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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概要 主講人:謝正雄 0928─364907 political politica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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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大學長堤分校公共政策暨管理研究所
主講人:謝正雄 現任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主任 75年公務人員高考人事行政及格 東海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美國加州大學長堤分校公共政策暨管理研究所 political politica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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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曾說:人類天生就是政治性的動物 Man Is A Political Animal By Nature
在人類的歷史中為什麼會發生政治? 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曾說:人類天生就是政治性的動物 Man Is A Political Animal By Nature 人一生下來就要生活在國家政治體制之內,受國家的保護,也受國家的約束,人不可能離開國家政府而過獨立的生活 political politica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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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學者Austin Ranny:政治者為社會價值做權威性之分配
形成國家的歷史原因 一、人口不斷增加 二、生活環境的需要──水 三、治水的需求 政治:政者眾人之事也,治者管理也。 管理眾人之事者謂之政治。 美國政治學者Austin Ranny:政治者為社會價值做權威性之分配 Authoritative Allocation for Society Value political politica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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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特性:政治的目的是在謀求國家的生存與發展
政治的四大特點 一、 強制性:政府擁有強制的權力,要求人民去遵守, 人民在國家內服從法律與命令。 二、獨占性:國家政府的活動是唯一的、最高的,國家 中的任何組織團體都不能與其對抗。 三、中道性:國家不能偏向某一地區或團體,因儘量滿足 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公務員的地位要中立。 四、制度性:制度的建立是為了長治久安,不能因為執政 者的好惡或更替而有所不同。 political politica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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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政治 一、政治即是國家的活動。 二、政治即是權力、權威。 三、政治就是衝突的管理。 四、政治是為社會價值做權威性的分 配。
五、政治就是公共政策的決定。 六、政治即管理眾人之事。 political political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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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研究的三種取向概念 一、國家取向(Nation Orientation) 1、19世紀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
2、以國家概念做為主要的研究取向,探討 國家起源,性質與主權,政府的結構及 類型,憲法的條文與內容。 3、偏重制度與法律的研究法。 political political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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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力取向(Power Orientation) 1 、第一次世界大戰至第二次世界大戰。 2 、以權力概念做為主要的研究取向,探討
權力的形成、分配與執行,以及權力 的心理與社會基礎。 3 、偏重心理與社會的研究法。 political political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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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取向(Policy Orientation) 1 、第二次世界大戰迄今。 2 、以政策概念做為主要的研究取向,探討
政府制度及執行公共政策的過程,以及 政府政策的性質與目的。 3 、偏重行為與決策的研究法。 political political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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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Easton的政治系統理論 David Easton的Political System Theory 認為
政治系統雖是社會體系中的一個次級體系,但佔有極重要的地位。政治體系是一個開放的行為系統Open System ,受國內國外的社會環境影響與包圍,它必須對環境的變動有所反應並具有適應這種變化情勢的能力,才能生存。換言之,政治系統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處理來自環境的種種影響。 political political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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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系 Political System 環境 環境 輸入 Input 輸出 Output Demands; Supports
Actions; Policy 政治體系 Political System Feedback political political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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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化意義:是指個人透過學習獲取政治的行為定向與行為模式之發展過程。廣義而言,政治社會化的主要機構以家庭、學校、同儕團體、工作場合、大眾傳播媒體、利益團體及政治活動的場合為主。有時被稱為(政治學習)或(政治教育) 政治社會化功能: 1政治社會的團結與持續 2政治進步的指導與推動 3政治理想的揭示與培育 political political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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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政治文化是(公民文化),低度異質性,高度的國家與合法權威性的認同,政治參與是關心而不熱烈,不會泛政治化,容忍異己。
政治文化的意義:指政治社會中,其構成分子對於政治態度之心理與行為取向。換言之,政治文化即社會構成份子,在政治上之心理方面與行為模式的集體表現。 政治文化的三種類型 1偏狹的政治文化 2臣屬的政治文化 3參與的政治文化 最好的政治文化是(公民文化),低度異質性,高度的國家與合法權威性的認同,政治參與是關心而不熱烈,不會泛政治化,容忍異己。 political political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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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為促進民主政治的動力,為因應民主政治的需要而產生。
政黨:是自主且有組織的政治團體,從事候選人的提名及競選,以期獲得對政府與政策的控制。所以政黨必須是有組織、層級制的體系,以做為指揮運作之憑藉,並有一定規範來約束黨員,政黨是有紀律的政治團體。 黨─→尚黑。君子周而不黨,小人黨而不周 黨同伐異,狐群狗黨 PARTY 政黨只是部分而非全體,政黨不可能 容納全體國民。 political political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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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的主要活動 1提名候選人 2從事競選活動 3組織政府 4輔助性活動→舉辦餐會藝文活動等,使政 黨領袖和黨員打成一片。 政黨政治的原則
1多數決政治 2容忍政治 3服務政治 4法治政治 political political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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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造政黨:在國家權力之內,透過議 會政治結合起來,而逐漸形成的政黨 外造政黨:在國家權力之外,透過社 會運動號召民眾而形成的政黨。
二、執政黨:握有政權的政黨。 在野黨:與執政黨相抗衡,監督政府。 三、左派政黨:主張較為激進,要改變現狀 右派政黨:主張較為保守,希望維持現 狀。 political political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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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可分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係指具 有公民資格之國民,得以書面或其他方 式,選出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之權利。
選舉制度:伴隨著民主制度而出現,對政治體制,政黨政治和政治生活,都造成一定的影響與效果,但沒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選舉制度。定期改選是選舉制度的中心價值。 選舉:可分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係指具 有公民資格之國民,得以書面或其他方 式,選出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之權利。 被選舉權係指得被選為特定職位之權利 。憲法第十二章有詳細規定。 選舉權的限制:C130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在選區居住滿4 個月。 2、未被裭奪公權或宣告禁治產。 political political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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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的原則 1、普通:不能有特別之限制,如 種族、教育、性別、財 產等限制。 2、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種族、教育、性別、財 產等限制。 2、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3、直接:得票最多之候選人直接當選 4、無記名:秘密投票。 political political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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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一選區絕對多數制:當選者得票必須過半 數。(形成多黨制) 3、比例代表制:按政黨得票比例去分配席位。 (形成多黨制)
選舉制度: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得票最多者當選。 (形成兩黨制) 2、單一選區絕對多數制:當選者得票必須過半 數。(形成多黨制) 3、比例代表制:按政黨得票比例去分配席位。 (形成多黨制) 4、複數選區制:每一選區當選二人以上,如我 國縣市議員之選舉。(無黨無派可當選) 5、混合選舉制:一部分由單一選區選出,一部 分由比例代表選出,選民投兩票,一票選人 一票選黨。(形成兩大黨一小黨) political political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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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公民對其所選出之民意代表或政府 官員,在其任期屆滿前,得以投票 方式以罷免其職務之權利。 創制:公民得依法定程序,自行提出法案
並制定為法律之程序。 複決:公民對於憲法修正案或立法機關所 通過之法律案,有投票決定其通 過或存廢與否之權利。 political political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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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目前較為世界各國所採用的政治體制 有下列三種 內閣制Cabinet System 以英國為代表,從1215年
的大憲章開始慢慢累積而成的政治體制,是最 民主、影響最深遠的政治體制,其要點 1、虛位元首,行政權屬內閣,立法權屬國會。 2、副署制度,副署者負其責。 3、首相或總理(行政首長)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 4、內閣對國會負集體責任。內閣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 5、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權,內閣對國會有解散權, 兩者相對抗。重新訴之民意 6、議員對閣員有質詢之權。執政黨與在野黨針鋒相對 political political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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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 以美國為代表,其要點有:1776年獨立,1789年制定第一部憲法
1、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參、眾 兩院),分別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 有一定任期。司法屬於獨立的最高法院 2、總統一人獨攬大權,亦負全責。 3、總統對國會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有否決 權(Veto Power),除非參、眾兩院再 各以2/3的絕對多數通過。 4、分權與制衡。 political political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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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Two Head Executive System 以法國1961年第五共和憲法為代表,其要點有:成功的關鍵在於當總統與國會的多數黨分別屬於不同政
黨,如何任命內閣總理 1、總統由人民直選,有一定任期,並有憲 法上若干實權。 2、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向國會負責。 3、內閣閣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之。 4、國會對總理有不信任權,總統對國會有 解散權。 5、左右共治(Co-existence) 我國原是內閣制,幾次修憲後現為雙首長制,關鍵在於行政院院長的任命。 political political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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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如何使機關達到求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的目的。亦即如何 將對的人,放在對的位置,作對的事。Mr.Right。 人事制度的演進:
人事行政(人力資源管理、人事管理) 人事行政:如何使機關達到求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的目的。亦即如何 將對的人,放在對的位置,作對的事。Mr.Right。 人事制度的演進: 專制君主的恩賜制:將公務員當作是國王私人的僕役,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貴族時期的贍循制:王公貴族,任用私人,賣官鬻爵,將公務人員 當成物品一樣,可以做為買賣的標的。 政黨政治的分贓制(Spoil System):公務員職務簡單平常,普通 智能之人均能勝任,久任反而貽害甚大,主張服公職 屬於選舉勝利者,官職輪換的平民政治,亦即政府公 職的取與係基於政黨勢力、權位財勢及人情因素的考 量。 永業文官的功績制(Merit System):取材用人均以人的學識才能 及績效成就為標準,地位獲永久之保障。 political political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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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將考試權視為基本人權。
我國人事制度之介紹 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將考試權視為基本人權。 人事管理機關與範圍,規定於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人事制度的基本精神規定於憲法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考試取才之範圍規定於憲法第86條:「下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political political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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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涵:考選是人事管理的第一步,其主要功能是引進符合甄 補單位所設定之條件的人力,減少進用後所因不適用
公務人員之考選 基本內涵:考選是人事管理的第一步,其主要功能是引進符合甄 補單位所設定之條件的人力,減少進用後所因不適用 所衍生的訓練成本,因此考選工作是慎始的工作。 考試原則: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 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基此,考試院考 選部必須每年公布年度考試計畫,將各種考試之應考 年齡、考試類、科及分科之應試科目等事先公佈,使 應考人得事先準備。亦即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 、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 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詳情參閱考試院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網址: political political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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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三種。高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
考試種類: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三種。高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 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 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二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 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 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關、學校任職。 ◎上項所稱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 考試,指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 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相當初 等考試。 political political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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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 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考試資格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 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 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 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 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political political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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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 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
考試方式: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 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 所稱筆試,指以文字表達或劃記方式作答者。所稱口試,指以語 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所稱測驗,指 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所稱實地考試,指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考 評應考人之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專業技能。所稱審查著作或發 明,指就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憑證、照片、圖式、 樣品或模型等加以審查。所稱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指就 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之學經歷證件加以審查。 高考、普考及初等考試,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筆試方式行之。 political politica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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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1國文(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20%),考試時 間二小時。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各30%,英文40%)
考試科目: 高考三級: 普通科目:1國文(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20%),考試時 間二小時。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各30%,英文40%) 均採測驗題,共50題,每題 2分。 專業科目:每一類科共有六科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行政法、行政學、政治學、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公共管理。 一般民政:行政法、行政學、政治學、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地方政府與 政治。 人事行政:行政法、行政學、各國人事制度、現行考銓制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心理學。 財稅行政: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會計學、租稅各論、稅務法規。 會 計:財政學、會計審計法規、中級會計學、成本與管理 會計、政府會計、審計 學。 社會行政:行政法、社會福利服務、社會學、社會政策與立法、 社會研究法、社會 工作。 資訊處理:資料結構 、程式語言、電腦網路、系統分析與設計、資料庫應用、資訊 管理與資通安 全 political politica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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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科目:1國文(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20%),考試時間二小時。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各30%,英文
普通考試: 一、普通科目:1國文(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20%),考試時間二小時。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各30%,英文 40%)均採測驗題,共50題,每題 2分。 二、專業科目:每一類科共有四科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政治學概要、◎公共管理概要。 一般民政:※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政治學概要、◎地方自治概要。 人事行政:※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現行考銓制度概要、心理學概要。 財稅行政:◎財政學概要、◎稅務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民法概要。 會 計: ◎會計學概要、◎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審計學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社會行政:※行政法概要、◎社會工作概要、社會研究法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 立法概要。 資訊處理:※計算機概要、資料處理概要、資訊管理概要、程式設計概要 ◎為申論式與測驗式各占50%試題 ※為測驗式試題 餘採申論式試題 political politica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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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科目: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公民70%與英文30%。 二、專業科目:每一類科共有二科專業科目,全採測驗題。
初等考試: 一、普通科目: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公民70%與英文30%。 二、專業科目:每一類科共有二科專業科目,全採測驗題。 一般行政:法學大意、學政學大意。 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大意、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法學大意。 財稅行政:財政學大意、稅務法規大意。 會 計:會計學大意、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political political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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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
成績計算: 高考三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 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 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 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political political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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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 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
榜示錄取與分發: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 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 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 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二年。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 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 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political political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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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Human Right 依據「自然權利」與「社會契約」 理論,認為人權就是做為一個人所應享之權利, 其特性有三:
1固有性:人權是天賦的,先於國家或憲法而存在 ,是與生俱來的固有性。 2不可侵犯性:基本人權不受公權力的侵犯及剝奪 ,縱使自身亦不可自我放棄基本人權。如 自殺、自願為奴等。 3普遍性:指基本人權之享有不會因種族、膚色、 性別、身分財產及教育程度的差別而有 所不同。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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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自然法主張人人生而平等All man creates equal 任何的不平等都是人為的,所有國家公權力的行
使禁止恣意妄為,且應符合「正義原則」,因此 ,平等的意義乃從絕對平等轉變為考慮實際存在 的不平等,實現相對的平等。亦即「本質相同事 務為相同處理,本質不相同事物為不相同處理」 正義原則:現實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存在許多差別,國家 的行為不能因這些差別,而有不利於某些人的 差別待遇,有時為了追求實質的平等,是可以 藉由「合理差別待遇」來彌補。 憲法中的平等權; 1男女:兩性平權。 2宗教:C13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3種族:C5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4階級: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仕族。 5黨派: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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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自由:即人身自由,可以說是一切自由的基礎,如果沒有人 身自由,其他自由權利均將落空,所以人民身體自由
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 之前提。 「應予保障」 人民設立政府的目的。 「現行犯」: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被發現,被追呼為犯案人 或身上藏有違法物品 (法定機關) (法定程序) 「逮捕拘禁」 法官、檢察官、警察 傳票、拘票、押票 調查員、憲兵 通緝書、搜索票 「審問處罰」 法官 三級三審 「提審制度」:將犯罪嫌疑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到法院審問。 1法定提審:以書面告之並於24小時內送法院決定是否羈押。 2聲請提審:超過24小時未移送法院,本人或他人可聲請法院提 審。 3強制提審:任何機關不得拒絕法院之提審,應馬上將犯罪嫌犯 移送法院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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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自由:「住宅不受干擾」之自由,是屬於空間 自由,古時有「無故入人家宅者,格殺 勿論」之諺語,因為住所乃人之堡壘,
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身體自由的延伸 居住自由:「住宅不受干擾」之自由,是屬於空間 自由,古時有「無故入人家宅者,格殺 勿論」之諺語,因為住所乃人之堡壘, 享有絕對之安寧與安全,使人民得於其 中自由發展其人格,國家公權力除有法 律依據外,不得無故搜索、無故入侵及 無故查封。 遷徙自由:人民得自由行動與居住,亦包括短暫或 長期停留於某地,如人欲自國外返鄉或 前往國外。但法律對軍事要地、破產人 、刑事被告等均有限制遷徙的規定。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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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意見自由:人民將其內心的思想以各種形式表現於外的自由 ,自由形成意識,溝通知識與思想,以促進人類文明與文化 的發展。其主要價值有:
1追求真理:真理愈辯愈明。 2健全民主:提供豐富的資訊,增進人民做決定的正確性。 3表現自我:達成發展自我、實現自我及完成自我。 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真諦就是我不贊成你的話,但承認你有說話的權利 人人均有發言的權利,發表的時機不受限制,發表的內容不受 干涉,發表的結果不受處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暢所欲言 。但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其限制有: 1公益上禁止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之言論。 2私益上禁止公然侮辱他人或毀謗他人名譽。 講學自由:指人民藉由教育的方式,以發表並傳播其思想與意見之自由。 其涵義有三: 1設校講學之自由 2研究學術之自由 3發表學術之自由 著作自由:人民可藉由文字、圖畫或樂譜等自由表達意見,不受非法之干 涉,並且受法律之保障,如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法。 出版自由:係將著作以印刷、攝影及錄音方式散佈於大眾,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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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訊之自由:人民彼此可藉各種方式通訊傳 達或交換意見之自由,政府或任何人不得非 法限制、妨害、或侵犯其權利。 其涵義:
1人民通訊之過程不得阻礙或監聽。 2人民通訊之內容不得無故被扣押、隱匿或 拆閱。 人民在求生存的奮鬥過程中,自不免各有技術 上、業務上、生活上或感情上之秘密,不許他 人獲悉,如果在彼此通訊交換秘密之際,而受 到侵犯,至令密秘外洩,則足以使個人蒙受莫 大之損失與打擊。基此,秘密通訊有個人人格 自由發展與隱私權內涵。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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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之自由, 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
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 不利益。 其意涵有三: 1宗教平等 2宗教與政治分離 3宗教與教育分離 集會結社之自由 集會自由:不特定之多數人為交換意見,或討論問題 而暫時聚集一地,國家非依法律不得干涉 或剝奪。 結社自由:特定多數人為實現特定之目的,而長期組織 社團之自由。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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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 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 第7─24條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 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 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 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 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 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 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 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 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 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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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 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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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 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 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 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 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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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的尊重:國家負有尊重人民生命存在的義務,消極不得妄加殺戮, 積極需防止國民生存權遭受到不法侵害。死刑應否廢止,
第十五條 經濟受益權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生存權的涵義:包括下列兩大內容 1生命的尊重:國家負有尊重人民生命存在的義務,消極不得妄加殺戮, 積極需防止國民生存權遭受到不法侵害。死刑應否廢止, 墮胎應否禁止,自殺及安樂死等問題,頗值探討。 2生活的延續:國家要使人民維持其最低限度且合於人性尊嚴的生活, 如社會救濟及保險。 工作權的涵義:工作為個人生活的基礎,亦為社會經濟之命脈,若人民 之工作權受到侵害,其生存必受威脅,財產權亦將失其 附麗,安居樂業乃人民對統治者最基本之要求。其內涵包 括兩大面向: 1要求國家提供工作之機會:C152、C153、C154、增第10條之8 國家 有義務提供人民工作之機會。 2人民有選擇工作自由權:但國家對某些行業,因關係著公共安全與 社會秩序,有必要限制須具備專業知能力或資格。 財產權的意涵:具有經濟上價值的權利,如動產及不動產的物,或權利的 請求,如契約上的請求權,而精神上的智慧財產權,亦屬 憲法上所保障財產的範圍。憲法上對財產權的保障係指人 民對自己的財產具有自由的擁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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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人民對於國家政策、法令規章、公共利益或個人 權益,向民意機關或行政主管機關表達其希望作 為或不作為之意。但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第十六條 行政及司法之受益權 行政受益權── 請願:人民對於國家政策、法令規章、公共利益或個人 權益,向民意機關或行政主管機關表達其希望作 為或不作為之意。但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訴願: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其違法或不當, 致其權益受侵害,得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 求審查該處分當否,並為一定決定之制度。其主 要作用: 1行政機關自我審查 2減輕行政法院的負擔 3保障人民權利 司法受益權──訴訟:人民認為其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請 求法院審判排除侵害或賠償,以維護 其權利之受益權。包括民事、刑事、 行政及選舉訴訟四種。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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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亦為人民參政權,我國 國民凡符合法定資格者,均得參加考試院所舉 辦之考試,及格之後依法擔任公務 人員之權利
第十九條 依法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人民之自由權利除C7-C18列舉人權受保障之外,其 他自由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均受憲法 概括規定之保障,如人格權、隱私權、社會權、環境 權等等均受憲法之保障。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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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必要者):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考量手段與目的的 均衡。 1目的正當性原則:限制手段必須符合憲法的目的
第二十三條 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必要者):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考量手段與目的的 均衡。 1目的正當性原則:限制手段必須符合憲法的目的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2手段必要性原則: (1)在不久將來發生危害的機率非常大。 (2)危害發生後,處理的時間會非常緊迫。 (3)限制人權的手段是防止或處理危害不可或缺的。 3限制妥適性原則: (1)達到目的有許多手段。 (2)每種手段都會限制人權。 (3)選擇限制人權最少的手段。 法律保留原則:要對基本人權有所限制必須由法律本身加以規定,而 不得授權行政命令或法規。C170「本憲法所稱之法 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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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而平等是造物者賦予我們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 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三項權利,人们設立政府是為了獲致並 保障這些權利,而政府的權力乃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美國獨立宣言)統治者是人民選出來,人民是國家主人。 憲法產生的原因:在人類幾千年的文明歷史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時 光,都是君主專制的獨裁統治,統治者說的、講的、做的,就是憲法、法律、命令,被統治者不得違抗,否則身家性命不保,亦即統治 者可以 依循自己的意思,毫無限制行使國家統治權力,並恣意對人民 生命財 產予以剝奪。基於下列兩個原因,人類逐漸覺醒要爭取自身的權利。 5000年歷史中經歷夏、商、周、秦、漢、隋、唐、宋、元、明、清直到民國,每個朝代都有共通的特點,就是開始─→很強盛,最後─→逐漸衰敗。朝代最後都發生慘絕人寰的革命,死很多人,流很多血,經濟蕭條,人民顛沛流離。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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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性原因──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腐化。
〈一〉歷史原因──改朝換代,人類壽命有限,而每個朝代的強盛與衰敗卻循環不已。每個朝代的壽命200─300年,但人類的壽命只有50─70歲,生活在好的年代是靠運氣,不是靠實力。 〈二〉人性原因──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腐化。 Power tends to corruption ,Absolutely power Absolutely corruption。 英明的君主,最後也會變成暴君,人性是不可靠的。 因為沒有任期的限制,每個君主做到死。 唯有白紙黑字,建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政治,才能可長可久。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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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意義: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與國家基本組織的根本大法
「憲」在中文共分為四個部份組成 一、「宀 」──代表房子,遮風避雨,讓人民有安全 感,室家宅宿寢宮宇宙 二、「丰」代表豐富、琳瑯滿目。內容很多而且外貌俊美 三、「四=目」代表有條有目、條理分明。 我國憲法本文有14章175條,增修條文有12條 四、「心」代表唯心、心臟、中心。 心臟的跳動是判斷生死的標準,唯心是指抽象,憲法 條文的規定都是很含糊籠統的宣示性質。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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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英文為Constitution 代表構造、結構、體質等。 蓋房子要從結構蓋起,遇到天災後,大家都會瞭解結構的重要性。
921地震、88水災土石流。 人们常說:「這是結構性的問題」,表示這是很根本、很難解決的問題。 過敏症狀→改善體質 治標與治本,標本兼治。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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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精神: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與行使,必須遵照憲法的規定。
一、政府權力是受限制。Limited Government(有限政府)權力不可由一個人或一個單位獨享,例如三權分立、中央與地方分權、民選的首長要有任期的限制。 二、政府行動應遵循法定程序。Due Process (正當程序)亦即依法行政,不得循私舞弊,施政依個人的喜好,視法律如無物。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現。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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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分類:為使憲法的意義更清楚明白,亦可由憲法的分類來闡明。
依憲法書寫的文書形式區分為 1、成文憲法:以有系統之白紙黑字寫下的一部獨立法典。例如美國、日本、法國、德國、中華民國等國家。98%國家都是成文憲法 2、不成文憲法:對於人民權利與國家組織的根本事項,並無一部有系統獨立法典,僅散見於各種國家法案、憲政習慣與法院判例之中,例如英國、紐西蘭及以色列。 我們常常在口語上說,這是成文規定,不成文規定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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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剛性憲法:修憲程序非常嚴格,不同一般法律修改程 序。一般法律是一個機關1/2通過,剛性憲 法要兩個以上機關,門檻可能是2/3、3/4或
依憲法修改難易程度區分為 1、剛性憲法:修憲程序非常嚴格,不同一般法律修改程 序。一般法律是一個機關1/2通過,剛性憲 法要兩個以上機關,門檻可能是2/3、3/4或 4/5,修憲難度相當高。 2、柔性憲法:修憲程序與一般法律修改程序相同,例如 英國只要透過國會之立法,法院之判例即 可達到修憲之目的。 一般而言:成文憲法→剛性憲法 不成文憲法→柔性憲法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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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範(normative)憲法:憲法能夠有效地規範支配國家 權力的形成與運作。(民主國家)
依政治過程的機能區分為 1、規範(normative)憲法:憲法能夠有效地規範支配國家 權力的形成與運作。(民主國家) 2、名目憲法(nominal)憲法:憲法雖有法的效力,但欠缺 實際效果。〈落後國家) 3、語戲憲法(semantic)憲法:憲法適用的目的僅在維護 既得權力者的政治利益,而非保障人權。(專制國家) 規範就是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憲法就像圓規一樣劃出範圍,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均不得逾越。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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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運作共可分為三個部份即1憲法的制定、2憲法解釋與3憲法修改。
憲法制定:一個國家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會制定一部新的憲法 一、革命成功或成立新的國家:例如推翻滿清建立民 國,二次大戰後亞非中南美洲等新興國家。 二、戰爭結束為恢復國家和平狀態:如二次大戰後 的日本與德國。 三、重新制定新憲法以符民主改革:如第五共和的 法國。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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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理解釋:亦稱文字解釋,即望文生義。不可無理擴 權。 2反面解釋:如C4、C9、C23,加強語氣
憲法解釋:憲法的條文內容均是簡潔的、抽象的、原則性的,甚至模擬不 清,含糊籠統,在大部分剛性憲法運作的過程中,如遇困難,要動輒修 憲,勢必礦日費時,緩不濟急,因此先由權責機關依規定作相 關解釋, 始為正辦。基此,憲法的解釋,乃憲法運作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透 過每一次解釋,賦予憲法新的生命,新的意義,新的 成長。 解釋方法: 1文理解釋:亦稱文字解釋,即望文生義。不可無理擴 權。 2反面解釋:如C4、C9、C23,加強語氣 3限制解釋:如C20,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4擴張解釋:如C4有關領土的解釋。包括領陸、領海、領 空。 5類推解釋:如C58、C62、C87規定行政、立法、考試三 院有法律提案權,但未明文規定司法及監察 兩院是否法律提案權,最後經過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以類推解釋的方式使兩院取得法律提 案權。(法律省略是故意省略)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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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機關: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美國、日本──最高法院 法國──憲法委員會 德國──憲法法院
解釋機關: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美國、日本──最高法院 法國──憲法委員會 德國──憲法法院 1、行政機關:憲法並未明文規定,行政首長以身作則, 開創先例並為繼任者所遵行,例如1772年的英國首 相(Warpole),因未得到下議院的多數信任,而黯然 下台,嗣後就形成首相如未獲議會信任即應下台的 憲政慣例。又如美國憲法當初只規定總統任期一任 四年,並未規定可以連任幾任,然而第一任總統喬 治華盛頓(G.Washington)做了兩任八年就毅然決 然下台,以後總統亦均遵守兩任八年的不成文規, 一直到150年後二次大戰時的羅斯福總統因戰時的緊 急狀況,才做了四任。我國憲法第47條規定,總統 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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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解釋:在憲法條文中經常會出現「依法律」、 「以法律定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所謂「法
律」依C170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 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立法院在制定這些 法律時,即在解釋憲法,例如依據C20所制定的兵 役法。C7、8、19、20、46、61。 3、司法解釋:這是效力最高的解釋,也是最後的解釋, 變成憲法的一部份,行政或立法解釋最後都有可能 被司法機關宣判為無效或違憲,每一次的司法解釋 都會賦予憲法新的生命、成長及意義。我國解釋機 關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從38年1月6日迄今已做了 702號的解釋,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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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憲法係國家的根本大法,制憲者期盼能千秋萬世,永 垂不朽,基此,會規定相當高門檻的修憲程序,亦即 所謂的剛性憲法。
憲法修改:憲法係國家的根本大法,制憲者期盼能千秋萬世,永 垂不朽,基此,會規定相當高門檻的修憲程序,亦即 所謂的剛性憲法。 修憲方式:1全部修改:革命後的改朝換代,相當制憲。 2部分修改:僅做若干條文之變更,一般所謂的 修憲。 修憲限制:是否應受到制憲者意志之限制, 1贊成說:基於權力位階構造(制憲》修憲)、人權的根本的 (應限制) 規範性(天賦人權不可剝奪)、維持憲法的同一 性(不可前後矛盾)。 2否定說:基於國民主權原理(人民主權)、為了適應時代需 (不應限制) 求(上一代不能拘束下一代)、基於社會契約說 (兩造同意即可修改)。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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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99%國家均是剛性憲法,因此修憲程序較一般法律嚴格。
我國修憲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1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29人)提議,四分之三 (85人)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 修正案。 2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美國修憲程序: 1參議院、眾議院各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憲法修正案 2交由各州複決,有四分之三州同意,即通過之。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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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國1215年大憲章Magna Carta,距離今日約八百年前,相當中 國的宋朝,是人類最早、影響最深遠的憲政典章,當君主暴逆無
憲法的歷史:在人類的歷史中,有憲法的年代並不久遠,下列兩個文獻對人類影響最大。美、英兩國因為有良好的憲政傳統、任何政治上的紛爭,均依據憲法的規定解決,減少政治的惡鬥,傾國家之力發展經濟、文化、教育等項,使他們成為世界上最強的國家之ㄧ。 1英國1215年大憲章Magna Carta,距離今日約八百年前,相當中 國的宋朝,是人類最早、影響最深遠的憲政典章,當君主暴逆無 道時 ,人民不是起義將其推翻,而是將統治者捉到談判桌前訂立 契約,大家共同遵守。大憲章的主要內容有 ◎國王徵稅、增稅要經會議同意。(財產) ◎只有法院才能審判人民。(生命) ◎國王要依法行政。(統治者權力是有限的) 2美國1789年由制憲會議通過的人類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再依據 憲法的規定,建立美利堅合眾國,從第一任總統華盛頓到現任的 歐巴馬總統,都要依據憲法的規定來統治國家,不得逾越。其主 要的憲法精神就是三權分立與制衡(Checks and Balance, Separation of Powers)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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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制憲的過程 1孫中山先生領導革命,推翻滿清後,先公佈臨時約法,成立國民 政府,嗣後因大小軍閥割據,連年戰爭,政局始終無法安定,無
一部正式的憲法。 2民國17年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定都南京,訂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 法並實施,為期早日實施憲政,於民國25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 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嗣因發生對日抗戰而告停頓。 3民國34年對日抗戰勝利,政府為促進團結,重建國家秩序,於次年 1月10日邀請各黨派及社會賢達人士,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制定憲法 草案,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於同年12月25日通過現行中華民國 憲法,並由國民政府於36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實施。38年 退來臺後,蔣介石制定「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憲法怪獸,終 止憲法本文的適用。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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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憲的過程:從80年起總共進行七次的修憲。
第一次:80、5、1 增修10條。 第二次:81、5、28 增修11-18條。 第三次:83、8、1 原定18條修訂為10條。 第四次:86、7、21原定10條修訂為11條。 第五次;88、9、15修訂第1、4、9、10條條文。 第六次:89、4、25、修訂第1、2、4-10條條文。 第七次:94、6、10修訂第1、2、4、5、8條並增訂第12 條條文。 第一至六次為李登輝總統主政期間 第七次為陳水扁總統主政期間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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