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工程及技術服務 採購實務 教育部總務司 杜國正
2
簡報大綱(工程部分) 一、定義 二、招標決標方式 三、技術規格 四、廠商資格 五、保證金 六、統包、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 七、履約管理
八、其他
9
採購作業流程 開標、審標、決標 前置作業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不良廠商之異議、申訴(均含)
10
採購作業流程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驗收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13
採購之金額認定 採購方式決定原則及規定 A.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而化整為零分批採購
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採購金額認定原則 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得分別辦理之情形, 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14
採購之金額認定 一、計算方式(細則第6條、細則§13)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細則§13)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5、單價決標 6、租期不確定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 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8、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9、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15
採購之金額認定 二、預算金額: 三、預計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三、預計金額: 1.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2.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部分採購案於同一日或相近日期決標,雖需求單位雖分屬不同部門,惟是否屬本法第14條或其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簽辦過程均乏有相關檢討及說明,相關採購有未盡週延之處。
16
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
17
得屬分別之情形 採購圖書,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88年7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88年8月20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鄉立托兒所16所20班分散於各村落,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 (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公開徵求辦理鄰長報紙一年份報價單」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90年8月1日(90)工程企字第 號函) 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全年度預算數在公告金額以上,但不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所稱分別辦理性質,且個別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18
屬分批 之情形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其「分批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88年7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地方政府辦理中央機關補助相關商港建設採購(90年3月20日(90)工程企字第 號函) : 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明定。惟於○○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另查來函附件所列23項建設中有11件之預算金額在9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比例偏高,有無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規定之意圖,請招標機關、補助機關、上級機關予以檢討。
19
案例1: 某縣政府補助○○國小100萬元添購廚房設備。 該校基於時程緊迫爰分案辦理:
廚房設施設備(92.5萬)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I-(3) 【公開取得】辦理,決標予A廠商(○○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供餐設備(7.5萬)逕洽B廠商(○○企業社)辦理。 遭審計機關核有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情形, 相關人員涉有疏失之責。 2案辦理時間相近、標的及施工地點相同,卻未併案招標。 總務主任受申戒1次處分。
20
案例2: 某公所將相鄰2村之管線挖掘修護工程,交由未具專業之承辦人員(技工)分為2案工程辦理。
2案工程預算金額分別為997,500元、798,000元,併案已達公告金額,於同日編製工程預算書圖,施作地點相鄰,且為同性質之工程,應屬可併案辦理而無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惟該所卻以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1/10採購,分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而有違反GPL§14之嫌。 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2款規定(按即符合GPL§22-I-(16)情形,依該辦法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工程會認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可資參考。
21
不當分批 vs 分項複數決標 某地方政府辦理轄內路燈維護採購,考量如有一家廠商承攬,可能分身乏術,影響用路人安全,爰將轄內分為4案辦理,招標結果,4案均由同一家廠商得標。 某地方政府為加速辦理轄區震災倒塌建築物之清運作業,爰擬將之區分為數標辦理。 某機關辦理展演空間綠化採購,招標前以植栽與藝術盆花屬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為由,簽准分別辦理,惟經招標決標結果,卻由同一廠商得標。 某國小辦理教具採購,為免除分批疑慮,爰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反有造成限制競爭之虞。
22
工程採購 一、定義: 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採購法第7條第1項) 2.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2條) 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法第7條第4項)
23
二、招標方式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
24
二、招標方式(續) 3.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參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25
二、招標方式(續)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 工程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26
原住民地區之採購-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94.11.3修正§9)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9) §6: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履約地點認定:和平鄉、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阿里山鄉等55鄉鎮。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適用〈含小額採購〉 §9:無法承包之情形 GPL 第22條第1項1-4、6-9、13、16款,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 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
27
原住民地區之採購-2 實際招標作業建議:工程會 號函業已廢止,請改依 工企字第 號函辦理: 如依GPL§49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可否於第1次即限原住民方可投標?) 或續辦理第2次公告。 不可逕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須優先決標給原住民廠商。 人事罰則:人事局解釋函 號
28
二、招標決標方式-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同質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29
二、決標方式-適(準)用最有利標類別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法第52、56條) 異質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最優勝者(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10款) 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30
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議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最有利標。 評 定 最 宣布決標 有 利 標 方 式
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宣布決標
31
三、技術規格 1.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26-1) 2.技術規格所標示之特性不得限制競爭(26-2)
3.不排除同等品之競爭(26-3) 4.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5.同等品、特殊產品或工法要怎麼用? 7.如果規格限制競爭,但是契約卻沒有允許同等品怎麼處理?
32
三、技術規格(續)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契約要項2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33
三、技術規格-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符合CNS僅一家可否? 型式規範-> 性能規範
例如防火、耐震 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鋁門窗、塑鋼門窗要求依門窗擠行斷面驗收 建議依功能效益,如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表面處理 「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 石材裝修:指定產地名稱 花色如玄武黑、印度黑等為商業名稱 石材製品公會型錄
34
四、廠商資格 1.資格規定: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 (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資格標準第5條)
35
◎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工程企字第 )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
36
資格限制競爭 某機關辦理抽水站增設抽水站機組工程(非特殊),預算2,880萬餘元,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等營造業以上廠商或機械設備製造業,並持有截止投標期限前5年內(限○ 年○月○日以後承攬)直接承攬單組4.0CMS以上防洪抽水站工程實績證明文件者」
39
四、廠商資格(續) 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法第6條)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 ◎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 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40
四、廠商資格(續) ◎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
◎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 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41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25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 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可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有競爭性不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
42
四、廠商資格(續) 4.室內裝修業 : ◎室內裝修業(E801061) 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 ◎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 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43
四、廠商資格(續) 6.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88年12月29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二、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三、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四、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五、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 (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44
五、押標金及保證金-1 (參照押保辦法規定)
◎押標金繳交: 1.現金可不可以放入標封寄送? 2.標封內忘記附押標金怎麼辦? 3.標價寫錯可不可棄標,拿回押標金? ◎保證金之種類:一、履約保證金。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三、保固保證金。四、差額保證金。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履約保證金: 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45
五、押標金及保證金-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先簽約跟後簽約有麼差別?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一次或分次發還。另按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 號函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46
五、押標金及保證金-3 2.連帶保證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押保辦法第33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辦法第33條之1)
47
五、押標金及保證金-4 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且以二契約為限。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押保辦法第33條之2) 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押保辦法第33條之2第2項) ◎工程做完履約保證金還給誰?得標廠商還是接續履約的保證廠商? ◎大包跑了小包可不可以向機關要錢?
48
五、押標金及保證金-5 3.優良廠商 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 優良廠商之獎勵: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1項) 優良廠商應補繳減收金額之情形: 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 經主管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 經各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3項)
49
◎統包定義: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採購法第24條第2項)
六、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 ◎統包定義: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採購法第24條第2項)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惟辦理之前,應先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進行評估確認。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評選,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採購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請參閱工程會88.4.6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
50
一般委託設計監造之組織關係 業主 合約關係 協調關係 審查及監 造關係 施工廠商 設計監造廠商
51
委託專案管理之組織關係 業主 實線:實質契約關係 虛線: 監造關係 協助監造關係 行政作業、品質監 督及進度控管關係 專案管理廠商 設計監造
行政作業、品質監 督及進度控管關係 專案管理廠商 1 2 2 3 3 設計監造 廠商 施工 廠商 1
52
統包方式之組織關係 業主 合約關係 技術服務廠商 協調關係 審查及監 造關係 統包商
53
六、統包的優點 ◎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案辦理,減少發包作業次數。 ◎設計及施工統包廠商統籌,大幅減少介面管理整合工作
◎設計與施工並行,可縮短工期、貫徹設計理念,避免一再變更設計。 ◎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有助於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 ※招標文件應注意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9條之規定。工程會93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包括「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可供參考。
54
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
55
六、統包的缺點 如標前準備作業不足,例如需求或規劃內容匱乏、主要材料設備規範、完工後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及特性未能詳列等,反而易使廠商藉機減省工料、採用最低設計標準、選用較劣質之材料及設備甚至成果未能符合機關需求。 機關如不具專業能力,且未能及早委託專案管理,則易衍生設計及審查時程延宕、審查不周等缺失。 如未能認知設計審查重要性,易產生廠商圖說過於簡略、應提供之圖說缺漏,機關亦接受其所提設計圖說並同意施工,致衍生履約爭議或降低品質。 機關如不熟悉統包作業流程、招標前置作業不週,致造成多次流標或廢標情形,反而降低採購效率。 5
56
六、統包(續) 統包作業須知(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
(一) 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 (二)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 (三)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 (四) 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限定招標期限標準之下限期。
57
六、統包(續) 統包作業須知 (五)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 (六)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 1.土地開挖工程;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3.道路鋪面、照明工程;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5.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6.垃圾清除工程;7.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8.防漏工程;9.圍牆、圍籬工程;10.油漆工程;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58
公開閱覽 1.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開閱覽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 ◎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日。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五日。 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
59
開標、審標及決標 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一)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48條)
(二)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細則第55條) (1)依第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2)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 (3)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4)無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三)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各款) (四)分段開標。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60
開標最低家數 第一次 (家數) 第二次以後 公開招標 3 1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6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招標次數 招標方式 第一次 (家數) 第二次以後 公開招標 3 1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6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限制性招標-比價(僅一家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2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議價 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61
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工程會96.10.2-09600396110)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2
開標、審標及決標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 工程企字第 號函)
63
開、審、決標處理不當 案例:採購「○○○椅」15,998張,預算4,959,38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3,199, 核定底價:2,863,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3,423,572 3,327,584 3,199,600 不再減 B 4,527,434 C 3,628,285 第二次擬訂底價:4,143, 核定底價:4,127,4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3,759,530
64
標價偏低之處理(法58)(09900165333) 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 請廠商說明(廠商得以提供擔保代替說明)
其標價合理? 一併檢討底價訂定有無偏高? 是---決標 否---1.保留決標,繳差額保證金後再決標。 ---2.不決標,改次低標為最低標,並退最低標廠商押標金。 ---A.7-8折之間。 ---B.7折以下 次低標標價: 1.大於底價---廢標或減價 2.小於底價大於底價八折—決標 3.小於底價八折—第58條 擔保=差額保證金=底價*0.8-廠商報價
65
契約單價調整 錯誤行為: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58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 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需注意事項。(95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66
七、履約管理(權責劃分) 工程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修訂「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已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 (二)基本設計階段。 (三)細部設計階段。 (四)工程發包階段。 (五)施工與驗收階段。 (六)工程交接階段。
67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先期規劃廠商 實質審查 辦理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之查及規劃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規劃 (十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之編製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十四)規劃準則 (十五)策略分析 (十六)技術服務廠商徵選文件 實質審查 辦理
68
(二)基本設計階段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基本設計廠商 (一)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網要規範等 (四)施工規劃及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五)計畫成本初估之修訂 (六)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 (七)財務計畫之釐訂 (八)採購策略之研訂 (九)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十一)民意協調溝通 協辦 (十二)用地憑證權屬處理
69
(三)細部設計階段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細部設計廠商 (一)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 (二)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三)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 (四)機電設備之選擇之規範之編擬 (五)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 (六)成本分析及估價 (七)分標計及進度之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九)工程保險策略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十)發包策略
70
(四)工程發包階段 工作項目 主辦機關 承包商 (一)工程招標文件 (契約書圖文件草案) 備查 審定 協辦 - (二)公告及疑義處
專案管理 廠商 監造單位 承包商 (一)工程招標文件 (契約書圖文件草案) 備查 審定 協辦 - (二)公告及疑義處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辦理 (三)工程開標、審標、決標 (四)契約工程項目、數量、 單價及同等品協商審定 複校 (五)工程契約簽訂 契約製作 認可
71
(五)施工與驗收階段 1/4 工作項目 主辦機關 承包商 (一)施工計畫書、施工設備 、替代之施工方法、施工 場所配置 備查 審定 提出
專案管理 廠商 監造單位 承包商 (一)施工計畫書、施工設備 、替代之施工方法、施工 場所配置 備查 1.追蹤承包商提送時程 2.追蹤設計監造單位審查時程 3.複校 審定 提出 (二)施工製造圖 (shop drawings)整合繪製 辦理 (三)進度管理 1.廠商間施作界面衝突協調與仲裁 2.整體進度管控 1.廠商疑義解釋與澄清 2.審定施工日報表 3.提出監造日報表 1.提出進度表與執行 2.依契約提送施工日報表及相關進度報表
72
(六)工程接管階段 工作項目 主辦機關 承包商 五、工程接管階段 (一)工程及設備移交 辦理 協辦 (二)建立工程圖說、工安記
專案管理 廠商 監造單位 承包商 五、工程接管階段 (一)工程及設備移交 辦理 協辦 (二)建立工程圖說、工安記 錄、竣工圖、設計變更 等資料 備查 審定 實質審查 (三)專案紀錄之建立 -
73
七、履約管理(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一)規劃設計原則 (二)導入生態工程理念及設計概念 (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
74
(一)規劃設計原則 1/2 應有節省資源之設計方式 (如建築物應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 ) 依生態工程之原則
辦理設計及施工戶外工程所採用之鋪面,應儘可能採用透水性材料 植栽應種植多層次之原生樹種、灌木,創造連續性之生態環境,以增加生物棲息地之空間 檢討工程剩餘土石方挖填平衡及土方來源等,並朝資源處理不宜運棄之原則辦理
75
(一)規劃設計原則 2/2 基地內排水系統與區外相關區域排水之整合
做好相關工程間之圖說套合,並執行風險管理,俾期防患於未然,減少設計變更及施工介面問題 考量後續管理維護之可行性、經費編列及整體使用效益,以利公共建設之永續經營 要求規劃設計單位就相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應以設計圖說展現及量化計價,以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政策
76
(二)導入生態工程理念及設計概念 公共建設目標,除促進產業及經濟發展外,更在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在進行工程建設時,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要對環境、生態、景觀、文化等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 生態工程是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於開發建設的同時,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生態工程可說是「心態工程」,本會將透過標案列管系統調訓實際從事規劃、設計、營造及施工人員,予以講解落實執行。
77
(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1/3 1.規劃設計階段即考量後續管理維護及經費 2.設計準則 建築工程 選用耐久性良好及易於維護之建築材料
建築工程 選用耐久性良好及易於維護之建築材料 配合綠建築各評估指標及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包含必要維護管理之設施(備)設計(例如自然採光節能) 非建築工程 依據工程特性,預為考量完工後可有效維護及管理所必須之功能性設施(備)設計(例如鋼構橋啟用後有無維護經費)
78
(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2/3 3.機關注意事項 要求設計單位於規劃設計同時提出未來妥當維護管理之要項作業計畫
3.機關注意事項 要求設計單位於規劃設計同時提出未來妥當維護管理之要項作業計畫 要求施工廠商依約提出之各項設施操作維護手冊 要求施工廠商依約提出「維護管理作業建議書」,其主要內涵包括維護管理計畫及相關需費概估
79
(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3/3 3.機關注意事項(續) 確認工程使用或接管機關 訂定維護管理之作業方式及頻率 評估維護管理每期所需費用及財源
3.機關注意事項(續) 確認工程使用或接管機關 訂定維護管理之作業方式及頻率 評估維護管理每期所需費用及財源 評估使用限制條件及使用年限,訂定營運生命周期之維護保養基準 預期完工後之使用情形
80
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第1級品管(品質管制):承攬廠商負責 第2級品管(品質保證):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負責
◎公共工程施工三級品管制度說明如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第1級品管(品質管制):承攬廠商負責 第2級品管(品質保證):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負責 第3級品管(品質查核):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負責 ◎注意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
81
七、履約管理(品質管理人員) 每1標案施工廠商最低品管人員人數: 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1人。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2人。 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82
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承包商應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 1.品管組織 2.品質計畫 3.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83
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2.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 1.監造組織 2.監造計畫 3.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 4.其他
84
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3.施工品質查核
◎施工品質查核係屬第三層級品管,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工程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查核辦法10)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85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施工查核時經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項目進行扣點會議 施工承包商:每點4000元 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每點1000元
宜考量工程規模及性質合理訂之。
8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
主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經統計其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品質缺失常重複發生。為提昇工程品質,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 二、請於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檢送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契約修正參考條文供參,詳附件2及附件3。 三、另查核相關紀錄表業已配合修正,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 四、有關本會92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諒達),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87
七、履約管理(工程估驗)1/3 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契約範本5-1-2) 估驗時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契約範本5-2-2) 竣工後,已完工估驗計價但尚未辦理驗收者,如其原因尚可改正,而廠商請求先行支付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且願提出同額還款保證者,機關可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予以接受。
88
七、履約管理(工程估驗)2/3 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應遵守行政院88年3月2日台88工企字第 號函之規定,估驗計價時之保留額度定為每次估驗款的5%。 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契約規定之期限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契約範本5-2-2)
89
七、履約管理(工程估驗)3/3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 )
90
七、履約管理(契約價金給付)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其他必要之方式。(契約要項31)
91
七、履約管理(契約價金之調整)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者,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契約要項32)
92
七、履約管理(未列入數量清單之處理) 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要項33)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工程契約範本4( 3))
93
七、履約管理(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情形)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契約要項2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94
七、履約管理(履約期限)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新修正工程契約第7條,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廠商延遲履約之處理:可參照「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
95
七、履約管理(趕工) 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96/6/15,09600221480)
執行中工程計畫之各項工程標案或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詳要點第二點),主辦機關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期限目標,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與承包商及監造廠商協商趕工 。 協商趕工之工程標案或關鍵工程於達成趕工期限目標後,應發給獎金,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承包商:其較合約規定工期(含非屬承包商責任,同意展延後之工期)或規劃完工日提前完工者,每提早完工一日,給予原合約決標總價除以工期所得金額百分之十五之獎金。獎金最高限額:決標總價之百分之三。 監造:按承包商獎金總額之百分之三發給。 未達成趕工期限目標者,雖較合約提早完工亦無獎金。 機關因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有必要約定高於第三點所定趕工費用,或雖未達趕工期限目標而仍具部分效益並有支付廠商趕工費用必要者,得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 。
96
七、履約管理(工程查驗) 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機關工地主任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機關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 機關工地主任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工地主任認可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97
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98
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 驗收人員之分工: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 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99
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 驗收不符之處理: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100
七、履約管理(機關先行使用之規定)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細則99)
101
七、履約管理(查驗之規定及其費用之分擔原則)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細則100)
102
七、履約管理(轉包及分包) 轉包之罰責: 轉包之定義: 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 履行。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分包之定義: 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轉包之罰責: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03
七、履約管理(廠商異議申訴制度) 1.廠商與機關間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74)
2.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機關對於廠商之異議應於規定期限內為適當之處理。(75) 3.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廠商得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76),未達公告金額也可以嗎? 4.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內答覆廠商及向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規定期間完成審議(78)
104
七、履約管理(廠商異議申訴制度)﹙續﹚ 5.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83) ,不服審議判斷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6.審議判斷指明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85.1) 7.廠商得求償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85.3) 8.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85-1)
105
技術服務採購
106
簡報大綱(技術服務部分) 一、相關法規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三、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
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
107
一、相關法規(列舉) 1.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 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統包實施辦法、共同投標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契約要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2.建築法、建築師法、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3.技師法、技師法施行細則、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108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1.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之一種(採購法第7條第3項),得以委任或僱傭之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條)
2.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技服辦法第3條)
109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續) 4.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1.可行性研究(技服4);2.規劃(技服5);3.設計及協辦招決標(技服6);4.施工監造(技服7);5.其他服務。(技服8) 5.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1. 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2.規劃之諮詢及審查;3.設計之諮詢及審查;4.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5.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技服9)
110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續) 6.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除依前項規定外,並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原技服辦法第4條之1第2項,新修正第9條,為避免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合併委託時,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已將該項刪除)。 7.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技服10) 1.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2.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3.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4.廠商資格條件及評選項目。 5.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111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續) 8.大部分之技術服務業務係屬公司申請登記所營事業前需經該行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譬如: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101061),少部分係屬登記前不須經許可業務(譬如:景觀、室內(裝潢)設計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503010),按經濟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編碼原則,其最後一碼係許可業務識別碼,1表登記前需經許可業務,0表登記前不需經許可業務。 9.另有某些工程項目,其規劃設計業務得委由工程承包商一併承辦(譬如:機電工程業、管路工程業、裝修及裝潢業、鑿井業、交通標示工程業、鑽孔工程業、測量工程業),惟上開規劃設計業務,如有涉及技師簽證事項者,仍應委由該科登記合格之執業技師辦理。
112
三、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 1.異質性: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招標單位基於需求目的通常係於招標文件提供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其採購標的實際上仍保留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對於不同之技術服務廠商所供應之技術服務,一般而言有其差異性,爰技術服務採購通常具異質性。(細則第66條規定準用) 2.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再與優勝廠商,依其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技服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 3.機關採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辦理者,無採購法第56條第3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規定之適用。
113
三、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續)
4.機關採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辦理者,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決標。 5.屬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6.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不逾越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技服30) 7.為避免利益衝突,專案管理廠商或其關係企業須迴避同時擔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兩種角色。(採購法第39條)
114
三、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續)
8.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避免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細則第38條) 9.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採購法第63條第2項、技服14)
115
四、技術服務廠商相關規定 1.建築師事務所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 a.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建築師法第16條)另建築法第13條特別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b.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營業項目代碼:E801061) c.其他依法令規定建築師得提供之技術服務事項
116
四、技術服務廠商相關規定 (續) 1.建築師事務所(續) ◎資格文件 a.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9條)
b.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法第28條)
117
四、技術服務廠商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
a.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技師法第12條) b.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法第16條、技服38) c.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技師法第20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118
四、技術服務廠商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續)◎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續)
d.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 e.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工程技術事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
119
四、技術服務廠商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續)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續)
f.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附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2項)。 g.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公路法第33條之1 ) h.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自來水事業機構起造之自來水事業工程,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自來水法第56條)
120
四、技術服務廠商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續) ◎資格文件 a.技師事務所
技師執業執照(技師法第7條) 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法第24條)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 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 ※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其登記證相符
121
四、技術服務廠商相關規定(續) 3.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規定合法登記之業務(詳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室內裝修業及其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資格文件 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
122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1.採購金額與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技服辦法之規定。(技服辦法第2條) (2)符合採購法第20條各款情形,得採選擇性招標。 (3)不符合第20條、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05條規定情形者,應公開招標。(採購法第19條) 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建議儘量依該條款規定辦理。( 、 , )
123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1.採購金額與招標方式
◎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招標,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3)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公告金額1/10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公告逕洽廠商採購(子5) ◎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之技術服務採購,譬如前揭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得準用技服辦法之規定。(技服3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124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續)
2.招標文件規定(技服1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 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 廠商或其主要工作人員所應具備與招標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服務經驗。 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計費及付款方式。 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對於未獲選者之獎勵方式及其作品之處理方式。(技服16) 委託服務費用之預算、預估金額或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其他必要事項。
125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2.招標文件規定(續)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屬第九條之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1/2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技服11-2)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機關訂定前條(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採購法第37條第1項)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應予明確訂定,包括標示該採購案之主要部分或廠商應自行履行部分,俾利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避免有轉包情形之履約爭議。(採購法第65條、細則第87條)
126
計費方式(技服辦法§25) 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技服26-28) 1.直接費用+公費+營業稅 。另得規定獎勵報酬 2.公費為定額不超過直接費30%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技服29) (性質單純) 1. 工程費率參照技服法附表一~三(超過者應報上級核定) 2.決標底價低以80%時建造費用得以80%代之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技服辦法§30) 適用於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工作人員及時間短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適用於工作範圍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者
127
計費方式(續) ◎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技服29-1)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80%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80%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80% ,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80%者,建造費用得以工程預算80%代之。但應扣除第二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技服29-3,-4)。
128
計費方式(續) ◎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得視需要取得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技服15)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技服16)
129
主旨: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工程企字09800244100)
說明: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技師科別、姓名者,因該文件須納入契約,爰於履約中,除有特殊情形並有正當理由,且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本會95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
130
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
部分技術服務廠商有因一段期間內得標件數偏高,其技師或建築師未能到場瞭解工程概況或執行業務之情形,或以未具經驗或年資較淺人員提供服務。 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採取以下措施: 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於檢附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 評選項目:依技服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將投標廠商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列為評選項目,如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 檢送各機關可自行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最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項下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拒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發生重大職災、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 請各機關就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之成果進行查核,如查核時發現有不良及異常之技術服務廠商,除依技師法、建築師法等相關法令處置外,亦請就該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之工程一併進行查核。 (工程會98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 號 )
131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續) ◎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技服17 )
3.評選(審)(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技服17 ) 一、技服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二、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五、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六、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七、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八、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分析。 九、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等之說明。 十、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之評估。 十一、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十二、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十三、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
132
最有利標評分類別 一、總評分法(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 (一)價格納入評分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但綜合評比 (三)固定價格給付
二、評分單價法(可能發生低價搶標) A.200萬/200分--->1分1萬 b.100萬/200分--->1分0.5萬 三、序位法(各評選項目評分後加總轉換序位)
133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 評選委員5-17人;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1/3,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由機關首長聘兼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子4) 機關遴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子4之1) 接受請託或關說。 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為特訂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34
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機 應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惟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機關得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97.7.7修正)」附於通知書中。讓所有委員瞭解相關規定,例如工作內容、評分或評比方式,保密及利益迴避之規定。
135
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 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評選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開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評選委員有應辭職或解聘之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13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137
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組成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
138
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任務 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評選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139
五、技術服務廠商遴選(續) 3. 評選(審) ◎技術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技服21)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招標,僅一家投標,亦得辦理評選。
140
五、技術服務廠商遴選(續) 3.評選(審)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其評選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包括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技服22)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技服23) (1)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前條議價,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技服24) (1)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2)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規定。
141
五、技術服務廠商遴選(續) 4.服務建議書 ◎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技服1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並應辦理競圖。未達新臺幣五百者,但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技服1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參加評選廠商不依機關之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但不得規定頁數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 ◎監造負責人資格、監造人員數量、監造計畫內容及監工人員工作重點,請參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9點至第12點。
142
◎技術服務涉及競圖者,招標文件除依第11條規定者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目標及原則。 二、工程名稱及地點。 三、基地資料,包括土地權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圖說、地形圖或現況實測圖、地質調查資料、可能存在之淹水、斷層等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機關應提供) 四、規劃、設計內容,包括室內外空間用途、數量、使用人數或面積、使用方式、設備需求、特殊需求及其他需求。 五、允許增減面積比率。 六、工程經費概算。 七、工程期限。 八、圖說內容、比例尺、大小尺寸、張數及裱裝方式等。 九、表現方式,包括模型、透視圖及顏色需求等。 十、其他必要事項。
143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 1.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情形,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向該廠商求償。(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2.得標之技術服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得標廠商如有違反上開情形,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其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須負連帶履約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採購法第65條、第66條) 3.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技服38)
144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續) 5.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採購法第64條) 6.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得核實給付。(技服辦法第25條) 7.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得核實另給服務費用。(技服辦法第24條) 8.關於採購契約變更及追加減價,請查閱「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相關報核規定 9.第一項(技服辦法第17條第1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技服辦法第17條第5項)
145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續) 10.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且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 。1.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2.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3.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4.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第1項)。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第2項)。(技服31) 11.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25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技服32) 12.服務須縮短時間完成者,得按縮短時間之程度酌增費用,其所增費用得專案議定。重覆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者,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技服33)
146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續) 13.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核實另給服務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技服34) 14.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技服35) 15.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且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者,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技服36)
147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續) ◎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得得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細則90之1)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98年5月2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相關問題會議」結論略以「受益人單列機關,將影響非機關之第3人權益,爰此,刪除受益人部分」及「如機關於保險事故中遭受損害,得以第3人之立場,逕依保險法第94條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148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摘錄) 第 六 條 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前項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其屬設計簽證者,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設計圖與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其屬監造簽證者,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第 八 條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亦同。 148
149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摘錄) 第 九 條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第十二條 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 八、簽證日期。 149
150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摘錄)
四、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究其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及契約規定,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2、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六條,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3、承造人有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惟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情事者,承造人應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150
151
4、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委託契約處罰逾期違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5、有技術服務成果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重作、減價收受。 6、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機關得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九點規定,隨時撤換之。 7、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二)採購法責任: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事並經機關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參考附表三所列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參考附表四所列刑事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51
152
其它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工程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 壹、規劃階段
1.計畫概要之清晰度、2.基本資料之調查及分析、3.計畫需求之調查及分析、4.土地之取得、5.涉及之法規影響分析(如都計、區計、水保、環評或其他有關法規)6.相關重要課題之考量(如都設、景觀、生態、綠營建、公共藝術、防災、施維護管理)、7.可行性分析及建議、8.方案比較及分析(如替代方案、價值工程、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評估)、9.綜合審查意見。 貳、設計階段 1.設計內容之正確性、2.設計內容之完整性、3.設計內容之合理性(視個案委託契約之內容擇選)、4.是否符合經濟效益?經費有無浪費、5.設計內容有無限制競爭情形、6綜合審查意見(如提送日期是否逾期、是否尚需修正) 。
153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