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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技師執業法規及工程倫理講習會 工程倫理 事例與工程法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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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技師執業法規及工程倫理講習會 工程倫理 事例與工程法律案例解析
99年技師執業法規及工程倫理講習會 工程倫理 事例與工程法律案例解析 主講人:王華弘 明新科技大學營建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所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辦

2 大 綱 個案探討要領 倫理手冊事例 法令及案例 結語

3 一、個案探討要領(1/2) 倫理 vs. 法令 倫理方向 第一象限 第二象限 第三象限 第四象限 合法方向 衝突與抉擇

4 一、個案探討要領(2/2) 面對衝突抉擇 四 大 八 檢 大 視 步 條 驟 件 1.適法性 檢視事件本身是否已觸犯法令規定
收集事實資料 定義倫理課題 辨識利害關係人 辨識因果關係 辨識自身的義務責任 思考具創意的行動 辨識所有方案,並評估比較可能後果 檢視自己的承擔能力,選擇最適當的方案 1.適法性 檢視事件本身是否已觸犯法令規定 2.符合群體共識 檢視相關專業規範、守則、組織章程及工作規則等,檢核事件是否違反群體規則及共識 3.專業價值 依據自己本身之專業及價值觀判斷其合理性,並以誠實、正直之態度檢視事件之正當性 4.陽光測試 假設事件公諸於世,你的決定可以心安理得的接受社會公論嗎?

5 二、倫理手冊事例 預期成果: 研習成果衡量: 讓學員經由解說,理解基本工程倫理規範。 自個案研討中體會倫理情境、演練思維模式。
讓學員瞭解因人而異之倫理抉擇與可能影響。 研習成果衡量: Participation & Presentation Comprehension & Application Quiz - Multiple choice / Essay writing ?

6 Reading 「強化工程倫理方案之研擬及推動」專業服務計畫期末報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5年12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倫理手冊”,技術叢書052。96.3 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

7 工程倫理手冊之事例採編 編輯30則工程相關事例(虛擬體) 。 針對不同對象予以分類。 保留思考、辨析空間。 對照倫理守則及規範。
建立事例庫,供工程及法律人士參考。 歡迎各界繼續提供事例。

8 工程倫理手冊-事例總覽(1/2) 分 類 事例主題 服務作業 適用對象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專 案 管 理 統 包 施 工 招 投 標
技師簽證事宜 V 因商業競爭,提供有安全疑慮的商品 舊的設計資料套用 勝任問題 工作量超出負荷而造成服務品質下降 利用職權欺瞞公司 規範適用問題 廣告代言問題 上班時間兼差問題 與承包商的金錢往來 採購作業流程 參加尾牙晚宴 工程設計之智慧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工程驗收問題 「跳槽」或「挖角」造成之業務競爭 內部舉發

9 工程倫理手冊-事例總覽(2/2) 分 類 事例主題 服務作業 適用對象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專 案 管 理 統 包 施 工 招 投 標
發包文件請他人先行審閱 V 探聽工程規劃之消息 誇大廣告與專業資訊不對稱 設計最佳化 計畫書審查 工程文件審核 設計變更 招標文件疑異造成履約爭議 政策趕工 連續壁施工問題 工地噪音及建物保護事宜 公共安全之維護 環境污染 環境保育與工程建設的衝突

10 事例1:技師簽證事宜 人: R工程顧問公司:A工程師 S地質技師事務所:B執業技師 T鑽探小包
R工程顧問公司的鑽探報告都是由S地質技師事務所進行簽證,R工程顧問公司最近由於工作量非常多,時程都非常急迫,且B技師在報告提送期間將出差到大陸地區1個月。 R工程顧問公司過往對於鑽探報告撰寫已非常熟練,且報告也都製作非常詳實,但由於這一次計畫時程真的非常趕,如果等待B技師回國後再簽證,報告提交將延誤,所以在事前就由B技師先行在空白的封面蓋好技師圖記並簽名,交由R工程顧問公司,於報告完成後裝訂時一併附上。 R工程顧問公司將本次工程之鑽探現場工作另行委外,由T鑽探小包承作,後來發現該小包之鑽探記錄與室內試驗成果不一致,常常試驗分類明明是砂土,但是鑽探記錄表上就是記載粘土。而且從旁瞭解該鑽探小包對於現地標準貫入試驗N值施作並不確實,甚至有省卻不作之情事發生。 B技師知道前述情況,但認為現場工作並非由其督導,施作品質控制並非自己所能掌控,反正他就是依照該公司提供之鑽探成果進行審核及簽證,聽起來好像也沒有錯?

11 事例3:套用舊的設計資料 人: S工程顧問公司:A工程師 S工程顧問公司:B專案經理
A工程師在橋梁工程的設計中,業主要求另行增設電力預留管,以作為後續引接使用,對於這部份額外的要求,A工程師之長官B專案經理認為這部份是小工作,就找了一份舊的電力管道設計圖交給A工程師,並告訴A工程師只要照做就可以了,但A工程師對於這一部份完全不瞭解,這時候該怎麼辦? A工程師雖不熟悉機電系統,但反正主管這麼說,就這麼做吧!A工程師後來發現,抄到的圖竟然是舊版的,現在的設計已經完全不採用這種規格了!

12 事例4:技師簽證與勝任問題 人: A顧問公司:王老闆 新科技師:小明
小明大學畢業剛從軍中退伍,希望儘快考取技師執照,以工作不要太重為目標找了一份在營造公司整理資料的行政職位,歷經兩年多勤奮苦讀,小明考取了技師資格,開始尋找較高報酬的工作。 A顧問公司因承接政府發包的橋樑設計案,但負責簽證的技師離職,必須尋找一位簽證技師,A公司王老闆考量計畫成本及公司內並不缺乏設計人員等,允許進用無經驗的技師來進行簽證工作。小明在仲介公司牽線下聯絡王老闆,王老闆承諾小明,雖然工資較低,但公司不會限制小明在上班時間接觸其他工作,只希望他為工程簽證。 因為不景氣,工作較難尋找,小明盤算若有A公司的薪水再加上其他工作應該有蠻不錯的收入,但因為小明之前在營造廠上班是以行政工作為主,對工程設計施工並沒有太多經驗,考量簽證所需背負的責任又有一些猶豫。

13 事例7:規範適用問題 人: X顧問公司老闆A X顧問公司專案經理:B先生
B先生任職於X顧問公司,擔任一個污水處理廠設計專案經理。政府承諾該區居民,將於後年7月完成所有污水廠的工程,以利該地區所有污水的處理以及排放,改善該區長期因污水直接排放河川所造成的汙染及惡臭等問題。 B先生受命在今年7月之前完成所有設計。眼見設計工作逐漸完成,業主將也核可成果時,B先生得知污水處理廠處理標準及相關安全設施等的新版設計規範,將於今年7月份公布。B先生知道新規範對於污水處理廠的安全以及處理排放標準較為嚴格,不論對於設施耐久性或者環境改善皆較有幫助,但此時計畫已快結束,若再依據新規範進行修正,勢必影響既有設計、發包時程,也將造成計畫成本增加。 B先生將此情況向老闆A報告,建議應將此情形與業主溝通,並應以新規範標準修正設計成果。A老闆本於尊重專業的角度同意B先生的看法,但他強烈要求B先生不得增加計畫成本,並且必須維持計畫盈餘,否則將免除其專案經理職位,B先生面對此難以兩全其美的課題,應該如何是好?

14 事例10:與承包商的金錢往來 人: 工地主任:老王
老王是某營造廠的工地主任,負責一段道路新建工程的施工,他有多年工作經驗,對於日常工程事務皆相當瞭解與熟練,能確實掌握工地的情況以及施工進度,是一位相當優秀的工程人員。 工作之餘,老王喜歡喝兩杯以及摸兩把小牌來紓解平日的工作壓力。於是他經常找下包商一起去喝酒、打牌,順便可以聯絡感情以及討論工地事務。雖然剛開始他並沒有要佔下包商便宜的念頭,但是每次喝酒打牌下包商總是主動付帳及放水,來討好老王。經過幾次之後,老王漸漸習以為常,樂此不疲。 雖然這對下包商是一種額外負擔,但是只要工程計價請款能夠順利,他們倒也樂意配合。

15 事例11:採購作業流程 人: P營造廠採購主管:A副理 P營造廠採購承辦人員:B工程師 P營造廠董事:C董事
P營造廠C董事之親戚恰巧為該類產品之代理商,代理品牌為『貴的好GREAT』,該產品之品質優良,屬國際知名品牌,堅固耐用、通風透氣,但是售價為一般品質之安全帽及反光背心的3倍。 C董事向A副理強力推薦『貴的好GREAT』反光背心及安全帽,A副理不想獨自承擔責任,所以口頭指示採購承辦人員B工程師,修改該項產品之採購需求,採限制性招商,並要求B工程師以其名義進行採購簽辦。

16 事例12:參加尾牙晚宴 人: 「最厲害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經理:A經理 (兼施工中諮詢服務) 「最嚴格工程顧問公司」監造經理:B經理
R營造廠公關經理:C經理 R營造廠是國內排名前十大的營造廠,以工程品質優良、技術領先著稱。該公司最近承攬許多重大工程,當中以P案工程最龐大,工程總經費約300億元。依「最厲害工程顧問公司」之設計,在「最嚴格工程顧問公司」的監造下,R營造廠施工品質良好、工進超前,極有機會參加今年的金質獎評選。 年關將近, R營造廠由於工程進行順利,本年業務獲利情況佳,盛大舉行年終尾牙餐宴,並為感謝各單位的協助及配合,R營造廠邀請A經理及B經理與會,他們認為平常R營造廠工程服務好、工作配合度高,所以出席應該不致造成問題,所以都去參加了尾牙餐宴。 尾牙總少不了摸彩活動,由於R營造廠今年獲利不少,所以老闆大方地提供許多獎金及獎品。今年的最大獎是BMW轎車一台,由該公司的現場工程師獲得,此外還有很多獎項。幸運地,A經理抽到獎金10萬元,而B經理則獲得42吋電漿電視一台。A經理和B經理不知道該不該將尾牙獎品推辭掉?

17 事例13:工程設計之智慧財產 人: 老字號工程顧問公司老闆:O董事長
老字號工程顧問公司機電工程師:E先生(能力優良,獲新生代機電施工公司高薪挖角) 原任職於老字號工程顧問公司的E先生是位電機技師,是國內頂尖大學碩士,也是美國著名學府博士,在老字號公司服務期間所研發設計之交控系統曾獲得該年度之經濟部創新研發獎,是位不可多得的人才。 新生代機電施工公司由於承攬老字號公司所設計之交控系統工程,覺得E先生所設計之交控系統真是優異,於是就以2倍的年薪外加500張新生代公司股票(現值約2千萬元),挖角E先生至新生代公司服務。 新生代公司除委請E先生進行交控系統的設計外,同時也發現E先生原本在老字號公司的其他研發同樣也是棒得不得了,所以希望E先生將這些理念及研發成果應用在新生代公司的其他業務中。 E先生覺得這些東西雖然是在老字號公司服務期間所研究,但當時老字號公司O董事長認為實用性不高而未予採用;其間雖有其他同仁的配合,因自己是該項研究的計畫主持人,大部份構想皆屬自己的理念。既然老字號公司的O董事長不採用,公司對該研發的智慧財產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E先生認為,將這些理念進一步在新生代公司延伸發展應該是沒問題的。

18 事例16:內部舉發 人: 甲營造廠工地監工:小林 甲營造廠工地主任:老李
小林是甲營造廠的監工,負責台中市一個建築工地,他的工作就是每天掌控工程承包商的人機料等,以及工程進度控制。 工程經過一年多的施工,眼見即將順利完工。此時小林在整理資料時,卻發現在假設工程的部份,工地實際用料跟報表上面的數量有誤差。因為這些差額,公司已經額外支付新台幣300萬元給下包承商。 由於有關工地材料的數量計算與核對,一直是工地主任-老李及小林負責,所以在發現誤差的第一時間,小林就立刻跟老李報告此情況。老李在聽取小林的報告後,便示意小林隱匿事實,否則兩人都將受到公司處罰或解雇。 此事一直未被公司發現,本工地因為施工進度掌控得宜,即將完工,公司可能會發一筆可觀的完工獎金來犒賞工地員工。老李承諾到時將增加小林的分配比重。基於陳報事實可能將使自己失業的後果,小林對於是否隱匿事實,陷入苦思。

19 事例19:誇大廣告與專業資訊不對稱 人: 土地開發業主:王老先生 土地開發業者:一定發顧問公司
王老先生在南投山區有塊山坡地,預計退休後到此養老居住,眼見兩年後即屆齡退休,王老先生開始尋找設計顧問來進行開發規劃。王老先生對於工程一竅不通,也不知道該找哪一家廠商來幫他比較可靠。某日他在一本雜誌上看到「一定發」工程顧問公司的廣告,顯示該公司具有豐富的工程實績經驗,並詳列許多專業人員如建築師、技師、室內設計師等,團隊陣容十分堅強。 於是王老先生依廣告中的電話與該公司接洽,並在該公司業務人員說了一堆他並不清楚的工程名詞後,委託該公司進行整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 不料一年多過去了,工程無法順利推進,工程費亦不斷增加,王老先生對此感到相當懷疑,透過關係詢問其他人,發現其實該顧問公司廣告中的工程實績並非完全由該公司完成,它只是參與其中一小部分工作;更令王老先生不滿的是當初廣告中所列的專業人員有絕大多是都是該公司找來的掛名人頭,並沒有實際參與工程,難怪工程始終無法順利進行。

20 事例20:設計最佳化 人: 機電工程顧問公司專案經理:沈經理 機電工程顧問公司工程師:小政
小政在一家機電工程顧問公司中工作,負責一棟新建辦公大樓的機電配置與設計工作。由於該大樓屬於公共工程,預定於三個月後即將發包施工。因此所有的設計圖說以及發包文件皆處於最後彙整階段。 小政在整理設計圖時,突然靈機一動,發現既有的設計應該可以有較佳之替代方案。若是在線路配置及設備上,進行適當調整後,應該可以維持既有需求,並且減少20%的材料數量,替業主節省工程費用。於是小政立刻將想法向本計畫專案經理報告。 沈經理與小政討論後,相當肯定小政的想法,但考量本案發包在即,況且本計畫服務費用乃依工程費百分比法計價,若重新設計的話,勢必影響計畫期程,增加計畫成本並減少計畫利潤,又免不了受到業主責怪,對計畫本身而言,百害而無一利。因此,沈經理決定仍以既有設計圖說提供業主發包施工。

21 事例22:機關審核工程文件 人: 地方政府機關技士:A先生 營造廠商技師:B技師 工程顧問公司工程師:C小姐
A先生任職於地方政府機關,主要工作為政府道路工程的業務承辦人,他有一件發包工程已進入施工階段。依據契約,營造廠於施工前必須提送施工計畫以及相關圖說送審後方可據以施工。但是A先生多次收到營造廠的送審文件中,發現許多錯誤以及不合理之處,因此退回要求修正後再提送。 經過幾次審查修正過程,施工廠商B技師開始不耐煩,認為A先生故意刁難,便主動聯繫A先生,以瞭解計畫有何不足之處,並希望可提供協助。B技師在與A先生討論後,瞭解有些部份並非自己能力可以完成之項目,於是詢問A先生是否可介紹適當人選協助。 A先生想到朋友C小姐在本工程原設計顧問公司上班,對相關工程應該瞭解,因此建議B技師去找C小姐協助。在C小姐個人協助下,營造廠的施工計畫果然很快地通過審查,並且即可進行施工。B技師為答謝A先生與C小姐協助,邀請兩位一起吃飯,並且給C小姐相當豐厚的報酬。

22 事例23:設計變更 人: 業主監造工程師:A工程師 U營造廠現地工程師:B工地主任 (A工程師之大學同學)
V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工程師:C工程師 U營造廠進行某工程投標,於得標後發現原設計之某工項於議價時單價偏低,且該工項所需工料於市場中較不易取得,工期控制不易,由於U營造廠之B工地主任與業主之監造A工程師為舊識,遂向其提出辦理變更設計之要求,建議採用替代工法取代原設計,並進行新工項之重新議價。 A工程師與B工地主任交情深厚,遂答應其請託,以“利於工進且安全無虞”之理由,指示原設計之V工程顧問公司配合辦理變更設計。協商會議中,工程顧問公司之C工程師認為其原設計並無不當,並向業主A工程師建議,敘明「廠商提出替代工法之工程費用不應高於該工項原簽約金額,且業主不應接受U營造廠變更設計」之要求。

23 事例24:招標文件疑義造成履約爭議 人: P業主 受業主委託之Q測量公司 R工程顧問公司 S營造廠
開標後該工程設計工作由R工程顧問公司得標,而P業主基於工期緊迫,委託之設計服務並未包含補充測量工作,R工程顧問公司在現勘時發現地形現況與測量成果有所出入,但仍依據發包文件中之測量成果進行設計,並於設計成果通過審查後,由P業主完成施工招標,由S營造廠得標。 S營造廠進場進行便道修築等先期工程時,發現設計圖與現場不符,造成施工成本增加,遂向P業主反應。於協商會議中,R工程顧問公司為免除其設計責任,指出契約中該工項採一式計價,認為S營造廠於投標時應已充份瞭解工程內容,應自行吸收所增成本,繼續施工。

24 事例25:政策趕工 人: 縣政府承辦人:小陳 工地主任:小江
小陳是縣政府工務局的科員,手頭上承辦一件公有市場的開發工程,本工程於去年發包施工,預定今年年底完工。由於遭遇到許多颱風,造成水災,致工程進度落後。 年底正值縣市長選舉,本工程可說是現任縣長競選連任重要政績之一,因此長官交代無論如何必須在年底前完工,面對此限期完工之壓力,小陳便指示施工廠商及監造顧問公司想辦法加速工程進度。 施工廠商及監造面對業主的壓力,經過討論後,工地主任小江建議用高強度混凝土或早強混凝土來代替一般混凝土,以縮短混凝土養護時間,爭取工期。惟材料變更必須另行議價,因此將增加工程費用。 此一替代方案,似乎可有效縮短工期,因此乃依程序辦理變更。不過小陳及施工廠商瞭解,因為趕工原因,造成混凝土澆注品質可能將受影響,但是工程完工後將移交管理單位維護,若有些許瑕疵,再由管理單位花錢修繕即可。經過日夜趕工,本工程也如預期於年底完工。小陳因為績效卓著,因此接受縣長表揚,並記功獎勵。

25 事例26:連續壁施工問題 人: 蓋好樓營造廠施工領班:A工程師 (大學畢業,工作經驗半年)
蓋好樓營造廠工地主任:B工地主任 (工作經驗15年) 連續壁專業承包商:C工程師 『蓋好樓』營造廠於台北市信義路上施工一地上12樓、地下3樓的住宅。開挖深度為11m,原設計之連續壁長度為23m。某晚連續壁施工作業中,漕溝坍孔嚴重,經多次清理,溝底依然有非常多的污泥。當鋼筋籠吊放後,發現還有3m露出地表。連續壁施工專業廠商C工程師,緊急找營造廠施工領班A工程師會商,營造廠施工領班認為事情嚴重,趕緊再找B工地主任至現場做決定。 近年房屋市況良好,所有建商都急著推案,本工程於開工之初即有延誤,故營造廠老闆答應建商要在今年完工交屋,所以實在無法讓連續壁工程再重新施工。工地主任B以其多年的實務經驗判斷,認為20m(23m-3m)之連續壁對開挖施工沒有問題。而且鄰地前年施工建案一樣開挖11m,其連續壁設計採用20m,一樣完工使用,沒有問題。所以工地主任指示將外露鋼筋籠切除,繼續趕工。而且絕口不提施工當中所遭遇之困難。 情境甲:工程順利完工,老闆發給每人20萬元的趕工獎金。 情境乙:開挖過程中,連日豪雨,造成地下水位上升,連續壁位移,鄰近建物龜裂,工程損失約3000萬元,工程停擺。

26 事例27:工地噪音及建物保護事宜 人: S營造廠:A工地主任
上述作法是否合宜?工程師就其所學知識及專業認知,應如何提出建議說服沿線居民或營造廠老闆?

27 事例30:環境保育與工程建設的衝突 人: 土地開發公司資深工程師:施君
施君任職於一家土地開發顧問公司,是一位熱愛地球,而且對於環境保護推動不遺餘力的環保人士。近年來由於政府大力推動獎勵民間投資,因此該公司與南部一位大地主洽談合作,將於南部開發一處可媲美迪士尼樂園的遊樂區。由於該遊樂區的開發預計將可為當地帶來相當可觀的觀光人潮,帶動當地觀光產業發展,因此不論當地政府或居民,皆熱烈期待本開發計畫。 該預定地因為地形、氣候等條件,為每年候鳥固定經過及棲息之地,若開發本遊樂區,將使候鳥失去棲身之所,對於環境生態將造成衝擊與破壞。為此環保團體極力反對本案,並且將以實際的抗議行動來表達不滿。 施君雖在該土地開發顧問公司工作,但他並沒有直接接觸或執行這個計畫,實際上他內心中也對本工程存有不同的看法。環保團體希望施君能以工程人員的觀點及角度協助他們一起反對本工程案的開發。施君面對公司利益、居民期待及環保課題間的衝突,應該如何抉擇?

28 三、法令及案例 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工程會相關函釋 案例

29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8) (88.4.26發布、88.5.27施行) 第一條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三條 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

30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2/8) 第四條 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第四條 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第五條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 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 第六條 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

31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3/8) 第七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七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妨礙採購效率。 五、浪費國家資源。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32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4/8) 第七條(續)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第七條(續)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十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事務或活動。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3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5/8) 第八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34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6/8) 第九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一、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 二、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

35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7/8) 第十條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第十條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第十一條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36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8) 第十三條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第十四條 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37 採購倫理函釋(1/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39條 主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9條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1日 號函。 二、所詢問題(1)及(3):依來函所述甲公司(專案管理廠商)與乙公司(規劃設計廠商)之關係,如甲公司擔任乙公司承包之其他公共工程之下包商或乙公司承租甲公司負責人名下之建築物作為辦公場所,雖非本法第39條所明定之情形,惟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又同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本法第4條、第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2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併請注意;如 貴公司無法釐清上開甲乙公司關係之適法性,建議迴避之。 三、所詢問題(2):招標程序之公平性係本法相當重要之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間既屬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關係,其應否迴避合作承攬其他公共工程乙節,應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第6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並類推適用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加以論斷。

38 採購倫理函釋(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112條 綜合 主旨: 關於廠商人員辦理「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事項時,於本準則之準用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旨揭廠商人員如非機關人員,於辦理本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事項,其性質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性質相近時,仍適用本準則第3條至第10條之規定。 二、上開廠商人員如有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惟私部門得依內部規定追究責任,並得依本準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將該等人員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或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機關並應依相關專門職業人員法令規定,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罰;如觸犯刑事法令者,應依本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9 採購倫理函釋(3/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94條 第112條 主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內容。請 查照並惠予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邇來媒體頻傳機關辦理採購弊端,如部分評選委員涉及收賄情形,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實宜有效採取積極作為,以防範未然。 二、各類專家學者熱心提供相關專業意見,並鼎力協助各機關完成各項評選案件,對政府採購評選制度之貢獻自應予肯定;惟評選過程建議仍請強調旨揭採購須知與倫理準則,另依規定應保密之評選名單亦應依法遵行,以杜弊端。 三、機關如發現擔任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有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事者,請依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頒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詳本會網站),敘明事實,函本會處理。

40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判書(93)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 、3 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理由 …上訴人既未為整修,裂痕理當存在,況台灣落塵量極大,鑑定人就其所稱「從上面灰塵累積之程度可以分辨新舊裂縫」,究竟如何分辨,就活載重超過原設計及樓地板開孔如何破壞結構等,均未於鑑定報告中說明理由或提出論理之依據,其未說明獲致結論之具體理由,鑑定即有重大之瑕疵,自難據以認定係造成上訴人2 樓房屋龜裂之因素。關於機器產生震動之因素,據鑑定人稱:感覺震動,但不能分辨是升降機或機器運轉的振動;砂石車之震動如果存在且達到微震的程度並具有持續性,亦會造成損害(同上卷),而系爭房屋位於砂石車往來頻繁要道上,為兩造所不爭執,然鑑定人及鑑定報告均未剔除來往頻繁之砂石車造成震動之因素,參以本院履勘結果,僅是機器運轉並未感覺有明顯之震動,有勘驗筆錄可查…公會鑑定…賠償修復費用…即屬無據。

41 技師懲戒覆審決議書(§技19-1-3)1/2 主文 覆審駁回。 事實
事實   緣被付懲戒人環境工程科技師甲OO93年5月辦理臺南縣OO化學工廠OOO申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簽證資料有誤,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95年3月2日以環署管字第 號函交付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認被付懲戒人有未覈實查證委託事業申請案之情事,違反行為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6款規定,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禁止情事,以96年8月16日工程懲字第 號函附工程懲字第 號決議書,決議被付懲戒人應予停止業務4個月,被付懲戒人不服,向本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42 技師懲戒覆審決議書(§技19-1-3)2/2 理由 被付懲戒人之簽證資料有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之廢水處理廠工作日誌與現場實際工作日誌之水量、PH值與水溫紀錄未符合之情事,被付懲戒人未主動查明業者提供資料之正確性,顯未盡現場查核之責。 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執行簽證業務時,應查核廢(污)水水質水量調查、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故技師辦理簽證時,本負有查核業主提供資料正確性之責,本案被付懲戒人未實際進行查核,卻將簽證不實之責諉於環保局及業主,顯為誤解法規或卸責之詞。 被付懲戒人復稱已於96年8月27日確認申請文件所附之工作日誌部分差異係由於記錄之基準點不同所致,縱屬實情,然此舉應在進行查核之時即應完成,而非事後再予以確認文件差異原因,亦顯見被付懲戒人未盡實地查核之責。 被付懲戒人簽證OO化學工廠OOO申請之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內容,「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檢測記錄報告書」之93年5月份廢水處理廠工作日誌中,亦有記錄放流水水量,現場既已有放流水錶,卻發生申請文件工作日誌紀錄之放流水水量與現場報表紀錄之放流水量不一致之情形,顯不合常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簽證業務時,違反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足堪認定,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原懲戒決議依同法第39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第3款,並衡酌被付懲戒人違規程度,處被付懲戒人應予停止業務4個月,洵無違誤,應予維持,爰決議如主文。

43 相關法令: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8(環工)技師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廢(污)水水質水量調查、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 二、廢(污)水處理設計是否需經小型實驗,是否已取得必需之可靠設計 參數。 三、廢(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放流口設施設計之功能及計算,是否符 合本法之規定。 四、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完工時,查核其規格是否與原設計圖相符 ,不符之處是否已於計畫變更說明書中指陳說明。 五、廢(污)水處理及污泥設施完成試車,進行功能測試時,前往現場查 核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 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是否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是否確 實。 六、申報文件與現場查核是否一致。 七、事業自行取樣檢驗廢(污)水、污泥與處理設施操作維護保養之標準 作業程序及緊急應變措施,是否足以確保符合規定。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44 四、結語 建議專業團體參考相關倫理規範,建立適合自身特性的實踐機制。 持續擴充工程倫理事例庫,促進討論交流。
工程倫理不僅要知對錯,更要力行;工程專業人員需慎思篤行: 自律機制(重於他律) 善的文明

45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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