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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編製、執行 及相關法規 陳春榮   9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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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預算編製、執行 及相關法規 陳春榮 98年3月

2 政府預算之編製、執行及相關法規 壹、預算重要名詞釋義 一、基金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包括:

3 1.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如中央銀行、台灣
電力公司。 2.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 為債務基金。 3.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 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4.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如行政院開發基金、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5.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6.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 基金。如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4 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主要差異比較表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一、經常支出是否得超支 除動支第一、二預備金或流用外不能超支。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一、經常支出是否得超支 除動支第一、二預備金或流用外不能超支。 除公共關係費、國外旅費、捐助或補助等受法定預算限制外,餘有需要,則可超支。 二、經常支出用途別間之流用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外,其他則流入不得超過20﹪,流出不得超過30﹪。 用途別間(包括人事費)無流用之限制。

5 三、資本支出未列預算 除動支第二預備金外,不可以辦理。 除新增辦公房屋及購車等應報行政院核准外,其餘由各基金單位自行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支應,無法容納者,得報請先行辦理再於以後年度補辦預算。 四、經費保留 經常及資本支出應就已發生契約責任者報行政院核准始得保留。 經常支出不須保留,資本支出如需繼續辦理可報部申請保留。 五、年度賸餘款 除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外,應停止支用,自動解繳國庫。 原則留存基金循環運用。 六、資金調度 國庫統收統支,無資金調度問題 脫離國庫統收統支,自行統籌調度資金。

6 七、資金運用 國庫統收統支,資金無法運用。 1.資金除可轉存定期存款外,亦可投資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可從事多元理財投資。 八、教育部對各校之補助 全額補助。 (按月或按季撥付) 部分補助。 九、消化預算 較有可能。 比較不會。 十、公款支付 支付處開具支 票。 除採集中支付之基金外,由各單位出納組開具支票。

7 十一、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 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募款部分 無募款誘因,亦無壓力。 有,但募款主要在增加收入,以利學校發展。 十三、是否自籌越高,政府補助越少 年度經費由政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 中央對各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係依分配公式計算,尚不受各校自籌比例高低影響。

8 三、按預算編製層級之不同分類有五種: (一)總預算: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 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 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如中央政府總 預算。 (二)單位預算: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 之預算,如教育部預算;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 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 金別所編之各預算,如各國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 (四)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 部編入總預算者(含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如台灣 電力公司、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

9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
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如納入國立社教機構作業 基金之各館所、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之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三、按預算編審執行階段之不同分類有四種: (一)概算:係指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 支。 (二)預算案:係指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三)法定預算:係指預算案經過立法程序而公布施行者。 (四)分配預算:係指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 按月或按期分配實施之計畫。

10 四、預備金: 預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並分下列兩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 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 定之(各級政府尚編有「災害準備金」)。 五、按預算提出時機之不同分類,除年度總預算外,另 有: (一)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七十九條: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 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11 (二)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特別預算: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如中央政府採購高性能戰機特別預算)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如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及發放消費券特別預算) 3.重大災變。 (如口蹄疫危機處理特別預算)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

12 六、按預算內容分類: (一)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 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二)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 括債務之償還。 (三)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 計賸餘撥補之。 七、按預算收支性質分類: (一)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 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 (二)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 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 常門。 (三)行政院主計處訂有「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 資本門劃分標準」。

13 八、經費: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並分下列
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 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 年支用。 九、會計年度:係估列一年內預算收支所適用之期間。 我國目前係採曆年制,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 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 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14 十二、預算科目設定之原則: (一)歲入預算來源別科目: 1.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收入分類表收入名稱為第一級 來源別科目,如財產收入。 2.第一級科目之下,以該項收入之獨立名稱(一般為單位預算機關名稱)為第二級科目,如財產收入‑‑教育部。 3.第二級科目之下,以第一級來源別科目內之各不同子目為第三級科目,如財產收入‑‑教育部‑‑財產孳息。 4.第三級科目不敷應用時得設第四級細目補充之,如財產收入‑‑教育部‑‑財產孳息‑‑土地孳息。

15 (二)歲出預算科目: 1.歲出政事別預算科目,係以政府職能分類,分三級: (1)第一級科目(大分類):包括一般政務支出、國防支 出、社會福利支出、經濟發展支出、教育科學文化支 出等九大類。 (2)第二級科目(中分類):大分類下之科目,如經濟發 展支出下之農業支出、工業支出、交通及其他經濟服 務支出等四個科目。 (3)第三級科目(小分類):係以機關別預算科目中的業 務計畫科目作為政事別第三級科目。 2.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 (1)第一級科目:以主管機關名稱為科目名稱,如交通部 主管、教育部主管等。

16 (2)第二級科目:以單位預算機關名稱為科目名稱:如
教育部、觀光局、國立編譯館。 (3)第三級科目:以業務計畫名稱為科目名稱,如教育 部‑‑高等教育。 (4)第四級科目:以工作計畫名稱為科目名稱,如教育 部‑‑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 3.歲出用途別科目 自九十年度起改為四級,包括專供預算使用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用途別科目,與增列第三級及第四級用途別科目供會計紀錄使用: (1)第一級科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債務費、預備金等六個科目。 (2)第二級科目:第一級科目下細分之科目,如人事費 下之民意代表待遇及政務人員待遇等12個,業務費 項下之教育訓練費、水電費、通訊費及土地租金等 31個。

17 (3)第三級科目:第二級科目下再予細分之科目,如法
定編制人員待遇下之職員待遇、軍人待遇、警察待 遇、教師待遇等;委辦費下之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 十三、各種預算制度之主要特色 (一)我國政府預算制度之演進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1.早期強調藉由預算控制政府支出之傳統預算制度。 2.積極運用預算調整經濟景氣循環之複式預算制度。 3.重視投入與產出關聯性之績效預算制度。 4.強調預算之分權化及依各層級目標自我控制之目標管理。 5.重視跨部門長期規劃之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6.強調無論新舊計畫項目均應以成本效益分析重新評估其必要性及價值之零基預算制度。 7.著重中程財政規劃之多年期預算制度。 8.採先設定預算總目標及分配原則之由上而下預算。

18 9.以政府再造運動為理念之總體預算、企業化預算、新績效預算及結果導向預算。
(二)近來預算制度之演進明顯受到各國財政壓力 之影響,已逐漸塑造一種限制公共支出之氣氛。 (三)當前政府再造與企業型政府之理念對預算制度發 展之影響為: 1.嚴格控管總額及適度放寬預算執行彈性之「外綁內 鬆」,節流分享,授能管理及強化施政成果之課責精 神。 2.在總額控管中亦有跨部會或跨單位間之競爭機制等。

19 (四)我國目前所推動之中程計畫預算制度重點:
1.先策訂中長程國家建設及財政收支整體政策目標,再以中長程來指導短程,並由總體控管個體。 2.計畫需求與財政負擔能力作緊密結合。 3.包含了策略規劃、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目標管理、多年期預算制度、零基預算制度、由上而下預算與總體預算制度等重要內涵及精神。

20 中程計畫預算制度基本架構 國家建設長期展望 行政院經建會 中程國家建設計畫 中央政府中程預算收支推估 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經建會
中、長程各類重要建設計畫 行政院經建會、國科會、研考會、工程會 各部會中程施政計畫 中程資源分配 行政院研考會及各部會 行政院主計處及有關機關 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 社會發展計畫年度檢討 各部會年度施政計畫 年度預算歲出額度分配 各類重要建設計畫編報指導原 則之遵循及優先順序之檢討 概算擬編 年度概算審查 總預算案編成

21 貳、現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概況 一、第一階段-預算之籌劃及收支政策之擬訂(年度開始 前11至13個月間) (一)審計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及經建會提供建議,作為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 (二)行政院主計處依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編製辦法」。 (三)行政院主計處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擬訂「中 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四)各主管機關依照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 製辦法,擬定施政計畫。

22 二、第二階段-依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結果分配資源(年度
開始前9至10個月間) 行政院自九十一年度起開始實施「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由行政院依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結果,並考量未來整體施政重點,先行核定中央各主管機關中程(四年)歲出概算額度,俾據以規劃中程計畫與概算編製作業,其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基本運作需求:係按上年度法定預算數 減列一次性與無繼續性支出,及暫行劃出重新檢討 數,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及其他自然伸算增加之經 費。近年來大致上均以零成長或負成長匡列。 (二)各機關依法律義務所必須之重大支出,予以逐項檢 討匡列。

23 (三)公共建設與科技發展計畫,以各主管機關上年
度核定之數額為基礎,大致上: 1.公共建設計畫部分在較上年度分別成長15%、20 %及25%上限範圍內編報。 2.科技發展計畫部分在較上年度分別成長20%、30%及40%上限範圍內編報。 3.以上由行政院經建會與國科會在每年總額度分別增加5%及10%範圍內統籌控管審議。 (四)教育支出部分,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 予以計算編列。 (五)司法院主管部分,參酌該院擬定之中程施政計 畫匡列。 (六)中央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第二預備金及災 害準備金等,視實際需要情形匡列。

24 三、第三階段-概算之擬編及核定(年度開始前6至9
月間) (一)訂定各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編報概算應行 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概算報行政院後進行複審。 (三)核定各機關預算額度及訂定編製歲入歲出預算注 意事項。 參、當前政府財政及教育經費所面臨之問題 一、當前政府財政所面臨的問題 (一)賦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GDP之比率)及賦稅依存度 (稅收占政府支出之比率)均較其他國家低甚多。 (二)收支差短縮減不易:開源不易,支出之緊縮或節流 亦有其限度。 (三)預算結構日趨僵化:人事費與其他依法律及義務支 出占歲出總額近9成。

25 (四)經常收支面臨嚴重失衡。 (五)釋股預算不易獲立法院通過,亦無法有效執行。 (六)債務餘額持續攀高。 (七)各機關普遍面臨預算緊縮情勢。 二、政府教育經費之內涵與未來趨勢 (一)人事費(含退撫)比率居高不下。 (二)教育部所編列人事費及對弱勢學生補助之法律義 務性支出持續劇增,造成極大排擠效果。 (三)各級政府退休撫卹經費由91年度510億元,至97年度 增為864億元。 (四)近年來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大幅增加,但同期 間高等教育經費並未同步成長。另各中小學亦屢 反映修繕費及資本門支出不足。 (五)歲入增加不易,加以各級政府債務餘額持續累增, 教育經費難有大幅成長空間。

26 (六)未來在開源不易,且政府逐步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及債務累積金額龐大等,亦會造成支出面的互相排擠。
(七)學童人口雖縮減,但因政府持續擴大對弱勢學生的照顧,致相關經費不減反增。 (八)地方教育經費仍有困難,且多未落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運作,致無法活化校務推展,以及提升開源節流之誘因。 三、改進教育財務運作的方向及核心理念 (一)採行有效措施,激勵各機關學校加強開源節流。 (二)通盤檢討改進各級學校之補助制度,使資源分配更為公平合理。

27 (三)善用有限資源,並提升教育經費運用效益。
(四)強化會計事務處理及內部審核作業,使更為適法。 四、因應政府財政困難所採相關開源節流之措施(摘錄部分事項) (一)鬆綁相關法規,創造開源空間 1.自85年度起分階段推行國立大學設立校務基金,自93年度起又依該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將推廣教育等5項自籌收入,不再納入校務基金預算編列,期有利於激勵加強開源。

28 2.於93年6月修訂高級中學法等,放寬國立高中職對外開放場地及設施、實習等收支,可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可滾存運用。
3.於國民教育法修正案中增列國民中小學部分收入,亦可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及將賸餘款滾存運用。 (二)改變公務預算編列型態,提升各機關學校財務經營管 理觀念 1.國立高中職於部分收支可採代收代付方式,以及自95年度起推動實施額度制後,再自96年度起7所學校試辦校務基金,97與98年度分別增加30所及55所,並訂定該基金設置條例。 2.推動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均能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作為目標,並建立年度終了之賸餘款滾存運用機制。已奉行政院於97年2月25日核定,98年度開始試辦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 3.於96年度先選擇3個館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97年度再加入3個館。 4.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自98年度起逐步納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29 教育部推動各級學校及國立社教館所實施基金情形
實施範圍 基金名稱 開始試辦年度 說明 1.國立大學校院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85年度 目前52所已全面實施。 2.國立高中職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96年度 1.96年度以7所開始試辦。 2.97與98年度分別增加30所及55所。 3.其餘87所預定99或100年度實施。 3.國立社教館所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1.96年度以3個館開始試辦。 2.97年度再增加3個館。 3.未來年度再檢討增加實施之館所。 4.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小 併入各該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98年度 1.98年度以3校先行併入。 2.其餘5校預定99年度全數併入。 5.各地方政府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1.台北市與高雄市已分別於91年度及92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2.98年度由基隆市、苗栗縣及金門縣開始試辦,其餘20縣市預定於3年內全面實施。

30 (三)在節流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效能方面 1.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及精實編列預算,以因應法律與義務性支出及部分新增政事所需,並有效控管預算執行使保留數及賸餘數逐年大幅下降。 2.配合行政院政策,檢討原有法律及義務性支出項目,如獎助學金避免重複發給,補助經濟弱勢幼稚園學生、私立高中職學生與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等增訂排富條款及加強查核等。 3.通盤檢討改進國立大專校院之補助制度,其中基本需求補助改按各大學類科、學生人數及應有教職員數為計算基礎;另績效型獎助,則依所訂績效衡量指標之考核結果,作為分配之依據。 4.參酌各校財力及融入中程額度觀念,於93年12月訂定教育部對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 5.於95年度調整預算編列重點,新增國立高中職校老舊危險建物汰建計畫,總經費65億元,以及逐年增編中小學各項建築及設備經費。

31 6.94至97年度行政院一般補助及教育部共編列國民中小學老舊教室整建經費212億元,並自98年度起所辦理之特別預算中大幅增加老舊教室補強、整建及教育設施改善等相關經費。
7.將教育部原編列之「機關間補助」科目經費,逐年調整改下授由受補助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並大幅縮減分攤經費案件。 8.建立教育部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程序(SOP) ,共24項。 9.增修訂「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並增訂共同性經費編列標準作為附件。 10.建立中央對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款考核制度,並為中央對地方一般補助款指定用途部分之示範機關。

32 11.經分別報奉行政院核定,凡實施作業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高中職、館所、大學附設小學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其接受教育部委辦或補助計畫之賸餘款,均毋須繳回。
12.通盤檢討對國立大學校院及其附設醫院、大陸台商子弟學校、海外台灣學校等經常性需求之補助,分別訂定補助公式,使更為公平及合理。 13.將部分科目簡併,並建立於年度進行中有效控管與調度經費之檢討機制,以增加預算執行彈性及因應臨時政事急需,同時提高經費運用效益。 14.針對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時之關注重點及須改善者,予以彙整為「教育部各單位編列年度概預算及將來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應行注意事項」。 15.配合行政院有關避免於風景區與觀光大飯店辦理訓練及講習之政策,訂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

33 16.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訂定財務規 劃方案,並予每年分兩次滾推修訂。
施改進方案」。並改進各訓練場所之膳宿、管理,以及各項設施之大幅修繕或充實。 16.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訂定財務規 劃方案,並予每年分兩次滾推修訂。 17.彙整近年來審計部查核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缺失情形,函請各所屬會計人員注意辦理。 五、實施作業基金及國立高中職採代收代付 已顯現之成效 (一)教育部對國立大專院校之補助89年度為404億元,占62.7%,至97年度為435億元,占47.1%;至學校自籌經費則由89年度240億元,占37.3%,至97年度增為489億元,占52.9%。 (二)國立大專校院89至98年度自籌收入中學雜費、建 教合作、資產使用及權利金、其他補助等收入均有大幅增加(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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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三)截至96年度決算止,各國立大專校院所掌握之現金餘
額為667.32億元,可支應各項建築工程及設備之需。 (四)自放寬國立高中職部分收支採代收代付以來,學校在 開放場地及委託經營等開源節流方面已較積極,例如 將游泳池、餐廳、體育館委外經營,適時檢討學生實 習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五)國立高中職因部分收支逐步納入代收代付範圍,加以 各校之努力,使其金額由93年度之1億元至96年度增為 9.76億元。 (六)96年度試辦校務基金之7所國立高中職,如不考慮提列 折舊因素,則96年度決算之賸餘共有8,953萬元。 (七)96年度試辦作業基金之3個社教館,如亦不考慮提列折 舊因素,則96年度決算之賸餘共有2.31億元。

36 肆、預算之執行規範 一、分配預算之核定及修改 (一)應於法定預算公布後七日內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 算,按月或按期分配,送主管機關轉行政院主計處 核定後切實控制執行。但在未核定前,得於扣除專 案動支後數額,在各該月份預定分配數範圍內,配 合計畫實施進度支付。 (二)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立法院決議有附加條件或 期限,除為法律所不許者外,仍應妥為規劃分配, 但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 予執行。 (三)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應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經 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應先查明計畫實 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四)年度進行中,如:1.支用地區或支用機關變更時,2.經費須提前支用時,得申請修改歲出分配預算,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37 二、預算案未經立法院如期審議通過之補救措施
(一)可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 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 (二)歲入部分依法律規定、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執 行。 (三)歲出方面屬於履行法定義務之支出可核實支用,新 增計畫(含業務、工作及分支計畫,且分支計畫增 列經費部分)、第一、二預備金及立法院審議已初步刪減之項目等均不得動支,其餘原有經常性與延續性資本支出,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核實支用。 (四)各機關依上述規範執行後,如經立法院審議結果有 所刪減時,由相關經費調整支應,或補列以後年度 預算。

38 三、預算執行之重要控管規定 (一)各機關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 律解庫,不得扣抵或挪移墊用。 (二)各機關應力求撙節避免浪費,各種文件印刷力避 豪華精美,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 敘以避免有浪費及消化預算之情事。 (三)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 班費、兼職費及國內外出差旅費等,應由各相關 權責單位依照分工表嚴格審核;出差之派遣,往 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委辦事項原則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 土地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撥用手續;需新增 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先洽國有財產局 確無適用房舍後,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

39 (五)各機關應就1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畫及機關首長要求列管之工作計畫,按期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
(六)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築有變更設計之必要,且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其變更經費亦可在原核定總經費及預算內支應者,除原核定總經費在5,000萬元以上者,應報由各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均由各機關首長審查核定。至如變更設計需增加經費,或無法在當年度預算內勻支,或時程延緩及其他重大變更,則應先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 (七)各機關收支併列經費,其收入如有超收,除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八)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切實辦理施政績效評估作業及

40 個案計畫之評核(含預算執行情形),並依計畫評核結果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之評核(含預算執行情形),並依計畫評核結果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九)執行率之計算分為兩種:(1)行政院經建會、研考會及工程會因計畫管考所需之計畫預算執行率=(累計支用數+應付未付數+節餘數)/預定支用數。(2)行政院主計處用於管控預算執行及經費支用進度之預算執行率=(累計支用數+暫付數)/累計分配數。 (十)對已奉行政院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得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但應於合約內列明:「以後年度所 「」

41 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即可據以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十一)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執行,原則按地方政府有關預算執行之規定辦理。 (十二)工程款是否隨物價指數調整、預付款之支付與否、工程是否採仲裁方式解決等,主辦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與需要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於招標文件內明定。 (十三) 另行政院尚增修訂有下列之規定:

42 1.於93年9月30日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出席費部分: a.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 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 會議則不得支給。 b.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C.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 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 席者則不得支領。 d.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相關會 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e.出席費每次以2,000元為上限。 f.已支領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得參 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必要之費用。

43 (2)稿費部分: a.各機關學校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者,得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b.由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c.各機關為定期發行刊物之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除本機關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得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 支給審查費。惟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則不得支給。

44 2.於90年8月28日訂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
支費用規定: (1)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原則應提供學 員必要之膳宿,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是否提供膳宿。 (2)參加訓練或講習,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 住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參加一週以上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 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依規定核給膳 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 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45 (4)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
述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3.於96年9月12日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1)兼職費部分: 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 其他機關或學校職務之人員為限。 兼職費每月按最高簡任3,000元,荐任2,500元及 委任2,000元為標準,超過者應專案報行政院核 准。 兼任職務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依實際出席比 率計發兼職費。或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 費,每次最高2,000元。但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 給。 兼職費以支領兩個為限,並一律由本職機關學校 轉發。

46 (2)講座鐘點費部分: 每節支給標準,國外聘請者2,400元,外聘專家學者 1,600元,與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人員 1,200元,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之內聘人員800元,協 助教學人員按半數支給。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學校衡量 演講之內容自行定支核給。 外聘講座如未提供交通工具者,得核實支給往返交通 費。 4.於97年6月10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 (1)首長座車、各型貨車、各型警備車、機車及其他特 殊用途車輛,依實際需要增購或汰換。至其他車輛, 除有特殊情況報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47 (3)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支應購車價款。
(2)採購公務車輛,應依預算書所列車種及優先改購油氣雙燃料車,如無該車種,則以節能標章之車種為優先。 (3)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支應購車價款。 (4)部會首長、副首長、次於部會首長新購之座車與一般公務轎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2,400CC、2,000CC及1,800CC及1,800CC。 (5)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並不得流入、流出。 (6)實施基金之機構及學校、地方政府得準用本規定。 5.於96年1月19日修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出差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2)搭乘飛機及高鐵者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無 須檢據。 (3)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 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48 (4)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
區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 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半數列支。 (5)出差人員當日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 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6.於96年11月23日修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出差人員應按最近行程並依事先簽奉核定之出差日數 辦理。 (2)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 際會議,得乘頭等座(艙)位,部會一級主管、簡任 第十二職等以上及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航程四 小時以上人員得乘商務艙位外,簡任第十職等、第十 一職等航程未達四小時,應乘坐經濟座(艙)位。

49 (3)生活費日支數額,以60%為住宿費、30%為膳食費及
10%為零用費。 (4)國際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所認定 之戰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數額百 分之六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 (5)禮品費及交際費分三等(部長、次長、司長)、二級 (未達十五天、十五天以上)以新臺幣計列,並應全 數檢據報支。另出國前,應先簽准預計在國外執行公 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之行政 費,據以報支。 (6)司長級以下人員出國,每人每日列支雜費新臺幣六百 元,檢據報支。 (7)各機關年度預算所編列之補助及委辦費,不得再由受 補助及委辦之機關、團體等,邀請原補助及委辦機關 人員出國,並負擔出國旅費。

50 7.於97年7月29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
輛應行注意事項」,另於94年1月7日訂定「停止租賃全時公務 車輛及核發中央部會一級主管人員交通費處理原則」, 其重點如下: (1)各機關學校於公務車輛報廢後,為因應公務所需, 應按下列優先順序處理: 運用其他尚存之公務車輛,以集中調派方式支援。 因短程洽公而尚存之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者,得 覈實報支短程車資。 租賃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 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之車輛。 (2)各機關自94年1月7日起不得新租全時公務車輛。 (3)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陸續報廢後,位處偏遠地區機 關如無法臨時性租車,或業務性質特殊者,得專案 報行政院核准購車。

51 (4)中央部會一級主管自97年度起不得再由公務車輛接
送上下班。並依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標準核發。 (5)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租賃油氣雙燃料車及有節能標章之車種,其得以集中辦理者,應依共同供應契約等規定。 (6)地方政府得準用本規定辦理。 8.於93年10月5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1)出國期間逾十五日至兩個月者,按各地區日支金額 之五折支給。至出國期間逾二個月者,則每月按固 定金額支給,其中美國及加拿大1,000美元,日本 1,200美元,歐洲國家1,150美元,其他國家900美元。 (2)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座(艙)位。健康保險費按 月定額補助50美元。

52 (3)書籍費、實驗費、論文寫作、綜合保險費以及內陸交
通費等,合併為「綜合補助費」,每月100美元,且以 出國期間逾二個月者為發給對象。 9.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之核發,以編制內員工暨核准有案之 約聘僱人員為限,不包括臨時僱工,並按每月21日,以 火車票或公車票價為交通費核發標準,又員工連續請假 超過7日者,自第8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 10.於94年12月23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 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主要為: (1)各機關應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並報經行政院核定 後始得編列預算,且確實執行。 (2)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需要派員出國, 其所需國外旅費預算不足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 費總額10%範圍內核定,超過部分應專案報行政院。

53 (3)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
員出國者,均應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並轉報行政院備 查。 (4)各機關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 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11.行政院於93年7月12日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所支付 費用項目包括按日或按月計酬之生活費、機票款、保險 費及國內交通費。 12.行政院於95年7月31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 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除機關首 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不設上限外,一、二級機關一級主 管人員每月以1,000元為上限,其餘各級機關一級主管 人員每月以500元為上限。

54 13.行政院於95年12月29日訂定各級政府機關學校特別費
之使用範圍、報支手續(均應檢據報支)及預算執行之 控管。各機關學校凡應屬特別費使用範圍者,不能再 由其他經費支付。 14.此外,尚有與預算執行相關之規定,如: (1)於95年1月24日修正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 (2)於97年7月2日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管理要點」。 (3)於96年1月19日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 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4)於91年11月8日訂定「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 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5)於94年1月27日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55 四、預算執行之彈性 (一)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 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 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歲出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 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 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註: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災害防救之經費,如有不 敷支應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 支應,不受預算法流用規定之限制。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 1.各機關歲出預算同一業務或工作計畫內一級用途別科目 間之流用,流入科目之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 二十,流出科目之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

56 2.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及流出。超時工作加班費不得超過九十年度實支數額之八成,並應在「加班值班費」內支用,不得超支。
3.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出至資本門,但仍應受同一業務或工作計畫內科目始得流用之限制。 4.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所訂標準及支用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有超支或另立名目。 5.依法律或其他固定用途等之經費,如債務費、租金、主副食費等,不得流出。 6.各機關經常門及資本門各分支計畫,如一分支計畫之經費不足,而同一工作計畫內之他分支計畫有賸餘時,可互相流用,但仍應受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及其他流用之規定限制。

57 7.立法院審查預算所指定刪減項目及經費,不得動支預
備金,但得依規定辦理流用。 五、第一及第二預備金之動支 (一)各機關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 金。惟第一預備金動支金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 由各主管機關先送立法院備查。 (二)第二預備金之動支須符合以下三款條件: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三)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 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 不受此限。又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58 六、會計年度終了後收支之處理 (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 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 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處理。 (二)決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經政府催收或 通知申請領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 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 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 目辦理。 (三)各機關歲出保留申請案,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如有 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先行暫 付。 (四)各機關各項計畫之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 亦不得相互移用。

59 (五)各機關在年度終了時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
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 延至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截止支付,如屆期仍未 能償付者,則須循申請保留之程序轉入下年度繼 續處理。 七、各機關預算編製及執行通常應注意事項 預算之妥適編列,為政府財務管理之最重要基礎,且預算亦應注意控管執行。茲酌整通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掌握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時程,早日開始進行,俾有充裕時間作周延考量。 (二)配合行政院、部會或本單位之重要政策及施政重點。  (三)以往年度立法院、審計部之關切或質疑重點,在預算書上究竟是否適宜編列之項目(如年曆、宣導經費、租車、公共關係、台灣青少年文庫)。

60 (四)以往年度決算結果之賸餘、保留款與預算執行過程中用途別科目間互相調整流用,以及因預算編列不佳致執行遭遇因難,須作調整者(如人事費及經資門編列不當等)。
(五)整體資源分配是否適當,一次性、無繼續性、已無必要或不具績效者檢討減列(舊的不去,新項目很難增加),人事費、法律及義務性支出務期切實估列。 (六)須否就各科目間進行調整、分攤經費之檢討集中編列、機關間補助款之下授調整。 (七)考量控留部分額度供配合施政重點、臨時急需及競爭性需求。 (八)預算之編列,是否有具體的計畫及經費明細為依據,並可於立法委員審議時說明或提供詳細經費內容資料。

61 (九)屬於多年期計畫經費,應於預算書中列明總經費與已編列、本年度及未來年度將編列數。 (十)預算書應妥慎編製,並避免錯誤。
(十一)預算之執行首重合法性,其次為注重財務效能,並儘量提早規劃及開始執行,可避免不當之消化預算以及賸餘款仍可於年度內收回作其他相關之急需用途。 (十二)避免原應屬委辦性質者,以補助方式辦理,致在經費支用方面產生問題,及造成不合法之支出。或於預算書編列委辦費,實際執行則採補助方式。 (十三)如屬具跨越兩年度(如每學年之第一學期)性質之計畫經費,可視年度可支應經費情形,調整撥款數及執行數,使經費能作有效運用。 61

62 (十五)將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所產生之問題,以及須反映於預算編列者予以紀錄及彙整,以改進下一年度預算之編列。
(十四)會計單位應於年度進行中密切注意各單位經費支用情形,至少3個月將預算執行狀況提報由首長或副首長主持之會議進行檢討及改善,並於每年8、9月起按月辦理整體經費調度事宜。 (十五)將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所產生之問題,以及須反映於預算編列者予以紀錄及彙整,以改進下一年度預算之編列。 (十六)有關預算籌編、預算執行之控管及決算等,會計單位應適時向首長及各相關單位提報。 (十七)預算執行應特別注意與法定預算用途相符(含工作計畫、分支計畫及說明),如宣導經費用高等教育科目,則應宣導與高等教育相關事項。又近來審計部對此點有較嚴謹之查核,故亦應特別注意於預算內作較明確之編列。 62

63 八、各機關辦理採購及訂定契約通常應注意事項
(一)查明是否已編有預算或相關經費,是否足夠需求、預算科目及分支計畫名稱、用途別科目、經常及資本門等。 (二)考慮辦理之必要性(如以往之人權婚禮已不辦),或有無較節約的方式(如研討會儘量於公設場所舉行、辦理學生徵文比賽有無必要於電視台作宣導等)。 (三)注意計畫辦理期程,並提前簽辦(尤其每年均須辦理者),以及於簽訂合約後再生效,儘量避免追溯執行。 63

64 (四)可採行政指示、行政協助或適用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並考量是否採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及是否組採購評選委員會、比價、議價等。又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擬採限制性招標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之一情形,有嚴格之限定;至 未達公告金額案件,除符合上述條件之案件外,僅需 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長官同意後辦理,但不宜過於浮濫。 (五)列明詳細經費需求(參考相關規定標準,如教育部訂有各項費用編列標準)及擬訂契約書草案,以供審核.又於陳核過程中,經會計單位會核過之案件,如再有變動或調整者,仍宜再送會。 (六)衡量辦理期程之適切性,避免於簽約後之執行過程中 一再要求展延,對於展延條件及限制亦應在契約中明 定。 (七)款項宜按履約情形分期撥付,並保留部分尾款(避免 將來違約時無餘款可扣),不應於簽約後即一次或大多數採先行撥付。

65 (八)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後,計畫需求單位應重
提經費明細表,以作為契約執行之一部分,又所重 提之經費明細表,其表內項目、數量與原簽(原公告) 計畫內容不應有差異,以免違反公平原則,及衍生 日後執行、驗收等爭議。 (九)契約內須使用下年度預算時,應敘明「如未獲立法 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 規定辦理。」 (十)經費需求表應與用途別科目之歸類相符合,如出席 費、審查費屬業務費,非人事費。又應列入雜支或 行政管理費之項目,如郵資、電話費、文具等,不 得再另立名目。 (十一)付款時應注意代扣稅款(如教育部前於辦理竹山車籠埔土地徵收案曾有漏扣情形)及所得稅之扣繳,並於規定期限內報稅。

66 八、近年來各機關學校預算執行及財務常見缺失
(十二)預付款及因應物價指數上漲之調整工料款等宜於 契約內訂明。 (十三)契約內應明訂違約之罰款計算方式及標準,作為 逾期及未依約定執行之準據(如電視臺未於約定 時段內播出,而於其他時段播出或未播出等)。 (十四)明訂驗收作業、保固及不合格部分之處理(如何 扣款等)。 八、近年來各機關學校預算執行及財務常見缺失 (一)預算執行方面 1.於年度預算業務費-勞力外包科目項下列支契僱人員、委外勞力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之上下班交通補助費。 2.某中央聯合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以各機關所分攤之經費僱用員工於員工消費合作社工作,事涉圖利員工之嫌。 3.於年度預算「一般行政-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列支輓聯、喜幛及盆花等支出,核與用途別預算科目之用途不符,應改以首長特別費支應。

67 4.列支以契約進用之臨時人員休假補助費,與其發給對 象限以機關編制內人員及行政院核准有案約聘僱人員之規定不合。
5.支付屬於私人門號之行動電話費。 6.學校畢業班停課期間,教師未有授課事實仍核發超支鐘點費及兼課鐘點費。 7.雖名稱為○○團團長,但並無特別費之列支標準為依據,卻列支團長特別費。 8.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謊報出差費(實際上未出差)。 9.夥同旅行業開立不實之代收轉付收據或以少報多,以浮報出國考察費。 10.文康活動費之支出超出行政院主計處所規定之通案標準。 11.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支給工作酬勞與規定不合。 12.教師未有輔導學生之事實,仍發給導師費。 13.校長於上班時間參加友人喪禮公祭,報支差旅費。

68 14.收受廠商賄款,浮報清潔維護費,圖利廠商。
15.民間團體以不實單據詐領政府之活動補助經費。 16.挪用公款購買餐盒給參加候選人造勢活動之民眾。 17.以不實單據核銷便餐或禮品費,另以洽公便餐名義,報銷到酒店、舞廳消費之單據,不符預算法定用途與支付要件。 18.違法辦理補助或捐助,圖利社團及學校。 19.校長挪用校友會捐款,支付私人飲宴及購買物品,另某警察局分局長將辦公費挪為私用。 20.印製月曆及記事本等未事先編列預算,而由年度預算 相關科目業務費支應。 21.列支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金,惟並未專案報經行政院核 准。 22.研究助理比照講師等級,不符合兼任事務處學生諮商 中心主任資格,仍支給主管加給。 23.某校辦理教育部補助計畫,列支行政助理之兼任助理 費,與接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

69 得支給工作費之規定未合。 24.某校支給非編制主管人員之主管加給(工作津貼)及其他獎勵金等。 25.以不實之交易事項、發票、收據、單據或證明等,申領「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回饋金」、核銷公款、詐領業務費及溢領勞保老年給付等。 26.補助辦理觀摩活動,讓資格不符者免費參加。 27.核發救助金逾補助標準上限,以及辦理進修訓練班,未依規定向受訓者收繳保證金。 28.於工程管理費以預付薪資方式支付臨時及約僱人員薪資,又未控管工程管理費額度,致無預算可核銷轉正。 29.人員未有加班與出差事實,或無超時工作通報單與派車單,仍報支加班費及差旅費。亦有加班日期時數與員工刷卡報表不符情事。 30.長期未確實執行刷卡規定,未刷卡人數比例偏高,且未依實際上班天數發放交通費。另未有外勤事實,郤報支外勤費或交通費。

70 31.搭乘機關專備交通工具出差,仍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報支交通費。
32.未依規定申請許可,逕以公差方式赴大陸地區考察,並報支國外旅費 。 33.支給任務編組單位兼職費,與「軍公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不合 。 34.補助活動經費,更動活動日期未通知補助單位,且活動成果資料日期填報不實。 35.補助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經費,違反補助項目及比例,並有超額補助情事。 36.辦理公共建設動土及開幕活動耗費3百餘萬元,違反十項革新要求 。 37.委由非原承包廠商辦理停車場使用執照之簽證,致額外支付簽證費6萬餘元。

71 (二)政府採購事項 1.辦理新建工程,於工程進行期間,雖一再發現統包廠 商有重大之缺失,卻未能適時處理。 2.廠商承攬學校工程,因工程糾紛經民事訴訟判決確 定,惟學校承辦人員未繼續申請取得債權憑證,致債權未獲清償。 3.學校辦理教學大樓工程,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 造,因建築師出國授權委由合作監造的建築師先行權宜製作與用印,涉有勞務轉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 4.某校辦理校區整體規劃及大樓興建計畫,在未獲核發雜項執照前,即由施工廠商違法全面開發整地,且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擅自變更施作等疏失,致承商解約,影響建校期程且遭相關單位罰鍰。 5.辦理大樓重建工程,未依契約規定督促承商俟第三公正單位完成鋼柱焊道品質檢驗後,再進行吊裝作業,致須將組立完成之鋼構拆除改善,核有未制止品質缺陷鋼材進場施作等缺失。

72 6.辦理採購案,明知投標廠商假冒他人名義,仍予決標以及未依法完成議價程序,即由廠商逕予施作。
7.辦理採購案涉嫌圍標,以獲取鉅額利益。 8.某校辦理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屬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未報上級機關核定,即以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且有底價高於預算情形等,致被提起公訴。 9.某校委託代辦研發中心建築更新案,核有招決標作業不合規定、設計及單價未依規定審查核定即先施工並估驗付款、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價未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估驗計價未先由專案管理單位核章、變更設計涉有不當追加價款、契約項目未納入設計及施作驗收合格部分未收取保固保證金等,不符統包實施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10.辦理修繕案,因承辦人怠忽職守,於辦理最後一次經費核銷及彙整驗收紀錄時,始發現最終履約金額已超出契約金額。

73 11.某校辦理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同時簽核評選委員會成員,校內5人,外聘3人,共8人,開標當日外聘委員只有2位參與評選,不符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3分之1規定。
12.辦理業務委外經營後,再以建物不符合消防及公安為由,補助消防及安全工程經費,處理程序失當。 13.委外經管之遊客服務中心,於風災受損後逕行花費88萬餘元辦理修復,疏於督促委辦廠商依契約及保險契約之規定申請理賠。 14.辦理市場改建工程,於工程工期未決,承商是否須繳納逾期罰款尚有爭議下,任由連帶保證書逾期失效,致政府權益無法確保。 15.請購材料過多或非屬必須,造成閒置。 16.某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採購案,得標廠商投標型錄偽造、變造,又涉有行政機關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撤銷決標及刊登為不良廠商公報等相關規定情事。

74 17.某機關科長擅自撥打電話建議所屬機關之某工程可洽去年廠商辦理之不當言詞,招致質疑,並影響機關形象,爰被議處。
18.某機關與民間公司簽訂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明訂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更換、維護、保養、修繕均由民間公司自費負責,惟其相關票務系統升級更換仍以該機關預算支應,有違反契約規範之嫌。 19.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僅由會計人員負責監辦而未加派有關單位人員會同監辦,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合。 20.辦理資訊設備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有關規格限制競爭之規定,致產生廠商不公平競爭之情形。 21.某校辦理監視系統設備採購,自96年6月4日至10月30日間分24次辦理採購,合計金額已逾公告金額,且同一施工地點短期間內分批購料、施工,不符常規,涉有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而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情事。

75 (三)財物經管 1.某機關辦理財物盤點結果,其中登錄有帳卻查無財產部分,占財產價值之18.50%,另非消耗性財物亦有類似情事,其財物經管顯有違失。 2.某首長使用及保管之機車失竊,雖立即向警方報案,惟延宕向上級報核減帳,核與國有財產管理規定不符。 3.某機關會計人員未定期抽查與盤點出納人員銀行存款等,且在整體內部控制亦有缺失下,導致出納人員長期藉簽准定期存款到期重辦續存及定期存款領息等機會,私自侵占機關定期存款及利息達3千餘萬元。 4.某機關更換2台監控錄影機,以維護費用列支,致新錄影機未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登帳列管,產生一帳二物情形,另原2台舊錄影機未妥善管理運用,亦與財產管理帳卡資料不符。 5.某機構之催收款擬轉銷呆帳,惟發現遺失債權憑證及於簽約時未先收取保證金。另有債權憑證逾行政執行處重新送件期限,致債權憑證失效。

76 6.出納利用職務之便,截留員工自付及政府負擔之健保費。或將公保、健保等各項補助款,直接撥入個人薪資帳戶,待實際繳費時始取款繳納。
7.委外經營管理未即時查察變更水電用戶名稱,致續代為支付水電費5年餘計1百多萬元。 (四)其他 1.某機關部分空間交由財團法人基金會使用,惟未依規 定與該基金會辦理租用手續,亦未收取租金。 2.某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對外營業,致產生甚多盈餘回 饋機關及員工,違反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 3.某機關承辦人員未將垃圾費報核聯向主管呈報並依行 政程序核銷,致代收垃圾費人員延遲繳納報核,該承 辦人員及其主管連帶被議處。 4.機關員工有以「真刷卡、假消費」方式申請休假補助 費,被檢察機關查獲,追究責任。 5.辦理學校教授配住宿舍漏水修繕案,承辦人未親赴現場了解,造成疏漏,且類似案件重複發生。

77 6.某校學生伙食費之應收數與其收支明細表勾稽不符,係因依慣例早餐由學生幹部自行訂購,月底再將整月收據送交舍監保存並編製收支月報表,其中收據可能漏失或金額有誤,舍監並未查覺更正。
7.將教養院民習藝產品出售所得自行運用,未於會計報告表達。 8.對於遭積欠之清潔費及水電費未積極催收。以及行政罰鍰案件,未積極催繳並於規定時效內移送強制執行。 9.相關人員未審慎評估承攬廠商財務狀況,亦未報經核准,即擅自同意展延該廠商付款期限,導致公款損失1千多萬元。 10.某機關辦理中央補助計畫,其補助函文僅要求請款, 並未列明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以致縣政府將此項補 助經費列為代辦經費科目,與中央對地方補助辦法規 定不合。 11.某機關補助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評鑑業務,於經費核 銷時,發現以下缺失,包括:(1)基金會執行長及處 長之薪資未依兼職或借調規定辦理。(2)工讀生工作

78 天數與支給工讀金不符。(3)非急要公務報支計程車費。(4)邀請外國專家學者來台報支每日生活費超出行政院所訂支給標準。(5)報支非補助範圍之公關費。(6)參加公祭報支計程車資。(7)列支領帶、絲巾及制服等非補助範圍之項目。(8)評鑑委員已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又申領住宿電話費及上網費用。 12.某校會計月報表列示該校公教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專戶餘額,核與向銀行函證帳單餘額不符,未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說明不符原因。 13.辦理轉銷呆帳,未於第一審審理期間及判決後適時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14.駐外單位僱用當地勞工,未依當地勞工法規定提撥退職金。 15.受補助之私人團體僱用國小護理師,未經簽請服務學校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16.員工於上班時違反規定代他人刷卡。

79 17.某校學生餐廳前供某銀行放置自動提款機,惟所訂協議書內未規範租金收取辦法,亦無繳交場地設備租金紀錄。又某系所舉辦主題節目演出並向外售票,惟並未列相關售票收入或場地使用費收入,相關人員涉有疏失。
18.某機關學校未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值及自我評量檢討,致無法達節約能源及電費之目標。 伍、其他相關事宜 一、各機關學校應加強內部控制,以防範財務弊端 二、依行政院之函示,切實注意帳外帳之處理

80 陸、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審計機關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行為,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等之處理 (一)在人事方面: 1.通知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處分。 2.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 理。 3.在案件未清結前,得將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停止敘 用。 (二)在財務方面: 1.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2.對審查完竣案件,兩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 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 年內仍得再審查。

81 3.經查明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會計簿籍或
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証不符致公款遭受損害、經 審計機關剔除或應繳還之款項未追還、付款超過核 准金額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主管人員、 經辦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4.財務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三)對事之處理: 1.除通知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 2.視情節得通知機關查明及依法處理、建請改善、糾 正及修正決算。 3.財物之報廢及會計憑証、簿籍、報表等之銷燬,應 徴得審計機關同意。

82 二、會計人員之責任 (一)對不當支出之簽証有故意或過失、付款超過 核准數額、會計簿籍或報告登載不實等,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 更正或以書面聲明異議,如首長不接受時, 應報告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 (三)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非因違法失職 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會計檔案遺失、損毀有過失或於交接時交代 不清者應受懲戒,如因此使公庫受損害者,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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