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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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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和空间范围

3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在社会的地位和重要性,决定了产生于它的劳动关系的地位和重要性;劳动关系的地位和重要性,决定了必须由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加以调整,以保证其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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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劳动者 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
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6 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 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

7 与劳动年龄直接相关的还有劳动年龄的上限问题。这个问题常被忽视。劳动年龄的法定化表明一国公民劳动年龄的存续是由法律规定的,当法律期限来临,就意味着劳动年龄的终了。
实践中:劳动年龄的上限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一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如同一个未到法定年龄的人一样不应当再从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更不能如同一个正常的劳动者那样享受全部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

8 典型案例 退休职工能够进行工伤认定吗? 62岁的老人何文(化名)在给广州市白云区一家海鲜酒家工作的期间被食客打伤,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却以何文已过60岁为由不予认定。老人将社保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社保局败诉,应当认定为工伤

9 分析意见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受到伤害的必须是“劳动者”,即必须是具备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首先就是他的劳动年龄,并且,既要符合劳动年龄的下限,也要符合劳动年龄的上限 当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宜进行工伤认定,相关人员也不能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 实践中:当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企业应按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0 (2)劳动能力条件 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而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 特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只能由劳动者本人去实现,不能由第三人代理 特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也没有继承性。

11 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
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

12 2.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律上统一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

13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
(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 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

14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如学校、医院、出版社等,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15 3.劳动行为 劳动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16 劳动者和劳动在法律上归于统一,并与劳动者的人权直接相联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把劳动者和劳动在权利层面上认同的实际结果是雇主并非单纯地有偿接受受雇人的劳动行为,而是必须对受雇人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险和福利全面负责

17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凡不属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都不属劳动关系,根据这一特点,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

18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分别与各种社会主体发生着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才属于劳动关系,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19 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没有这一特定目的,劳动关系便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依据这一特点,作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享有用人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的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0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实现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对生产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劳动者必须接受用工单位的组织指挥 。 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不仅产生了劳动者的服从义务,也为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提供了依据

21 正是由于劳动者本身所具有的再生产特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不仅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进而言之,对于由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纠纷、生活福利纠纷、住房纠纷都应认定为劳动案件

22 三、劳动法与 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

23 1.劳动法与民法 劳动法与民法的联系不仅在于前者与后者的渊源关系,还在于二者现存的共同点。二者在签订合同时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无效的条件也都包含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赔偿损失的规定。

24 二者不同之处: 第一,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第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第三,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不同。 第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民事合同则无此约定 第五,二者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25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工人中共济组织的成立实际是社会保障的前身。。

26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调整主体不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涵盖全体社会成员)。

27 目的不同。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调整内容不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 劳动法律关系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社会保障关系中的一些项目则并不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28 3.劳动法与合同法 劳动法与合同法的联系仅看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就能明白。我国《合同法》在将先前并存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合而为一时,却并未将《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这又突出了劳动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29 在合同的成立上,《合同法》以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规则和要件,《劳动法》则几乎没有涉及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未予涉及,相关部门只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认可

30 在合同的内容中,《劳动法》由其保护弱者的性质决定,体现出更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在合同的解除上,《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情况,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这些情况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不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是区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了不同的规定

31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一、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原则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一、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标准,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很多具体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确立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对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

32 二、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范围 鉴于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在《劳动法》起草过程中,曾经设计过三种方案
我国《劳动法》基本上用了第二种方案。

33 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4 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
1.这里的企业主体是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的,这与企业的出资人国别或者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无关

35 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一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另一种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

36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建立关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建立关系 1企业化管理 2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建立关系

37 劳动者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8 三、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排除及利弊 劳动法排除了对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的适用。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39 2.农村劳动者 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40 3.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现役军人是根据国家《兵役法》义务服兵役或志愿服兵役的人员,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因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41 4.家庭保姆 这种关系法律上称为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家庭雇佣劳动关系是否列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各国规定不同
一旦家庭保姆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民法予以保护。从发展的眼光看,家务劳动社会化以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会逐渐扩大

42 实务研究—— 应当怎样看待“农民工” 图片来源:

43 “农民工”为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务工人员,揭示其本应有的身份——工人,即劳动者。
进城务工的农民如同其他城镇务工人员一样都是劳动者,这是自我国《劳动法》实施后的必然结论。 劳动法意义上把所谓的“农民工”认定为劳动者,实质在于对他们的劳动权益提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保障

44 问题与思考 1.劳动关系具有哪些特征? 2.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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