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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規定及案例探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29 日 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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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敘薪規定及案例探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日 3/4/2017

2 壹、類別 為避免引用之法令依據錯誤或漏報,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仍請檢齊所有職前年資相關證件,以敘薪請示單函報教育局辦理。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今年法規不得採計,明年或許修正為可以採計。 3/4/2017 2

3 壹、類別 代理教師 新進教師 現職教師 甄選 再聘 無職前年資起敘 現職教師轉任同級學校銜接支薪 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提敘 其他原因改敘 3/4/2017 3

4 貳、代理教師-資格 甄選: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所定資格順序。 再聘: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
放寬報名資格,為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仍受「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之規範。 再聘: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 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3/4/2017 4

5 貳、代理教師-資格 再聘: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
教務處依成績排序:評審標準請參閱教育局頒桃園縣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考評項目表 提交教評會通過後,依序選填缺額:實缺、虛缺、1年缺、半年缺 實務上應留意當事人對名次的感受,以及成績排序是否公開 3/4/2017 5

6 貳、代理教師-再聘 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課、代理教師。 聘書註明再聘第?次。
103年4月9日辭職,如擬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續聘,不符再聘資格。(前一學期—103年2月1日至4月8日聘期未滿3個月以上) 聘書註明再聘第?次。 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3/4/2017 6

7 貳、代理教師-幼兒園資格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 不適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幼兒園教師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前開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 辦理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公開甄試,應試者皆需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資格,若經2次公開甄試以後仍難以甄補,函報教育局核准後,始得放寬報名資格為「具教保員資格」﹙幼教系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課程取得學分證明書者、幼教科系畢業者、非幼教系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分課程者﹚。 3/4/2017 7

8 貳、代理教師-薪級 3/4/2017 8 代理教師敘薪 學歷及資格 薪額 大學畢業 170 180 190
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170 師資培育法公布(83.2.7)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業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修畢普通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擔任特教班代理教師。 取得普通班教師證,擔任特教班代理教師。 180 師資培育法公布(83.2.7)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院校畢業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190 3/4/2017 8

9 貳、代理教師-薪級 3/4/2017 9 代理教師敘薪 學歷及資格 薪額 碩士 碩士具教師證 245 博士 330 備註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別之資格或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8成支給。 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 大學畢業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市政府核發教師登記證書,擔任代理教師者其薪額為180元。 3/4/2017 9

10 貳、代理教師-薪級 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或教師證,請於取得畢業證書(教師證)後隨即辦理,並自市府審定日(收文日)生效。 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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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貳、代理教師-作業規定 教評會授權成立甄選聘任委員會: 行政組:簡章擬訂、上網等工作 試務組:試教、口試等試務工作
採櫃檯化作業方式審核:教師敘薪資訊網( (帳號:機關代碼,密碼:7320) 未來規劃方向:WebHR人事資訊系統產製「敘薪通知書」及「敘薪請示單」,檢齊相關學經歷證件送審。 3/4/2017 11

12 貳、代理教師-作業規定 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 具所任教階段、類科之合格教師證者,毋須於櫃檯化審查,僅需以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
未具所任教階段、類科之合格教師證,但經本縣敘薪有案者(含國外學歷),毋須於櫃檯化審查,僅需以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需檢附最近一次之敘薪通知書)。 具備其他階段、類科之教師證,或僅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抑或僅具大學畢業資格,且未經本縣敘薪有案者,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櫃檯化審查。 未來規劃方向:取得國內較高學歷及教師證申請改敘者。 3/4/2017 12

13 貳、代理教師-作業規定 未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
取得國外較高學歷或教師證申請改敘之代理教師。 未經本縣敘薪有案具國外學歷之代理教師。 該次甄選中,同時具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2項第1至第3款所定資格應考時,其錄取方式以該次所有參加應試人員之分數高低擇優錄取。 3/4/2017 13

14 貳、代理教師-作業規定 敘薪通知書: 聘書註明佔實缺或代理某師兵缺、育嬰、侍親、進修等留職停薪缺。(非佔實缺者,聘書須加註如:若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應無條件解聘;或若借調人員提前歸建,應無條件解聘。) 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報府同意其聘期至7月31日外,其餘聘期一律至7月2日。 職稱及其他事項之用語:與聘書用語相同。 國民小學「普通班」、國民小學暨幼兒園「特教班」自103年7月15日起公告自辦代理(課)教師甄選簡章,得於辦理完竣後免報本局備查甄選簡章等相關資料。 脫離教學工作10年: 3/4/2017 14

15 貳、代理教師-作業規定 國外學歷查證: 教育部已建立參考名冊: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中譯本。 非參考名冊:依「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國外學歷採認要點」查證後,附駐外單位查證後中譯及原文學歷證書。 國外學歷曾經市府查證(驗)有案:僅需檢附查證(驗)有案之核薪通知書即可。 修業年限: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持學士學位者至少須滿32個月;持碩士學位者至少須滿8個月;持博士學位者至少須滿16個月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境管局出入境證明) 3/4/2017 15

16 貳、代理教師-作業規定 當次以各類不同差假併同辦理請假所遺之課務,累積為3個月以上,得辦理公開甄選聘任代理教師。
除產前假及提前請娩假部分(21日)可於產前申請者外,剩餘21日之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仍係以小孩出生時始得申請,不宜於產前一併提出娩假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上學期中出缺時,若出缺期間至該學期結束日止,未達三個月者,得專案函報教育局同意後,甄選聘任長期代理教師,至該學年度7月2日。 3/4/2017 16

17 貳、代理教師-作業規定 備取名單,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103學年度起,倘因下列特殊情況,由代理教師擔任導師,無須函報教育局核准:
正式教師已全部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導師職務。 正式教師未全部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導師職務,但安排正式教師專長授課。 正式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等原因學期中出缺。 本縣代理教師擔任導師自行檢核表(範例)。 其他特殊情況則須函報教育局核准。 3/4/2017 17

18 貳、代理教師-案例 Q:大學畢業,具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登字健康教育科教師證,參加國中代理健教科教師甄選錄取,應核敘? A:
大學畢業,本薪180元。 學術研究費全額。 3/4/2017 18

19 貳、代理教師-案例 Q:大學畢業,修畢體育科職前教育課程,參加甄試考取國中體育科代理教師,應核敘? A: 本薪180元。 學術研究費打8折。
第2次甄選時才可依放寬資格報考。 3/4/2017 19

20 貳、代理教師-案例 Q:大學畢業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考取特教班代理教師,應核敘? A: 本薪180元。 學術研究費8折。
第3次甄選時才可放寬報考。 3/4/2017 20

21 貳、代理教師-案例 Q:大學畢業,分發實習核敘180元,實習期滿改支190元,服務1年考核晉級為200元後辭職,考取代理教師,應核敘? A:
依考核通知書支薪,核敘200元。 3/4/2017 21

22 貳、代理教師-案例 Q:大學畢業取得中等學校商業經營科合格教師證書,考取數學科代理教師,應核敘? A: 本薪180元。 學術研究費8折。
第3次甄選時才可放寬報考。 3/4/2017 22

23 貳、代理教師-案例 Q:大學畢業,取得教育部檢字國小合格教師證,曾任代理教師年資2年,參加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應核敘? A:
本薪190元。 職前年資不採計。 學術研究費全額。 3/4/2017 23

24 參.正式教師-資格 登記制:(舊制,登字第) 檢定制:(新制,小字第或小檢字第) 先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始得參加甄試錄取分發。
先參加甄試錄取分發或公費分發,再由服務學校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兩市教育局辦理教師登記證。自94年11月16日以後不再辦理教師登記。 檢定制:(新制,小字第或小檢字第) 先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始得參加甄試錄取分發。 舊檢定制:初檢(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習教師證+複檢(實習1年)→教育部發證;加科由縣市政府發證。 新檢定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 參加檢定考及格→教育部發證;加科由師資培育機構認定,教育部發證。

25 參.正式教師-資格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舊制登記制) 中等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繼續擔任教職期間。 大學畢業。
凡持有國中、高中或職業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如轉任同一學科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規定,免再重新檢定或重新核發教師證書。 專科畢業之國中合格教師轉任高中、職任教,其資格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7條各款之大學畢業規定。 25

26 參.正式教師-資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新制檢定制) 需具轉任科別教師證書。 參考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之內容。
合於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可於國中、高中互相轉任。 合於中等學校國中教師資格:僅可擔任國中教師。 合於中等學校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僅可擔任高中教師。 26

27 參.正式教師-薪級 學 歷 起敘 最高 本薪 年功薪 本薪160元 450 625 本薪180元 本薪190元 500 本薪245元 525
學  歷  起敘 最高 本薪 年功薪 師專(持臺灣省教師證者-登記方式取得) 本薪160元 450 625 大學、師院、學院(持臺灣省教師證者-登記方式取得) 本薪180元 大學、師院、學院(持教育部教師證者-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190元 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 500 碩士(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者-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245元 525 650 博士(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者-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330元 550 680 ※現職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依規採計曾任教師服務年資或職前年資,以敘至「本職最高薪」為止。 ※教師依規定採計之職前年資,以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為止。

28 參.正式教師-薪級 86學年度在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於87學年度以後轉任至公立學校,具大學畢業者起敘標準自180元起敘,其經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代理教師年資仍得採計提敘薪級。(原登記制之規定) 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經檢定制,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自190元起薪。 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仍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大學畢業以180元起敘。 具碩士學位者,自245元起敘;具博士學位者,自330元起敘。

29 參.正式教師-作業規定 採櫃檯化作業方式審核:WebHR人事資訊系統產製「敘薪通知書」及「敘薪請示單」,檢齊相關學經歷證件送審。
市內:本縣現任合格教師參加縣內介聘或參加自辦甄選聘任者,逕依成績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免辦敘薪。 未來規劃方向:同一學校幼兒園轉任國小教師,學校逕依成績考核通知書製發敘薪通知書,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

30 參.正式教師-作業規定 市外: 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無職前年資及職前年資未滿1年者,學校逕依成績考核通知書製發敘薪通知書,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 未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辦理。 具1年以上職前年資者。 不同教育階段別及不同隸屬權責學校之轉調教師。例如: 具1年以上職前年資之外縣市介聘至本縣之教師。 幼稚園教師轉任國小教師者。 國小教師轉任國中或縣立高中教師者。

31 參.正式教師-作業規定 國中教師轉任國小或縣立高中教師者。 縣立高中教師轉任國小或國中教師者。
縣外高中或國立高中教師轉任本縣高國中小教師者。 未來規劃方向: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學校逕依成績考核通知書製發敘薪通知書,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 例外: 不同教育階段別及不同隸屬權責學校之轉調教師。 未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辦理。

32 參.正式教師-作業規定 初任: 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公費分發生、無職前年資及職前年資未滿1年者,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
未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辦理: 具1年以上職前年資之初任教師。 最高學歷為國外學歷者。

33 參.正式教師敘薪-案例 Q:經甄試分發完全中學國中部,辦理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證並登記為國中部國文科教師,其後於原校轉任高中部國文教師,經市外介聘至本市擔任高中教師,如何辦理敘薪? 注意:舊制登記制,且未辦理高中部國文科教師登記證。 A: 中等以下學校:包含國中、高中,不須再辦理高中部教師證。 不同隸屬權責學校之轉調教師,屬於未授權,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辦理。

34 參.正式教師-職前年資 採計各項職前年資的基本原則: 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當年之職前年資,須依當年之法令辦理。
司法院釋字第287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35 參.正式教師-職前年資 採計各項職前年資的基本原則: 職務等級相當: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例如:原任私校專任教師,其91、92、93學年度分別支本薪180元、190元、200元;嗣後參加公立學校甄試,自本薪190元起敘,則其92、93學年度薪級等於或高於轉任後之起敘薪級,故得提敘2級;另91學年度支本薪180元,因低於轉任後之起敘薪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36 參.正式教師-職前年資 採計各項職前年資的基本原則: 例外情形:公私立學校代理教師或試用教師之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限制。
依據擔任當時之學歷,逐年換算職務等級相當否。 換算:以具備證書或資格之年資為換算第1年, 按當時學歷,逐學年換算(比照公立學校,逐學年考核晉級)

37 參.正式教師-職前年資 採計各項職前年資的基本原則: 服務成績優良:乙等或4條2款以上。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不同性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不用依據職前服務年資之時間先後順序採計:受職務等級相當限制之年資先採。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其中『每滿一年』宜以『月』為計算標準。 請留意前、後2段不同機關服務證明書的到、離職日期是否銜接。

38 參.正式教師-提敘公務人員年資 擇一: 按學歷起敘再採計曾任公務人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不予提敘薪級) 。 服務年資以考績年度為標準,不同考績年度無法併計提敘。 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惟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換算後,如低於原銓敘有案薪級,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以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39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公務人員年資案例 Q:研究所碩士畢業具教師證書,並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派代薦任6等本俸1級385俸點,服務多年後,參加教師甄試錄取,甄試當年為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3級490俸點,應核敘?

40 A: 本薪245元起敘,採計職前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公務人員年資,依規定提敘?級。 如採計職前服務年資後之薪級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薪級,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3級490俸點,相當教師370薪元)。 依規定不予採計年資為: 1.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期間之年資。 2.試用期間,不滿1年。 3.合格實授後至12月31日及轉任當年年資,各段未任職滿1年(以考績年度為標準),無法併計提敘。

41 參.正式教師-提敘代理教師年資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服務成績優良。 每次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滿一年:
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得採計提敘。 教育部2688專案增置代理教師得採計提敘。 公、私立代理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不同學校及教育階段別之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提敘。 例外: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屬學前階段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所定,依序放寬資格者: 修畢職前教育課程180元起薪 大學畢業170元起薪

42 參.正式教師-提敘代理教師年資 每次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滿一年:
教師以代理年資折抵教育實習1年後之剩餘年資,得依規定累計積滿1年採計提敘1級。(剩餘年資每段仍需在3個月以上,才可累計) 實缺、懸缺代理教師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及撫卹時,不予採計,惟於本函釋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教育部 台八八人(三)字第 號函)

43 參.正式教師-提敘代理教師年資 每次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滿一年: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後,需符合該辦法規定聘任資格,始得依規定採計提敘。(私立學校)

44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約聘(僱)人員年資 約僱人員(含約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約聘人員(含約聘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 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1年提敘1級。 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提敘。 約聘人員(含約聘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進用。 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 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45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約聘(僱)人員年資 職前曾任約僱或約聘人員年資之計算方式: 88年7月前,係以前一年7月至當年6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89年1月以後,則以1月至12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88年7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因預算一次編列1年6個月,故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1年得採計提敘1級,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每滿一年」係指連續任職達一年,不同之前後二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於同一年度擔任約僱人員及聘用人員之年資,因依據法源不同,無法併計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另以僱用年資二年作為取得聘用人員資格者,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該項僱用年資不得重複採計提敘薪級。

46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約聘(僱)人員年資 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年資:
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年資如符合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科目性質相近、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職前曾擔任國立大學研究助理,其人事費係由國科會專題計畫項下支付之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 推展社區全民運動業務聘僱之體育專業人員,與學校聘僱專業運動教練不同,其年資無法採計提敘。

47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約聘人員、約僱人員年資案例
Q:碩士畢業,先後擔任約僱人員、約聘人員,取得教師證書,甄試錄取正式教師,應核敘?

48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資,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專任教 師、技術教師及試用教師者之年資無法提敘薪級。
依據擔任當時之學歷,逐年換算職務等級相當否。 換算:以具備證書或資格之年資為換算第1年, 按當時學歷, 逐學年換算(比照公立學校,逐學年考核晉級) 換算後,再與其目前所敘薪級比較,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辦理提敘。 每「滿一學年度」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試用教師年資提敘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49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曾任二所以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應分別認定換算,無法併計 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
同一學年度內任教兩所私立學校,如其到離職日未曾中斷, 並繳附各校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文件,該兩校服務年資得併 計提敘。 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或試 用教師之年資,其採敘認定得分別以具有教師登記證書或試 用教師登記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每滿1學年度採計提 敘1級。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 教師證書後受聘擔任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則以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證書所載日期)後之起薪日予以認定。

50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案例
Q:97年6月大學畢業,98年6月取得教育部合格教師證書, 在私立高中擔任專任教師1年,99.8.1辭職進 修碩士,101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 至 及於 至 再任職私立高中專任教師,於103學年度甄 試錄取公立高中教師,應核敘? A:本薪245元起敘,採計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至 )1年,提敘1級,核敘260元。 曾任私立高中專任教師年資( )1年,以當時所 具大學學歷換算支薪190元,與現職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另 至 及 至 的專任教師年資各段 任職均未滿一年,無法予以採計提敘。

51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教師年資案例 Q: 87年6月大學畢業,88年6月取得教師證書,於 在私立高中擔任專任教師,90.8.1辭職進修碩士,於 91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 擔任公立學校代理教 師,經公閞甄選且任職期間服務成績優良,應核敘? A:本薪245元起敘。採計公立學校代理教師( ) 提敘1級,曾任私立高中專任教師年資( ),因 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曾任私立高中專任教師年資( ),以當時所具大 學學歷換算支薪190元,與現職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曾任私立高中專任教師年資( ),比照公立學校, 逐學年考核晉級為200元,與現職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52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私校教師、代理教師年資案例
Q: 92年6月大學畢業,93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曾任私立學校 專任教師 ,公立學校代理教師 、 ,均經公開甄選且任職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應核敘? A: 本薪190元起敘,採計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 )計1年5個月。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因93學年度才取得教師證, 所以,非屬專任教師年資,應查明是否屬於試用教師或代理教師年資。 如為代理教師年資,是否符合~~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後,需符合該辦法規定聘任資格,始得依規定採 計提敘。(該段期間大學畢業?)

53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預備軍官年資(義務役)
曾服預備軍官役1年10個月之年資,於授與少尉 軍階後任官年資(1年至1年另兩週),於本薪 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授與少尉軍階後任官年資11個月又5天:目前尚 未有函釋,請專案報教育局辦理。 具碩士學位之教師自245元起敘,已超出限制範 圍,依規定不予採計預官年資。 不得併計大專集訓時間。

54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預備軍官年資 士官、士兵因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研發替代役年資:得採計服役期間第3階段之年 資;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 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 ,辦理年資採計事宜。

55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預備軍官年資案例 Q:碩士畢業,取得教師證書,考上正式教師,職前曾任預 備軍官少尉年資計1年2個月,應核敘?
A:碩士學歷支本薪245元。 職前曾服預備軍官少尉年資,只能在本薪230以下範圍採計一 級,預備軍官少尉年資計1年2個月年資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 採計。

56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常備軍官年資(志願役)
軍職年資比敘:依學歷起薪,並採計與學歷起 薪相當年資,逐年採計,但仍須受退伍時軍階 所比敘之最高薪級限制。 少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元,中尉年資比敘 範圍為 元,上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元。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已納入修正後之「後 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條例」第3條適 用對象。

57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常備軍官年資案例 Q:碩士畢業,取得教師證書,考上正式教師,職前曾任常 備軍官少尉、中尉、上尉年資,應核敘?
A:碩士學歷支本薪245元。 少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元,160元至230元之軍職年資 不採,245元以上之軍職年資採計。 中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元,190元至230元之軍職年資 不採,245元以上之軍職年資採計。 上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元,職務等級相當,均採計。

58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曾任契約進用教保人員年資
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按當時所具學歷,將歷年任職年資逐學年度換算( 比照公立學校第一年按學歷起敘後逐學年度晉級) 。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 級 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

59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曾任契約進用教保人員年資
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以「足學年度且 其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為宜」,年終考核結 果為乙等(未滿80分)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 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國小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採計,請附聘 約、考核通知書、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畢業證書及 教師證書。 59

60 參.正式教師敘薪-提敘曾任專任講師或助教年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公布後,助教 屬性已有差異,條例修正前所進用之助教,仍 具教師身分,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以助 教證書認定) 條例修正後進用之助教,已不具教師身分,有 關其薪級之核敘,應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 理。另有關聘任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得按年 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 資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61 參.幼兒園教師敘薪 公立幼稚園教師自93年6月3日起轉任(年資銜接未中斷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其薪級得予銜接支薪。(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令) 年資中斷未銜接:以職前年資方式採計,或銜接支薪, 或採最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教育部 人一字第 號 取得幼教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 良之幼教教師年資。 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得採計 其取得幼教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 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

62 參.幼兒園教師敘薪 幼稚園教師曾任公立、私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服務當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證書,按其進用之 法令依據及所敘薪級認定,採計與現職職務等 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惟不同考核年 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為1年予以提敘。 國小、國中、高中教師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 年資:同上。 國小、國中、高中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 年資:不予採計。

63 參.幼兒園教師敘薪 幼稚園教師曾任: 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可採計。 國小、國中代理教師年資:可採計。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發布施行後,需符合該辦法規定聘任資 格,始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64 參.幼兒園教師敘薪 國小、國中、高中教師曾任: 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發布施行後,需符合該辦法規定聘任資 格,始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64

65 參.幼兒園教師敘薪 國小、國中、高中教師曾任幼稚園專任教師年 資:教育部 人一字第 號,曾任 公、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公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取得幼教證書後所 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幼教 教師年資。 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及幼 稚園專任教師年資,仍按現行規定,以與現職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按年 採計提敘薪級。

66 參.幼兒園教師敘薪 國小、國中、高中教師曾任幼稚園專任教師年 資:教育部 人一字第 號,曾任 公、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 比照辦理。 逐年換算。 曾任二所以上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應分 別就各該幼稚園服務年資認定、換算、採計, 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66

67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重新核敘,並非按薪級差額加級: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
現職教師:按新學歷起敘(碩士自245元、博士自330元起敘),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碩士525元、博士550元),非本職最高 年功薪。 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成績考核考列4條2款 以上之年資)。 「進修期間」係指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為止: 利用寒暑假或公餘時間進修者,仍應扣除進修期間。

68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寫作論文時間所涵蓋之各該學年度,仍視為進修期間:
辦理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如為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不 給公假,並維持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方式(仍視同進修)(不須變更為 公餘進修) 休學期間:無進修事實,毋須記入進修期間。 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若進修期間辦理休學,應立即上班並辦理銷 假,倘有違上述規定,該段年資將不予提敘,並追究未銷假上班之責 任。 服務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 畸零月數合併計算(例如不同學年度之另考年資) 休學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 畸零月數合併計算(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查核)

69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視為服務 年資,惟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初任正式教師以後~至進修前之服務年資 +進修期間辦理休學之年資。 舊制分發實習年資,成績優良提敘薪級有案者,得採計提敘。 取得博士學歷者,原碩士進修期間不扣除,進修期間認定係指新 取得並據以改敘博士學歷之進修期間。

70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不得重複採計情形: 修習特教學分提敘1級:因係取得特教教師資格,而非經歷。
曾經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已提敘之薪級。(博士改敘時,原 提敘碩士之薪級) 曾經修習40學分結業已提敘之薪級。

71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學分抵免或重新考取同一學校或同一系所之進修期間扣除進修期 間之認定:
係以學位的入學時間為起算,不包含進修前已修習學分班之修業 期間。 暑期赴國外進修: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其入學時間之起算, 不得援引。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仍應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例:99年7月(98學年度末)起開始進修: 國內:採計98學年度 國外:扣除98學年度

72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國內暑期在職進修:入學時間之起算以教育部核定學年度為依據, 例如100年7月(99學年度內)開課,惟教育部核定其為100學年 度之班次,則99學年度不扣除。 考取100學年度核定班別:提前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入學,其在職 進修期間應包含99學年度。

73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進修學位無須要求與任教科目或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 相符。
取得國外學歷應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認定後始辦理改 敘。 改敘以審定日(市府收文日)生效,非以學歷證件註載日期為改敘生 效日,當事人證件如未補齊,仍請先送市府辦理,並盡快補件。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學歷改敘: 申請改敘經審定後復於同日申請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取得 較高學歷辦理復職並申請學歷改敘,嗣於同日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考量學生受教權及校務運作狀況,慎酌宜否同意教師於短期內數 次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

74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未依規定程序,自行前往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依規定改敘薪級。 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取得畢業證書後,再行辦理改敘,取得學位證明書不得辦理改敘。 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受本縣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四「申請在職 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之限制。 放寬變更1次以上進修方式為公餘時間進修,不受次數限制。 教師兼任或免兼行政職務致進修方式變更,係配合學校行政業務所 致,與因個人意願所做變更不同,不受次數限制。 改敘時除檢附縣府核備名冊的公文外,應加附學校函報縣府時的進 修名冊。

75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辭職進修再任:進修時並非現職教師,不符教師經繼續進修取得較 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故薪級得由以下方式擇一
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按最高學歷「起敘」薪級,再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惟以現 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例:最高學歷為碩 士,職前年資應採計245元以上職務相當之服務年資)。 繼續進修與辭職進修之不同: 繼續進修: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均可採計(含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 ,沒有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但要扣除進修期間。 辭職進修: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才可採計。

76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 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及私校專任教師年資如何扣除
擔任正式教師時才申請改敘:要扣除進修期間之代理教師及私校專 任教師年資。 代理教師期間已取得碩士:不用扣除進修期間之代理教師及私校專 任教師年資(245元起薪,採計245元以上之職前年資)。 改敘後之薪級較原支薪級低,仍支原薪級(例如本薪450元、年功薪 175元,合計625元):本薪525元、年功薪100元,合計625元 未改敘前:考核4條1款,發給2個月獎金(本薪450元、年功薪175元 ,合計625元)。 改敘後:考核4條1款,晉年功薪1級至650元(本薪525元、年功薪 125元,合計650元),並發給1個月獎金。

77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Q、86學年度師院結業,分發實習1年(舊制核敘180元),87年7月取得教師證提敘1級190元,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自93學年度起前往研究所進修至96年6月畢業,應改敘? Ans: 本薪245元起敘,採計86學年度實習年資1年及87-92學年度之服務 年資6年,共計7年,提敘7級。 93學年-96年6月進修期間扣除。

78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Q、84年8月任教(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2年及公立學校代理教師2年,共計4年,並於到職核敘時採計提敘4級,其於95學年度起至研究所進修並於97年7月畢業,畢業時支450元,應改敘? Ans: 本薪245元起敘,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4年,及84-94學年度之 服務年資11年,共計15年,提敘15級至550元。 本職最高薪範圍內(碩士525元、博士550元)改敘:應改敘本薪 525元。 95學年-97年7月進修期間扣除。

79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Q、77學年度大學畢業初任教師,78學年度碩士畢業並辦理改敘有案,86學年起前往博士班進修至94年1月畢業,畢業時支600元(本薪525元,年功薪75元),應改敘? Ans: 本薪330元起敘,採計77-85學年度之服務年資9年,於本職最高薪550元內改敘本 薪525元。但現敘600元(本薪525元,年功薪75元),改敘之後薪級比現敘薪級 還低,為保障權益,維持原薪級,改支600元(本薪550元,年功薪50元)。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教中人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取得較高學 歷改敘薪級」時,改敘後之薪級如較原支薪級為低者,則仍支原薪級。 取得博士學歷,僅需扣除博士進修期間。原碩士進修期間之經歷,無需再扣除。 86學年-94年1月進修期間扣除

80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Q、67學年度任教,79-83學年進修40學分班,於83年6月提敘4級,核敘本薪500元,92學年起又前往研究所進修至95年1月畢業,申請改敘時現敘本薪500元,年功薪125元,合計625元,應改敘? Ans: 本薪245元起敘,採計67-91學年度之服務年資25年,於本職最高 薪525元範圍內改敘本薪525元,年功薪100元,合計625元。 92學年-95年1月進修期間扣除。 教育部 台(75)人字第53924號函釋規定,40學分班之提敘 薪級,已被較高之碩士學歷吸收,不再提敘。

81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Q、87年7月取得教師證,87學年度任職於私立學校專任教師,93學年度起至研究所進修,94學年度考取公立學校,並於95年7月畢業,應改敘? Ans: 94學年度轉任公立學校:本薪190元起敘,採計87-93學年度職前 職務等級相當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7年。 95年7月改敘:本薪245元起敘,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87-92學 年度之服務年資6年(93學年為進修期間),於本職最高薪525元 範圍內改敘。 93學年-95年7月進修期間扣除。

82 參.正式教師敘薪-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Q、87年7月取得教師證,87學年度任職於私立學校專任教師,88學年度起至研究所進修,並於90年7月畢業,92學年度考取公立學校,應改敘? Ans: 學歷起薪,本薪245元,採計89-91學年職前職務等級相當(245元 以上)私校專任教師年資3年。 87學年度私立專任教師年資,以當時所具大學學歷換算支薪190元 ,與現職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88學年度私立專任教師年資,比照公立學校,逐學年考核晉級為 200元,與現職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89學年度私立專任教師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於90年7月改敘260元 。

83 肆.專任運動教練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應聘時,其通過教練資格審定所憑之帶隊或個人成就,有可能係任教於他校或他縣市,不宜要求聘任學校「概括承受」,依其所持證書等級敘薪,否則將增加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之經費負擔,或反而影響較高級別教練之任職機會。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依規定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於聘任後其服務績效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較高級別之規定(聘任後最近三年之服務成績),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84 肆.專任運動教練 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85 教師待遇條例 §7教師之薪級(本薪、年功薪),依附表一規定。 §8中小學教師起敘基準(學歷)依附表二規定。
§9職前年資範圍:除代理教師可採計每次超過三個月以上且累積滿一年之年資外,其餘均按年採計。 §10學歷改敘: 碩士學位,提敘三級;博士學位,提敘五級;碩士學歷取得博位,提敘二級。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尚未辦理改敘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預先修讀相關學分者,則無本項規定之適用。

86 教師待遇條例 §11公立學校轉任其他公立學校:依原薪級核敘。 §11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學歷起敘、採計職前年資、學歷改敘 。
§13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25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26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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