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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發包中心 邱孟秋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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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發包中心 邱孟秋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

2 最有利標相關法令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

3 最有利標相關法令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1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2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2-1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2-2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留措施一覽表 -2-3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之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3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1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4 最有利標相關法令 -1-1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2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圖 -3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4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1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流程圖 -2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1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5 最有利標相關法令摘要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留措施一覽表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之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工程企字第 號)

6 最有利標相關法令摘要 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圖、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
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圖、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工程企字第 號)

7 最有利標相關法令摘要 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 異 質 採 購 同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決 標 最 低 標 決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1.採分段開標,資格、 規格符合者,再開價 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 及審查,借重專家學 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 有利標作業須知」 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58條規定程序處理 7

8 壹、前言 詳:採購法暨施行細則對照表

9 壹、前言 詳:採購法暨施行細則對照表

10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3類: 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2-2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11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 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一百萬元)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符合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施行細則66) 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 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三、應辦理之程序: 逐案檢附具體事實及理由報告,報請上級機關核準。 四、適用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五、決標程序: 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 選階段協商洽減,再將減價結果納入評選。

12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作業程序: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13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辦理招標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
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 定或審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即可。機關應於採購評選 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應有1 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依最有利標評 選辦法之規定準備招標文件。 辦理招標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14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採公開招標者,第1次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之必要,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並於評定最有利標前,與廠商進行協商程序時洽減之,否則只能就廠商之標價決定是否接受。(採購法第4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非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不可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以底價或不訂底價方式強迫廠商減價。

15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案件: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及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案件: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及 第39條專案管理廠商(PCM)之評選案件。 二、招標方式: 依採22-1-9、10評選優勝廠商,再依優勝廠商順位辦理議價之限制性 招標。 三、適用採購金額: 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 則。 四、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決標程序: 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 價)。評選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16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作業程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及其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作業程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及其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17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即可。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辦理公開評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18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 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19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與該評選優勝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前,採訂有底價者,應依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合理訂定;如因逾底價、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或勘選。工程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另議價過程中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已有規定。

20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作業程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作業程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 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準備徵選文件。

21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辦理實地勘查,認定符合需要者。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勘選範圍,不可因為勘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勘選範圍。

22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7.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2家
2-2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7.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2家 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 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額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 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附註】本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 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3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一、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勞務,依中央機關未達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一、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勞務,依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 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二、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及小額之採購。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 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 向原住民採購。

24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作業程序: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25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2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26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2-3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成立評審委員會)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27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8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29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可比照辦理)

30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31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1總評分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2)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經機關首長或評選
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 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 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經 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四、依項目之配分,由委員就各項分別評分,再加總計 算總得分,較高分者較優。

32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1-1、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分 評選項目及配分:表一

33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分結果(總表) :表二 3-1-1、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分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87 84 78 80 82 411 82.2 75 76 81 77 389 77.8 394 78.8 70 79 72 378 75.6

34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表三: 3-1-1、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分 評分結果(委員D評分表) :
委員D就廠商報價之評分,完全以價格高低決定其分數,並未考量廠商相對所提供之非價格因素之評分結果,忽略品質高之標的價格亦相對較高之關聯性,並不合理。

35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1-2、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分 表四:評選項目及配分情形(價格不納入):
評定方式: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表四:評選項目及配分情形(價格不納入):

36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表五:綜合考量結果: 綜合考量結果: 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廠 商 評分 (平均)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90 900萬元 88 800萬元 最 優 75 750萬元 69 720萬元 綜合考量結果: 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丁得分為69分,本案如採行協商措施,丁將喪失協商資格。

37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表五:綜合考量結果: 綜合考量結果: 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廠 商 評分 (平均)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90 900萬元 88 800萬元 最 優 75 750萬元 69 720萬元 綜合考量結果: 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丁得分為69分,本案如採行協商措施,丁將喪失協商資格。

38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1-3、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固定價格給付
評定方式: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表六:固定價格為900萬元,評分結果: 廠 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88 75 69 評選結果: 招標文件已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則如表,應以甲為得標廠商。

39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2-1 評分單價法評定方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13、16) 一、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
二、以價格(分子)與總評分(分母)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 利標。 三、仍需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 四、應訂明滿分合計總分數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 之合格分數。 五、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40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分 表七:評分結果: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90 900萬元 10 88 800萬元 9.09 (商數最低) 75 730萬元 9.73 69 720萬元 10.43 評選結果: 如表,乙的商數最低,表示乙的非價格項目得分中,每分價格最低,故可將乙列為最有利標。 此評定方式,當廠商報價偏低時,其商數雖為最低,但其品質等其他條件相對亦較劣,故仍有可能造成廠商以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採行時應妥為考量。

41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3.1 序位法評定方式-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15)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評比,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評比結果,而非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評比結果。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42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 委員A就個別廠商之評分結果及序位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得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 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43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如表,甲廠商為序位第1。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8 乙廠商 3 10 丙廠商 4 14 丁廠商 18

44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3-2、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比
評定方式: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評分未達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45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3-3-3、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固定價格給付 廠商 評比結果 評分(平均) 固定費用 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評定方式: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評分未達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假設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廠商 評比結果 評分(平均) 固定費用 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1 90 900萬元 v 2 89 3 80 4 75

46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機關如有分階段篩選廠商家數之需要者,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亦即於招標文件明定第1階段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例如公立學校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如有實地勘查投標廠商廚房設備之需要,得將實地勘查列為第2階段評選項目,第1階段評選達及格分數之廠商方辦理實地勘查,可避免因投標廠商眾多,致實地勘查作業曠日費時。 關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乙節,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工程會94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

47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 請查閱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

48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
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49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0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 總評分法: 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總評分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51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52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機及任務:
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無需徵詢評選委員意見)。一般作業方式為招標機關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再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招標文件載明。該委員會之其他任務包括(i)辦理廠商評選、(ii)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iii)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以便處理各種行政作業。 52

53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54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組成: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1/3。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 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55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經專家學者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亦得依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相關費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2項)

56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遴聘評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1.接受請託或關說;2.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3.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4.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5.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 機關人員不得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或任何可能造成廠商於評選前與評選委員私下接觸之情形。 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該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57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工程會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 機關得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讓所有委員瞭解相關規定,例如工作內容、評分或評比方式,保密及利益迴避之規定。

58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2、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選定: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及第8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項目,視個案情形擇適合者訂定之。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1階段招標文件。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59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所擇定之評選項目及子項,應(1)與採購標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明確、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擇定子項。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例如機關辦理服裝採購,擬採行「全體預算編列同仁參加票選」方式者,其票選結果僅能列為評選項目之一。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60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適當之配分及權重 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
評選項目及子項,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例如依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例如投標文件內容之優劣差異小者,計分之差異亦小);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例如採購公務車,高於法定速限之車速差異即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例如不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全部廠商之標價平均值認定各廠商標價之合理性)。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其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上述規定。

61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適當之配分及權重 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時須由廠商辦理簡報及答詢,但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62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3、底價與報價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者,亦同。

63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64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4、開標與審標 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屬於特定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家數規定: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無家數限制(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65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4、開標與審標 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屬於特定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家數規定: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無家數限制(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66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5、評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3。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另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由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該委員會供評選參考:(1)採購案名稱;(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再由該委員會開會,就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或權重,確定評選結果,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67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評選廠商前,建議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5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最有利標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品質。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68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招標文件應載明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該委員會提具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如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者,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該評選結果。 評分及評比: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不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例如評選項目噪音值,滿分10分,以55分貝為基準,給5分,每降低1分貝加1分,每增加1分貝減1分。60分貝以上者,該項以零分計。如因零分而視為不合格且不作為決標對象,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機關於辦理評選時,如參與評選廠商眾多,有逕將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予相同序位(例如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需要,因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故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乙節,如係經對投標廠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

69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者,請於相關公函註明為密件,並載明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出席之評選委員應全程參與,避免遲到早退,且應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工作小組向採購評選委員會提出之初審意見,可考慮以代號代替廠商名稱,以求評選作業之公正客觀。 可規定廠商提出供評選之資料,不得出現廠商名稱或記號,但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例如可規定廠商提出之樣品不可出現廠商名稱或記號。

70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復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規定,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為提醒機關注意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茲列舉可能態樣如下: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71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前點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1)維持原評選結果;(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評選結果如有明顯差異,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應就明顯差異情形討論後,作成議決或決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例如: 經討論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者,例如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得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維持原評選結果。 經討論有明顯差異情形者,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得視個案實際狀況依該條項第2款至第4款辦理。

72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所稱「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 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評選不公之情形,建議機關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工程會業已函頒「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73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6、協商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規定那些評選項目之內容得於評選時協商更改。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廠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3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免洩漏該廠商資料。

74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機關依採購法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7條) 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 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擬具協商程序 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慎選協商場所 執行保密措施 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漏於其他廠商 協商應作成紀錄。(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

75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協商程序得採(1)書面或(2)書面加會議方式為之。

76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7、決標程序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為執行該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協商措施,俾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77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乃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故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78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79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8、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1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2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另機關如因評選委員會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不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

80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採行協商措施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所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例如個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在此限。(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應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

81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4-9、其他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辦理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亦得依需要給與合理報酬後,取得授權,或取得全部或部分權利。其他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亦可,惟建議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可規定廠商須提出同意書,同意機關取得其投標文件內容之使用權,再支付該獎勵金。

82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可於招標文件建議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且不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例如超出1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採購法第24條統包可搭配採最有利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或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可搭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予2家以上之廠商。

83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準備事項 ㄧ、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採56-3)
二、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 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 理。(細則66、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 三、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10款評選優勝廠商 評選規定。 (專業服務辦法) 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技術服務辦法之評選專案 管理廠商辦理。(正確應為採56)

84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 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
審定。(組織準則-3) 二、成立時間點違反規定。(組織準則-3) 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可 循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 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 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三、人員組成不符合規定。(組織準則-4-1、7-2) 例如:委員未具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 數不符合5人至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 者少於1/3;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 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85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四、外聘之專家、學者人選,除屬工程會網站所公開之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web.pcc.gov.tw)未能覓得適當
人選者外,未自該名單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組織準則4-3) 五、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對於 不同之採購案,除無其他更合適者外,未避免遴聘 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組織準則4之1 ) 六、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 (採6、倫理準則 ) 七、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 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委員會名單於評 選出最有利標或廢標後,未予解密。(組織準則6)

86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一、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最有利標9-1、 16、17)
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由廠商於投標文件 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 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 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明。 二、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專業服務8- 2、最有利標14) 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以標價 低者優先議價,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 規定抽籤決定辦理。

87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三、招標文件載明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最有利標12、15) 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
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四、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 點不符合規定,(最有利標18) 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 有關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五、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1家並經資格審查 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採6-1)

88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最有利標6-1、公共工程評選注意事項第7點)
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案 件,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將住民參與之執行理念及方式,納為評 選項目。 二、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最有利標6-2) 三、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最有利標7、 10) 例如:10分鐘簡報,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 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 四、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最有利標10-2、16-3、17-3) 例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20%;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 入評選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20%,或逾50%。

89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最有利標11至15)
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 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90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底價 一、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 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最有利標22)
二、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 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 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 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 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細則54-3、74及75)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如訂定底價,對於 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 (採46條、細則54-3)

91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開標與審標 一、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採51) 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
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 二、誤以為皆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細則 55) 例如: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者,一家廠商投 標亦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無家 數之限制。

92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作業 一、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 未全程出席。(組織準則8-2)
二、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採3、6、倫理準則) 三、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過 半數同意及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2人及1/3之規 定;會議進行中,委員人數不符上揭規定,議案仍 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擔任,致總額或專 家、學者人數未達採94-1規定,未另行遴選委員補 足之。 (審議規則9、10)

93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四、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 代理,並拒絕評審。 (審議規則6-1)
五、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 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 選。(最有利標10-3) 六、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 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最有利標10-4) 七、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 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 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 最有利標之依據。(最有利標8-1-3)

94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八、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 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
評比基礎。(最有利標8-1) 九、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 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 分)之計分方式辦理。(審議規則6-2) 十、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 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 項。(最有利標19)

95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十一、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 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
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 相關內容。(審議規則6之1) 十二、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未依 規定辦理。(審議規則14) 十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就該採購案 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 成員,而機關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 (審議規則14之1) 十四、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 者,機關首長仍變更或不採納該評選結果。(採56)

96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協商措施 一、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 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採購57-1) 二、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協商措施時未平等對待廠商。 例如:只與第1名廠商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廠商協商。(採57-2) 三、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規 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 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採57-3) 四、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 價。(最有利標22)

97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決標程序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 (採56、最有利標12至15、採22-1-9及10子法、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
例如: 1.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 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2.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 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 價。 3.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 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

98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決標之資訊公開 一、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未通知其原因;評定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採51、最有利標20-2) 二、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最有利標20-1) 三、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未予解密。(組織準則6-2) 四、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結果。(最有利標20-1)

99 工程會解釋函網頁查詢 主管機關工程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路徑-「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相關解釋函」或「採購法逐條釋例」 採購法相關規定、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

100 工程會解釋函網頁查詢

101 工程會解釋函網頁查詢

10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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