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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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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共同基金的意義 共同基金(Mutual Fund)係指投資人以單位投資信託的方式共同集合資金,委託基金經理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專業投資機構,透過其專業經理人操作一系列的投資組合,所得的利潤及承擔的風險,均歸屬於投資人之一種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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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共同基金的型態 一、公司制:由發行公司發行附買回請求權的股票讓投資人參與投資,投資人可隨時請求依股票市價買回,投資人是公司的股東。美國、英國屬之。 二、契約制:是成立證券投資信託投資公司,由該公司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投資人不安是公司的股東。我國、日本屬之。(4)(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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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共同基金的運作 不論「公司制」或「契約制」之基金: 一、保管機構保管資產:基金經理公司均必須委託「保管機構」保管共同基金財產。(5)
二、保管與操作分離:基金經理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只負責基金管理及操作,不能接觸基金之資金及有價證券。 三、基金財產獨立性:基金資產透過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儲存,暨不屬於基金經理公司之財產,也不屬於保管機構之財產,亦即與基金經理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離。因此,投資人不需承受基金經理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保管機構倒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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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觀摩 1.(B)目前我國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係屬何種機制? (A)合夥制 (B)契約制 (C)無限公司制 (D)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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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共同基金的優點 一、專業經營:有專業投資機構及專業基金經理人管理和運用,投資與分析專業化、多樣化,投資人安心投資。
二、風險分散:集合眾人資金,資金部位龐大,可充份將資金分散於不同產業、投資工具、地區等,風險不會集中在某一區塊,風險會有效分散。 三、流動性佳:共同基金投資很方便,開放型基金到銀行、基金公司、投信公司均可以買到,贖回也很方便,國內基金拿到贖回款時間依其性質不同而異,貨幣基金為T+1,債券型基金為T+2,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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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遲不超過T+5;海外基金則尚須多加二營業日。封閉型基金在集中市場可以買賣,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可以拿到款項。
四、交易成本降低:其交易手續費及交易稅,均比一般股票還低。 五、節稅功能:海外基金其投資所得在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完全免稅,國內基金若無配息,個人也不須申報所得,如有配息可以併入每年27萬元免稅額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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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共同基金的分類 一、以發行方式分 (一) 開放型基金(Open-end Fund)(30) (8)
1.指投資人自基金發行滿一段閉鎖期後,可以隨時 按基金資產淨值賣回給發行的投信公司之基金 2.開放型基金規模可以追加而逐漸擴大,有時隨著投資人不斷地贖回而減小,所以規模不固定。 3.開放型基金買賣價格以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之基金的淨資產價值(Net Asset Value,NAV)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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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封閉型基金(Close-end Fund) (9’10’11)
1.指募集完成後不能贖回也不能變動其總額,投信公司將受益憑證申請上市,投資人必須在集中市場公開交易之基金。 2.相對於開放型基金而言,封閉型基金其規模是固定的,不可向基金公司、投信公司申請贖回,也不可隨時贖回,必須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封閉型基金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其成交價格是依競價而得(市場供需決定),並非依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準。故封閉型基金之市價,可能溢價,也可能折價,實務上絕大部份是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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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3.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類似封閉型基金,它是投資於不動產或投資在以不動產做擔保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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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核心投資標的分 (一)股票型基金:指投資核心標的放在風險較高的股票之基金。屬高風險、高報酬基金。 (二)債券型基金:指投資核心標的放在風險較低的債券之基金(12)。如投資政府公債、公司債等,旨在賺取利息收入。 (三)貨幣型基金:指投資核心標的放在風險極低的貨幣市場工具之基金。如投資商業本票、同業拆放、可轉讓定存單、國庫券等。屬低風險,低報酬,旨在賺取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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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地區分 (一) 單一國家型基金:以某一國家金融市場為投資標的的基金,如印度基金、日本基金、德國基金、韓國基金等。 (二) 區域型基金:以某一特定區域金融市場為投資標的的基金,如東協基金(包括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新加坡等國)、拉丁美洲基金、泛太平洋基金等。 (三) 全球型基金:以全球金融市場為投資標的的基金,大都以歐美市場為主,新興市場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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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於風險分散以全球型基金最明顯,區域型基金次之,單一國家型基金再次之,單一股票最不具風險分散效果。故其風險由小至大排列如下:
全球型基金<區域型基金<單一國家型基金<單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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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投資目的分 (一) 積極成長型基金:指核心投資標的配置在風險性較高之投資工具的基金,如投資高科技股、投機股等。其主要目的在追求最大資本利得,具高風險、高報酬的特性。 (二) 成長型基金:指核心投資標的配置在經營績效良好、且具長期穩定成長績優股的基金。其主要目的在追求資本利得及股利長期穩定的增值利益,風險及報酬均較積極成長型基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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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長加收益型基金:指核心投資標的配置在未來前景看好且股利政策穩定之成熟型股票的基金。其主要目的在追求資本利得、及穩定之利息與股利,風險及報酬均較成長型基金低。
(四) 收益型基金:指核心投資標的配置在具有固定收益如特別股、債券等之投資工具的基金。其主要目的在追求穩定收益,風險及報酬均較成長加收益型基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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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平衡型基金:指核心投資標的適當地分配在具有固定收益與資本利得之投資工具的基金。由於投資標的有低風險之債券類工具及高風險之股票類工具,在其收益上具有平衡效果。其主要目的在追求股票類之資本利得外,還兼具追求債券類之固定收益,風險及報酬均較收益型基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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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我國共同基金的分類 一、國內型 (一) 股票封閉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內股票市場且在集中市場交易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在集中市場牌買賣之封閉型基金有十餘檔。 (二) 股票開放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內股票市場,隨時可開放贖回之基金。此類基金是國內基金中占最多者,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一百六十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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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外投資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但投資國外股票市場,隨時可開放贖回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一百二十餘檔,其中有14檔為組合基金。
(四) 債券開放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內債券市場,且隨時可開放贖回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八十餘檔。 (五)平衡開放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適當分配投資國內股、債市場,且隨時可開放贖回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七十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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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貨幣開放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內貨幣市場,且隨時可開放贖回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3檔,其中一檔為美元貨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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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指數(ETF)開放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ETF,且隨時可開放贖回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6檔。
(八) 組合開放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內、外基金,且隨時可開放贖回之基金。又稱基金中之基金(Fund of Funds)。此類型基金大都分散在股票型、債券型或平衡型基金中。組合開放型基金這幾年很紅,是因國外盛行將該類基金作為退休理財規劃重要的工具。現今投資觀念由股債平衡投資型態演變為債券投資與多資產投資型態,組合基金便是扮演多資產投資的要角,組合基金透過股票、債券、貨幣、天然資源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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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五大資產彼此負相關係數、輪動性之特性,以降低整體投資風險。
(九) 信託集合帳戶基金:對國內特定大眾募集,投資範圍不以有價證券為限,96年8月底止,共有三十餘檔。 (十) 資產證券化基金:大多以國內不動產、少部份以其他資產為基礎,96年8月底止,共有十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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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型 (一) 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對國外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內股票市場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6檔。 (二) 投資國外股票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外股票市場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一百一十餘檔。 (三) 投資國外債券型基金:對國內投資大眾募集並投資國外債券市場之基金。民國96年8月底止,共有8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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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境外共同基金的分類 我國可以投資的國外基金(offshore funds或稱海外基金),種類包括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型等,至今在台銷售的境外基金公司超過三十家,銷售的境外基金數超過700支之多。 捌、境外共同基金的管理 一、依據:94年8月2日金管會訂定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二、重要規定:目前境外基金在台銷售,必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茲將重要規定列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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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人非經金管會核准,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與募集境外基金。
(二)總代理與銷售之委託 (1)境外基金機構應委任單一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2)總代理人得在國內代理一個以上境外基金機構之基金募集與銷售。 (3)銷售機構得在國內代理一個以上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4)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受託投資境外基金,適用總代理或銷售機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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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銷售機構受理境外基金投資人之申請、買回或轉換等事宜,除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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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該等人員對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四) 境外基金機構得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 (五) 總代理人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場所用資金,需達新台幣七千萬以上。 (六) 總代理人應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且符合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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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一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台幣三千萬元。
2. 擔任二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台幣五千萬元。 擔任三家以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台幣七千萬元。 4.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者,除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向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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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代理人應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並交付銷售機構及投資人。銷售機構應將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交付投資人。
(八)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九)總代理人得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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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
(十一)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但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名義為之者,不在此限。 (十二)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投資人申購或買回申請書或電子文書上,應明確記載受理日期及時間。總代理人並應製作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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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藉金管會之核准作為證實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 2‧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3‧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4‧對過去業績作誇大宣傳或對同業作攻訐。 5‧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6‧對未經核准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及促銷。 7‧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8‧為境外基金績效作預測。 9‧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預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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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依據94年8月16日中央銀行外匯局規定,銀行業受理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結匯,應確認金管會核准函件影本及央行外匯局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文件無誤後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入投資人、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 alberth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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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共同基金投資實務 一、國內的證券信託投資基金 (一) 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的受益憑證,「屬證交法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一) 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的受益憑證,「屬證交法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二) 國內基金過去透過銀行或證券商以承商銷或代理商角色銷售,目前大都由銀行與投信公司簽訂「投資契約」,銀行以受託人的地位為客戶管理帳務,投資人到銀行購買時,先與銀行簽訂指定用途信託契約,指明欲申購的基金,銀行即依受託人的義務下單至投信公司,並將信託資金匯入基金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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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居承商銷或代理商角色:投資人申購時須先填寫投信公司製作送至銀行的「基金申購書」,再由銀行將此申購書送至投信公司建檔,
1. 銀行居承商銷或代理商角色:投資人申購時須先填寫投信公司製作送至銀行的「基金申購書」,再由銀行將此申購書送至投信公司建檔, 並由投信公司 製發「受益憑證」,或對帳單交付投資人。 2. 銀行居受託人地位:以「指定用途信託基金」受託投資國內基金,投資人來申購時,須填寫銀行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的「信託契約」和「指示書」,再由受託銀行製發「信託憑證」給投資人,目前大都改發「投資對帳單」或「信託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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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基金 (一) 境外基金並「非屬我國證交法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一) 境外基金並「非屬我國證交法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二) 銀行不得以承代銷方式銷售境外基金,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 境外基金機構應委任單一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與銷售。總代理人得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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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資人到銀行購買境外基金時,實務上須填寫「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書」、「特定金錢信託報酬特別約定條款」及「申購書」,由銀行送交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總代理人並應製作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信託對帳單予投資人。 (五) 投資人買賣境外基金之結匯金額,不計入投資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500萬美元之額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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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基金的費用及成本 (一) 經理費:是指基金經理公司和專業經理人操作管理共同基金的費用。此費用是「從基金資產中(基金淨值中)扣取」,逐日累計,按月支付。股票型經理費較高,約一年1.2%~1.6%,債券型經理費較低,約一年0.3%~0.4%。 (二)保管費:是指保管機構保管基金資產、處理買賣交割、收益領取與分配、帳務處理、報表提供等之費用。此費用是「從基金資產中扣取」。股票型保管費較高,約一年0.15%,債券型保管費較低,約一年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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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續費:是指投資人在「申購基金時」所另繳付給銷售機構(如銀行)的費用,稱為「申購手續費」。銀行若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共同基 金」的方式辦理基金投資,銀行所收取的手續費稱為「信託手續費」。各基金所規定之手續費不同,絕大多數為「申購時」按金額之一定比率逐筆計 收,如1.5%。也有手續費後收的基金,如B股基金。 (四)管銷費:國外基金中之B股基金(Class B-Share),其手續費屬遞減式後收的基金,投資約定期滿投資人可享免手續費優惠,因期初基金公司無手續費收 入,通常會收取管銷費用,須從基金資產中扣取一定比率作為管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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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託管理費: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方式受託投資國內外基金,係以受託人的地位管理委託人的投資和帳務,必須收取信託管理費。一般為0.2%~0.5%不等。
(六)轉換手續費:透過銀行投資國外基金,投資若要變更投資基金標的,可在同一日轉出,並轉入新基金,但須支付基金公司轉換手續費。 (七)贖回手續費:絕大多數的基金在贖回時,不收贖回手續費;但在國外B股基金中,若在其約定免手續費期間以前贖回時,必須依規定計收贖回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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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匯兌價差:某些國外基金在申購基金時,以基金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贖回時可能以基金淨值減去一定百分比(例如0
(八) 匯兌價差:某些國外基金在申購基金時,以基金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贖回時可能以基金淨值減去一定百分比(例如0.5%)的價格買回;或基金公司其每日基金淨值分別報出賣出淨值與買入淨值,投資人申購時要以基金公司賣出淨值(較高)申購,贖回時要以基金公司買入淨值(較低)贖回。這些都是投資人的隱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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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購之時點支付費用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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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基金的收益 (一) 資本利得:指買賣操作有價證券所賺取的價差。如買賣股票、債券等。
(一) 資本利得:指買賣操作有價證券所賺取的價差。如買賣股票、債券等。 (二) 利息收入:指基金資產存放銀行所得的利息及投資債票券所得的利息。 (三) 股利收入:指基金資產投資股票得的現金股息及股票股利。 (四) 大部份的基金其投資的收益會反應在基金的淨值上,少部份基金會分配投資收益給投資人,謂之配息(基金没有配股)。基金是否配息,在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上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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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基金的風險 (一)市場風險:指因投資地區之景氣變動、產業榮枯等,使金融市場產生起伏變化,致使基金淨值產生不利變動。
(二)利率風險:指因利率之上升或下降,對股、債市所產生之影響。 (三)產品風險:指不同類型之基金有不同之風險,如貨幣型基金風險很小,股票型基金風險很大。 (四)匯兌風險:指投資國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當換回新台幣如逢新台幣升值時, 將會有匯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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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如何投資共同基金 一、擬訂投資計劃─考慮因素如下: (一) 風險承擔能力:應考慮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可由下列三方面來衡量:
(一) 風險承擔能力:應考慮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可由下列三方面來衡量: 1.年齡和剩餘可投資期間:青壯年承擔風險能力強,可選擇風險性較高之投資標的,如股票;中年期應減少高風險性投資,提高低風險投資,如以投資債券為主;老年期應以低風險投資為主,如全部投資在債券。 2.庭家狀況:閒置資金多的富有家庭,可投資風險性較高之標的;中產家庭宜衡量狀況,在高風險與低風險之間作一適度之比率配置,閒置資金越低者,應提高低風險投資配置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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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性和投資熟悉度:性喜冒險者,可將高比率之資產配置在風險較高之投資;性屬穩健者,應將高比率之資產配置在風險較低之投資;性屬中性者,可選擇約略平衡之比率將資產配置在風險較高與較低之投資。
4.一般在衡量風險承擔能力,很難以上述三種因素單獨考量,通常仍是三者一併考量較佳。 (二) 景氣變化狀況:應考慮投資之時所處之景氣狀況,如目前處景氣過熱時期,隨時都可能步入衰退期,則可能要開始減少高風險之投資,增加孳息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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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資目標:設定某一期間內之投資目標,例如五年購屋計劃,二十年子女留學計劃,老年之退休計劃等,依計劃之不同,分別選擇不同之基金投資。
(四) 現有投資:在投入新投資之前,應先檢視現有投資,以了解是否對現有之投資組合予以調整,要加入何種新投資來加強的投資組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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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定投資策略 (一) 單筆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基金是一種穩健保守的策略,若再有多餘資金可做積極的單筆投資,在景氣回升時,往往有厚利可期。
(一) 單筆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基金是一種穩健保守的策略,若再有多餘資金可做積極的單筆投資,在景氣回升時,往往有厚利可期。 (二) 定期定額投資 1.指投資人指示銀行或基金公司在每個月定期日,自銀行帳戶中或信用卡定期扣款兩種方式提撥一定金額,去申購事先指定之國外基金的一種投資方式。其中以信用卡扣款者,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 2.定期定額投資在股票下跌時之基金單位數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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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上漲時之基金單位數較少,具有平均投資成本之效果,很適合長期投資理財工具,如子女教育基金、退休金之規劃等。
(三)定期不定額投資 指投資人雖指示銀行或基金公司在每個月定期日,定期扣款去申購事先指定之國外基金,但如逢國際金融市場行情大跌時,可指示銀行增加扣款金額,逢國際金融市場行情大漲時,可指示銀行減少扣款金額,此一方法的平均投資成本效果比定期定額投資還要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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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及選擇基金 (一) 基金經理公司:考慮其成立年數、規模、股東結構、投資策略、投資哲學等。
(一) 基金經理公司:考慮其成立年數、規模、股東結構、投資策略、投資哲學等。 (二) 基金過去績效: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績效,但過去操作良好 者,通常其未來之表現也不差。 (三) 基金資產配置:基金資產配置在風險高或低的投資標的,其比率應隨著市場之變動而變動,如長期未變動,表示其操作不靈活,應考慮換基金投資。 (四) 基金經理人:基金經理人負責主要投資決策。因此,其學經歷、背景、以往操作績效等,均是重要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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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收費:應考慮如申購手續費、保管費、管理費、轉換手續費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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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共同基金的課稅問題 一、依目前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買賣國內基金之資本利得,雖屬證券交易所得,但不必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
二、國內開放型基金 (一) 絕大多數不配息,故無分配收益問題,不必報繳所得稅。 (二) 少數有配息,基金發行公司會依其不同獲利來源歸類為: 1.利息所得:可併入27萬元免稅額度中扣除,如投資債券的利息所得。 2.營利所得:須併入所得總額內課稅,如投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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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利所得。 三、國內封閉型基金: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一。 四、國外基金:即投資海外(境外)基金。 (一) 民國98年1月1日以前,因我國所得稅法採屬地主義,目前所有境外所得,都可以合法免稅。 (二) 民國98年1月1日以後,境外年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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