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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101年採購專業人員 基礎訓練班第二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報 告 人 : 邱 奕 聖 技 正
報 告 人 : 邱 奕 聖 技 正 時 間:101年07月03日及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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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2 、第二章 工程採購實務-總则 3 、第三章 工程採購實務-招標 4 、第四章 工程採購實務-履約管理
簡 報 大 綱 1 、第一章 課程介紹 2 、第二章 工程採購實務-總则 3 、第三章 工程採購實務-招標 4 、第四章 工程採購實務-履約管理 5 、第五章 工程採購實務-驗收 6 、第六章 技術服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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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課程介紹 ◆政府採購法施行目的: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採購法第1條〉
第一章 課程介紹 ◆政府採購法施行目的: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採購法第1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法第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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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課程介紹 工程生命週期:包含自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保固維修至營運管理等主要階段。 其中規劃、設計、與監造之採購屬技術服務採購。
第一章 課程介紹 ◆本項課程單元涵蓋:工程採購及 技術服務採購。 工程生命週期:包含自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保固維修至營運管理等主要階段。 其中規劃、設計、與監造之採購屬技術服務採購。 施工階段之採購屬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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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課程介紹 ◆ 公共工程之生命週期: 可行性分析 * 規劃設計階段 施工監造階段 招標決標階段 專案管理階段 瑕 疵 釋 ︵ 疑 保
第一章 課程介紹 ◆ 公共工程之生命週期: 瑕 疵 釋 ︵ 疑 保 、 固 ︶ 可行性分析 準 後 廠 分 * 開 擔 備 續 商 段 價 保 招 說 投 開 格 請 標 明 標 標 標 求 預 招 審 決 訂 履 驗 瑕 疵 算 標 標 標 約 約 收 ︵ 通 保 固 過 、 規劃設計階段 施工監造階段 招標決標階段 ︶ 擔 保 請 求 專案管理階段 期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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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階段 編列預算階段 發包作業階段 履約管理階段 其他 保固維修階段
可行性分析 規劃設計階段 編列預算階段 發包作業階段 履約管理階段 其他 保固維修階段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設計圖說 施工規範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施工及估驗計價 (機關辦理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機關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提供予廠商填列價格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後併投標文件提送,未提送者視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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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採購實務-總则 一、工程定義 二、採購金額之認定 三、分批辦理與分別辦理之差異 四、採購規模分類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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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定義 (一)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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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採購金額之認定 (一)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預算金額: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
二、 採購金額之認定 (一)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預算金額: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 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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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採購金額之認定(續)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二、 採購金額之認定(續)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工程會97年1月28日 工程企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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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採購金額之認定(續)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續)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94年3月29日 工程企字第 】 例如於投標須知載示:「本委託案保留未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委託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廠商以原條件、原價金續約;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最多 次,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 元」{註:上述說明,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如有就廠商履約情形辦理評鑑以為續約條件者,應一併載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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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批辦理與分別辦理之差異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細則第13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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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批辦理與分別辦理之差異 ◆分批(GPL13) ◆分別(細13) O X 報上級機關核准 O 採購金額以總金額計算
不同標的 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不同需求條件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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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購規模分類級距 案件性質 100萬元 逾10萬元,未達100萬元部分 10萬元以下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 公告
小額採購 案件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萬元 逾10萬元,未達100萬元部分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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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採購實務-招標 一、招標方式 二、招標文件製作 三、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四、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五、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第三章 工程採購實務-招標 一、招標方式 二、招標文件製作 三、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四、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五、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六、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 七、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八、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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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19,20,21,22條等)辦理 ◆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廠商投標。
一、 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19,20,21,22條等)辦理 ◆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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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19,20,21,22條等)辦理(續) ◆ (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其適用要件為: 1.工程採購 2.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3.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 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 4.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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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19,20,21,22條等)辦理(續) 5.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一、 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19,20,21,22條等)辦理(續) ◆ (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其適用要件為(續) 5.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6.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若同時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 (工程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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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續) (二)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二金額1/10招標方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辦理 ◆ 限制性招標(a)22條1項1~15款(b)16 款 ◆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擇符合需要者議、比價。 (三)小額採購招標方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辦理: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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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 分析 公告 對象 備註 公開招標 不特定 選擇性招標 特定 限制性招標 特定 公開取得 招標方式 個案
一、 招標方式 分析 招標方式 公告 對象 備註 公開招標 不特定 選擇性招標 特定 個案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限制性招標 特定 公告限制性招標之前置作業 公開取得 公告:主管機關之資訊網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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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續) (四)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招標方式: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 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 ◆於簽辦緊急處置之公文時,建議能將遭遇緊急事故之狀況及理由詳盡敘述,如有相關會議紀錄、照片等文件資料應一併彙集作為附件供核,以利相關單位了解及將來供作查核之用。 ◆建議機關可於平時即建立相關開口合約,可例如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等,訂定之契約約定廠商義務,供緊急處置立即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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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續) (四)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招標方式:﹙續﹚
一、 招標方式(續) (四)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招標方式:﹙續﹚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 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工程會88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工程會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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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續) (四)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招標方式:﹙續﹚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 招標方式(續) (四)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招標方式:﹙續﹚ ◆第一百零五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 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方式:檢附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供參。(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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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標方式(續) (五) 相關題庫探討(選擇題-請探討錯誤原因)
一、 招標方式(續) (五) 相關題庫探討(選擇題-請探討錯誤原因) ◆機關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SARS防疫衛材緊急採購,下列何者為錯誤:(1)得奉准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超底價10%決標;(2)應適用採購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3)得依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訂貨,不另辦理招標;(4)得奉准不辦理驗收,緊急供應醫療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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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標文件製作 (一)招標文件內容應符合法規規定 (二)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研妥內容。
二、 招標文件製作 (一)招標文件內容應符合法規規定 (二)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研妥內容。 ◆參採依採購法第63條第一項規定由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辦理﹙並注意應定及得定等事項﹚ ◆參採工程會之招標投標契約範本 ◆參採工程會之契約範本 ◆隨時注意最近之採購法令及解釋函 ◆參閱其他機關、單位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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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標文件製作 (三)標案中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據標案特性需要,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法等規定,避免不當限制競爭情形。 (四)投標須知所載示之招標文件清單內容應逐一校對與全份招標文件一致,並應避免項目疏漏或編列次序錯亂情形,以利投標廠商清楚核對。 (五)供電子領標之全份招標文件電子檔,應與提供洽購書面招標文件內容一致,避免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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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一)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三、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一)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除可使主辦機關在正式招標前,有機會修正或澄清招標文件,減少發生招標及履約爭議外,並可防止藉由招標文件行綁標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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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一)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續)
三、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一)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續) ◆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並不得少於5日。閱覽廠商或民眾得抄寫、影印,其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參閱工程會89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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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希望藉由「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該條執行注意事項」等內容探討,讓相關與會人員對於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正字標記、採購規範訂定編列及採用原則、不當限制競爭、同等品等有明確認識,以利具備正確採購專業判斷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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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採購法第26條第1項〉 採購標的規範所定標準若非CNS或國際標準,應先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審查,並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加註「或 同等標準」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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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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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防止綁標行為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採購法第26條第2項〉 防止綁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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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本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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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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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點〉 ■技術規格選用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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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 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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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3點〉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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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3條規定 ◆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 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 ,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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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如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準,為國際標準 ◆是否屬於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可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確認。 【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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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惟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會(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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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用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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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自行審查 開會審查 委託審查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自行審查 開會審查 委託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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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同等品替代程序』 【ref 施工綱要規範第1630章,可視個案需求納入契約文件】
●特殊(專利)工法或材料設備暨同等品之處理機制作業流程圖 ◆『同等品替代程序』 【ref 施工綱要規範第1630章,可視個案需求納入契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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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 ◆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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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續)【相關函文解釋規定】 ◆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 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 GMP、 FDA證明,非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應加註「或同等者」 。【工程會(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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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二)特殊之產品或工法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二)特殊之產品或工法 ◆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 ◆針對前述特殊狀況,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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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因應措施:所列參考廠牌型號,應符合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三)可能綁標行為態樣〈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及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例如提供三家廠牌型號不同等級,有利於等級較低者得標。 因應措施:所列參考廠牌型號,應符合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 ◆例如材料規範中僅一家廠家符合規範。 因應措施: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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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三)可能綁標行為態樣(續) 因應措施: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有無限制競爭或取消詳圖。
四、 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三)可能綁標行為態樣(續) ◆例如繪製設備詳圖(含尺寸)或特殊零件、機械風管詳圖易造成特定廠商。 因應措施: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有無限制競爭或取消詳圖。 ◆例如中央監控控制元件規格範圍訂定太嚴苛,造成市場壟斷。 因應措施:只敘述功能要求,控制元件之規格範圍部分,則予以刪除。 ◆例如中央監控主機軟體使用獨家規範。 因應措施:只敘述功能要求,不可限制採用何種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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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三)可能綁標行為態樣(續)
◆例如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 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 「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 ◆例如指定產品之外型、尺寸、重量、材質。 因應措施:1.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 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 2.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 競爭。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有無限制競爭或取 消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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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因應措施:建議只敘述功能要求,不可限制採用何種軟體。 (三)可能綁標行為態樣(續)
◆例如於招標文件之中央監控主機軟體使用獨家規範 因應措施:建議只敘述功能要求,不可限制採用何種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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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規範注意事項 問題研討: (四)案例討論
◆某機關工程設計單位所提供契約圖說規範部分材料設備如圖號C4-1「屋面攻芽鋼板」之材質規格材質鋼板總厚度0.52mm1%,基材厚度0.47mm1%;圖號L2-1「加勁格柵材料」之單一格柵展開尺寸mm為488(寬)*406(長);圖號L2-5「燈具規範」要求燈具鋁殼外觀尺寸345*230mm,電池尺寸180*75*170mm,光電與控制系統規範要求表面玻璃3mm離子蝕刻強化玻璃、太陽晶片每片外型尺寸630mm*325mm*40mm、、等圖面之規格。 問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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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一)依採購法第30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 ◆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情形: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一)依採購法第30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 ◆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情形: 1.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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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1.履約保證金。 2.預付款還款保證。 3.保固保證金。 4.差額保證金。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一)依採購法第30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續)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保證金之種類有: 1.履約保證金。 2.預付款還款保證。 3.保固保證金。 4.差額保證金。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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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二)押標金 ◆押標金之目的:其一是督促得標者履行契約,其二是防止圍標或妨礙標售秩序之作用。(最高法院五九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判例意旨)。 ◆不發還押標金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訂定﹚採購法第31條: ◆押標金應予發還之規定(押保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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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押標金 退還 不退還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12條 政府採購31條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押標金 退還 不退還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12條 政府採購31條 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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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三)履約保證金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三)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目的: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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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三)履約保證金(續)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三)履約保證金(續) ◆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 號函 ) ◆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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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三)履約保證金(續)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三)履約保證金(續) 履約保證金 退還 不退還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19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20條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得標項目合併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依前二項規定分別發還之。 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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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四)預付款還款保證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四)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預付款還款保證,得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或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或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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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五)保固保證金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五)保固保證金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前項保固保證金,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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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六)差額保證金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六)差額保證金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採購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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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六)差額保證金(續)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六)差額保證金(續)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 。 1.總標價偏低者: 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為總標價與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2.部分標價偏低者: 擔保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該部分無底價者,以該部分之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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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七)連帶保證廠商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七)連帶保證廠商 ◆稱保證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739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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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七)連帶保證廠商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七)連帶保證廠商 ◆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且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機關辦理採購有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連帶保證廠商名單」資料庫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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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八)優良廠商相關獎勵規定 ◆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八)優良廠商相關獎勵規定 ◆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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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八)優良廠商相關獎勵規定(續)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八)優良廠商相關獎勵規定(續) ◆「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其第九點規定略以『入圍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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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八)優良廠商相關獎勵規定(續)
五、 押標金及暨其他保證金 (八)優良廠商相關獎勵規定(續) ◆工程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訂定「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其第九點規定略以『得獎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公告於優良廠商資料庫之廠商,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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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一)物價指數調整: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前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工程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函釋、範例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二)契約載明事項: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契約價金有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於契約載明事項包括: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調整公式、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逾履約期限部分之指數計算依據,以訂定周延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減少爭議。(另以工程會工程範本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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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三)得調整與不予調整之項目: A.依個案特性及契約內項目所占預算比例,挑選調整方式及項目。
B.不予調整之項目:一般而言,屬廠商管理性費用之支出,且與工程執行無涉之部分(例如: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有依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計畫優先提供河川砂石供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使用之砂石費用及其他不予調整),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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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四)選擇物價指數類別:
A.可選擇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發布相關指數作為調整依據;其調整方式為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可擇一或搭配使用 (以行政院主計處為例,提供12項中分類項目及108項個別項目。如選擇臺北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且使用中分類項目或個別項目調整者,應先確認是否有公布該項目指數)。 B.搭配使用者,於計算物價調整款時,已辦理物調之項目,注意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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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五)調整門檻:現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建議之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各機關仍得視需要及個案情形於招標前擇定,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該範本之比率為限(工程會97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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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六)指數增減率:機關可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指數增減率之計算方式,並可參考工程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參考範例,或97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 號及98年4月7日工程企字第 號2函附計算範例。前述範例之指數增減率計算方式=(B/C-1)×100%,其中: B=(1)逐月就已施作部分□當月□前1月□前2月之特定個別項目、中分類或總指數。(2)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前點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 C=開標當月或議價當月(契約單價有變更者,依變更當月指數)之特定個別項目、中分類或總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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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七)調整公式:機關可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調整公式,並可參考工程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參考範例,或97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 號及98年4月7日工程企字第 號2函附計算範例。前述範例之調整公式=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其中: A=逐月估驗之其他工程項目工程費、中分類項目工程費或個別項目工程費(如有半成品或進場材料者,從其規定)。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百分比(係定值,與是否隨估驗計價逐期扣回無關)。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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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八)另機關可視個案情形於招標前,參考工程會「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得選擇其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工程會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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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指數調整 (八)物價指數調整【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附件】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投標廠商全銜)參加╴╴╴╴╴╴╴╴(機關全銜)╴╴╴╴╴╴╴╴╴(標案名稱)工程招標,就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如下: 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此 致 (機 關 全 銜) 投標廠商名稱(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負責人姓名: 投標廠商章: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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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 (一)依採購法第36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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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二)基本資格: (2~4th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 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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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二)基本資格: (2~4th條)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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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三)特定資格: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5th條)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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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三)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5th條-續)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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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三)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5th條-續)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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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三)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5th條-續)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具有相當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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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四)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至於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而所稱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綜理營繕工程施 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行業。 ◆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依營造業法規定,從事專業工程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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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四)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 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行業。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其中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甲、乙及丙等營造業之承攬限額分別訂有規定,而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台幣六百萬元,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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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四)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機關辦理符合內政部及勞委會96年5月8日會銜修正令頒, 自96年5月10日生效之「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之工程採購,請將該表納入工程招標文件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16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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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訂定﹙續﹚ (五)相關案例探討
◆某機關辦理特殊採購預算金額為3300萬元,其1/10為330萬元,惟廠商資格規定實收資本額「400萬元」,與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不符;本案預算金額之2/5為1320萬元,惟廠商特定資格規定以截止投標日2年內完工驗收為限,「單次契約金額達1,6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500萬元以上」,有關單次及累計契約金額之規定,與上開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不符。 ◆某室內裝修工程案採購金額約新台幣200萬元,招標期間有一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質疑機關允許土木包工業納入作為可招標及決標之廠商資格之一,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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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一)機關對於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應依工程會訂頒「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 ◆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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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一)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原則如下: 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二、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三、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四、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五、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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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續﹚
(一)相關案例 探討問題探 討:依據「水 管、電氣與建 築工程合併或 分開招標原 則」採合併或 分開招標方式 之探討?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金額(元) 壹 工程成本 324,204,298 壹,一 建築工程 200,500,200 壹,二 水管及電氣工程 41,200,000 壹,三 消防設備工程 7,900,000 壹,四 空調設備工程 14,804,000 壹,五 安全設備工程 17,062,666 壹,六 地下管線工程 4,520,454 壹,七 品管組織費,約壹.一~壹.六之0.6% 1,715,924 壹,八 承商利潤及管理費,約壹.一~壹.七之7% 20,139,227 合計(一~八) 307,842,471 壹,九 營造綜合保險費,約壹.一~壹.八之0.3% 923,527 壹,十 營業稅,壹.一~壹九之5% 15,43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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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包 (一)統包(依採購法第24條及「統包實施辦法」)
◆定義: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採購法第24條第2項定義。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惟辦理之前,應先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進行評估確認。 *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工程會88.4.6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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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包 (二) 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 ◆. 評估機關管理能力: 1.履約階段,可節省界面處理之人力與時間。
2.機關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能勝 任者,應委託專案管理。 ◆.考量委託專案管理: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循預算 程序編核。 ◆.簽報評估確認情形: 1. 提升採購效率。 2. 確保採購品質。 3.縮減工期。 4.無增加經費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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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 (不含監造工作)
九、統包 (三)統包組織架構 業主 PCM專案管理 統包商 (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 (不含監造工作) 設計機構 施工、供應、安裝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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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包﹙續﹚ (四)最近相關解釋函文: ◆統包採購之決標,可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方式辦理。惟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參閱工程會92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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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包﹙續﹚ (四)最近相關解釋函文:(續)
◆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工程企字第0九五00一八六八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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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包﹙續﹚ (一)土地開挖工程。(工程企字第0九五00一八六八00號 )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最近相關解釋函文:(續) ◆為免機關浮濫辦理統包招標,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 (一)土地開挖工程。(工程企字第0九五00一八六八00號 )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五)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六)垃圾清除工程。 (七)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 (八)防漏工程。 (九)圍牆、圍籬工程。 (十)油漆工程。 (十一)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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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廠商型態: 九、統包﹙續﹚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所稱共同投標,於採購法25條第2項定義。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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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包﹙續﹚ (五)廠商型態: ◆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修正條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96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 第11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16條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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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採購實務-履約管理 一、採購契約要項 二、轉包及分包 三、施工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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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採購契約要項 (一)採購契約要項: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採購法第63條,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一、 採購契約要項 (一)採購契約要項: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採購法第63條,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但本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應予納入。﹙應注意本要項應定及得定之規定。﹚ ◆ 本要項包含:總則、履約管理、契約變更、查驗及驗收、契約價金、履約期限、遲延、履約標的、全力及責任、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爭議處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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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轉包及分包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二、 轉包及分包 (一)轉包:依採購法第65,66條,細則87條等規定。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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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轉包及分包﹙續﹚ (二) 分包:依採購法第67條,細則89條等規定。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二、 轉包及分包﹙續﹚ (二) 分包:依採購法第67條,細則89條等規定。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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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轉包及分包﹙續﹚ (二) 分包(續):依採購法第67條,細則89條等規定。
二、 轉包及分包﹙續﹚ (二) 分包(續):依採購法第67條,細則89條等規定。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採購契約要項第8條)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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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轉包及分包﹙續﹚ (三)案例研討 ◆當您辦理的工程採購案,與施作承包商終止契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請說明。
二、 轉包及分包﹙續﹚ (三)案例研討 ◆當您辦理的工程採購案,與施作承包商終止契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請說明。 ◆ 請就你所屬機關辦理過工程採購案例中,針對損害賠償求償部分之契約內容與過程重新審視,針對損害賠償求償失敗或成功案例原因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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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品質管理 (一) 施工品管:依採購法第70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等子法要點。
三、 施工品質管理 (一) 施工品管:依採購法第70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等子法要點。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質查核三層級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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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品質管理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組織。 (二)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三、 施工品質管理 (二)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承包商應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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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品管與施工查核﹙續﹚ (二)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續﹚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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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品管與施工查核﹙續﹚ (二)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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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品管與施工查核﹙續﹚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 (三)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監造單位應比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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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品管與施工查核﹙續﹚ (四)施工品質查核:依採購法第70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施工品質查核係屬第三層級品管,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工程會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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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採購實務-驗收 一、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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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 (一) 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一、 驗收 (一) 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細則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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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 (一) 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續﹚。
一、 驗收 (一) 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續﹚。 ◆驗收人員分工:主驗人員\ 會驗人員\協驗人員\監驗人員(細則91條) ◆竣工驗收期程: 1.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 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2.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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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 →確認契約合約規定履約標的所在地或交貨地點正確。
一、 驗收 (一) 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續)。 ◆驗收進行注意事項:(續)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 →確認契約合約規定履約標的所在地或交貨地點正確。 →驗收人員核對交貨數量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 →驗收人員是否以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為依據, 並抽核其數據、檢核功能與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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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 ◆驗收進行注意事項:(續) →工程驗收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驗收文件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
一、 驗收 ◆驗收進行注意事項:(續) →工程驗收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驗收文件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 →驗收紀錄上簽名。 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驗收紀錄應記載事項:(細則96) 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廠商名稱 履約期限 完成履約日期 驗收日期 驗收經過及結果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是否相符,若不符,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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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 (一)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 ◆驗收進行注意事項:(續)
一、 驗收 (一)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 ◆驗收進行注意事項:(續)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是否相符,若不符,其情形。 <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部分驗收>: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減價收受>: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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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 (一)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續) ◆驗收進行注意事項:(續) →驗收紀錄上簽名。
一、 驗收 (一)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續) ◆驗收進行注意事項:(續) →驗收紀錄上簽名。 3.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4.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 5.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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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 (一) 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續﹚。
一、 驗收 (一) 驗收:依採購法第71~73條,細則90~101條﹙續﹚。 ◆<保固期計算方式>: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細則99條) ◆備註:另提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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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術服務採購 一、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二、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及採購法 相關規定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 規定
第六章 技術服務採購 一、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二、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及採購法 相關規定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 規定 四、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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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術服務採購 五、招標方式 六、招標文件規定 七、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八、服務建議書 九、履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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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術服務採購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修正發佈,並自發佈後三個月施行。. ●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日為99年4月14日以前者,適用修正前辦法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日為99年4月15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辦法附表所訂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上述修正前辦法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辦理之採購案件,自99年4月15日以後,如契約所訂委託服務內容並無變更,不得以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為由變更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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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一)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 前項技術服務,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不得由其他人員或機構提供。 (技服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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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一)技術服務之定義(續) ◆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之一種(採購法第7條第3 項),得以委任或僱傭之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條)。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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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二) 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一、可行性研究(技服辦法§4);二、規劃(技服辦法§5) ;三、設計(技服辦法§6) ;四、監造(技服辦法§7) ;五、專案管理(技服辦法§9) ;六、其他服務(技服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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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三)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計畫概要之研擬。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三、研究工址相關範圍既有地形圖、測量、地質、土壤、水文氣象、材料等資料蒐集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調查及研究。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七、方案研擬及比較評估。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研究。十二、初步運輸及交通衝擊評估。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十四、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技服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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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四)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勘察工程基地。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三、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五、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六、運輸規劃。七、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八、製作工程計畫書。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十、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十一、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十二、規劃報告。十三、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技服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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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五)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基本設計。二、細部設計。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第1項)。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第2項)。(技服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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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二、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三、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及管制。四、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五、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六、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七、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八、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九、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十、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十一、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十二、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十三、驗收之協辦。十四、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十五、其他與監造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第1項)。(技服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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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續)
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續) 前項第二款派遣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第2項)。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應配合到場辦理、說明、會辦(第3項)。(技服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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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七)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4條至第7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一、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三、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四、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六、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七、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八、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九、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十、設施安全之評估。十一、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十二、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十三、價值工程分析。十四、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十五、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技服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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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八)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技服辦法第9條) 原技服辦法所載『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除依前項規定外,並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乙節,本次修法將前述條文刪除,避免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合併委託時,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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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九)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承辦前條(技服辦法第9條)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四、廠商資格及評選項目。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技服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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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及採購法相關規定 (一)異質性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招標單位基於需求目的通常係於招標文件提供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其採購標的實際上仍保留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對於不同之技術服務廠商所供應之技術服務,一般而言有其差異性,爰技術服務採購通常具異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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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及採購法相關規定 (一)異質性(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所稱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工程企字第 號函) Ref.細則66條:本法第52條第2項所稱異質之工程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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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及採購法相關規定 (二)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再與優勝廠商,依其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技服辦法第23條及第24條) (三)機關採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辦理者,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決標。
135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一)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建築師法第16條)。建築法第13條特別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136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一)建築師事務所:(續)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營業項目代碼:E801061 1.建築物之定義: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4條) 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定義: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建築法第5條)
137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一)建築師事務所:(續) 1.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9條) 2.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建築師事務所資格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9條) 2.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建築師法第28條) ◆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2.營造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3.建築材料商(建築師法第25條)
138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技師法第12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法第16條)
139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技師法第20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
140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法第13條)
141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 1.內政部84年3月16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訂頒「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2.內政部84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訂頒「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3.內政部85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142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技師事務所之資格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技師法第7條)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技師事務所之資格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技師法第7條) 2.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法第24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 3.技師執業執照(技師法第7條) 4.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法第24條) ※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其登記證相符
143
◆技師不得兼任之情形 三、技術服務廠商及服務業別相關規定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1.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技師法第18條)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
144
四、採購金額 (一)技術服務屬勞務採購,其採購金額級距規定如下: (1)巨額採購: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之,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145
五、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技服辦法§2)
146
五、招標方式 (二)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招標,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147
五、招標方式 (二)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招標,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續)
◆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 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148
五、招標方式 (三)公告金額1/10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之技術服務採購,譬如前揭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得準用技服辦法之規定。(技服辦法第39條) ◆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149
五、招標方式 (四)委託代辦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案本身屬勞務採購。
◆洽具專業 機關代辦:中央信託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它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150
六、招標文件規定 (一)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1、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 2、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3、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4、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5、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
151
六、招標文件規定 (一) 續: 6、廠商或其主要工作人員所應具備與招標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服務經驗。 7、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8、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9、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10、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11、計費及付款方式。 12、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152
六、招標文件規定 (一)續: 13、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14、對於未獲選者之獎勵方式及其作品之處理方式。
15、委託服務費用之預算、預估金額或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16、其他必要事項。(技服辦法第11條) *關於投標須知及採購契約請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刪。
153
六、招標文件規定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三)機關訂定前條(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採購法第37條第1項)
154
六、招標文件規定 (四)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應予明確訂定,包括標示該採購案之主要部分或廠商應自行履行部分,俾利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避免有轉包情形之履約爭議。(採購法第65條、細則第87條)
155
六、招標文件規定 (五)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技服辦法第25條)
156
六、招標文件規定 (六)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第1項)。(技服辦法第29條) 附表一、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 限參考表 附表三、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翻閱附表說明
157
六、招標文件規定 (六) (續)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方式【ref.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99.04.19版)】。
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建築物工程: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如 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占 56%,監造占44%(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 標時載明)。
158
六、招標文件規定 (六) (續) 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續)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 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設計及招標決標占56%,監造占44%(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159
第2類建築物工程設計暨監造費用(各級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
六、招標文件規定 (六)〈案例參考說明〉本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用,依據實際執行工作項目調整「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 一第二類所列各級設計服務費用,詳如下表所列百分比上限的百分之【 】計算。(備註:【 】欄內數字請填列介於1~100之間,所填數字切勿超過100;倘數字超過100,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項目 建造費用 (新台幣) 第2類建築物工程設計暨監造費用(各級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 備註 500萬元以下部分 7.47% 設計與監造二階段服務費用比重各佔左列契約價金50%。 超過500萬至2,500萬元 6.48% 超過2,500萬元至一億元 5.49%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中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第二類調整辦理。 2.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占建造費用之百分比,應分段計算。 3.本技術服務勞務案,不包含規劃工作,此部分各級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已依原技服辦法「附表一」第二類』折算調降,如【五百萬元以下部分】8.3%*0.90=7.47%、【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7.2%*0.90=6.48%。 4.本表技術服務勞務酬金費用,其中設計與監造二階段服務費用比重各佔契約價金50%。 5.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工程所需費用,包含於本表所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
160
六、招標文件規定 (七) 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第2項)。 (技服辦法第29條)
161
六、招標文件規定 (八)本表所列百分比,不包括本辦法第4條、第5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第2款第1目及第8條第3款至第5款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其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附表一附註十)。
162
六、招標文件規定 (九)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 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163
七、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規劃設計服務採購案,須注意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一)評選(審)相關參考法令規定: 最有利標 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規劃設計服務採購案,須注意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規劃設計服務採購案,其重點評選事項須依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辦理。
164
七、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四)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係屬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之一,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五)機關遴聘委員,應注重多元化、異質化,關於各類工程規劃設計服務之評選委員組合。「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及附表四。 (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第1項)。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第2項)。(技服辦法第21條)
165
七、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招標,僅一家投標,亦得辦理評選。 (八)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其評選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包括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技服辦法第22條)
166
七、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1)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技服辦法第23條)
167
七、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1)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十)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2)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規定。(技服辦法第24條)
168
未達或超過公告金額皆可(針對技服辦法而言)
七、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十一)準用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規定 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金額 未達或超過公告金額皆可(針對技服辦法而言) 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 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五條 開標家數 無家數限制 底價 訂 決標 與優勝廠商議價
169
八、服務建議書 (一)第11條第1項第5款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概述及作業流程。二、基地環境現況及相關法令分析。三、整體工作進度及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四、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者,提供服務費用分析)。五、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等)。六、設計圖,包括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等表現方式。七、設計採用之材料、構造說明。八、相關法令應提計畫書圖項目等。九、工程經費概算及主要工程項目之經費分析。十一、營建計畫分析。十二、品管計畫(含技術服務及重要工程施工項目)。十三、服務計畫內容、圖說、服務建議書之章節次序等。十四、工作組織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專長。十五、廠商信譽及實績(第1項)。前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於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時得免載明(第2項)。(技服辦法第13條)
170
八、服務建議書 (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並應辦理競圖。(技服辦法第19條第1項) (三)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準用前項規定。但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技服辦法第19條第3項)
171
八、服務建議書 (四)機關辦理前條(技服辦法第19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一、第一階段評選以規劃及構想內容為限,第二階段評選包括實質設計內容。二、第一階段評選免廠商簡報程序。三、通過第一階段評選者,方得參與第二階段評選。四、第二階段評選除圖面及文字說明外,並得要求提供建築模型或彩繪透視圖(技服辦法第20條)。
172
八、服務建議書 (五)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參加評選廠商不依機關之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但不得規定頁數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8點第(三)款第3目)。
173
九、履約管理 (一)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情形,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向該廠商求償。(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二)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情節追究其責任。(「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第4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174
九、履約管理 (二) (續) ◆主旨: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旨揭表增訂各單位辦理時程表、罰則,及未於時程期限 內辦理,應予懲罰,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之規定,並由各工程主辦機關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釐清施工階段起造人、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專案管理單位彼此間之權責,減少履約爭議,增列「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以符實際,建議各機關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該權責分工表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 (工程會 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 號)。
175
(三) 相關解釋函「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95年3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05300號函)
項次 設計與監造由不同廠商辦理 設計與監造由同一廠商辦理 1.工程採購招標圖說之完整性 1.工程採購辦理招標,設計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圖說,機關務必要求完整,如有特殊情況須保留未完成部分,應於工程契約清楚敘明其處理方式,以避免履約爭議。另宜於監造契約中要求監造廠商針對設計內容之錯誤、遺漏或具疑問性課題具體提出改進意見。 1.工程採購辦理招標,設計監造廠商為符合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規定設計成果之提送日期,常將未完整之設計圖說提送機關,隨後再陸續補足或責由監造人員處理,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招標,應特別留意其設計圖說之完整性,避免施工時引發履約爭議。遇有設計缺失應予究責
176
(三) 相關解釋函「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續)
項次 設計與監造由不同廠商辦理 設計與監造由同一廠商辦理 2.施工履約階段對可能發生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8條情形之防範 2-1.監造廠商如發現設計廠商之人員可能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時,建議機關可參採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至第22點處理。機關如發現設計廠商之人員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2-2.對於施工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反映設計廠商或監造廠商之人員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時,機關須特別留意查察,其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2.對於施工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反映設計監造廠商之人員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時,機關須特別留意查察,其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177
(三) (續) 項次 設計與監造由不同廠商辦理 設計與監造由同一廠商辦理 3.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估算錯誤之處理
3-1.建議機關於廠商投標前及開工前保留相當工期,請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檢視是否有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估算錯誤之情形。 3-2.施工廠商如有提出設計圖說錯誤、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或其他對於圖說疑義時,機關應要求監造廠商確實審理並儘速予以解釋及澄清。如須洽原設計廠商說明時,得洽監造廠商協助,或由機關出面協調。機關並得於契約規定,監造廠商如未妥善處理,事後如發生問題,監造廠商須負連帶責任。 3-1.建議機關於施工前請施工廠商先檢視是否有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 3-2.施工廠商如有提出設計圖說錯誤、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或其他對於圖說疑義時,由於監造與設計屬同一廠商,機關除要求設計監造廠商儘速予以解釋及澄清外,其涉及設計監造廠商權責部分,機關應親自(或委由專案管理廠商)審理,必要時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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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履約管理 (四)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案名、案號、技師姓名、科別、技師執業執照、簽證之法令依據、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委託事項及日期、受委託廠商名稱及地址、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簽證日期。(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12條) (五)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技服辦法第3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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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履約管理 (四)關於採購契約變更及追加減價,請查閱「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相關報核規定
(五)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得得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
180
結語 多思則明;多學則精;多問則博 古語云:『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長久』願各位學員知足常樂,長保安康。
18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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