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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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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2 本章目录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3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到大规模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商务形态。由于运行环境和商务模式的改变,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的运行,由此产生了新兴的部门法学——电子商务法。本章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阐述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由此确立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最后介绍了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知识。

4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飞速发展,不仅实现了网络全球化,而且实现了其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向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这便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今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概念,但国内外IT(信息技术)界、商界和法学界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

5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各家学说 1. 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
1997年11月6~7日,国际商会在法国首都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从商业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

6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各家学说 1. 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如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销售、电子支付(如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运输(包括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型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

7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UNCITRAL)的表述
为了适应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现代技术进行交易的当事方之间通讯手段发生的重大变化,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但《示范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电子商业”的定义,只是强调这种电子商业交易手段的特殊性,即在商业交易中使用了数据电文作为交易信息的载体。

8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UNCITRAL)的表述
《示范法》对“电子商业”中的“商业”一词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9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UNCITRAL)的表述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作了明确的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10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UNCITRAL)的表述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委员会认为,在“电子商业”的标题下,可能广泛涉及数据电文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电子商业”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通讯,狭义界定为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通过电子手段例如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1] 电子商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包括了可编程序电文,这种电文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制作的,这是此种电文与传统书面文件之间的根本差别。

11 3. 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曾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作过深入研究,其研究报告《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统计》 指出,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商品交易,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将定义的范围扩大到服务领域。公共统计部门为了数据收集的需要和便利,常常将电子商务局限于某一领域,例如因特网商务。而国家政策部门

12 3. 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所以,OECD认为,类似于其他横向活动一样,很难对电子商务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作为一个通用的定义,“电子商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活动或形式,二是能够使交易活动进行的通讯设施。交易活动或形式所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前者包括大部分不同层次的商务活动,如工程设计、商务、交通、市场、广告、信息服务、结算、政府采购、保健、教育等;后者仅仅包括通过电子化实现的零售或配送等。通讯设施可以再分为两个部分:应用软件与网络。所有软件(如网络软件、EDI软件等)应可以在所有可能的通讯网络(如开放的、封闭的、私人的或非私人的网络)上运行。

13 3. 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2004年,OECD从业务流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再次定义: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的自动商务流程,既包括企业内部(intra)流程,也包括企业外部(inter)流程。电子商务的处理过程需要整合各项任务并且逾越单独的和个人的应用。

14 3. 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理解技术与商务过程的相互关系是理解电子商务定义的关键。电子商务的定义应当反映现代经济活动转变的状态,反映信息技术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否则,就不能区别存在多年的利用传真或电话进行的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的定义也不能局限于信息软件和通讯技术,它应当反映信息软件和通讯技术在全部商业过程价值链中的应用。

15 4. 《电子商务“十一五”规划》对电子商务的定义
2007年6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首次提出,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即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而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电子商务涵盖了不同经济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体现了信息技术网络化应用的根本特性,即信息资源高度共享、社会行为高度协同所带来的经济活动高效率和高效能。

16 4. 《电子商务“十一五”规划》对电子商务的定义
相对于前面所述的各种定义,本定义更为宽泛。从宏观角度讲,这样的定义有利于整个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与高度重视,其核心思想是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高度融合,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和社会生活各层面,全方位推进不同模式、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应用。但从实际应用角度看,这种定义很难界定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从而给电子商务的统计、政策制定和法律调整带来较大的难度。

17 (二)本书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广义与狭义
从广义角度讲,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对电子商务广义定义的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考虑。如果将“现代信息技术”看作为一个子集,“商务”看作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参见图1-1)。

18 (二)本书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广义与狭义
图1-1 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子集的交集

19 (二)本书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广义与狭义
电子合同签署阶段 电子支付 阶段 商品(服务) 送达阶段 图1-2 电子商务交易的三个阶段

20 (二)本书给出的电子商务定 义:广义与狭义
(二)本书给出的电子商务定 义:广义与狭义 电子商务的狭义定义不仅将电子商务纳入了商务活动的三个主要阶段,使电子商务成为一种可测的交易活动,使之具有了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意义,而且使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有了明确的切入点,使之具有了法学意义。通过对不同阶段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可以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体系。本书的写作思路也是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三个阶段构思的。

21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电子商务构造了虚拟商业环境。
第二,电子商务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真正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 第三,电子商务实现了是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 第四、交易自动化、迅捷化。

22 二、电子商务的范围与分类 (一)电子商务的范围 1. 实物产品与信息产品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使现代商品交易中的产品或服务分化为两大类:实物产品和信息产品(参见图1-3)。

23 (一)电子商务的范围 图1-3 现代商品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分化 www.usstec.com 实物产品(服务) 商品交易中的产品(服务)
信息产品(服务) 实物产品(服务) 图1-3 现代商品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分化

24 1. 实物产品与信息产品 实物产品是指提供给市场的,能够满足消费者或用户某一需求或欲望的任何有形物品和服务。
实物产品一般包括核心产品和形式产品。核心产品是指向顾客提供的产品的基本效用或利益;形式产品是指核心产品借以实现的形式或目标市场对某一需求的特定满足形式,包括品质、式样、特征、商标及包装。

25 1. 实物产品与信息产品 信息产品是利用信息技术,通过数字计算加工手段而生成的能够满足消费者或用户某一需求或欲望的任何无形物品。这类产品信息量大、传输快捷、容易保存,便于复制,主要分布在信息交互、娱乐、上层建筑等领域。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电子邮件、网络软件、网络游戏、电子支付、网络服务等一大批信息产品或在线服务得以开发和实现,使得产品的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与此相类似,服务产品也分化为实物服务和信息服务。

26 2. 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中产品的分化,使商品交易市场演变为两个截然不同的分市场:实体市场和虚拟市场。虚拟市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实体市场的市场形式。与实体市场相互形成对应,在虚拟市场中也有独立的主体、客体和交易模式。虚拟市场的主体是网民,截止2007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12.3%,网民总人数达到1.62亿, 造就了巨大的虚拟产品消费群体。虚拟市场的客体是实体产品和信息产品,其交易模式有多种类型。

27 2. 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 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产品、过程和参与者的虚拟化程度,可以设计一个三维坐标图(图1-4)。在图1-3中,产品为纵坐标,过程为横坐标,参与者为水平坐标,箭头的指向表示虚拟程度的高低,即离原点越远,产品、过程和参与者的虚拟化程度越高。据此,我们可以将坐标图显示的空间划为8个部分。左下方带有阴影的方格表示的商务形式为传统商务,此种形式的商务的3种要素都是物质形态的;而右上方阴影表示的方格则代表纯粹的电子商务,其中包括的三个要素都是数字化的。而所有其他方格所包含的三个要素则兼有实物性和虚拟性,即它们所包含的3种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变量是非数字形式的。

28 2. 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 图1-4 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示意图

29 2. 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 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在纯粹的实体市场上,交易各方采用传统交易手段进行交易;而纯粹的虚拟市场上,交易各方采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交易。在实体市场和虚拟市场之间有一个过渡,存在着不同手段交叉使用的交易市场。在商品交易三个主要阶段(合同签署、款项支付和商品送达)中,除实体物品的配送外,实体市场越来越多地采用虚拟市场的交易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实体市场的交易手段已经被虚拟市场的交易手段所替代。

30 3. 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 由于电子商务手段的出现,实体产品和信息产品中都有一部分产品开始使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交易。当我们排除了使用传统手段交易的实体产品和信息产品后,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分辨出在使用电子商务手段交易的实物产品和信息产品,包括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这就是电子商务市场的两个主要部分(参见图1-5)。

31 3. 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 图1-5 电子商务的市场分布 www.usstec.com 实物产品(服务) 使用传统 交易手段 实体市场 全 球
虚拟市场 实物产品(服务) 使用传统 交易手段 使用电子商务 国际市场使用 电子商务手段 国内市场使用 信息产品(服务) 图1-5 电子商务的市场分布

32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1. B2C、B2B和G2B 电子商务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这也是我们理解电子商务内涵及其范围的很好的途径。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它是利用因特网直接沟通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当当网(

33 1. B2C、B2B和G2B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它又可以分两种,一种是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它是在开放的网络中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伙伴,与伙伴进行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另一种是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它是在过去一直有交易关系或者今后一定要继续进行交易的企业间,为了相同的经济利益,共同进行的设计、开发或全面进行市场及库存管理而利用的信息网络。企业可以使用网络向供应商订货、接收发票和付款,其优点是交易伙伴固定、交易关系持续,安全性较强。上海电子口岸亿通网就属于此类。实际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所使用的网络不同:前者使用因特网,而后者使用专用网络或增值网络上运行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34 1. B2C、B2B和G2B G2B(Government to Business)即是政府与企业方面的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覆盖政府与企业组织间的各项事务。最典型的是政府的网上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清单,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投标获得政府的订单。同样,在公司税的征收上,政府也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征税工作。目前G2B的应用已经有了长足的进展。

35 2. 贸易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 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两类商业活动:一类是贸易型电子商务,一类是服务型电子商务。
贸易型电子商务是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的信息产品的贸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有形货物的电子交易仍然需要利用传统物流配送渠道如邮政、快递和物流配送系统;而无形的信息产品的交易则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标的物的交付。

36 2. 贸易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 服务型的电子商务包括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和通过网络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的经营活动。服务型电子商务区别于贸易型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不移转任何财产,而只提供某种设施、因特网接入、传输、信息服务等。ISP(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是为电子商务提供基础性服务的主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交易平台服务、电子邮件、主机服务等服务;认证机构即是为电子商务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主体。就提供信息服务而言,许多主体往往是兼顾信息转让和信息服务,二者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但是在法律上,贸易和服务之间的差别还是存在。

37 3. EDI商务、互联网商务、内联网商务与移动商务
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四种形式: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商务、因特网(Internet)商务、内联网(Intranet)商务、移动(mobile)商务。 EDI商务,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的定义,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简单地说,EDI就是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

38 3. EDI商务、互联网商务、内联网商务与移动商务
EDI主要应用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贸易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定货和付款方式,EDI大大节约了时间和费用。相对于因特网,EDI较好地解决了安全保障问题。但是,由于EDI必须租用EDI网络上的专线,即通过购买增值网服务才能实现,费用较高;也由于需要有专业的EDI操作人员,需要贸易伙伴也使用EDI,因此只有大公司才有能力使用EDI。这种状况使EDI虽然已经存在了30多年,但至今仍未广泛普及。近年来,基于因特网、使用可扩展标识语言(Extensible Mark Language,XML)的EDI,即web-EDI,或称open-EDI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EDI。而在EDI基础上发展起来的eBXML,已经成为新世纪电子商务推广的重点。

39 3. EDI商务、互联网商务、内联 网商务与移动商务
因特网商务是现代商务的新形式。它以计算机、通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实现营销、购物服务。它突破了传统商业生产、批发、零售及进、销、存、调的流转程序与营销模式,真正实现了少投入、低成本、零库存、高效率,避免了商品的无效搬运,从而实现了社会资源的高效运转和最大节余。消费者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厂商的限制,广泛浏览,充分比较,模拟使用,力求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为满意的商品和服务。

40 3. EDI商务、互联网商务、内联网商务与移动商务
移动电子商务是近两年产生的电子商务的一个新的分支。移动电子商务利用移动网络的无线连通性,允许各种非PC设备(如:手机、PDA、车载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在电子商务服务器上检索数据,开展交易。目前,移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新亮点。

41 3. EDI商务、互联网商务、内联网商务与移动商务
内联网商务是利用企业内部网络开展的商务活动。Intranet 是 Intra-business Internet 的缩写,是指运用Internet技术,在企业内部所建立的网络系统。Intranet只有企业内部的人员可以使用,信息存取只限于企业内部,并在安全的控制下连上Internet。一般Intranet多设有防火墙程序,以避免未经授权的人进入。由于建立成本较低,所以Intranet目前发展迅速。企业开展Intranet商务,一方面可以节省许多文件往来时间,方便沟通管理并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通过网络与客户提供双向沟通,适时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特色,并且提升服务品质。

42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 1. 酝酿起步阶段 世界电子商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术的开发,引起许多国家的注意。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美国、英国和西欧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开始采用EDI技术进行贸易,形成涌动全球的“无纸贸易”热潮。 20世纪90年代以来,Internet在全球爆炸性增长并迅速普及,使得现代商业具有不断增长的供货能力、客户需求和全球竞争三大特征。在这一新趋势下,一种基于因特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出现并发展起来。

43 2. 迅速膨胀阶段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第85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以下简称电子商业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行为,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正式颁布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指南》(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ith Guide to Enactment 1996)。当时电子商业的叫法比较流行,故该文件的中文版翻译为《电子商业示范法》。以后人们接受了电子商务的说法,很多人重新翻译为《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了避免混淆,本书仍称之为《电子商业示范法》。

44 2. 迅速膨胀阶段 1997年4月15日,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商务环境等方面的行动原则进行了规定。同年7月1日,美国政府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提出了开展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措施。该文件第一次将因特网的影响于200年前的工业革命相提并论,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和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一年,通过因特网形成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亿美元。

45 2. 迅速膨胀阶段 1998 年,IBM、HP等跨国公司相继宣布该年度为“电子商务年”,得到众多信息技术公司和商务公司的响应。1999年12月14日,Ziff-Davis杂志牵头组织研究了世界上第一个因特网商务标准(T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 Version 1.0 – 1999),虽然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文本,但遵守这一标准的销售商的确在随后的几年中获得了更大的发展。 2000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549亿美元。

46 3. 稳步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因特网经济遭到第一次沉重的打击。美国纳斯达克指数爆跌,网络股的价值缩水使得投资人忧心重重。一时间,众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因特网经济的泡沫上。尤其是作为电子商务典范的美国亚马逊公司经营情况的恶化,8848等电子商务公司的倒闭,更加大了人们对电子商务的恐惧心理,似乎电子商务已经走到崩溃的边缘。 面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形势,联合国有关组织加大了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的力度。2001年5月10日,联合国促进贸易和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 与结构化信息标准发展组织(OASIS) 正式批准了ebXML标准,为拓展一个统一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47 3. 稳步发展阶段 2001年11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发表了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亲自作序的《2001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 这一长达40万字的报告,在充分考察电子商务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构造了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模式和实践方法;并对电子商务的应用进行了全面总结。应当说,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时刻,这一报告对于促进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48 3. 稳步发展阶段 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第56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这是联合国继电子商务示范法后通过的又一部涉及电子商务的重要法律。该法试图通过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签字行为,建立一种安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活动中的全面推广。会议之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电子订约的立法工作,并提出了电子订约立法的整体构思。

49 3. 稳步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也相继推出各种鼓励政策,继续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摆脱了世界经济萎缩和IT行业泡沫破灭的影响,步入了稳步发展阶段。

50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6年信息经济报告》, 2000年到2005年,全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保持了较快地发展速度。截止到2005年底,世界的上网用户总人数达到 万人,和2004年同期相比增长19.5%。表1-1显示了世界不同地区互联网用户数量和发展水平。如此庞大的使用群体奠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Economy Report Uited Nations website:

51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表1-1 世界不同地区互联网用户数量和发展水平(2000~2005)单位:人 表中英文翻译
左边:世界、发达国家、亚洲、欧洲、北美、太平洋、发展中国家、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太平洋、东欧和独联体 上边:百分比 下边:资料来源: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国际电信同盟世界电信指标数据库计算。

52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2000年,美国网上销售(B2C)在零售贸易或服务业销售额所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还只有0.9%和0.8%。然而,其增长率大大高出总的零售贸易增长率。根据美国人口调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统计,2006年电子商务零售贸易(B2C)交易额达到1087亿美元,已经占到全部零售额的2.8%。图1-6显示了1999年到2007年第2季度美国电子商务零售贸易(B2C)高速增长的情况。

53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图1-6 1999年第4季度到2007年第2季度美国零售贸易(B2C)电子商务高速增长的情况
图中“Q”为“季度”的英文缩写。实线是没有调整过的实际统计数据,虚线是调整过的数据。

54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根据欧盟和部分国家的电子商务报告,发达国家的芬兰、瑞典、丹麦等国,企业网上采购的比例已经达到60%以上;发展中国家的新加坡、特立尼达、多巴哥等也达到40%以上(参见图1-7)。

55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图1-7 2004年或所知最近年份企业通过因特网下订单和接订单的情况 (部分国家和地区)
图 年或所知最近年份企业通过因特网下订单和接订单的情况 (部分国家和地区)

56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逐步完善。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网络普及率达到12.3%;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1.7%,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62万上网用户人数的261倍;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量达到 Mbps;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25.408M的12 293倍(参见表1-2)。

57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表1-2 中国网络基础发展状况

58 4. 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2005年,我国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人民币,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人民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2%。中小企业成为电子商务的积极实践者,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2%。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日益创新,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6月26日。

59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自身的规范要求导致电子商务法的产生。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电子商务交易及其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成为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商事行为,应当遵循传统商法的一般规则。电子商务在网上进行的各种商业行为,即在线商业行为,因商业手段、交易方式、传导介质的改变,导致传统的商法难以解决因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而引起的相关问题。

60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所以,电子商务法不是试图涉及所有的商业领域,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商业运作规则,而是将重点放在探讨因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法律问题。这也就界定了电子商务法研究的范围:电子商务法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殊问题。

61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了解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非常重要。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与电子商务的运作范围密切相关,仅仅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因特网上进行的交易是不全面的。

62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1. 传统的商品交易流程
一宗传统的商品交易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复杂系统,包括市场准备、商品展示、沟通、谈判、签约、支付、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图1-9显示了上述环节。而整个交易过程又可以分为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阶段。

63 1. 传统的商品交易流程 图1-8 传统商品交易的不同环节 www.usstec.com 市场准备 商品展示 沟通谈判 合同签署 支付 配送
售后服务 交易前 交易中 交易后 图1-8 传统商品交易的不同环节

64 1. 传统的商品交易流程 图1-8的流程可以简化为具有一般性质的三个阶段,即合同签署阶段、款项支付阶段、商品送达阶段(参见图1-9)。

65 1. 传统的商品交易流程 图1-9 具有一般性质的商品交易的三个阶段

66 1. 传统的商品交易流程 图1-8的流程可以简化为具有一般性质的三个阶段,即合同签署阶段、款项支付阶段、商品送达阶段(参见图1-9)。
图1-9 具有一般性质的商品交易的三个阶段

67 1. 传统的商品交易流程 上述三个阶段可以说明如下: (1)合同签署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买卖双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所做的各项工作。
(2)款项支付阶段。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开始履行合同。买方要按照合同的要求,筹集款项并进行支付。比较常见的是现金支付,也有以货易货的形式。 (3)商品送达阶段。商品送达是传统商品交易的最后一个阶段。卖方收到买方的货款后,备货、组货,将商品包装、起运、发货。卖方需要跟踪发出的货物,并提供售后的服务。

68 2. 商品交易三个阶段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不同表现形式
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流程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实体产品与虚拟产品、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传统送货与电子送货交错出现。所以,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图1-9所示的传统商品交易的三个阶段都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参见图1-10)。例如,音乐作品可以以实体形式存在,也可以以软体形式存在;其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网络支付;而送达形式可以是实体光盘的配送,也可以通过网络的直接传输。

69 2. 商品交易三个阶段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不同表现形式
合同签 署阶段 纸质 合同 电子 款项支付阶段 传统 支付 产品送达阶段 实体产 品送达 虚拟产 图1-10 商品交易三个阶段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不同表现形式

70 3. 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模式 按照商品交易的不同阶段和不同表现形式,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可以分为8种类型(参见表1-3)。而这些模式,除第八种外,都是电子商务法需要考虑的。

71 3. 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模式 表1-3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同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 合同阶段 支付阶段 商品送达阶段 备注 模式Ⅰ 电子合同
电子支付 电子送达 虚拟产品(服务) 模式Ⅱ 传统支付 传统送达 实体产品(服务) 模式Ⅲ 传统合同 模式Ⅳ 模式Ⅴ 模式Ⅵ 模式Ⅶ 模式Ⅷ

72 3. 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模式 在上述商品交易的8种不同模式中,有两种是比较特殊的:
三个阶段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即模式Ⅰ,也就是完全电子商务,这种模式是电子交易的最高级形式。 三个阶段都不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即模式Ⅷ,这种模式不属于电子商务的统计范畴。 对于大部分商品交易来说,是介于模式Ⅰ与模式Ⅷ之间的模式,这些模式是“不完全”的电子商务模式。但这些模式在商品交易的三个阶段都不同程度的与电子商务发生联系。所以,电子商务法也需要考虑这些交易模式,或者说,需要结合使用电子商务法和现行商法对这些交易进行调整。

73 (三)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利用因特网构成的虚拟市场完成各种商务活动,这个虚拟市场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务环境的新环境。厂商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在这个新环境里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此产生了大量传统商事法律难以调整的法律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为下述11种。

74 1.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网站是电子商务运营的基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资金信息等均需要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网站或其他人设立的网站发布、传递和储存。规范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是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在通过中介服务商提供的平台进行交易情况下,电子商务法必须确定中介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同时电子商务法也需要确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设立电子商务网站、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电子商务网站与进入网站购物的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75 2.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任何长期固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人不经登记就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发出或接受网络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虚拟主体的存在使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电子商务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且确定哪些主体可以进入虚拟市场从事在线业务。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需要政府管制的配合,主要依赖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和认证中心的认证制度加以解决。

76 3.电子合同问题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结清的或数额小的交易毋须记录外,一般都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以此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而在在线交易情形下,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中。这些记录方式不仅容易被涂擦、删改、复制、遗失,而且不能脱离其记录工具(计算机)而作为证据独立存在。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别而引起的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书面形式、签名有效性、合同收讫、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面。

77 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 问题 在线交易的标的物分两种,一种有形货物,另一种是无形的信息产品。应当说,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当然,对于物流配送中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也要作一些探讨。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的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78 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务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网络咨询服务等,这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受到特殊规范的商业形式,转移至因特网后,需要新的条例加以规范和管制,这一领域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

79 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下,支付往往采用汇款或交货付款方式,而典型的电子商务则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支付和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安全保障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80 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 财产保护问题 因特网为企业带来了新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在这个特殊的经营环境中,同样会产生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似,有些则是网络环境产生的新的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与网上新形态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有关,特别是因为域名、网页、数据库等引起一些传统法律体系中没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需要探讨新的法律规则。这便是在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

81 8.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线市场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上购物的便捷性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突出的问题。在我国商业信用不高的状况下,网上出售的商品可能良莠不齐,质量难以让消费者信赖,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退赔、修理或其他方式的救济又很困难,方便的网络购物很可能变得不方便甚至使人敬而远之。法律需要寻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法和途径,制定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法,保障网上商品的质量,保证网上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解决由于交易双方信誉不实或无效信息发生的交易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82 9.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问题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但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又给商业数据的保护带来麻烦。在线消费(购物或接受信息服务)均需要将个人资料传送给银行和商家,而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网络时代普遍现象。如何规范银行和商家的利用行为,保护商业数据和消费者的隐私权成为一个新的棘手问题。此外,商业信息涉及跨境传输时的保护问题也不可忽视。

83 10.网上税收问题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是应当纳税的,但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税也是很有必要的。从实际运作情况看,由于网络交易是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因此征税管理十分困难。每天通过因特网所传递的资料数据相当庞大,其中某些信息就是商品,如果要监管所有的灰祝匦攵运械男畔⒍冀泄耍庠谑率瞪鲜遣豢赡艿摹L剿魍缯魉暗挠行Х椒ㄊ撬胺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法进行征税,必然要涉及到税务票据问题,但电子发票的实际运用技术尚不成熟,其法律效力也有较大的争议,这方面的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

84 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虽然在线交易是在“网络”这个特殊的“虚拟环境”中完成的,但实体社会的商法框架和体系对电子商务仍然有效,电子商务法只是解决在线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这里有一个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由于因特网的超地域性,法院管辖范围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因此,对于网络环境引起的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等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85 二、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性质 与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二、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性质 与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依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法的地位是指一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位置,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能够在法律体系中形成独立存在的位置,才可能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适应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要求,符合一定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只有现行法律难以调整现行社会关系或社会发展要求突破现行法律框架时,才有独立部门法的出现。

86 二、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性质 与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二、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性质 与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就电子商务而言,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在线商业行为而发生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对象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显著区别。因此,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形成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孕育了新的部门法——电子商务法。

87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传统民法及民事程序法很难直接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表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传统媒体管理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信息交流方式。 传统商法以现实中的商主体和商行为调整对象。面对因特网环境下的商业行为,建立完善的规范体系确保这种特殊环境和手段下的商务运行安全有序,成为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因此,建立在线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管制制度、建立身份认证和其他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的运作程序成为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

88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系统性、集成性等特点使现行分割的行业管理和调控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典型的在线交易从网上选购商品或订购到支付和货物交付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具有系统性和集成性的特点,而它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卫生、质量监督等都是分立的。面对传统法律难以解决的大量新问题,有必要制定应付新问题的法律,而这些分门别类的法律综合起来即形成一门新法学——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也就是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范。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商业活动的主宰形式,而电子商务法也将在商事法领域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89 (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特 征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即包括传统民法领域的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又有新领域的电子签名法、数字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从总体上属于商法范畴。商法是公法干预下的私法,它是以任意性规范为基础的,同时有许多强制性规范,甚至在有些规范中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90 (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特征 传统商法的主要特点是习惯性和无国界性。商法一开始只是商人在商业交往中自然形成的行业惯例,并随商业的扩展而传播各地。现代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均走向制定法或成文法,而且表现出强烈的强制色彩。制定法使现代商法呈现出一定地域色彩,但在商事行为法或交易法领域亦呈现世界性趋同趋势。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商事法具有了较高程度的超地域性,而这种全球化特征在电子商务法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较早地制定了供各国参照模仿及补充适用的示范法,起到了统一观念和原则的作用,为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协调一致奠定了基础。因此,电子商务法首要特征是全球性。

91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互联网络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代表,以网络为手段的商务活动规则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技术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主要调整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2)技术性。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特别是在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中使用的密钥技术、公钥技术、数字证书等均是一定技术规则应用。实际上,网络本身的运作也需要一定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92 (一)电子商务法的独立地位 (3)开放性。电子商务法是以数据电文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文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各种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术都能发挥作用。 (4)复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比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电子支付中需要有银行提供网络化服务。

93 三、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一)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随着因特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务交易中的使用正在急剧增加。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遇到的法律障碍,也可能使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或有效性受到影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94 (二)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谈到交易安全,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技术保障措施。但仅从技术角度讲,安全保障就存在许多问题。防火墙(fire wall)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十分重要,但认为只要有了一道防火墙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则是一种幼稚的想法。实际上,防火墙仅仅保护了网络的“大门 ”,“黑客”一旦“入门”便可横行无阻。虽然计算机专家从各个角度开发了许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措施,但仍难以完全保障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众多商家和消费者仍然对网络上大量进行商业活动心存疑虑。

95 (二)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由于犯罪分子的攻击手段在不断发展,而安全技术与管理又总是落后于攻击手段的发展,因此网络交易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不可避免的。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能依靠法律进行惩处,当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为的法律调整。这是保护网络交易安全的最终手段。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需要大量的资金,人们在经济性和安全性的选择方面,常常倾向于前者而忽略后者。所以,需要通过法律的威慑力,使具有犯罪意识的人产生畏惧心理,达到惩一警百的效果;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使公民了解在网络交易中什么行为是违法,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运作环境。

96 (二)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还是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我国还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 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仍然应当抓紧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落实,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97 (三)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之所以提及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因为国家有关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或已经过时,因为那些文件起草时,还没有预见到电子商务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通过规定要使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义。尽管国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广泛地使用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同时,也有必要对新型通信技术制订相应的法律和规范。

98 (三)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电子商务法还有助于补救现有法律的缺陷。因为国家一级立法的不完备会对商务活动造成障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与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如果我国对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法规与国际规范有较大差异和不明确性,将会限制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

99 (四)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促进电子商务的使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交易各方之间高效率的使用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按组织法与行为法划分,电子商务法在性质上应属于行为法或者是交易行为法的范畴,它同原有的商事法律相配合,以调整具体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100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也需要相应的立法。目前不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方面的工作。本节将简要介绍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立法,介绍我国已有的电子商务立法,并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一些设想和看法。

101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早期立法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展开的。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国家和企业开始大量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计算机数据的法律问题.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规则的制订展开的。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ANSI/ASC/X12标准。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DI)。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了《关于计算机记录法律效力的建议》.

102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早期立法
1990年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UN/EDIFACT标准的推出统一了世界贸易数据交换中的标准,使得利用电子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务活动有了可能。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等文件。1993年10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EDI法律基础。

103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1.国际组织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因特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商界积极地探索和运用这种新经济模式的同时,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也积极地探索规范这种经济运行的法律体制,以便为新经济运行提供安全有序的法律环境。这一立法努力仍然是由联合国为先导的。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意在向各国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议会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框架,尤其是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作出了开创性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文本”。

104 1.国际组织 1999年9月1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颁布了《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旨在解决障碍电子交易形式推广应用基础性问题――电子签名及其安全性、可靠性、真实性问题。草案提出电子签字与强化电子签字的概念,并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认证机构等作了规范。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2001年,联合国网站: 其他国际组织也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和国家之间电子商务共同原则的探索和制定。国际商会、经合组织、欧盟等是这方面工作的积极推动者。

105 1.国际组织 1995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国际认证及证书统一作业规程》,其目的在于寻求“新数字签名立法一体化及和谐,希望能将范围广泛的认证(签名)之法律——包括经认证的签名发展为统一的商业标准,以便在商业交易过程中认定个人的有效行为(无论是通过传统纸张还是通过电子方式)。国际商会在1997年月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则包含了对于数字签名应用的规范以及认证机构所应扮演的角色,可以说是针对现行国际性电子交易所制订的具体规则,它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另外,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定《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

106 1.国际组织 1998年月10月,经合组织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 欧盟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107 1.国际组织 2000年,欧盟将电子商务立法作为它启动欧洲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计划完成电子商务的立法,包括对版权的规定、远程金融服务的规定、电子银行的规定、电子商务的规定等等。此外,在布鲁塞尔-罗马条约中还要讨论合同法、网上争端解决办法等立法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7年达成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三个协议是:《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另外,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

108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1994年1日,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7年7月1日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立法规划。 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f Uniform State Law,NCCUSL),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现在已经为大多数州批准生效。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采纳。对于《统一电子交易法》与《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的大部分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在2003年5月修正时加以纳入。另外,美国还制定颁布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字法》。

109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1999年12月14日,美国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Internet商务标准(T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 Version 1.0,1999)。这一标准是由Ziff-Davis杂志牵头,组织了301位世界著名的Internet和IT业巨头、相关记者、民间团体、学者等制定的。整个标准分7项、47款;每一款项都注明是“最低要求”还是“最佳选择”。如果一个销售商宣称自己的网上商店符合这一标准,那它必须达到所有的最低标准。虽然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文本,但有理由相信它在相当程度上规范了利用Internet从事零售业的网上商店需要遵从的标准。

110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许多国家对电子商务也在立法上及时作出了反映,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新问题,制定新的法律。后一方面的工作最初是从电子签字开始的,即通过立法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自美国犹他州1995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后,英国、新加坡、泰国、德国等国也开展了这方面的立法。此后,各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如公司注册,税收、交易安全等都制定了相当一批单项法律和政策规则。

111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27个国家通过了电子签名方面立法(参见表1-4),另外还有很多国家已经拿出了草案,目前正在立法程序之中。

112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表1-4 世界各国电子签名立法一览表 www.usstec.com
[1] 严格地说,俄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并非电子签字专门立法。但其中第5条第3款规定,对于经电子签字认证的自动信息和电信系统所储存和传输的文件,本法承认其法律效力。如果自动信息系统包含有能确认签字身份的技术方案,那么,电子数字签字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对电子数字签字则没有定义)。确认电子数字签字的权利必须置于立法机构的规范之下。考虑到其通过时间早在1995年1月25日,甚至早于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字法,应该是世界上最早关于电子签字的法律,故而予以收录。

113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从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和德国的《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短短5、6年时间,就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正在制定电子商务的单行规则和综合法规,这在世界立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114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进展 2000年以后,联合国公布了两个重要的电子商务文件。一个是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第56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 。这是联合国继《电子商业示范法》后通过的又一部涉及电子商务的重要法律。该法试图通过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签字行为,建立一种安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活动中的全面推广。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又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示范法。

115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进展 《电子签字示范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电子签字的要求、签字人的行为、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电子签字的可信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各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另一个是2005年11月23日,联合国第60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这个公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早先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和《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该公约旨在消除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障碍,消除现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在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障碍,加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上的可预见性,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这个公约提出了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基本要求。截止2006年底,已经有中国、新加坡、俄罗斯联邦等10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

116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1998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但是,由于在电子商务立法条件和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歧,2004年前国家和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管制方面,几乎没有涉及电子商务规制的内容。2004年以后,我国开始了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并由此进入到一个崭新的立法阶段。

117 (一)前期的主要工作 1. 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草拟制定有关计算机方面的法规。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首次对电子信息保密给予规范。1991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人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118 1. 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理,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设立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119 2. 合同法有关数据电文的规定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为电子合同的推广应用以及为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合同法》第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6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这些规定寄希望于既有的合同法框架下使电子合同也能够推行和运作。但是,这些简单的规范还不能保证电子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不能解决因特网交易中合同的缔结、履行和争议等问题,因此,这些条文基本上没有得到应用。

120 3. 地方立法的探索 虽然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立法没有开展,但围绕电子商务的地方规章的出台却始终没有停止过,其内容从电子商务经营的工商登记备案、证券等特殊行业的登记许可到CA认证管理、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等,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的建设作出了贡献。

121 3. 地方立法的探索 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意在将在线经营行为纳入工商管理渠道。通告规定,凡从事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行为)可通过因特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红盾315(

122 3. 地方立法的探索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出台了《上海市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数字认证的法律效力,为数字证书的推广应用扫清障碍。 2002年12月6日,为规范电子交易活动,维护电子交易正常秩序,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子交易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电子合同、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23 3. 地方立法的探索 2003年7月4日,文化部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提出了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基本要求,开始实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年检制度,制定了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条件,要求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

124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时期 2004年到2007年,对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来说,应当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三年。在这三年中,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迅速推进,突出表现在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突破,中央部委政策法规大量颁布,行业协会也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有关的条例的起草。

125 1. 国家层面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与相关政策规划的起草工作
从国家层面上看,2004年以来有5个重要文件发布: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7年6月2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信息化办公室颁布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126 2. 中央各部委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的出台 2004年以来,中央各部委着力推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先后出台了多部政策法规:
2005年2月8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该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该办法主要包括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127 2. 中央各部委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的出台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128 2. 中央各部委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的出台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设立与变更业务、管理风险监督、接管与终止等。 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3月30日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垃圾邮件的界定原则,制订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建立了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和处罚措施。

129 2. 中央各部委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的出台 2006年7月12日文化部、信息产业部颁布了《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6年12月11日,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规范网络音乐市场。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现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该指导意见要求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130 3. 行业协会有关电子商务规范的辅助工作 2004年以来,围绕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建设,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规范也相继出台:
2004年11月28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游戏专业委员会公布了《绿色网络游戏推荐标准》。这是国内第一部涉及网络游戏的行业标准。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的《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因为它处于联系支付方、服务方、销售方、购买方的枢纽地位,选择它能达到管中窥豹之效。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131 3. 行业协会有关电子商务规范 的辅助工作 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上述两个文件是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制定的。两个文件已经于2006年3月1日实施。2007年7月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提出在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的要求。

132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所在。我国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有关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交易中必须涉及到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等的法律效力还没有作出规定,造成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处于自发的、无序的发展状态。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更是造成部门条例、地方条例的冲突,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为此许多学者呼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133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34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先综合立法后分别立法”的思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关键问题的看法。基本法制定出来,指导实践,规范实践,但不要限制实践的发展。如果立法不适应了,还可以修正。

135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联合国采用了第二种立法思路。1996年首先出台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这是一部电子商务的综合性示范法;2001年出台了《电子签名示范法》,专门解决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电子签名;2005年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旨在推广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的应用。而我国主要采取了第一种立法思路,这是根据我国立法环境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选择。在实际运作中,我国从电子商务运作的关键问题入手,首先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进而考虑了认证服务的规范问题。后续的问题,如电子合同问题、网上交易规范问题、商务数据保护问题等,目前正在逐步考虑之中。

136 (二)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电子商务法属于商法范畴,商法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是确保交易安全。同样,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目的也应当是交易安全的保护。具体地说,电子商务立法旨在为电子商务提供一套透明的、稳定的、有效的行为规则,以使在线经营者有一个稳定和安全的预期,在公平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同时,电子商务立法旨在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和谐统一的法律环境,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当然,在制定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也应当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有余地,或者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行业自治和当事人自治,鼓励商界探索新的规则,使限制性的规定建立在维护交易安全合理的基础上。

137 (二)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笔者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的五个基本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 4.安全原则 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138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并非改变或完全推翻原有的法律规则和体系,而只是改变某些方面或者增加一些新规则。因此,电子商务法仍然应当放在传统法律框架中加以解决,在传统法不能解决或不能保障交易安全时,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新问题。因此,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包括整个法律体系。但是,通常我们在讲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时,并不涉及整个法律环境,而只涉及在网络环境下诞生的与电子商务和网络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法律领域。

139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法律体系,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电子商务法只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称谓,它应当包括许多子类,这些子类共同构成一个完成的体系调整电子商务及其有关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这个体系构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立法模式和设计。我国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到目前为止还不甚明朗。我们认为理想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门类的法律:

140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网络服务和网络管制立法。电子商务是网络环境中运行或者离不开网络工具,同时所有的网络经营者均向消费者或社会提供相同的服务――信息发布、传输、贮存等服务,因此网站建设和运营不仅关系着整个电子商务运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本身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关网站设立、网络安全管制、网络技术或信息服务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需要新的法律调整,此类规范构成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141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2)电子商务主体立法和市场管制立法。电子商务的主体部分是现实中的企业或新设的在线企业利用网络开展传统的商务活动,因此,有关在线经营活动开展的条件、主体公示要求或在线企业的管制、在线企业商业行为的控制、法律责任等,也成为网络环境下必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这也就需要专门的立法规范。

142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3)电子商务交易法。电子商务最突出的特征是交易信息无纸化、电子化、网络化,而传统以书面合同为基础的合同法难解决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交易规范。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规范,除了确立《合同法》有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外,更重要的是确立电子签字、数字认证等安全措施,使电子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安全运行特征;同时该法应对电子合同履行中引起的特殊问题作出规范,如电子支付和货物配送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问题。

143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4)在线电子支付立法。网络普及,特别电子支付与商务活动融合在一起不仅对电子商务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它使人类社会能够彻底实现支付电子化、网络化、无纸化。 (5)网上商业行为的规制。广告、拍卖、证券等属于特殊的商事领域,法律给予特别的规范和调整,当这些商务移植到网上进行时,如何进行规范和调整便成为一个新问题。为此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网上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特殊商行为。同时,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商事行为、侵犯他人商业利益的行为也需要特殊规范。

144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6)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任何营业行为均要向国家交纳税收,电子商务也不例外。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仅有计税手段变化的问题,而且有要不要征税、征收什么税、如何征收等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和国内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但是将来电子税收仍然需要制定新的规则调整。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是远距离的、非面对面的交易,不仅涉及传统有形货物的买卖,而且涉及信息产品贸易和信息服务,如何规范在线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网上销售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均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新问题。这就需要增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制定新的适应网上消费特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5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8)网上商业数据的利用规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立法。网络环境为商家收集、分析、利用客户资料和商业信息提供了方便,为防止商家滥用商业数据,保护消费者隐私,需要针对网络商业数据的保护制定专门立法,以规范网上商业数据的征集与利用。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广义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146 (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9)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电子商务在法律适用、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仍然适用传统法律。但是,电子商务环境和手段的特殊性在许多方面又改变了传统法律规则,因此需要新的规则。同时,为了寻求在网络环境下更加有效、迅速的争议解决办法,世界各国也在探索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这些又构成电子商务中特殊程序法。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至少涉及上述九个方面新规范、新规则,至于采取什么方式立法需要立法者根据情况选择。笔者认为这九个方面基本上构成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

147 思考题 1.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内涵与分类。 2.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3. 试论述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4. 简述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5. 电子商务法应包括哪些核心内容? 6. 比较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148 本章案例 本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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