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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與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與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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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雖然在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中明確規定:
「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其屬對國家重大政策的掌握,而非對工作執掌的分工, 由此可見,行政院的定位仍屬最高的行政機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之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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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86年第四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憲法第55條規定停止適用,
「即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經由立法院同意。」 憲法第56條規定: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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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成 八部 二會 一行 一處 一院 二局 三署 二十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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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交通部 外交部 經濟部 國防部 八部 財政部 法務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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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負責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內政部現行組織,分設五司(民政、戶政、社會、總務、地政)、一室、四處、五委員會、一中心,分掌相關業務;設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警察大學、建築研究所、兒童局及空中勤務總隊等一級機關;另外設有十四個社政機關及二個地政機關,係屬直隸內政部之二級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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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交部:主管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設下列各司處: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新聞文化司、禮賓司、經貿事務司、總務司、檔案資訊處、電務處。主管中華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之最高機構。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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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國防部本部設下列單位:戰略規劃司、人力司、資源司、法制司、軍法司、後備事務司、部長辦公室、史政編譯室、督察室、整合評估室。另設參謀本部下轄陸、海、空軍總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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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政部: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設關政司、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等八個單位,暨參事、技監等;另自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政風處。
財政部關稅總局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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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部: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教育部設下列各司、處、室: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教育司、體育司、邊疆教育司、總務司、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學生軍訓處等單位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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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務部:所屬機關大略分為檢察、矯正、調查、行政執行四大系統。直屬機關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少年矯正學校、戒治所、法醫研究所、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合計附屬機關有一百二十三個,本部暨所屬機關員工約一萬七仟餘人。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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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經濟部:主管經濟行政與經濟建設。設置單位區分:
(1)幕僚單位: (2)行政機關: (3)事業機構: (4)駐外機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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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通部:主管交通行政與交通事業。所屬分為部內單位和部外機關。
(1)部內單位包括: (2)部外機關包括: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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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 僑務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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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 中央銀行 一處 主計處 一院 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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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 新聞局 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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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三署 衛生署 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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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十一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規定,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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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一)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 依86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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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案提案權 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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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三)移請覆議權 86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 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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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的回應 86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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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副署權─負責的象徵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例外情形為─ 依據94年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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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指揮權 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規定: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均是對行政指揮權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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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總統職權 憲法第49條規定: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 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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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總統職權 86年第4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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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總統職權 憲法第50條規定: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憲法第51條規定: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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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行政院與 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一)相同點 一、行政院與內閣制之內閣比較
1.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內閣制之內閣為行政的核心對議會負責。 2.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亦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 3.總統除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其餘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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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異點 1.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內閣制總理由多數黨選任。
2.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均不得兼任立法委員。內閣制閣員同時為國會議員。 3.行政院有覆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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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同點 二、行政院與總統制內閣之比較 1.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
2.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均不得兼任立法委員。 3.行政院有覆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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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異點 1.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總統制之內閣僅為總統的幕僚單位。
2.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亦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總統制國家無此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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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同點 三、行政院與雙首長制內閣之比較 1.我國行政院長與法國總理均由總統逕行任命,不須經國會同意。
2.我國與法國均由內閣總理對國會負責。 3.我國與法國閣員,均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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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異點 1.法國總統通常任命多數黨為總理,我國目前尚無此慣例。 2.法國部長會議由總統主持,我國行政院會議由院長主持。
3.法國總統於諮詢內閣總理及兩院議長後得解散國民議會,亦即屬主動解散國會;我國須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時,總統才可被動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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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會通過彈劾案或否決政府之施政計畫,或政策宣言時,內閣總理應即向總統提出政府總辭。我國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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