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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法動態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說明
內政部政風處 9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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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法動態 1.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98.4.22公佈施行) 2.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抓紅包條款 (98.8.24行政院第3163次院會通過
現立法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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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貪污治罪條例 增訂第6-1條:不明財產來源之說明義務 對象:第4條至第6條之被告
增訂第10條第2項:舉證責任之轉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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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件 財產有異常增加之事實 (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得命公務員說明者 (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 犯第4-6條的被告
不包括行為人犯罪前所擁有之財產 其他人並無權要求說明 公務員僅就其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義務 客觀要件 財產有異常增加之事實 (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得命公務員說明者 (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 犯第4-6條的被告 指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實 並非所有公務員均負有說明義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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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 公務員本人 未成年子女 配偶 財產總額 超過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 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其後(三年任一年所增加)
自涉嫌犯罪時起 一年 二年 三年 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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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義務 所得財物應予追繳 輕罪立法例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說明不實者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或 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不明財產來源額度以下之罰金 所得財物應予追繳 輕罪立法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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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證明者錢怎麼處理 來 源 可 疑 財 物 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 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10條第2項 未能證明者錢怎麼處理 來 源 可 疑 財 物 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 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 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經法院判決有罪時 應予追繳,並依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價額或財產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財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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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財產如何計算 應就其超過而且可疑的40萬元財產說明其來源 公務員(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人) 新臺幣440萬元 101年之財產總額
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 之綜合所得總額 財產總額 超過 100年合併申報之 綜合所得總額 新臺幣200萬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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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構成行賄罪。
對違背職務行為、人民送紅包有罪嗎 現行法規範(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 -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構成行賄罪。 -但如屬職務上之行為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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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立法背景 (目前立法院審議中) 不構成犯罪,引發外界質疑 「收錢的人有罪,送錢的人沒事」之不公義現象。
訂定立法,可導正國人請客、送紅包好辦事之錯誤觀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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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公務員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送紅包 行賄情事 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送紅包 行賄情事 公務員 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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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包括金錢、飲宴、喝花酒等)。這種表示不管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
違法行為有---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不正利益 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包括金錢、飲宴、喝花酒等)。這種表示不管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 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也同意了,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 期約 行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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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 不違背職務:指公務員在職務上之行為,亦即 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 之行為而言。
不違背職務行賄: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在 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事。 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 例如: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被害人害怕權勢而同意或交付賄賂,因為被害人沒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但構成公務員因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罪。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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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違背」職務 ---實例 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 但承包商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就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 構成之罪: 甲承包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 乙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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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不違背」職務 ---實例 甲承包商施作的工程都依照合約,並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望乙公務員盡快通過工程驗收結算,就請乙喝花酒、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 構成之罪: 甲承包商: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乙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罪。 甲到行政機關申請核發案件,希望承辦公務員乙趕快給或趕快通過,就在申請資料裡放紅包給公務員乙,此時,不管公務員有沒有收下紅包 送錢的人:都會構成「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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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 之區別 賄賂: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 賂或不正利益所買通,而雙方相互間 有對價關係而言。
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則該財物即非賄賂而為一般餽贈。 二者區別: 1.以他人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為前提。 2.公務員之職務行為與賄賂或不正利益有一定對價關係。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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餽贈與賄賂 之區別 對價關係如何判斷? 應就職務之行為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的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如雙方具有對價關係,縱使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給付,均難謂與職務無關,事前或事後給付,均構成賄賂。 受贈財物之違反為行政責任。 收受賄賂則為刑事責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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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某公有土地巡査員於取締違規時,遇民眾致贈水果禮盒一盒,請求該巡查員不要取締,如何處理。
不可收受。 本情形已非單純餽贈,如該巡查員受贈,二者間具有對價關係,有可能為違背職務遭致刑事訴追。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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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法動態 結語 根除紅包文化! 貪 瀆 零容忍 廉政反貪 中流砥柱 勇於任事、興利除弊 當一個快樂公務員 掌握脈動、激發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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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 公正 自持 無私 依法 行政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說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經行政院97年8月1日頒佈實施,希望公務員執行職務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行為有共同遵守之標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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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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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字 有無職務利害關係 ?? 正常社交禮俗($3,000) 3日內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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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均為本規範所稱公務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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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 或
費用補(獎)助 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 或 已訂立承攬、買賣 其他契約關係 因本機關(構)業務之 決定、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 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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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關係--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 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
地政士(代書)與地政機關。 防火管理人或消防設備(師)士與消防機關。 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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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關係--指揮監督 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 本部與地方政府社福團體、宗教團體等。 營建署與營造業者。 移民署與跨境婚姻媒合團體。
警政署與義警、民防組織及保全業者。 消防署與義勇消防組織及爆竹煙火製造業。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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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關係--費用補(獎)助 如本部補助地方政府社福等民間團體 本部獎勵某慈善團體……等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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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尋求、進行 或 有利害關係-- 訂立承攬、買賣 或 其他契約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 或 有利害關係 訂立承攬、買賣 或 其他契約關係 如:機關正在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招標作業 機關與某廠商之間:有利害關係 不論是某廠商擬參與投標 已參與投標 或 已得標 均屬有利害關係。 其他契約關係:指機關與民間企業、團體或個 人,簽訂租賃契約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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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 但同一年度 來自同一來源 受贈財物以 NT3000 10000為限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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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定義--公務禮儀 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 參訪,致贈或受贈之紀念品。 如: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 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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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贈 財 物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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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定義--受贈財物 指以無償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提供其他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均屬之。 EX:禮券?會員證?
謹慎!《該拒絕能拒絕,就要拒絕!》 因小失大! 遇有「受贈財物」事件 先思考---彼此的關係?! 是否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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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求公務員須簽報長官 並知會政風單位 保護公務員 即時澄清事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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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如何處理
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應予拒絕或退還。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1.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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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如何處理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處理程序 1.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處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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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如何處理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若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 交往朋友者: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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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怎麼收? (一)機關長官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 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得否收受部 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可以收受
二者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致贈之禮金屬飲宴應酬之例外規定,惟不可超過正常社交禮俗(NT3,000元) 若金額偏高,則該長官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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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怎麼收? (無上下隸屬關係)致贈之禮金? (二)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 得收受
禮金價額以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或同一年度同一來源受贈之財物不逾新臺幣10,000元為限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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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怎麼收? (三)機關同仁結婚,親屬朋友或經常往 來朋友所致贈之禮金,有無正常社 交禮俗之限制? 無職務利害關係--不受金額限制,得收受之
無須簽報知會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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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怎麼收? (四)機關同仁結婚其承辦申辦案件 之廠商致贈之禮金得否收受? 結婚宴客依禮俗以至親好友、長官、同事、同學等情誼深者為邀請對象。
對於與承辦公務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民眾,應避免通知或濫發請帖,否則恐造成不良觀感並與規範例外之規定牴觸。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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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怎麼收? 亦須遵守正常社交禮俗之規定? (五)除結婚外,其他活動受贈之財物
除結婚外,其他如訂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亦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之規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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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長官陞遷時,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一盆蘭花表示祝賀,該長官得否收受 ?
可以收受 陞遷之受贈財物,屬陞遷異動之例外 規定 每一個人『分擔』金額不超過3,000元為準,並非該盆蘭花之總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元。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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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因生日,獲長官致贈 蛋糕,可否接受? (2)另若機關首長生日,部屬合資贈送蛋糕,長官可否收受?
二者雖有指揮監督關係,公務員獲長官致贈蛋糕,屬長官對部屬之慰問範疇為本規範所允許。 部屬合資贈送蛋糕給長官,長官可以接受,但限於市價500元以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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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同仁甲出國旅遊,回國上班後致贈辦公室長官及其他同仁當地名產(紀念品)各一包,可以收受嗎 ?
長官、同仁得收受之。 長官:與甲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當地 名產(紀念品)市價在500元以 下,得收受之。 其他同仁:與甲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市價在3,000元以內之,紀念 品得收受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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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擔任官股代表或財團法人董監事,受贈財物的規定為何?
由董事長以法人名義致贈之財物與長官之獎勵、慰問之性質同,可以收受。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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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因為公司股票上市贈送禮品與承辦採購單位分享喜悅,可否收受
廠商公司股票上市係屬偶發而非刻意,雖與採購單位形成職務利害關係,惟尚無影響特定權利之虞,且致贈禮品市價不超過500元,或對機關多數人為之市價不超過1,000元,得收受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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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於補助款核准後為表達感謝致贈禮品可否收受
非偶發不可收受,否則有可能造成對價關係。 公務員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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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甲公司至機關課室贈送月曆及筆記等公司宣導品如何處理?
可以收受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辦公日誌,由於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另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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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或同仁基於公務至其他機關參訪或接待來訪之外賓致贈或受贈紀念品之處理規定
屬公務禮儀,皆得收受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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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於年節時送禮至工務所及採購主辦單位可否收受?
不可以收受! 承包廠商與工務所及採購主辦單位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應予拒絕或退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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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廠商送禮至承辦人家中,承辦人如何處理 ?
人在家中,應當場予以拒絕退還。 當時不在家或無法立即退還,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並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公務員透過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推定」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仍應予究責,防止公務員透過白手套收賄情事。 為避免困擾,公務員應向家人宣導如有民眾或廠商送禮至家中,應予拒絕並通知公務員本人依本規範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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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者至移民服務站,將水果禮盒一盒置於承辦人桌上即離開,承辦人不及拒絕如何處理 ?
無法立即拒絕退還者,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並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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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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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能去嗎? 原則:不得參加 例外: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 參加。
3.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 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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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限制? 處理程序 1.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等公開舉辦之活動: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2.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無額度限制。 3.另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無須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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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職務上無利害關係,如何處理?
可以參加 惟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 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 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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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參加?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包括餐宴、球敘、唱歌、旅遊等社交活動)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係,但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公務員於就任新職前(如採購業務主管)仍宜避免參加該機關得標廠商所主辦之餐會。 另外,如公務員出入之餐廳過於奢華,恐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亦應避免。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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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地方政府會議或民間團體座談,會後餐敘得否參加 ?
得參加 公務員可以參與因公務聯繫於正當場所辦理之餐敘,事前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才可以參加。 惟如餐敘地點及方式與職務顯不相宜,有影響機關廉潔形象之虞,或尚無以此聯繫公務之必要者,仍不應參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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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中央、其他部會會後餐敘之規定 中央各部會無上下隸屬之指揮監督關係,並無職務上之利害,原則上得參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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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督導業務視察、出差開會至地方政府或所屬機關飲宴規定如何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本例進行督訪之同仁需判斷邀宴用餐之地點及餐點是否屬簡便飲食。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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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邀請縣政府警察分局、派出所同仁參加聯誼會,並設宴席宴請派出所同仁感謝其辛勞如何處理 ?
原則:不可以參加 該隊與警方具有申請、補助及獎勵等職務利害關係。 如係基於公務禮儀 確有必要者,應於事前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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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義勇消防隊舉辦歲末年終餐會邀請消防署同仁參加聚餐,消防署可以派員參加嗎 ?
原則:不可以參加 該隊與消防署具有指揮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 如係基於公務禮儀確有必要者,應於事前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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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得否於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
原則:不得接受 參與驗收、會勘等工作之公務員與該廠商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所以公務員不得接受餐飲招待。 例外:若於無適當食宿場所或交通不便等地辦理上項工作,得予接受 惟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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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 ? 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 ?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 ? 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 ? 得參加。尾牙、開工、上樑等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後,得參加。 由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 不得參加摸彩。參加摸彩即屬於受贈財物。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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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餐廳用餐中,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買單付款,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
不得收受 應退還餐費給該廠商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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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部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相關公(工)會舉辦年會等會議或活動,機關派員參加,得否接受該公(工)會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
飲宴餐敘: 原則:不得參加 如符合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屬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之例外情形,應事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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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部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相關公(工)會舉辦年會等會議或活動,機關派員參加,得否接受該公(工)會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
紀念品: 倘機關派1人參加,且該紀念品價值500元以下者,得收受之且不需簽報知會。 若機關派2人以上參加時,需考量多人收受紀念品之總額是否超過1,000元,未超過則得收受之,超過則應予退還或拒絕。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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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除拒絕參加外,還需要哪些保護自己的做法 ?
建議: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以保護公務員。 當拒絕邀宴後,如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後遭人構陷、檢舉或滋生弊端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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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如何處理 ?
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單位時,應填報登錄表 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得先以口頭(包括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政風單位告知,嗣後再填寫該知會表。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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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託 關 說 請託關說 關心:表達注意、關懷之情。 關切:單純反映民意,二者均非關說。 關說:有疏通之意,會造成公務員壓力。 受贈財物
請 託 關 說 關心:表達注意、關懷之情。 關切:單純反映民意,二者均非關說。 關說:有疏通之意,會造成公務員壓力。 受贈財物 請託關說 飲宴應酬 出席演講座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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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定義--請託關說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如各類民眾申請案之處理、執行檢查、查緝、取締、核課及裁處等業務之對象。 如:交通違規要求抽單,實質違建介入要求緩拆等。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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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請託關說 怎麼辦 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登錄。 對本規範如有疑義洽詢管道: 直接洽詢機關之政風人員。
機關未設政風單位者,由協辦政風或首長指 定之人員處理。 受理諮詢人員有疑義者,送請上一級政風機 構處理。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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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或民意代表針對採購規格之訂定或員工升遷等問題,加以詢問、關心(切)、建議、推薦或為其他要求時如何處理 ?
業者或民意代表對「特定」公務員之人事升遷調動或標案採購規格之訂定或修改, 若對於「特定之公務員或業務之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有所影響。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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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酒後駕車,遭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員警開單告發,民眾請託有力人士希望員警予以撤銷該張違規單。員警該如何處理 ?
違規單係公文書,無法偽造事實或任意撤銷,員警遇此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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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意代表受民眾之託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渠外籍配偶之面談給予通過,應如何處理 ?
本例面談要求通融,已對執行具體事項 之准駁有所影響。 遇此類關說,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 知會政風單位。 3日內 簽報長官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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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無法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之處理 ?
遇有請託關說,可能因專業不足或業務不熟悉,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俾保護公務員自身之權益。 3日內 簽報長官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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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及稿費限制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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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加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及稿費之限制。
公務員參加公部門 以外所舉辦之活動 支領鐘點費額度 領取稿費額度 每千字不得超過 新臺幣2,000元 每小時不得超過 新臺幣5,000元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所邀請或籌劃者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 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建議比照辦理。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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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登錄後前往。 演講之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 5,000元。
實務 某移民公會舉辦會員大會,邀請入出國及移 民署某服務站主任演講「移民業務之現況與 檢討」,演講費每小時3,000元,服務站 主任可否應邀前往? 可前往擔任講座 二者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登錄後前往。 演講之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 5,000元。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雖無明定,建議比照 辦理,以避免遭外界質疑。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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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務員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之限制 除有其他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請參閱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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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務員甲參與昔日軍中同袍乙所召集之互助會,又擔任其申辦汽車信用貸款之保證人如何處理 ?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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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推 動 廉 政 倫 理 邁 向 乾 淨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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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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