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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李建中 老師 學 生:劉慧茹 土木所材料組 報告日期:96.12.27
政府採購之錯誤行為態樣探討 —以圍標為例 國立中央大學 工程採購課程報告 指導教授:李建中 老師 學 生:劉慧茹 土木所材料組 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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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前言 文獻回顧 圍標模式與作法之分析 法令對於圍標行為之管制 圍標行為之防制 結論 參考文獻
刑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政風之相關法規 圍標行為之防制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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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常發生工程品質欠佳、借牌轉包及圍標等錯誤態樣行為的弊端,影響民眾的居家安全,甚且造成財物的損失,若不施以防範,易導致國家工程建設發展與人民權利、安全產生極大問題。 圍標工程,均遊走於法律規範邊緣,目前法律規範上有須多的防制與法令規定,本文研究之目的,即針對我國公共工程錯誤態樣行為-「圍標」的弊端深入探究,並歸納整理其法規、建議事項與防制之道,以提供未來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作為決策之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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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回顧 圍標的定義 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1],以暴力、脅迫之方法,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者,或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不為價格之競爭行為,即為一般人所稱之「圍標」。 簡單的說,所謂圍標係指兩者或多者事業間競爭的關係。在惡劣的競爭環境下,事業間為求取高利潤與不擇手段得標,開始衍生圍標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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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回顧 圍標形成原因 圍標的違法性與影響[3] 一、最初之發展原為施工規範與招標條件上,缺乏完備之法規。 二、獲取不法暴利。
三、以暴力恐嚇、排除同行競爭壓力並脅迫或利誘承辦招標人員透露工程底價。 圍標的違法性與影響[3] 一、影響社會治安。 二、增加工程成本。 三、影響公共工程品質。 四、形成新共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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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模式與作法之分析 (1/5) 我國公共工程之圍標情形相當嚴重,業者可透過圍標方式避開競爭,以確保取得工程案源,獲得超額利潤。為不擇手段謀取暴利,導致產生錯誤態樣之圍標行為,圍標之模式與作法介紹如下所述[2] 。 圍標之模式: 廠商圍標 借牌圍標 黑道圍標 圍標之作法: 取得工程發包底價 取得投標廠商名單 黑道逼迫威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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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模式之分析 一、廠商圍標(單純協議) 二、借牌圍標(虛增家數之圍標方式)
(2/5) 一、廠商圍標(單純協議) 營造廠商相互串通進行圍標,有意爭取承包者勸退其他領標廠商並給予退出費用(俗稱搓圓仔湯)。 二、借牌圍標(虛增家數之圍標方式) 主要由地方人士出面邀集廠商或借營造廠牌照進行圍標以高價(或接近底價)得標再轉包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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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模式之分析 三、黑道圍標(暴力圍標及勾結公務人員) 黑道圍標之方式主要可分為兩種:
(3/5) 三、黑道圍標(暴力圍標及勾結公務人員) 黑道圍標之方式主要可分為兩種: 由黑道出面掌握領(投)標廠名單,以威脅要求圍標並抽取一定成數之費用,又可稱做為「出面圍標」。 由黑道份子本身成立營造廠,進行圍標,藉以收取費用或得標後轉包牟利,俗稱「專事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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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的作法 一、取得工程發包底價(探知與控制底價) 串通相關承辦人員洩漏底價或關說探聽底價。
(4/5) 一、取得工程發包底價(探知與控制底價) 串通相關承辦人員洩漏底價或關說探聽底價。 利用招標公告之押標金金額(一般約工程發包金額百分之五)研判與概估發包工程金額。 串通工程單位未實際將招標公告予以公告(張貼照相後即撕下,造成僅有少數人知道領標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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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的作法 二、取得投標廠商名單 三、黑道逼迫威脅手段[3] 向主辦工程單位或人員設法取得。 在領取標單現場監控。
(5/5) 二、取得投標廠商名單 向主辦工程單位或人員設法取得。 在領取標單現場監控。 向郵局設法取得通訊購取標單之廠商名單。 從規劃設計單位(綁資格標)或材料供應商(綁規格標)探知。 三、黑道逼迫威脅手段[3] 使廠商違反其本意投標。 邀集預定投標廠商先行開小標。 逼迫設計單位採用特殊、專利工法或材料,藉以減少可能參加投標的廠商。 脅迫發包單位訂定不合理的規格審查辦法,淘汰部分廠商,以達控制投標廠商家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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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對圍標行為之管制 我國因遭受圍標之不良採購方式,導致台灣當前公共工程「高造價低品質」之結果。
(1/6) 我國因遭受圍標之不良採購方式,導致台灣當前公共工程「高造價低品質」之結果。 圍標,首見於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開標時發現投標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該法於86年6月2日廢止)。 目前圍標之相關法律上已作許多修改及制定新法,而圍標犯罪之公共工程防弊相關法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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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行為之相關法令 刑法 普通賄落罪(第一百二十一條) 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 公平交易法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 第十九條(不公平競爭)
(2/6) 刑法 普通賄落罪(第一百二十一條) 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 公平交易法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 第十九條(不公平競爭) 第三十五條(懲罰)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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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與圍標有關之刑事責任,最重要為「詐欺罪」。
(3/6) 與圍標有關之刑事責任,最重要為「詐欺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支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般刑法可判定為詐欺罪之五大要素為: 1.行為人應用詐術、2.相對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3.相對人因錯誤而為財產或利益之交付、4.對人失其利益與5.行為人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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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 (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公平競爭)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懲罰)
(4/6) 在政府採購法完成立法前,主要依據公平交易法處理涉及各機關採購時所發生之圍標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但由於公平交易法當初制定之目的,並非以規範政府採購為其主要目的,因此部分法律條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解釋尚有不足。 公共工程引起少數不法分子覬覦,以特權或暴力方式進行圍標,取得利益,影響工程品質及公平競爭,我國於81年2月4日通過施行公平交易法。 圍標於公平交易法中屬於禁止的「聯合行為」其相關規範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 (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公平競爭)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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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5/6)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政府採購法中,第八十八(綁標罰則規定)及九十二(企業組織之處罰)條皆亦有所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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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之相關法規 (6/6)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4款、第5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獲取「不法利益」,該公務人員除了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外,尚伴隨著與得標直接關連之其他不法行為,例如洩露底價或偽造文書等犯行等,皆須受貪污治罪條例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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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行為之防制 (1/6) 圍標行為雖屬於廉政工作的一環,但學說上亦認為係屬於經濟犯罪的一種。主事者若不能自清自律,再多的法令對於圍標者,是無法加以管控與懲罰的。故政府需加強與探討採購程序,從根本做起,減少圍標的發生,以維護工程品質,節省國家公帑。圍標行為防制之道可分為下列十三點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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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領標不得登記,投標廠商之名稱、家數須保密
圍標行為的防制 (2/6) 一、 配合政府採購,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迅予檢討改進,嚴防弊端發生。 二、 採購作業透明化、公開化與制度化 招標、決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工程會網站公告及機關門首張貼。 三、廠商領標不得登記,投標廠商之名稱、家數須保密 以避免洩漏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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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電子採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計畫」
圍標行為的防制 (3/6) 四、推動「電子採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計畫」 電子領標制度無須廠商親自領標,減少機關人工作業及廠商書面領標往返人力及時間成本。 五、避免最低價搶標 最低標決標精神為以價格作為競爭性。目前因應對策是採用最有利標或次低標決標。 六、簽定共同供應契約 可逕向簽約單位申請直接向廠商購買,不論金額都無須再經過採購程序購買,又有便利及減少圍標的產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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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圍標合理懷疑時,簽報機關首長與政風單位 八、落實三級品管制度
圍標行為的防制 (4/6) 七、有圍標合理懷疑時,簽報機關首長與政風單位 八、落實三級品管制度 強化履約過程之稽核監督,使廠商無法經由偷工減料而獲取暴利,減少黑道圍標之誘因。 九、建置工程估價系統與物料價格資料庫 編列預算或投標計價之參考。 十、設立統一發包中心 以集中專業人力,統一作業之方式辦理,對提昇政府採購效益、節省公帑及防止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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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立不良廠商名單 十二、健全的工程預付款制度 十三、合夥的工程承包關係[6] 圍標行為的防制
(5/6) 十一、建立不良廠商名單 圍標廠商須公布於網路上,且一經公布後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三年內均不可以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 十二、健全的工程預付款制度 對於重大、巨額採購合約規定有預付款規定者,應嚴格要求主辦機關查核有無金融機構提供擔保,以防範借圍標爭取巨額預付款後,在予轉包之投機行為。 十三、合夥的工程承包關係[6] 藉類似策略聯盟的合作概念,建立夥伴關係,彼此平等對待,建立互信,並藉由一套有效的作業處理體系和程序解決問題,有助於解決困難,縮短工期,提昇工程品質,和節約預算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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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制圍標之行為又可由政府之相關承辦人員與廠商之作為區分。 圍標行為的防制
(6/6) 相關人員 防止圍標與相關建議事項 政府相關承辦人員之作為 有關單位對素行不良及風評不佳之廠商,予以全面清查及進行長期監控並且上網公告。 加強宣導廠商對投標的過程的掌握及操作能力。 配合政府採購,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公共工程開標時,建立防止廠商相互勾結串聯圍標之機制。 建立招標單位不定期之查核人員。 承辦單位之人員的專業訓練。 廠商之作為 主辦工程單位於招標時,對於有圍標行為之異,應通知相關單位現場蒐證、約制、監控等協助。 廠商受到黑道威脅時,應該盡量給檢警單位提供所需資訊。(建立不良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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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主事者無法自清自律,再多的法令約束錯誤型態,亦無法管控圍標行為。
若政府需加強與落實採購程序,配合透明化與電子化的制度,公平公正公開的採購,才能有更合理的標價,亦能提高採購品質。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務必加強各項防弊機制,增進自我專業判讀,秉持「預防勝於查處」理念,防範圍標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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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若能有效的建構電腦自動估價系統、建構工程及採購資訊透明化環境、改善招標過程、推動電子招標機制、建立廠商控管機制及獎懲制度與鼓勵廠商檢舉等皆能有效杜絕圍標行為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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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民國94年)。
鄭榮龍,”圍標行為的刑事責任與防制之道” ,澎湖縣政府網站,(民國91年)。 莊定凱, ”黑道圍標犯罪偵防之研究” ,中央警察大學碩士論文,(民國90年)。 黃榆楹, ”競爭法與政府採購法對於圍標、綁標行為規範之比較研究” ,國立台北大學碩士論文,(民國92年)。 陳柏洲,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正修科技大學,工程採購班上課講義(民國96年)。 政風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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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工程採購課程報告 簡報結束 謝謝大家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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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 (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除非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列舉的一至七款情形,而且是有利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且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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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不公平競爭) 針對各種圍標的類型訂定限制條文,茲略述如下: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逼迫設計單位採取特殊工料、不合理資格審查辦法以間接減少競爭家數)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以惡劣方式攔截標單、虛設投標家數參與投標)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恐嚇他事業不得參與投標)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行為。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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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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