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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证券账户业务主要变化 2014年8月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证券账户业务主要变化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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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特别提示 本ppt有关内容供开户代理机构参考,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上线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有关规则及制度以发布稿及相关发文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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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 切换至新接口后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 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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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 上线 上线 上线后实行沪深老接口,但未启用新接口的阶段 今年十一期间 时间 过渡期期
服务平台:上线当日,沪深分公司现有账户业务系统停止对外服务,统一切换至统一账户平台对外服务 数据接口:不启用新接口,基本沿用沪深现有老接口对外服务 接口功能:部分老接口业务处理逻辑将按照新接口业务处理逻辑处理,部分老接口功能不予提供 适用规则:原则适用修订前的现行账户业务规则,部分账户业务规定有所调整 上线当日 过度期时长:预计为两周左右,大约在十月中下旬组织证券公司分批逐步切换至统一账户平台新接口 适用规则:切换至新接口证券公司完全适用修订后账户业务规则 过渡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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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 切换至新接口后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 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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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思路:建立统一账户平台和配发一码通证券账户
证券整合工作思路 为每个投资者设立一个统一的一码通账户,将投资者不同的证券账户统一关联到一码通账户下。 建立统一账户平台,实现账户业务的集中运行,统一账户业务规则。 总体思路:建立统一账户平台和配发一码通证券账户 通过一码通账户实现投资者身份统一识别、投资者信息统一归集、投资者证券资产统一登记,也可以用于投资者交易各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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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整合主要内容 一套 账户 一套 规则 一套 系统
建立多层次账户架构,为投资者配发一码通账户,将按交易场所、交易品种分设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整合为“一套账户”。 一套 规则 统一账户业务管理规则,实现“一套规则”。 一套 系统 建立统一账户平台,采用“一套系统”为各交易场所参与方提供账户服务,降低市场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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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规则一套指南 合并154项业务规则、 细则、指南 、业务通知 1套规则 1套指南 统一49项沪、深现行证券账户业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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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效率和客户体验,统一账户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
统一延长对 外账户业务 受理时间 统一新开账户 可用于申报 交易时间 统一账户业务 收费标准 统一中国结算 柜台账户业务 统一账户业务 申请材料、 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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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规则体系适用范围 一套规则适用范围: 中国结算管理的所有账户 原则上均适用 开放式基金TA账户 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 参照执行 转融通担保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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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规则体系适用范围 一套指南适用范围: 中国结算管理的自然人、普通机构账户 中国结算管理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账户 开户代理机构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结算管理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账户 开户代理机构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转融通及融资融券有关账户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开放式基金TA账户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引》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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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业务指南主要内容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未定稿) (共分为16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户账户开立 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 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 第六章 休眠账户业务 第七章 不合格账户业务 第八章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第十一章 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第十二章 合伙人信息维护 第十三章 新开户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 第十四章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第十五章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办法 第十六章 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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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未定稿)
账户业务指南主要内容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未定稿) (共分为3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引(未定稿) (共分为5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户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第三章 机构非关键信息变更 第四章 开户代理网点管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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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的新增、变更、终止管理以及有关 业务操作适用统一业务指引、通过统一系统、运用统一流程、 予以统一办理 统一与开户代理机构签署开户代理协议 统一设计开户代理机构业务预留印鉴、业务专用章样式, 统一接受开户代理机构的报备 统一管理 统一按照账户类别(如沪市A股账户、沪市B股账户等)开 通有关业务权限 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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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 落实实名制要求 加强审核要求: 2、明确监督责任: 3、规范证券账户使用: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投资者身份,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投资者与身份证明文件的人证一致性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所提供业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有效性,确保业务申请表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确保录入账户系统的账户信息与投资者提供的业务申请表 等材料一致 2、明确监督责任: 将现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细化纳入《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负责对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投资者证券账户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 3、规范证券账户使用: 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 不得为投资者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供便利。 落实实名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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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 保密义务: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 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投资者信息
保密义务: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 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投资者信息 合规经营:规定开户代理机构不得将所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转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及时办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销 户、转指定、转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 的业务了结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注:根据证监会《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0]11号)有关规定作出要求 自律管理措施:对违反账户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结算在现行《账户规则》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 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中均作了规定,现统一纳入《账户规 则》中规定 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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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 电子凭证保管 纸质凭证 保管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要求对账户业务资料妥善保管,并按中国结算标准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中国结算需要查阅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账户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证券账户注销后起算,不得少于二十年 明确了由开户代理机构本地保存账户业务电子化凭证,不再向中国结算报送;中国结算将统一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账户业务凭证电子化标准和管理要求;为了满足账户管理需要,规定中国结算可根据需要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对凭证电子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电子凭证保管 应当以便于检索和查阅为原则进行保管,可以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保管,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其他方式保管 纸质凭证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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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代理机构账户限制使用措施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限制使用 措施方式 投资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的 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使用 情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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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证券账户架构 客户号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在所有账户业务中使用 一码通 证券账户 对应关系 关联关系 沪A证券账户 沪B证券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 基金 账户 受托配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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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证券账户架构 一码通 账户 关联 关系 对应 关系 存量账户 关联关系确认
在现有沪深A、B股账户基础上,为每个投资者增设一码通证券账户,作为记载投资者证券持有及变动总体情况的证券总账户 现有沪A、深A等证券账户是记载投资者参与单个交易场所或投资特定交易品种的证券持有及变动情况的证券子账户 一码通 账户 中国结算为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证券账户信息相同,且经证券公司确认归属同一投资者的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关联 关系 对由相关机构为投资者开立但委托中国结算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中国结算根据相关机构的申报并审核通过后,建立一码通账户与该账户的对应关系 对应 关系 存量账户 关联关系确认 通过存量账户关联关系确认报送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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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通账户生成 一码通账户生成 存量投资者 新增投资者 自动配发一码通账户 证券公司申报确认关联关系 开户时同时开立一码通账户
自动建立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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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通账户使用 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 投资者可使用一码通证券账户在跨市场业务中办理证券划转及股份确权。
投资者可使用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证券持有信息以及办理证券质押、非交易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 第一阶段 一码通证券账户在账户开立、账户资料查询、账户资料变更等证券账户业务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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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通在账户业务中的使用 账户开立业务: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在所有账户业务中使用 一码通 证券账户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需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并同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证券子账户,以及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等其他账户 已有一码通账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并直接在一码通账户下勾选拟申请开立的相应子账户,无需重复填写相应的投资者信息 投资者存在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应当在投资者确认关联关系后,方可为其办理新开户业务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在所有账户业务中使用 一码通 证券账户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投资者通过申报一码通账户查询的,可以查询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及对应关系所有账户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首次交易日期等内容。投资者通过申报子账户查询的,仅能查询与该子账户有关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列入禁止查询范围的,该一码通账户以及具有关联关系和对应关系的所有账户有关信息均无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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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通在账户业务中使用 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在所有账户业务中使用 一码通 证券账户 账户注销业务: 账户休眠:
投资者应当使用一码通账户办理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一码通账户以及与其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账户的有关信息同步变更。(具体同步变更信息类型见指南相关章节) 对于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情况的,应当在投资者确认关联关系后,方可为其办理关键信息变更业务 一码通 证券账户 账户注销业务: 投资者可以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注销子账户。投资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及对应关系的所有账户须均已注销 账户休眠: 账户休眠判断条件中证券账户余额为零、关联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小于规定标准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交易均以投资者单位进行判断 对于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情况的,应当在投资者确认关联关系后,方可为其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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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通在账户业务中使用 新增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在所有账户业务中使用 一码通 证券账户
用于解决存量账户关联关系未确认及新开账户关联关系的建立确认 新开户关联关系确认:统一账户平台根据投资者开户申请自动建立关联关系,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反馈该一码通账户下所有关联关系已确认的子账户,并要求投资者确认 存量账户关联关系未确认:对于子账户与其他证券公司具有委托交易关系但其他证券公司未向中国结算报送该账户关联关系的,受理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子账户资产属于该投资者的书面证明材料,或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所有其他证券公司核实子账户资产是否属于该投资者,并对核实过程以电话录音、邮件存档等适当方式存档备查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在所有账户业务中使用 一码通 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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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通在账户业务中使用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在所有账户业务中使用 新增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一码通 证券账户 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仅限于在证券账户信息中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均相同的一码通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应当在与拟转出子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对于下列情形,投资者可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进行一码通账户合并的; 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将某一一码通账户下的子账户挂到其他一码通账户下的; 投资者发现已申报为冒开的子账户确属本人,需要取消冒开标识的 一码通 证券账户 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扫描文件应以涉及的业务类型代码+一码通账户号码.TIF为文件名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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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者信息管理 信息 采集 信息 存放 以“投资者为核心”为同一投资者维护一套证券账户信息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采集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包括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身份信息,出生日期、性别、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所信息等联系信息,开户日期、开户方式等账户管理信息以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信息(如适当性信息) 证券账户信息中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为关键信息,其他信息为非关键信息 信息 采集 客户号上只记录投资者三要素信息 一码通账户上记录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一码通账户管理信息、投资者适当性分级信息 证券账户上只记载证券账户的管理信息和适当性信息 信息 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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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者信息管理 信息录入规范: 为了规范信息录入,制定了统一的《账户信息录入规 范》(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附录4),开户代理机构 应当严格按照《账户信息录入规范》录入账户信息 信息 录入 接口规范: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具体录入的字段项以及 填写格式等内容,详见统一账户平台《账户系统数据接 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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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并降低账户业务收费标准 调整收费标准: 账户业务收费标准 调整收费渠道: 收费渠道
沪深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B股账户开户费标准保持不变 大幅降低A股开户费,按照所开立的单边市场A股账户计费 账户业务收费标准 调整收费渠道: 以人民币计价的开户费用,应当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进行结算 以美元计价的沪市B股账户开户费用,应当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结算 以港币计价的深市B股账户开户费用,应当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结算 中国结算柜台受理的开户业务,由所受理的分公司收费 开户代理机构在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开通前,应当开通上述各类账户的开户费用结算路径,确保开户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收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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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中国结算柜台业务范围及业务受理时间 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业务受理范围: 通柜受理柜台业务 对外服务时间 : 统一账户平台业务受理时间
上海、深圳分公司可通柜受理直接面对投资者的各市场证券账户业务 通柜受理柜台业务 对外服务时间 : 除因系统升级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对外服务时间为每日9:00—17:00(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服务时间为9:00—16:00) 统一账户平台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办理日为当日。统一账户平台非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统一账户平台业务受理时间 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 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柜台业务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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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开户销户生效时间 前沪深市场新开证券账户可使用时间不同,上海市场是 T+1日可用,深圳市场是T+0日可用,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 将统一沪深新开证券账户可使用时间为T+1日可用 开户可用 时间 目前沪深市场销户生效时间不同,上海市场是T+1日生效, 深圳市场是T+0日生效,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证券账户注 销在统一账户平台中的生效时间统一为T+0实时生效,避免 部分投资者注销证券账户需要跑两趟证券公司的情况 销户生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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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三项账户业务 取消纸质账户卡及相应的挂失补办业务 取消账户冻结业务 取消账户合并业务
目前纸质账户卡作用有限,非现场开户情况下难以发放纸质账户卡,为进一步便利投资者,降低市场成本,拟取消纸质证券账户卡,仅为存量投资者提供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取消纸质账户卡后,中国结算制作了统一格式和内容的开户确认书(参见指南附录),投资者如有需要,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开户代理机构签章的开户确认书。采用非现场开户方式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开户网站提供下载打印功能 如投资者账户卡丢失,存在证券信息、交易密码泄露风险,可到证券公司办理资金账户冻结 取消纸质账户卡及相应的挂失补办业务 统一沪深业务做法,目前沪市存在B股账户冻结业务,深市不存在账户冻结业务 取消沪市账户冻结业务后,相关功能可通过证券冻结业务实现 对于沪市存量冻结账户,仍可办理解冻业务 取消账户冻结业务 相关功能将通过证券账户注销业务和同名账户证券划转业务(中国结算将出台相关业务规则)实现 取消账户合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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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办理途径 查询结果 业务范围 其他功能
对于联系信息的查询,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 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对于联系信息以外其他信息的查询,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国家有权机关可以到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也可以到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办理途径 证券账户持有人通过申报一码通账户可以查询所开立全部子账户及其有关的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持有人通过申报子账户仅可以查询与该子账户有关的账户信息 查询结果 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查询 持有证券账户情况查询 首次交易日期查询 业务范围 开户资料核对:查询柜面系统与统一账户平台中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是否匹配 批量查询:批量查询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账户的使用信息,日终反馈 其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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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变更情形 办理途径 注意事项
投资者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手续:1、投 资者名称;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3、联系地址或联系 电话等联系信息;4、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情形 变更情形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向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或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原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可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办理途径 增加了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见证方式为投资者办理关键信息变更。 对于身份证件有效期、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变更,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比照关键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处理。 明确了其他非关键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可在临柜、见证受理业务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电话等远程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办理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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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关键信息双改 双改注意事项
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投资者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两项关键信息或 者已变更过其中一项关键信息又申请变更第二项关键信息的,开户代理机构 受理变更申请并审核后,应当报送中国结算办理。 关键信息双改 统一沪深业务办理方式: 统一了沪、深市场现有“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办理方式。统一账户平台中 投资者关键信息双改历史记录不清零,再次变更投资者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仍按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处理,但无需重复提交前期变更第一项信息 时已提交的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增加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作为关键信息双改的 判断条件。 判断标准: 明确了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 的,不作为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判断条件; 投资者变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或国籍,以及证券账户名称或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其中一项的,不属于关键信息双改业务。 国籍变更报送中国结算办理;可办理有权开立账户类型范围内的类型变更。 双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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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特殊情况 变更办理 信息变更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升位的变更:对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升位不符合正常升位 规则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后,方可为 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属于正常升位情况的,在审慎尽责核实投资者已 留存的18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凭证电子化影像等资料,或联系投资者 核实后(办理资金账户升位时自主选择),确认确属同一人的,无需提 供业务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信息变更。 录入不规范导致的信息变更: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不规范等原因致使 证券账户信息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中全角半角、不可见字符、空格等不符 合《投资者信息录入规范》,或因账户业务系统字库原因导致在办理开 户等账户业务时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中的生僻字不能准确录入,后期字库 升级后可以准确录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在投资者未主动申请变更的情 况下,通过核查原始开户凭证、电话联系投资者等方式充分核实有关情 况后主动更正相关账户信息。 信息变更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 特殊情况 变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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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同步变更 变更要求: 统一账户平台证券账户信息同步变更 统一账户平台与开户代理机构柜面系统证券账户信息同步变更
维护一套账户信息,新开户信息将覆盖存量账户信息。 统一账户平台与开户代理机构柜面系统证券账户信息同步变更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后,中国结算将变更结果发送至所有与该投资者具有委托 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变更结果, 相应变更其柜面系统中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同步变更。 对由此引起投资者资金账户关键信息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开户代 理机构应及时联系投资者修改;投资者未及时修改资金账户关键信息的,开 户代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使用措施。 责任承担: 对错误变更账户信息的,所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应当 由申报变更该项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同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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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注销 注销条件 存在未了结业务情形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账户持有余额为零
(2)不存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3)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条件 存在未了结业务而不能注销证券账户的情形为: (1)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 (2)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衍生品合约账户 (3)证券账户已申报配股交易,尚未处理完毕 (4)证券账户存在买断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质押、国债登记及国债期货交割、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等未了结业务 (5)证券账户属于冻结状态,尚未解除冻结 (6)证券账户存在其他在途权益或具有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未交收、待交收、待处置业务等情况 存在未了结业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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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注销 投资者应当向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证券 账户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可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 机构办理。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异地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提供便利条 件,所属各开户代理网点应当通柜受理投资者账户注销业务申请,履 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后转交具有办理权限的开户代理网点办理。 受理机构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 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因此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所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是否满足注销条 件,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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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注销 发生下列情形的,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
(2)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被解散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3)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 (4)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应当 主动注销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的,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注销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1)不合格证券账户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2)发生本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应当主动注销账户的情形,而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结算及证券公司可以主动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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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账户业务 证券账户余额为零、关联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小于规定标准且最近连续三 年无交易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应当纳入休眠账户范围 账户休眠 (1)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无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或衍生品合约账户 (2)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关联的A股、B股、封闭式基金、股转系统子账户的证券余额均为零 (3)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关联的A股、B股、封闭式基金、股转系统子账户三年内没有发生以下主动性操作行为:证券买卖、新股申购、配股申报、办理指定交易、转托管、账户资料变更、休眠账户激活等 (4)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关联的A股、B股、封闭式基金、股转系统子账户在任意一家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对应的资金账户总余额折合为人民币不超过1000 元(折算汇率为10月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满足上述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因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发生购买开 放式基金等场外交易行为,证券公司认为不宜休眠的除外 休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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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账户业务 休眠范围 休眠流程 扩大休眠账户范围,将休眠账户业务范围从A股账户扩大到包括B 股账户在内的所有证券账户
中国结算按如下流程办理账户休眠手续: (1)每年10月初(具体日期、另行通知),中国结算形成预休眠账 户数据,并发送给全体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对其托管的预休眠账户进行筛选,于10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前,将不符合休眠条件的预休眠账户反馈给中国结算 (3)10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剔除证券公司申报剔除 的预休眠账户,并对剩余预休眠账户再次进行检查,形成休眠账户库, 做中止交易处理 (4)中国结算将最终休眠账户发送给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在其 柜面系统将休眠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休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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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账户业务 不合格情形 业务处理 业务范围 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代理关系不规范 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 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合格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证券账户使用情况,发现不合格账户的应 当按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对不能及时规范的,应当按中国 结算有关规定在其柜面系统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送。 业务处理 业务范围 不合格账户业务范围从A股账户扩大到包括B股在内的所有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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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冒开 审核义务 标识方式 冒开处理 监督检查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情况,通过查阅原始开户凭证等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申请冒开的证券账户是否属于冒开情形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证券账户不属于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依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手续。 确属冒开账户的,将证券账户名称直接修改为“证券账户名称+(冒开)“,统一为目前深市做法 冒开证券账户将解除该账户与投资者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 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时,冒开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不纳入计算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纳入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检查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能配设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 中国结算将加强冒开账户监督检查工作,证券公司应当加大检查处理力度,对于检查发现的冒开账户,以及系统中存量冒开账户进行及时清理 审核义务 标识方式 冒开处理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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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业务申请表单 表格概览 表格简介 根据业务需要,重新设计了各类业务表格,详见《指南》附录
《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表格概览 表格明确了一码通账户在证券账户开立、查询、变更、注销、关联关系维护等账户业务中的使用方式 信息采集主要集中于《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投资者首次开户需填写提交。合伙企业等还需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根据投资者类型(自然人,机构,产品等)选择适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根据业务类型(开户、查询、关联关系确认等)选择适用 根据规则指南变化,更新了“投资者须知”,明确了权利义务,请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签署表格代表知悉且同意 表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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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范围 为准确地了解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将需要向 中国结算申报使用信息的证券账户范围从目前仅 限于深市A股扩大至在沪深交易所市场及股转系统 交易的所有证券账户。 委托交易关系判断:沪市A股子账户、境内自然人B股子账户(C1账户)、沪市封闭式基金子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交易关系为准,沪市QFII账户、RQFII账户、境外自然人及机构B股子账户(C9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结算关系为准;深市各类子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为准;股转系统子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为准。 扩大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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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信息联网核查及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暂时维持现有做法 统一账户平台平稳运行,且证券公司切换至新接口后, 中国结算计划进一步优化此业务。研究由中国结算统一 负责与公安部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联网。证券公司无需另 行与公安部系统连接,通过与中国结算系统连接实现新 开户信息联网核查,具体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新开户联网核查 暂时维持现有做法 统一账户平台平稳运行,且证券公司切换至新接口后, 中国结算计划进一步优化此业务。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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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统一账户平台测试及上线安排 切换至新接口后证券账户业务主要变化 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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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账户信息 实行为同一投资者维护一套账户信息的制度 过渡期内 开户信息采集
由于实行为同一投资者维护一套账户信息制度,投资者新开户时,采集的开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与系统中已开立证券账户所采集的信息不同的,将视为两个投资者,为其开立新的一码通账户;采集的开户信息中的非关键信息与系统中已开立证券账户所采集的信息不同的,新开户采集的非关键信息将覆盖修改存量账户有关信息。 沪市老接口: 不存储 “存管银行” 、 “存管银行结算账户号” 、 “证件地址邮编”等部分字段。 深市老接口: 不存储 “上市属性”等部分字段。 开户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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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账户信息 实行为同一投资者维护一套账户信息的制度 过渡期 开户信息采集 过渡期数据字典转换:
过渡期内,统一账户平台对沪深老接口部分字段内容进行字典转换,证券公司通过老接口报送的部分字段,统一账户平台根据字典转换规则转换成新接口的形式及内容予以储存,统一账户平台对有关字段以转换后的接口予以反馈。 涉及的沪市老接口字段转换为平台新接口字段包括: (1) “企业类别,法人类别”到“机构类别” (2) “企业类别”到“国有属性” (3) “投资人类别”到“客户类别” (4) “证件类别”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5) “学历代码”到“学历代码” (6) “账户状态”到“证券账户状态” (7) “国籍(地区)代码”到“国籍/地区代码” (8) “职业代码”到“职业性质” 开户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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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账户信息 实行为同一投资者维护一套账户信息的制度 过渡期 开户信息采集 过渡期数据字典转换:
涉及的深市老接口字段转换为平台新接口字段包括: (1)“机构或产品类别”到“机构类别” (2)“机构或产品类别”到“产品类别” (3)“股东类别”到“客户类别” (4)“证件类别”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5)“学历代码”到“学历代码” (6)“资本属性”到“资本属性” (7)“国有属性”到“国有属性” (8)“开户方式”到“开户方式” (9)“性别”到“性别” (10)“适当性类别”到“适当性类别” (11)“签约类别”到“签约类别” (12)“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到“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 (13)“国家代码”到“国籍/地区代码” (14)“职业性质”到“职业性质” 注:具体转换规则详见《统一账户平台新接口与沪/深老接口字段内容的转换规则》 开户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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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开户业务 过渡期 切换新接口后 工作日9:00至17:00 工作日9:00至16:00 开户时间
证券账户开户后可用于申报交易及非交易的时间统一为次一交易日生效,即T+1日生效。 开户生效 时间 对于一码通证券账户及同一类别或用途的子账户,同一投资者原则上只能申请开立一个,确有需要的也可以开立多个子账户 证券公司可先行准备,不在柜面系统做一人一户的限制 实行一人多户制度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 开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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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开户业务 过渡期 切换新接口后
统一账户平台根据新的数据接口向开户代理机构提供过渡期内开立的一码通账户的查询功能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参照存量账户关联关系及报送工作做法,通过适当方式将一码通账户及关联关系反馈给投资者。 统一账户平台根据开户代理机构开户申请为没有一码通账户的新开户投资者开立一码通账户, 不反馈给开户代理机构 不提供查询服务 一码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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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开户业务 过渡期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建立:投资者申请新开证券账户时,统一账户平台按照账户三要素一致建立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过渡期内,新开户投资者的关联关系确认: 根据证券公司确认申报将关联关系标记为已确认 不向开户代理机构反馈 实行办理三项业务时需提前检查账户关联关系的制度: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新开户、账户关键信息变更、休眠账户激活时,应当首先通过录入账户名称及有效证明文件号码的方式查询投资者所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并反馈给投资者,要求投资者签字确认关联关系。 投资者不予确认的,待投资者签字确认关联关系后,方可为其申请办理上述三项业务;或将不确认的账户申请办理账户冒开业务。 开户代理机构暂不上报该关联关系确认情况,待切换新接口后,中国结算将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开户代理机构补报有关情况。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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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开户业务 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开户费收费渠道: 账户业务收费
沪深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B股账户开户费标准保持不变 大幅降低A股开户费,按照所开立的单边市场A股账户计费 调整开户费收费渠道: 以人民币计价的开户费用,应当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进行结算 以美元计价的沪市B股账户开户费用,应当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结算 以港币计价的深市B股账户开户费用,应当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结算 中国结算柜台受理的开户业务,由所受理的分公司收费 开户代理机构在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开通前,应当开通上述各类账户的开户费用结算路径,确保开户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账户业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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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开户业务 过渡期 切换新接口后 取消纸质账户卡
取消纸质账户卡,对于开户成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反馈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确认 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向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采用非现场开户方式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开户网站提供下载打印功能 不强制要求开户后为投资者打印纸质账户卡 投资者确有需要的,应当为投资者继续打印纸质账户卡 取消纸质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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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开户业务 过渡期 开户业务其他变化
对身份证明文件代码的识别: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对于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别为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代码,如果代码最后一位是字母,只允许其最后一位是大写X,如果录入小写x则无法通过校验。对于其他情况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代码,没有大小写限制。 开户业务其他变化 通过深市老接口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变化: 沪市做法没有变化,深市做法将调整为与沪市做法一致 具体为: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通过深市老接口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该投资者必须有深市A股证券账户,且该A股账户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处必须有使用信息,统一账户平台会选择一个深市A股证券账户作为信用证券账户的配号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后,若信用证券账户未注销,其配号证券账户不能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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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开户业务 过渡期 只能通过结算柜台开户的: 统一账户平台沪市客户类别为“产品客户”的
沪市老接口“行业代码”内容为“05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0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07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09 社保基金”的 深市“股东类别”字段为“02 产品”时不允许在开户代理机构处开立普通证券账户,需要到中国结算柜台开户,但是可以在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接口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开户业务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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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查询业务 过渡期
不提供沪市老接口中“存管银行”、“存管银行结算账户号”、“证件地址邮编”、“法人类别”、“企业类别”、“行业代码”6个字段信息的查询 不提供深市“上市属性”字段信息的查询 不提供深市“资金账户开户日期”字段信息的查询 老接口字段查询 新接口为三要素相同的同一投资者维护一套账户信息 查询到的账户信息为投资者最近一次开户时录入的账户信息 一套账户信息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不提供查询沪市B股关闭(销户)后重新开启的历史记录查询。 B股销户信息查询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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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查询业务 过渡期 15、18位身份证办理查询业务变化 通过15、18位身份证办理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的变化:
目前:深市通过投资者18位身份证号码能够查询到同一投资者15位身份证号码开立的证券账户信息;对于深市账户业务系统中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5位身份证号码的,投资者用升位后的18位身份证号码可以直接申请办理账户信息查询及变更业务。 15、18位身份证办理查询业务变化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查询时,使用15位身份证号码只能查询到统一账户平台中账户信息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5位身份证号码的信息,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只能查询到统一账户平台中账户信息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8位身份证号码的信息,即系统报送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与统一账户平台中记载的身份证件号码完全一致才能查询到投资者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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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新接口为三要素相同的同一投资者维护一套账户信息 投资者修改账户信息的,其三要素相同的存量账户有关信息(无论关联关系是否已标记为确认)将同步变更为最新的账户信息 账户信息 同步变更 统一账户平台不支持对沪市老接口中“行业代码”、“存管银行”、“存管银行结算账户号”、“证件地址邮编”4个字段的修改 不提供部分沪深老接口字段信息变更功能 原沪市只允许变更正常和休眠状态的证券账户信息,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除账户状态为注销状态的不允许变更证券账户信息外,其他所有账户状态的证券账户均允许变更证券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 状态限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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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统一沪深关键信息双改业务要求 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判断条件变化: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增加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作为关键信息双改的判断条件。 双改情形及业务受理:过渡期内,统一沪深关键信息双改业务要求,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含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两项或者前期已变更过其中一项信息申请变更第二项信息的,均视为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并完成初审后,应当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子化业务受理方式将业务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结算办理。 投资者完成一次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后,统一账户平台对有关变更历史记录不予清零,投资者再次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含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中任意一项时,仍将判断为关键信息双改业务。但无需重复提交前期变更信息时已提交的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关键信息双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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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账户平台注销生效时间统一为T+0实时生效
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账户注销业务 过渡期 统一账户平台注销生效时间统一为T+0实时生效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该账户满足注销条件, 投资者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提醒并核实投资者所申请注销的证券账户是否满足注销条件,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注销生效时间 销户业务其他变化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实行账户注销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规则,不提供沪市B股关闭(销户)后重新开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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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休眠账户业务
目前,沪市休眠账户激活时不检查休眠账户是否属于不合格账户,不合格账户即使没有规范为合格账户也可以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不合格账户必须规范为合格账户后方可以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账户集中休眠业务 暂不提供账户集中休眠业务,何时重启,另行通知 休眠账户注销后重新开户的,不收取开户费,与沪深现有做法相同 沪市休眠账户注销通过账户注销接口实现,不通过沪市原有休眠账户注销接口实现 休眠账户注销新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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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不合格账户业务
提供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仍通过不合格账户合规报送接口实现 与沪深原有做法相同 不合格账户规范 新增不合格账户暂不报送,证券公司可在柜台系统采取限制措施 暂不提供已处理不合格账户报送 暂不提供未规范不合格账户报送 暂不提供不合格账户撤销业务 暂不提供不合格账户报送查询业务 新增不合格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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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其他账户业务
暂不提供账户挂失补办业务,仍提供解除账户挂失业务 不提供账户卡补打业务 账户挂失补办业务 不提供账户冻结业务(深市没有此项业务) 提供沪市账户解除冻结业务,处理流程与沪市原有做法相同 账户冻结业务 不提供账户合并业务 相关功能通过同名账户划转及账户注销功能实现 账户合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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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其他账户业务
完全适用新规则及新系统: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新增、变更、注销等开户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业务适用新规则及新系统 原沪深有关业务规则废止,原沪深有关技术系统停止对外服务。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管理业务 系统处理:不通过在证券账户上标记冒开账户标识方式实现,证券账户被认定为冒开的,将证券账户名称修改为“…….(冒开)” 业务流程:适用新版《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冒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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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其他账户业务
过渡期内,沪市证券账户仍无需申报使用信息,深市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范围仍仅限于深市A股账户。 不再反馈深市账户“使用信息报送状态” 不再反馈“有交易-但未报送使用信息”以及“有持股,但未报送使用信息”有关字段信息 使用信息 申报业务 合伙人信息维护业务 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与沪深现有做法相同 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业务 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与沪深现有做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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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其他账户业务
切换新接口后 使用新版《证券账户业务指南》附录中新制定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可自主选择使用原有或新制定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账户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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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其他事项安排 过渡期 通柜受理:中国结算直接面向特殊法人及产品等的柜台账户业务全市场通柜受理
一地报送:开户代理机构报送中国结算办理的关键信息双改等后台账户业务同类业务只需报送一地 结算类账户有关业务分市场受理:涉及证券交收、证券处置、回购类业务等与结算业务密切相关的结算类专用账户业务分市场办理 业务受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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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其他事项安排 过渡期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的新增、变更、终止管理以及有关业务操作适用统一业务指引、通过统一系统、运用统一流程、予以统一办理 统一与开户代理机构签署开户代理协议。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原协议继续沿用,逐步替换 统一设计开户代理机构业务预留印鉴、业务专用章样式,统一接受开户代理机构的报备。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原预留印鉴、业务专用章继续沿用,逐步替换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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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统一账户平台测试及上线安排 切换至新接口后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 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的主要变化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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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投资者开户资格 境内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子账户、B股子账户、股转系统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开放式基金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子账户、B股子账户、股转系统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开放式基金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境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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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投资者开户资格 境内投资者 3、普通机构投资者
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子账户、股转系统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开放式基金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注: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境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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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投资者开户资格 境外投资者 1.境外自然人 2、境外机构(不含外国战略投资者、QFII、RQFII等特殊机构)
外国的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子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子账户、股转系统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 境外投资者 2、境外机构(不含外国战略投资者、QFII、RQFII等特殊机构) 外国机构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子账户。 注: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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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未成年人开户有关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开户特殊规定 开户资格:
境内未成年人(不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 原因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账户用途限制 未成年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 处分等用途,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 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未成年人开户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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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未成年人开户有关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开户 特殊规定 3.开户特殊材料:
(1)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 明、经公证生效的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 有合法继承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2)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 等账户业务可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 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开户系统内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应当录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 (3)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 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未成年人开户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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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委托交易关系的涵义及业务判断标准
【涵义】 : 本指南所称委托交易关系是指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建立沪市指定交易关 系或建立深市、全国股转市场证券托管关系,并申报该证券子账户使 用信息。 【判断标准】 : 沪市A股子账户、境内自然人B股子账户(C1账户)、沪市封闭式 基金子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交易关系为准; 沪市QFII账户、RQFII账户、境外自然人及机构B股子账户(C9账 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结算关系为准。 深市子账户及股转系统子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证券账户使用信 息为准。 委托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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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中国结算业务受理时间 统一账户平台业务受理时间 柜台业务受理时间 对外服务时间 :
除因系统升级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对外 服务时间为每日9:00—17:00(上线初期先延长至16:00)。 办理日: 统一账户平台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 当日; 统一账户平台非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 为下一工作日。 统一账户平台业务受理时间 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 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 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柜台业务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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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非现场能够办理账户业务类型
非现场方式 可办理业务类型 临柜、 见证 证券账户开户、查询、信息变更、注销、休眠账户激活、解挂 自然人开户 除关键信息、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手机号码 外的其他账户信息修改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 网上 除关键信息、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手机号码 外的其他账户信息修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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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境外B股开户代理业务的申报处理方式
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采用PROP信箱版系统办理开户业务的,仍 延续“信箱申报、日终处理”的办法 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采用D-COM系统办理开户业务的,仍通过 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既有数据接口申报开户数据 境外B股 业务申报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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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 (1)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
(1)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 (2)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办理A股子账户、封闭式基 金子账户、股转系统子账户开户等证券账户业务时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 (4)境外自然人(含港、澳、台居民)办理B股子账户开户等证券 账户业务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护照或者身 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境内公司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 代码证 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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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续前页) (6)境内社团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组 织机构代码证
(6)境内社团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组 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事业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组 织机构代码证 (8)境内机关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及组 织机构代码证 (9)境内合伙企业有效身份证明为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 码证 (10)境内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有效身份证明为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 备案文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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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续前页)
(11)境外机构办理B股子账户开户等账户业务时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为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税号、与客户签订 的协议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权机构颁发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 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 、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 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 (1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社 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信托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外国战略投 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产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详见 本指南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业务有关规定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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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
(1)境内法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2)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 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 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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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 (续前页)
(3)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 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 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 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或认证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及复印件(属中国居民的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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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自然人委托代办材料 辅助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 ,特殊情况下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要求业务申请人 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补充材料 辅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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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 需要认证或公证情形:
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除我国有 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 (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业务 申请表除外)应当按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具体要求: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 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 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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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 具体要求(续前页):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 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 身份证无需认证。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 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 证无需认证。 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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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 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 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 核对证明。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 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6)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可 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 件,无须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翻译。境外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 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确保相关资料 已被上一级代理机构严格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代为填写 业务申请表,申报至中国结算处理。 (续前页) 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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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申请材料 审核要点 四个一致:
人证一致: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投资者与身 份证明文件的人证一致性; 证表一致:认真审核投资者所提供业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确保业务申请表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录入信息与申请表一致:应当确保录入账户系统的账户信息与投资者 提供的业务申请表等材料一致;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 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申请材料 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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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申请材料 审核要点 授权范围: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应当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 公证认证:
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 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证件办理业务; “合伙企业”业务申明表中“名称”填写规范: 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 ,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等字样不可忽略; 申请材料 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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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主要规定 开户方式 开户数量 同时开立 A股子账户
自然人:可采取临柜、见证、网上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其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可采取临柜、见证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其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开户方式 开户数量 对于一码通账户及同一类别或用途的子账户,同一投资者原则上只能申请开立一个,确有需要的可以开立多个子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子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一并开立沪、深A股子账户。 收取一笔A股子账户开户费。 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子账户的除外。 同时开立 A股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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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主要规定 开户后可 使用时间 办理指定 交易 维护账户 使用信息 申报合伙 企业信息
T+1日生效:证券账户开立后的次一交易日可用于申报证券交易及非交易业务 投资者新开立的A股子账户及沪市境内B股个人账户(C1账户)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参与上海市场证券交易 沪市境外投资者B股账户(C9账户)可不办理指定交易。 办理指定 交易 维护账户 使用信息 深圳市场、上海市场均需申报账户使用信息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办理合伙人信息申报,其中应包含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信息 在申报合伙人信息后方可使用 申报合伙 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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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开户申请材料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仅首次开户提交)
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境内工作生活港澳台居民开立A股证券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自然人(含港、澳、台居民)开立B股账户: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护照,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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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开户申请材料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续):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说明:境内工作生活港澳台居民开立A股证券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还需提交港澳台当地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及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工作生活的书面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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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普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仅首次开户时提交) 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公司制法人为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事业法人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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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普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仅首次开户时提交) 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首次开户或信息变化时提交) 4、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 立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 案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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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普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续) 5、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6、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 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 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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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普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B股证券子账户时,需提交: 1、《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仅首次开户提交) 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3、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 4、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5、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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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办理流程 投资者遗忘一码通 开户材料审核要点 失败处理 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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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遗忘一码 通号码 开户材料 审核要点 反馈方式 应当协助投资者查询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告知投资者
根据三项关键信息查询 开户材料 审核要点 一般材料审核要点 当场验证投资者填写手机号码的真实性、准确性 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反馈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确认 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应向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采用非现场开户方式的,应通过开户网站提供下载打印功能 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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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开户失败 处理 数据录入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开户数据
投资者缺少合格A股子账户而不能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投资者说明失败原因及进一步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存在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根据本指南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有关要求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开户数据 属于证券账户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根据本指南规定的证券账户冒开业务流程予以处理 开户失败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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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冒开处理 受理机构 冒开账户 处理
自然人投资者发现并确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他人冒用并已开立证券账户的,可以申请该账户为冒开证券账户。 任何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均可受理,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处理手续 受理机构 自然人投资者确认名下证券账户确属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柜面系统查询投资者名下该证券账户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类型、号码、状态、建立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等情况,并建议投资者申请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开户 因不符合证券账户注销条件而无法注销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经投资者确认后向中国结算申请对该证券账户进行冒开标识 属于休眠账户,开户代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休眠账户可以激活重新使用,或者先申请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冒开账户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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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冒开处理 审核义务 审核材料 报送申请
核实: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情况,通过查阅原始开户凭证等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申请冒开的证券账户是否属于冒开情形进行认真核实 对于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证券账户不属于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依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手续 审核义务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冒开申请,需审核投资者的申请材料 审核材料 应通过邮寄、传真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子化业务受理方式将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 报送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传真方式报送的,还应当在申请材料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报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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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冒开处理 处理流程 处理时间:工作日14:00 中国结算: 比对核查业务申请材料及冒开证券账户信息
通知与该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所有证券公司,由其核查该账户是否存在违规开户或使用的情况 收到核查通知的证券公司: 组织核查该账户实际使用人的开户申请材料、开户采集头像等资料 确属冒开情形的,应立即进行清理,采取限制使用措施,督促实际使用人清理冒开证券账户,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中国结算 标识冒开: 子账户冒开的,将子账户标识为冒开账户,并解除该账户与投资者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 一码通账户及其关联的各子账户均为冒开的,均标识为冒开账户。 日终反馈处理结果。处理成功的还将于日终发送给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所有证券公司。 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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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冒开处理 其他规定 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时,冒开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不纳入计算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纳入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检查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能配设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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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一般规定 业务范围 受理机构 办理方式 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查询 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
首次交易日期查询。 投资者:应当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查询联系信息应当通过与该证券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国家有权机关: 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受理机构 开户代理机构可采取临柜、见证、网上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临柜方式办理中国结算直接受理的证券账户查询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直接办理首次交易日期查询等业务。 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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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其他规定 禁止查询 清单 批量查询 关联关系 及对应关 系查询
中国结算设置并维护禁止查询清单,开户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以上方式查询列入禁止查询清单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列入禁止查询范围的,该一码通账户以及具有关联关系和对应关系的所有账户有关信息均无法查询 投资者子账户属于禁止查询范围的,仅该子账户信息无法查询 禁止查询 清单 批量查询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批量查询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关联关系 及对应关 系查询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功能查询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配号的其他账户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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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其他规定 合伙人 信息查询 资料核对 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查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信息。
开户代理机构以及中国结算同意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子账户号码+子账户类别查询其柜面系统与统一账户平台中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是否匹配。如不匹配,统一账户平台反馈错误原因。 统一账户平台不向开户代理机构等提供列入禁止查询清单的证券账户、已注销证券账户、不合格证券账户的账户资料核对业务。 资料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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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申请材料 投资者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总则规定的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总则规定的各项经公证认证材料 投资者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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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其他规定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可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还应当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2、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 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 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申请材料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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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申请材料 业务申请 其他规定 (续前页)
3、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等需要,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的: 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律师查询需提供法院调查令和律师证。 注意事项: 上述要求出具的查询通知书、介绍信、法院调查令应当注明需查询的内容和查询对象身份信息 查询个人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查询机构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码或工商管理等机关登记的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 其他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等需要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的,除须提交上述有关业务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确属有权查询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查询权限证明材料。 业务申请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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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审核:开户代理机构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审核申请材料
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业务办理流程 三种申报方式 通过审核 未通过审核 资料审核:开户代理机构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审核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应对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方可为其办理查询业务。 录入数据:开户代理机构录入查询业务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数据后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向开户代理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反馈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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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查询申请 查询材料 审核重点
申报一码通账户办理查询业务的,可以查询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子账户以及具有对应关系的所有其他账户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及首次交易日期。 申报子账户办理查询业务的,仅可以查询与该子账户有关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及首次交易日期。 申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办理查询业务的,与申报一码通账户的查询结果相同。 查询申请 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机构类别、资本属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等应与《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查询材料 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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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查询材料 审核重点 申请材料 审核通过 (接上页)
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证件办理业务 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无需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查询材料 审核重点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查询业务。 申请材料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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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录入数据 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时: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录入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一码通账户号码、子账户号码中的任意一种方式查询其所持有的一码通账户和子账户情况 该项查询功能只用于查询投资者所持有证券账户的号码,不反馈证券账户信息 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信息时: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录入一码通账户号码或者子账户号码+子账户类别查询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信息 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时: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录入一码通账户号码或者子账户号码+子账户类别查询投资者关键信息修改历史 投资者查询首次交易日期时: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录入一码通账户号码或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反馈投资者所有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或者录入子账户号码+子账户类别查询相应账户首次交易日期 录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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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实时处理 反馈结果
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对于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向开户代理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实时处理 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向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采用非现场查询方式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开户网站提供下载打印功能。 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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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变更情形 受理机构 办理方式 自然人: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普通机构投资者:名称、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性质和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其它机构信息,以及其它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化 变更情形 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 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原开户代理机构(适用于开户录入错误情形) 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 受理机构 对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手机号码的变更,应当通过临柜、见证或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 对于其他非关键信息,可在上述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电话等远程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办理 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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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关键信息 双改
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两项或者前期已变更过其中一项现申请变更第二项信息的(以下简称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开户代理机构完成初审后,应当通过邮寄或远程电子化业务受理方式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投资者前期已变更过证券账户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中的一项信息,再次申请变更另一项信息的,无需重复提交前期变更第一项信息时已提交的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关键信息 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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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身份证 号码升位
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5位身份证号码,对应资金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8位身份证号码,且属于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情况的,确认了属同一人的,无需投资者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即可办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信息变更。 对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信息中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为15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信息中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为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规则的,应当同步变更投资者资金账户以及柜面系统证券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确保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保持一致。 对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升位不符合正常升位规则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身份证 号码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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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录入不规范信息变更
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不规范等原因致使证券账户信息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不符合规范的,或因账户业务系统字库原因导致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中的生僻字不能准确录入,后期字库升级后可以准确录入的,可在投资者未主动申请变更的情况下,充分核实有关情况后主动更正相关账户信息。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在上述信息变更后通过适当方式将情况及时通知投资者,并根据投资者要求向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或提供下载打印功能。 录入不规范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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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双改流程
涉及关键信息双改的,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注明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户代理机构编码,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子化受理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对于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双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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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国籍变更
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清空证券后注销原证券账户,否则开户代理机构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限制证券买入等限制使用措施,自开户代理机构知晓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之日起算3个月后投资者仍未主动申请注销相应证券账户且该证券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注销该证券账户,并在注销成功后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比照双改业务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涉及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有关业务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关经公证或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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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证件类型 变更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变更后符合相应账户开户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投资者申请变更证件类型的同时涉及到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双改的有关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 属于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错误导致证券账户信息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信息有误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有关规定办理。 证件类型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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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总体规定 其它规定
列入禁止查询清单的证券账户,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提交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申请的,开户代理机构应比照关键信息双改业务流程办理。 开户代理机构在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关键信息的同时,还应当同步更新投资者其他账户信息。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全称的,应当同时依据变更后的全称变更简称。 开户代理机构在录入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时,对于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等信息空缺的,应当同时补全相应信息。 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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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需提交: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和号码变更时提供,其中属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无需提供) 4、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6、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总则规定的各项公证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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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3、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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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因原开户代理机构录入错误需要变更,投资者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原开户代理机构或其承继单位出具的《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2、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归属证明(对于初始认购的,应当提供原始认购凭证或上市公司出具的股份认购证明等;对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买入的,应当由买入证券公司出具买入证明) 3、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应当载明证券账户及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归该业务申请人所有)。 证券账户及其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为零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申请注销该证券账户后,重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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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主体资格丧失的变更申请材料: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其他继承人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交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2、 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以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其中,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交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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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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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审核 注意事项
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必须记载变更前后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有改动或补充处需加盖发证机关更正章或与落款一致的印章,如变更证明中未注明原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还应当审核原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机构和外国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的,投资者身份变更证明等业务申请材料应当办理认证或公证 变更证明记载的变更前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与账户业务系统中证券账户信息一致,变更后内容应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申请表填写内容应与申请材料对应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显示的内容保持一致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其他证件办理业务 审核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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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中国结算 实时处理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实时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反馈给申报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数据中包括变更后的证券账户信息 对于除了联系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统一账户平台日终将变更数据发送至与该投资者任一个子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其他开户代理机构。 投资者资金账户关键信息与开户代理机构柜面系统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联系投资者修改,投资者未及时修改资金账户关键信息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 中国结算 实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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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失败后处理 向投资者 反馈结果
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录入原因导致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因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两项或者已变更过其中一项现申请变更第二项导致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双改业务处理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 因投资者存在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导致证券账户关键信息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根据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有关要求办理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 失败后处理 对于变更成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反馈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确认;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向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采用非现场开户方式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开户网站提供下载打印功能。 向投资者 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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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受理机构 注销条件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休眠账户注销。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异地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提供便利条件,所属各开户代理网点应当通柜受理投资者账户注销业务申请,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后转交具有办理权限的开户代理网点办理。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该账户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提醒并核实投资者所申请注销的证券账户是否满足注销条件,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受理机构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证券账户持有余额为零 不存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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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账户存在 未了结业务的情形 申报账户 办理方式 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衍生品合约账户 证券账户已申报配股交易,尚未处理完毕 证券账户存在买断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质押、国债登记及国债期货交割、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等未了结业务 证券账户属于冻结状态,尚未解除冻结 证券账户存在其他在途权益或具有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未交收、待交收、待处置业务等情况 账户存在 未了结业务的情形 投资者可以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注销子账户。 投资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及对应关系的所有账户须均已注销。 申报账户 办理方式 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网上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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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应当主动 申请注销 情形 被动注销 情形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一般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的,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 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被解散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的 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的 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主动 申请注销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的,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注销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不合格证券账户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发生本指南第5.1.5条规定情形,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经中国证监会或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动注销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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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 需提交: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 需提交: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总则规定的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 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总则规定的各项经公证认证材料 业务申请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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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 业务申请 其他规定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的,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除应当提交本指南规定的业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其他继承人办理注销的,还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2、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应当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 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 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业务申请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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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勾选注销相应的账户 通过审核 未通过审核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勾选注销相应的账户 通过审核 未通过审核 销户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时,应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应对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方可为其办理销户业务。 录入数据:开户代理机构录入销户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证券账户注销数据后进行审核。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实时将证券账户注销处理结果反馈给申报的开户代理机构。 反馈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反馈的销户结果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销户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统一账户平台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销户失败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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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注意事项 提交业务 申请材料 销户材料 审核重点
投资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一码通账户,并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 投资者仅申请注销子账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相应的子账户,并填写子账户号码 提交业务 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三项关键信息应与《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显示的内容保持一致 销户材料 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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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注意事项 销户失败后的处理 反馈结果
对于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录入原因导致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销户。 对于因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下存在未注销账户而导致注销一码通账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申请注销所有与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的账户后,再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 对于因投资者申请注销的A股子账户存在对应的未注销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而导致无法注销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先行注销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后,再申请注销该A股子账户。 对于因投资者申请注销的子账户存在证券余额或申请注销当日存在其他在途权益而导致无法注销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先行清空子账户持有的证券后,再申请注销该子账户。 销户失败后的处理 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销户结果。 对于销户成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销户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向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采用非现场销户方式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开户网站提供下载打印功能。 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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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其他规定 实时生效 证券账户注销在统一账户平台实时生效。 不可恢复 投资者已经被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
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业务办理 对于上海市场无B股账户注销权限的境外结算会员,B股账户注销申请通过传真方式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自收到业务申请起算,2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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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休眠账户 账户休眠 证券账户余额为零、关联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小于规定标准且最近连续三 年无交易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应当纳入休眠账户范围。 (1)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无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或衍生品合约账户。 (2)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关联的A股、B股、封闭式基金、股转系统子 账户的证券余额均为零。 (3)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关联的A股、B股、封闭式基金、股转系统子 账户三年内没有发生以下主动性操作行为:证券买卖、新股申购、配股申报、 办理指定交易、转托管、账户资料变更、休眠账户激活等。 (4)投资者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关联的A股、B股、封闭式基金、股转系统子 账户在任意一家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对应的资金账户总余额折合 为人民币不超过1000 元(折算汇率为10月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 满足上述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因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发生购买开 放式基金等场外交易行为,证券公司认为不宜休眠的除外。 休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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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休眠账户 休眠范围 休眠流程 扩大休眠账户范围,将休眠账户业务范围从A股账户扩大到包括B 股账户在内的所有证券账户。
第六章 休眠账户 休眠范围 扩大休眠账户范围,将休眠账户业务范围从A股账户扩大到包括B 股账户在内的所有证券账户。 中国结算按如下流程办理账户休眠手续: 每年10月初,中国结算形成预休眠账户数据,并发送给全体证券 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托管的预休眠账户进行筛选,于10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前,将不符合休眠条件的预休眠账户反馈给中国结算。 10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剔除证券公司申报剔除的 预休眠账户,并对剩余预休眠账户再次进行检查,形成休眠账户库, 做中止交易处理。 中国结算将最终休眠账户发送给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在其柜 面系统将休眠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休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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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休眠账户 休眠账户激活受理机构 休眠账户 注销
第六章 休眠账户 沪市A股、沪市境内B股(C1账户)、沪市封闭式基金子账户休眠激活需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上述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子账户及沪市境外B股子账户(C9账户)可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 深市A股、B股、封闭式基金及股转系统子账户休眠激活可通过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 休眠账户激活受理机构 休眠账户 注销 投资者也可选择注销休眠账户,重新开立新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可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休眠账户注销新开业务。免收开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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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休眠账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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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休眠账户 休眠账户激活失败处理 涉及不合格账户处理
第六章 休眠账户 对于因证券公司数据录入原因导致激活失败的,证券公司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数据。 对于因投资者存在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导致激活失败的,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投资者根据本指南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有关要求办理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数据。 休眠账户激活失败处理 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现属不合格账户的,应先按不合格账户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待账户规范后方可激活。 涉及不合格账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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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不合格账户认定 不合格账户发现 具有以下情形的证券账户为不合格账户: 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具有以下情形的证券账户为不合格账户: 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代理关系不规范,即投资者委托他人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但缺少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材料 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即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关键凭证缺失。对于仅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处理方式不同,导致账户资料不准确的,不作为不合格账户,在技术系统可录入生僻字后,应当及时变更账户信息 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合格账户认定 证券公司应加强账户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或为投资者办理业务时发现的不合格账户,应及时加以规范。 中国结算发现不合格账户,将联系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账户规范手续。 不合格账户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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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不合格账户规范 规范方式 不合格情形 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不合格情形 规范方式 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有证券余额的,应当督促投资者清空证券后予以注销 无法联系投资者或投资者不配合的,符合账户注销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主动注销相关账户,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投资者 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代理关系不规范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补齐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材料。 不能补齐相关材料的,证券公司应当按上述违规使用他人账户的有关流程处理 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变更证券账户关键信息或补齐账户资料,以确保账户关键信息齐全、准确、关键凭证完整 不合格账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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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注意事项 对于深圳市场不合格账户:
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对于深圳市场不合格账户: 证券公司注销前应查询该账户有无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如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证券公司仅在其柜面系统予以注销;如未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证券公司应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对于投资者深圳市场账户与多家证券公司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其中一家证券公司申报不合格账户,仅在该证券公司做中止交易处理,不影响该账户在其他证券公司的使用 涉及冒开证券账户: 对于投资者确认为冒开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按证券账户冒开业务流程予以处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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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不合格账户报送 不合格账户报送:
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不合格账户报送: 对于不能及时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柜面系统中移出,采取中止交易、限制撤指定、转指定、转托管等限制措施,同时向中国结算申报。 统一账户平台报送数据处理: 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将该账户标注为不合格账户,发往交易所做中止交易处理,并向证券公司反馈处理结果。 证券公司误将合格账户报送为不合格账户处理: 证券公司误将合格账户报送为不合格账户且已采取中止交易措施的,证券公司核查属实后,应向中国结算申请恢复为合格账户,并出具《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不合格账户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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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 受理机构:投资者应当到原申报不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办理 材料提交:
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受理机构:投资者应当到原申报不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办理 材料提交: 对于账户不合格原因为身份虚假或身份不对应的,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以下材料证明账户内资产归本人所有: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2)公证机关公证书; (3)仲裁机关裁决书、调解书; (4)依法足以确认资产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账户不合格原因为代理关系不规范或资料不规范的,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补齐相关资料或申请变更账户信息,将原不合格账户规范为合格账户。 办理流程: 投资者提交材料——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材料出具《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投资者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交易限制 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解除该账户限制措施 证券公司在其柜面系统恢复正常交易功能 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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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 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情形:
第七章 不合格证券账户 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情形: (1)非投资者过错或非投资者主要过错造成资料不规范的,或仅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资料不规范账户; (2)持有长期停牌的股份、限售股份的不合格账户; (3)持有证券市值不超过10万元(以证券公司受理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不合格账户。 证券公司需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见《指南》附录 12)报送至中国结算办理,原件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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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确认原则 业务范围 受理机构
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确认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同一证券账户持有人所开立不同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属于同一人的原则,确认不同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应当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账户范围包括A股子账户、B股子账户、股转系统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子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开放式基金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业务范围 受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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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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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关联关系 转挂条件 转挂情形 受理机构 业务范围
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仅限于在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均相同的一码通账户之间进行。 关联关系 转挂条件 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进行一码通账户合并的 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将某一一码通账户下的子账户挂到其他一码通账户下的 投资者发现已申报为冒开的子账户确属本人,需要取消冒开标识的 转挂情形 受理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与拟转出子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开放式基金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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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转挂流程 实时处理 失败处理 资料提交——数据报送——实时处理——反馈结果
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转挂流程 资料提交——数据报送——实时处理——反馈结果 对于申报数据通过校验的,统一账户平台将撤销该子账户与转出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建立其与转入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不改变关联关系确认状态。 实时处理 对于因证券公司申报数据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关联关系转挂失败的,证券公司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 对于因一码通账户三项关键信息不一致而导致关联关系转挂失败的,投资者应当先申请变更账户关键信息,再申请关联关系转挂。 失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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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业务范围 申报范围 申报时间 使用信息 查询
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业务范围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包括使用信息申报、使用信息撤销、使用信息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申报所有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账户的使用信息,具体包括:A股子账户、B股子账户、封闭式基金子账户、股转系统子账户、衍生品合约子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 申报范围 申报时间 证券公司应当于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当日,向中国结算申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统一账户平台批量查询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账户的使用信息。统一账户平台成功受理后,将实时反馈受理结果,并于当日日终向申请业务的证券公司发送查询结果。 使用信息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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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撤销范围 当日撤销 再次申报 使用信息 变更 证券账户或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在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中已注销的
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撤销范围 证券账户或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在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中已注销的 证券账户或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在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中已休眠的 当日撤销 再次申报 证券公司可于撤销使用信息的当日再次申报使用信息,系统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中交易单元或营业部编码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申请撤销该账户的原使用信息(数据接口同撤销使用信息),再申报新使用信息(数据接口同新增使用信息) 使用信息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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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账户业务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合伙人信息维护 新开户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中国结算已取消证券账户挂失业务,仅为已挂失的存量账户提供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可办理创业板签约信息新增、查询业务,与现行规定无变化 合伙人信息维护 可申请办理合伙人信息新增、撤销、查询业务,与现行规定无变化 新开户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 与现行规定相同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与现行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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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账户业务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开通 保管要求: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纸质及凭证影像文件,确保凭证真实、有效、完整、便于检索。 保管方式: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以投资者为单位保管纸质及凭证影像文件,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其他方式保管。 凭证调阅: 明确了由开户代理机构本地保存账户业务电子化凭证,不再向中国结算报送。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要求提供证券账户业务相关书面以及电子凭证资料。 保管期限: 证券账户业务凭证资料保存期为证券账户注销后起算,不得少于20年;凭证影像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开通 投资者可向开户代理机构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在《一码通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网络服务功能自开户代理机构向统一账户平台提交有效申报指令后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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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 www.chinaclear.cn 联系人:王航 010-59378730
联系人:王航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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