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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查核機制及缺失懲處追蹤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4.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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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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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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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
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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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 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 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 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 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 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 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 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 施工前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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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 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
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 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 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 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 序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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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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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
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 目。 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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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四、機關辦理二千萬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 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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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二)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1、二千萬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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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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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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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六、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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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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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三-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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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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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八、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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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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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 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
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 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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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九、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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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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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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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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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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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五)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六)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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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七)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八)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九)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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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一)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五-1;屬建築物者,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五-2)。
(十二)其他工程事宜。 如屬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前 項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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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註:目前認證機構為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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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
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 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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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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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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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四、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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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五、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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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 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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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六、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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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 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 格現場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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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七、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十八、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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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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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 主管機關(以下簡稱 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 小組:行政院所屬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 主管機關(以下簡稱 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 小組:行政院所屬 部會行處局署院。 二、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 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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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續) 三、縣(市)政府施工查核小組: 各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行處局署院 查核小組,應冠以該部會行處局署 院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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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查核小組: (一)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 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 定者。 (三)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 二、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 (一)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 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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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 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 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 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直轄市政府各機關辦理之 工程。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 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 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 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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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續) 四、縣(市) 政府查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 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 市 )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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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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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主管人員兼之。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 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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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續) 前項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 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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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續) 前項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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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 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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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 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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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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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查核委員有第七條或不能公正執行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其為外聘專家時,並通知主管機關自專家名單中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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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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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查核小組發文,以設立機關 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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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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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5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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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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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依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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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查核項目 (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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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紀錄應紀載事項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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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件數及比例 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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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件數及比例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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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方式 (一)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二)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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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拆驗或鑑定 (一)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二)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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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成績計算 (一)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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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成績應列丙等之情形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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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成績應列丙等之情形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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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缺失改善與追蹤 (一)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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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缺失改善與追蹤 (二)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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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結果獎懲 (一)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二)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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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丙等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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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丙等之處置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 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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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未於期限改善 或處置不當之處理 (一)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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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未於期限改善 或處置不當之處理 (二)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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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辦理事項 (一)定期公告查核小組查核情形。 (二)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查核小組作業情形。 (三)考核各查核小組之執行績效。
考核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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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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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一、準備相關資料、查驗器具。 二、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由查核小組發函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不預告查核除外): 一、準備相關資料、查驗器具。 二、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不預先通知查核,則於半個工作天前,通知主辦機關。但相關人員如有要事或早已排定行程,得請假,由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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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一、簽到與介紹雙方人員 赴現場查核: 二、工程簡報 三、相關書面資料查閱 四、現場會勘(含鑽心取樣、尺寸抽測)
五、查核檢討會議(將缺失及建議告知主辦機關 ,並開始改善,機關廠商如要補充說明或澄 清,應立即反映) 六、查核扣點會議(清場由查核小組討論後,將 結果告知機關及廠商,並詢問有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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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查核委員評分含三部分: 一、品質管理制度(20分) 二、施工品質 (60分)—含3項目: 三、施工進度(20分)
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雜項等 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 安全衛生 三、施工進度(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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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品質管理制度(20分)評分原則: (一)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含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法令(如建築法、技師法、營造業法及安衛法等)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予以評分。 (二)依下列三項分開評分: 1.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5分) 2.監造單位(5分) 3.承攬廠商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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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施工品質(60分)評分原則: (一)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含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法令(如建築法、技師法、營造業法及安衛法等)及工程契約(含設計圖說及規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予以評分。 (二)依下列三項分開評分: 1.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雜項等 2.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 3.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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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施工進度(20分)評分原則: (一)施工預定進度應以依據契約規定報經核定之最新預定進度為基準,並確認實際進度後,進行評分。
(二)基本分:17分。 (三)未訂定進度計算基準:扣1至2分。 (四)進度超前:超前1%以上依具體措施及貢獻度,加1至3分。 (五)進度落後: 1.非可歸責甲方或乙方者:落後1%以上且主辦機關及承攬廠商未積極處理,依情節扣1至3分。 2.可歸責甲方或乙方者:落後1%至10%,扣1至3分;落後10%以上,至少扣3分。 3.採取有效因應對策並發揮具體成效,加1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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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查核委員得記錄下列事項: 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 其他建議: 如查核發現有安全性、施工性及維護性疑義等情形,應加以記錄
含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情形 含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執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等事項 其他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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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查核委員評每件工程等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工程會97.02.13工程管字第09700062330號函)
缺失總扣點未達15點者,得列為甲等或乙等。 缺失總扣點在15點以上者,不得列為甲等。 缺失總扣點達40點以上者,查核成績考列為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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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程序 一、查核委員於填寫查核紀錄表後,交 予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彙整。 二、內部簽核。
彙整查核紀錄及發函: 一、查核委員於填寫查核紀錄表後,交 予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彙整。 二、內部簽核。 三、七個工作天內發文,要求改善,並 視需要,要求機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撤換人員或依契約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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