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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介紹 內政部社會司 專門委員 祝健芳 2017年3月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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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介紹 內政部社會司 專門委員 祝健芳 2017年3月3日星期五

2 學經歷介紹 學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學士 現職 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 經歷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保育組組長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老人福利科股長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長 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者福利科科長

3 身心障礙專法立法宗旨演變 殘障福利法:69年通過26條、79年修正成31條政府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力更生。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86年全文修正8章75條93年增訂為78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服務措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6年全文修正為9章109條、100年增訂為9章116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4 我國身心障礙鑑定制度的演進 1980:殘障福利法通過 1981:我國身心障礙手冊分類與障礙程度的鑑定標準起始
規定只有重度者領有手冊 1981:我國身心障礙手冊分類與障礙程度的鑑定標準起始 7 個障礙類別,障礙等級只有3 級 1990:修正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手冊發放標準的定義放寬 11 個障礙類別,等級修正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四級,1995納入精神障礙者增為12類 1997:更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現階段我國鑑定制度: 以醫療觀點作為主要分類原則 測量層面著重「生理損傷」及「功能限制」 14 個障礙類別,2003擴增為16類 根據鑑定標準,可以觀察到我國鑑定系統,仍以醫療觀點作為主要分類原則,測量層面著重「生理損傷」及「功能限制」兩種概念層次,甚少帶入環境的影響以社會參與的角度為障礙鑑定的依據。 2007:更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帶入活動參與 整合社會模式 4

5 我國身心障礙人口成長趨勢

6 100年底我國身心障礙者各障別人數暨占全體身心障礙者之百分比

7 我國身心障礙者致障成因分析 (100年底) 先天佔總障礙人口比例12.49% 疾病佔總障礙人口比例58.18%
意外佔總障礙人口比例6.61% 交通事故佔總障礙人口比例3.94% 職業傷害佔總障礙人口比例2.66% 其他佔總障礙人口比例16.12%

8 我國身心障礙者障礙等級分布情形 (100年底人數)

9 身心障礙者年齡分析 (100年底人數) 年齡層分布比例: 0~未滿15歲: 45,464人占4.13%
身心障礙者年齡分析 (100年底人數) 年齡層分布比例: 0~未滿15歲: 45,464人占4.13% 15~未滿65歲:647,782人占58.86% 65歲以上: 407,190人占37.00%

10 96年修法緣起 配合國際潮流應積極朝向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保障方向修正。
為使障礙類別與先進國家標準一致,達到國際接軌符合ICF分類系統,周延的考量身體結構、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與人為因素是否導致障礙,而不單純以疾病作為障礙類別。 在有限資源下,鑑定機制由專業團隊共同決定,替代現行醫師一人決定之制度,使用福利服務亦由專業團隊評估需求結果提供,使資源發揮最佳效益,以滿足真正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以符合社會大眾認同之公平正義。

11 96年及100年二次修法重點介紹 96年修正草案採全面翻修,由8章78條修正為9章109條;100年部份修正,條文增至116條。
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2章名稱修正為「保健醫療權益」。 第4章名稱修正為「就業權益」。 第5章名稱修正為「支持服務」,內容則整併原先第5章福利服務及第6章福利機構。 新増第6章經濟安全及第7章保護服務專章。

12 修法重點及影響 為與國際接軌改變身心障礙者定義,不再依據疾病及損傷部位界定。 依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八大分類系統(ICF)』進行鑑定
不再只靠單ㄧ專科醫生執行鑑定 籌組醫事、社工、特教、職輔等專業團隊執行鑑定

13 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改變身心障礙證明(原手冊)及福利核發流程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及福利服務措施,需由政府籌組之專業團隊作成之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報告結果為提供服務依據。 改變福利提供僅依據身分或部分依據資產調查給予之限制,納入評估機制。 需求評估應考量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

14 新制鑑定說明(一) 身心障礙鑑定方式分為「一般流程」及「併同辦理流程」兩種。
一般流程為至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鑑定表後,至指定醫院辦理醫療鑑定,鑑定完成後由社政單位另行派員辦理需求評估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併同辦理流程仍為至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鑑定表後,由鑑定機構之醫師、鑑定專員及主管機關之需求評估人員共同組成團隊,併同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 選擇「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得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欲指定鑑定醫師辦理鑑定者,應選擇「一般流程」。

15 新制鑑定流程圖(一)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戶籍所在地公所: 社會局(處)評估審核 社會局(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領取申請表(附件1)及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 社會局(處)評估審核 於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社會局(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人 方式1 一般流程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 社會局(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16 新制鑑定說明(二) 身心障礙鑑定,分為「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2條)。
申請「重新鑑定」: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由醫師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 「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效期屆滿時仍需重新鑑定。

17 新制鑑定流程圖(二) 戶籍所在地公所: 申請人 社會局(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重新鑑定
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 社會局(處)依據鑑定報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社會局(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重新鑑定 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戶籍所在地公所: 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鑑定醫師進行身體功能與結構之鑑定 鑑定醫師依據原領有之身心障礙手冊上記載之障別及等級進行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轉換 申請人

18 新制鑑定流程說明(三)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應在10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衛生主管機關就鑑定報告進行審核後,應將該鑑定報告於10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辦理社政評估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 18 18

19 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 核發證明 社政單位 確認身心障礙者資格、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綜合等級 10日
區(鄉鎮市)公所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核發證明 社政單位 確認身心障礙者資格、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醫 院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書 10日 d 活動及參與 e 環境因素 10日 鑑定綜合等級 摘錄北醫團隊 19 19

20 需求評估新制 整合評估各項福利服務,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連結服務,簡化申請程序。 合理配置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於實際需求民眾,並轉介服務提供單位。
持續蒐集各項表達性需求,建構未來法定服務項目發展方向。 20

21 需求評估說明(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條) 需求評估包含項目如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之行動不便、第58條與第59條之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及復康巴士服務之社政評估 社政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鑑定報告記載之障礙類別、程度及活動參與和環境等資訊,評估是否符合必要陪伴者優惠及行動不便之條件,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後,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作業時間為15個工作天) 21 21

22 需求評估說明(二) 2.本法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第51條家庭照顧者服務及第71條經濟補助之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表達的需求主動辦理訪談,藉以蒐集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資訊後進行判定,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後,依據評估結果連接資源提供服務。 22

23 需求評估流程 詳見附件2、附件3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取得福利服務 照會服務提供單位 23 社政單位取得鑑定報告後受理、分案 個人照顧:
家庭支持服務: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 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 品質之服務 詳見附件2、附件3 23 23

24 異議申覆說明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24

25 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 申請 鑑定及評估 需求評估 主責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地方社政機關/需求評估團隊
執行單位 地方社政機關/ 需求評估團隊 指定鑑定醫院 地方衛生機關 需求評估及審查 申覆 福利及服務提供單位 案準備評估 行動不便及陪伴者優惠評估 /核發證明 核定服務 民眾申請 機構外 機構內 醫療鑑定 行政 審查 作業流程 鑑定 報告書 照會 異議 申覆 原則每5年1次 例外經行政院衛生署無法減輕或恢復之障礙類別可逕行換證免重新鑑定

26 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改變ㄧ證終身有效,改採定期換證制
為使政府能有效管理與運用社會福利資源,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以5年為限,每5年重新評估提供。 障礙類別屬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即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7 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明定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應主動申請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身心障礙者效期屆滿前60日針對尚未提出申請者以書面通知其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明確規範身心障礙者應主動申請,及地方政府應主動通知之行政程序,政府如有疏失民眾可依法提請訴願。

28 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60日內辦理。

29 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程序(§14)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60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效期屆滿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60日 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前提出延後辦理之主張: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60日內辦理。 逾期未申請證明將被註銷。 效期屆滿後,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得逕依第6條、第7條辦理申請新證,惟原有之本法相關權益將中斷至新證生效日。 90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無須寄發書面通知對象為: 1.已於效期屆滿前90日至60日(約1個月期間)提出申請者。 2.其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30 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明定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後之暫時性權利保護及障礙程度有變更者或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之處理機制
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地方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已依前項規定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31 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為適時提供身心障礙者療育與服務,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發現疑似之通報責任及受理單位30日主動提供協助之處理時限。
促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更積極受理疑似通報案件,進而提早掌握新增之身心障礙者

32 新制時程規劃-分階段作業 96年修法5年後施行(96年7月11日+5年=101年7月11日)100年修法調整為二階段作業 對象:1.新申請
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 障礙者 32

33 說明日出條款範圍及全面換證之作業程序 身權法修正通過施行日96年7月11日 101年7月11日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正式施行 104年7月11日前依新制完成手冊註記效期者之鑑定與需求評估行 108年7月11日前全面依據新制完成換證作業 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正式施行,中央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新申請、重新鑑定及原手冊註記效期者依規完成相關作業。 原手冊註記效期者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四年內依據新制完成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鑑定與需求評估,即民國108年7月11日前完成全面換發新證。 涉及需求評估作業之條文,自公布後5年施行。第5條至第7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第56條及第71條,共12條。 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得逕依第6條、第7條辦理申請新證,惟原有之本法相關權益將中斷至新證生效日。 無法於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60日為限。

34 100年總則修正重點 第2條修正第三、七、十一款新增第十五、十六款
第三款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七款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十一款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十五款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第十六款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35 100年總則修正重點 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新增第十款 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新增第九款 第6條有關鑑定新制規定修正第四項
輔導及補助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事項。 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新增第九款 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第6條有關鑑定新制規定修正第四項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36 100年總則修正重點 第16條新增第三項為 第17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第17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7 100年總則修正重點 第20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8 醫療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檢查結果及個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行政院衛生署會銜內政部98年函頒「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公告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規範地方政府執行經費來源及程序等。

39 醫療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輔導由署立醫院優先開辦。 指定已設置身心障礙口腔門診與早期療育部門之醫院開辦。

40 醫療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醫之相關服務。並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包括:居家照護建議、復健治療建議、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建議、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心理諮商服務建議及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100年修正的23條新增第三項明確將出院準備計畫列為醫院評鑑項目。

41 教育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
修訂子法列入排富條款,補助家庭年所得未達一定額度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就學費用。 修訂減免標準由單純以障礙等級改為以家庭經濟條件、障礙等級及家庭障礙人數為補助額度標準。

42 100年修正教育權益重點 新增30條之ㄧ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43 100年修正教育權益重點 修正32條新增第2項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

44 就業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 職務再設計(身權法第33及37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之實施方式、經費補助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45 就業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雇主、主管機關及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促進其就業。(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準則第9條) 接受補助單位於2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應於14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準則第15條)

46 就業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 明定支持性就業服務與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內容
支持性就業服務:針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 庇護性就業服務:針對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之服務。 出院準備計畫: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47 庇護性就業修法重點及影響 同工同酬原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產能低於競爭性就業市場者,基於不同工者不同酬之原則,庇護性就業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庇護性就業除了薪資可依實際產能核薪外,其他如勞健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資遣退休應符合一般勞動條件;職災補償所採薪資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庇護性就業者之勞動安全。 庇護工場給付庇護性就業者職災補償後,得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的資格要件、期間、金額、比率及方式等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48 就業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修正2年後實施,98年8月實施較前一月增加7362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佔法定進用人數15.94%。
降低進用門檻 公立機關(構)由「50人以上」降為「34人以上」 私立機關(構)由「100人以上」降為「67人以上」 提高進用比例 公立機關(構)由「2%」提高至「3%」 私立機關(構)則不得低於「1%,且不得少於1人」 修正2年後實施,98年8月實施較前一月增加7362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佔法定進用人數15.94%。

49 就業權益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列為排除適用單位原有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四單位 新增排除適用單位有國防、海巡及航空站三單位。
本法38條第7項授權規定上述7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施行細則另定之。 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採列舉該七個單位哪些職務工作不適宜由身心障礙者擔任進而排除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

50 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後內容 警政單位: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擔任警勤區工作、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人犯押送、戒護、刑事案件處理、警衛安全之警察任務之人員。 消防單位:實際從事救災救護之人員。 關務單位:擔任查緝、驗貨、機動巡查、押運、理船、燈塔管理、艦艇駕駛、輪機之人員。 國防單位:從事軍情工作之人員。 海巡單位:從事海岸、海域巡防、犯罪查緝、安全檢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及漁業巡護之人員。 法務單位:擔任偵查、公訴、刑事執行、刑事及行政執行紀錄、法警事務、調查、矯正及駐衛警察工作之人員。 航空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實際從事消防救災救護之人員。

51 100年修正就業權益重點 修正38條新增第8、9項 依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52 100年修正就業權益重點 新增38條之ㄧ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53 100年修正就業權益重點 修正第46條及罰則98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得雇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違反前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4 100年修正就業權益重點 新增第46條之ㄧ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55 支持服務修法重點及影響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專業團隊之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各項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措施,進而提高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度,俾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涯發展歷程之生活需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籌組專業團隊依據法定福利服務事項執行法定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內政部正積極研訂評估工具及評估準則、培訓需求評估專業人員及輔導地方政府培植結合民間團體,後續依據評估結果提供福利服務事宜。

56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修正第48條新增第二項 修正第50條個人支持照顧序文文字並新增第八款為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服務流程、模式、資料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第50條個人支持照顧序文文字並新增第八款為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第51條提高家庭照顧能力序文修正為提高家庭生活品質,新增第五款為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57 支持服務修法重點(續) 明列個人支持照顧措施(§50) 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草案詳參附錄 居家照顧 生活重建 心理重建 社區居住
婚姻及生育輔導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課後照顧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草案詳參附錄 (一)居家照顧: 對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之身心障礙者,經專業評估後由專業服務人員至其家宅中提供之照顧服務。包含居家護理、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友善服務、送餐到家、到宅評估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等。(主責單位:社政及衛政) (二)生活重建: 對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提供日常活動、技藝陶冶、輔具指導等相關作業活動或訓練等,以改善或維持其獨立生活能力,協助其重建生活。(主責單位:社政及衛政) (三)心理重建: 由專業人員應用心理學之原則及方法,協助處理身心障礙者之心理適應問題,重建其完整人格及環境適應能力。(主責單位:衛政) (四)社區居住: 為提供需要生活支持與協助之身心障礙者多元居住服務型態之選擇,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組成專業服務團隊,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主責單位:社政)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由專業人員應用專業知能與技巧,提供身心障礙者有關兩性交往、性教育、婚姻諮商、生育保健及親職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主責單位:教育、衛政)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由社區內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醫療院所等提供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服務,包含日間照顧、住宿養護服務、餐飲服務、交通服務及休閒服務等。(主責單位:社政) (七)課後照顧: 社區內之國民中小學校、營利及非營利機構(團體)等提供身心障礙者課後照顧服務。(主責單位:教育)

58 支持服務修法重點(續) 明列家庭支持措施(§51) 有關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草案詳參附錄 臨時及短期照顧 照顧者支持 家庭托顧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有關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草案詳參附錄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59 支持服務修法重點(續) 明列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措施(§52)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60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修正第52條新增第二、三、四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61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新增第52條之ㄧ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制定辦法管理之。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62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新增第52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63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修正第53條第二、三項 於原第二項後增加「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修正為前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64 支持服務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明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依需求評估結果,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明定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資格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現正配合母法精神修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管理辦法並明定評估行動不便者之指標。

65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修正第56條新增第四項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即均需劃設2%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66 支持服務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修訂5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免費,民營者半價優待,及59條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待規定,是否需必要陪伴者,須經需求評估結果確認有必要時,方享有半價之優待,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67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修正第58條新增第四項 新增第58條之ㄧ 明確訂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新增第58條之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101年1 月1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68 支持服務修法重點及影響(續) 為促進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服務,相關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授權地方政府定之。又為鼓勵手語翻譯人員朝專業水準發展,明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5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98年1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身權法第61條第1項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69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新增第60條之ㄧ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70 100年修正支持服務重點 修正第69條之ㄧ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
前項勞動合作社之社員全數為視覺功能障礙者,並依法經營者,其營業稅稅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視為小規模營業人或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以百分之一為其營業稅稅率,以保障視覺障礙者收入。)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由專業服務人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有喘息的機會,適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壓力負擔。(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二)照顧者支持: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者提供之支持服務,如心理情感支持、經濟支持、親職教育、成長團體、資訊提供等服務。(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三)家庭托顧: 係指一種類似褓姆之服務模式,亦即家庭照顧者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附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促使社區內鄰近街坊互相照顧,而不必將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機構,使其得到良好之照顧服務及陪伴。(主責單位:社政)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安排相關課程以提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主責單位:社政、衛政)

71 經濟安全修法重點及影響 明確將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列為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措施,並規劃逐步實施。 現金補助政策易放難收,開辦前需詳加評估辦理之正當性。現有各項補助未來須經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另照顧者津貼也已列入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政策白皮書長程目標之具體策略規劃中。 年金保險部分已於國民年金法納入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72 71條現金補助項目 提供中低生活補助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 醫療費用 輔助器具補助 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以上各項補助措施均於公布5年後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73 保護服務修法重點及影響 比照兒少保護事件之處理程序,地方社政系統得以積極介入處理,以強化對於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之保障。
明確規範傳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74 修法重點介紹—保護服務(續)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75) 遺棄 身心虐待 限制自由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利用其行乞或供人參觀 強迫或誘騙結婚 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75 修法重點介紹—保護服務(續)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受不當對待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於受理案件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情況緊急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者,地方主管機關則應採取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村里長知悉得通報。(§76、§78)

76 100年修正保護服務重點 修正第76條責任通報人員增加村里幹事
修正第77條第一項將違反第75條各款情形之ㄧ者納入,俾利實務上解決因緊急安置身心障礙者衍生之相關費用問題。 配合修正罰則第95條第二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75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修正第81條第三項增列法人,以符合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實務作業需求。

77 修法重點介紹—保護服務(續) 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緊急安置期限,以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為原則,以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延長;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繼續保護安置期間應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聲請;期滿前應進行評估轉介至適當之服務單位,以符合其需求。(§80)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或聲請撤銷之;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相關之聲請;另對法院選定以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者擔任監護人,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對其執行監護職務進行監督責任;相關監督事宜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81)

78 內政部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內政部輔具資源入口網站可查詢ICF相關資料 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聯絡電話: ~5188 祝專門委員電話:

79 報告結束 感謝聆聽

80 新制推動現況參考文件 80

81 新舊制差異比較(一) 障礙者 16類 8大構造與功能分類 鑑定 指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
項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1年7月11日以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年7月11日以後) 障礙者 16類 8大構造與功能分類 鑑定 指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 需求評估 籌組專業團隊,依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81

82 新舊制差異比較(二) 效期 1.其他神經系統、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癲癇症者依身心障礙等級備註 2.醫師臨床判斷 原則:最長五年
項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1年7月11日以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年7月11日以後) 效期 1.其他神經系統、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癲癇症者依身心障礙等級備註 2.醫師臨床判斷 原則:最長五年 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 者逕予核發 例外:醫師臨床判斷 鑑定異議申請 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 原則: 1.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要 2.自行負擔40%相關費用,異議成立者才退還費用。 例外:逾期申請,作業費用自行負擔 權益保障 新證明核發前,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82 82

83 新舊制差異比較(三)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鑑 定報告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醫師 鑑定人員
現行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流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鑑 定報告 醫師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人員 衛生局核定 衛生局核定 社會局依鑑定報告進行評估後核發證明,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社會局依據鑑定結果核發手冊 民眾依據個別需求,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個別提出福利服務申請 社會局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進行需求評估後,連結服務提供單位,輸送服務 83 83

84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一) 階段 辦理單位 辦理內容 1.申請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
1.1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1.2填寫申請表,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 1.3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持鑑定表至指定鑑定機構辦理鑑定。 84

85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二) 階段 辦理單位 辦理內容 2.辦理 鑑定 鑑定機構 鑑定機構組成專業團隊辦理鑑定,並完 成鑑定報告
3.評估 確認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社會局(處)於取得衛生局核轉之身心障 礙鑑定報告後,依據鑑定報告結果資訊 判定是否符合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必 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服務準則。 4.核發 證明 符合鑑定障礙類別與鑑定綜合等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證明會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未達鑑定綜合等級「未達輕度」者,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 85

86 身心障礙證明欄位說明(一) 障礙等級:共分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等4級。
障礙類別:揭露該民眾依新制鑑定後之障礙類別,並以括弧註記其對應之ICF編碼。 ICD診斷:除帶入該位民眾經鑑定後之「疾病分類代碼」,並於括弧中註記民眾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以利證明使用人及各相關專業人員對應辨識。

87 身心障礙證明欄位說明(二)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註記該名身心障礙者是否享有「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如有相關註記,即表示該名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於「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免費、或民營者」需人陪伴,其必要陪伴者1人可享有免費或半價優待。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均可享有必要陪伴者1人前2項優惠措施。

88 身心障礙證明格式(正面)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照 片 黏 貼 處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有 效 期 限 ︼ 姓名 出生 日期 戶籍地址
聯絡人 關係 鑑定日期 重新鑑定日期 障礙等級

89 身心障礙證明格式(背面) 戶 籍 遷 移 註 記 鄉鎮 市區 村里 鄰 街路 門牌 遷入 日期 承辦人核章 障礙 類別
第○類【bXXX,SXXX】 ICD 診斷 317【06】 【備註】括號內數字為舊制障礙類別,其對應代碼如附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 【備註】僅針對有註記之項目享有優惠

90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一:一般性福利、大眾運輸、康樂場所必要陪伴者優惠、停車證、經濟安全等福利措施 民眾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主管機關
1、逕依一般性福利服務 規定提出申請(如稅捐、 學費及保險費減免) 2、取得必要陪伴者優惠 民眾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1、協助行動不便者申請專 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2、轉介申請低收、中低生 活補助、停車位成租租金 補助或購買貸款利息補貼 3、轉知復康巴士申請資訊 主管機關 90

91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二:輔具服務/輔具補助 輔具需求為 必評項目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輔具需求為 非必評項目 主管機關 審核 有 輔
地方輔具中心 進行評估 輔具需求為 必評項目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主管機關 輔具需求為 非必評項目 主管機關 審核 91

92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二:居家照顧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民眾 照管中心或居家 照顧評估單位 辦理居家照顧 向主管機關 服務評估 提出申請 有
照管中心或居家 照顧評估單位 辦理居家照顧 服務評估 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民眾 92

93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三:其他需需求評估之服務 依評 估結 果提 核發身心 供服 進行需求評估 障礙證明 主管機關 務 詳見福利服務項目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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