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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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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2 學習目標 了解清領前期消極治臺的原因及措施 明白清領前期的臺灣地方建置 知道清領時期治理臺灣的官僚體系
清領前期:臺灣開港通商前( ) 清領後期:臺灣開港通商後( )

3 臺灣歷史分期表

4 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一、背景:康熙22年(1683),清朝擊敗鄭氏後,對臺灣是否納入版圖有所爭議。 二、臺灣棄留論
棄臺論:認為臺灣未開發,徒增國家負擔,應將臺灣漢人遷回閩粵原籍。 留臺論:施琅上奏恭陳臺灣棄留疏認為臺灣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屏障,若棄之,荷蘭必會重占臺灣,對澎湖造成威脅。(戰略地位重要)

5 恭陳臺灣棄留疏 臺灣一地,雖屬外島,實關四省之要害。勿論彼中耕種,猶能少資兵食,固當議留;即為不毛荒壤,必藉內地輓轉運輸,亦斷乎其不可棄。……臣思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疆。 施琅

6 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三、結果:康熙皇帝採施琅之議,於康熙23年(1684)設臺灣府,隸屬福建省,臺灣自此劃歸清朝版圖。

7 清廷頒佈《渡臺禁令》 一、原因:清朝擔心臺灣再度淪為盜賊巢穴或反清復明根據地,遂嚴格限制移民渡臺。 二、時間:康熙23年(1684)頒布。 三、內容:  1.需政府許可(須申請渡臺證照):內地商民來臺,需原籍地方政府許可,經分巡臺廈兵備道稽查,並由臺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嚴禁偷渡。  2.不可攜眷渡臺,已渡臺者不得招致。  3.禁粵民渡臺:因廣東一帶屢為海盜淵藪。

8 清廷對在臺漢人的限令 一、內容:  1.遣回:已在臺且無妻室產業的漢人,需遣回中國大陸原籍。  2.防止漢人與原住民聯合叛變:在臺漢人不得進入「番」地,不得與原住民通婚。  3.不准臺灣建築城垣及民間私製鐵器。  4.限制大陸渡臺航線。 二、意義:此皆為清廷對臺的消極治理。(為防臺而治臺) 三、結果:偷渡入臺仍源源不絕。

9 清廷禁令下偷渡者頻仍不絕 一、原因:  1.災荒及人口壓力:鄰近臺灣的閩 粵,山多田少,人口稠密。  2.臺灣較易謀生:臺灣當時田土多未開發,且尚有米、糖特產,除自給外尚可銷至大陸牟利。 二、結果:遂不顧清朝禁令,紛紛偷渡入臺。

10 清廷禁令下偷渡者頻仍不絕 三、渡臺禁令的解除:
 1.乾隆41年(1776)廢除不准攜眷規定:因不准攜眷的禁令使臺灣產生男多女少社會問題,故官員及人民反對者眾。 有唐山公,沒唐山媽 娶一個某,卡贏三仙天公祖 單身無業無家之男子稱為「羅漢腳」  2. 光緒元年(1875) 廢除渡臺移民的限制。 (牡丹社事件後,沈葆禎所提議)

11 臺灣俗諺與漢人移民 唐山過台灣,心肝結歸丸。 過番剩一半,過台灣無底看。 六死三留一回頭。
一個某卡贏三仙天公祖。(娶妻不易,演變為後來重聘金及童養媳的現象) 有唐山公,沒唐山嬤。(漢人與平埔族通婚的現象) 聽某喙,大富貴。 紅柿若出頭,羅漢腳仔目屎流。 少年若無一遍戇 路邊哪有「有應公」。 「乞食伴羅漢」「有路無厝」「病無藥,死無蓆」「死無人哭」。

12 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記 清代臺灣縣與鳳山縣交界處,「羅漢 腳」游民成群結黨,聚集賭蕩、偷竊、強行索詐、侵擾庄民,為害鄉里。官府雖先後示禁,仍弊害叢生。 乾隆四十四年(1779)臺灣知縣謝洪光奉臺灣府知府萬綿前命令,給示勒石以重申嚴禁游民惡習。至嘉慶二十二年(1817)惡習依然存在,蕃薯寮街(今高雄旗山鎮)士紳、商號乃重刻此示禁碑文。該碑現存高雄縣旗山鎮天后宮。

13 渡臺禁令的影響 (一)渡臺禁令禁止人民攜帶家眷,造成臺灣社會男女比例失衡(男多女少) (二)造成平埔族人口逐漸減少 (三)許多單身無業的男子(俗稱羅漢腳)充斥,游手好閒,社會治安惡化。

14 清代漢番界線的劃定 一、豎石立碑。(如台北市的北投區石牌界碑) 二、挖溝堆土(土牛):挖溝所掘出的土石堆在溝旁,看似牛隻橫臥在地上,稱為「土牛」,代表地上有形之界線。 三、土牛紅線:畫界之初,使用紅筆在地圖上劃線標示番界,為地圖上無形的番界。 四、以天然界線為界。

15 台北市北投區的石牌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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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清代以前,石牌地區原為台灣原住民凱達格蘭族的居住範圍,在雍正、乾隆年間,漢人陸續來此地開墾,因雙方時常發生爭端,於清乾隆十至十三年間(西元1745年-1748年),淡水廳同知曾日瑛為避免爭端並確定雙方界限,立多處石碑於交界處,其中一處石碑即為現石牌地名的由來,該碑文的內容為「奉憲分府曾批斷東勢園南勢田歸番管業界」。

18 嚴禁匠民越界私墾碑記 本件碑記係清乾隆三十三年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1768)諸羅縣笨港縣丞李倓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梅山鄉太坪村山林之中,正是見 證昔日漢人與原住民分界的最佳 史料。

19 台中縣石岡鄉土牛國小 土牛民番地界碑

20 在乾隆年間,粵籍移民來此開墾,越過大甲溪到東勢地區,經常遭受番害,官方為避免 民番雙方衝突與殺戮,遂於乾隆26年(西元1761年)正月,特勘定界址。豎立石碑 ,以禁止漢人進越私墾,並用土堆設溝牛19個,土牛因此而得名。 民番地界碑在石岡鄉土牛村。高167公分,寬47公分,花岡岩。該土牛早已湮滅,碑石尚存,橫書:「奉憲勘定地界 」,內文曰:「勘定朴子籬處,南北計長二百八十五丈五尺,共堆土牛十九個,每土牛長二 丈,底闊一丈,高八尺,頂闊六尺,每溝長一十五丈,闊一丈二尺,深六尺,永禁人民進越 私墾。乾隆二十六年正月,彰化縣知縣張立」。

21 土牛紅線

22 清領前期臺灣行政區劃的更迭 康熙23年 雍正元年 乾隆53年 嘉慶17年 一府 三縣 一府四縣 二廳 三廳 原 因 收入版圖 需要 設官治理
朱一貴 事件 林爽文 1吳沙入墾噶瑪蘭 2海盜蔡牽 朱濆企圖奪占 臺灣府下轄 臺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增設 彰化縣 淡水廳 澎湖廳 1.將諸羅縣改為嘉義 2.行政區並未增減 1.王得祿擊退海盜 2.設噶瑪蘭廳 並派兵駐防

23 王得祿( ) 王得祿,字百遒,號玉峰,台灣諸羅縣人,清治時期著名將領,能協助平定林爽文事件,擊潰朱濆、蔡牽等海盜勢力,並於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協防澎湖。 王得祿生前為官至浙江提督,加太子太保銜,死後追封伯爵,並加太子太師銜,為清治時期官位最高的臺籍官員(再次為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太子少保李勇)。另外,王得祿墓是全台最大的私人墓園,也是目前嘉義縣新港鄉內唯一的一級古蹟。 目前嘉義縣有太保市,便得名於王得祿(因王得祿官至太子太保)。

24 王得祿墓

25 王得祿墓

26 王得祿墓 武翁仲 文翁仲

27 王得祿墓 石馬 石虎

28 王得祿墓 石羊

29 王得祿墓

30 嘉慶君遊臺灣(傳說) 嘉慶君遊臺灣的歌詞: 古早屏東是阿猴,高雄有名是打狗, 台南古都赤崁樓,永康叫做埔羌頭。
白河舊時店仔口,北斗古名是寶斗, 人講台西是海口,清水叫做牛罵頭。 新竹以前是竹塹,嘉義舊名諸羅山, 隆田叫做番仔田,阿公店叫做岡山。 竹山蕃薯上蓋讚,鹿港珠螺是名產, 麻豆好食是文旦,人講寶島是臺灣~

31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一府三縣 諸羅縣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32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諸羅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33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34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噶瑪蘭廳 一府四縣三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35 臺灣府三縣圖

36 吳沙入墾噶瑪蘭路線圖 宜蘭舊稱「噶瑪蘭」或「蛤仔難」,為噶瑪蘭族之活動區域。 1796(清嘉慶元年)年吳沙率眾前來宜蘭開墾,定居於噶瑪蘭人和泰雅人的中間緩衝地帶,由點而線而面,由北而南逐步開發。而吳沙也因開墾宜蘭有功,被稱為「開蘭第一人」。

37 道光20年(1840)《噶瑪蘭廳志》中的「噶瑪蘭廳圖」

38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的每一次增設或調整,都代表一次重大的內外變亂和民間墾殖範圍的躍進,官府始終處在一種消極、被動的地位,這也是臺灣開發的忠實反映。

39 清領臺灣之文官架構(建省前) 福建 臺 灣 地 區 巡撫 都督臺灣事務之最高長官 分巡臺廈兵備道(道臺) 實際負責臺政 道 級
指揮文武官、兼理學政 名稱:(雍正)分巡臺廈道    (乾隆)分巡臺灣道 知府 地方長官,負責稅收、判案、學政考試、災荒賑恤、監督管轄州縣 知縣 掌一縣政令,如:地方賦役、訴訟、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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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清領臺灣之武官架構   福州將軍 陸路提督 水路提督 總兵(駐臺最高軍事指揮官) 各種武官 駐臺兵力
  福州將軍 陸路提督 水路提督 總兵(駐臺最高軍事指揮官) (巡閱營伍、造冊奏報、管理屯弁、審判、考核、練兵) 各種武官 駐臺兵力 1.陸師、水師各五營,各五千兵力,共計一萬人 2.為福建、廣東、江西等地綠營兵抽調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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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清領臺灣之「班兵制」 一、目的:為防臺地叛變。(為防臺而治臺) 二、內容:  1.徵調兵員及文武官員三年一換。  2.禁文武官員攜眷渡臺。  3.官兵不得駐守原鄉原籍地,以防結同鄉作亂。  4.調派來臺的兵員非武官舊屬,使將、弁、兵不相熟。  5.不用臺人。 三、意義:為猜忌臺人之舉。

44 台南市海山館 由於班兵來自大陸不同省份,往往建造會館,以照顧鄉親,並作為等後調遣的暫時住宿之所。例如:今日台南市安平的「海山館」,就是當年專供福建海壇協標水師住宿的會館。

45 清領時期吏治不良 一、整體而言:清廷治臺初期政策多顯消極保守,吏治普遍不良。 二、原因:  1.來臺官員心態不健全:認為來臺任官為苦差事,任期到即可內遷,故在臺任職多收規費、吃空缺、賣武器、敷衍塞責。  2.監督考核鬆散:因負責考核駐臺文武官之總督 巡撫多在大陸。  3.治臺政策多以武抑文:駐臺文官少於武官,體制上總兵(武)與道臺(文)權職有重疊處,總兵常侵文官職權。 三、結果:政務難以順利推行。 吃空缺:對不足員額的差役或士兵,隱匿不報,照領其主副食薪餉,落入私人腰包。 收規費:指政府因提供特殊公共勞務,而向人民收取的費用。

46 三年官,兩年滿 自清朝統治台灣開始,台灣官吏便十分腐敗。其原因除了不重視台灣,把台灣當作剝削的化外之地外,就是凡來台做官的,有三年一調的制度,使他們無心經營台灣,只把台灣當過路的客棧,而且自1729年起,文官在台兩年多就調升回中國,對這些需回家的官員,臺灣只是他搜刮飽囊的過境之地加上台灣自十七世紀以來,即北中國富庶繁榮,這些貪官更是如魚得水。意謂,在台灣做三年官,不到兩年荷包就貪污的滿滿,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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