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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法案 介紹與說明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9 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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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組織改造法案 介紹與說明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9 年 3月

2 報 告 大 綱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 肆、基準法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要項
伍、組織改造推動時程 陸、組織改造配套作業 柒、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 捌、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及審議 玖、結語

3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1 一、組改歷程簡述 民國 36 年 4 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並正式施行,設有 15 部 3 會1局(共 19 個機關)。 民國 38 年 3 月,大幅精簡組織,行政院所屬機關縮減為 8 部 2 會 1 處。 至民國 76 年時,因部會不斷增設,共有 27 個機關,行政院開始規劃行政革新及組織調整。 民國77年10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首度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下設 12 部 7 會 2 總署 1 總處 1 行 1 院(共 24 個機關)。 民國 91 年 4 月,行政院組織法第二次函送立法院,設 15 部 6 會 2 總署(共 23 個機關)。

4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2 民國 93 年 6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定以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為限,另三級機關署、局總數以 50 個為限。 民國 93 年 9 月,配合基準法之規定,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次函送立法院,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共 22 個機關)。 民國 94 年 3 月,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次函送立法院,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共 22 個機關)。 民國 97 年 2 月,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次函送立法院,設 14 部 7 會 5 獨立機關(共 26 個機關,此時已有 37 個機關),並擬連動修正基準法。 民國 97 年 7 月行政院改設立組織改造推動小組,重新檢討舊有法案,展開部會協商及專家學者諮詢,並於 98 年 4 月 9 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新版草案13部 9 會4其他機關 3獨立機關(共 29 個機關) ,函請立法院審議。 民國99年 1 月 12 日立法院三讀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設 14 部 8 會 3 獨立機關、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及2個總處 (共 29 個機關) ,並連動修正基準法。

5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3 二、行政機關組織長久以來的運作問題 部會數量太多,超出合理管理幅度,增加橫 向協調成本。
編制員額不斷膨脹,人事經費負擔沈重。 部、會、署、局等名稱眾多,定位混淆。 組織法制、運作方式欠缺彈性,難以因應環境快速變遷。 個別機關組織法修正完成前,單位調整無法順利進行。

6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4 三、總統政見及 98 年元旦宣示
馬總統在競選期間,主張成立文化、農業、海洋、 及環境資源等專責部會,以及性別平等、社會福利 專責機制組織。 馬總統在 98 年元旦宣示:「政府改造的目的,是 要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以大幅 提升國家的競爭力。這個政治工程已經醞釀了二十 年之久,卻始終因為局部阻力而無法落實。今年我 們要下定決心,排除各種困難,推動行政院組織法 的修正工作,合理調整部會數量與功能職掌,以回 應社會各界的殷切期盼。」

7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1 願 景 目 標 提升國家競爭力 打造精實、彈性、效能的行政組織 強化政府功能,釐清機關職掌
願 景 打造精實、彈性、效能的行政組織 目 標 強化政府功能,釐清機關職掌 縮減部會數量,控管公務人力 健全決策機制,減少行政成本 改變組織文化,提升為民服務

8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2 一、提升國家競爭力(以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為例) 12 11 17 18 13 23 22 25 16 21 27
項 目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總排名 12 11 17 18 13 23 一、經濟表現 (Economic Performance) 22 25 16 21 27 二、政府效率 (Government Efficiency) 20 三、商業效率 (Business Efficiency) 6 10 四、基礎建設 (Infrastructure)

9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3 二、打造一個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 精實 彈性 效能 將現有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部會
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 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澈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問題 彈性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 運用多元組織型態,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發揮便民效果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讓公部門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 效能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綜合規劃能力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引進企業管理精神,使公部門展現「民眾第一」的服務特質

10 各國推動 組織改造 全球競爭 力挑戰 行政效能 持續提升
配合國家發展需要 行政院部會新架構因應調整 臺灣創新 文化軟實力 仍待提昇 各國推動 組織改造 臺灣生活品質 與環境永續 持續改善 全球競爭 力挑戰 行政效能 持續提升 老年化 少子化 國內邁向 高齡社會 勞動 人力資源 產業結構 待調整 經濟發展 促進就業 人才培育 節能減碳

11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1 組改法案 立法情形及施行日期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研考會)
99年2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3、7、16、20、21、25、29、30、31、32、33、36、39條。 行政院以命令定自99年2月5日施行。 行政院組織法 (研考會) 99年2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99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 除第6、7、11-1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餘條文自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施行。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人事局) 行政法人法草案 (人事局) 98年5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詢答完畢待逐條審查,並於98年12月2日舉辦公聽會。

12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規範中央各級機關之總數及單位建置原則
1. 增列外交駐外機構、海岸巡防機關為本法有特別規定而從其規定之適用對象,並增訂機關不必逐級設立,惟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之規定。 2. 明確定義「機構」,並增列社會福利機構類型。 3.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其中專任成員,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賦予行政院院長指定成員為首長及副首長之任命。 4. 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四級機關內部單位,除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以設立一級為限。

13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規範中央各級機關之總數及單位建置原則(續)
5. 維持現行中央三級以上機關以法律定之。 6. 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中央三級機關建置規模標準及其內部單位數之總數上限分別為14部(含112個司)、8會、3獨立機關、70個署局。 7. 各機關組織法律應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14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4 99年1月12日立法院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附帶決議:
行政院應提升「司」的功能,並於半年內會同考試院針對「司長」之職務列等提出檢討。

15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5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 -明定行政院部會名稱與院內重要職務及職能 1.明定行政院下設部及委員會。
(1)增強傳統八部核心職能(經濟部改設為經濟及能源部) (2)因應新興業務需求,新增六部: 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3)強化八會政策協調統合能力。 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海洋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 客委會。 2.行政院因應性質特殊業務,設附屬機關(構): 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增列行政院得設獨立機關之規定。 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 4.提升「行政院院本部」政策規劃能量,檢討其組織設計: (1)政務委員由現制5人至7人修正為7人至9人。 (2)副秘書長由現制1人修正為2人,其中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 等;另明定行政院置發言人。 5.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例如:性別平等處、消費者保護處等。

16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6 99年1月12日立法院審查「行政院組織法」附帶決議:
行政院應建構一個具備政策規劃與執行功能合一的能源專責組織,強化能源政策暨氣候變遷等因應之規劃,兼顧符合我國暨國際永續發展之趨勢。 性別專責機構之運作法制化、儘速制訂「性別平等基本法」、每年對外公布「性別平等年度施政白皮書」,公開各項性別推展工作之資訊。 各機關組織法送交立法院審議時,應併同該組織編制說明。

17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7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處理、財產移轉及員工權益保障等配套措施
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 (研考會) 員額及權益保障 (人事局、 銓敘部) 規範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法制作業(院法規會) 預決算處理(主計處)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財政部) 資訊改造(研考會) 規範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檔案移轉(研考會)

18 適用 準用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8 員工權益保障配套措施~ 依法任用與派用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含技工、駕駛)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 適用 原行政院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人員 準用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公營事業員工 )

19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9 彈性退休(經機關同意) 7個月俸給總額 各機關(構)精簡 人員優惠退離 辦法草案 最高加發 慰助金
任職滿20年 任職滿10年且50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 最高加發 7個月俸給總額 慰助金 各機關(構)精簡 人員優惠退離 辦法草案 聘僱人員保險年資 損失補償 損失之已投保年資,準用公 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之 給付基準發給補償金

20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10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訂定中央政府公務人員總數及各類人員數量上限 規範重點 後續作業
適用五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為準用機關。 機關總員額最高限為17萬3千人(不含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並將員額依屬性分為5類。 各級機關員額分配程序,訂定編制表規定,及機關業務移撥、推行地方化、法人化及民營化現職人員處理方式,及定期辦理員額評鑑之規定。 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掌理員額管理事項,並由行政院訂定員額管理辦法及實施精簡人員之優惠離職辦法。 後續作業 研議訂定員額管理辦法、員額檢討及評鑑作業方式、員額分配標準、作業程序及優惠離職辦法等相關事項。

21 現行 37 個中央二級機關 未來 29 個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2. 外交部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5.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3. 國防部 1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6. 法務部 7. 經濟及能源部 4. 財政部 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8. 交通及建設部 5. 教育部 1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8.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 勞動部 10. 農業部 6. 法務部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1. 衛生福利部 12. 環境資源部 7. 經濟部 1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0. 中央銀行 13. 文化部 14. 科技部 8. 交通部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5. 國家發展委員會 16. 大陸委員會 9. 蒙藏委員會 19. 行政院衛生署 32. 行政院新聞局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8. 海洋委員會 10. 僑務委員會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9. 僑務委員會 21. 行政院主計處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1. 原住民族委員會 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3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2. 客家委員會 23. 中央選舉委員會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4. 公平交易委員會 2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6. 中央選舉委員會 26. 中央銀行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國立故宮博物院 28. 行政院主計總處 2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2 行政院新組織架構 14部 8會 3獨立機關 內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外交部 大陸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防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財政部 海洋委員會 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1行 1院 2總處 法務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經濟及能源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交通及建設部 客家委員會 勞動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 農業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衛生福利部 環境資源部 文化部 ◎調整為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 2總處, 共29個機關。 科技部

23 肆、基準法架構下的組織型態與要項 行政院 附屬機關 附屬機構 獨立機關 行政法人 (如署局) 、矯正、收容、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 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 使公權力之組織。(第3條) 行政院設14部、8委員會 、3獨立機關、70個署局 (第29條、第31條至第 33條) 附屬機關 (如署局) 附屬機構 獨立機關 行政法人 二級機關為處理 技術性或專門性 業務需要得設附 屬之機關。 (第33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 規規定之權限、 職掌範圍內,得 設實(試)驗、 檢驗、研究、文 教、醫療、社福 、矯正、收容、 訓練等附屬機構 。(第16條) 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職權,自主運 作,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不受其 他機關指揮監督 之合議制機關。 (第3條) 為執行特定公共 事務,於國家及 地方自治團體以 外,所設具公法 性質之法人。 (第37條)

24 組織類型與角色的明確定位 部:掌理政府各部門主要核心職能 委員會:統整政府整體發展跨部協調 獨立機關:專業、獨立執行職權 機關:公權力執行
機構:公共設施服務 署:政策+執行性 專門性或技術性 局:執行性

25 重要職務(第18條至第20條) 首 長 副首長 幕僚長 副幕僚長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政務 政務 政務 政務 常任 政務 政務 1-2
首 長 副首長 幕僚長 副幕僚長 一級 政務 政務 政務 政務 常任 秘書長 副秘書長1-3 二級 政務 政務 1-2 常任 1 常任 主任秘書 三級 政務 常任 常任 1或2 常任 主任秘書或秘書 四級 常任 常任 1或2 常任 主任秘書或秘書

26 14部 行政院 機關總量管制標準(第29條至第33條) 地方分支機關(第15條) 署、局 3獨立 機關 8委員會 (第30條)
1.業務單位 6-8 司為原則 2.各司設 4-8 科為原則 3.112個司為限 14部 署、局 分署、分局 總數70個為限(第33條) (第29條) 1.各部政策功能及權限,儘量平衡 2.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3.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集中由同一部擔任 4.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由不同部擔任 (第33條) 1.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 2.業務單位 4-6 組為原則 3.各組設 3-6 科為原則 行政院 附屬機構、行政法人 (第31條) 1.政策統合需要 2.業務單位 4-6 處為原則 3.各處設 3-6 科為原則 8委員會 (附帶決議) 1.「署」用於業務性質與職掌或別於本部,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 2.「局」用於部所擬定政策之全國或轄區執行機關 署、局 3獨立 機關 (第32條) 1.業務單位 4-6 處為原則 2.各處設 3-6 科為原則

27 部組織基本設計(委員會類同,單位稱處室)
部長 整體策略管理業務單位 (司) 各核心政策業務單位 (司) 內部資源管理輔助單位 (處) 附屬機關 署、局 附屬機構 場、館、團、所等 行政法人 各直屬 派出單位 各任務 編組

28 伍、組織改造推動時程 (審定期) 預定推動時程 (籌備期) (啟動期) 99.1-99.5
修正及審定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並據以研擬各機關組織法草案。 99.6-100.12 (籌備期) 1、陸續成立籌備單位進行組織調整、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辦公廳舍、員工權益及轉換訓練、資訊改造及檔案移轉等規劃。 2、於各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辦理公務人員優退申請作業。 101.1起 (啟動期) 依各機關組織法立法院審議結果,開始啟動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29 陸、組織改造配套作業-1 98年5月25日已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各機關組成包括院本部及新部會等30個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據以研擬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1. 依行政院頒「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配合組改進程適時訂修。 2.各機關應優先檢討現行業務職能朝去任務化、法人化、地方化及委外化(四化)之可行性,經四化檢討確定後機關保留業務事項,依據組織調整作業原則進一步規劃未來機關之組設。 3.明定行政院本部、中央二級機關(部、委員會)、中央三級機關(署、局)、中央四級機關(分署、分局)、附屬各級機關之機構及行政法人等之規劃原則。 4.明定各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置原則,並訂定國際合作(或國際交流)、人事單位、政風單位、會計及統計單位、法制單位及資訊單位等之設置原則。

30 陸、組織改造配套作業-2 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分組(30個)持續運作,俟其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提報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成立籌備單位推動後續工作。 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員額及權益保障、法制作業、預決算處理、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資訊改造、檔案移轉等各配套措施分組(7個)分工推動、密切協調配合,透過所組成組改服務團提供各機關服務。

31 陸、組織改造配套作業-3 員額移撥:依「行政院組織改造員額配置(含移撥)計畫」辦理。
組織法規訂(修)定或廢止:由行政院法規會等主管機關規劃。 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由財政部等主管機關規劃。 其他主管機關所訂相關法令規章 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預決算處理:依「行政院組織改造經費配套措施」辦理。

32 柒、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1 新機關掛牌運作 視立法院審查進程 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審查 各機關組成組織調整規劃分組(30個)
各機關制(修)定組織法規, 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立法院審議結果於99年2月底前 完成修正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各機關組成組織調整規劃分組(30個) 完成之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 新機關掛牌運作 視立法院審查進程

33 柒、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2 為妥適規劃及執行後續作業,請7個配套措施分組積極展開相關作業,並視實際需要由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執行長召開各分組協調會議,就相關事項進行整合。 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分組視需要檢討調整原提報之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1.原提報規劃報告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 則」不符者(如署局數量之控管),應重行檢討修正。 2.「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改設為「科技部 組織調整規劃分組」,「經濟部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改設 為「經濟及能源部組織調整規劃分組」。

34 柒、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3 各部會提報新機關組織法案時,應併送三級機關(構)之組織法草案,另處務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亦應一併提送作為審議之參考。 各部會組織法案經本會會同本院法規會等相關機關審查後,陸續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各該新機關即成立籌備單位。

35 柒、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4 1月19日 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第7次委員會議
99年 1月19日 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第7次委員會議 審 定 期 2月底前 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分組視需要修正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 3月底前 各配套措施分組完成各項法令、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函頒 5月底前 本院組改小組分梯次審定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籌 備 期 8月底前 各部會分梯次提送各新機關(中央二級及三級)組織法草案 11月底前 行政院分梯次完成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審查 12月底前 陸續成立新機關籌備單位繼續推動各項工作 1月1日起 視立法院審議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進程彈性推動新機關籌設 100年 101年 1月1日 開始啟動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啟動期

36 柒、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5 組織改造法案施行日期: 1.行政院組織法: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2.基準法修正條文:自99年2月5日施行。 3.暫行條例:除第21條所敘優惠退離相關措施原則自100年6月1日施行外,餘自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施行。 4.總員額法:預定自99年4月1日施行。 各新機關組織調整生效日原則採固定日期(101年1月1日),優惠退離最多加發七個月慰助金期程原則亦採固定期程(自100年6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37 柒、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及立法作業-6 配合組織調整作業時程,各機關應自籌備期起成立籌備組織,統籌後續各項配套措施調整事宜,各機關籌備組織設置型態,以行政院組織法及暫行條例開始施行日期(101年1月1日)為分界: 100年12月31日以前: 各新機關組織法案提報行政院會通過後,原則上依基準法第28條成立任務編組型態之「籌備小組」,其組織以「設置要點」定之。 101年1月1日以後: 行政院組織法及暫行條例施行後,行政院應於個別機關組織法案未及法制化前,先行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以持續運作,俟該機關組織法完成立法並施行後再予廢止。

38 捌、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及審議 3個月 3個月 3個月 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部會別
(視調整規劃報告擬案情形及各新機關調整繁簡程度分梯次辦理) 大陸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院本部 國防部 法務部 勞動部 農業部 衛生福利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內政部 外交部 財政部 教育部 經濟及能源部 交通及建設部 環境資源部 文化部 科技部 海洋委員會 規劃報告 審查完成 各部會提送 組織法案 組織法案審查完成,函送立法院 3個月 3個月 3個月

39 玖、結語 行政院 組織改造 推動小組 委員會議 各機關 副首長 策勵營 各機關 作業說明會 組織改造作業

40 組織改造法案完成立法情形及後續作業,經提99年1月14日本院第3179次院會報告,本院 院長裁示略以:
組織改造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也是執政團隊多年來努力的目標。行政院組織法將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權責機關應顧及民眾權益積極推動,期使施政無縫接軌,絕不容許改造過程發生服務中斷、品質下降的情形。同時更應積極朝法規鬆綁、行政流程檢討簡化及為民服務品質提升等方向努力,務必達成組織改造「精實、彈性、效能」之目標。

41 簡報完畢 更多資訊 詳見 組改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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