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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概要、未達公告勞務財物及評選概要 主講人:周志忠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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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要 前言 採購法概要 未達公告勞務、財物及評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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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採購作業流程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驗收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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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概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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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概要介紹 法規架構 是否適用採購法 採購級距 採購金額(採細§6) 招標、決標模式 採購監辦 指定廠牌、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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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架構(1/3) 政府採購法條文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1~17) 第二章 招標(18~44) 第三章 決標(45~62)
第一章 總則(1~17) 第二章 招標(18~44) 第三章 決標(45~62) 第四章 履約管理(63~70) 第五章 驗收(71~73) 第六章 爭議處理(74~86) 第七章 罰則(87~92) 第八章 附則(93~114)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七章 附則(1~113) §63-I (契約以採用工程會範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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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架構(2/3) 政府採購相關子法共45個(常用子法如下)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依本府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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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架構(3/3) 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共32個(常用子法如下) 前開政府採購法規及相關資料查詢網址: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前開政府採購法規及相關資料查詢網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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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採購法 案例 解析 ○署將轄管橋梁下方空間出租予○局作為辦公處所,適用採購法? 適用採購法第2條?適用採購法第3條?
其他常見不適用採購法情形 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 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 以個人名義購買公務機票及旅館住宿 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 採§99甄選投資廠商,訂約後需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 案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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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級距 小額採購 查核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公告金額 巨額金額 新臺幣10萬元 工程採購5千萬元 財物採購5千萬元 勞務採購1千萬元
新臺幣1百萬元 查核金額 工程採購5千萬元 財物採購5千萬元 勞務採購1千萬元 巨額金額 工程採購2億元 財物採購1億元 勞務採購2千萬元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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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採細§6)(1/2) 分批採購,全部批數預算總額認定。 複數決標,全部項目數量預算總額認定。但項目標不同,依個別項目預算金額認定。
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採購項目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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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採細§6)(2/2) 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 租期不確定,以每月租金48倍認定之。
依本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 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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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決標模式 招標模式(採§18) 決標模式(採§52、採細§109)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尚有異質最低標) 未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 最高標 複數決標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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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監辦(1/3) 監辦人員(採§13-I)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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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監辦(2/3) 監辦方式(採§13) 派員實地監視 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並於紀錄載明書面審核監辦)
不派員監辦(監辦§5)(應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並於紀錄載明符合監辦§5之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不得不派員監辦(監辦§6):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者。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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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監辦(3/3) 未達公告金額監辦(採§13-II)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查核金額以上監辦(採§12-I)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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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廠牌、規格(1/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採§26)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採§26)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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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廠牌、規格(2/2)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26)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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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勞務、財物及評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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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勞務、財物及評選概要 招標方式及底價訂定時機 改採限制性招標 評選注意事項 工作小組成員之任務 評選委員會委員之任務
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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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及底價訂定時機 採購法第49條 細則第54條第4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細則第54條第4項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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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 第1次公告未達3家,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承上,僅取得1家書面報價,需重訂底價?(工程會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得依未達§2-I-2及採§22-I-16簽報機關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免報主管機關認定?(工程會104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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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注意事項(1/2) 評選委員會組成最低人數?外聘委員所占比率?可遴選建議名單以外之人員?(評組§4-Ⅰ、Ⅲ)
外聘委員占出席委員比率?(評議§9-Ⅰ)召集人由機關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評組§7-Ⅱ) 已通知委員利益迴避規定?(評議§14) 已處理不同委員評分結果明顯差異?(評議§6-Ⅱ)已處理委員評分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評議§3之1-Ⅱ) 最後一次評選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經委員確認?(評議§11-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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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注意事項(2/2) (適用最有利標)統包工程採購案,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後,是否應再召開決標會議?
(準用最有利標)依採購法第22條第9款公開評選,評選結果有2家廠商同一優勝序位,如何決定議價順序?(專計§8)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公開取得企劃書可再予簡化: 評審委員會最低人數? 優勝廠商於評審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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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成員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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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委員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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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採購法第34條第4項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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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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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23)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採§13) 等標期較短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採§30) 保證金得由連帶保證廠商代之(押保§33) 指定廠牌、規格具彈性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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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訂底價可減化(採細§53)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廠商除採購法第102條之情形外,不得申訴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特別規定(原保§11) 優先向中小企業採購(扶採§3)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之條件(特採§6-1)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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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補助適用採購法之門檻(採§4) 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採§19) 指定廠牌、規格增加限制 等標期較長
保證金得由連帶保證人取代50% (押保§33-1) 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應填具工程或財物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採細§101) 廠商可異議、申訴(採§76)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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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採購之特性 應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 等標期更長 預算以公開為原則(公報§11)
應予廠商較長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押保§18) 超底價4%之決標,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採§53) 減價收受,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採§72) 招標文件應公開閱覽(公閱§2)( 修訂)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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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金額採購之特性 等標期最長 得訂定特定資格(投資§5) 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採§111) 公務機關間採購額度之限制(特採§8)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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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採購 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採§14) 分別辦理採購(採細§13) 分別辦理不包括時間 分別辦理,是否包括預算來源不同?
分批辦理採購嫌疑案件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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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1/2) 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者
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者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者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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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2/2)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 依本法第48條第2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者 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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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辦理最有利標之要件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決標要件 最有利標與價格關係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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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最有利標之要件 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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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如下.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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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工程案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後,是否應再召開決標會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說明二: 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並作成決議後,如係評選最有利標案,尚需辦理決標程序,作成決標紀錄(包括必要之監辦);如係評選優勝廠商者(準用最有利標),機關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尚需依優勝序位,依序辦理議價,作成議價紀錄(包括必要之監辦)。 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後,仍需召開決標會議,以完成決標程序。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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