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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常見勞務採購作業實務 臺北縣中和市秀山國小 校長 張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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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定義 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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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之定義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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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之定義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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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之定義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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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之定義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以下簡稱研究發展),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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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管理之定義 第九十九條: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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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六、文教設施。 九、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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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文教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第十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文教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二、公立學校、公立幼稚園及其設施。 三、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但不包括體育場所。 四、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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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十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運動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十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運動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之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前款二種以上運動設施及休閒設施之運動休閒園區。 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室內外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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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競賽之定義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設計競賽,指機關為採購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前項設計競賽之標的,包括藝術品、圖形、標誌、徽章、標章、資訊網頁、名稱、標語、廣告、海報、文宣、推廣活動、服裝、字幕、音樂、影像、牌樓、空間或場所布置、造形、造景、裝修、裝潢及其他與發揮創意有關者。 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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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常見勞務採購案 校外教學委託專業服務採購: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甄選建築師或技師
委託資訊服務採購:財產管理、教師甄試、圖書管理、縣級比賽成績處理、校內網路維護等 合作社委託經營管理: 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 畢業紀念冊委託設計製作: 運動服或制服委託設計製作: 縣級活動空間或場所布置等設計競賽: 縣級活動海報文宣標章等設計競賽: 中央餐廚委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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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公家經費:徵選建築師、技師、委託資訊服務、設計競賽 家長支付:校外教學、午餐服務、畢業紀念冊、運動服或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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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程序 一、確定經費來源及額度: 二、申 購: 三、採 購: 四、履 約: 五、驗 收: 六、請 款: 七、付 款: 八、核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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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購程序 一萬元以下:由校長核定,免會會計 超過一萬元:先會會計,再陳校長核定 午餐、點心費:學期初檢附概算表一次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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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購 程 序 1.製作預算書: 12.決標: 2.決定招標模式: 13.決標結果公告: 3.公告: 14.保證:
採 購 程 序 1.製作預算書: 決標: 2.決定招標模式: 決標結果公告: 3.公告: 保證: 4.等標期: 轉包、分包: 5.疑義處理: 開工、施工、交貨: 6.領標: 請款: 7.投標廠商資格: 驗收: 8.押標金: 保固: 9.截止收件: 第二次招標: 10. 開標: 11.底價: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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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預算書 一、製作單位:由需求或主辦單位提出 二、審查單位: (一)校內自行審查: (二)上級機關審查: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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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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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ext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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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標 模 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1~100,000元 next
招 標 模 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1~100,000元 next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100,001~999,999元 next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1,000,000~ next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next 巨額採購以上之採購: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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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1~100,000元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畫書。 Back bac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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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100,001~999,999元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依招標文件所訂時間地點開標: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簽報校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back bac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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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標 期 招標期限標準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等 標 期 招標期限標準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第五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五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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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法定家數 採購法第四十九條: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者。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三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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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限制性招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簽報校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招標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Next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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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1.最低價標: 2.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限制性招標(議價):
3.公開評選準優勝廠商後,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next nex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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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招標文件 一、中央餐廚、便當採購:至臺北縣教育資源網站( 「要點辦法」 「教育局要點計畫」 「體健課」下載「投標須知」「契約書」參考範本 二、校外教學; 「特教課」下載「投標須知」「契約書」參考範本 三、工程採購:至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招標文件書表」下載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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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訂定 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招標文件書表」下載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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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採購之類別 採購案類別:勞務、專業服務 實施類別: (一)單日: (二)二日以上: 辦理方式: (一)學校自辦:當天,未至大遊樂區
(二)委託辦理: 多日,含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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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之招標模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1~100,000元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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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校外教學招標文件 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者:未達公告金額或公告金額以上
至臺北縣教育資源網站( 二、以「公開取得企畫書」方式辦理者:未達公告金額 至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招標文件書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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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採購之探討 需求(使用)單位:提出申請 主辦單位:簽辦陳核 採購單位:依採購法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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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採購之類別 中央餐廚:勞務 幼稚園點心(或午餐):勞務 辦理方式: (一)學校自辦: (二)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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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午餐招標文件 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者:未達公告金額或公告金額以上
(一)至臺北縣教育資源網站( 「要點辦法」 「教育局要點計畫」 「體健課」下載「投標須知」「契約書」參考範本 (二)修改投標須知:參觀工廠 二、以「公開取得企畫書」方式辦理者:未達公告金額至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招標文件書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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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作業程序 組織「評選委員會」 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 確定招標文件 上網公告 領、投標 開標(資格標):監標人員 評選:免監標人員
(限制性招標----議價:監標人員) 決標:監標人員在場、做決標公告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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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適用規定: (組織準則第二條) 組成時機:招標前(組織準則第三條)
委員人數、比例及聘任:5~17人(組織準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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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1 任務: (組織準則第三條) 保密原則:(組織準則第六條) 召集:(組織準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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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2 委員執行工作原則: (規則第6條、9條 評選原則: (規則第6-1條)
評選結果及結果明顯差異: (規則第6-1條、6條)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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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 (一)評選前:擬具初審意見(規則第3條) 成立時機: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應於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成員: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五點 (95年8月14日修正頒布):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back 任務: (一)評選前:擬具初審意見(規則第3條) (二)會議時:製作會議紀錄(規則第11條) (三)評選後:彙整製作評審總表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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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二、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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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 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Next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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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next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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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另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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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比例 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午餐採購)家長代表:無 (校外教學)家長代表:可列為外聘專家學者 其他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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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產生之作業程序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950523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951002
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未依規定者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 自動產生評選委員建議名單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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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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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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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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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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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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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93年2月5日頒布 八、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不得代理,避免遲到早退。
九、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其有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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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有第十四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一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 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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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95年8月14日修正頒布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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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過程注意事項 一、中央餐廚: 二、校外教學: 1.定期、不定期抽驗,檢查供應工廠 2.每日核對菜單 1.出發前履勘 2.出發時核對車輛
3.過程中核對各項契約要項 4.履約後召開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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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中央餐廚未來採購方式 1.採購:共同供應 2.履約:數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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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公正: 客觀: 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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