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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 採 購 業 務 簡 介 趙崇偉 TEL: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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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Q&A-1 那些項目屬於採購? 多少金額的採購需上網公告辦理招標? 需要準備幾家廠商的估價單? 採購要多少天才能完成?
要不要先向廠商議價(殺價)? 集中採購?與一般採購有何不同?是否一定要購買集中採購項目?綠色採購項目? 採購包括財物、勞務、工程。人事費、差旅費則不屬採購項目 政府採購法規定超過10萬元需上網公開招標,10萬元以下屬小額採購,可自行洽廠商購買,中山大學規定,未達1萬元可逕行結報,1-10萬元動支核准後可自行洽廠商購買後結報,集中採購動支核准後可自行洽供應商辦理訂購、交貨、驗收、結報 只需取得1家廠商估價單即可,若自行向多家廠商詢價更佳,但無需要求同一廠商提供3家以上估價單 超過10萬元以上採購項目,需連同動支經費申請單、採購規格表一併送出並完成申請程序後,送交事務組方能起算上網公告等標天數,如第1次開標未達3家合格廠商投標,需公告第2次,如有廠商投標即可開標,但仍須視廠商標價是否進入本校核定底價以內,方能決定是否能決標,如順利決標則需視交貨期限長短,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交貨 請參考預算上限,及廠商報價,可先向廠商詢價,但若是於動支經費前,已經與廠商殺價至廠商無法在減價後才送出動支經費申請,則不妥,因為總務處辦理採購仍須於公告後辦理議減價格,且底價核定一定會比動支核定預算金額為低,倘若廠商實在無法再減價,總務處亦不能以原申請的經費作為底價而平底價決標,這對總務單位辦理採購是屬於有瑕疵的程序,因為採購之預算金額均為可公告項目,倘以此公開的金額作為招標的底價,而不做減價議價,是及有可能有洩漏底價之虞,因此請勿與廠商先行殺價,需由總務處公開招標開標時做正式的議價為宜 集中採購是由台灣銀行統一為全國公務機關共通經常辦理採購項目,先行開標決標,因為採購項目龐大,決標金額應較一般少量採購金額為低。因已決標,故可逕洽集中採購供應商訂購即可,雖逾10萬元亦無需辦理採購招標作業,集中採購交貨驗收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辦理即可。原則應優先購買集中採購項目,但如特殊需求、自行詢價價格較低,則可敘明原因,得自行採購,如金額超過10萬元,仍須依據採購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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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Q&A-2 價格決定一切?功能、品質怎麼辦?如何採購到符合研究需求的儀器設備?
該財物(設備)、勞務只有一家廠商供應?國內無廠商供應?只有一家代理商? 儀器設備零配件、耗材、維修只有原供應商才能提供,如何辦理採購?還要公告招標嗎? 研究計畫已經敘明分支計畫主持人或共同合作研究人員或廠商,仍須辦理採購嗎? 原則是以價格標辦理,最低價符合需求廠商得標,但如確有需求,也可以由廠商提出企劃書,擇最符合需求廠商,未達100萬元採購案,可由請購單位自行要求廠商提出書面資料,自行擇定符合需求廠商,再由總務處辦理議價,100萬以上需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及使用單位共同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定最優廠商並簽奉校長核准後,決標予最優廠商 建議公告一次後,如僅有一家投標則第二次公告後,雖僅有一家投標仍可開標,倘確認國內無廠商投標,再依個案辦理限制性招標 如原有採購知零配件、耗材、維修需洽原供應商採購,可依據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洽原供應商限制性招標,但僅限原契約之廠商,若結束代理或無人代理而改由其他廠商或國外原廠則依說明2之程序辦理 研究計畫核定內容若已經敘明合作計畫之其他研究單位或廠商,可依核定研究計畫契約,簽請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逕洽計畫載明知對象辦理議價後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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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Q&A-3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科研採購科技法$6.3、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學費、報名費、註冊費、會費、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以個人名義購買機票(差旅費)等費用支出 一定要最低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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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採購錯誤態樣 採購規格取自單一廠商之型錄資料,規格易有不當限制,致受廠商異議。
不當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標的機具、服務人員據點、教育訓練能力,方能參與投標。 不當訂定資格及規格條件(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原廠連帶保固保證、教育訓練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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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項目定義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依據採購法第七條):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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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授權範圍及承辦單位 事務組主辦採購業務為全校逾10萬元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上網公告公開取得、招標、開標作業。 工程採購由營繕組主辦。
小額採購(1萬元~10萬元)採購案件由各單位於完成動支經費程序後自行辦理採購、驗收、結報事宜。 共同供應契約(不限金額)電子下訂採購案件由各單位於依上述金額級距辦理動支經費程序後,自行至集中採購網頁辦理選購、電子下訂、驗收、結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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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相關單位 上級單位:教育部(報核、監辦、核准)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准、採購爭議)
申請單位:、使用單位接管單位(驗收會驗) 採購承辦單位:事務組、營繕組 監辦單位:會計室(開標監辦、驗收監驗) 、有關單位(大學無政風單位) 會計單位:會計室(校內事前、事中、事後審核) 會辦單位:保管組(財產、驗收)、使用單位 其他:如協驗、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單位(台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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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辦理招標所需書面資料 動支經費申請單 採購規格表 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僅限於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使用)
說明:動支經費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依分層負責核定後,送交事務組辦理採購公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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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採購案依據法令: 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GPL) ( 公布施行、 、91.2.6修正、現擬草案將大修)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共44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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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常用法令 採購金額級距 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招標方式與種類 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限制性招標 等標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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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查核金額」如下: 工程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 財物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 勞務採購:新台幣一千萬元。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 工程採購:新台幣二億元。 財物採購:新台幣一億元。 勞務採購:新台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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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採購法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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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與種類 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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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48.1: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49:未達公告金額(100萬) 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條及解釋文規定:於開標前可先簽請首長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時改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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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限制性招標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第五條之一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六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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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等標期 第一次公告招標等標期 第二次公告招標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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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以上應先動支經費 ☆應公開徵求報價逾10萬、招標金額 100萬以上 ☆有疑義或困難時建議處理 原則:先行溝通、據實說明
感謝各位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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