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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德国行政制度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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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世纪德意志的行政制度 一、德意志王国的诞生 1.德意志民族的先祖是日耳曼人 2.根据843年的凡尔登条约 ,法兰克王国解体
西法兰克王国 法兰克王国 中部王国 东法兰克王国 公元911年,东法兰克国王路易去世,法兰克尼亚公爵(路易的外甥)康德拉一世被推为国王,标志着德意志历史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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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年凡尔登条约 西法兰克王国,即法兰西,秃头查理 东法兰克王国,即德意志,日耳曼人 路易 中法兰克王国,即意大利, 洛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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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萨克森王朝统治时期的德意志行政 1.亨利一世时期 萨克森公爵被推选担任国王,是为亨利一世,开始了萨克森王朝的统治
亨利一世对外以纳贡换和平,对内采取迂回策略,逐步抑制公爵,加强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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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奥托一世时期 亨利一世去世后,经推选继承王位 公爵与王权合作 教会成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神圣罗马帝国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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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年 东法兰克国王奥托一世 在罗马由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称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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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奥托一世与教皇签订了著名的《奥托特权协定》,规定了皇帝对教皇的保护,教皇要绝对效忠于皇帝的义务,教皇的人选由皇帝来决定。963年,奥托一世废黜教皇若望十二世,确立利奥八世为新教皇。这一举动开启了皇帝任免教皇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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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大帝死时的帝国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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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亨利二世时期 教会与王权之间的合作达到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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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亨利四世的行政改革 卡诺莎事件 亲政后和罗马教廷发生激烈冲突,1076年亨利四世遭到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绝罚处分, 亨利四世不得不徒步肉袒,于1077年至卡诺莎向教皇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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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意志的分裂与行政权力的分散 1.腓特烈二世(1212~1250年)
对德国诸侯作了许多让步,特别是在1231年、1232年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诸侯利益的法令,规定诸侯享有司法、铸币和征税以及管理地方道路、河流之权;贵族和教会的采邑,凡被帝国城市没收的,均应归还。贵族领地上的农奴不得进入皇帝直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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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空位时期(1254~1273)王权的衰落与政治格局的分裂状态
1254年康拉德四世去世,德意志和意大利陷入混乱,各邦诸侯互相斗争,竞相把帝国土地据为己有。各分立政权的政治势力大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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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七大选候的形成 1273年在法兰克福选帝侯会议上哈布斯堡家族的卢道夫伯爵当选为皇帝,乃结束空位时期。卢道夫乘机占领奥地利,他的后继者在帝国长期称帝。除哈布斯堡家族外,卢森堡和魏特尔斯巴赫家族也先后交替登上过帝国宝座,但谁也没有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只得面对现实,承认诸侯特权。当时国家的实际权力掌握在七大诸侯手里: 掌握国家实权的七大诸侯: 美因兹、科伦和特里尔的三大主教 波西米亚国王 巴拉丁伯爵 萨克森伯爵 勃兰登堡边地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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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了皇帝选举法。明确规定皇帝由七大“选侯”参加的选举会议决定。
4.黄金诏书的颁布及后果 主要内容 (1)确定了皇帝选举法。明确规定皇帝由七大“选侯”参加的选举会议决定。 (2)全国性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选侯会议决定,选侯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期是一个月,在复活节后召开。选侯会议商讨归家大事,选侯委员会变成常设的管理国家的机构,各大选侯变成国家命运的主宰者。 (3)各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军事权力和货币铸造权、矿藏开采权、赋税征收权,领地世袭,由长子继承。 后果:德国多头政治的格局 查理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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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帝国中央机构 最高国家权力机构 选候会议 封建主代表大会 城市代表大会 帝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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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5-17世纪的德意志 (一)哈布斯堡王朝的行政改革 (二)小邦专制主义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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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鲁士近代官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普鲁士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一)枢密院的改组与军事专署的出现 1.枢密院的改组
2.军事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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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执行局的建立 1.弗里德里希一世时期 2.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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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弗里德里希二世时代行政机构的变化 1.保留了总执行局,另外还进行了改革。 2.国王的专制权力加强 3.内阁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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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世纪初普鲁士的行政改革 1.内阁制受到削弱和控制 2.总执行局制度被废除,代之以国务院体制
3.旧的地方行政制度被废除,代之以省政府制度 拿破仑进驻柏林,180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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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鲁士官僚阶层的成长及其制度规范 (一)普鲁士官僚阶层的形成与壮大 1.普鲁士官僚阶层的出现 2.普鲁士官僚阶层的形成
3.普鲁士官僚阶层的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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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官员的管理与控制 1.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时期 2.弗里德里希二世时期 腓特烈·威廉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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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员的选拔和培训 1.王权绝对主义早期 2.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时期 3.弗里德里希二世时期 4.19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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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和养老金制度 1.工资制度 2.养老金制度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官员从21岁开始计算,工作15年后,如丧失工作能力者便可由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特殊情况。如官员;工作出色,能证明家庭无财产的,工龄未满15年者也可以领取养老金。该条例还同时规定:官员有义务参加国家保险,并交纳第一年工资的1/12作为养老基金。以后按工资水平上缴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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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鲁士官僚机构的经济职能 (一)执行重商主义政策 (二)促进国家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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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1871年-1945年德国行政体制的变迁 一、德意志第二帝国的行政体制 (一)帝国皇帝与首相 1.帝国皇帝的职权 2.帝国首相的职权
3.帝国无内阁 4.帝国行政与普鲁士行政紧密联系 威廉一世 俾斯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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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联邦主义 1.帝国是一个地方性政府的联盟 2.普鲁士在帝国行政管理中居主导地位 3.帝国国会的行政职能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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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 (四)公共服务的扩展 1.帝国的社会职能 (1)劳动立法 (2)社会保险 2.促进帝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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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玛共和国的行政体制 (一)中央与各州的关系 (二)总统与联邦政府 (三)地方自治 (四)极为困难的公共财政 艾伯特 兴登堡
艾伯特 兴登堡 一百万马克的钞票贬值到当信纸使用的地步 魏玛共和国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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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西斯统治下的德国行政体制 (一)领袖独裁制 (二)邦国一体化
希特勒上台后,采取措施取消各邦权力,把德国变成一个法西斯极权制的邦国高度一体化的国家。1933年4月7日,希特勒根据“授权法”制定了《联邦摄政法》,规定总统根据总理的要求任命各邦摄政,摄政负责监督各邦对总理规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有权任命和撤换各邦政府官员和法官,有权解散各邦议会,有权起草和公布法律。新任各邦摄政,必须由纳粹党的领导担任,并须对希特勒宣誓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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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月30日,又颁布了《德国重建法》,重建法废除了各邦的议会制,邦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各邦摄政隶属于内政部,这样就使各邦政府在实际上成为联邦政府的下属行政机关。不久又继续颁布法令,进一步限制各邦立法权力,撤销各邦参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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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国一体化 希特勒上台不久,便制造了所谓的“国会纵火案”,借口该案,要求兴登堡总统颁布了一项紧急条例:《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停止宪法关于人权保护规定的效力,对“严重扰乱治安行为”,处以重罪或死刑,并授权联邦政府在必要时接管各邦的全部权力。接着便开始了对共产党的镇压,捣毁了德共的各级机关,封闭了德共的所有报刊,没收其财产并大肆逮捕和镇压德国共产党的干部;与此同时,也开始了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镇压,并于6月22日取缔该党,其他各党纷纷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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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正式颁布了《禁止组织新党法令》,明确规定只有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是国家唯一合法的政党,凡继续维持其他政党或另组新党的,都以叛国论罪。在1933年12月1日,希特勒还颁布了一项法令,即《关于党和国家保障的法令》(又译《关于党和国家统一的法令》),规定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指导思想法西斯主义,是德国国家的指导思想,党的领袖即国家最高领导,党的机构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应与国家机关实行最紧密的合作,这样便确立了党国一体和党政一体的制度,纳粹分子开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渗透、干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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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33年4月7日,希特勒就曾颁布了一项法令——《文官任用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清洗,借口非日耳曼人、不称职和缺乏必要的教育和训练,解雇了大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以及国家管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的一切重要职位,都由纳粹分子控制。 (四)全面控制经济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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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联邦德国的行政制度 一、联邦政府 (一)德国中央政府的组成 联邦总理 联邦各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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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理的产生 联邦总理依《基本法》的规定而产生。也就是说,联邦总理候选人由联邦总统同联邦议院中各议会党团协商后提名。联邦总理候选人提出后,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不经过讨论就投票选举。凡得联邦议院法定过半数票(超过248票)者即当选。若候选人未取得法定多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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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议院可在投票后的14天内不经总统提名自行选举,获得超过半数票的人当选为联邦总理。若第二轮选举仍未产生联邦总理,则立即进行第三轮选举。在第三轮选举中,得票最多者即当选。当选人如果获得联邦议员过半数选票,则由总统予以任命;如果未获过半数选票,则由总统予以任命或解散联邦议院,重新举行大选。新任联邦总理在与联邦议院中执政党议会党团协商后,向总统提出联邦各部部长名单,提请联邦总统任命。总统任命后,内阁全体成员在联邦议院宣誓就职,然后开始联邦政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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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总理的职权 1.方针制定权 2.人事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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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政府 巴登-符腾堡 巴伐利亚 柏林(城市州) 勃兰登堡 不来梅(城市州) 汉堡(城市州) 黑森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 下萨克森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莱茵兰-普法尔茨 萨尔 萨克森 萨克森-安哈特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 图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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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 1.立法权主要掌握在联邦手中。 (1)专有立法权 在专有立法范围内,只有联邦才拥有专有立法权力。凡是只能由联邦处理的特殊事务,或者是为了求得一致而需在全联邦范围内用同样的方式处理的事务,都属于专有立法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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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立法权 在共同立法范围内,联邦拥有共同立法权。共同立法权指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立法权,但在此范围内,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如果联邦不使用它的权力,则各州可以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和需要颁布法规。如果联邦已有立法,则各州不得重复立法。如果州在这一领域中已有立法,一旦联邦也就同一事务立法,则以联邦立法为准,州的原有立法即告失效。共同立法权的范围很广并且很重要,属于这一范围的事务大部分都由联邦行使共同立法权。所以,联邦拥有的立法权要比各州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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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则性立法权 在原则性立法权范围内,联邦对某些根据联邦法律规定需要立法的事务拥有立法权力。但各州立法机构对原则性立法的规定拥有执行权。;联邦有权对下列事务颁布原则性的法规:州和乡公共服务机构的权力;高等院校的一般准则;新闻和电影的一般性权利;狩猎、自然和风景的保护;土地分配、地区规划和水利管理;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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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法律主要是各州的职责 3.通过作为各州政府代表的联邦参议院,各州参与联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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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政府的行政管理功能与结构 1.州政府 (1)州政府的产生 (2)州政府的组成 ①州长
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即州政府首脑。各州政府首脑均由州议会选举产生。州长负责主持州政府的工作,决定州政府的大政方针,全面领导州的行政事务。 ②州政府的部长 州政府各部部长由州政府首脑经州议会同意后任命。州政府各部部长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州政府的一员,参与州政府的全部工作;又是其所主管的部门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自主地领导州政府的一个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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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州政府的职权 德国各州实行自治管理。州政府的使命是执行政务,也就是说,州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贯彻联邦和州的法律,在《基本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划涉及本州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管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并通过各种渠道对联邦的立法和行政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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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州级行政管理机构 州高级行政管理机构 州低级行政管理机构 3.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直属管理部门、团体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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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邦与州、州与州之间的合作 (四)东部各州行政管理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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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政府 (一)地方政府概况 德国的地方政府系指州之下的县、市、乡镇政府。它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享有自治管理权。它们与联邦和州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德国《基本法》规定,州必须保证地方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独立处理一切地方事务的权限,所有县、市、乡镇的组织结构必须是民主的。虽然德国的《基本法》和联邦的其他法律没有对州以下地方政府的设置、职能、权限等作出统一规定,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德国地方政府的设置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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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于自治团体的社团法人,县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人口一般不超过10万人;地位较为重要、且居民人数超过10万的县,被称为县的市或城市县,实际上就是一个独立的县级市。
乡镇:作为德国各州中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乡镇不是州政府的下属单位,而是组成县的自治团体,但在组织和职权上又独立于县。乡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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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任务可在法律的范围内,以自我负责的方式,由地方基层组织自己完成。地方可以自愿承担自治任务。
(二)地方政府的职能 1.地方自治的任务(自己的职能范围) 自治任务可在法律的范围内,以自我负责的方式,由地方基层组织自己完成。地方可以自愿承担自治任务。 自治性权限: (1)乡镇或县的—般行政管理; (2)教育制度(不含义务教育); (3)卫生制度; (4)社会制度; (5)住宅建筑和城市规划; (6)交通管理 (7)公共服务设施; (8)文化娱乐和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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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面指定的任务(承办的职能范围); 是根据上级依照法律指示执行的任务。联邦的法律和州里制定的法律大多数是通过这样的途径得以贯彻的。州政府通过指令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职责如:(1)与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关的职责(如地方警务机构、登记制度和个人身份登记制度);(2)主持选举。 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强制性职责(不是基于指令而是)主要有:(1)与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有关的职责(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丧葬事务);(2)消防;(3)负责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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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 1.县市政府体制 (1)县政府体制 (2)市政府体制 2.乡镇政府体制
(1)“乡镇议会+乡镇总监”的模式。这种体制主要分布在德国北部。 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 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选举或任命乡镇总监; 乡镇长只是议会主席和乡镇礼仪上的代表。乡镇总监是行政首长,具体行政事务由乡镇总监负责。 类似于欧美许多国家的市镇经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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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乡镇长、乡镇议会互相制约”的模式。这种体制主要分布在德国南部,主要特征是:
乡镇议会和乡镇长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控制一些乡镇事务; 选民选出的乡镇长是乡镇议会的当然主席,同时又是行政机构的首脑; 乡镇长领导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通过的决定由以乡镇长为首脑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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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乡镇长双重领导角色”模式。这种体制主要分布在莱茵河流域,主要特征是: 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 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 乡镇长既是乡镇议会的主席,又是乡镇行政的首脑,既领导乡镇议会,又领导乡镇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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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乡镇议会制约乡镇长”模式。这种体制模式在全德各个地方都有,主要特点是: 选民选举乡镇议会; 由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并监督行政工作; 乡镇长只是乡镇行政事务的首脑,并不是乡镇议会的领导人,只负责乡镇行政事务,不领导和主持乡镇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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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的变革 第一,地方政府进行了区划改革 第二,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张,地方政府功能与规模进一步扩大。
第三,为了改进地方政府人员的职业训练,20世纪70年代,所有的州建立了公共行政学校,培训地方行政人员。 第四,为了缓解失业人员增多带来的财政压力,整个20世纪80年代,地方政府致力于控制预算开支、提高地方行政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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