

23 (三)关税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立法,为我国建立起一套基本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关税征管体系和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现有的关税体制的不适应性日益显现出来,包括政策、法规的透明度问题,保税管理的规范化问题,在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的同时如何严密征管的问题,我国的估价制度与国际海关估价制度接轨的问题等。因此,在关税制度方面,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需要改革税收征管机制,在降税的同时,推行征收、管理、稽查三结合的征管体制,包括采用记账纳税和关税后纳制、将审价与稽查结合、对稽查对象实施分类管理等。

24 (四)通关制度改革 1.陆路通关 2.海上通关 3.旅客行李物品通关

25 第二节 海关法概述 一、海关法与海关 (一)关于海关法
海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海关监督管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海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从事出入境活动和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行为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海关监督管理对象。海关的监督管理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本身,是具体的物。海关法的调整对象是海关与进出境活动的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海关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海关法指海关法典,它是我国海关管理进出境活动的基本立法。我国现行的海关法典是1987年制定,2000年7月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和颁布,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广义的海关法指调整海关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海关法典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海关事务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其所属的专门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海关事务的部门行政规章。

26 (二)海关法与海关的关系 1.海关的进出境管理是海关法的规范内容 2.海关法是海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与海关的关系说明,要与海关打交道,要从事通关活动,不仅需要了解海关,还需要知晓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从而明确作为对外贸易主体在通关活动中如何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避免由于对有关规定不了解或了解不够,而导致应当享受的利益没有享受到或违法情况的发生。

27 二、海关立法与海关法渊源 (一)海关立法 海关立法是指创制海关法律规范的活动。海关立法有广义的理解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海关立法是指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海关总署依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狭义的海关立法专指海关总署作为管理海关事务的主管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此处的法律渊源是从广义的海关立法的角度,根据创制法律机关的不同而区分的法律渊源形式。区分法律渊源的不同形式,除了根据创制机关的不同外,还可以从规范的名称上加以区分。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常使用的名称有“条例”、“办法”等,而由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多称“办法”、“规定”等。

28 (二)海关法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 4.国际条约、协定

29 (三)海关法的效力等级 海关法的效力等级是指海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间的效力问题和同一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的效力问题。
海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间的效力大小,依据各制定机关的地位而定。地位较高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高于地位较低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海关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税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因此,《海关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关税条例》的法律效力。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高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海关总署制定的行政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高低,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母法优于子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确定。

30 三、海关的权力 (一)海关权力的概念 海关的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海关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拥有的支配、管理、指挥的权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为了保证海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海关实施监督管理所必需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和出入境当事人的权利都是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海关的权力和出入境当事人的权利,在其来源、行使人以及内容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海关的权力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授予海关,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行政权力,是海关为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享有的权能。参与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了解海关的权力及其适用条件等,一方面可以依法从事出入境活动,服从海关的监管;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31 (二)海关权力的种类及其适用 根据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海关的权力可以概括为四项基本权力:进出境监管权、征收税费权、行政处罚权、编制海关统计权。依据我国《海关法》的授权,海关的四项基本权力又划分为海关拥有的十五项行政执法权能,即检查权、查阅权、查验权、查问权、调查权、复制权、询问权、查询权、封存权、扣留权、追缉权、佩带使用武器权、质押权、处理权、强制执行权;缉私警察享有的对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刑事执法权能;海关缉私部门享有的治安处罚行政执法权能。我国《海关法》赋予海关的每一项权能都有其行使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特定的监管目的所设置的。

32 (三)海关权力适用的区域范围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为完成监督管理职责,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海关各项权力,但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力有严格的区域条件限制。某些权力必须在区域范围内行使,某些权力在区域范围内行使和在区域范围外行使有不同的条件。我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权力当中涉及的区域范围主要有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明确海关权力行使的区域范围,是正确行使海关权力的重要条件。

33 (四)海关权力的制约 1.有关海关履行职责中的义务性规定 2.通过海关机构和海关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实现执法监督
3.我国海关的执法监督体系 4.我国海关执法的公务回避制度

34 四、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1)海关的设置原则、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海关的任务和职权等海关组织法律制度;
(2)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的各项程序、手续,参与进出境活动的有关当事人在通关活动中的行为规则等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3)我国的关税政策,关税征收、减免、退补的原则、手续,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关税法律制度; (4)海关对已经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以核查进出口经营企业会计账册、票证、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的方法审查、评价被稽查单位的进出境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交纳关税的海关稽查法律制度;

35 (5)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以法定方式向海关提供担保,保证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海关为其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便利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
(6)海关为履行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职责,以行政手段依法制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7)海关统计的范围、商品分类、统计的价格和国别等指标和统计方法,以及海关统计资料的公布和使用方法等海关统计法律制度; (8)违反海关法上述各项法律制度应承担的责任的海关法律责任制度; (9)海关行政复议和申诉、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赔偿某海关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36 重要概念 1.海关 2.关境 3.监管 4.缉私 5.直属海关 6.隶属海关 7.海关法 8.海关监管区 9.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37 思考题 1.从哪两方面可以说明海关的性质? 2.我国的关境领域的范围是什么? 3.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具有哪几方面的职能任务?
4.海关机构组成及其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5.海关法的渊源有哪些? 6.海关在对出入境活动实施管理中享有哪些权力?其权力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返回目录书页

38 第三章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效力范围 第二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39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海关监管的对象和监管过程;理解从事进出境贸易活动当事人在出入境活动中需要通过哪些程序、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完成通关。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海关对出入境活动实施监管的对象和基本过程;海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的效力范围(空间、时间和人);海关前期管理的内容及意义;海关后续管理的内容及意义。

40 第一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效力范围
第一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效力范围 一、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概念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其基本职能任务之一。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是为实现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设置的各种具体管理制度、措施的总称。根据海关的管理对象,海关管理制度可以划分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对进出境货物和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海关管理的阶段,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管理可以分为进出境的前期管理、口岸管理和后续管理几个环节。根据对不同贸易形式的管理,可以划分为一般商品贸易的管理、加工贸易的管理、外商投资的管理等几种形式。根据海关进出境管理的职能不同,可以划分为对商品进出境的监管、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等。

41 二、海关实施进出境管理的效力范围 (一)海关监管的空间效力范围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规定了海关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地域范围。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从事监督管理活动的地域活动范围与海关权力行使的区域范围一致,即海关从事监督管理活动的地域是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只有当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时,海关才有权追出上述区域范围外,直至公海。

42 (二)海关进出境管理的时间效力范围 海关进出境管理的时间效力范围,视监管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运输工具的进出境管理,一般是自运输工具进入关境时开始,至办结海关手续离开关境时止;对经营国际运输的我国境内的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其进出境管理的时间从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开始,至结束国际运输业务、办结海关手续时止;对进出口货物中的一般进口货物,自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时开始,至海关结关放行时止;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应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时开始,至加工成品复出口、办结海关手续时止;一般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时开始,至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时止。上述是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的时间效力范围,对进出境货物,海关在法定期限内还享有实施稽查的权力。进出境物品中的一般入境旅客行李物品,自物品所有人乘坐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开始,至物品办结海关手续时止;一般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自物品所有人乘坐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出境开始至其乘坐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实际离境时止。

43 (三)海关进出境管理对人的效力范围 海关进出境管理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海关的管理行为对哪些人有效,主要指在进出境活动中对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负有义务的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报关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经营管理者,海关监管货物的承运人,以及上述义务人的代理人等。

44 第二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是以规定海关进出境管理的各项业务制度为内容的。根据其监管对象和监管阶段,可以分别作出不同的分类。

45 一、海关管理的对象及其管理制度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主要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还包括一部分与进出境有关的用于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非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与其他海关监管对象出入境的目的不同,且具有多次出入境、反复使用的特点。 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的具体形式有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和集装箱。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形式,形成了海关对各种不同运输工具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

46 (二)进出境货物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是指通过各种贸易方式进出口或为贸易目的进出口的商品。与其他海关监管对象相比,进出境货物一般为一次性出入境,以贸易方式或为贸易目的而进出口,且不以个人消费为目的。 根据进出境货物的不同监管阶段、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形成了相应的海关管理制度。按照监管的不同阶段有: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管理制度,审单、查验管理制度,担保放行管理制度,保税管理制度,稽查管理制度等;按照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货物管理制度、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按照地区有:保税区管理制度、出口加工区管理制度等;按照企业形式有:外商独资、外商合资、外商合作企业管理制度等。

47 (三)进出境物品管理制度 海关管理的进出境物品指通过携带、邮寄、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非贸易性个人生活和学习用品。进出境物品的分类是根据进出境物品的进出境方式和进出境目的作出的。进出境物品采用个人携带、邮寄等方式出入境,其进出境是以个人自用、馈赠亲友为目的。 根据物品进出境的不同渠道,形成了海关对进出境个人行李物品和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具体监管法律制度。

48 二、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管理阶段及其管理制度
(一)进出境管理及其制度 1.申报 2.检查和查验 3.放行

49 (二)前期管理及其制度 1.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管理制度 2.加工贸易前期管理制度 3.其他前期管理制度

50 (三)后续管理及其制度 1.定期核报、核销制度 2.合同销案管理制度 3.统一账册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保证金台账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51 (四)时效及时效管理 时效是由法律规定的确认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发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时效管理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海关对某些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的监督管理。它以法定期限的存在为前提,法定期限到达是一种法律事实,超过法定期限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在期限到达时,海关必须解除对监管对象的监管。 时效管理的对象为海关法规定有法定管理期限的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一些减免税物品。超过法定管理期限的货物,包括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之内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装货24小时前未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自运输工具入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未办理退运手续或进口手续的误卸、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超过15日不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等。对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不同的对象,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管理期限。

52 (五)海关稽查管理及其制度 海关稽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现代化海关管理制度。在监管的时间上,稽查同后续管理一样,是货物放行以后的管理,但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对象等,与上述后续管理不同。海关稽查是海关对已经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核查进出口经营企业会计账册、票证、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的方法审查、评价被稽查单位的货物进出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交纳关税的海关监管工作。在原有的海关监管制度下,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监管的结束。海关稽查的实施,为海关在现场放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海关既能在进出境口岸加速验放,同时又能严格监管。从这种意义上讲,海关稽查是海关审单、查验、放行等海关监管工作的继续,是建立现代海关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

53 重要概念 1.监管对象 2.运输工具 3.进出境货物 4.进出境物品 5.海关管理阶段

54 思考题 1.海关的监管对象有哪些?划分标准是什么? 2.海关监管基本的阶段包括哪些? 3.后续管理阶段与时效管理有什么异同?
4.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货物的时间效力范围如何? 返回目录书页

55 第四章 进出境货物基本通关制度 第一节 进出境货物通关及其基本阶段 第二节 进出境货物报关 第三节 进出境货物的审单和查验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征收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结关与退关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

56 学习目标 本章在介绍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过程的基础上,对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人在通关的各个具体环节实际应当具备的单证、履行的义务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一方面,便于学生联系对外贸易实务,掌握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要领;另一方面,为特殊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的掌握奠定基础。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掌握以下主要内容: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进出境货物报关管理制度;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单证要求;进出境货物查验的内容、费用征收、损失赔偿;进出境货物的税费征收种类及基本程序;海关稽查的适用对象及程序。

57 第一节 进出境货物通关及其基本阶段 一、进出境货物通关的概念
进出境货物通关,是指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要求,进出境货物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准予进境或出境的地点进境或出境,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需要依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境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并经稽查确认其进口或出口合法的过程。

58 二、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通关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通关的速度和质量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效率。熟悉海关通关作业要求和程序是提高通关速度和质量的关键。由于海关管理对象类别的不同,且现代对外贸易方式呈现多元化,所以海关对不同管理对象、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通关,在具体通关环节和手续上有不同的要求。掌握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通关程序,是认识各个特殊通关环节的基础。 通关一般来说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即:申报和审单、海关查验、税费的计征和缴纳、放行和结关、放行后的海关稽查。

59 (一)申报和审单 申报和审单是通关的首要环节。是指从事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根据海关要求,填具报关单和向海关交验有关证明,申请办理通关事宜,而海关接受当事人提交的单证并对其进行审查的过程。需要提交的单证根据进出境的不同对象,有不同的要求。海关通过对单证的审查来确认单证是否相符、申报是否属实。

60 (二)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通关过程中的第二个环节。是指海关依据当事人申报的单证,对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查核,以确定当事人提供的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的过程。查验对象为进出境的货物。查验环节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一方面可以验证书面申报内容的真伪,另一方面为下一步的通关环节准备条件。

61 (三)税费的计征和缴纳 税费的计征和缴纳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商品征收有关税费的过程。税费的计征是通关程序中具有实质意义的一个环节,是前两个环节的目的之一,即确定是否需要征收税费以及征税的有关资料是否准确。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征税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国内税。此外,海关针对特定的监管对象还依法征收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费用。

62 (四)放行和结关 放行和结关是通关的最后阶段。其中,放行是针对口岸海关的现场作业来讲的最后一个环节。放行即意味着结束现场通关过程。结关,指的是结束海关监管。放行是否结关,取决于通关的对象。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放行即结关。但对保税货物和一些具有保税性质的货物来说,放行则意味着结束进出境通关环节的监管,同时开始另一阶段的海关监管环节。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和结关则是两个相互分离的环节。结关是现场放行后,又完成了海关的进一步监管工作,最终结束海关监管的阶段。如加工贸易货物的成品出口时,海关为其办理的放行手续为最终结关放行。

63 (五)放行后的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对放行后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海关有权对进出口企业的账册检查核对,以确认有关货物的进出口有无违反进出口管理和偷漏税费的情况。稽查作为通关的一个阶段与上述几个阶段不同,上述通关程序是所有进出境货物都必须经过的阶段,而稽查则是一种时效管理,表现为海关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对所有进出境货物的企业实施稽查。

64 第二节 进出境货物报关 报关是进出境通关的首要和必经程序。因此,进出境货物能否顺利通关,报关质量的好坏是一个重要因素。提高报关质量的关键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报关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报关管理体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进出口货运量猛增,货物品种不断翻新。为了提高通关速度和质量,我国海关开始建立一套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实施管理的报关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从1985年建立起至今,经历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现行报关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关单位的管理和报关员的管理两部分。海关报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为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建立起了一套行为规范,为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报关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有利于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实现海关各项职能任务的保障。

65 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体系 根据报关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体系,实行的是由进出境货物的货主(货物的所有人或收发货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由货主委托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双轨制报关体制。其中,货主称为自理报关单位,代办报关事务的企业为代理报关单位。根据经营范围,代理报关企业有专营报关业务的代理报关企业和主营其他业务兼营报关业务的代理报关企业。海关除了对报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外,我国海关的报关管理体制还包括对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称为双重报关资格,即报关单位需要有报关资格,报关单位的报关员也需要有海关核准颁发的报关资格,才能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符合报关单位条件,并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方可向海关办理报关事项。海关对报关单位、报关员的报关实施监督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6 二、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注册登记及其意义
报关注册登记是指有资格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符合代理报关条件的企业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取得报关资格,海关依法确认其报关资格,并予以登记的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意味着其取得了报关权,可以开展相关的报关业务。而未进行报关注册登记,包括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和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则无权向海关办理报关事宜。不具有报关权的单位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应当委托享有报关权的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事宜。

67 (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条件 根据我国海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有资格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代理报关企业(包括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和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和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临时报关单位。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是自理报关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即具有了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资格。

68 (三)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2.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3.临时报关单位及其注册登记程序

69 三、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 (一)报关业务的内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享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资格和权利。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是一个包含诸多环节的过程,明确报关业务的范围,是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报关单位依法开展报关经营活动的前提。 享有报关权的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包括:办理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出境货物等的进出口手续,即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以及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如:为客户提供报关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的指引,或帮助办理纳税争议、归类争议解决的事宜等。

70 (二)报关单位报关权行使的范围 1.报关单位报关权行使的地域范围 2.报关单位行使报关权的权限范围 3.报关单位报关权行使的时间范围

71 (三)报关单位从事报关业务活动的规则 1. 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的行为规则 2.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保管、遗失处理和补发
3. 报关专用章的制作和使用 4. 报关单位对所属报关员的管理

72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许可的延续和换证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延续和换证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备案的换证

73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1.报关单位的变更 2.报关单位注销登记
变更是指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向注册登记地海关办理该事项的变更手续。报关单位的变更包括: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的注册登记的变更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2.报关单位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注销登记是指报关单位在出现企业失去报关资格的情况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是海关对报关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一个方面。海关应当根据报关单位报告的情况,及时为其办理报关单位注销登记手续,防止一些已经失去报关条件的单位,滥用报关权,扰乱报关秩序的情况发生。

74 (六)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其责任形式 报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警告、责令改正、处于罚款、暂停报关权、取消报关权、依法取缔等。 海关给予报关单位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 000元至5 000元罚款的法定情况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5 四、有关报关员管理 报关员是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海关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的企业聘用的专门从事报关业务的人员。报关单位的报关是由单位的报关员具体实施的,报关员是报关单位与海关联系的桥梁。通关质量和速度与报关员的业务水平密切相关。因此,海关在对报关企业实施管理的同时,还要对企业的报关员进行管理。报关员的管理包括报关员资格的考核、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报关员资格的年审、报关员的行为规则、报关员的法律责任等。

76 (一)报关员资格登记许可 1.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组织 2.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3.报关员资格的效力 4.报关员资格的撤销 5.报关员资格证的补发

77 (二)报关员注册登记 1. 报关员申请注册登记的条件 2.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具体程序

78 (三)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变更、延续、注销和补证
1.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变更 2. 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延续 3. 报关员注册登记的注销 4.报关员证的补办

79 (四)报关员的行为规则 1.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2.对报关员的执业要求 3.报关员执业禁止性行为

80 (五)报关员的记分考核 1.报关员记分考核的对象 2.报关员记分考核的具体操作办法 3.报关员记分的后果

81 (六)报关员法律责任及其责任形式 执业报关员从事报关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违法实施报关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程度和性质,承担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类,一类为违反一般的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另一类为违反海关法有关报关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报关员违反一般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给予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的执业、罚款等处罚。 报关员违反有关报关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报关员职业规范的行为、报关员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等。对报关员违反报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 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82 五、办理报关手续 (一)申报的含义 申报是办理报关手续的首要环节。它是指享有报关资格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递交有关货物进出境单证的行为。海关需要按照有关申报内容,对申报进出境的货物进行审核、查验、征税、统计等海关监管工作。经审查为合法进出境的货物给予放行,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关申报的规范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方式选择、申报具体手续等。

83 (二)申报的时限及超期未报的处理 进出境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时间,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为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的14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出境货物一般要求其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特殊情况下,如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等,未能在申报前将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先向海关申报。 未在规定时间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需要按日交纳滞报金。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有权将其提取变卖处理。其变卖款项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可在货物依法变卖后的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属国家限制进口货物且不能提供进口许可证明的,其余款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属不予发还的款项,由海关上缴国库。 进口货物中属于溢卸、误卸货物的,要求其申报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的3个月内(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进口申报手续,否则将按照逾期未报货物处理。 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其货物将不能按期出口。

84 (三)申报的方式 进出境货物的申报要求采用书面申报方式。书面申报方式包括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5 (四)申报的程序 1.办理报关委托 2.准备报关单证 3.选择需要填制的报关单 4.按照要求填制报关单 5.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
6.海关接受申报 7.申报资料的修改或撤销

86 (五)特殊申报形式及其申报要求 1.提前申报及其要求 2.集中申报及其要求 3.定期申报及其要求

87 六、滞报金征收制度 (一)滞报金的概念和征收对象
滞报金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由海关依法向其征收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为申报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88 (二)滞报金的征收范围及起征日 进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滞报金。包括实际进口货物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情况。 根据《海关法》规定的进境货物的申报时限,一般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货物为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转关运输货物(包括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或指运地申报的,分别为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和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起征日。 滞报金的起征日除了按照不同运输方式进境货物确认外,还涉及不同申报方式起征日的确定。

89 (三)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除另有规定的,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其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可以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如果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应当补办报关手续,并计征滞报金。其滞报金的计征应当从滞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滞报金应从海关变卖货物的余款中扣除。

90 (四)滞报金征收的步骤 海关对属于征收滞报金范围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时,应向收货人签发滞报金缴款凭证,收货人持滞报金缴款凭证到海关指定部门或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交纳滞报金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滞报金缴款凭证交给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凭证予以核销。 转关运输货物如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如在指运地产生滞报则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有关海关按照上述步骤实施征收。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收货人未交纳滞报金之前不予放行。 属于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应当按照上述滞报金的征收步骤办理。如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海关可向其收取滞报金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91 (五)滞报金的减免情况 (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92 (六)海关不征收滞报金的情况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其变卖款项在支付运输、仓储、装卸等费用后的余款,保存一年内无人申请或规定不予发还的余款,按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 (5)应当征收滞报金,但其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93 第三节 进出境货物的审单和查验 一、审单、查验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审单、查验是海关进出境监管的重要环节,是所有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必经阶段。
审单是海关对申报单证进行全面审查,确定申报人向海关提交单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海关通关管理工作。 查验是在海关对申报单证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有实际检查货物必要,在报关人陪同下或自行对实际进出境货物进行检查,以便验证单证内容的海关通关管理工作。 可以看出,审单的过程是海关对通关活动实施监管的内部环节,不需要申报人的参与。对货物通关中的海关审单阶段的认识,着重于对海关审单内容的了解。而查验,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申报人参与的通关环节。申报人需要明确查验的时间、地点、查验内容、查验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

94 二、海关审单的具体内容 (一)审查进出口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申报货物进出口情况的重要文书单证,也是海关审单阶段首先需要审查的进出口文件。 首先,要确定报关单的填制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其次,要审查报关单填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对于某些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特殊事项的,还要审查有关特殊事项的申报内容

95 (二)审查进出口许可证 1.禁止、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2.禁止进出口商品的审查和管理 3.限制进出口商品的审查和管理
4.自由进口商品的审查和管理

96 (三)审查其他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1.文物的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3.金银产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4.民用枪支弹药及爆破器材和原材料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5.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进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6.音像制品、印刷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7.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8.兽药进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9.药品进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0.废物进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1.核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2.输入港澳鲜果菜出口证明文件的审查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口文件的审查

97 (四)出口货物的审价 1.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的依据 2.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的程序 3.海关在出口商品审价中的权力
4.出口商品发货人或代理人在海关审价中的义务 5.海关对低价商品的处理

98 三、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一)查验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查验是指海关依据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的报关单据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的实际核查、验证。核查是指海关对照报关单核对货物品种、件数、数量、重量和标记唛码等。验证是指海关或海关委托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化学性质、物理性质、使用价值及功能予以确认。 查验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查验的时间、地点、方法、方式和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的义务等。

99 (二)查验工本费和规费的征收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应收取费用。但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应当收取封志工本费。此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人请求海关在常规的办公时间或办公地点以外监管货物的装卸或查验货物时,海关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验放,一般是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的。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便于有关企业或人员办理海关手续,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海关除了在规定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等监管区域内执行监管查验职责外,应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人员的请求,海关还可以派员到上述监管区域以外办理海关手续,履行海关监管、查验职责。

100 (三)海关查验造成损害的赔偿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不得损坏被查验的货物。造成被查验的货物损坏的,应当赔偿货物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而确定的赔偿金额。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其损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海关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受损失人一方的原因,也可能是客观原因。海关仅对由海关的查验产生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下列事项属于海关排除赔偿责任的范围:由于当事人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包装、保管货物不善造成的损失;易腐烂、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而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在海关查验货物之前已经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101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征收 一、进出口货物海关税费征收制度概述
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包括关税、由海关代征的国内税和依法征收的费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征收的费用,在有关章节详述)。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采取的保护本国经济的主要手段。除了关税外,在进口环节,海关还要代国内其他税务部门征收进口货物的国内税。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任务,是进出境货物通关的一个重要阶段。对于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来说,依法向海关缴纳税费是其通关中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了解海关税收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海关的税收征管制度,按照税收种类的划分有关税征收制度、其他国内税征收制度;按照征税过程划分有海关征收税款的种类、税收征收的程序、税收的减免和纳税争议解决等不同的阶段和内容。

102 二、海关征税种类 关税是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类型。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照计税标准(或计税方法),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包括符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季节税、差价税等;按照关税的性质,可以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等)、差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惩罚性关税等);此外,关税按照其能否独立存在,分为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是相对于正税而言的,正税是在海关税则中列明的正规关税,而附加税则是根据特殊需要在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一般具有临时性特点。

103 三、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是指对何种行为或何物征税,分为关税的征收对象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征收对象。关税的征收对象,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一般指进出口货物,但并不是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需要缴纳关税。现行的关税征收原则为:进口货物全部应税,出口货物列名应税,即进口货物除非依法列名不征税外,均需要依法纳税,而出口货物则仅对规定列名的需要纳税的货物征税。 对进口货物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和应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人是指货物出入境时,依法应当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义务的责任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人。

104 四、税收的征纳程序 (一)关税的征收程序 1.关税征收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应纳税额 2.关税征收的第二个步骤是税款计征和实际缴纳
(1)税则归类。 (2)税率的运用。 (3)计税标准的确定。 2.关税征收的第二个步骤是税款计征和实际缴纳 (1)计算税款额。 (2)征税使用的货币和汇率的适用。 (3)税款缴纳的时间。 (4)关税的强制缴纳。 (5)关于税收保全措施。

105 (二)海关代征国内税的税款确定和征收程序
增值税计税采用的计税标准是从价税。计税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再加上应征的国内消费税。针对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有13%和17%两种。属于13%税率的货物品种有: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消费税的计税标准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其价格组成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消费税三者之和。对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款的,其计税依据为经海关核定的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对于实行从量、从价复合征税的,其依据是从价、从量两种征收依据之和。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共计11类商品,分为11个税目、13个子目。从价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50%,税款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乘以相应从价税率或单位消费税税额。

106 五、税收减免 进出口关税和在进出境环节征收的其他国内税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征收的。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的需要,可以以立法形式确定对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税待遇;或者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对某些商品实行税赋的减征或免征。

107 (一)关税的减免 1.法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 3.临时减免税

108 (二)有关国内税的减免 1.增值税的减免 2.消费税的减免
法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除法定免税项目外,根据法律的授权,其他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2.消费税的减免 根据法律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限制出口的消费品外,纳税人出口消费品免征或退还消费税。

109 六、关税缓纳与退补 (一)关税的缓纳 关税的缓纳是指缓期缴纳关税,是海关为解决纳税义务人因特殊、临时性困难而采用的一项变通措施。缓缴关税不同于减免税。减免税是有条件的不征收或少征收关税,而缓税只是延长关税的缴纳期限,并不免除或减轻纳税人的义务。 延期缴税的法定情况有两类: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纳税义务人暂时无法筹措资金或不能按照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其具体情况有:国家决定对某类进出口货物减免进出口税和代征税,实施日期已明确,纳税义务人的货物符合该项减免税政策,但因具体实施措施未出台,海关无法按照规定具体实施,通过缓税方式,避免征税后再退税的手续上的繁琐;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明确了实施日期,但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必须履行合同,有关货物即将进出口或已经申报进出口,筹措缴纳税款资金暂时困难的。

110 (二)关税的退补 关税的退补,是指海关退还多征税款和海关向少征或漏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短少税款。海关应当依法征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纳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多征或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海关方面的原因,如海关计算、归类、估价等工作失误或本身规定不够明确;有纳税义务人方面的原因,如纳税人申报不实、纳税后又补办了减免税手续、原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等;也有客观原因,如货物短卸、出口货物报关纳税后未能装运等。事后海关发现多征、少征或漏征情况的,应当依法退税或补税。

111 七、纳税争议解决 纳税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依法向海关缴纳税款,海关依法征收税款的活动。收发货人对海关的纳税决定有异议,包括对海关有关完税价格的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认定、税率汇率的适用、减征免征、税款的追征或补征及退税等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上级海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纳税争议的两个基本途径。

112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结关与退关 一、放行、结关及其意义
放行是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征收税费后,对监管对象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通关环节。 结关是海关为进出口货物办理结束海关全部监管手续的简称。 结关与放行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进出口货物一经海关为其办理了放行手续,即结束了海关的全部监管。因此,对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放行即结关。虽然在建立海关稽查制度后,海关在法定年限内,保留有对有关进出口货物企业稽查账册的权力,但海关已经不再对其实施常规性、程序性的监管活动。海关不需要在稽查年限届满时,为其办理专门的结束海关监管的手续。而对进出口货物中的保税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等,海关在口岸为其办理了放行手续后,还不能认为已经办结了海关的全部手续和结束了海关的全部监管活动,海关还需要对其进行常规性、程序性的监管活动,包括为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货物等办理成品货物的出口手续和储存货物的出库结关手续等。只有在海关完成口岸放行后的全部后续管理,为其办理了最终放行手续才为结关。在这种情况下,放行不等同于最终的结关。

113 二、进出口货物放行与结关的内容 (一)为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条件
给予进出口货物放行,需要对通关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复核,其复核内容即是海关给予进出口货物放行的条件。包括:审查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各项签章是否完整有效;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记录和批注是否准确、符合规范;应纳税费的进出口货物缴纳税费的情况;属于担保放行或缓税处理的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合法性;有关监管货物的登记、备案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对于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是否已经予以处罚等。 在海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核的过程中,有关报关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海关,答复海关提出的复核询问或提供有关单据。

114 (二)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规,海关对货物进出口的外汇支付实施管理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前应当向外汇管理局领取盖有“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该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海关放行相应货物的有效凭证。

115 (三)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要求
海关在办理放行手续时,还需要检查有关货物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已经向有关商检机构报验的证明。 对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需要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报验印章放行;对于列入表内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放行,或者凭商检机构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检验合格的印章验放。 特殊检验、检疫商品国家制定有专门的检验、检疫通关规程。海关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凭授权单位开具的证书、采样证明、放行印章等放行。

116 (四)办理进出口货物放行手续 1.签印放行 2.提供有关进出口证明文件
(1)《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货物经海关监管合法进口或出口的文件。 (2)对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办理退税需要向税务部门出具货物实际出口的证明文件。 (3)需要凭报关单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的,海关在办结放行手续后,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打印报关单,并在报关单的右上角上加贴防伪标签,进出口单位凭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117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处理 (一)进口货物的提取和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进口货物的提取,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凭海关签盖有放行章的进口货物提货单、运单或特制放行条,到货物进境港口、机场、车站或其他地点的海关监管仓库或监管区提取货物。 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请求不提取货物而直接将货物全部退运,或海关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责令退运的情况。进口货物退运包括进出境意义上的退运;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进口货物退运的范围区分为依申请退运的范围和依职权退运的范围。

118 (二)出口货物的装运和办理退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装运,是指出口货物获得海关放行许可后,凭海关出具的特制放行条或签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或运单,到货物出境地港口、机场、车站或其他地点的海关监管仓库或监管区提取出口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出境。 出口货物的退关,是指经海关放行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能实际运输出境,发货人决定不再出口,请求将该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的情况;或需要另行安排运输工具,先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待另行确定运输工具后,重新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 退关后不再出口货物的,要求有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的3天内向海关提出退关申请,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119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 按照海关传统的管理模式,一般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就完成了通关的全过程。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加快通关速度和严密通关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海关在总结灵活贸易方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海关的外部审计方式,建立了海关稽查制度。稽查监管方式的应用,使得通关过程延展到口岸以外的进出口企业,为海关实现“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提供了制度保证。

120 一、进出口货物稽查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是指海关对已经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以核查进出口经营单位会计账册、票证、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的方法审查、评价被稽查单位的进出境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交纳关税的海关管理环节。 进出口货物的稽查是进出口审单、查验、放行等货物通关环节的继续,是现代通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1 二、进出口货物稽查的主管机关及适用对象 (一)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稽查的主管机关
对进出口货物稽查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境活动合法有效。因此,进出口货物稽查的主管机关是国家赋予了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的海关,具体是指海关总署和各地方海关机构。稽查作为通关的一个环节,其具体执行机关为海关机关内部的稽查部门。海关总署设稽查司,各地方海关机关设立稽查处、稽查科等,具体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稽查工作。

122 (二)进出口货物稽查的适用对象 (1)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如专业对外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商贸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等。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指承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开展补偿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如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经营保税(免税)进口商品业务的公司、商行、经营转口贸易以及其他从事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事业单位。这类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享受法定、特定和临时减免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如各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接受外国(地区)捐赠的单位、技术改造企业以及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特殊需要进口享受减免税物资的公安、武警、军队等)、社会团体(妇联、残联等)。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指经海关总署批准,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如委托报关的委托人、与进出口货物有其他联带关系的企业等。

123 三、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具体实施 (一)进出口货物稽查的程序
海关实施稽查,一般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在事先不通知企事业单位情况下直接进行。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2人。海关工作人员实施稽查,应当出示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的海关稽查证。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海关对企事业单位的稽查采用查阅、复制账簿和有关资料,检查存放货物的仓库、场所和有关货物等方式。海关稽查一般在被稽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海关复制的有关资料,要求被稽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稽查结束,稽查组将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在提交海关前,应当先征求被稽查单位意见,并要求被稽查单位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海关在收到稽查报告的30日之内作出此次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稽查结论为海关稽查的最终决定,意味着海关此次稽查工作的结束。海关在稽查结束后,还要根据稽查结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任评估,为海关对企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提供资料依据。

124 (二)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内容 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内容是有关单位的会计账册等资料。对会计账册的审查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方面审查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其他管制实行的情况。对于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其他管制商品,海关稽查要特别审查这类商品的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是审查税费的征免情况,包括审查:应税货物缴纳税款的各种要素,如货物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佣金以及其他劳务费等;税则归类的品名、货品特征等;对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和货物在国内经营的盈亏情况等。

125 (三)进出口货物稽查的法定期限 进出口货物稽查的法定期限指海关享有稽查权的时间范围。海关稽查权的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时间范围: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的为放行之日起3年内;其他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的3年内。

126 (四)进出口货物稽查时间的确定 海关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实施稽查。具体在法定期限的什么时间进行稽查,是海关稽查时间确定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对海关稽查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规定“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和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制定年度海关稽查工作计划”。

127 (五)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处理 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少征漏征税款的;封存了有关货物,经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发现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罪的。经海关稽查,发现有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被稽查人补征或追征;封存有关进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行为或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构成走私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 四、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稽查人的权利
被稽查人的权利是指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能。具体内容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对海关稽查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海关稽查结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向上级海关申诉、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9 (二)被稽查人的义务 被稽查人的义务是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活动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具体内容有: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账册,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依法登记账册,使其账簿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备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妥善保存会计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资料;在海关稽查时,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按海关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海关实施稽查时,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货物包装;经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漏征或需要补征税款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缴纳。

130 五、法律责任 进出口货物稽查阶段的法律责任指参与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双方在稽查中违反海关稽查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实施稽查的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稽查阶段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形式有: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对于被稽查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海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其罚款、取消报关资格等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形式有: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等。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海关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1 重要概念 1.进出口货物通关 2.双轨制的报关体制 3.双重报关资格 4.申报 5.滞报金 6.审单 7.查验 8.税则归类 9.原产地规则
10.完税价格 11.海关估价 12.税收保全措施 13.法定减免税 14.特定减免税 15.临时减免税 16.放行 17.稽查

132 思考题 1.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2.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货主进行报关时属于哪一类报关单位?
3.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就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吗? 4.外贸公司为其他公司代理进出口货物,可以称其为代理报关企业吗? 5.海关审查的进出口许可文件中的许可证与许可证件有什么不同? 6.海关审查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吗?为什么? 7.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33 8. 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为12 800. 00美元,按兑换率1美元=8. 3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为106 240
8.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为 美元,按兑换率1美元=8.3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为 元。已知该批货物的关税税率为20%,其应纳关税额是多少? 9.海关于2002年2月11日、2002年2月1日各填发了一份税款缴款书,两份税款缴纳书分别是哪一天到期? 10.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将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的标准是什么? 11.海关作出货物放行或不予放行的决定,分别会产生哪些结果? 12.海关对进出口经营单位实施稽查,进出口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和辅助工作? 返回目录书页

134 第五章 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二节 保税经营方式的管理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五章 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二节 保税经营方式的管理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三节 保税区域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四节 特定企业及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通关 第五节 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通关

135 学习目标 本章在介绍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基本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各种保税经营方式进口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要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保税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区分多样化的保税货物的通关要求,便于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有利的经营方式,办理相应通关手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关为给予特定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和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建立了专门的通关模式。掌握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和用途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有助于理解我国各项优惠措施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保税货物及其通关;保税经营方式的种类及其通关;保税区域的种类及各自特点等保税业务制度的内容。在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通关方面,掌握我国特定企业类别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的基本类型及其进口货物的通关等。

136 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海关实施保税管理的进出境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货物、保税仓库储存货物、保税工厂加工货物、出口监管仓库储存货物、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等。在各项保税业务中,保税货物是各类保税形式货物通关管理的核心。

137 一、保税货物的概念和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征:经营保税业务,需要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以后,准予在进境时暂时免予办理纳税手续的进口货物;保税货物进境的目的是在境内进行加工或储存;保税货物是经加工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进口货物。

138 二、保税货物的种类 我国海关保税制度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随着各种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目前实行保税进口的货物主要包括:来料加工进口货物、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进口货物以及免税商店进口和销售的进口货物等。海关对不同类的保税货物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来料加工进口货物、进料加工进口货物等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管理制度是海关保税货物管理制度中数量最多且措施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形式。

139 三、加工贸易货物通关 (一)加工贸易货物概述 1.加工贸易的涵义 2.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要求 3.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阶段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要求 (1)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申领许可证的要求。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3)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加工期间的监管要求。 3.加工贸易货物通关的基本阶段 加工贸易货物的通关不同于一般贸易,需要经过从加工贸易的料件进境到加工成品出境的整个过程。具体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加工贸易货物登记备案;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口通关;加工期间的监管;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结案。

140 (二)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 加工贸易货物的登记备案是指承接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贸易货物进口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手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141 (三)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 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包括加工料件的进口和生产成品的出口。加工贸易货物进口,包括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或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加工贸易货物的出口,包括向境外出口、输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等。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列入海关的进出口统计。 料件进口后,进口料件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经营企业要求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料件退换的进出口报关手续。但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142 (四)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加工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加工是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由于加工产品的需要,海关允许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加工,可以由经营企业自行设立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经营企业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开展深加工结转经营活动、外发加工、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等,因而这一环节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环节。要求加工单位各项加工经营活动的开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43 (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单耗监管 为了保证海关对加工料件的严格管理,准确掌握加工贸易单耗是其关键。因此要求加工贸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前要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的单耗。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监管制度包括单耗标准的确定、单耗的申报和单耗的审核三个方面。

144 (六)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 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的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意味着加工贸易货物完成了通关的全过程。 1.一般加工贸易货物核销手续的办理 2.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核销手续的办理

145 (七)加工贸易管理的保证金台账制度和企业分类制度
随着加工贸易的深入和规模的扩展,海关原有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在管理效率和能力方面的不足日益突出,在银行建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以严格台账管理和核销,可以起到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作用。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据企业的制度状况和经营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将进出口商品分为允许经营类、限制经营类和禁止经营类三个等级。

146 第二节 保税经营方式的管理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各个地区、企业的条件,国家批准建立了多种保税经营方式,包括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工厂、进料加工贸易保税集团等保税经营方式。根据各个保税经营方式的经营特点,海关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不同的通关要求。

147 一、保税仓库及其进出库货物的通关 (一)保税仓库的概念和类型
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如外国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油库等。 我国保税仓库的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以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这种仓库本身不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仅为国内外保税货物的持有者提供仓储服务。以仓库所存货物的用途进行分类,我国保税仓库又可以分为:存放寄售进口商品的保税仓库,存放外国产品零配件的外国产品维修中心,国际航行船舶备件、物料保税仓库,加工装配进料加工备用料、件保税仓库,免税外汇商品保税仓库,远洋船舶船员自用物品保税仓库等。

148 (二)保税仓库的适用范围 保税仓库的适用范围指哪些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哪些货物不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我国保税仓库可以存放的货物总体上,应当是具有保税性质的货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暂存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等。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的货物除国家禁止进境类货物外,还不得存放不具有保税性质的、已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出口货物。

149 (三)保税仓库开办和经营管理 1.保税仓库的设立 2.保税仓库日常经营规范 3.保税仓库变更手续 (1)保税仓库的设立条件。
(2)保税仓库设立的手续。 2.保税仓库日常经营规范 (1)对保税经营者的要求。 (2)对保税经营活动监管方式。 (3)对保税经营活动的要求。 (4)对保税经营人员的要求。 3.保税仓库变更手续 (1)保税仓库经营者条件的变更。 (2)保税仓库设施的变更。

150 4.保税仓库的终止 5.保税仓库存货的要求 6.保税仓储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1)保税仓库经营者申请终止的情况。
(2)海关主动注销其经营资格的情况。 5.保税仓库存货的要求 (1)保税货物的入库。 (2)保税货物的存放要求。 (3)保税货物的存储期限要求。 (4)保税储存货物的提取。 6.保税仓储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1)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2)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151 二、出口监管仓库及其进出库货物的通关 (一)出口监管仓库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对外已卖断结汇,并已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但暂不实际出口货物的仓库。在我国,出口监管仓库是区别于进口保税仓库的一种保税形式。 我国现有的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其存储货物的目的不同,有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存储用于国内结转出口货物的仓库。 我国出口监管仓库作为保税经营的一种形式,与一般保税仓库有其不同的功能。出口监管仓库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保税物流的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有利于企业能够及时办理结汇、出口退税等手续。因而出口监管仓库有与一般保税仓库不同的存储货物的种类、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海关监管的制度形式、不同的存储期限。此外,海关对建立出口监管仓库亦有不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52 (二)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及其经营 1.出库监管仓库的设立 2.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规范 3.出口监管仓库的变更和注销
4.出口监管仓库存储货物的管理 5.出库监管仓库违法设立和经营的责任

153 三、保税工厂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保税工厂的概念
保税工厂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从事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保税加工的,专门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装配企业。它既可以是专业厂,也可是工厂内的某个专门从事加工、装配业务的车间。

154 (二)保税工厂的管理 1.保税工厂的设立条件 2.保税工厂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保税工厂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要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要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要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账册; (4)要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 2.保税工厂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保税工厂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保税工厂享受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税工厂与其他加工生产企业相比,办理海关手续更为简捷。另一方面,除办理海关手续更为简捷外,保税工厂还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优惠待遇。 (2)保税工厂应向海关承担的义务。

155 四、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概念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中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向海关负法律责任。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对多层次、深加工保税货物的管理而建立的一种保税业务制度。

156 (二)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海关管理 1.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成立条件 2.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及加工、结转过程的管理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原则上应是关区内同一城市的加工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建立关区内的跨城市保税集团时,允许其在设有海关的不同城市建立关区内的跨城市保税集团。 保税集团及各所属企业应具备海关监管的条件,包括六项许可的条件和三项不许可的情况。 2.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及加工、结转过程的管理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从料、件进口到生产成品出口的全过程应处于海关监管下。料、件进口后,存入保税仓库,按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按照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157 第三节 保税区域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 保税区域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允许经营保税业务的一定的区域范围。设立各种形式的保税区域是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保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的完善我国保税监管措施的重要举措。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的保税区域形式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形式。针对各个区域形式,海关建立有专门的通关管理和经营监管制度。

158 一、保税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一)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是指在境内的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等地区,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厂房、通讯等基本设施,鼓励国外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在区内进行加工、贸易、仓储和展览的特殊区域。海关对保税区实施严密监管,在区域周围建筑围墙或适当的障碍物,与区外隔离。在区内投资设厂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原料、燃料、零件、元器件及半成品一律免征进口税。生产的产品出口时,一律免征出口税,而且在国内税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159 (二)保税区的海关管理及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1.保税区的设立及其形式 2.境外与保税区间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 3.保税区内与保税区外的物资流动的通关要求 4.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内流动的通关要求 5.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的通关要求 6.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通关要求

160 二、出口加工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一)出口加工区的概念
出口加工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事产品外销加工贸易的,由海关实施封闭式监管的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内设置的出口加工企业,以及相关仓储、运输企业,海关对其实施封闭式企业管理模式,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实现出口加工区货物“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我国对加工贸易实施出口加工区管理,标志着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161 (二)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及其货物流动的通关要求
出口加工区管理及其货物流动的通关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出口加工区的模式要求;二是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进出货物、加工区内货物流动、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出入出口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等的通关要求。

162 (三)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 1.区域功能不同 2.出区加工的期限不同 3.内销产品的征税依据不同 4.是否退税不同
保税区有加工、储运、转口三大功能,出口加工区主要是加工功能。 2.出区加工的期限不同 保税区将料件运往区外加工,加工期6个月,到期还可延长6个月;出口加工区只能是6个月。 3.内销产品的征税依据不同 保税区将加工成品销往境内非保税区域的,以成品所含料件征税;而出口加工区则是按成品征税。 4.是否退税不同 保税区进区物资不签退税单,也就是说进区物资不能退税;而出口加工区的进区物资签退税单,可以退税。

163 三、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通关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在原有的单一保税储存功能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基础上,我国海关开始探索新的保税监管模式,即保税物流中心。目前建立的保税物流中心,根据其经营模式的不同,有A型和B型两类。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按照A型保税物流中心的服务范围,又可以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164 (一)物流中心及其企业的设立 物流中心及其企业的设立与其他海关保税经营模式的设立一样,需要经过设立的审批和验收两个阶段。物流中心设立的审批,要求物流中心的建立地点要符合要求,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物流中心及其中心内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法律资格条件和物质设施条件。符合条件的物流中心申请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规定资料。直属海关受理其申请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获准海关总署批准之日起1年内(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延期6个月)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并为其颁发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物流中心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申请在B型物流中心内设立企业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批,并为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65 (二)物流中心经营管理的要求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物流中心应当经营与物流各个环节有关的业务活动,包括: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而商业零售;生产和加工制造;维修、翻新和拆解等是与物流无关的业务,不符合物流中心设立的宗旨,物流中心不能够经营。此外,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的货物,也属于保税物流中心不能经营的范围。

166 (三)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通关手续 1.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2.物流中心与境内其他地区间的进出货物 3.物流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167 四、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园区货物的通关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园区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物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的新型海关监管保税区域。相对于保税仓库这类单一功能的保税设施,有更广泛的业务经营范围,同时相对于保税物流中心的单一企业形式来讲,则是一个规模更大的综合性区域,能够适应国际贸易物流业大规模发展的要求。 保税物流园区的业务范围包括: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但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等与园区无关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监管内容包括:对园区内设立企业的审批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进出园区货物的通关管理;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通关管理等。

168 (一)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设立企业的审批及其经营活动监管
1.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设立企业的审批 在保税物流园区内建立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海关监管的保税区域内的企业,还应当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园区内的企业在开展仓储、物流业务前,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海关对物流园区经营活动的监管 海关对园区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和会计账册的管理两个方面。

169 (二)进出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通关要求 进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的监管,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园区与境外、园区与区外、园区内部、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区域等多个不同的管理区域间货物流动,其通关手续各不相同。 物流园区内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通关,一般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根据进出区的目的不同,有免税、保税和按照一般贸易征免税等情况。属于园区和园区内企业建设和维修类物资,给予免税;但其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征免税进区;属于园区内企业开展经营业务进入园区的货物给予保税。为了加快货物的通关速度,有利于园区内物流业务的开展,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的监管手续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可以凭舱单直接运至园区后,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170 (三)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通关要求
物流园区是实行全封闭式海关监管的保税区域,除了进出区的货物需要在海关严格监管下,办理通关手续外,进出物流园区的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货物、物品也需要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入。要求进出区的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货物、物品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要求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171 五、珠澳跨境工业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为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区位优势,促进珠海和澳门经济发展,2003年12月获国务院批准建设全国首个跨境工业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简称珠海园区)。经过三年的建设,于2006年9月20日通过验收,12月8日正式封关运作。海关对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我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是目前全国唯一实行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双重政策的工业区。珠海园区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主要是开展加工制造;检测、维修、研发;拆解、翻新;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展销),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海关在珠海园区派驻机构,对进出珠海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珠海园区内企业、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72 (一)海关对珠海园区、园区内企业及其区内流动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珠海园区的监管包括对园区本身的监管、对园区企业的监管和园区内货物流动的监管。海关对珠海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珠海园区与区外以及澳门园区之间,设置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围网隔离设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之间设立专用口岸通道,用于两个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珠海园区和区外之间设立进出区卡口通道,用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 海关对珠海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设立审批许可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173 (二)进出珠海园区货物的通关要求 进出珠海园区货物的通关包括:园区与境外间,园区与境内其他区域间的货物流动。对于园区与境外间的货物流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要求提供进出口配额证明、许可证件等,实行备案制管理。根据进入园区货物的用途,分别免税、保税和征税。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园区与境内其他区域间的货物流动,其中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的,视同进口。海关按照货物进口办理手续,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以一般贸易方式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并且获得香港或者澳门签证机构签发的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享受CEPA零关税优惠。货物从区外进入园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按规定进行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配额证明、许可证件。

174 (三)进出珠海园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通关要求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珠海园区的,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入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不得从珠海园区进入区外。港/澳籍车辆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出珠海园区、澳门园区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为限,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的要求办理。进出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旅途需要为限,超出旅途需要的,海关不予放行。 规定范围内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进出珠海园区。包括:进出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及其他经批准的货物。

175 六、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及其进出区货物的通关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区域。是适应我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进行整合的需要,建立的一种新型保税区域形式。与以往单一功能的保税区不同,保税港区是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等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税区域。其具体功能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监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除了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的具有综合保税功能的保税港区外,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综合保税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具有除口岸功能以外的所有保税港区的功能。

176 (一)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及其产业准入要求
(1)境外至区内。除明确规定给予免税或征税的货物外,境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实行保税。 (2)区内至境内。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内货物运出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销售的,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况征税。 (3)境内至区内。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区与区之间。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5)区内至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从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177 (二)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通关监管模式 1.对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2.对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区内与区外进出货物的报关主管机关。 (2)区内与区外进出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 (3)区外货物进入区内的出口退税手续。 (4)区内企业在区内外举办展览的监管。 (5)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检查、维修的监管。 (6)海关对区内企业外发加工的海关监管。

178 3.海关对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1)海关对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的基本要求。
(2)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经营特定业务的海关监管要求。 (3)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放弃货物的海关监管要求。 (4)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监管要求。 (5)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因管理不善等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监管要求。

179 4.海关对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5.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6.进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180 第四节 特定企业及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通关 海关监管的特定企业是指进出口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资本中含境外投资者定期投放的资金,并直接参与管理,依法成立的涉外企业。我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国外资金和设备的一种途径。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货物进出口的报关纳税、进出口货物的后续管理、企业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等。

181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企业认缴资金是否到位对企业能否享受海关税收优惠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各方需对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进行验资,并在验资后的1个月内向海关呈交验资报告副本。

182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除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外,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向海关交验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属按规定准予免税的,其报关人应事先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为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报关人应于3个月内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183 三、进出口货物的后续管理 后续管理包括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投资额内的货物的后续管理、加工出口产品进口料件的后续管理和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在海关监管时限内需要实际处理的,有关企业应当向海关报批,海关根据其使用年限折旧估价,征收关税。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由海关为其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出口产品的,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的监管程序进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优惠的财产,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作他用。如企业为取得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贷款,需要以海关减免税货物进行抵押的,事先应当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抵押货物需要实际处理时,海关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为其办结海关手续。

184 四、企业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因某种原因(如企业破产、合同到期、发生纠纷等)终止或解除,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财产清算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销案手续。属享受关税优惠的监管货物,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并根据规定为其办理纳税手续。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货物,不再追缴有关税款。

185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海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进出口货物要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依法交纳关税;属海关监管的货物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移作他用。 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违法行为的,海关根据我国《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6 第五节 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通关 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不同,在于特定用途减免税是针对特殊对象实施的减免税,需要根据具体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种类、用途等办理专门的减免税手续。不同的减免税货物需要办理的减免税手续不同。根据进口商品的用途,我国现有的主要特定用途减免税商品有科教用品、残疾人用品和捐赠进口货物物品等。这些类别的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在国际通行规则中都是享受税收优惠的。

187 一、进出口科教用品的通关 (一)科学研究和教育用品的含义
科学研究和教育用品,是指专门针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规定范围的货物。给予这类进口货物减免税待遇,目的在于促进和发展国家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关税优惠。

188 (二)有关科教用品减免税的适用 1.适用的单位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其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4)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89 2.适用的物品品种 3.适用减免税的基本条件 科教用品的减免税分为列名免税、列名且需要经申请给予的免税、部分减税、免税等几种情况。
作为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境的货物或物品,进口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第三,该商品是国内不能生产的;第四,该货物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领域。

190 (三)减免税申办程序和审批 1.减免税进口单位的资格认定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审批
凡需申请科教用品免税的科研教学单位,首次申请前,应先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审批 申请单位在每次货物进口前,持海关颁发的《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征免税申请表》、合同副本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海关根据科教用品的免税范围审核无误后,为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单位凭以办理科教用品的进口手续。同时,海关需要将每批科教用品免税审批情况记录在《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上,凭以进行后续管理。

191 二、进口残疾人用品的通关 (一)进口残疾人用品的含义
残疾人用品,是指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个人专用品,以及有关单位进口或境外捐赠的境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 进口残疾人用品给予减免税待遇,是一项符合国际规则的通例。由于进口残疾人用品需要办理有关的减免税手续,且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单位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有不同于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的特殊要求。

192 (二)有关进口残疾人用品进口单位的要求 从事残疾人用品的进口单位,应是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的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193 (三)减免税残疾人用品范围 减免税残疾人用品范围包括:残疾人个人专用品,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 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包括:肢残者用的假肢及其零配件,如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辅助器具专用卫生用品;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194 (四)残疾人用品减免税申办及通关程序 1.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 2.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 3.福利、康复机构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195 三、捐赠进口货物的通关 (一)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通关 1.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含义 2.救灾捐赠进口物资减免税范围 3.申办减免税的程序

196 (二)扶贫、慈善事业捐赠进口物资的通关 1.捐赠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2.扶贫、慈善事业捐赠进口物资免税范围
3.扶贫、慈善事业捐赠进口物资申办减免税的程序

197 重要概念 1.保税货物 2.加工贸易 3.来料加工 4.补偿贸易 5.进料加工 6.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 7.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8.保税仓库
9.出口监管仓库 10.保税工厂 11.进料加工保税集团 12.保税区 13.出口加工区 14.保税物流中心 15.保税物流园区 16.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17.残疾人用品 18.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198 思考题 1.保税货物的含义及其特点是什么? 2.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有哪些?
3.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设立了哪些保税区域形式?这些区域形式的特点有哪些? 4.外商投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是否还需要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为什么? 5.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和企业分类管理是针对哪些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法? 6.科教用品、残疾人用品等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办理哪些专门的通关手续? 返回目录书页

199 第六章 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一节 进出口知识产权货物通关 第二节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三节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四节 特殊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通关 第五节 与进出口有关货物的通关

200 学习目标 为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方式日益多样化,海关的监管对象、手段、方式等亦日趋多样化。除了上述一般进出口货物和各类保税、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形式外,还有诸多类型的通关模式。本章着重讲授知识产权、暂时进出口、转关运输等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要求。相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有环节多、期限长、涉及多部门、程序复杂等特点。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掌握以下主要内容:知识产权类货物进出境的特别通关要求;转关运输的特点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暂时进出口的特点及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特殊贸易方式的类别及其进出口货物通关;与进出口有关的货物的类别及其货物通关。

201 第一节 进出口知识产权货物通关 一、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的人,对其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大量科技、文化产品进入了国际贸易流通领域,为各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为了净化国际贸易环境,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竞争秩序,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贸易领域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有关贸易领域里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1994年。我国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其中,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202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 (一)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货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进出境货物包括进出口货物。有些货物进出境,但不进出口。如过境、通运、转运货物,其货物以不同运输方式经过我国境内,但启运地和到达地不在我国境内。这类进出境货物不属于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当前,多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限于对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不包括对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203 (二)必须是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它有地域性特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否存在,依赖于一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一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是本国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知识产权。基于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是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我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

204 (三)受保护知识产权的类别 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别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有:在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已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且其法律效力延伸到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根据中国和美国的知识产权协议,经中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专利权保护包括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指我国境内作者的著作权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其他成员国作者的著作权。

205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备案的申请 2.备案决定及其效力 3.备案的变更 4.备案的注销

206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 1.海关依权利人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2.海关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

207 (三)海关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调查和处理
调查和处理是海关依职权主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对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确认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的处罚。 海关根据备案申请人的备案,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调查结果,有关调查案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经海关调查,认为侵权事实成立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理;经海关调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的,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08 (四)对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承担和担保金的处理
1.侵权货物的处置 2.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的承担 3.担保金的处理

209 第二节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通关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外贸运输业务不断增长,为方便内地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报关,节省企业仓储、运输费用,增加经营活力,加速口岸货物疏运,我国在传统的由口岸海关为进出口货物一次性办理通关手续的通关模式基础上,又建立有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模式。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由于分别需要在口岸海关和内地海关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且在口岸海关和内地海关间需要进行长距离境内运输,因此其通关过程在时间、程序和环节上要相对复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