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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87年5月27日公布,次年5月27日施行 90年1月10日修正第7條 91年2月6日修正部分條文,計修正33條,增訂5條,刪除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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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革 87年5月27日公布,次年5月27日施行 90年1月10日修正第7條 91年2月6日修正部分條文,計修正33條,增訂5條,刪除1條

2 沿革--續 監察院擬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為機關財物稽察條例修正草案,責行政院制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之法律 83年間,營建署擬定機關工程財物暨勞務法草案 83.11.因應加入WTO ,院指定經建會及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工程會前身)擬政府採購條例草案 院核定由經建會會同相關機關成立政府採購專案小組,研定政府採購條例草案 85.6.6草案由經建會、工程會會銜報院審查 院審竣(36次), 送立法院審議 87.5.1完成三讀, 公布, 施行

3 立法背景 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 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建立政府採購基本制度

4 基本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 公平不歧視原則 採購專業化原則 公開招標、資訊公開 資格、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圍標、綁標之處罰
設主管機關統籌採購制度、專業代辦、專案管理、採購專業人員等

5  立法目的(第1條)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因應加入世貿組織,簽署政府採購協定需要

6 本法架構(共8章,條文118條) 總則(§1-§17) 招標(§18-§44) 決標(§45-§62) 履約管理(§63-§70)
 本法架構(共8章,條文118條) 總則(§1-§17) 招標(§18-§44) 決標(§45-§62) 履約管理(§63-§70) 驗收(§71-§73) 爭議處理(§74-§86) 罰則(§87-§92) 附則(§93-§114)

7 本法架構(共8章,條文118條) 章次 章名 主要內容 條次 一 總則
 本法架構(共8章,條文118條) 章次 章名 主要內容 條次 總則 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名詞定義、採購機關、主管機關、採購資訊中心、採購監辦、分批辦理之限制、利益迴避、請託關說、外商參與。 第1至17條 招標 招標方式及適用情形、採購規格、招標公告、等標期、招標文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與處理、廠商資格、黨營事業參與之禁止、補償交易。 第18至44條 決標 底價、開決標條件、決標原則、減價程序、協商措施、標價不合理之處理、不當商業慣例之禁止、決標公告。 第45至62條 履約管理 契約要項、契約終止、轉包、分包、契約變更、品管責任、分段查驗。 第63至70條 驗收 驗收人員、驗收期限、部分驗收、驗收不符處置、結算驗收。 第71至73條 爭議處理 異議、申訴提出、受理、審理、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審議判斷、機關處置、調解費用、調解規則。 第74至86條 罰則 圍標、綁標、洩密之處罰、強制採購決定、強制洩密之處理、法人之連帶處罰。 第87至92條 附則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採購環保產品、弱勢者保護、拒絕往來廠商之處理、軍事採購、駐外採購、採購稽核小組、施行日期。 第93至第114條

8 政府採購法與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程序法 政府採購法與公平交易法 政府採購法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政府採購法與民法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政府採購法與公平交易法 87年12月21日「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協商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政府採購案件,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處理。 第25條第4項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特別刑法—罰則 圖利罪 政府採購法與民法 要約引誘、要約、承諾 招標、投標、決標、契約成立 (?) 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採購法第99條 促參法第48條

9 政府採購(第2、7條),指: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適用範圍 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有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行為。(第2、3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第4條) 獎助、捐助、贊助、代收代付、合辦。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第5條) 洽請其他具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第40條) 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序。(第99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緊急、駐外機構之部份採購程序亦在採購法規範之列。(第 條)

10 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1.權限委任: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3.出租及變賣財物(公產管理法規) 4.公營事業與得標公司合建,並由得標廠商全數承買公營機構所分得之土地,形同出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5.各機關決定補助、獎助或捐助對象,非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範圍( )

11 性質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考量因素:名義、用途、經費來源、對價
性質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考量因素:名義、用途、經費來源、對價 1.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學校進行採購之行為。( ) 2.員工伙食餐廳作業委商經營,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促參法?) 。( ) 3.以互惠方式委請廠商印製印刷,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費支付,二者間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 ) 4.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以儲存天期之利息抵充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 5.遴選職訓機構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6.政策研究非屬機關之權限,故交由下級之學校進行,仍適用政府採購法。( ) 7.易遊網旅遊服務?

12 政府採購法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作業 相關核准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招標作業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政府採購法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作業 相關核准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招標作業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開、決標作業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履約驗結作業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13 採購決定-招標(決標)方式 決標原則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採購案件 性質 工程 二億元 五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 十萬元以下 財物 一億元 勞務 二千萬元 一千萬元 招/決標 方式      第23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15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

14 某機構接受補助舉辦表演藝術節目經費明細表
工作項目 預算(元) 補助金額(元) 適用採購法 資料編輯 200,000 單獨辦理採購時不適用 資料印刷 1,000,000 適用 場地費 100,000 廣告費 1,500,000 1,200,000 餐 費 10,000 合 計 2,810,000 2,400,000 合併以上各項交給一家廠商辦理,則適用

15 參照經建會「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手冊」製作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類型圖 委託民間辦理項目 參照經建會「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手冊」製作 機關對外事務委託 機關內部事務委託 機關委託民間 協助執行管制 機關委託民 間提供服務 機關內部 業務委託 設施委託 行政機關將其涉及對人民執行管制之業務委託民間業者協助執行︵如檢查、檢驗) 行政機關將其涉及對人民提供服務之資產或業務委託民間經營或處理︵如醫院、社會福利設施等) 行政機關內部資產委託經營︵如餐廳福利社) 行政機關內部業務委託處理︵如資訊服務、輔導、訓練)

16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法規適用原則圖 政府業務委託項目 政府收取費用或權利金 未涉公有(用)財產 涉公有(用)財產
符合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所定要件者 符合促參法所稱公共建設及參與方式者 未涉機關權限移轉者 涉機關權限移轉者 出租 委託經營 政府支付費用 政府收取費用或權利金 適用國產法或其他公產管理規定,無採購法或促參法之適用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如行政檢查) 屬勞務委託,適用採購法︵如拖吊) 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適用採購法 適用促參法︵如醫院委託經營) 符合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者 適用 採購法

17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規適用原則-1 93/6/16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
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採購法: (一)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二)適用促參法者。 (三)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

18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規適用原則-2 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依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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