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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 及新办企业培训 张瑞祥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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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信用评价 及新办企业培训 张瑞祥 2016年7月28日

2 纳税信用评价及新办企业培训 税收政策获得途径(网络、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 1、池州市地税局网站
2、税企QQ群:市直: 开发区、集中区: 3 、纳税服务热线: 4、税法送万家:中国税法查询系统 5、微信平台:关注国家税务总局 “chinatax008”、池州地税“wxczgw”微信号。 6、前台咨询:一对一、面对面沟通等 当然最好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 纳税信用评价及新办企业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 一、 解读相关新政。 二、纳税信用评定的作用 三、池州地税复评、补评流程。 四、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五、2015年全市纳税信用评定情况。

4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相关新政。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意义: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6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安徽省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安徽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7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安徽省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信息化、规范化的纳税信用管理。 三、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

8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

9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主要包括从工商、商务、社保、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10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获取的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及基层分局负责维护纳税信用评价所需的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按期认定税收不良记录等,为纳税信息评价工作提供及时、完整的数据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

11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渠道中采集。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由税务机关每年评价一次,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省

12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每期轮流牵头主办纳 信用级别评价工作。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

13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14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15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16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

17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

18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19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

20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1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22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23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被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4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公布(列入黑名单)和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曝光的;  (十一)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

25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上述第八、第九项所称非正常户以及D级纳税人,包括我省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认定的非正常户以及D级纳税人。 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及发布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指标进行复核。(第三章)

26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第三章) 纳税人因(1)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27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3)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第三章)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

28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9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评定的作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0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31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 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

32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33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

34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本办法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2014年12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同时废止。

35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池州地税复评、补评流程。 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问: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36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问: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解释:在评价年度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税务登记的纳

37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38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解释: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解释:具体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   

39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

40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解释:尚未办结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解释:尚未结案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41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问:税务机关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   答: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

42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

43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而外部评价信息当前主要有银行、工商和海关等部门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44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问:纳税信用评价有哪些方式?   答:纳税信用评价分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设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计算得出纳税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进而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直接判D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45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扣分分值如何设计?   答:扣分分值设计主要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

46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四类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问:纳税人如何获知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届时,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同时,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栏、税务网站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 2015年全市纳税信用评定情况。

47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48 截止到2015年6月通过纳税信用贷款共68户贷款金额为3.0368亿元。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截止到2015年6月通过纳税信用贷款共68户贷款金额为3.0368亿元。

49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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