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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政策宣讲 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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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内容摘要 股权投资行业特点 1 股权投资企业 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3 创业投资企业 4 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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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行业特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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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行业特点 嘉定税务 投资于新兴和高增长企业 购买股权和可转债券 协助发展新产品和服务 增加公司的价值 高风险,高回报 投资周期长
成熟期 扩张期 成长期 初期 时间 成 长 风险投资: 种子/早期投资 收购: 发生在初期投资的后期到扩张期 退出投资 3–5 年内 一般是通过兼并与收购 最光荣的莫过于IPO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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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周期 嘉定税务 Year 1 – Year 5.投资期间 后续发行, 过渡性融资 出售投资产品 基金流动性 开始 额外资本需求 分销
第5年 第10年 基金流动性 开始 额外资本需求 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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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案例分享 嘉定税务 “甲”基金在上海成立 基金经理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决策由投资委员会制定
销售 基金经理 投资咨询A “甲”基金在上海成立 基金经理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决策由投资委员会制定 投资咨询A机构负责提供有关市场的投资 项目和尽职调查 投资咨询B机构提供常规的调研服务 销售机构负责基金募集 基金经理和机构的互动 投资咨询B 有限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 甲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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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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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概念 股权投资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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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RMB 出资限于货币 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RMB 股东、合伙人人数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RMB 出资限于货币 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RMB 股东、合伙人人数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不多于50人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多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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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适用税法 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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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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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 先分后税 有限合伙 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 有限企业 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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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纳税地点 有限合伙 合伙人是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所在地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纳税地点 有限合伙 合伙人是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所在地 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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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类型 股权转让和对外出借利息收入等所得 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除对外出借利息)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类型 股权转让和对外出借利息收入等所得 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除对外出借利息) 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依据纳税人性质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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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 确认收入实现 转让协议生效 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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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成本价-相关税费 转让价-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成本价-相关税费 转让价-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 成本价-入股出资金额或收购实际支付金额 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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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嘉定税务 股权转让收益=1000-100=900 应征所得税=900 ×适用税率 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成熟期 扩张期 成长期 初期 时间 成 长 1000(含未分配利润200) 100 股权转让收益= =900 应征所得税=900 ×适用税率 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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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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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和利息收入等所得 嘉定税务 普通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 5级累进税率 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 先分后税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股息红利20% 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率25% 有限公司 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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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嘉定税务 不区分合伙人性质 股息红利20% 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 先分后税 有限合伙 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 有限公司 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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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独立交易原则 不符合且减少税款-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公平交易价格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独立交易原则 不符合且减少税款-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公平交易价格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采用核定(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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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企业-内部管理 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向其投资者披露-治理、经营、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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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案例 有限合伙纳税 268.525万元—税负26.85% 有限公司纳税 325 万元—税负32.50% 嘉定税务
A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合伙比例分别为甲自然人30%(普通合伙人)、乙自然人20%(有限合伙人)、丙有限公司50% (有限合伙人) 。A合伙企业2010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假定丙当年未发生任何成本费用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0%×35%-1.475= 万元 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40万元 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50%×25%=125万元 如A为有限公司,当年未发生任何成本费用。A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税后利润 =750万元分配时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0×30%×20%=45万元 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0×20%×20%=30万元 丙免税收入=750×50%=375万元 有限合伙纳税 万元—税负26.85% 有限公司纳税 万元—税负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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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案例 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纳税均为100万元 嘉定税务
A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合伙比例分别为甲自然人30%(普通合伙人)、乙自然人20%(有限合伙人)、丙有限公司50%。A合伙企业2010年度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0万元。假定丙当年未发生任何成本费用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0%×20%=60万元 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40万元 丙=1000×50%=500万元(免税) 如A为有限公司,当年未发生任何成本费用。A免税收入1000万元。税后利润1000万元分配时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0%×20%=60万元 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纳税均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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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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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概念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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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条件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条件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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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适用税法 以有限公司设立的—企业所得税法 以有限合伙设立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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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得类型 提供劳务所得—投资管理服务 营业税 5% 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有限合伙—“先分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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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创业投资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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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从事股权投资 培育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
嘉定税务 创业投资企业-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从事股权投资 培育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 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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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嘉定税务 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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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条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嘉定税务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条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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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 当年不足抵扣,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嘉定税务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 当年不足抵扣,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财税(2012)67号、总局13年25号公告—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法人合伙人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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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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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一、企业转增实收资本征免规定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法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税务所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 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法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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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税务所 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二、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转增股本- 沪地税个〔2008〕13号 为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 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 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待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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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税务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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