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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文莱法律概论 文莱简介 国名 文莱达鲁萨兰国 Brunei Darussalam,代码BN 独立日 1984年1月1日 国庆日 1984年2月23日 7月15日是现任文莱苏丹穆达·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 HAJI HASSANAL BOLKIAH)的生日。文莱为穆斯林国家,开斋节是其最盛大的节日,每年的日期根据回历均有变化。 文莱国旗 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由黄、白、黑、红四色组成。黄色的旗地上横斜着黑、白宽条,中央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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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红色的国徽。1906年,当文莱还是英国的保护国时,就制作了文莱第一面国旗——呈长方形的黄色旗帜。旗帜上的黄色代表苏丹至高无上。后来为了纪念两位有功的亲王,苏丹决定在国旗上加了黑、白两条斜条。1959年文莱实现自治时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把文莱的国徽图案绘制在国旗中央。1984年1月1日,文莱宣布完全独立,国旗沿用至今。 文莱国徽 呈红色。一弯新月环抱着一根棕榈树干,其上为展开的双翼,双翼之上为一顶华盖和一面旗帜,这象征文莱信奉伊斯兰教和苏丹至高无上。在新月中央用马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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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着“永远在真主指导下,万事如意。”中心图案两侧有两只手臂,表示人民向真主祈求,人民对苏丹和政府的拥护。国徽底部的饰带上写着“和平之城——文莱”。 国歌 《真主保佑文莱》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佛教,道教 国家政要 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 Haji Hassanal Bolkiah,1967年10月继承王位。王储穆赫塔迪·比拉 Al-Muhtadee Billah,1998年8月册封为王储。 自然地理 文莱地图 国土面积5765平方公里。文莱达鲁萨兰国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北濒南中国海,东南西三面与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州接壤,并被沙捞越州的林梦分隔为不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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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两部分。海岸线长约161公里,沿海为平原,内地多山地,有33个岛屿。东部地势较高,西部多沼泽地。属热带雨林气候,炎热多雨。年均气温28℃ 。 人口 总人口约38万(2007年),其中马来人占67%,华人占15%,其他种族占18%。文莱的国语为马来语,通用英语,国教是伊斯兰教,其他还有佛教、基督教、拜物教等。 首都 斯里巴加湾市 Bandar Seri Begawan ,位于文莱-穆阿拉区,面积16平方公里,人口约7万。原称文莱市,从十七世纪起即成为文莱首都,1970年10月4日改为现名。 为主要海港和旅游胜地。 时差 比格林尼治时间早8小时;与北京时间相同 。 国际电话码 673 新闻出版 文莱新闻社是文唯一官方新闻机构,创建于1959年。主要报纸:《婆罗洲公报》,日报(英、马来文);《文莱灯塔》,周报(马来文)。文莱广播电视台创建于1957年5月,是文莱唯一的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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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两个广播网,一个用马来语和方言,一个用英语、华语和廓尔喀语广播,现每天播音超过30小时。电视台从1975年起开设彩色电视频道,播放马来文和英文节目。
王朝 文莱王朝(博尔基亚氏王室)直到1993年为止文莱王朝是亚洲王朝中除日本菊花王朝外国祚最长的现王朝,1993年柬埔寨王朝复辟,现存最长的亚洲王朝才被有七百多年历史的柬埔寨王朝代替,现任文莱苏丹是第29世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文莱王朝从1363年开始传到现在已经有六百余年。而且文莱王朝君主制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束的迹象。 文莱从8世纪开始有人定居,在元代史籍中称“渤泥”,明代史籍中称“文莱”。文莱长期受中国文化影响,13世纪 后伊斯兰化。其国王麻那惹加那乃曾于1408年访问中国,后逝世并安葬于南京。14世纪,文莱伊斯兰教君主国从爪哇的控制下摆脱出来,在14世纪至16世纪非常强大,国土包括菲律宾南部以及沙捞越和沙巴。16世纪中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相继入侵这个国家。1888年,文莱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941年文莱被日本占领,1946年英国恢复对文莱的控制。1959年,文莱与英国签订协定,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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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安和外交事务由英国管理,其他事务由文莱苏丹政府管理。1971年,文莱与英国重新签约,规定除外交事务和部分国防事务外,文莱恢复行使其他所有内部自治权。1978年,文莱苏丹赴伦敦就主权独立问题同英国政府谈判,并缔结了友好合作条约。根据条约,英国于1984年1月1日放弃了其掌握的文莱外交和国防权力,文莱宣布完全独立。独立以后,苏丹政府大力推行“马来化、伊斯兰化和君主制”政策,巩固王室统治,重点扶持马来族等土著人的经济,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严格维护伊斯兰教义。文莱目前仍为英联邦成员国。 简史 文莱古称浡泥。自古为酋长统治。15世纪伊斯兰教传入,建立苏丹国。16世纪中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相继入侵这个国家。1888年,文莱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941年,文莱被日本占领,1946年英国恢复对文莱的控制。1959年,文莱与英国签订协定,规定国防、治安和外交事务由英国管理,其他事务由文莱苏丹政府管理。1971年,文莱与英国重新签约,规定除外交事务和部分国防事务外,文莱恢复行使其他所有内部自治权。1978年,文莱苏丹赴伦敦就主权独立问题同英国政府谈判,并缔结了友好合作条约。根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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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英国于1984年1月1日放弃了其掌握的文莱外交和国防权力,文莱宣布完全独立。独立以后,苏丹政府大力推行“马来化、伊斯兰化和君主制”政策,巩固王室统治,重点扶持马来族等土著人的经济,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严格维护伊斯兰教义。 政治 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经济 文莱是东南亚第三大产油国和世界第四大液化天然气生产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和出口是文莱的经济支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6%和出口总收入的95%。石油储量和产量仅次于印度尼西亚,年采原油1200万吨,居东南亚第二,液化天然气的出口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5.1万美元(2007年数据),是世界最富有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文莱政府大力推行经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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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化和私营化政策,力图改变过分依赖石油和天然气的单一经济结构。
对外关系 文莱奉行不结盟和同各国友好的外交政策。主张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相互尊重。1984年2月24日加入联合国,重视联合国作用。1984年1月7日成为东盟第六个成员国,与东盟各国关系密切。视东盟为外交基石,主张通过东盟实现地区稳定、繁荣与团结。系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亚欧会议成员(ASEM),重视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对区域性经济合作持积极态度,主张各国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认为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联合国和地区组织应在维护和平、保持稳定和促进发展中发挥作用。支持联合国改革,希望通过改革加强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提高联合国的效率和活力,认为安理会改革应多倾听中小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重视同中国、美国、日本等大国关系。积极发展同伊斯兰国家间的关系,是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此外,还是英联邦和不结盟运动等国际组织成员国。1993年12月9日加入关贸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近年来,文莱积极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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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主办了第八次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01年,成功主办了第七次东盟领导人会议和第五次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领导人会议。2002年,成功主办了第九次东盟地区论坛(ARF)外长会。 目前,文莱共与143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在32个国家设有使馆或高级专员署(英联邦国家对使馆的称谓)。 同中国的关系 1、双边政治关系与重要往来 中国和文莱于1991年9月30日建立外交关系,双边关系发展顺利,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逐步展开。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1992年),罗干国务委员(1995年),谢非副委员长(1998年)、江泽民主席(2000年)、李鹏委员长(2001年)先后访文。2004年11月,温总理在老挝万象出席10+3、10+1会议期间会见文莱苏丹哈桑纳尔·博尔基亚。2005年4月,胡锦涛主席对文莱进行了国事访问。9月吴副总理访文。 文莱苏丹哈桑纳尔·博尔基亚先后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访华,2001年5月和10月先后来华出席APEC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和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06年10月来华出席中国-东盟纪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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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文王储比拉、外交大臣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及苏丹胞妹、外交和贸易部无任所大使玛斯娜公主均曾访华。 文莱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在涉台问题上态度谨慎,政府明令不与台进行官方往来。 目前文莱实际控制着曾母暗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称拥有其主权。 1993年两国外交部建立定期磋商制度,迄已举行13次磋商。 2、经贸关系 建交初期,两国经贸合作进展缓慢。自2000年起,由于我国开始从文莱大量进口原油,双边贸易额大幅上升。2005年两国贸易额为2.61亿美元,同比增长-12.7%。其中我出口0.53亿美元,增长11%,进口2.08亿美元,增长-17.3%。2006年双边贸易额为3.15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其中我出口1亿美元,增长87.5%,进口2.15亿美元,增长3.7%。 我从文莱进口的商品主要是原油。向文出口的商品主要为纺织品、建材和塑料制品等。2000年和2003年,中石化和中石油分别与文莱壳牌石油公司签订长期购油合同,我从文莱年进口原油量达130万吨以上,约占文总产量20%。因文莱油价较国际市场价格高(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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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桶约3美元),我从文莱进口原油数量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有所下降,2004年进口量为88万吨,2005年进口量50万吨。 2003年8月,华为公司与文莱电信局签订价值2000多万美元的文莱固定电话网合同,成为两国最大技术合作项目。2005年初,华为公司再度获得总价约1670万美元的文莱第三代移动通讯网设备合同。此外,中兴公司参与了文莱第三代移动通讯网全国性覆盖和应用项目。 两国在投资、承包劳务等方面合作成效显著。2005年文来华投资项目255个,合同外资7.57亿美元,同比增长38%,实际利用外资1.6亿美元,同比增长67%。我在文承包劳务新签合同13份,合同额为1473万美元,完成营业额982万美元。2006年文来华合同投资项目259个,实际投资金额2.94亿美元。我在文承包劳务新签合同11个,合同额为182万美元,完成营业额951万美元。 两国签有《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0年)、《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4年)和《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 3、其它领域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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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在民航、卫生、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军事、司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展开。先后签署了《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93年)、《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1996年)、《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1999年)、《中国公民自费赴文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2002年1月,文莱皇家航空公司开通了斯里巴加湾至上海航线。两国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总检察署合作协议》和《最高法院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检察长访文。 2003年9月,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梁光烈访文,双方签署了《关于开展军事交流的谅解备忘录》。11月,中国海军舰艇编队首次访文。2004年9月,文莱武装部队司令哈比少将访华。2005年10月,文莱国防部副部长亚斯敏访华。2006年7至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赴文参加文莱苏丹60岁诞辰国际军乐节庆典活动。2007年内,中文两国有望互设武官处。 2003年7月起,我对持普通护照来华旅游、经商的文莱公民给予免签证15天的待遇。 2005年6月,两国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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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的换文协定生效。 2004、2005年分别成立中国-文莱友好协会和文莱-中国友好协会。 4、重要双边文件 1991年9月,钱其琛外长和文莱外交大臣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在纽约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99年8月,文莱苏丹对华进行工作访问期间,双方发表关于两国关系未来发展方向的《联合公报》。 在台湾问题上,文莱政府坚持一个中国政策。2006年3月,台曾关闭驻文办事处,2007年3月重开。2005年文莱与台湾贸易额约为1457万美元。 中国驻文莱大使:佟晓玲。 馆址: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 Simpang 462, Kampung Sungai Hanching Baru, Jalan Muara, BC 2115,Negara Brunei Darussalam.电话: 、673-2-336077(商务)。传真: 、673-2-335163(商务)。 文莱驻华大使:阿卜杜勒·哈密德(Abdul Hamid)。馆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北街1号,邮编:100600。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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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英国的关系 文莱独立前长期为英国的保护国,至今两国仍保持着密切的政治、军事、经济、司法联系。英国帮助文莱培训高级军官,并供应武器装备。1995年1月,文、英双方签署新的司法安排协议,规定自1995年1月31日起,文上诉法庭将成为刑事案件的终审庭,但仍将允许民事案件上诉到英国枢密院。2005年3月,两国国防合作第5次联合委员会会议在文举行。2006年10月,英国“威斯敏斯特号”巡洋舰访问文莱。2007年2月,苏丹接见来访的英国陆军总参谋长理查德·达纳特。 同美国的关系 文莱重视与美国的关系,1984年独立后即与美建交,并于同年2月9日派出首任驻美大使。两国关系良好,1994年开始互免签证。双方军事关系密切。1984年两国海军开始联合演习。1994年11月,双方签订国防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年12月,文莱苏丹访美,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并签署《双边贸易投资框架协定》。美是文第四大贸易国,2004年贸易额为5.3亿美元。文向美出口少量石油和天然气,从美国进口汽车、电器等。2006年2月,美国太平洋战区司令威廉·法伦访问文莱。6月,美国“爱国者”号扫雷舰对文莱进行为期4天的友好访问。9月,文国防部副部长亚斯敏率团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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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同日本的关系 两国于1984年4月建交,双边关系密切。日本是文莱的最大经贸合作伙伴,是文莱石油和天然气的主要出口市场。2004年两国贸易额为21亿美元。日向文出口汽车与机械产品,文向日出口石油和天然气。日军舰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3年和2005年访文。2005年12月,苏丹在出席第九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期间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会晤,双方同意2006年启动文日双边经济伙伴关系(EPA)谈判。2006年6月,文、日两国在东京开始首轮自由贸易谈判。 同澳大利亚的关系 1984年建交,两国关系良好。澳系文第三大贸易国,2004年贸易总额达6.5亿美元。澳主要向文出口汽车、电器和建筑材料、食品、牛羊肉、加工肉食品、水果、蔬菜,文莱向澳出口石油、天然气。两国在军事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1985年,两国签订防务合作协议。1998年9月,签署联合军事演习备忘录。1999年5月,澳武装部队司令访文,与文签署国防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0月,文澳国防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文莱举行。2005年2月,苏丹对澳进行国事访问,签署“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合作谅解备忘录”。目前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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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000名文莱学生在澳学习。 同韩国的关系 1983年韩在文设立领事馆,1984年文独立后设使馆。韩是文第二大贸易国和油气出口国,2004年贸易额为7.1亿美元。 同俄罗斯的关系 两国于1991年建交,关系发展平稳。1998年4月两国签署航空协定。1998年12月13日文在莫斯科开设使馆。2005年6月,苏丹访俄,两国元首一致表示要加强在能源、贸易、投资和军事上的合作。 同东盟各国关系 文莱系东盟成员国,与东盟其他各国均互设大使馆或高专署,关系密切,来往甚多。与新加坡联系最为密切,两国货币等值流通。文为新提供军事训练基地,新帮助文训练军官。与马来西亚和印尼同文同种同宗教,经济、文化往来密切,印尼、马两国还帮助文莱训练行政和军事人员。与马在林梦主权归属上存在争议,两国同意通过协商解决。与菲律宾和泰国保持友好往来,关系良好。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东盟新成员的来往和交流逐渐增多。 2006年2月,印尼总统苏西洛对文莱进行国事访问。3月,文莱王储比拉对越南、老挝进行国事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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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国会议长阿贡访问文莱。5月,王储比拉对新加坡进行国事访问。6月,苏丹偕苏丹后出席泰王普密蓬登基60周年庆典。7月,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访文,并出席苏丹60华诞庆典。8月,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西拉杰丁率政府官员代表团访文;苏丹对马来西亚进行工作访问。11月,王储比拉对菲律宾进行官方访问;泰国首相素拉育访问文莱。 2007年1月,苏丹出席在菲律宾宿务举行的第十二届东盟系列峰会和第二届东亚峰会;老挝首相蓬宋率领老挝国家投资计划委员会主席、教育部长、工贸部长访文莱。2月,苏丹接见来访的马来西亚下议院议长拉姆利。 同其他国家关系 2006年2月,文莱与萨摩亚建交。3月,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对文莱进行工作访问;阿塞拜疆外长梅德亚罗夫访问文莱。4月,苏丹访问卡塔尔和阿联酋。6月,王储比拉正式访问法国;文莱皇家海军与印度海军举行第二次联合军事演习。9月,苏丹赴芬兰出席第六届亚欧峰会并会见芬兰总统哈洛宁。12月,苏丹、王储比拉会见来访的沙特王子穆林。2007年1月,乌克兰第一副总理兼财长阿扎罗夫访问文莱。2月,德国国会议员代表团一行5人访问文莱;文莱与阿富汗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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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经过文莱人民坚持不懈的斗争,1979年1月7日,文莱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了一项新的协定,规定文莱将于1983年12月独立。1983年5月,文莱官方宣布,独立的实际时间是1984年1月1日。这样.在经过了95年的英国殖民统治之后,文莱终于取得了独立。 文莱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例 文莱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法律的主要渊源是立法和以案例法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 文莱法院普遍都采用“照章办事”原则(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或有法律拘束力的判例。 (二)苏丹颁布的法律 (三)沙里亚伊斯兰法律(Islamic Sharia Law) 沙里亚伊斯兰法律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法律在一系列领域如离婚、继承和某些性犯罪方而则取代了文莱有关普通的民法和刑法,而成为这些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沙里亚伊斯兰法律在一些道德犯罪方面,如通奸、乱伦、饮酒及背叛教义等,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这些犯罪都属于“hudud”犯罪,属于对真主“阿拉”的不敬,包括偷窃、抢劫、通奸、乱伦、饮酒及背叛教义等。如果犯抢劫罪,罪犯的双手就要被砍掉;未婚者通奸及饮酒要挨鞭刑;已婚者通奸则要被乱石打死。同时,对其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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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莱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文莱是东南亚一个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又独立较晚的国家。早在公元5世纪中叶,中国史籍就有“婆黎”的记载,指的就是文莱,当时其控制范围相当于现在的加里曼丹岛(原称婆罗州)西北部的沙捞越、沙巴及现在的文莱本土。婆黎国多次遣使来华访问,中国两人也频繁前往从事贸易活动。自唐代末年以后,中国的史籍改称婆黎为渤泥。9世纪初,苏门答腊的室利佛逝王国接管了文莱,随后又把版图扩展到北婆罗洲和菲律宾。从15世纪到17世纪,文莱完全控制了整个北婆罗洲以及现在菲律宾的部分地区,从而达到它的鼎盛时期。 1888年,文莱成为英国政府的保护国。国王仍行使其国内统治权,但其外部事务则掌握在英国政府手里。在1984年文莱获得独立之前,苏丹没有最高行政权,对于一些重要职位如留察部门的政治保安处(情报机构)、首脑、国家卫生官员、国家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任命,苏丹必须与代表英国利益的驻扎官共同批准才可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南亚国家纷纷掀起了争取独立的声势浩大的斗争。在周围这些国家的影响下,文莱人民也开始觉醒,他们要求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重新恢复文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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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谋杀及斗殴的惩处也非常严厉。谋杀是死刑之罪,而对斗殴的处理则是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
但是,沙里亚伊斯兰法律允许在伊斯兰教法庭通过谈判的形式,给予被害人物质上的赔偿,从而避免上述严厉的制裁。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文莱的政治制度有两大支柱:一个是其成文宪法,另一个是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式的君主制。文莱的政治生活和治理理念无不反映出这两大因素的影响。 同时,由于长期受英国的殖民统治,其法治思想体现了英国普通法系的传统。 文莱的第一部宪法是1959年问世的,其后在1971年和1984年分别对1959年的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1959年的宪法规定,苏丹是国家元首,拥有完全的行政权力。同时成立了五个委员会,即宗教委员会、枢密院、部长会议(内阁)、立法委员会和王位继承委员会,协助和辅佐苏丹。1959年的宪法规定,首相为部长会议员高长官。除了伊斯兰教的宗教事务和马来西亚的风俗习馈外,英国大使是所有政府事务的顾问。但是,文莱实际上在内部事务和财政事务方面还是获得了比较有效的自治权。 1971年,英国对文莱的影响进一步削弱,除还保留外交事务的决定权外,国防事务已由英国和文莱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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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文莱取得了完全的政治独立,恢复了对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充分主权。
1984年文莱获得完全独立以后,宣布继续执行1959年的宪法,但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宪法规定,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宪国。”国家机构由苏丹、内阁、枢密院、立法会议、宗教委员会、王位继承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司法机构组成。 宪法规定,苏丹是国家元首、内阁首相、军队统帅、枢密院与王位继承委员会主席。他有权任命各级官员及议员、批准法律实施、最终审理上诉案件和决定苏丹继承人。因此,苏丹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文莱实际上奉行的是二元君主立宪制,也就是君主和议会同时存在,但君主是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心,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权力于一身。 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由7人组成。 枢密院的职能是在修改、补充和取消宪法条文、赦免罪犯、封赐称号方面为苏丹提供咨询意见。 立法会议是全国性的立法机构,由3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8名是当然委员,6名是由苏丹指定的官员,3名是由苏丹推荐的委员,另外16名是由各区议会选出的委员。经苏丹批准,立法会议可以通过维护治安和管理国家的法律;事先未取得苏丹的同意,立法会议不得讨论财政、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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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等问题的法案、建议和要求;立法会议未通过政府提出的某些法案和建议时,苏丹可以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宣布这些法案或建议成为法律。
宗教委员会负责伊斯兰教的教务工作。 王位继承委员会的全部成员都是核心贵族,其职能主要是讨论和决定苏丹的继承人问题。 公共服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小遴选、考察和任命政府官员方面为苏丹提供咨询。 在司法方面,巾央政府没有司法会议,其主要职能是代表苏丹执行主管司法上的一切权力,审判机关实行审判独立原则,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地方法院组成。此外还有相应的宗教法庭负责审理有关伊斯兰教的案件。各级法院法官都由苏丹任命。 文莱全国的行政区划分成区、乡和村三级。全国划分为4个区:文莱一穆阿拉、马来弈、都东、淡布隆。区以下设穆金(相当于乡),行政长官是乡长,由政府任命;穆金以下设村,村长由村民选举产生。 第二节 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 一、审判制度 文莱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严重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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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没有伊斯兰教法院审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
高等法院受理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受理中级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是文莱刑事案件最高的上诉法院,而文莱的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 二、检察制度 文莱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组成。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文莱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司法建议,井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总检察长办公室同时还负责法案的起草。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起草法案的过程中要与其他政府部门通力合作。 根据宪法,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刑事案件的提起和进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以公诉人的名义提起的。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检察官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的影响与控制。 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对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指导。 除了上述职责以外,总检察长办公室为公众提供下达注册登记服务工作:(1)公司;(2)企业名称;(3)商标;(4)工业设计;(5)发明;(6)委托书;(7)结婚;(8)抵押证券。 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民事、国际事务、刑事、法律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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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注册登记5个部门组成。 三、律师制度 文莱于2003年通过了《律师职业令》 [Legal Profession (Law Society ofBrunei Darussalam) Order],决定成立文莱法学会(Law Society of BruneiDarussalam)。该学会的目的主要是代表、保护和协助从事法律职业的会员,促进法律职业的利益。同时,征得首席大法官的批准,该学会还可以制定有关律师执业道德、行为的规则。 四、诉讼和仲裁制度 (一)刑事诉讼 文莱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51年制定的,期间经历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编 序言;第二编 刑事法院的构成与权力,第2章普通刑事法院。文莱的刑事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种。刑事审判一般是公开审理,法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予公开审理。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1)全部或部分在文莱的犯罪;(2)文莱籍船舶上的犯罪;(3)文莱籍航空器上的犯罪;(4)公海上根据国际法属于海盗犯罪的行为;(5)在文莱境外煽动或阴谋实施在文莱境内的犯罪;(6)文莱国民的犯罪,不论其犯罪是在文莱国内还是国外。地方法院只能审理刑期不超过3年或罚金不超过5000文莱元的案件。经授权,也可审理刑期为7年或罚金为10000文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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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其余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 第三编一般规定对地方法官、警察和执行逮捕的帮助和报告 本章规定了公众对地方法官、警察和其他人行使有关职能时提供帮助的义务,公众就某些事情进行报告的义务,公共官员报告某些事情的义务等规定。 第4章逮捕、逃跑和再次抓获 本章对逮捕罪犯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本章对为维持秩序和良好行为之目的,需要罪犯、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担保的情况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五编 对犯罪的报告及警察调查的权力;第十编 上诉法院的管辖 (二)仲裁制度 1.仲裁制度简介 文莱有关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习惯法、有法律拘束力的案例以及1994年的《紧急情况(仲裁)令》[The Emergency(Arbitration)Order]。 由于文莱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外国的仲裁裁决是能够在文莱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文莱的《紧急情况(仲裁)令》就是一部融合了《纽约公约》有关条款的仲裁法律,但该法没有以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立法的基础。由于运用仲裁来解决纠纷在文莱还是近些年的实践,其关于适用《紧急情况(仲裁)令)的案例还不是很多。 2.《紧急情况(仲裁)令》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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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内仲裁和国际性质的仲裁。《紧急情况(仲裁)令》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进行了区分。国内性质的仲裁和国际性质的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
(2)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Arbitrability)。《紧急情况(仲裁)令》没有对纠纷的可仲裁性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不起作用或无法履行,或者纠纷根本就不是当事双方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法院就有可能驳回仲裁裁决,从而使得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执行。 (3)仲裁的程序和仲裁员的确定。《紧急情况(仲裁)令》对当事人选择进行仲裁的规定没有进行任何的限制。该法规定,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就有关仲裁程序进行选择的话,仲裁员有权进行决定。 根据《紧急情况(仲裁)令》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任命仲裁员或填补仲裁员的空缺达成一致,法院有权任命仲裁员或调解员。非经法院的允许,仲裁员的任命是不能取消的。同时,如果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先期有仲裁协议,就会中止一方在法院提起的诉讼。 《紧急情况(仲裁)令》规定了一些仲裁的程序规则,但允许当事人可以自主修改这些规则以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某个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者选择联合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的规则。 对于仲裁员的人选问题,除了法官和地方治安官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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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要取得首席大法官同意以外,法律对此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务员作为仲裁员.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4)语言及法律的适用。《紧急情况(仲裁)令》对仲裁中使用的语言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在文莱,在法院和法律诉讼中习惯使用英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中所适用的实体法规则。 (5)仲裁裁决的决定及形式。该法规定,除非另有相反的约定.仲裁系指独任仲裁员所进行的仲裁。如果协议指明两名仲裁员,则必须确定一位仲裁员拥有最后决定权。如果是三位仲裁员的话,任何两位仲裁员的决定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三位仲裁员彼此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主席的仲裁员拥有最后决定权。 《紧急情况(仲裁)令》没有对裁决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任何关于仲裁保密事宜的条款。 (6)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干预。除下述规定外,法院不能以存在法律或事实的错误驳回或免除仲裁裁决:第一,当事各方同意就某一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第二,考虑到各方因素,法院认为某一法律问题的决定将根本性地影响一方或多方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排除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 (7)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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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要取得首席大法官同意以外,法律对此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务员作为仲裁员.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4)语言及法律的适用。《紧急情况(仲裁)令》对仲裁中使用的语言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在文莱,在法院和法律诉讼中习惯使用英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中所适用的实体法规则。 (5)仲裁裁决的决定及形式。该法规定,除非另有相反的约定.仲裁系指独任仲裁员所进行的仲裁。如果协议指明两名仲裁员,则必须确定一位仲裁员拥有最后决定权。如果是三位仲裁员的话,任何两位仲裁员的决定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三位仲裁员彼此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主席的仲裁员拥有最后决定权。 《紧急情况(仲裁)令》没有对裁决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任何关于仲裁保密事宜的条款。 (6)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干预。除下述规定外,法院不能以存在法律或事实的错误驳回或免除仲裁裁决:第一,当事各方同意就某一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第二,考虑到各方因素,法院认为某一法律问题的决定将根本性地影响一方或多方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排除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 (7)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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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院判决一样的方式进行。 3.仲裁机构 目前,除了法院以外,文莱还没有通过特别仲裁或私人的“备用争议解决方式”(ADR)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机构。 (三)《时效法》 1991年通过的《时效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该法对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制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侵权行为的时效为6年,从侵权行为产生之日算起。但该期限不适用于侮辱或诽谤行为,侮辱或诽谤行为的时效为3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简单合同的实效为6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判决执行的时效为6年,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起。 盖印的特殊书面合同的时效为12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根据法律可以取得的赔偿的时效为6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索赔的时效为2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人身伤害的时效为3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或从知道受伤害时算 起;如果受害人死亡.则从受害人死亡之日算起或从受害人的个人代表知道之 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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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于疏忽产生的损害赔偿的时效为6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如
果受害人死亡,时效为3年,从受害人死亡之日算起或从受害人的个人代表知 道之日算起。 收回土地的时效为12年,从权利产生之日算起。 收回租金的时效为6年,从欠款开始之日算起。 收回保证金或出售土地的收益的时效为12年,从权利产生之日算起。 信托财产的时效为6年,从权利产生之日算起。 死者不动产的时效为12年,从有权获得相关利益之日算起。 第三节 民商法与经济法 一、公司法 文莱的《公司法》是1956年通过的,期间经过了多次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类型 在文莱,企业可以来取以下几种类型: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3)私人公司;(4)公营公司;(5)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一般来说,文莱对于可以建立的公司类型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但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企业,如银行、信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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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放款公司及旅游公司,须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律师、审计师、医师和专业服务人员开设的公司也需得到政府的批准。
1.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文莱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用上税,需向企业名称注册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情况下,外国人不能建立此类企业。合伙企业可由个人、当地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组成,但合伙人不能超过20个。 2 公司 公司的主要类型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2)没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3)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4)有股份资本的无限公司。 上述公司既可以是私营公司,也可以是公营公司。私营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位,股份转让也受到了限制,不能邀请公众认购其股票或债券。所有公司至少要有两位董事,公司董事至少要有一半人是文莱公民。公营公司至少要有7名股东,私营公司至少要有2名股东。股东须是文莱公民或居民。母公司可以持有子公司的股票。 3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在文莱设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如果不是与当地公司建立公司,需要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的权力和地位与文莱公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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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程序 建立公司的程序主要包括:批准公司名称、提交相关文件、缴纳资本注册费用等。整个程序需要一两个月才能完成。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建立程序与文莱公民建立公司的程序一样,但注册费用相对低一点。 (三)法定登记簿 根据公司法,文莱的公司须保持下达有关记录文件:(1)股东会议的记录簿;(2)董事会议的记录簿;(3)经理会议记录簿;(4)股东登记簿;(5)董事和经理登记簿;(6)收费登记簿。 除了上述法定登记簿以外,文莱的公司还是保持完善的财务账簿和审计账簿。 二、知识产权法 文莱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近几年来,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最低标准”,文莱对其原殖民地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于1999年通过了《专利紧急法令》[Emrgency (Patents) Order,1999]、《外观设计紧急法令》[Emergency (Industrial Designs) Order,1999]、《著作权紧急法令》[Emergency (Copyright) Order,1999],2000年又通过了《布图设计紧急法令》[Emergency (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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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s) Orderl,2000 ]、《商标法》(Trade MarksAct,2000)、《商标法实施细则》(Trade Marks Regulations,2000)、《商标法实施细则(侵权货物进口)》[Trade Marks Regulations(Importation of Infringing Goods),2000]。通过前述法律的制定,文莱已基本上建立了一整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一)商标法 文莱的商标保护制度建立于1953年,当年颁布实施了《商标法》.该法是按照英国1938年的《商标法》制定的,仅做了一些细微的修改以适应文莱的情况。由于这部《商标法》已经无法适应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有关规定,比如它没有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著名商标进行保护,文莱于2000年6月1日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著名商标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注册商标 (1)商标与商标权概述 商标是企业在其商标或服务上所使用的,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可以为视觉所感知的图形标志。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名称)、图案、字母、数字、商品的形状或其包装构成。本法所保护的商标还包括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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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图形不能注册为商标:直接来源于商品性质的形状;直接来源于取得技术结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直接来源于构成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
注册商标是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而享有的一种财产所有权,享有本法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2)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第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 主要包括: 下述商标不能注册: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地理来源、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日期及商品或服务其他特点的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的商标;违背公共政策或道德标准;带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任何法律所禁止使用的商标。 下述图形不能注册为商标:直接来源于商品性质的形状;直接来源于取得技术结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直接来源于构成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 下列受特别保护的标志,未经特别难许,不能用作商标用途:文莱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勋章;苏丹及王室的有关标志;红新月的标志;外国的国家标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红十字会的标志。 第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拟注册的商标与早先商标相同或类似,拟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早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拟注册的商标与早先商标相同或类似,但拟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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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或服务与早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在下述情况下也不得注册:早先商标在文莱是著名商标,拟注册商标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早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名声.或拟注册商标的使用会损害早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名声。 早先的商标包括:已在文莱注册的商标、已在文莱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受保护的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的效果 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从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享有对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是独自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所有。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商标权的共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平等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商标权共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独立地使用其权利,不受其他人干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从事下述行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 让其在注册商标中的权利。 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商标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下述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的标记与注册商标相同,但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时,如果属于下述情况,也属侵权:注册商标在文莱是著名商标;侵权标记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名声,或侵权标记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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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会损害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名声;将注册商标用于制造标签、包装、商业文件或广告的材料上者.如果他在使用时知道或有理由确信该商标的使用未经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同意,也构
成侵权。 根据本法,使用标记是指下述行为:将标记粘贴在货物或包装上;为销售目的发出要约或陈列贴有标记的货物、将贴有标记的货物推向市场或为前述目的备货;使用标记提供服务或发出要约;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标记。 第二,根据本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可以是连同注册商标的企业一起转让.也可以是单独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第三,根据本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许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一种是普通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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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他人若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其自身的名义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其注册商标。享有 普通使用许可权的被许可人,在发现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候,可以协 助许可人查明事实并寻求司法保护。 根据本法的规定,任何影响注册商标的交易都须向商标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4)侵权诉讼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救济措施包括赔偿、禁令等。具体来说,法院可采取下述措施,以保证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判令侵权人删除侵权标记;如果无法删除侵权标记,则对有关侵权物品予以销毁;判令侵权人将侵权物品移交给商标权人。但商标权人提出此要求的期限为6年,从侵权之日起算;判令销毁侵权物品o (5)申请注册商标 第一,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商标须向商标注册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须包括下述内容:申请注册商标的请求;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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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商标的描绘。同时,商标申请人应该表明,该商标正由其或经过其同意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申请人打算在今后使用。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完整申请材料为商标注册机关收到的日期。如果材料是分开递交的,则收到最后一份材料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应按照本法的规定交费。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提出。商标注册机关就商标分类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申请人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享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优先权。同时,申请人还可根据有关国际展览的协议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第二,注册程序。 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对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机关应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满足本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商标注册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 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修改后也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商标注册机关应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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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商标注册机关应接受申请。
第二个步骤:公告和异议。 注册申请接受以后,商标注册机关应技规定予以公告。任何人部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中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的提出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个步骤:申请的撤回、限定或修改。 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其申请或对其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限制。如果申请已经被公告,则申请的撤回或限定也应公告。但申请的修改只能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文字或打印错误;明显的错误。因此,修改不能实质上地改变商标的特性或扩展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第四个步骤:注册。 经过上述程序,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做出了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或异议人撤回异议,商标注册机关应对商标进行注册登记。但是,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法规定的有关费用,该商标申请被视为撤回。 商标的注册日期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商标注册机关应技规定对注册商标进行公布,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证书。 (6)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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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注册之日起算。可按每10年一个周期进 注册商标的续展须在注册期满前提出,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如果没有在期
满前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续展从前一次期满之日起生效。如果未按本法的规定进行续展,商标注册机关应对有关商标予以注销。 商标的变更只能是有关姓名或地址的变更,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商标的特性。 (7)商标的放弃、撤销和无效 商标权人可按本法的有关规定放弃注册商标。 注册可因下述理由被撤销:第一,在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的5年内,注册,没有在文莱真正使用该商标;第二,商标的使用无正当理由连续中止使用5年;第三,由于商标所有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有关商标成为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第四,商标的使用导致误导公众。 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包括:第一,违反本法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第二,存在早先的商标或早先的权利。但是,如果早先商标或权利的所有人默许他人连续5年在文莱使用有关早先商标或权利,则有关权利所有人就丧失了申请宣告后来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第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8)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某一个行会组织或集团企业所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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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应就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达成一致协议。
证明商标是指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生产或提供方式、质量、精确性或其他特点为商标所有人证明的一种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应就证明商 标的使用规则达成一致协议。 商标法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同时,商标法还制定了 一些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关的特殊规定。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可以使用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一些标志。 2.驰名商标的保护 文莱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对驰 名商标进行保护。 3 与进口侵权货物有关的程序 如果进口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在文莱的专用权,有关所 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经调查后,如果海关发现进口 货物确届侵权货物,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扣留。申请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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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侵权货物的处理。 4.处罚 对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者,可处以长达l0年的监禁和/或罚款。 对伪造商标注册登记文件者,可处以长达5年的监禁和/或高达50 000文 莱元的罚款。 对谎称注册商标者,可处以高达10000文莱元的罚款。 对伪造他人注册商标者,可处以长达5年的监禁和/或高达 文莱 元的罚款。 对制造或拥有伪造商标工具者,可处以长达5年的监禁和/或高达100000 文莱元的罚款。对进口或销售伪造商标货物者,可处以长达5年的监禁和/或 总量不超过100000文莱元的罚款。 对非法使用他人注册服务商标者,可处以长达5年的监禁和/或高达 100000万文莱元的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法院还可并处没收有关侵权货物。 (二)著作权法 在著作权保护领域,根据文莱《法律适用令》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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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otion of Laws Act)的有关规定,最初适用的是在英格兰有效的相关法律。为了适应世界贸 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文莱于1999年制定了《著作权紧急法令》 [Emergency (Copyright)Otder,1999],其主要内容包括: 1.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客体、主体和保护期限 第一,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是在下述客体上存在的一种财产权;原创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 术作品;录音、电影、广播或有线节目:各种出版物的编排设计。 戏剧作品包括舞蹈作品和摹拟表演作品。 文字作品是除戏剧或音乐作品之外任何通过书面、口头或演唱表达的作 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或其他素材的编辑。音乐作品是由乐曲所构成的作 品。 文字作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在其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记录之时才产生著 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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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包括绘图作品、摄影、雕塑或拼像拼贴画,而不管其艺术质量;
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存在的建筑作品;艺术工匠的作品。 建筑物包括任何固定的构造物和建筑物或固定构造物的一部分。绘图作品 包括任何绘画、素描、图表、地图、流程图或平面图;任何雕刻、蚀刻、平版 画、木刻或类似的作品。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 象的作品,但不包括电影在内。雕塑作品是为雕塑之目的而制作的造型或模 型。 电影作品是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任何媒介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 片影像作品。录音是指对声音的记录,以便声音能够复制。 广播是指任何通过无线电技术的方式传送影像、声音或任何其他信息。有 线节目是指通过远程通讯系统传送影像、声音或任何其他信息。 出版物的编排设计是指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 作品、戏剧作品和舞蹈作品,大多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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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是创造作品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的作者享有对作品著作权 的专有权。两人以上共同创造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 有。作品的作者是任何著作权的第一所有人。但如果作品是在雇用期间完成 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雇主是第一所有人。 第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去世后的50年。如果是 匿名作品,其保护期限是作品为公众所知悉或公开出版后的50年。但是作者 一旦确定,就适用一般的保护期限。如果是合作作品,保护期限为最后一个作 者去世后50年。如果合作作者中部分是实名,部分是匿名,以实名作者中最 后一个作者去世为准。如果匿名作者的身份一旦确定,则按实名作者方式处 理。 录音或电影的保护期限为制作后的50年;如果在此期限内公开放映,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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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放映后的50年。 广播或有线节目的保护期限为广播制作或节目被播出后的50年。重复播 放的广播或有线节目的保护期为最初播放的广播或有线节目的保护期。 出版权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出版后的25年。 (2)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 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著作权的财产权利。 著作权所有人对著作权的专有权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复制权;发行权; 表演权、展览权和播放权;广播权或通过有线节目播放的权利;改编权;翻译 权;传播权。 第二,著作权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包括下述方面内容: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修改 权。 上述权利是为著作权法所限制的行为,任何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 而为之者,均属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分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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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直接实施了著作权 人专有权的行为。间接侵权包括进口侵权的复制品、持有侵权的复制品、为制 作侵权物品提供手段、为侵权行为提供场地、为侵权行为提供工具。 (3)对著作权的限制 在下述特定的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之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为评论和新闻报道之目的,使用和 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第三,偶然包含有著作权的材料;第四,为学校课堂 教学、考试或科学研究之目的,翻译或复制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 人员使用;第五,图书馆、档案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该收藏 的作品;第六,为执行公共管理之目的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七,对设置 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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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转移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但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须向有关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侵权的救济 著作权人可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措施包括损害 赔偿、禁令等方式。法院可根据情况判令侵权人将侵权物品移交给著作权人或 其他的人或没收侵权物品。 他人若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以其自身的名义要 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享有普通使用许可权的被许可人,在发现他人侵犯著 作权的时候.可以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并寻求司法保护。 如果进口货物侵犯了著作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在文莱的专有权,有关所有 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经调查后,如果海关发现进口货 物确属侵权货物,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扣留。申请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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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侵权货物的处理。 (6)著作权法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文莱设立了著作权法院,对有关著作权的案件进行 管辖。当事人可就著作权法院的判决向文莱的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7)著作权保护的资格和范围 只有在下述方面满足有关条件的著作权,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 一,作者的身份;第二,作品首次发表的国家;第三,如果是广播或有线节 目,则为制作或发送的国家。 关于作者的身份,符合下述条件的作者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 作者是文莱公民;第二,作者是在文莱常住或定居的个人;第三,作者是在本 法所适用的任何国家常住或定居的个人;第四,作者是根据文莱法律设立的机 构;第五,作者是根据本法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设立的机构。 关于作品首次发表的国家,符合下述条件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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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在文莱发表的作品;第二,首次在本法所适用的其他国家发表的作
品。 关于广播或有线节目,符合下述条件的广播或有线节目受著作权法的保 护:第一,在文莱制作或发送的广播或有线节目;第二,在本法所适用的其他 国家制作或发送的广播或有线节目。 根据文莱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国际协议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 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表演权 表演主要包括戏剧表演(含舞蹈和其他摹拟表演)、音乐演奏、文字作品 的朗读或朗诵、杂耍或其他类似的演出。表演权是指表演者和对表演进行录制 的人根据本法依法对其表演或录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表演权的侵权救济,与本法关于著作权的规定类似。 表演权主要包括:(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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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并获得相应的 报酬。 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因各项具体权利的性质不同面不同。表明表演者的 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受时间限制,其他权利 的保护期限为50年,从首次播放或录音录像制作日起算。 3.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两个档次,对较为严重的犯 罪行为,可处以长达2年的监禁和域罚款;对于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可处 以长达6个月的监禁和/或罚款。 (三)专利法 文莱的专利保护制度可以追溯到1925年,当年3月文莱通过了《发明保 护法》(The Inventions Act)。但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而是以英国、新 加坡和马来西亚三个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这三个国家中 任何一个国家获得专利许可权的专利所有人,在该专利授予3年之内都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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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对同样的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申请程序非常简单,需缴纳的费用为10文
莱元,是用来制作注册执照的。就所要提供的文件而言,专利所有人所要做的 仅仅是提供申请书、说明书(如果有制图的话,包括制图)的核准副本以及专 利注册国专利管理部门颁发的专利证明书的核准副本。如果专利所有人是通过 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需提供一份委托书。注册部门收到申请以后,仅对形式 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去检查实体问题。一旦注册,该专利在文莱的有效期与其 原来授予国的有效期一致。同样,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与其原来的授予国一致。 相对于文莱作为一个小国和人力资源有效而言,以前的这种专利保护制度 还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执 行以及英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专利制度的改革,文莱急需建立一套适合自己 国家需要的独立的专利保护制度。 因此,文莱于1999年通过了《专利紧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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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rgency(Patents)Or—
der,l999]、 《外观设计紧急法令》 [Emergency(Industrial Designs) Order, 1999],于2000年又通过了《布图设计紧急法令》[Emergency(Layout De- signs) Order,2000]。这些法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专利保 护、外观设计保护和布图设计保护进行了规定 三、税法 (一)税种 1,个人所得税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赢利税,也不征收个人从资本、资产销售 中获得的利润税。在文莱非居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税 在文莱注册的外国或当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注册的分公司,都须交纳 30%的公司所得税。 3.自然资源税 石油资源开采税是由所得法特殊条款规定。此法仿效中东大多数石油生产 目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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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花税 所有的法律文件征收印花税。对某种文件征收从价税,但随文件的性质而 有别。印花税率在印花税法中规定。 5.预扣税 国内公司向非常驻公司借贷,国内公司必须预扣20%的利息税。 6.国外收入 文莱注册的公司在文莱收到的国外收入要征税。 7土地和财产税 地方当局征收财产税(根据财产多少),租赁土地根据租金多少征税。 文莱不征收销售税、不征收工资税。出口不征税。 (二)税务管理 1.税的支付:经估定的税一般在收到估定通知后三个月内交纳。 2.申报:纳税年度是日历年度。有限公司需提供收入申报书。征税人颁 发有限公司征税估定书。征税估定以上年纳税额为基础。 四、劳动法 文莱的《劳动法》于1954年制定以后经历了多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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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2002年,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下列情况须签订劳动协议:(1)工作期限不超过1个月 的;(2)工作日不超过26天的;(3)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可在1个月内完成 的。 下列情况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或工作日超过 26天的;(2)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不能在1个月内完成的;(3)工作条件与 所在地区同类工作的惯常条件有本质的不同。 ·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1)雇主的名称和工作地点;(2)雇员的姓名、 签约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个人身份的信息;(3)雇员家属的姓名和地址;(4) 工作性质;(5)工作期限及计算期限的方法;(6)终止合同的通知期限;(7) 工资和工资的计算、支付工资的方式和周期、预支工资和偿还预支工资的方 式;(8)工人及其家属的福利措施;(9)遣返的条件;(10)任何其他特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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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所有劳动合同均须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须年满16周岁。 (二)招聘工人 招聘工人的机构和人员须获得许可证。并对雇佣女工、年幼者和儿童作了 特别的规定。 (三)工作条件 对住房、供水、卫生、医疗等工作条件进行了规定。 (四)遣返 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遣返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总则 文莱现行的《刑法典》是1951年制定的,期间经过了多次修订。最近一 次修订是在2001年10月,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l章 序言 主要对刑法的适用进行了规定,《刑法典》适用在文莱境内的犯罪,一定 条件下也适用在文莱境外的犯罪。 第2章一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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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刑法典》中一些重要的术语和概念进行了解释。
第3章 刑罚 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有期限的监禁、没收财产、罚金和鞭刑 等形式。 第4章一般例外 对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若干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12周岁。 第5章教唆与犯罪共谋 对教唆犯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罚:(1)被教唆的行为被实施:按实施的 犯罪进行惩处;(2)被教唆犯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与教唆犯不同:按教唆犯意 图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3)被教唆的行为没有发生,而实施的是另一种 犯罪行为:按发生的行为进行惩处;(4)被教唆行为实施的结果与教唆犯的意 图不同:按实际的结果进行惩处;(5)被教唆的行为发生时教唆犯在现场:按 该行为由教唆犯本人实施进行惩处;(6)被教唆的犯罪可处以死刑或1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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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监禁,但没有发生:可处长达7年的监禁,并处罚金;如果该行为对任何
人造成了伤害,可处以长达14年的监禁,并处罚金;(7)被教唆的犯罪可处 以有期限的监禁,但没有发生:可处以长达该犯罪行为最长刑期的四分之一的 监禁和/或罚金;如果教唆犯或被教唆的人是公务员,其职责是防止犯罪,则 可处以长达该犯罪行为最长刑期的二分之一的监禁和/或罚金;(8)教唆聚众 犯罪或任何10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可处以长达3年的监禁和/或罚金;(9)隐 瞒可处以死刑或15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图谋:可处以长达7年的监禁和罚金; 如果该图谋没有发生,可处以长达3年的监禁或罚金;(10)负有防止犯罪义 务的公务员隐瞒犯罪图谋:如果犯罪行为实施了,可处以长达所犯罪行员长刑 期二分之一的监禁和/或罚金;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可处以长达所犯罪行 最长刑期四分之一的监禁和/或罚金;如果犯罪行为可以处以死刑或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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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禁,则可处以长达l0年的监禁; (11)隐瞒可处以有期限监禁的犯罪图
谋:如果犯罪行为实施,可处以长达所犯罪行最长刑期四分之一的监禁和/或 罚金;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可处以长达所犯罪行员长刑期八分之一的监禁 和/或罚金。 犯罪共谋是指两个人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共谋的成员按犯 罪共谋所实施的罪行进行惩处。 二、刑法分则 《刑法典》的罪名主要包括第6章的危害国家罪,第7章的危害公共秩序 的罪行,第8章的与陆军、海军、空军和警察有关的犯罪,第9章的与公共官 员有关的犯罪,第10章的藐视公共官员法律权威的犯罪,第11章的伪证和危 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第12章的与货币和官方标记有关的犯罪,第13章的与度 量街有关的犯罪,第14章的影响公共卫生、安全、便利、行为难则和道德的 犯罪,第15章的与宗教有关的犯罪,第16章的侵害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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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第17章侵 犯财产的犯罪,第18章的与文件或贸易或财产标志有关的犯罪,第19章的违 反执行合同义务的犯罪(已取消),第20章的与婚姻有关的犯罪,第21章的 诽谤罪,第22章与恐吓、侮辱和骚扰有关的犯罪,第23章的预谋犯罪。 除《刑法典》外,文莱还分别制定了《公共秩序法》(1983年)、《反毒品 法》(1978年)、《武器与爆炸物法》(1927年)等待别刑事法律。 第五节 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 一、文莱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 (一)进出口规定 总体上讲,文莱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文莱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 要由文莱工业和初级资源部负责,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1.禁止进口物品 文莱禁止进口鸦片、海洛因、吗啡、淫秽品、印有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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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的印刷品、烟 花爆竹等。对某些商品实行临时禁止进口,如水泥、锌皮瓦片等。 2.进口许可制度 为了环境、健康、安全和宗教方面的原因,文莱海关对少数进口商品实行 进口许可制度:(1)植物、农作物和牲畜需由农业局签发进口许可证(植物不 能带土);(2)军火由皇家警察局发证;(3)印刷品由皇家警察局、宗教部和 内务部发证;(4)木材由森林局发证;(5)大米、食糖、盐由信息技术和国家 仓库局发证;(5)二手车由皇家海关发证,电话装置、无线电由通讯局发证, 药品和毒药由卫生部发证;(6)鲜、冷和冻的鸡肉、牛肉由宗教部、卫生部和 农业局发证。 除了以上有关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之外,机动车、农产品、药品、与药品 相关的产品进口还需提供相关的原产地证书和检查证明。 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进口,对于有商业价值的样品进口,需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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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如果样品在3个月内出境,可退还抵押金。
3.贸易中技术性要求 文莱公共卫生(食品)条例规定所有的食品,无论是进口货还是本地产品 都要安全可靠,具有良好的品质,符合回教清真食品的要求。由于文莱属于穆 斯林国家,因此对肉类的进口实行严格的穆斯林检验。另外对酒类的进口也严 加控制,对于某些动、植物产品,如牛肉、家禽需提交卫生检疫证书。进口可 食用油不能有异昧、不合任何矿物油,动物脂肪须来自在屠宰时身体健康的牲 畜并适合人类食用,动物脂肪和食用油须是单一形式而不能将两种或多种脂肪 和食用油混合。食用脂肪和食用油的包装标签上不得有“多不饱和的”字眼或 其他相似的字。非食用的动物脂肪须出具消毒证明。进口活动物和动物制品须 有兽医证明。大豆奶应是从优质大豆中提取的液体食品,可包括糖、无害的植 物物质,除了允许的稳定剂、氧化剂和化学防腐剂,不合其他物质。其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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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不少于2%等。 该食品卫生条例分5个部分,对食品添加剂、包装以及肉类产品、鱼类 品、动物脂肪和油、奶产品、冰激凌、糖、酱油和调味品、干果、水果、茶、 咖啡、果酱、无酒饮料、盐、香料、粮食等,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该技术标准对食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食品容器、散装容器食品以及农 药最大残留量、稳定剂、氧化剂、防腐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食品卫生检查包括物理、微生物、化学、血清、放射性检查等。 4.服务贸易中的政府工程项目 文莱政府工程项目的招标通告刊登在马来文的政府周报“Petita Brunei” (文莱明灯)上。文莱对政府工程项目规定如下:金额在 文莱元以下 的项目,一般而言仅限于文莱本国公司有投标资格;对于500000万文莱元以 上的项目,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合资注册的公司可投标;外国公司不可以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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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5.出口限制 文莱政府除了对石油天然气出口控制以外,对动物、植物、木材、大米、 食糖、食盐、文物、军火等少数物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商品出口管制 很少。 6.贸易补贴 文莱政府对水稻等农作物的本国生产者在土地、化肥、信贷和农业基础设 施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补贴。 (二)海关 文莱海关于1906年成立,1984年起由文莱财政部管理。文莱海关是《协 调制度公约》的正式成员,履行成员的全部义务。1996年文莱海关加入 WTO,采用世界贸易组织标准对进口货物征税,按照WTO规定对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实行检查。 文莱是个低关税国家,目前总体上讲,文莱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在东 盟国家中和新加坡一起积极主张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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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享有0%一 5%的关税,1995年4月1日宣布降低650种进口税的重大举措,使文莱成为 继新加坡之后东盟国家中第二个实现0%一5%关税的国家。即目前文莱实行 的对东盟成员国是除汽车和极少数产品外最高税率为5%的关税政策。文莱现 行的关税税率是1995年制定颁布的,期间曾进行过微调,关税税率为0%一 5%,食品类等原材料为0%,而电器类和以下商品征5%进口税:香水、化妆 品、地毯、珠宝、水晶灯、丝绸、运动器材等,汽车征收20%的进口税。烟 和酒精饮料有特别税率。对其他国家的极少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略高于对东盟 成员国的关税。 这些政策的制定是由文莱国情所决定的,文莱除了石油和天然气外,制造 业不多,基本都需要从国外进口。文莱具有单一的关税体制。大部分建筑材 料,工业机械都免除进口税,作为东盟成员国,文莱将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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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壁垒。 二、投资文莱的政策和法律 文莱是一个伊斯兰国家,政局稳定、民族和睦,官方语言为马来语,英语 很流行。 35万人口,2001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2000美元。出口三大产 品,原油、液化天然气和石油产品。没有地震、台风等大的自然灾害.森林覆 盖率为75%。币值稳定、外汇无管制,有良好的道路、港口及发达的通讯; 航空、航海四通八达;保护知识产权,可注册商标和专利;良好的基础设施; 水电、道路;通讯服务齐全,土地租赁价格有竞争性。 政府对任何企业不征收制造税、销售税、出口税等。文莱居民和非居民不 交个人所得税、资本赢利税,股利不用纳税。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 0%——5%。 (一)文莱投资法令 文莱政府1975年和2001年曾颁布鼓励投资法令。该法令规定,以投资项 目可能带来的实际利益,确定适当的税务优惠。文莱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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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初级资源部依据该 法令,划定十个工业项目以及这些工业所生产产品为“先驱工业”和“先驱工 业产品”,如飞机食品、水泥、药品、铝业、轧钢、化工、船务等,可以在一 定期限内免交30%的公司税,以此来吸引外资。 在“先驱工业”项目中的投资中的有限公司,按照投资金额的不等,从生 产之日起,享受不同程度的免税优惠:金额在50万一250万文莱元的、5年内 免税;投资总额在250万文莱元以上的8年内免税。投资在政府建设的高科技 园内的企业免税期为11年。同时,投资“先驱工业”的公司,在建厂时所需 的材料、机械及文莱本地没有的生产原料,进口时可以免交关税。优先在工业 区安排场地等。 外国在文莱投资事务由文莱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发展局管理。此外,为加快 外来投资者申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在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内设立了“一 条龙服务办公室”(One Stop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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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文莱政府鼓励外来投资,但长期以来,国家入过分依赖石油、天然
气的开采;人口少而人均国民产值高,人民生活安逸;文莱政策、规章及法令 的约束;本地发展马来化倾向的限制;以及公务员办事效率低、劳动力匮乏等 因素,阻碍和影响了外资的进入。外来投资集中在石油、天然气产业上。此外 有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的几个厂家利用文莱对欧美纺织品出口无配额 限制的优势,在文莱开设成衣厂,加工服装出口。 1997年以来,文莱经济接连遭受了金融危机、政府投资失误以及国际石 油价格暴跌的打击,人均国民收入下滑,失业率上升;政府财政连年赤字,国 家经常项目入不敷出,低迷萧条景象代替了以往靠石油收入享有的经济繁荣。 为摆脱经济发展的颓势,恢复人民重振经济的信心,刺激经济复苏及保持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文莱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经济,其中包括欢迎外国 投资及跨国公司到文莱,原则上要在共同分享利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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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参与文莱的经济 活动。文莱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及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方面下工夫。首 先,文莱政府制定和发布了相关法令、法规,与国际接轨,诸如规范金融体 制,制定有关文莱国际会计师标准、防止洗黑钱法令及自由区法令等;效仿新 加坡,成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文莱国际金融中心;开通了包括文莱直通上海等 新航线,便利了外来投资者在文莱的内外交通和运输及商务往来;文莱政府部 门审批投资者申办项目手续的期限也已缩减为一个月。 (二)关于劳工的规定 文莱内务部劳工局是文莱劳务输入的主管部门。对外来劳务实行一事一 批、个案处理。只接受雇主或受承认资方代表负责办理证件申请,包括工作签 证,担保签证,延长工作签证及担保签证以及多次入境签证的申请。 具体操作程序是:由需要输入劳务的本地公司将公司经营情况、所需劳务 的数量、国别及申请理由上报到文莱劳工局,由劳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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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等相关部门组 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批后下达劳务输入配额。申请单位获得配额后须在政府认可 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按照输入劳务的数量存入相应的劳务保证金,东盟国家 劳务每人600文莱元(文元与新元同值),中国1800文莱元等等。然后到移 民局申领劳务人员工作准证,一般是一年期,期满再续。从申请到获得配额一 般需3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另外,劳务人员进入文莱前必须先在原居住国进行 全面体检,抵达文莱后还要接受文莱卫生部的体检,发现有疟疾、肺结核、艾 滋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将被遣返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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