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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02年各計畫請購與核銷業務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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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02年各計畫請購與核銷業務說明會
委辦補助計畫 經費核銷及注意事項 報告人:主計室 張艷珠 書面資料提供:主計室 黃玉梭 組員 主計室 范姜秀桂 專員 102年3月14日

2 大綱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貳、教育部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叁、其他機關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肆、經費報支共通性應行注意事項

3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助理應於『完成簽報核准程序後』始約用之。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1)專任助理人員 (2)兼任助理人員:分為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 研究生(含碩士班、博士班)助理人員及大專學生助 理人員三級 (3)臨時工 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列之助理人員類(級)別辦 理,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級) 別時,得由計畫主持人循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4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大部分未核列臨時工,如有未 核列而約用臨時工者,請依規定補辦變更簽准程序。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倘於學期中辦理休 學,應以其實質喪失在學學生身分之日(學校開立 休學證明書之日期)起,不再符合兼任助理資格。 經國科會核定執行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 學生,不得再支領研究助學金。

5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已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不得再兼 任臨時工。
不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擔任專案助理、兼任助理 及臨時工,亦不得以補助經費(含管理費)支付大 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各類專題計畫,應迴避新進約用計畫主持人及共 同主持人之配偶及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助理 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如有違 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6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臨時工約用注意事項: (1)臨時工約用申書:應於『完成約用程序 後』始約用之。
(2)改用『新式』簽到表(於研發處網站下 載)。 (3)申請單及領據(或印領清冊):應先加會人事 室,臨時工印領清冊,請逐一註明身分,如 系所班級、本校畢業生、服務單位、校外人 士等。

7 貳、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補助項目 支出用途 1.業務費 2.研究設備費 3.國外差旅費 4.管理費 1.研究人力費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2.研究設備費 1.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 2.研究設備費變更之單價 ≧ 新台幣50萬元:須於國科會線上系統登錄及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循行政程序核准 。 3.國外差旅費 1.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 2.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 3國外差旅費項下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地點 或目的變更者,得循校內行政程序簽准。 4.管理費 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 7

8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出差人員以同一出國事由,另獲國科會其他補助 經費者,其相關出國經費不得再於專題研究計畫內 報支。 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依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 圍內支用,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 開支不得報支。 非計畫有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保險費及研 討會報名費。

9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 之開支不得報支。
各項由執行機構依內部程序辦理或報經國科會同 意之相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原始憑證內,以憑核銷。 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 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 需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增列,所 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10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計畫內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如有賸餘不 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流用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百分比(流入或流出 50%)、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者,循校內程序核准;流用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百 分比(流入或流出50%),須函報國科會核准。

11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經費轉撥 擬轉撥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 構執行時,須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始得轉撥。
計畫執行結束時,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須將已支 用經費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別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 連同收支明細報告表函送執行機構彙整,如有賸餘 款或未支用款,則一併繳回執行機構。

12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計畫經費結案
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函送國科會結案, 最遲期滿後第三個月中旬檢附相關結案文件(結案通 知書、國科會網站線上製作後列印之收支報告表到 職單…等)遞送主計室 。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之收支明細報告表修正重 點: 經費執行率未達80%者:請填「執行率未達80%之 原因說明」欄位敘明。

13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計畫經費結案 國外差旅費結餘金額大於零,請說明繳回金額及 各年執行情形。
剩餘款處理: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結餘款得 免繳回,但其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未依規定辦 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該結餘款項須繳回國 科會。

14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逾期未辦理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及研究成果(含 期中進度、期末及出國心得)報告之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自102年2月1日起全面實施 期末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依情節輕重處理方式如下: (1)完成計畫結案前:不再核給計畫主持人新的 計畫。 (2)逾執行期限迄日6個月以上未結案之計畫:追 繳該計畫管理費總額50%。

15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逾期未辦理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及研究成果(含 期中進度、期末及出國心得)報告之管理措施
(3)逾執行期限迄日1年以上未結案之計畫:追繳 該計畫全部管理費,並於該機構下期計畫撥款時, 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扣除範圍如下: (a)未繳交成果報告者:扣減該計畫核定總經費 並撤銷計畫。 (b)未繳交出國報告者:扣減該計畫未繳交出國 報告部分之國外差旅費。 (4)如仍未能辦理結案:得調降該機構下年度補 助計畫管理費比例。

16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逾期未辦理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及研究成果(含 期中進度、期末及出國心得)報告之管理措施
多年期計畫期中進度報告 (1)計畫主持人應於各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 二個月至國科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2)期中各年執行期滿前2個月仍未繳交進度報告 者,由系統自動發送通知予計畫。 (3)期中各年執行期滿前1個月仍未繳交進度報告 者,由系統自動發送通知予計畫主持人、執行機構; 必要時,將正式發函催告執行機構儘速繳交報告。

17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逾期未辦理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及研究成果(含期中進度、 期末及出國心得)報告之管理措施
(4)經國科會催告後之處置: (a)新制多年期(全程執行期間僅核給一個計畫編號):於 期中執行年度期滿前已繳交報告者,得通知次年度請款, 『期中執行年度期滿』仍未繳交者,國科會得隨時主動通知 終止計畫執行。 (b)舊制多年期(全程執行期間各年核給計畫編號):對於 該計畫執行年度期滿前已繳交報告者,得核定通知下年度計 畫簽約請款;執行年度期滿後始繳交者,下年度計畫自繳交 日之次月1日起執行;再經國科會限期催告仍未繳交者,不 核定下年度計畫,國科會得主動辦理註銷下年度(含)以後之 計畫。

18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逾期未辦理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及研究成果(含 期中進度、期末及出國心得)報告之管理措施
執行;再經國科會限期催告仍未繳交者,不核定 下年度計畫,國科會得主動辦理註銷下年度(含)以 後之計畫。 (c)多年期計畫『超過期中各年執行期限』始繳 交進度報告者,不予回溯核定(通知)舊制(新制)多 年期下年度計畫,如有合理理由,須經國科會個案 同意後才可追溯執行,同時依逾期繳交之月數之比 例扣減管理費。 (5)舊制計畫如有延長執行期限,繳交進度報告 之期限仍為『原核定通知之執行期限』。

19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95年8月28日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僅有1個計畫編號(以3年 期計畫為例,編號最後3碼為MY3),未結案前 之各年經費,均得於執行期限屆滿前繼續使 用。第2年或第3年計畫如擬追加經費,須俟 該年計畫開始執行後始函送國科會申請。 3年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如因研究計 畫需要,擬將第2年或第3年計畫經費清單核 列之項目提前支用者,得循校內行政程序核 准後,於原撥付之款項內調整支用。 19

20 壹、國科會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96年3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0960013932號函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新制多年期研究計畫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 之計算,係按每一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 之全程計畫核定補助總金額為計算基數。 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撥款,執行機構應檢視每一計 畫已撥付款之支用百分比(實支金額/已撥付金額), 每一計畫支用百分比達70%以上者,或未達70%已敘明原 因經國科會同意者,始得請撥下一年計畫經費。執行機 構請撥每一計畫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之第1期款時, 須檢附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明細報告表送國科會。

21 貳、教育部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申請計畫填寫經費預算表:(請於主計室網頁→相關法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教育部法規下載參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個別計畫來函公文、契約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規定填列份數。 勿以一批表達,請依編列基準表填列單價及數量。

22 貳、教育部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經費執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案須俟經費撥入校務基金後 始得動支經費,若因計畫急需執行而教育部尚未撥款, 得先以專簽核准方式由學校墊支,待經費撥入時即歸 還墊付款項。 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並與計畫相關之經 費,始得動支。

23 貳、教育部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經費執行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點 第三項,補助計畫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 審查費、工作費、主持人費、引言人費及諮詢費等。 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 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 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 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 。

24 貳、教育部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經費流用 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經常門經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 本門。 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 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送「教育部補 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部辦理。

25 貳、教育部計畫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收支結算 經費流用
各經費項目如依規定辦理流用,流用比例不超過30% 為原則,若因事實需要,將具體事由,於收支結算表 說明原因。 收支結算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作業要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計畫結餘款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之經 費,應全數繳回(部分補助案比率繳回)。 收支結算表份數,除送核分數外,應另加一份正本 (若有配合款,附配合款收支明細影本)送主計室附於 原始憑證備查。 25 25

26 叁、其他機關補助及委辦計畫執行 應行注意事項
叁、其他機關補助及委辦計畫執行 應行注意事項 除管理費之提撥由業務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限結束前,提撥管理費至專戶,由學校統籌運用外,餘經費動支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同國科會補助,教育部等專案計畫案及個別、函文、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26

27 肆、經費報支共通性應行注意事項 執行計畫應有之注意事項
各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申請案,應敘明經費用途、 經費來源、計畫辦理期程,必要時檢附相關計畫書、 經費明細表及契約草案等核定文件供核,登錄會計請 購系統並於申請單上填列流水碼。 申請單動支經費時,請確認是否授權採購,並勾選 經會辦單位,經會辦單位歸類如下: 人事室:有關人事經費,如主持費、助理、工讀費 及臨時工資,或涉及二代健保機關負擔補充保費等。 27 27

28 肆、經費報支共通性應行注意事項 執行計畫應有之注意事項
總務組(事務組、營繕組):未授權採購單位或採購 案件超過3萬以上者會事務組,建築、水電修繕工程無 論金額皆須會營繕組)。 保管組:購置物品等『單價』達3,000元以上者。 圖書館、保管組:購置圖書類。 申請單每次均請一律檢附該計畫之核定計畫經費預 算表影本,以利各承辦人審核及核章。(核銷後經費預 算表影本會退還申請單位)。 申請單承辦人蓋章後,應經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 核章。

29 肆、經費報支共通性應行注意事項 執行計畫應有之注意事項 以合法之支出憑證報帳,勿開立不實發票。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崇法務實 之態度及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 規避採購法分批、分散採購,勿化整為零,同財 物或勞務分成多次採購,有規避採購法之嫌。

30 肆、經費報支共通性應行注意事項 執行計畫應有之注意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逾10萬元者,應上網公告。
依本校規定:超過3萬元及3萬元以下未獲授權之 案件,應交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採購事宜,不可自 行辦理採購。 3萬元以下獲授權之案件,辦理採購後,經費結報 時應加會主管業務單位。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1條第10款規定略以, 零用金(1萬元以下)以外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 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建議- 非必要儘可能不要墊付公款。 有些機關利用學生人頭、助理報帳。

31 肆、經費報支共通性應行注意事項 執行計畫應有之注意事項
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 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或註明「實付」字樣),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相關憑證如車票票根及發票等,請以黏貼方式 處理,勿用釘書機釘,審計機關審定後,原始憑 證及帳冊保管至少10年,法律亦有追溯期。 不實發票詐領國科會補助,假發票風暴席捲全 台上百系所,陷學校於錯誤,也涉及背信、詐欺 等罪。 31

32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表單 申請單(奉准後) 粘貼憑證用紙(各項採購用,向保管組領用) 黏貼憑證用紙(個人收據用,向保管組領用)
黏貼憑證用紙 (多人請領用;向保管組領用) 印領清冊(自製格式;亦可向保管組領用)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可至人事室網頁下載)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可至人事室網頁下載)

33 肆、經費報支共通性應行注意事項 經費結報事項 表單(申請單、黏貼憑證用紙、旅費報告表等) 電子計算機發票 統一發票 收銀機發票 紙本電子發票
普通收據 33 33

34 務必填寫,其日期應於事實發生之前 系所請院長亦核章 請分項填寫項目(或品名)、數量、單位及預計金額(若項目較多可用浮貼方式)
物品、設備、軟體等購置,工程設施等請送保管組財務分類 請分項填寫項目(或品名)、數量、單位及預計金額(若項目較多可用浮貼方式) 3千元以上物品、軟體、設備等購置,工程設施等請送保管組財務分類 請填寫具體事實,即為何申請本單項目之事由(非購置品名) 請填寫具體事實,即為何申請本單項目之事由(非購置品名) 請註明經費來源(或填上計劃代碼)並於會計室網頁登錄,填上流水碼 請註明經費來源(或填上計劃代碼)並於會計室網頁登錄,填上流水碼 人事費用請勾選會人事室 1.申請單位及申請日期務必填寫,申請日期請於事實發生之前。 2.3千元以上物品購置請勾選保管組否則勾選免會保管組 4.圖書購置無倫多少元皆會圖書館及保管組財務分類。 3萬元以下購置(不含修繕)已核准授權採購請勾選(但請勿拆案申請) 人事費用請勾選會人事室 系所請院長亦核章 3萬元以下財物、勞務(不含修繕)已核准授權採購請勾選(但請勿拆案申請) 系所請院長亦核章

35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收據1 買受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76014004(三聯發票務必填列)
日期:應在核准申請後之交易日。 品名:若為代號或外文,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填明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不得塗改。(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24條) 統一發票專用章:列明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地址。 應粘貼發票之收執聯,如有扣抵聯應一併附上粘貼。扣抵 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即三聯 式發票於核銷時應黏貼二聯)。 多張發票一併報銷時,依層次浮貼,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辨 識開立日期等相關資料。 經費報支請採立即處理之方式,按月核銷,當發票有錯誤 時要更換才不會錯過時效,煩請配合。

36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收據2 多張收據一併報銷時,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辨識開立日期等相關 資料。
紙本電子發票列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開立日期等,倘有記載不明者,應請營業人補正。 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因無法長期時間保存,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 章後,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 商店紙本收據應列「收據」字樣。 商店紙本收據無需填寫本校統一編號,右上方係供店章未載明統 一編號之廠商,填其營業統一編號(所以不用提供本校統一編號), 如已填,請其重開收據。 多張收據一併報銷時,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辨識開立日期等相關 資料。 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查詢 瞭解各開立收據營業人之營業現況,該廠商是否停業,或廠商名 稱與統編、購置商品與營業項目不符,收據是否真實,俾單據合 法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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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不應填本校統編 2.當店家之戳章 無統一編號時 將店家之統編 填列於該處 正確作法

40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旅費1 法令依據: 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
  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 費日支數額表 。 赴大陸地區出差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其生 活費日支數額。 如搭乘非本國班機,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 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檢附已核准「搭 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 據辦理報支。

41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旅費2 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並自 101年7月1日生效,有關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 附: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 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

42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旅費3 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 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 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102年1月起適用新修訂之日支生活費標準。 (上列修正條文可至會計室首頁下載參酌)。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報支。

43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旅費4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 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報支;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 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註冊費收據: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 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 算匯率辦理報支。 保險費:應向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額新台 幣400萬元,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參加講習訓練性質報支差旅費之特殊的規定: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交 通費。 .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者,得衡酌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 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44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旅費5 .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 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 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 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故 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 出差事畢後,應於15日內填列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 單據及核准出差文件,送人事單位審核。

45 報告完畢 感謝難耐心聆聽,尚祈不吝指正。 在合情、合理並合法中相互切磋, 提昇行政效率及效能。 敬 祝 平 安、如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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