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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 砂石經營管理 98年度開源節流績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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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 砂石經營管理 98年度開源節流績優案例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 砂石經營管理 98年度開源節流績優案例

2 經歷 71年1月宜蘭縣警察局行政課臨時人員 76年1月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約僱人員 78年7月宜蘭縣蘇澳警察分局工友
81年1月冬山鄉戶政事務所戶籍員 85年1月宜蘭縣政府民政局戶政課課員 88年5月民政局自治行政課課員 93年1月自治行政課代理課長 96年月1自治事業科代理科長 97年月1自治事業科科長

3 公共造產之定義 公共造產之定義,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為創造地方財富,發展地方經濟建設,以自 力更生之方式,依其當地特色及自然環境資 源,配合人力、物力及資金,由地方政府投 資從事各種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4 公共造產之經營方式 依內政部訂頒公共造產奬助及管理辦法 」第3條規定:「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 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 合作經營」。因此,公共造產有三種之 經營管理方式。

5 公共造產之特質 依「地方制度法」及「公共造產奬助及管理辦法」 規定適用之對象,為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以 公共造產主體為地方自治團體。
公共造產為利用特有的資源與特色,藉著公共造產 的推動,可以創造地方財富,發展地方經濟建設, 並增進地方繁榮,所以兼具財政、經濟、社會、政 治及文化多重目標的事業。

6 案例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興辦事業項目 土石採取事業、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處 理場。 辦理烏石港填海造陸土方交換回填作業。
辦理區段徵收基地土方交換回填作業。 辦理農地超挖回填土方交換作業。 代辦五結鄉公所、宜蘭監獄公有土地回填 土方交換回填作業。 93年公共造產開辦「殯葬服務一元化,圓 滿的告別」,於95年完成階段性任務結束 營運。

7 公共造產之興辦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興辦公共造產事業,須擬 訂事業計畫,計畫內容須含現況檢討、計劃緣起、 計畫目的、事業名稱、造產用地、計畫要點、計畫 優缺點、未來發展趨勢、經營管理方式、實施方法 及效益分析等項,送請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 審議通過,函報縣市政府、內政部備查。

8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組織架構 宜蘭縣議會 副總經理 業務員 管理員 測量員 主任 經理 專員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自治事業科 總經理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自治事業科 宜蘭縣議會 總經理 民政處處長兼任 副總經理 業務員 管理員 測量員 主任 經理 專員

9 公共造產組織 公共造產在公部門並無特定組織編制,遇有興辦事 業計畫時始進用僱用人員,待遇比照公務人員之職 等,用人方面極富彈性。由於公共造產事業採用基 金預算制度,興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須受立法機關 之監督,機關內部會計、審計之財務監督,政風之 監督系統,可循現成之機制。因此,公共造產之實 體組織可迅速形成運作,人事、財務、會計、監督 等組織次級系統之制度建構,無須經立法程序,即 可完成籌組運作。

10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人員之僱用 進用人員之需要訂定「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本府依公共造產事業 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置經理人員 ,專責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僱用辦法由 本府另訂之。 進用人員訂定「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人 員僱用辦法」。

11 案例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人員99年度續 僱案。 99年度不予續僱之「預告」-預告工資。 通報「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
依勞基法核發資譴費。

12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濟部83年3月函釋,縣市政府以公共造產辦 理土石採取事業,其所得收益直接繳入公庫 者,毋庸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組織 所得,不以營利為目的免繳事業所得稅。財 政部62年8月函釋公共造產免徵事業所得稅。

13 員工福利 事病假比照勞基法。 比照年資刷國民旅遊卡1至3年8000元、3至 5年11430元、5年以上16000元。
員工團體意外、住院、醫療險。 公傷假。 支領差旅費。 離職儲金。 因病死亡、屆齡退休。

14 公共造產資金有效運用 案例 羅東鎮公所為資金之有效運用,避免資金 閒置,提撥六千萬元為該鎮自有財源。
羅東鎮公所為籌措興辦鎮內各項重大工程 財源,減列收回公共造產基金四千萬元, 以彌補所需財源缺口。

15 公共造產回饋金 訂定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回饋金設置及運用辦法。 本基金年度決算盈40%留存基金;60 %解繳縣庫。
於解繳縣庫數中提撥30%回饋金撥付事業所在地之鄉公所 ;9%撥付事業所在地以外之鄉公所。 鄉公所按回饋金比例80%納入資本門預算;20%納入經常 門預算。 88年至93年間辦理縣管河川疏浚期間之盈餘,自解繳縣庫 數中提撥百分之50%,撥付事業所在地之鄉公所。

16 歷年收支 年 收入 支出 盈餘 , , , ,391 , , ,898 , , ,149 , , , , ,018 , , ,282 單位:萬元

17 歷年收支及盈餘 年 收入 支出 盈餘 , , ,861 , , ,543 , , ,330 , , ,752 , , ,446 合計272, , ,519 統計資料截至99年9月30日止

18 蘭陽溪歷年撥付回饋金 93年起至99年8月撥付各鄉鎮市公所回饋金 額如下: 三星鄉、員山鄉、大同鄉等公所,各7,831 萬元。
宜蘭市524萬元、羅東鎮61萬元、蘇澳鎮 538萬元、頭城鎮912萬元、礁溪鄉189萬元 、壯圍鄉551萬元、冬山鄉222萬元、五結 鄉572萬元。 撥付回饋金總額計27,069萬元。

19 基金提撥行政費用繳庫 為落實基金成本觀念並合理計算基金成本效 益,故基金所投入之人力物力均應計入成本 ,以為合理之表達。

20 河川疏浚之必要 台灣本島之河川,以中央山脈為主要分水 嶺,東西分流入海。由於河川源流區多在 坡度陡峻的山地,一年四季加之颱風、豪 雨不斷侵襲、地震頻傳,以及不當山坡開 發,導致上游沖刷崩塌嚴重,下游容易淤 積,促使河床升高、河道不穩定,易生氾 濫潰堤,威脅兩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21 河川疏浚模式 許可模式 發包模式 聯管模式﹝1995年﹞ 公共造產模式 水利署採售分離

22 河川疏浚模式 許可制 係業者依主管機關之疏浚公告可採區 ,以個案方式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證 」,在主管機關監督下,依許可之土 石採取計畫內容執行疏浚。

23 發包制 主管機關自行測量河床高程、規劃疏 浚範圍、運輸路線、計算可疏浚土石 方數量後,訂定底價公開招標,業者 依公告之內容,據以決定每立方公尺 投標金額競標。

24 聯合管理制 由砂石業者整合成立聯合開發管理公 司(簡稱聯管公司)擬訂砂石採取整 體管理改善計畫(簡稱聯管計畫), 以統一開採方式,代替過去個案申請 許可。

25 公共造產模式 中央管河川於民國91年以前,主管機關之 疏浚政策,仍屬意以聯合管理制,但本府 仍堅持兼顧疏浚與防弊目標,並積極向經 濟部水利署爭取疏浚主導權,由公共造產 以「採售分離」模式辦理疏浚。

26 河川疏浚弊端之類型 依監察院公報及國內各報紙媒體報導,歷 年全國河川疏浚過程中,衍生許多缺失及 弊端計有越界超挖、超深、官商勾結、期 約索賄、黑道介入、影響公共安全及民眾 生活品質等類型,使民眾對河川疏浚議題 ,總給予負面評價。

27 蘭陽溪河川疏浚之沿革 許可﹝60年﹞ 發包﹝78年﹞ 休養﹝85年﹞ 採售分離﹝93年﹞

28 執行流程 向經濟部水利署申請疏浚計畫及核定 向疏濬地點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舉辦地方說 明會,向地檢署調查站專案報告疏浚計畫
設置管制站過河設施、開闢河床運輸便道 向經濟部水利署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 辦理條碼單據、數位監控管理系統招標 辦理測量、豎立界椿、基準椿 繳交河川使用費 疏浚兼供砂石料源

29 執行之困境 籌備期程長:經濟部水利署許可縣政府辦 理中央管河川疏浚計畫後,始據以辦理相 關工程採購、施工建構、人員進用與訓練 等籌備事項。
羅東溪、清水溪、田谷爾溪、碼崙溪、大 小礁溪、蘭陽溪泰雅大橋河段1-3期、蘭 陽溪英士河段1-3期。

30 作業時間短 為不影響民眾生活品質,爰需配合週休二日,又 每年時值颱風季節洪汛期間,河床運輸便道及過 河設施,悉遭洪汛沖毀,即中斷河川疏濬作業。 93年60天﹝28萬立方公尺﹞ 94年181天﹝137萬立方公尺﹞ 95年204天﹝324萬立方公尺﹞ 96年146天﹝303萬立方公尺﹞ 97年97天﹝92萬立方公尺﹞ 98年137天﹝158萬立方公尺﹞ 99年164天﹝93萬立方公尺﹞

31 88年起辦理疏浚河段及數量 合計1,573萬立方公尺 疏浚河段 疏浚量 南澳南北溪 376萬立方公尺 東澳北溪 9萬立方公尺
疏浚河段 疏浚量 南澳南北溪 萬立方公尺 東澳北溪 萬立方公尺 蘇澳新城溪 萬立方公尺 蘭陽溪牛鬥橋段 萬立方公尺 羅東溪 萬立方公尺 蘭陽溪七賢段 萬立方公尺 清水溪 萬立方公尺 蘭陽溪英士段 萬立方公尺 合計1,573萬立方公尺

32 維護成本高 辦理河川疏濬作業期間,為降低及避免對 當地交通及環境造成影響,政策承諾載運 砂石料源行駛河床運輸便道,是以,歷次 颱風過後,提高河床運輸便道及過河設施 維護成本。 93年起修護蘭陽溪河床運輸便道開口契約 經費達1億元。

33 降低載運量 交通部自93年6月起稽查取締砂石車違規 超載,由體積法改採重量法。 採體積法載運量須由14.5立方公尺修正為 12立方公尺。
採重量法則要設置地磅,以重量出售砂石 料源。

34 行駛車速慢 砂石車輛行駛河床運輸便道,於卵粒石層 路面就地整平長19公里,平均時速13公里 ,致影響運輸車次之流量,每天平均載運 量為 車次。 改善河床運輸便道路面,時速可提高至 50 公里,每天平均載運量可提升 車 次。

35 目標未明確 依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縣(市)政府辦理疏 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規定,倘縣市政府認為中央 管河川有疏浚之必要且有意願辦理疏濬時,需先 報請河川管理主管機關同意後,縣政府始據以提 報疏濬計畫。 尚待審查疏濬計畫有大小礁溪疏浚計畫、蘭陽溪 第三期疏浚計畫。 蘭陽溪截至目前疏浚量計1,051萬立方公尺,繳 交河川使用費達1億4,000萬元,如能提撥專款進 行河段全面性測量及規畫可疏浚區專案交由縣市 政府執行,即可縮短作業流程。

36 砂石料源售價依據 90年12月21日宜蘭縣議會審議公共造產 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附帶決議:「蘭陽溪 砂石料源每立方公尺售價150元至250元 之間」。 93年5月27日蘭陽溪正式疏浚並供應砂石 料源,目前每立方公尺售價200元。

37 銷售管理  砂石廠商或業者向縣府申購砂石料源,須 至本府之台銀代理縣庫處,以現金、金融 機購即期保付支票或以電匯繳費後,憑繳 費收據領取提貨單,再由申購廠商自行僱 用經監理站檢測合格之砂石車輛,憑提貨 單進入疏浚區載運砂石料源。

38 提貨條碼管理 載運蘭陽溪砂石料源之車輛,由蘭陽溪兩岸出入 口之管制站進入時,由司機出示提貨單之「運輸 便道通行證聯」,並由值勤人員加蓋章戳後,行 駛蘭陽溪河床運輸便道至破布烏管制站,司機提 憑「提貨單查驗聯」及「車輛管制卡」交由值勤 人員以掃描器刷條碼確認後,始可進入疏浚區提 貨。 

39 遠端監控管理  載運蘭陽溪砂石料源之車輛,於破布烏管 制站現場之作業流程,透過中華電信專線 網路同步傳輸至本府民政局自治事業科遠 端即時監控並全程錄影,以防止弊端發生 。

40 自主監測管理 疏浚期間由公共造產僱用之測量員辦理 自主檢測開挖深度及監測疏浚範圍,並 製作紀錄,於每月五日前送交經濟部水 利署第一河川局查核。

41 出入口設管制站  依「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縣市 政府辦理疏浚兼供土石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 「縣市政府應於河川出入口設置管制站負責管制 出入口」規定,分別於蘭陽溪北岸出入口設再連 及粗坑管制站;於蘭陽溪南岸出入口設破布烏管 制站,以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出。

42 檢討與展望 許可、發包及聯管之疏濬模式共同之特徵,在於 主管機關於疏浚過程中,難能有效監督業者之行 為,致發生越界超挖、官商勾結等弊端。
業者在砂石料源運送過程中,自行以車斗容量不 一運送,致裝料多盈虧無續,難以正確稽核疏浚 量,除非以統一標準之砂石車載運,並派員進駐 現場監督車輛裝載情形。 發生盜濫採砂石之主因在於主管機關於辦理疏濬 過程中未能落實監督機制,而非採用何種疏濬模 式所引起。

43 結論 河川疏濬由縣政府以公共造產採售分 離、自行經營、全程監控管理,辦理 河川疏浚模式,已獲經濟部水利署之 肯定。惟於營運過程中,仍不免有調 整及因應事項,但只要能從中汲取經 驗並努力改善,落實監督機制,即可 創造雙贏之局面並符合公共利益之期 待。

44 對本案例如有進一步瞭解、諮詢 需要,可電洽: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自治事業科 電話:

45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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