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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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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2 壹、稅務規劃的意義 在合法範圍內採合法措施,來節省稅賦負擔。稅務規劃是: 一、合法節稅,不是逃稅不是避稅,不違法不違反道德良知。
二、節稅要在合法範圍內,應由專家處理,以免誤觸稅法規定。 三、越早越好,以免因稅務問題導致資產無法移轉下一代 。

3 貳、財務規劃與稅務規劃 一、財務規劃:如何為自己資產,做好規避風險及創造更高價值,目的在財產保值及累積財富。
二、稅務規劃:在合於稅法規定下,如何降低個人各項稅務負擔、規劃資產保障自己生活、照顧子女及移轉下一代。 三、財務規劃與稅務規劃,分屬不同專業領域,卻密不可分。

4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一、綜合所得稅的意義 (一) 綜合所得稅:係國家對個人在一年度內之淨所得課徵之稅。
(一) 綜合所得稅:係國家對個人在一年度內之淨所得課徵之稅。 綜合所得淨額指個人在一年內之綜合所得總額,減去各項扣免額後之金額。 綜合所得稅係針對個人淨所得採累進稅率課徵,符合國民納稅能力,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對凡在我國境內發 生的所得,不問所得者的國籍,亦不問是否為居 住者,均在課稅之內。

5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凡中華民國所得來源之個人,均應課徵綜合所稅。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一) 第一類:營利所得。包括 1.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餘。 2.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 3.合夥事業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盈餘總額。 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6 5. 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面額部分(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

7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二)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包括
1.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表演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2.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8 (三) 第三類: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9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四) 第四類:利息所得。包括
1. 綜合所得稅所稱的利息所得: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的有獎儲蓄券中獎獎金。

10 2.非綜合所得稅所稱利息所得(指分離課稅利息):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份的利息所得,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受益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所分配的利息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所得稅額或申報退稅。

11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五)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包括 1.租賃所得
(五)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包括 1.租賃所得 (1)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去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餘額: a.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b.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c.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 收入。 d.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 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年息2.015%利率 計算租金收入。

12 (2)必要耗損及費用 a. 可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耗損及費用: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的利息等 b. 不逐項舉證申報的必要耗損及費用:95年度為租金收入43%,但出租土地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 (3)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租賃收入 2. 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 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餘額。

13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六)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指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 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七)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計財產交易所得。

14 2. 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

15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七)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3.財產交易應保存財產交易憑證,如未保存者,稅捐機關以財政部 公佈95年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列財產交易所得:直轄市: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25%,高雄市18%,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 4.技術作股股權轉讓給提供技術者,其所得非證券交易所得是財產交易所得,若無證明文件,按股票面額30%計算扣除額後列為財產交易所得。

16 5. 出售未上市股票須提出所得額證明文件,否則依下列規定計列所得稅:
(1)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20%計算其所得額。 (2)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者,以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淨值,計算收入的75%為其所得 額。

17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八)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指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18 (九) 第九類:退職所得。指個人所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所得,但其中來自員工歷年自行繳付儲蓄及其孳息部份免稅。員工參加勞保而被資遣後另依法領取勞保局發放的失業給付,屬保險給付,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現行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 額標準計算如下:

19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二、課稅基礎: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指下列十類所得: (九)第九類:現行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計算如下: 1.一次領取者:
(1)領取總額在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超過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但未達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列 為所得額。 (3)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列為所得額 2.分次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萬元後的 餘額為所得額。

20 (十) 第十類:其他所得。指上述各項以外的所得,以其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所額,但職工福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無成本及必須費用可供扣除。

21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三、課稅級距 綜合所得稅採超額累進稅率制,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由財政部按上漲程度計算調整後公告。

22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四、申報及計算方式─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 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夫妻所得合併申報。
(一) 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夫妻所得合併申報。 (二) 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妻所得合併申報。 (三) 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所得稅,但妻之其他所得仍與夫合併計稅,且夫妻所得仍合併申報。 (四) 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所得稅,但夫之其他所得仍與妻合併計稅,且夫妻所得仍合併申報。

23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五、免稅額之扣除 指在一定條件下依人數作為減除標準,包括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每人可以自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以95年度為例,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 每人免稅額為77,000元;年滿70歲者,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15,500元。扶養親屬由稅率最高者來申報最有利,省稅效 果最顯著。

24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一)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三種,其中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係由申報義務人擇一適用。 (二)標準扣除額 以95年度為例,單身者扣除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採標準扣除額者,無需保存任何證明文件,若結算申報書上未列扣除額者,視為採用標準扣除額,同時一經選用標準扣除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得再改列舉扣除額。

25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三)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
(1)所得法規定的捐贈:凡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 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 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 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 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 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 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 修護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 助款,不受金額限制。

26 (2)政治獻金法法規定的捐贈:個人對同一擬參選
(2)政治獻金法法規定的捐贈:個人對同一擬參選 人每年捐贈額不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7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三) 列舉扣除額 1.捐贈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a.個人對所有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其總額 在2萬元以內者(捐贈期間自候選人名單公告 日起至投票日止)。 b.個人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 所得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萬元,惟該政黨推薦候選人於最近一次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得票率未達5%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適用

28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4)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的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29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三) 列舉扣除額
2.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未受金額限制,可以全數扣除。

30 3.醫藥及生育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可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31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三)列舉扣除額 5.購屋借款利息
(1)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 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A.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B.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前在該地 辦峻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者使用。 C.取具有當年度支付借款利息單據正本。

32 D.如屬配偶所有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申報
E.二個門牌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申報。

33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三)列舉扣除額 5. 購屋借款利息
5. 購屋借款利息 (2)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申報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扣除,惟如係用於購自用住宅並能提示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就原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

34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三) 列舉扣除額
(三) 列舉扣除額 6.房屋租金支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5 (四)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以95年度為例每人可扣除78,000元,全年薪資未達78,000元者,僅就其全年薪資總額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三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36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四) 特別扣除額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包括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及87年底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 時的營利所得,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37 (2)不包括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
(2)不包括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 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梲的受益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3)96年修正所得稅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個人持 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所得溯自96年1月1日起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改依財政部規定之扣繳率10%採分離課稅。

38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六、扣除額之規定 (四)特別扣除額
4.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依95年標準每人可扣除77,000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受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額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的餘額後在 規定的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者,不適用本扣除額。

39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我國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此為「所得稅法」的特別法。」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並不受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影響;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出來的所得稅額比依所得稅法計算出來的所得稅額高時,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出來的所得稅額,繳交所得稅。

40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1.基本稅額分為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及個人基本稅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1.基本稅額分為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及個人基本稅額。 2.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指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41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3.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金額的合計數: (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所得來源、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每一申報戶全年本款所得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本項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2 (2)本條例施行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

43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3.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3)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3.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3)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a.未在證交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b.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所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44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5)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 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6)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45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二)最低稅負的計算 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46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3.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3.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金,均不必計入基本所得額。 4.基本稅額:指個人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扣除600萬元(此金額會依物價指數調整) 後,按20%之基本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

47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5.個人之應納稅額:為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相比較熟高者。

48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七、所得基本稅額 (二) 最低稅負的計算 5.個人之應納稅額:為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相比較熟高者。

49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八、所得稅的規劃空間
(一) 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將資產持有方式及其孳息模式加以調整,可使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適度降低稅率。例如購買股票不參與除權除息。 (二) 延後課徵所得發生時點:將本年度收入,延至次年度再取得,緩一個年度課稅,享受延繳利益。 (三) 善用列舉扣除額之運用 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適用,標準扣除額之額度固定,較無善用空間。列舉扣除額的空間就很大,若有財產交易損失、天災等造成的損失、房貸、在外租屋、保險等者,應積極檢具單據善用之。

50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八、所得稅的規劃空間 (四) 購買保險 保險費於限額內可列舉扣除,自保險公司取得保險給付亦屬免稅所得。
(五) 利用公設地節稅 1.公共設施保留地指公園或道路預定地,其市價遠低於公告現值。 2.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贈與土地其價值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且土地贈與政府,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遠低於公告現值之成本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公告現值來捐贈,可節稅。

51 3.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對政府的捐贈,可列舉扣除且無金額限制。
若納稅義務人將購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地方政府,並取得地方政府的感謝狀或收據,就可以公告現值之金額來列舉扣除,大大地降低所得稅額。例如適用40%稅率之納稅義務人,以100萬元購得公告現值為5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捐贈與地方政府,此公設地節效果為500萬元×30%-100萬元=50萬元。

52 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八、所得稅的規劃空間 (六) 設立投資公司 1.投資公司專營投資證券業者,得申請免開統一發票,免辦營業稅之申報。
(六) 設立投資公司 1.投資公司專營投資證券業者,得申請免開統一發票,免辦營業稅之申報。 2.個人有大量的長短期證券投資者,如成立投資公司投資,具有遲延課稅的效果。因為投資公司取得的股利在兩稅合一制下,在公司階段不課稅,待投資公司分配股利予個人股東,才申報納稅時,可能已延緩數年了。

53 3.資本利得為投資公司的盈餘,證所稅停徵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能較多,反而不利。但長期持有並可能參與除權者適宜由投資公司投資,以享受遲延課稅的效果;但如屬短期投資,無法享受遲延課稅的效果,故不適宜。

54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一、贈與行為的課稅標的與對象 (一) 我國贈與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一) 我國贈與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二)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指贈與人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 1.贈與行為發生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55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者,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但受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56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一、贈與行為的課稅標的與對象
(三)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四)另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與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57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二、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應納稅款超過繳款期限尚未繳納,且在國內没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無實益,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58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三、贈與稅的計算 (一) 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為:
(一) 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為: 1.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上櫃),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格估定之。 3.未上市或未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惟此淨值須併計轉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權成本與當日收盤價之差價)。

59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三、贈與稅的計算 (二) 視為贈與:「遺產與贈與稅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而有贈與之實,稅法上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1.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份。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該財產為不動產者, 其不動產。

60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差額部份。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差額部份。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資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61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三、贈與稅的計算 (三) 免稅額:贈與人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111萬元(會隨物價指數調整),夫妻在同一年內各有贈與行為,如妻所贈與的財產屬她的原有或特有財產,則可與夫分開申報各享有111萬元之免稅額。民國84年以後夫妻之間的贈與完全免贈與稅,但無法律上關係之夫妻關係者,其之間之贈與必須課贈與稅。贈與人在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時,應於累積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62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三、贈與稅的計算 (四) 贈與稅稅率表

63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四、合法節省贈與稅 (一) 把握時間分年贈與 1.善用贈與人每年111萬元之免稅額。
(一) 把握時間分年贈與 1.善用贈與人每年111萬元之免稅額。 2.分年逐次移轉現金或股權,使贈與稅金額壓至最低。 (二) 掌握資產移轉時點 1.在資產未大幅增值前移轉。 2.分次移轉時應將資產成長性高者列為優先。 3.標的資產之負擔一併贈與,例如3,000萬元之屋,貸款1,200萬元,評定價值與公告現1,200萬元,貸款後始將房子及貸款一併贈與。

64 肆、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四、合法節省贈與稅 (三) 清楚交待資金流程
(三) 清楚交待資金流程 稅捐稽徵機關查遺產稅重點是資金流程是否合理,包括資產價值計算是否合乎法令規定,資金來源、資金流程合理,例如子女向父親購入土地來避贈與稅,則此購買資金必須是子女自有,資金轉入父親帳戶應以匯款方式保留憑證,而非以現金交付,如此可以在未來國稅局稽查時順利舉證。

65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一、遺產稅的課稅對象及其標的
(一)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 我國之「遺產與贈與稅法」課稅主義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原則上只要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其境內與境外所有遺產將一併課徵遺產稅。

66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二、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定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67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 遺產稅的計算 (一)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

68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二)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的項目有十三項:
(二)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的項目有十三項: 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之財產。 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69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70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二)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的項目有十三項:
(二)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的項目有十三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71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9.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72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二)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的項目有十三項:
(二)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的項目有十三項: 10.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 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份,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3.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73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三) 依「信託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的項目: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闗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74 (四) 遺產稅的免稅額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779萬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職務證明書者,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1,558萬元。

75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五) 遺產稅的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五) 遺產稅的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2.被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滿二十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抛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76 4.第1至3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

77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五) 遺產稅的扣除額
(五) 遺產稅的扣除額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姐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78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土地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爾後卻停止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9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五) 遺產稅的扣除額
(五) 遺產稅的扣除額 7.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8.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10.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80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三、遺產稅的計算 (六) 視為遺產的贈與
(六) 視為遺產的贈與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特定人之財產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順序繼承人(係指被繼承人之父母、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姐妹等)。 3.第2所規定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被繼承人之女婿)。

81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四、遺產稅的稅率表

82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五、遺產稅規劃可達成的目的 (一) 合法降低遺產稅額。 (二) 準備繳納遺產稅的資金。
(一) 合法降低遺產稅額。 (二) 準備繳納遺產稅的資金。 (三) 利用資產照顧本人或特定人。 (四) 規劃遺產分配予繼承人之方式。 (五) 維持事業永續經營。 (六) 避免後代子孫揮霍家庭。

83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一) 生前部分 1.逐步規劃資產移轉
(一) 生前部分 1.逐步規劃資產移轉 利用每人每年111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就算超過免稅額,逐步移轉也比一次繳納遺產稅為佳。 2.善用信託工具 考量自己老年未來生活的保障,公司永續經營照顧一起創業的員工,可以信託方式來處理,信託除了節稅外,還可以在自己無法親自管理資產、分配利益時,有人依信託契約來代其勞。

84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一) 生前部分 3.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3.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1)遺囑成立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a.自書遺囑。b.公證遺囑。c.密封遺囑。d.代筆遺囑。e.口授遺囑。 (2)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85 (3)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86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一) 生前部分 3.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3.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4)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 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87 (5)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
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88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一) 生前部分 3.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6)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a. 筆記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89 b. 録音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 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90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一) 生前部分 3.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一) 生前部分 3.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7)遺囑自由處分財產的範圍: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 (8)特留分 a. 特留分的意義:即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須為繼承人保留,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之一部分遺產之謂,亦即繼承人應享之最低限度之應繼分。

91 b.特留分數額: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92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一) 生前部分 3.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也就是遺囑。 (8)特留分
c.特留分的計算:依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 留分,應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 扣除去債務額,計算定之」。即計算特留分 時,先將生前贈與價額算入積極財產之內, 為其應繼承之財產,再除去其債務額,如債 務額與應繼財產額相等,或超出應繼財產額 時,即無特留分可言。

93 特留分=[(被繼承人財產+特種贈與)-被繼 承人債務]×特留分比例
d. 特留分只是指遺產的一定「數額」,遺囑人仍可指定遺產中的某特定標的物應分予任一繼承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不得預先拋棄特留分權利,特留分是繼承人之權利而非義務,故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得拋棄其特留分權利。

94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一) 生前部分 4. 繳稅資產安排
4. 繳稅資產安排 遺產稅原則上繳納使用現金,但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得以十二期以內分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因此用何者繳納,繳納稅款從何而來,均應有完整規劃。

95 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六、遺產稅規劃方式 (二) 死亡部分 1.清楚掌握不計入項目與免稅額及扣除額: 均應仔細計算,清楚掌握。
(二) 死亡部分 1.清楚掌握不計入項目與免稅額及扣除額: 均應仔細計算,清楚掌握。 2.掌握申報時限避免受罰: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申報,若未申報也未延期,會被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二倍罰鍰,高遺產適用高稅率,可能遺產全部充公。 3.善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以時間換取空間,夫妻財產理論上應一人一半,若夫妻過世時,其名下財產超過二分之一,則妻可請求夫妻間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如此可降低夫之遺產,爭取移轉資產予子女之時間。

96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一、契稅 (一) 不動產移轉登記所課徵的稅,買賣及贈與時契稅6%,納稅義務人為買方。
(一) 不動產移轉登記所課徵的稅,買賣及贈與時契稅6%,納稅義務人為買方。 (二) 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開徵土增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97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二、土地增值稅 (一)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增稅。所有權人(賣方)於出售土地時,應納土增稅。 (二) 土增稅之稅率可以分為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兩種。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一般用地土增稅稅率分三級, 修正公佈調降土增稅率為20%、30%、40%及增訂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

98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二、土地增值稅 (二)各級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99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二、土地增值稅: (三) 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二、土地增值稅: (三) 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一般房地出售時, 土增稅稅率有20%、30%、40%三種,但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則賦予一生可以使用一次10%優惠稅率,其條件如下: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2. 每人一生以享一次為原則。 3. 出售前一年內不得出租或有營業行為。 4. 出售時所有權人須設籍於該房屋內。

100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二、土地增值稅: (四) 購置自用住宅退所得稅規定
第十一章 稅務規劃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二、土地增值稅: (四) 購置自用住宅退所得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中扣抵 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101 陸、不動產相關節稅規劃 二、土地增值稅: (五) 重置自用住宅退土地增值稅規定
(五) 重置自用住宅退土地增值稅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從土地所權移轉完成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者,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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