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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專案農貸法令及實務研習班 專案農貸業務、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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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度專案農貸法令及實務研習班 專案農貸業務、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1 1

2 大 綱 壹、專案農貸業務概述 貳、常用專案農貸、近期修正規定 及糧商貸款 叁、模擬案例及解析 - 2 -

3 壹、專案農貸業務概述 支應範圍 專案 農貸 農業 農漁民 家計週 轉 畜牧 業 漁業 林業 - 3 -

4 壹、專案農貸業務概述 18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 4 -

5 專案農貸利率、補貼基準及利息補貼彙整表 起適用 - 5 -

6 專案農貸利率、補貼基準及利息補貼彙整表(續)
因應中央銀行調降利率,除農企業貸款由2%調降為1.68%,其補貼基準為 3.29% ,餘專案農貸利率二度調降,共調降0.21個百分點,補貼基準同幅 調降。改善財務貸款(105年3月22日廢止生效) ,舊貸年利率為2.79%、補 貼基準為3.79%。 - 6 -

7 專案農貸近5年貸放情形 < 單位:億元 > 註:上開資料不含災害貸款 - 7 -

8 辦理專案農貸之重要原則 專案農貸與一般貸款均適用徵、授 信相關規定,以確保其債權。
專案農貸旨在照顧農漁民,及促進 農業發展,應確保係供農用。專案 農貸之貸款資格及用途於各項貸款 辦法或要點均有明定,經辦農漁會 應依相關規定覈實審核。 為確保貸款效益,經辦農漁會應落 實辦理貸後查驗工作。 - 8 -

9 貳、常用專案農貸、近期修正規定 及糧商貸款
貳、常用專案農貸、近期修正規定 及糧商貸款 農機貸款 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農(漁)民團體。 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借款人,使用土地、 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 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 理登記。 貸款對象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所組 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 9 -

10 農機貸款 貸款用途 用於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均可含附屬設 備)其機種、機型或牌型以農委會正式核定者為限。
用於購置經農委會個案核定之全新農漁業自動化設 備(均含附屬設備)。 用於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 以有關投資計畫經農委會核定者為限。 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限供作從事農(漁)業之用, 其屬於同一機種者,每一戶以貸款一台(套)為原則, 同機種汰舊換新時,應將舊機有關貸款還清後始得 辦理。 貸款用途 - 10 -

11 農機貸款 最長10年。 貸款金額在40萬元以下,或從事 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最長7年。 貸款期限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
最長7年延長為10年;最長4年延長為7年。 購置或投資之設備農委會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 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 11 -

12 農機貸款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2,000 萬元;畜牧部分為3,000萬元。 貸款額度以購置或投資實際需要金 額90%為限。
購置或投資設備經農委會另定有最 高貸款金額者,不得超過該限制。 貸款額度 - 12 -

13 農機貸款 農糧署網站 (http://www.afa.gov.tw)
何處可查詢農委會核定之機種、機型或牌型 農糧業務資訊 / 農業機械及自動化 / 農機 貸款及補助 / 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 機型廠牌 農糧署網站 ( 電話: 漁業署 - 13 -

14 農機貸款 同一機種 農機貸款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 所稱「每一戶」係指每一借款人 所稱「同一機種」係指提供相同功能之農(漁)機 械或自動化設備
例如借款人先後購置2艘延繩釣漁船,不論其 廠牌及機型,視為同一機種,應將舊機有關 貸款清償後始得辦理。 至購置個別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零組件, 則以其機型作為是否為同一機種之判別標準。 (95年12月22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同一機種 - 14 -

15 農機貸款 貸款申請期限 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 應在購買之前或其後60日內為之。
但於購買後60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 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 購買事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 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為準。 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 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60 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貸款申請期限 - 15 -

16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貸款對象 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第5款或第6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 農場或休閒農場。 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貸款對象 - 16 -

17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貸款對象(續)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 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 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 格申貸本貸款。 貸款對象(續) - 17 -

18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 及週轉金,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資本支出最長15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貸款用途 資本支出最長15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果樹、苗木、茶及油茶:5年。 其餘為3年。 貸款期限 - 18 -

19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茶葉生產加工之農民,資本支出由3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 - 19 -

20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菇蕈環控庫房類資本支出貸款,由800 萬元提高為1200萬元,並新增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上限之彈性規 定。 - 20 -

21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種苗業者釋義 適用貸款釋義
有關「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所提 種苗業者,係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繁殖業者,包括 種子或苗木之繁殖業者均可。(96年4月30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種苗業者釋義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花卉」項目,係本會為配合「世 界級花卉島」暨「蘭花產值倍增計畫」政策,提供農業 科技園區外之花卉生產者取得擴增生產規模、增購設備 (施)及營運週轉所需資金。(99年5月5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適用貸款釋義 - 21 -

22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貸款對象 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陸上養殖。
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漁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 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12條所定農會會員。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 漁證明文件。 貸款對象 借款人不得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紀錄及違反漁業法等相關情事;貸款經辦機構得透過漁業署漁船及船員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借款人相關紀錄。 - 22 -

23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 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所需興修設備、 建造、購買、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及為 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 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 2項相關有效證照或文件: 貸款之漁船(筏)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1年內有 實際出海作業3個月以上紀 錄。 貸款之漁船(筏)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 書。 貸款用途 - 23 -

24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資本支出最長15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5年。 其餘為3年。 貸款期限 - 24 -

25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貸款額度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30萬元,最高2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最高2千萬元。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新漁機設備:實際金額之九成。 (2)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實際金額之三成。 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 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最高500萬元。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實際金額之三成。 (2)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 25 - 25

26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貸款額度(續)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最高1千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3萬元,最高1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18公尺以上,每艘最高50萬元 ;筏體在18公尺以下,每艘20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 造許可文件之漁船:最高3千萬元﹙含取得汰建漁船資 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100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 其額度應予扣除。 - 26 -

27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貸款額度(續) (二)休閒漁業部分:資本支出最高1千萬元,週轉金最高 200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資本支出最高800萬元,週轉金最 高200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戶最高300萬元 (2)淡水養殖戶最高250萬元 (3)淺海養殖戶最高100萬元 (4)箱網養殖戶最高600萬元 - 27 - - 27 -

28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貸款額度(續) (四) 養殖漁業部分: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 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最高300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 殖業者,最高160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最高120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最高400萬元。 - 28 - - 28 -

29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貸款類別 貸款對象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 提升養豬經營類。 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 畜牧污染防治類。
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貸款類別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 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 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 乳證明。 貸款對象 - 29 -

30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貸款對象(續) 畜牧污染防治類: 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 登記中之農民。
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 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 農會或合作社場。 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 文件者。 貸款對象(續) - 30 -

31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 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 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 登記中之農民。 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 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 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貸款對象(續) - 31 -

32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豐富化籠飼生產系統: 平飼生產系統: 放牧生產系統: 什麼是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 及指南?
雞隻可在籠內自由活動,平均每隻雞所分配面積 應超過750平方公分 平飼生產系統: 雞隻可於床面或地面上自由活動,平均每隻雞所 分配面積應超過800平方公分 放牧生產系統: 雞隻可於室內及戶外活動,平均每隻雞所分配面 積應超過800平方公分 - 32 -

33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貸款對象(續) 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 出貸款。
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 或合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 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 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 撥貸後2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 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 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對象(續) - 33 -

34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貸款用途 提供有關業者興建畜牧設施、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 相關生產及經營設備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畜牧場(戶):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 木工程,或無排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 肥製造、除臭設備、沼氣利用與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 備之資本支出。 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除臭設備 及清運車輛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之資本支出, 或已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改善經營 管理之週轉金。 購置肉品加工、屠宰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貸款用途 - 34 -

35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貸款期限 資本資出最長15年,週轉金最長3年。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新增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上限之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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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辦理程序 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36 -

37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畜牧污染防治類-畜牧場(戶) 借款人應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 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 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 助審查。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得會同鄉鎮市(區) 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 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 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貸款經辦機構接獲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 應依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5 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借款人應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37 -

38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畜牧污染防治類-禽畜糞堆肥場 雞蛋有善生產系統類 借款人應檢具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 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 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 應依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5 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 38 -

39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查「辦理政策性專案農貸辦法」第7條第2項 規定,擬申請「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貸款, 且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請資 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相關文件。 所詢需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 明之農民,符合前揭規定,得申貸資本支出 貸款,惟應於2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及 收乳證明文件。 (103年11月21日農金三字第 號函) 收乳證明 - 39 -

40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畜禽飼養登記證乃因土地使用等限制, 致未取得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 之同意,其申辦程序與畜牧場登記不同, 而依現行「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4點規定,貸款對象若屬畜牧場者, 仍需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95年2月14 日農牧字第 號函) 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得為申貸文件 - 40 -

41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貸款要點第4點規定之貸款對象,其 中取得或申辦中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豢 養畜禽農民,係指畜牧場負責人,至 於畜牧場登記證書所載主要管理人員 應為受雇管理者,非本貸款要點所規 定之貸款對象。 (96年2月8日農金三字第 號 函) 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管理人員 - 41 -

42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按貸款要點第4點第6款第2目規定貸款對 象為「取得屠宰場登記證者」,未包括農 企業。 (98年6月6日農金三字第 號函) 公司組織家禽屠宰業者 - 42 -

43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貸 款 對 象 年齡在18歲以上65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會法第12條所定農會會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所定被保險人。 漁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會員。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 產銷班及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 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 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 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 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貸 款 對 象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整併「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及「農業產銷 班及班員貸款」為「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 43 -

44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 44 -

45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執行業務所得 所謂執行業務所得,通常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助產人員、著作人、保險(一般)經紀人、代書(地政士)、 藥師、中(西)醫師、獸醫師、醫事檢驗師、精算師、記 帳士、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所得, 可由借款人提供稅捐稽徵機關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代 號為9A)查詢。 詳細職業種類可至國稅局網站查詢(網址: / ?tagCode=&token= )。 - 45 -

46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貸款用途 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 生產、農產運銷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 分之ㄧ,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借款人為產銷班或班員,其貸款資金用途應與借 款人所屬產銷班登記之產業類別相關。 前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7 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 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 各項作業。 貸款用途 - 46 -

47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資本支出最長10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 魚及鱸鰻:5年。 其餘為3年。
貸款期限 - 47 -

48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一般產銷班班員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由 40萬元提高為80萬元;取得吉園圃標章之農民由資本支出300萬 元提高為350萬元;取得吉園圃標章之產銷班班員週轉金由80萬 元提高為120萬元。 - 48 -

49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中央政府主導型:由農委會依農業科技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並負責規劃及 開發位於屏東縣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地方政府主導型: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產業實際需求規劃、設置及開發之 園區。包括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及臺南 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 農業科技園區分類 - 49 -

50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 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 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 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50%以上者,並應再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 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8,000萬元以上。 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 之資金達3,000萬元以 上。 貸款對象 - 50 -

51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興建或購置廠房、設施、設備、溫 室、材料及其附屬設施之資本支出 及相關經營所須週轉金。
前項資本支出貸款以支應園區內建 設為主;用於園區外相關資本支出 貸款部分,其支出比率以資本支出 貸款30%為限。 貸款用途 - 51 -

52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貸款期限 貸款額度 資本支出最長15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蘭花:4年。
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 5年。 其餘為3年。 貸款期限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8,000萬元,其中週轉金 最高貸款額度為1,000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 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 需金額70%為限。 貸款額度 - 52 -

53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貸款償還方式
資本資出: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 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週轉金: 非循環動用者: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利 息隨同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 年。 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 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 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貸款償還方式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新增週轉金貸款得採循環動用方式動撥資 金之規定。 - 53 -

54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 庫及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 區之分行。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本貸款, 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 分行得辦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限 於該園區內進駐業者申貸之本項貸款。 貸款經辦機構 - 54 -

55 農家綜合貸款 貸款對象 貸款用途 貸款期限及額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農會法第12條所定農會會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所定被保險人。
漁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會員。 貸款對象 為農(漁)民籌措家計、消費及教育等農家生活改善所需資金。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貸款用途 最長5年。 最高30萬元。 貸款期限及額度 - 55 -

56 農家綜合貸款 農漁會承辦範圍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以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為限: 借款人為該農會所屬正會員或該漁會甲類會員。
借款人戶籍設於該農(漁)會組織轄區內。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 且戶籍設於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經農委會專案許可。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 除依前項第3款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外,得向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或全國農業 金庫申貸。 農漁會承辦範圍 - 56 -

57 農家綜合貸款 利害關係人申辦農家綜合貸款疑義
農家綜合貸款,其性質係屬消費性貸款,故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於利害關係人申辦農家綜 合貸款者,自得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 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 (96年7月26日農金字第 號函 ) 利害關係人申辦農家綜合貸款疑義 註: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信用部不得對 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 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 但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 - 57 -

58 農家綜合貸款 借款人申貸本貸款如有同戶多人申貸或有將 已償還之部分貸款額度一借再借,使其本貸 款餘額維持最高貸款額度之情形,均易使授 信風險增加。 辦理該類案件,應覈實評估借款人同戶多人 申貸之家戶綜合風險承擔能力及一借再借者 之還款能力。 (102年4月23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貸款如有同戶多人申貸 - 58 -

59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各級農(漁)會。 促進農(漁)會事業發展、經營管理改善或 經農委會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貸款對象 促進農(漁)會事業發展、經營管理改善或 經農委會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貸款之用途 - 59 -

60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貸款期限 資本支出最長15年,週轉金最長3年。 貸款額度
每一農(漁)會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 5,000萬元,貸款餘額最高以8,000萬元為限。但 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農(漁)會辦理前項單一貸款案件貸款金額超過 3,000萬元者,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 理;其聯貸方式由雙方協議約定之。 貸款額度 - 60 -

61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聯貸金額疑義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 農(漁)會辦理單一貸款案件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3 千萬元者,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 旨揭貸款以聯貸方式辦理者,單一農(漁)會最高 承作金額為3千萬元;參貸農(漁)會合計承作金額、 相關管理程序及費用,由主辦及參貸機構協議約 定之。 本會97年11月21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停 止適用。 (105年3月10日農授金字第 A號函)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聯貸金額疑義 - 61 -

62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辦理限制 交互授信 本貸款不得以農(漁)會內部融資方式或農(漁)會間交互授信 方式辦理。
指申貸農(漁)會與經辦農(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貸農(漁)會貸予經辦農(漁)會本貸款,而經辦農(漁)會 於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貸款。 申貸農(漁)會對經辦農(漁)會以外之他農(漁)會貸予本貸 款,該他農(漁)會又對經辦農(漁)會貸予本貸款,而經辦 農(漁)會於前開貸款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 貸款。 4家以上農(漁)會間有前款接續貸款之情形。 交互授信 - 62 -

63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農(漁)會申貸本貸款時,應經其理事會決 議通過,並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 始得申辦。
其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3千萬元或週 轉金超過2千萬元者,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提供審核意見轉請農委會核定。 辦理程序 - 63 -

64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辦理程序(續)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借款農(漁)會應填具貸款申請書,檢附理事會決議 文件,並依貸款金額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 委會之核定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農(漁)會,並 副知農委會及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 貸款經辦機構必要時得洽請輔導機關提供協助及輔 導。 經辦農(漁)會辦理本貸款,應經其授信審議委員會及 理事會審議通過,並依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 辦理程序(續) - 64 -

65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展延規定 申請展延,應由貸款經辦機構報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供審核意見,轉請農委會核 定後始得為之。
其資本支出及週轉金貸款之展延,各以1次為 限。 經辦農(漁)會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本貸款,不 得申請展延。 本貸款申請展延,不適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作業規範第21點規定。 展延規定 - 65 -

66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有辦 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 貸。 貸款用途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定義者(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 牧用地 )。 耕地 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定義者(指非都 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等使用之 土地)。 農業用地 - 66 - 66

67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年齡在18歲以上65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 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 積應達1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 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 在此限。 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 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 段之限制。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3年內有出售、贈與或 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 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貸款對象 - 67 -

68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 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 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購置 耕地面積0.5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 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 農業經營者: 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購置毗鄰之耕地。 貸款對象(續) - 68 -

69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 地以從事農業經營。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 達40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0.5公頃以上, 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購買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七五租 約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貸款對象(續) - 69 -

70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 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 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 農場農民,及繼承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之 借款人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 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5年 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 練累積10小時以上之證明。 貸款對象(續) - 70 -

71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係指農業訓練符合以下各條件者: 應以農民為訓練對象。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學 術研究機關、農業產業團體辦理之實體農業專業訓練。 訓練結訓時,由訓練單位發給學員紙本載明訓練類別、 訓練班名稱、訓練時數等資訊之紙本結業證書,可資 認定者。 借款人應以農業生產技術課程結訓為基本條件,其餘農 業智財管理、技術包裝與移轉、財務融資、產品包裝設 計、行銷、食品標示及衛生安全、產品製造及保存技術 等相關加值課程始可採計。 (101年11月29日農金三字第 號函。)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 - 71 -

72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最長為20年。 貸款期限 最高800萬元,其額度按該耕地或農業用地當 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 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 總面積超過5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貸款額度 - 72 -

73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 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 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 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 前或其後60日內為之。但於土地移轉或繼承登 記日後60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 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 貸款申請期限 - 73 -

74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耕地 或農業用地及因本貸款取得之耕地或農業用 地出售、出租、贈與、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 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3個月後仍閒置不 用。 借款人應於貸款後3個月內依農業經營計畫 書所列經營項目從事農業經營,並接受主管 機關及經辦機構之輔導,若有變更經營項目, 應重提農業經營計畫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核准。 貸後管理 - 74 -

75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本案耕地遭政府徵收雖非屬前揭規定情形, 惟以貸款資金所購買之耕地遭部分徵收,原 貸款支應借款人從事農業經營之部分耕地已 不存在,而借款人亦獲得徵收補償費,該部 分貸款不應繼續享有利息差額補貼,故貸款 經辦機構應就目前貸款餘額按徵收面積比例 收回貸款,並繳回該收回部分自徵收日起已 領取之補貼息。 (101年9月11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耕地遭政府部分徵收疑義 - 75 -

76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小地主:出租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 人。 大佃農:承租農地之專業農民、農業產銷 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 業機構。
農地:耕地範圍及都市土地農業區範圍內 依法使用之農地。 用詞定義 - 76 -

77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租金貸款類。 經營貸款類。 貸款類別 支應大佃農承租農地所需之租金及 經營資金。 貸款用途 - 77 -

78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貸款對象 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定之適 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 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 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 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 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股東人數80%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所定被保 險人資格。 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 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80%以上。 配合農委會認定之重要政策。 貸款對象 - 78 -

79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 租金貸款類為無息貸款;經營貸款類之利率為年息0.79%。
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 期為3年以上,20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經營貸款類:資本支出最長20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果樹、苗木、茶及油茶:5年。 其餘為3年。 貸款期限 - 79 -

80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租金貸款類:以承租金額貸放。 經營貸款類:
專業農民:最高1,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600萬元; 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90%為限。 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5,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 高1 ,500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90%為限。 貸款餘額最高以8,000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 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貸款額度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週轉金貸款農民由10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 組織型大佃農由500萬元提高為1,500萬元。 - 80 -

81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農會申請本貸款 限向其他農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辦,不得以內部 融資方式辦理。 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存續期間其租約經終止或期滿未續約者,不 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貸款存續期間具有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 東人數低於80%或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 本額80%以下時,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 ㄧ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 81 -

82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借款人應檢具經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定之經營計畫書、貸款申請書及相 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3,000萬元或週 轉金(含租金貸款)超過2,000萬元者, 貸款經辦機構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轉請農委會審查。 辦理程序 - 82 -

83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規模類別表 單位:公頃 - 83 -

84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大佃農身分條件 - 84 -

85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 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 團體 及農企業。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 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 團體 及農企業。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 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 事業。 貸款對象 - 85 -

86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購置使用太陽能、生質 與廢棄物能源、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發電之 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於農業用地上設置太 陽能、風力設施,應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 結合農業經營。 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防止受污染農業地區栽植特定農作物。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 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8章規定。 貸款用途 - 86 -

87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可至經農委會網站 ( munique&serial=coa_webuser1_ ),查詢嚴重 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嚴重地層下陷地 可至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 內場址列管情形及污染管制區。 受污染農業地區 - 87 - 87

88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貸款期限 貸款額度 最長為10年。 最高3,000萬元。 本貸款成數如下: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90% 為限。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 設置於屬借款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所有之農 地者,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70%為限。 餘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50%為限。 貸款額度 105年5月修正規定:貸款期限由最長7年延長為10年。 - 88 -

89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貸款對象 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 (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 滿80小時。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定甲類會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 銷班之班員。 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 農民。 貸款對象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放寬農保被保險人、農業產銷班員、獲農 業獎項者、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者,得予申貸。 - 89 -

90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 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 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貸款對象(續) 提供青年從事農業生產與其相關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 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專案輔導青年農民,得 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所需資金。 前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7款規定之 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貸款用途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將電子商務明確納入青創貸款用途。 - 90 -

91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 本貸款之利率為年息1.29%。 專案輔導青年農民,於專案輔導期間提出申請者: 租金貸款為無息貸款。
其他貸款之利率為年息0.79%。 貸款利率 資本支出最長10年。但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者,資本支出 最長15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5年。 其餘為3年。 貸款期限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刪除經營規模限制,放寬優惠利率適 用條件。 - 91 -

92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 貸款額度為100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 款未滿1年者,最高貸款額度為300萬元。 專案輔導青年農民,其最高貸款額度為 1,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200 萬元。 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 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項限制。 貸款額度 - 92 -

93 休閒農場貸款 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 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 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於 籌設期限內取得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能取得 休閒農場登記證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 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 補貼。 貸款對象 - 93 -

94 休閒農場貸款 經營休閒農場所需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 施之資本支出或經營所需週轉金。但購地 所需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貸款用途 資本支出最長15年,週轉金4年。 貸款期間 - 94 - 94

95 休閒農場貸款 - 95 -

96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 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 社場。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 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 社場。 農民組織 本貸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 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農企業 - 96 -

97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貸款對象
配合農委會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 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 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最近3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 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創新育成中心。 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 定意見書。 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貸款對象 - 97 -

98 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 運銷、外銷集貨供應及研究發展等 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 運銷、外銷集貨供應及研究發展等 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前項各款貸款用途不包括購地所需 資金。 貸款用途 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7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 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 98 -

99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 貸款額度 年息1.68%。 資本支出最長10年,週轉金最長3年。
本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最高5,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1,000萬元,但與農民、 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者,週轉金最高2,000 萬元。資本支出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70%為限。 借款人加計其負責人申請各種專案農貸餘額上限為8,000 萬元。 貸款額度 - 99 -

100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貸款償還方式 資本支出: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 繳付。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週轉金: 非循環動用者: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 繳付。 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 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 付。 貸款償還方式

101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天然災害 貸款對象 本貸款所稱天然災害,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4條規 定。
本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農委會依農業天然災 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 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 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 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 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貸款對象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放寬從事農業相關經營業者納入本貸款對 象;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 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102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貸款用途 申貸流程 農民組織或農企業災後復耕復建之用。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應於農委會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 日起15日內,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檢具下列相 關文件: 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貸款經辦機構 查屬實者。 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農民組織或農企業登記 證明文件、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貸 款應具備文件。 申貸流程

103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貸款項目及額度 農作物:1,000萬元。 林業:1,000萬元。 漁業:5,000萬元。
畜牧:2,000萬元。 貸款項目及額度 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 本支出最長10年,週轉金最長3年。 貸款期限 105年3月22日修正規定:貸款期限。

104 貸款經辦機構 全國農 業金庫 農(漁)會 信用部 台北總公司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主事務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
分事務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 工廠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 農(漁)會 信用部

105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救助對象: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 之自然人。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辦理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106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農委會 農民 公所 農漁會 公告低利 貸款地區 申請受災證明書 核發受災證明書 審核 撥貸 檢具受災證明書、
公告日翌日 起10日內 核發受災證明書 審核 撥貸 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 檢具受災證明書、 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提出申請 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

107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額度疑義
為協助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經辦機構應依貸款 計畫書,評估實際資金合理需求,在規定額度內 覈實貸放,受災證明書所載損失面積及金額應為 參考資料, 核定額度與災損金額無必然關係。 (98年9月4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額度疑義

108 糧商貸款 為配合政府調節農業產銷政策,協助糧 商業者於稻穀收購季節,得以透過簡便、 快速的管道取得所需資金,而特別規劃 之貸款,以補政策性專案貸款之不足。 農業金庫辦理「稻穀收購產銷調節週 轉金貸款」(簡稱糧商貸款)之緣由

109 糧商貸款 貸款對象 貸款用途及期限 貸款額度及利率 已完成糧商登記,且具有稻穀烘乾及倉儲設備(設施)者。 稻穀收購產銷調節週轉金。
資本支出最長10年,週轉金最長3年。 貸款用途及期限 依申請人實際資金需求,覈實評估。 利率按農業金庫定儲利率指數(月調)加碼0.949%機動計息( 目前2.095%)為原則。並得參考市場同類貸款利率水準,從 優辦理。 貸款額度及利率

110 糧商貸款 貸款期限 最長3年。 動用方式 一次或分次動用,但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得 於額度內循環動用。 繳息及償還方式
利息以每月繳納為原則。 本金以分期攤還為原則,每期攤還期間最長不得 逾六個月;惟如借款額度為循環動用者,可於到 期時一次清償剩餘本金。 繳息及償還方式

111 糧商貸款與農企業貸款之差異

112 糧商貸款與農企業貸款之差異(續)

113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經辦機構 解答
小明要申請「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小明不是甲農會的會員, 戶籍也不在甲農會所在縣市。其居住地及畜牧場都臨近甲農會, 資金及豬隻運銷均在甲農會辦理。 案例一: 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點規定,貸款經辦機構受理 專案農貸案件,應符合借款人為其農(漁)會所屬會員、戶籍設 於其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經農委會專案許 可者,其中之一情形。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經辦機構 本案小明與甲農會並無業務往來或地緣關係,原則上小明應向其 戶籍設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農漁會信用部申貸。 或洽甲農會向農委會提出專案申請。小明居住地及畜牧場都臨近 甲農會,資金及豬隻運銷均在甲農會辦理,由甲農會提出專案申 請,有利於徵授信審查作業及貸後查驗工作,尚稱合理。 解答

114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案例二: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申貸餘額上限 解答
花媽前以製茶之產銷班班員向農會申借「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資本資 出250萬元,目前餘額200萬元;「農家綜合貸款」30萬元,目前餘額20萬 元。現有購置製茶設備資金需求,要申請「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案例二: 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4條規定,每一借款人申 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800萬元。申貸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 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輔導農 糧業經營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小地主大佃農 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 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者,則從其貸 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申貸餘額上限 查「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對象,實際從事茶葉生產之每一借款 人最高額度為600萬元,依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額度應可貸600萬 元。惟本案花媽尚有專案農貸餘額220萬元(200+20)。爰800萬元- 220萬元=580萬元。因此花媽可貸額度為580萬元,並非600萬元。 解答

115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案例三: 老李是某畜牧場負責人,現今為新擴建蛋雞場,資金需求約5,000 萬元,向乙農會申貸。
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加工原料筍。 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 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 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 農業區者。 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 明文件者。 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 新(擴)建蛋雞場。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1.不予核貸項目(農貸辦法§21)

116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2.專案核定最高貸款額度(核定程序)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2.專案核定最高貸款額度(6種貸款種類)
貸款經辦機構對於個案申貸金額逾最高貸款額度規定者,應檢送借款人貸 款計畫書報請本會專案核定;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則依規定程序報經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提供審核意見轉請本會專案核定。 由本會農業金融局將貸款計畫書送請相關產業主管單位提供意見(包含政 策支持理由、技術可行性、投資規模適當性及產業前景等面向)。 由本會農業金融局將相關產業主管單位回復意見送請貸款經辦機構參酌, 並請貸款經辦機構提供審查意見及概估核貸金額。 由本會農業金融局在貸款經辦機構概估核貸金額範圍內,審酌相關產業主 管單位意見及各該專案農貸供需情形,會相關產業主管單位陳報核定最高 貸款金額。(99年12月15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2.專案核定最高貸款額度(核定程序)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花卉生產專業經營類、菇蕈類採環控庫房栽培者)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組織型對象別)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2.專案核定最高貸款額度(6種貸款種類)

117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解答 老李新擴建蛋雞場,應符合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 南之蛋雞飼養方式,才能申請專案農貸(提升畜禽產業經 營貸款)。
乙農會應請老李填寫「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之經營計 畫書,經由乙農會轉請農委會(畜牧處)審核。 老李資金需求5,000萬元,超逾貸款最高額度3,000萬元, 乙農會另應向農委會提出專案核定最高貸款額度申請。 解答

118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案例四: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1.查驗(農貸辦法§28)
陳小華於105年3月23日向丙農會申請「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資 本支出)250萬元,丙農會並於105年3月30日一次撥貸。 陳小華於105年3月30日支付相關設施50萬元。 案例四: 第2條第1款至第7款及第9款至第15款之貸款,貸款經辦機構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貸放後6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 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 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第21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 面紀錄。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休 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於貸款 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1次查驗。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第21條規定者, 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 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1.查驗(農貸辦法§28)

119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表 (本查驗報告表應併徵授信案件備查) 105.3修正 查驗單位: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查驗單位: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120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表(續)

121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表(續) 註:如本表欄位不敷使用,請影印續填。 查驗人員: 擬辦: □相符
□不符,擬處理方式如下:□1.限期改善,預計 月內再次辦理查驗。 □2.無法改善,收回貸款。 □3.其他 。 經辦人員 覆核 主任、襄(副)理 總幹事、經理

122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表(續) 備註:
1.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8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8點第2項規定,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1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17條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6條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 2.資本支出憑證應逐項徵提,該憑證品項內容應與申貸用途一致。 3.照片應能清楚顯示標的物及附近地貌,並附拍攝日期及文字說明。 資本支出憑證編號: 黏貼處 查驗照片編號: 拍攝日期: 拍攝地點、地號: 黏貼處 說明: 註:如本表欄位不敷使用,請影印續填。

123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農漁會應將貸款用途查驗辦理情形於專案農貸帳務系 統建檔,如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查驗之案件,系統首頁 將自動出現提示功能,並按月產出未辦理查驗案件相 關報表。 應指定1名專案農貸授信人員,每月5日前於專案農貸 帳務系統列印未辦理查驗案件之統計報表,其中貸放 後超過1個月未達5個月者,陳核層級至信用部主任, 並會簽稽核人員;貸放後超過5個月者,陳核層級至總 幹事,以強化查驗責任。前揭統計報表並應造冊存檔, 以利追蹤查核。 (102年6月24日農金三字第 號函)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2.強化貸後覆核機制管控措施

124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3.貸款資金撥付方式(農貸辦法§27.2-3 ) 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
貸款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 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相對人: 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農業 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休閒農 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 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擴大家庭農場經 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50萬元以上。 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 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 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 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3.貸款資金撥付方式(農貸辦法§ )

125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4.支付憑證應具備要項
專案農貸相關憑證,應以統一發票為原則,但考量農業實 務,部分貸款用途徵提統一發票有困難者,得提供具證據 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投資(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 非統一發票之支付憑證,經辦機構應予以檢視確認,對於 要項有缺漏、不明者,經辦機構應要求借款人補正。 支付憑證應具備要項臚列如下: 買受人名稱或姓名。 款項支付日期(年月日)。 交易品項、數量及總金額。 出賣人資料: 為自然人:應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為商號或公司或其他法人:應載明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 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出賣人為自然人應簽名或蓋章;出賣人為商號或公司或其他 法人,應蓋有商號或公司或其他法人之章戳。 (102年4月26日農授金字第 號函)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4.支付憑證應具備要項

126 除統一發票外,其餘之憑證得為收據、收款證明、收款憑證等。 金額不以大寫為必要,但應與上列各品項加總之金額相同
非統一發票之支付憑證填載方式(範例 1) 除統一發票外,其餘之憑證得為收據、收款證明、收款憑證等。 實際收訖款項日期,請注意必須晚於申貸日。 買受人名稱或姓名,應為借款人。 出賣人資料: 應載明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並應蓋有商號或公司或其他法人之章戳(如章戳無負責人姓名,應加蓋負責人私章或簽名)。 交易品項、數量應與貸款用途相符。 全部支付憑證總金額應大於或等於核貸金額。 金額不以大寫為必要,但應與上列各品項加總之金額相同

127 除統一發票外,其餘之憑證得為收據、收款證明、收款憑證等。
非統一發票之支付憑證填載方式(範例 2) 除統一發票外,其餘之憑證得為收據、收款證明、收款憑證等。 買受人名稱或姓名,應為借款人。 出賣人資料 1.自然人: 應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並 應簽名或蓋章。 2.商號、公司或其 他法人:應載明 名稱、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並應蓋有商號或 公司或其他法人 之章戳(如章戳無負責人姓名,應加蓋負責人私章或簽名)。 交易品項、數量應與貸款用途相符。 金額不以大寫為必要,但應與上列各品項加總之金額相同。 全部支付憑證總金額應大於或等於核貸金額。 實際收訖款項日期,請注意必須晚於申貸日。

128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本案屬資本支出,丙農會應於核貸時,向陳小華妥為說 明,,如有單筆支出金額達50萬元,應以轉帳、匯款方式, 或以由丙農會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 相對人。 丙農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辦理陳小華案之查驗作業,並 作成紀錄(查驗報告書)。另應將貸款用途查驗辦理情形於專 案農貸帳務系統建檔,並指定1專案農貸授信人員,每月5 日前於專案農貸帳務系統列印未辦理查驗案件之統計報表, 以強化貸後管理。 陳小華105年3月30日支付憑證50萬元,如屬非統一發票, 丙農會應予以檢視確認,對於要項有缺漏、不明者,丙農 會應要求借款人補正。 解答

129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案例五: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延期還款(農貸辦法§22)
美麗向丁農會借「青年從農創業貸款」300萬元,到期日為108年6 月30日,截至目前尚有餘欠135萬元。由於美麗104年5月間發生車 禍,身體重創無力營農,以致還款困難。 例1.申請1期本金還繳,到期日不變,剩餘期限以平均攤還方式。 例2.申請展延到期日至109年6月30日。 案例五: 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內向原貸 款經辦機構提出。 前項申請延期還款案,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但下列延期 還款案件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展延期間超過原貸款期限者。 展延期間未超過原貸款期限,其剩餘期限非以平均攤還 方式辦理者。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延期還款(農貸辦法§22)

130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受理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 案貸款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外,自文到日起所受理 延期還款案件應洽借款人填寫「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 件申請書」敘明經營情形、申請展延條件與原因,再 據以覈實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延期還款必要性及展 延期間合理性等,並將審核結果記載於「專案農貸延 期還款案件審核表」。 相關文件可至農委會農業金融局網站 下載。 專案農貸相關規定-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及審核表

131 參、模擬案例及解析 例1.丁農會應請美麗於104年12月30日前1個月內提 出申請本期延期還款事宜,貸款本金餘額135萬元, 分10期平均攤還,每期攤還本金13.5萬元。並由丁 農會審核通過即可。 例2.由於展延期間至109年6月30日,超過原到期日 108年6月30日,依規定須報農委會核准。 解答-案例五

132 敬請指教 農業金融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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