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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報告人:陳大田 臺中市政府建設處 土木工程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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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報告人:陳大田 臺中市政府建設處 土木工程科科長

2 課程簡介 監造 保固維修 涵蓋---工程採購及技術服務採購 工程生命週期 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營運管理
監造 保固維修 (諮詢、審查、督導) 工程採購--例如建築工程、水電工程、景觀工程、室內裝修等等標案 技術服務〈勞務〉採購--例如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PCM)等標案 第&頁

3 機關辦理採購前確認事項 一、確認採購標的之屬性(依採購法第七條之規定確認究屬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二、確認採購金額之大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認定之) 第&頁 3

4 工程採購之定義(採購法第7條) 一、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 二、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 第&頁

5 公共工程種類 第&頁 5

6 工程採購常見之類型摘要說明 一、營繕工程:營造業法第三條及第六條 二、水電工程: 1、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二條
2、電器承裝業登記規則第二條 3、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三、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 第&頁

7 一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三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六條: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四 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 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第&頁 7

8 營造業法 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 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 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 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 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 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 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 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頁 8

9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管承裝商,係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自來水管承裝管理辦法第二條、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管承裝商,係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 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其資格及承辦範圍如左: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 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第二條所列 之各項工程〝無限額〞。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二 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 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一人 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 戶用水設備工程。 第&頁 9

10 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 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 設維修工程。 二 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 備裝設維修工 程。 三 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第&頁 10

11 建築工程與水管、電氣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88.12.29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建築工程與水管、電氣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1.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2.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招標。 3.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4.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5.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第&頁

12 建築工程與水管、電氣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案例
例:投標須知第6條:「投標廠商須為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水電承裝業」… 某甲廠商於得標後主張:其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缺少甲級電氣承裝業資格,其資格文件既不齊全,所投之標即為無效 (以不符規定為由),主張招標機關不得以其未簽約而沒收押標金。拒不簽約─ 招標機關說明: 1.「水電承裝業」係對水電業者之泛稱 2.投標須知第七條投標廠商資格條件規定:「(1)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廠商,具備下列各項證件a.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3.工程內容:係單純給水管線及消防管線之銜接及埋設工程,未涉電氣設備 4.公告內容:明載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所需證件─「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影本」,顯見該廠商資格符合 ─認知未如期簽約,當應沒收其押標金。 第&頁

13 建築工程與水管、電氣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前例參考見解)
一、應依投標須知、招標公告及政府採購公報之內容 判斷 二、工程內容為給水管線及消防管線之銜接與埋設工程,未涉及電氣工作;加以甲廠商係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又係本於該資格參與招標機關之投標,依常理推論,足以認定其認識本案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三、甲廠商投標資格在經確認無誤,並經招標機關通知得標後,仍拒絕簽約,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同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不予發還押標金,自屬有據。此外,甲廠商拒不履約,招標機關尚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處理。 回工程採購常見之類型摘要說明 第&頁

14 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等是否屬〝室內裝修〞?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
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 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 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頁 14

15 採購作業流程 轉包、分包 採購類型 蒐集標的資訊 公告廠商領標 押標金 監辦 工程品質管理 案件金額 驗收 決定招標方式 採購資訊中心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廠商請求釋疑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開標 評選(審)會議議價資格審查比減價格決標超底價決標 簽約廠商保證金決標公告 監辦 驗收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第&頁 15

16 編列預算 (機關辦理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機關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提供予廠商填列價格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後併投標文件提送,未提送者視為無效標) 第&頁 16

17 採購金額之認定 〝工程採購〞巨額、查核、公告、小額採購金額為何? 一、採購金額(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細則第6條)
(一)認定時機:招標前 (二)採購金額級距 1.巨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2億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 地方政府得另定之,但均不得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 央規定 第&頁 17

18 採購金額之認定(技術服務) 〝勞務採購〞巨額、查核、公告、小額採購金額為何? 採購金額(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細則第6條)
(一)認定時機:招標前 (二)勞務採購金額級距 1.巨額採購: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地 方政府得另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 第&頁

19 第&頁

20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頁

21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摘要(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
1、分批採購(批數預算總額)/分別採購 2、複數決標依項目數量之總額(不同標的各別認定)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預估金額) 5、單價決標(預估所需金額) 6、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 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7、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以支出認定) 8、不確定租期以每月租金48倍認定 第&頁 21

22 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方式:公開、選擇性、限制性 一、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採購法19條)
(二)選擇性招標(採購法20條)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但 工程採購 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 (工程會 工 程企字第 號函) (三)限制性招標(採購法22條) 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 2.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邀請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辦理設計競賽 第&頁

23 招標方式 (續)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三、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採購
招標方式 (續)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二)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 (三)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 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 三、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採購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 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 (二)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 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第&頁 23

24 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22條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
(一)屬工程採購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追加累計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 ※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 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工程會88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例 變更與設計責任 車路巷橋─未能預見之地下灌溉溝、堤防河岸增減 中港路景觀改善案─灌木植栽無此數量與規格、人行道 下排水暗溝影響鋪面施工(檢討設計責任) 第&頁

25 履約管理文件製作摘要 預算編列 需求書、規格書、圖說 預算(書) 費用計算 製作方式 履約招標文件 第&頁

26 履約管理文件製作摘要(續) 預算編列 需求內容、規格、工程設計圖說(以工程為例) 工程會網站之「工程技術整合」: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 設計簽證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建築法」§34 、 「消防法」§7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22、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 §21,2、「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10條、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工程預算書、 「總表」、「估價單」、「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 :「工程電腦估價系統」(「PCCES」 ) 、「標單電腦檔作業」 第&頁

27 履約管理文件製作摘要(續) 預算編列(續) 預算編製(工程採購為例): 「營業稅」
「單價」 台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雜誌 工程會網站之「工程技術整合」:「常用工料價格資料庫」 「工程保險費」:參考「縣市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約1.2% 「品管作業費用」 :0.6~2% (品管作業要點第13點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用」0.3~3% ( 工程管字第八九○○三三九二號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營業稅」 「空氣污染防制費」:「空氣污防制法」第16條 (注意第20條但書規定) 「工程管理費」: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第&頁

28 履約管理文件製作摘要(續) 履約招標文件 採購契約(履約、工期計算及驗收等):參考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會範本
空白「總表」、「估價單」、「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詳前 公共工程施工規範書:工程會網站「工程技術整合」/「施工規範整合中心」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工程品管文件:工程會網站「工程管理」之「工程管理法規」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監工日報表」、「品管人員登錄表」、「監工人員登錄表」 第&頁

29 最有利標採購招標案(異質性分析評估) 適用-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案
異質分析項目: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第&頁

30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流程一覽表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第&頁

31 異質最低標採購例 一、異質-不同廠商服務不同、技術專長、品質方式 不同… 二、招標方式-分段開標先評選資格(規格)及格
後 再開價格。(三家廠商參與) ※台中市文心森林公園植栽撫育採購: 事前掌握廠商對標的之問題與改進對策,依委員專業意見與實施計劃逐步落實。 ※生活圈2號線(台74線)環中路綠化維護採購: 效益:節省約150萬元,綠化成果逐日進步中 第&頁

32 決標原則〈採52〉 一、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二、未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三、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四、複數決標:得分項;得依不同數量〈細65〉 參例: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攬表 第&頁

33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攬表(一) 第&頁

34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攬表(二) 第&頁

35 採購法58條執行程序(標價偏低之處理) 一、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認定 ─ 二、誰認定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三、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四、廠商未於期限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不決標或重新認 定無顯不合理情形 五、過於籠統之說明要採信嗎? 六、造成偏低之情形輕微亦不決標嗎? 七、廠商主動表示偏低要處理嗎? 八、廠商表示願繳差額保證金則 免說明 九、何情形應發還押標金? 最低標以外廠商之押標金先發 還嗎? 十、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之情形 十一、如何避免廠商藉機落跑? 十二、如何避免廠商與次低標勾結? (表列選項說明) 第&頁

36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執行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之規定。 二、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不得拒絕。 三、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說明欠合理者,除廠商已表明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外,仍得限期提出差額保證金。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 。 第&頁

37 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偏低與部分標價偏低認定原則
一、總標價偏低 (細79) 總標價低於底價80% 經評審獲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 低於預估預算70% 二、部分標價偏低 (細80) 部分標價比較對應之底價項目低於相同項目底價70% 部分標價經評審獲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 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一般價格之70% 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相同採購決標價之70% 第&頁

38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業務單位處理情形紀錄 (一)
業務單位評估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之意見及理由: 一、評估意見(請勾選一項,併敘明理由) □最低標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最低標總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二、補充理由 (業務單位簽章) 最低標廠商說明: 一、本廠商聲明是否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請勾選一項) □願意 □不願意 二、成本分析說明 (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 第&頁

39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業務單位處理情形紀錄(二)
業務單位評估意見: 一、評估結果:(請勾選一項) 1.□最低標提出之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2.□最低標提出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擬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3.□最低標提出之說明,經評估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擬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4.□最低標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 5.□最低標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擬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6.□最低標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惟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擬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7.□最低標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經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 二、補充意見 (業務單位簽章) 第&頁

40 招標文件-技術規格訂定 〈26條執行注意事項2、3 / 90.11.9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函〉
招標文件-技術規格訂定 〈26條執行注意事項2、3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更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細63規定辦理。) -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判斷-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為限,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 (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標準法第三條 細24) 2.如果所必須為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得依22-1-2規定辦理〈26條注3〉 第&頁

41 技術規格〈26條注6〉-其他標準審查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採用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1.自行審查:簽報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2.開會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 協助。 3.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 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 第&頁

42 技術規格〈26條注6〉 例:第三公正專業人士審查 台中洲際棒球場─羅興華建築師履約爭議訴訟,設計數量採認法院另擇第三單位
穿越高鐵限建區監測及施工計畫─審查計畫階段、未來監測要求 望高寮水保計畫─委託相關公會勘審 第&頁

43 技術規格〈26條注7〉-特殊審查 機關或受委託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方式審查之。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廠商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 避免綁標─機關前述內容需於審查後再行辦理,審查方式如前頁1~3點 第&頁

44 技術規格〈26條注8〉-特殊廠牌同等品 設計時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 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要求或提出特定之廠牌
時,應註明『或同等品』,所列廠牌應符合: 1.所列廠牌僅供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使用。 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 格合理,能確保品質,且無代理商或經銷商有 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 第&頁

45 同等品〈26條注10〉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機 (細25)?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2.得於使用前之適當時機〈供機關審查〉提出
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之比較表等相關資料。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可使用。 第&頁

46 同等品〈26條注11、12〉 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 認定判斷- 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處理原則- 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如價格較原契約為低,應自契約價金扣除;如價格較原契約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同等品比較表應依前述三種方式之一審查之。 第&頁

47 綁標行為態樣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避免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參考「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辦理。 例如: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因應措施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 例如: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例如: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例如以「某某」窯業公司產品作為採用規範標準、門鎖五金以公司英文代碼及型號標示…等),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第&頁

48 材料規格與同等品 例 例:公園內之遊具、體建設施材料規格規範
一、儘量以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設計、加註同等品規定及公差規定、功能效益面措施─避免綁標問題─亞特蘭大) 二、 部子坑橋道路反光導標 不符案 問題:未生產、提出時間、設計品可否替代─ 係同等品 or 減價收受 第&頁

49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 89.9.22工程企字第89027484號函 適用: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
目的: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除可使機關 在正式招標前,有機會修正或澄清招標文 件,減少發生招標及履約爭議,並可防止 綁標之不法情事。 時間: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不得少於5日 ,廠商得抄寫或影印,其意見送達期限, 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 (都市計畫公展 30天 ) 第&頁

50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公開閱覽之文件,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圖說樣稿 (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
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二)契約樣稿 (三)標單樣稿 (四)切結書樣稿 (五)投標須知樣稿 (六)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七)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得與前項文件一併公 開。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公閱3) 機關以比價方式辦理公共工程招標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比價文件之公開閱覽(公閱11) 第&頁 50

51 廠商資格 - 原則 (採購法第36條第4項) 一、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第3條至第5條)
二、部分廠商須經過許可領有登記證書方得營業─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代碼表」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特許(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例如 E101011 綜合營造業、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 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E801061室內裝修業、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等 三、工程、勞務之特殊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及第7條) 四、如就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其資格規定 (認定標準第11條)。 許可行業可至經濟部商業司查詢 第&頁

52 廠商資格 (採購法第36條及認定標準 2) ◎基本資格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廠商資格 (採購法第36條及認定標準 2) ◎基本資格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應以經濟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E101011 2.納稅證明 登記前需經許可 3.公會會員證 登記前不需經許可 與履約能力有關 1.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完成與招標目的類似製造供應) 2.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此等契約有無逾期清單) 3.廠商或受雇人、從業人員具專門技能之證明 (專業證照文件) 4.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訓練及格證明) 5.信用之證明 (退票、非拒絕往來戶)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 第&頁

53 廠商資格 (採購法第36條及認定標準5)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5年內,單一金額或數 量不低於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
廠商資格 (採購法第36條及認定標準5)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5年內,單一金額或數 量不低於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 計不低於預算金額或數量〉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 預算金額1/10…〉 4.具有相當設備 5.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例:中科聯外道路一、二標(巨額採購) 稅捐處新建大樓 爭議 興亞履約實蹟例〉 第&頁

54 廠商資格 -分類與法令 法令:建築法 營造業法 電業法 自來水法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水土保持法 工程分類:
建築工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第&頁

55 廠商資格 建築法13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法14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第&頁

56 廠商資格 營造業法4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營造業法6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建築法77-2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第&頁

57 廠商資格 電業法34-1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
電業法75 電器承裝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營業,並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向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電業法75-1 裝有電力設備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第&頁

58 廠商資格 自來水法93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5 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水土保持法6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第&頁

59 廠商資格 - 工程分類 營造業工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E102011 綜合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營7〉E101011
廠商資格 - 工程分類 營造業工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E102011 綜合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營7〉E101011 專業營造業:1.鋼構2.擋土支撐及土方3.基礎4.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5.預拌混凝土6.營建鑽探7.地下管線9.帷幕牆10.庭園、景觀11.環境保護12.防水13.其他〈營8〉E103 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以其毗臨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11〉E102011 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土木包工業600萬元;丙級2250萬元;乙級7500萬元;甲級資本額十倍工程規模不受限制;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管理規則16)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頁

60 廠商資格 - 工程分類 水電工程:自來水管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 規則2、3、4〉E501011 電器承裝業〈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2、
廠商資格 - 工程分類 水電工程:自來水管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 規則2、3、4〉E501011 電器承裝業〈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2、 3、4〉E601010 空調工程:冷凍空調業〈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3、 9〉E602011 室內裝修:室內裝修從業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 辦法4〉;室內裝修業E801061 景觀工程: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廠E103091 防水工程:防水工程專業營造廠E103111 鑿井工程: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 第&頁

61 保證金種類〈採購法第30條第4項、押保辦法〉 目的與類別! 1.履約保證金 2.預付款還款保證 3.保固保證金 4.差額保證金
5.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履約保證金: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金額10%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10%〉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訂14日以上合理期限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第&頁

62 履約保證金〈押保辦法〉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一次或分次發還。
-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以上平均發還,並訂明於招標文件。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得依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押20-2〉 第&頁

63 連帶保證廠商〈押33、33之1~4〉 連帶保證廠商相關規定 未達公告金額:
-得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公告金額以上: -得以提出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額度不逾50%。 第&頁

64 連帶保證廠商〈押33、33之1~4〉 1.應以依法得為保證 2.未參與投標〈符合招標文件之資格條件〉 3.無本法103條第1項之情形者
4.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險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應將其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第&頁

65 優良廠商 〈押33之5〉 定義與認定?獎勵措施? 1.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在指定資料庫公告,且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 2.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 - 以上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額度不逾50% 第&頁

66 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 一、定義:工程採購之設計與施工或一定期間之 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二、先期評估確認事項:
1、整合設計及施工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 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 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 2、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第&頁

67 統包 (續) 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 事項。 四、投標廠商得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負責細部 設計或施工/得允許共同投標
三、範圍: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 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 事項。 四、投標廠商得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負責細部 設計或施工/得允許共同投標 五、決標原則: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 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 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決標為 宜。 六、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七、監造 應另行發包(88.4.6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 第&頁 67

68 統包之優點(優勢與問題) 1.可減少發包作業次數:將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案辦理。
2.減少介面管理及整合之工作:設計及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 3.縮短工期:設計與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 4.避免變更設計:設計理念可以貫徹。 5.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6.有助於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 ※沙鹿之翼(中棲路/明德路上)以施工廠商為主體、發專案管理委託、時間短(11.5月、7千5百萬元)、整合性效能高 ※台中市北屯區極限運動場(建築師主承攬) 第&頁

69 統包之廠商型態 (實施辦法第4條) 承攬之型態如下:
1.以施工廠商為主體:此型態係由施工廠商為統包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而設計廠商乃受雇於統包商,對統包商負設計上之責任。(港洲) 2.以設計廠商為主體:此型態係由設計廠商為統包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之設計與施工之全部責任,而統包商得另行分包予各專業施工廠商,各施工廠商應對統包商負各分標施工之責任。(極限案建築師) 3.以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主體: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結合為共同投標廠商,與業主訂定統包契約,連帶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 4.以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承辦,並由其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 第&頁

70 品質管理(採購法第70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 一、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 品質計畫內容之規定 - 品管人員之相關規定 - 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規定 二、委託監造廠商監造計畫內容之規定 -含監工人員之相關規定 三、工程查核(督導)小組 第&頁

71 品質管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架構圖)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監造單位 承包商 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機制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機制 第&頁

7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第一級品管: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由承包商設立品管 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
第二級品管: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由監造單位〈主辦 機關〉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 畫,並落實執行 第三級品管:施工品質查核機制由各部會、直轄 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 查核所屬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第&頁

73 第&頁

74 趕工計劃會議之擬定與召開 進度落後提出改善措施:
提出趕工計劃(增加施工斷面、增加人機料、增長工時)、每週(必要時日)與監造及營造廠商開會檢討週(日)執行情形併檢討修正之 趕工計畫執行成果(目的): 送審項目跟催及定稿 施工要徑之事先檢討,防止工項衝突 施工主軸之確立使機電等相關承商能預先備工及備料 調整錯誤之進度曲線以反映符實之工進 落後原因檢討: 例如市政中心 1.SM570鋼版中鋼生產延誤致鋼構製程落後 2.BRB斜撐用鋼板材料取得時程延誤 進度趕回因應措施: 1.加速鋼構生產時程 2.BRB斜撐用鋼板材料A36部份已取得,A572部份經協調預計6月上旬可取得… 第&頁

75 履約管理─契約變更 何謂契約變更?其是否為要式行為?(內容、增減、數量)
契約變更之原因有哪些?應遵守哪些程序?(適用、程序規定、機關或廠商提出 ) 要式行為:須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 (一)法定要式行為,如書面及二人證人、遺囑等 (二)約定要式行為:依當事人約定的方式為法行為者,常為書面、證人簽章等。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比較及較優與價差)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91年10月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第&頁

76 履約管理─機關通知廠商契約變更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 第&頁

77 履約管理─廠商提出變更契約 ※ 提出時機?(同等品契約變更之轉讓適用)
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第&頁

78 履約管理─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續) 工程採購中,何謂漏項? 承商對於漏項有何權利?(C/O)
承商為契約變更請求前,逕行施作之項目,應如何處理?(合意之確認或甲方有無指示或無、機關通知廠商契約變更 規定) 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 (工程會91年函示) 付款方式:總價、實做數量、契約單價之規定(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 第&頁

79 履約管理─履約期限之訂定 水堀頭4號橋工程廠商採購爭議:已給付變更設計工期價金,除此所提額外之時間損失管銷合理嗎?
工期展延認定之依據與標準如何?工期展延時,是否需補償營造商及建築師? 工期訂定 自決標日、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於預先訂明之期限前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自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限。 其他約定之方式 (採購契約要項第43點) 水堀頭4號橋工程廠商採購爭議:已給付變更設計工期價金,除此所提額外之時間損失管銷合理嗎? 第&頁

80 台中市城市願景與空間結構 文化 建構優質人文生活、中部區域行政、多元服務都會、便捷交通轉運與綠色景觀生態六大中心 國際 城 經濟 自然遊憩
中科產業 聚落 都會轉運核心 國際經貿 文化核心 自然遊憩 核心 基地 傳產製造 核心 行政、居住 核心 區域轉運 核心 休閒娛樂 核心 跨區域轉運 核心 第&頁

81 技術服務 採購定義及性質 (採7-3) 技術服務屬勞務採購之一種,得採委任或僱傭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技3〉 異質性:基於需求目的,於招標文件提供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其採購標的保留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不同之技術服務廠商所供應之技術服務,有其差異性。(細66) 第&頁

82 技術服務 - 項目〈技服辦法 4〉 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2.設計 3.協辦招標及決標 4.施工監造
5.其他服務。(替代方案、價值工程分析─台北市捷運局…) 第&頁

83 技術服務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 〈技服辦法 4-1〉
技術服務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 〈技服辦法 4-1〉 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2.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3.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4.施工督導與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並得視工程性質與實際需要將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技4之1〉 第&頁

84 技術服務 – 委託專案管理計畫 〈技服辦法 4-2〉
技術服務 – 委託專案管理計畫 〈技服辦法 4-2〉 機關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1.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2.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3.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4.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 及條件 5.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技服辦法第4條之2) (台中市新市政大樓 例) 第&頁

85 技術服務 – 委託專案管理計畫 代表業主並承業主授權監督其授權之監造單位及施 工承包商之工作執行,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制度」之品質檢驗及三級品管制度,並負責: 界面整合與協調 召開營建管理會議 建立及落實檢核簽認制度 審查工程估驗、計價、變更設計有關事宜 查核各項檢驗簽證與報告 建立緊急因應措施體系 第&頁

86 技術服務 – 委託專案管理計畫 市政府大樓新建工程(例):
(1)經費:39億9100萬2仟元整。( 決標, 開工:含工程建造費、規劃設計監造費、專業顧問費、委託營建管理費、工程管理費、公共藝術設置費等費用) (2)規模:地下2層、地上10層鋼骨SC構造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約ΣFA=113,971 M2。規劃高度約:43.2M。) (3)專案營建管理單位: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規劃設計監造單位:韋伯‧侯佛建築師事務所/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 發包工程(1)主體工程(2)水電消防空調工程(3)帷幕牆工程(4)裝修工程(5)景觀工程 第&頁

87 臺中市新市政中心 The New Taichung City Civic Center
●市政府大樓 Taichung New City Hall ●市議會大樓 Taichung New City Council 第&頁

88 Taichung New City Council
臺中市新市政中心 The New Taichung City Civic Center 市議會大樓 Taichung New City Council 市政府大樓 Taichung New City Hall 第&頁

89 技術服務 -工程承包商承辦規劃設計業務 -某些工程項目,其規劃設計業務得委由工程承包商一併承辦
-上述規劃設計業務,涉及技師簽證事項者,仍應委由該科登記合格之執業技師辦理。 〈如環境工程業、機電工程業、管路工程業、室內裝修業、鑿井業、交通標示工程業、鑽孔工程業、測量工程業〉 第&頁

90 技術服務 – 特性與規定 1.一般常具異質性 2.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僅一家投標,亦可開標、 決標〈採22-1-9〉
3.屬勞務,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採30〉 4.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 不逾30%〈技26〉 5.避免利益衝突〈採39、細則38〉關係企業(管理 者/被管理者) 6.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 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採63〉 (水堀頭四號橋例,查核18項監造缺失vs ※監造不周) 第&頁

91 技術服務採購 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
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公告金額1/10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委託代辦 公務機關間之勞務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頁

92 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技服辦法之規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技服辦法第2條) (2)符合採購法第2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20條) (3)不符合第20條、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05條規定情形者,應公開招標。(採購法第19條)技術服務採購 第&頁

93 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招標辦理方式(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3)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技術服務採購 第&頁

94 告金額1/10以下採購之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技術服務採購 第&頁

95 委託代辦 (1)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案本身屬勞務採購。 (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程序法19條
(2)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中央信託局為行政院統 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 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 例:內政部營建署、土地重劃工程處、國道新建 工程局- 台中部區段徵收、12期重劃建設、… (3)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 其洽由其它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採 購法第40條)技術服務採購 第&頁

96 公務機關間之勞務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1)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 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 條) (2)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章招標及第3章決標之規定。但不包 括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2條) (3)應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之1所定各款情 形之一。 (4)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 用本辦法之規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8條 之1) 第&頁

97 技術服務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 辦法5 1、服務之項目及工作內容。 2、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
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 資格條件。 3、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4、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 規格。 5、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 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 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6、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7、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第&頁

98 技術服務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續)-辦法5 8、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9、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10、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11、計費方式。 12、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13、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 方式。 14、預算或預計金額。 15、其他必要事項。 第&頁

99 技術服務評選 (辦法5-8) 評選項目載明: 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2、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
程度。 3、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5、如期履約能力。 6、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7、價格。 (納入評選、不納入評選) 第&頁

100 技術服務〝評選〞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事項:詳〈技5〉-內容、資格、收件、評選…
2.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3.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500萬以上且含規劃設計者,應要求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並應辦理競圖。招標文件除前開規定,應另載明事項〈技6〉 第&頁

101 技術服務評選 – 注意事項 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技服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評選廠商不依機關之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但不得規定頁數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 (注8-3) 第&頁

102 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要求說明 服務建議書參照「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及「工作計畫邀標書」規定提送服務建議書,包括:
(一)對計畫背景之瞭解:應包含計畫緣起、計畫目的與研究範圍、計畫目標、現況分析與課題探討(環境、設施、植栽、使用需求等課題分析探討)。 (二)改善規劃構想:含改善原則(減法(量)設計原則動線規劃原則修復(繕)原則)植栽規劃調整原則)及改善方法。 (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含執行計畫、監造計畫、工作內容、作業方法、規劃流程) (四)經費預算及分析(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五)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本案瞭解度。 (六)廠商信譽及如期履約能力之評估(含廠商承辦相關性質工作實績、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歷專長(檢附相關證書或執照影本)及其所擔任工作之內容等) 第&頁

103 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 (七)簡報內容。
1.附件(包括廠商、計畫主持人、工作小組人員之學、經歷、實績證明文件及證明投標廠商承攬相似案件係屬績效良好之證明文件、相關圖說等)。 2.投標廠商擬履行本案所組成之工作小組,其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或分包廠商),請取得該等人員或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 (八)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1.以A4之紙張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2.以直式橫寫,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3.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 4.內容次序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5.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不超過〔六○〕頁(單面印製一張計一頁;雙面印製一張計二頁)6.印製〔十二〕份 第&頁

104 技術服務評選 1.順序:資格--評選--依優勝序位議價 2.資格不符,不予評選 3.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應敘明理由〈技9〉
4.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技10〉 5.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應予明確訂定,包括標示該採購案之主要部分或廠商應自行履行部分 第&頁

105 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94) 任務: 公開評選及最有利標標需成立 組成:5-17人;1/3以上外聘專家學者;先由工程會網站遴
選;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 通費。 任務: 1.訂定審定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廠商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選有關事項。 成立時機:招標前(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於開標前);於完 成評選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委員應親自出席、專業、公正無私。 第&頁

106 出席評選委員會人數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3。 委員總額應隨時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人數規定(至少5人及1/3外部人員) 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 (例:規定府外至少2人,若以5人為委員,3人出席,僅1人府外,比例ok但未符?) 第&頁

107 評審項目、權重及評審標準 (評分表-得由評選委員會訂定)
(一)對計畫背景之瞭解(15%) (二)改善規劃構想:(20%) (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10%) (四)經費預算及分析(20%) (五)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10%) (六)廠商信譽及如期履約能力之評估(15%) (七)簡報內容與答詢(10%) 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第&頁

108 優勝序位評選方式 例 採序位法,非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納入評比。 一、委員依序位加總值決定優勝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優勝。
優勝序位評選方式 例 採序位法,非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納入評比。 一、委員依序位加總值決定優勝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優勝。 二、評選結果應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三、評比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倘標價仍相同者 □再行綜合評選一次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勝 四、評選標準 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第&頁

109 技術服務之〝議價及決標〞 1.優勝一家,以議價辦理
2.優勝二家以上者,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位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技11〉 3.決標: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依該費用或費率決標;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應依細則54規定,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再訂定底價,再行議價及決標〈技12〉 第&頁

110 不得參加採購投標對象 (細38) 1、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
辦理之採購。 2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 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 購。 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專簽、公開閱覽條款─ 細兒204 監造例) ※另受因採購法101條各款 致103條停權處分者(3、1年) 第&頁

111 不得參加投標對象- 除外規定(採細39) 第三十九條(細)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 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2、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品招標文件 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 代擬完成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頁

112 計費方法 依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擇下列符合方式需要者訂明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技13.14〉
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技13.17〉 3.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技13.20〉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技13.21〉 第&頁

113 採購契約金額 (台中市投標須知13條) 一、本案服務費用計價方式:(請勾選一項)(屬技術服務採購,其工程總經費金額新台幣一四、三八○、○○○元整) □總包價法:新台幣 元。 □單價計算法(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費,並以預算金額為契約金額上限。 □依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第 類各級距費率上限所計算出金額合計之百分之 內議定。 依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各級距費率上限所計算出金額合計之百分之 百 內議定。 □依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之 內議定。 □其他:(由主辦單位依擬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訂定) 第&頁

114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適用:計畫性質複雜,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 不確定之案件 1.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其他直接費用
2.公費:指廠商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利 捐,不得超過〈直接薪資+管理費用〉30% 3.營業稅〈技14〉計費方法 第&頁

115 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適用:性質單純之工程 種類: 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附表一》 2.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附表二》
3.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附表三》 4.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含施工監造〉《附表四》 第&頁

116 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 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負面表列〉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其他除外費用。 - 決標價低於底價80%,建造費用得以底價80%代之。〈技17〉計費方法 第&頁

117 3 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 適用: 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人員作時間短暫之務, 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 計者。
薪資之計算:可按月、按日、按時薪資計算 薪資以外之其它費用,可另外計算給付。計費方法〈技20〉 第&頁

118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適用: 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總價可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技21〉 第&頁

119 技術服務採購 - 履約管理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規劃設計過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應參加相關作業會議,以掌握規劃理念、目標及結論;承辦人員應全程參與,並作成紀錄存檔,以利技術傳承及組織學習。 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第1項)。前項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6條) 第&頁

120 技術服務採購 - 履約管理 (二)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技服辦法第28條第1項)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事由,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部分得核實另給服務費用。(技服辦法第24條) 關於採購契約變更及追加減價,請查閱「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相關報核規定 得標之技術服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採購法第65條、第66條) ※ 與分包之不同 第&頁

121 技術服務採購 - 履約管理 (三) 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為限。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法律服務費用。 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第1項)。(技服辦法第19條) 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得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 第&頁

122 完工及驗收(採購法71至72條/施行細則92至101條) 一、完工之確定 (工程:廠商竣工日(或前)以書面通知監造與機關、機關7日
內會同監造/廠商確認、監造7日內將圖表明細送機關審核) 二、驗收條件於契約訂明 (※細90 一定費率供應之財物、小額、分批…免現場查驗採 書面驗收、細90-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方式辦理) 三、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四、限期驗收/部分驗收/先行使用之必要/分段查驗 五、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應限期改善/減價收受/減價 金額之計算 六、驗收紀錄及簽章 七、驗收結算證明書 第&頁

123 驗收實務 工程採購,廠商申報完工日是否即為竣工日? 估驗是否即為驗收? 驗收主持人應如何產生?有何資格上之限制?(迴避條件)
廠商於驗收程序未到場,該驗收結果是否有效? 初驗未發現之瑕疵,機關可否於複驗時提出?機關應如何處理? 主驗、監驗、會驗、協驗 分工權責 財產增加單 第&頁

124 竣工驗收期程圖 第&頁

125 驗收實務─查驗或驗收 工程及財物採購契約,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前項規定,於勞務採購契約準用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
工程竣工先行辦理初驗或逕行正式驗收,按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細92、93、94 ) 「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營造業法41) 第&頁

126 驗收實務─履約之查驗 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採70-1及品管要點3)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採購契約要項第26點) 技術服務成果及分段完成之規定─賞櫻設計案(契約成果)/完成表對照 查對(電台訪問、模型、網宣…) 第&頁

127 驗收實務─查驗或驗收前之測試 契約應訂明: ※規範收受標準不明確,即易產生爭議,延宕採購進度。 (時間、效能值)
機關辦理查驗或驗收時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 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負擔。 (採購契約要項第29點) 例:稅捐大樓空調組機測試乙週、機房、屋頂測漏 ※相關費用之負擔,必須規定清楚(何場所、何等條件及期間試車、試運轉或試用) ※規範收受標準不明確,即易產生爭議,延宕採購進度。 (時間、效能值) 第&頁

128 驗收實務─契約價金之記載 ※有後續擴充之契約,其價金應如何記載? 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單價調整:契約總價經減價而確定,所組成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 注意※「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機關未公告機關預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恐不合理,又廠商之投標文件如附有單價者,該單價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工程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第&頁

129 驗收實務─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之給付,應載明: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四)其他必要之方式。 (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 ※工程流標或終止而重發包或發包後因物調造成之建造費增加者,倘僅因物價調整未涉其他項目變更設計,服務籌金是否加費調高給付? (工程會 工程企字 號函) 應不宜增給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價金之給付」有總包價法、單價計算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按月計酬法等方式 第&頁

130 驗收實務─契約價金之調整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及總價給付,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 分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三、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 第&頁

131 驗收實務─契約價金之調整 例如,契約價金給付規定: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二十二,應給付款為: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 辦理資訊專案採購,若需訂定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得訂明:「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10%以上者,或委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10%以上者,其逾10%部分,得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95年2月15日行政院研考會:會訊字第 號)【要項32-2 】 第&頁

132 驗收實務─契約價金給付條件與文件 實作數量結算之契約所定數量係以何為根據?
※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數量為估計數,不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要項33) 價金給付條件載明於契約: 廠商請求給付前應完成之履約事項。 廠商應提出之文件,如統一發票、出廠、檢驗證明等 給付金額。 給付方式。 給付期限。 (要項34、35點) 按期估驗: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訂明後核實給付 估驗付款免扣保留款規定:廠商進場材料或半成品之給付估驗款,視個案特性及契約規定而定;訂有估驗計價保留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保證金作為擔保者。( 工程企字第 號函) 第&頁

133 驗收實務─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情形 契約未訂預付款,履約中可變更給付?
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之情形,廠商並應先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 (採購契約要項第36點) 還款保證─押保辦法第21條至第23條辦理 招標文件未訂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基於公平原則,機關不應於決標後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付預付款 (89.1.5工程企字第 號函 ) 第&頁

134 機關行為及物調價金之調整 廠商要求補貼加費? 政府法令之變更─縮短工時政策致使履約費用增加
規費之變更─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調漲(要項38)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9)載明 (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 (五)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六)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七)逾履約期限部分,以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時物價、薪資或其指數為當期資料。除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不在此限。 第&頁

135 契約價金物調之調整(續) 調整基準之物價指數,包括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躉售物價指數(wpi)、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過程:
「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金屬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 院授工企字第 號函 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 ,未達一年之工程採購,得視特性訂定物價指數調整, 院授工企字第 號函 「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 院授工企字第 (31)號函 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將物價指數調整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 工程企字第 號函 第&頁

136 契約價金物調之調整(續) (96.3.9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
契約價金物調之調整(續) (96.3.9工程企字第 號函) 訂定物價調整之辦理原則三種參考方式:A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B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特定中分類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 C依特定個別項目(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特定個別項目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得採此方式辦理 ) 契約價金應含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契約未約定者,一般而言,建照費用、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等應由起造人(機關)支付,廠商係為代繳(要項37) 網站( 第&頁

137 因應物價物調指數新規定 (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97.4.15修訂)
因應物價物調指數新規定 (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修訂) 一、調整工程款之各種指數門檻均降為0%,包括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及個別項目指數(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 二、各中央及地方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案,均得將工程會訂頒之物價指數調整措施納入契約。 三、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以降低廠商履約風險。 四、工程會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工廠商使用。 第&頁

138 因應物價物調指數新規定 (續) (工程會─「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 97.6.5新頒)
補貼原則之重點包括: (1)兼顧訂約之承攬廠商與其分包商、材料供供應商(下包商)等因物價飆漲也能獲得適度補貼 (2)漲幅較大之鋼筋、瀝青等項目,得依單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單獨計算物價補貼款 (3)契約未訂物價調整機制者,得依補貼原則辦理契約變更 (4)中央及地方之工程一體考量,分別籌編預算支應,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財源問題,加強地方建設 例:【回應營造公會要求將總指數調整門檻自2.5﹪降低至1.25﹪ 】 目前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多已訂有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如以96年1月與97年5月總指數上漲24.44%而言,廠商僅需負擔總指數2.5%以下部分(占物價上漲成本10.23%),政府卻需負擔總指數上漲21.94%之成本 (占物價上漲成本89.77%),已負擔較大部分 第&頁

139 因應物價物調指數新規定 (續) (一)適用本補貼原則發布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之工程 (二)適用期間為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本補貼原則其他重點包括: (一)適用本補貼原則發布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之工程 (二)適用期間為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三)98年1月1日起,恢復為契約變更前之物價調整規定。 (四)個別項目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10﹪以上,且其施工當月指數較其開標或議價當月指數漲跌幅超過10﹪者,得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五)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工程項目,得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指數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六)訂約廠商應提出與分包廠商共同簽署之協議書,書明訂約廠商與分包廠商就訂約廠商所獲物價調整補貼款之處理,已達成協議。 【已於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中匡列地方85億元預算(以30%),通過公佈後撥付支應】 第&頁

140 因應建設需要台中市政府採行措施(重要工程材料單價得在10%範圍內調整)
為因應各項工程材料飈漲造公共工程流標、廢標案件大幅增加,影響都市建設進展,台中市政府已成立之「工程預算單價評定小組」,採取多項措施以資補救 : -授權各單位在所附項目材料單價在10%漲跌幅度內調整,簽請核辦(鋼筋、混凝土、模板、瀝青等重要工程材料單價) ─10%工程準備金不受限,依實際需要考量簽奉編列。 ─工程契約內得增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個別項目增加之數量達 契約原數量30%以上者,檢討比照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並訂 定合理單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定」會議紀錄辦理)。 ─研擬市府適用之「緊急應變手冊」或「緊急應變標準作業」 以因應營造成本大幅上漲時,作緊急應變之處置 提送單價評定小組審議之工程單價,應先送行政處之「評價組」先行評定,再送審議。 「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決標效率措施ㄧ覽表」本府7/31轉頒工程會 工程企字 號函(9項) 第&頁

141 保險─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2條(災害處理)第2款及第3款、第13條(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泛指一般之意外,例如建築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 ※「專業責任險」係指因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業主等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師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屋頂倒塌致造成第三人(如:屋主、路人)傷亡,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賠償責任。 第&頁

142 保險─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2條(災害處理)第2款及第3款、第13條(保險)。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 ※技師法及建築師法雖未強制規定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惟就一致性、國際潮流及實際風險考量,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亦建議比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要求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工程企字第 號函) ※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為契約價金總額之十分之一。(92.8.8工程企字第 號) 第&頁

143 保險 索賠所費時間,得否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未保險之責任,未保或範圍不足損失或賠償,可否向機關請求負擔?(民眾不滿意向市府求償─稅捐大樓案)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訂明「受益人」為「機關」,係遇有保險事故時,始毋發生領取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第63、 64點) 廠商依保險公司規定申請理賠 再由※機關於收到賠償款後就應給付予廠商者轉發給廠商 第&頁

144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工程採購,廠商對於驗收所發生之缺失拒不改善時,機關得如何處理?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措施因應。 (採購契約要項第18點) 第&頁

145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續) 預防機制: 採行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付款中扣除)
制定SOP 落實三級品管─檢驗停留點之 紀錄/卡(尤其隱蔽部份) 觀念教育 採行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付款中扣除)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採購契約要項第18點) 第&頁

146 履約管理─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違約金之性質如何?懲罰性與損害賠償性二者有何不同?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定額。 (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89.3.8(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扣抵方式,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 ※屬不可抗力所致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廠商停工 等,例如我國921地震、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等影響廠商工期應同意履約延長(採購契約要項第46點) 第&頁

147 保固 一、保固期/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保固期內瑕疵之改正/通知廠商於期限內 免費無條件改正/廠商不為改正之處理及 費用負擔
三、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 固期 第&頁

148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十六條 保固 (一)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___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非結構物一年,結構物三年至五年)。 (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第&頁 148

149 減價收受/減價 減價收受及金額之計算 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第四條)
減價收受/減價 減價收受及金額之計算 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第四條)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 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_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_% 或_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二)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第&頁

150 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一) (採購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一) (採購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情形,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向該廠商求償。(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情節追究其責任。(「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第4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中港路景觀改善工程案(植栽、地下物疏忽)、四期老舊公園一期漏設計項-元圃) 第&頁

151 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二) (市府採購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二) (市府採購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依下列計扣懲罰性違約金: 一、懲罰性違約金依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監造500元、工程廠商2000元 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20%為上限 三、乙方受委託事項視情節於規劃設計酬金總額10~50%內扣罰(設計之圖說預算顯然錯誤及疏漏…,是否過重,不足追繳) 四、工程查核,廠商建築師或技師應配合本府赴現場說明,無正當理由及未於事前獲本府同意而未出席者,扣品質缺失八點 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列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除依本契約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營造廠及相關技師由機關視情節移送主管機關懲戒,廠商成績將列入本府評選參考 第&頁

152 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三) (市府採購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三) (市府採購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設計疏失: 一、逾期違約金,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3 ‰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逾期違約金(含逾期未改正)以契約價金總額20%為上限 四、可歸責廠商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延誤履約巨額10% 其他20%且日數達10日以上) ※本府依廠商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廠商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增減(不得互抵)逾10%者,應就超過10% 部分,依增減採購金額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例乘以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項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限 第&頁

153 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四) 本府遭受下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1.本府之額外支出。 2.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本府求償之金額。
3.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延後獲得所生之損害。 4.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5.其他可歸責於受託人之損害。 ※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延遲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係指巨額工程採購進度落後10%以上、其他採購指進度落後達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先函知改善)(採購法101條1項10款) 第&頁

154 第&頁

155 五、發展定位構想 水湳、四大一特色 中央公園、大學城、 大會展、大巨蛋、 台中塔 本案基地 第&頁 捷運G8 站 BRT林蔭道

15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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