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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非政府機構分享會 機構管治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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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 社團,會社, 社團組織 ─ association 法團, 法人團體
corporation, body corporate, incorporated body 非法團組織, 非法人團體 unincorporated body 商號 firm 成員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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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 董事會, 董事局 董事 管理委員會 首席執行官 ─
council, executive council,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 council member, director 管理委員會 management committee, management board 首席執行官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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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 轉承責任 - vicarious liability 受信責任 - fiduciary duty 真誠 - good faith
誠實 - honest 同意 - consent 縱容 - conni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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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均可為相同目的及宗旨而 組織起來,成立一個社團
一般而言,“社團”可分為“法團”(又稱“法人團體”)及“非法團組織”(又稱“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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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 法團(法人團體)享有獨立法人身份,可用其個別名稱擁有財產,簽署合約,僱用員工及起訴他人.除非被清盤,法團可永久延續
例子: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 立; 勞工團體-根據<職工會條例>註冊 成立; 業主管理委員會-根據<建築物管理 條例>註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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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 東華三院-根據<東華三院條例>成立; 香港大學-根據<香港大學條例>成立; 香港聖公會-根據<香港聖公會條例>成立;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根據<蒲魯賢慈善信託 基金條例>成立; 香港盲人輔導會-根據<香港盲人輔導會法團 條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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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團組織 非法團組織(非法人團體)不享有獨立法人身份,其財產屬於其擁有人(例如股東).法庭程序也只能向該非法團的擁有人或主事人提出.並在該人無法償還債務時,申請他破產 例子:商號(非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 俱樂部,會所; 慈善信託; 宗親會.武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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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香港法例第151章 社團必須在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即警務處處長)提出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社團條例>不適用於以下社團組織- 法人團體; 根據任何法例註冊成立的社團; 獲社會福利署批准成立的社團; 屬公共性質並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信託; 會務在學校校舍內進行,由21歲以下學生組成的 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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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託,慈善組織 香港並無任何條例管制慈善信託,因此,任何人均可以設立慈善信託組織(基金),無須註冊
屬公共性質並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信託或組織可向稅務局申請稅務豁免.須呈交組織章程,信託文件及年報等資料給稅務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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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託,慈善組織 何謂“屬公共性質的慈善組織”亦無法律定義,一般而言,設立該組織的目的為濟助貧苦,推進教育,弘揚宗教及對社會有益的即可獲稅務局豁免交稅 慈善組織必須得到社會福利處批准才可以公開籌募捐款,否則會觸犯法律,組織的主事者會被檢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亦屬犯罪(盜竊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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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所有社團,包括法團,非法團組織,公司,商號,社福機構,醫院,學校都是由一班人組織起來的,他們都是該社團的成員(第一批發起組織的叫“發起人”) 公司或商號的股東在法律上也是該公司或商號的成員.有些社團會公開招收會員,這些會員也是社團的成員 .社團所聘請的職工則並非社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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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社團的組織章程一般都會規定成員要每年開一次週年大會,及隔若干年要選出新一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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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 社團機構的最高管理層叫董事會或董事局.董事會是社團機構的最高決策者,負責制定政策和機構路向,也決定高級員工的升遷,聘任和去留.董事一般在成員大會由成員投票選出 社團機構的日常運作一般交由全職受薪員工管理.很多大機構都聘有一位首席執行官或總幹事做機構的主管,不過,他仍然只是一位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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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 有些機構設有三級管理層,除董事會和機構的受薪主管人員外,還設有管理委員會,協助董事會和首席執行官處理較重要的行政事務,例如.員工對機構或對首席執行官的投訴 Wong Pun Cheuk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1964] HKLR (雙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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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權利和責任 員工付出勞力和心血,有權獲取議定的酬勞和福利 員工有權獲議定的假期和法定假期 員工因工受傷有權獲得僱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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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權利和責任 員工執勤時因疏忽導致他人的身體或財物受損害,其僱主(即機構)負有民事法律責任向受害者作出賠償.即所謂“轉承責任”
但員工如作出犯罪行為,無論是否與其工作有關,須自己負上刑責,與僱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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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權利和責任 個別董事並不享有任何權利,他只是有權出席董事會發言和表決 董事對機構負有受信責任,包括 - 真誠地為機構整體利益行事;
董事對機構負有受信責任,包括 - 真誠地為機構整體利益行事; 只為機構的正當目的而行使權力; 誠實行事; 謹慎,努力和技巧(專業)地行事; 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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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董事在下列情況負有民事責任 - 行使董事職責時,不誠實,不真誠地行事; 存心欺詐; 帶有惡意或不良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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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任何人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本身亦屬犯罪 董事在知情下同意或縱容機構的犯罪行為或機構的不正當行為,亦須為該行為負刑責
董事可以“不知情”作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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