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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投標須知範本 黃志中 (分機:2359) 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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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 投標須知範本 黃志中 (分機:2359) 104年2月5日

2 招、決標原則及方式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公開招標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選擇性招標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採19)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選擇性招標 (採20,21)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採22) 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準用,參考) 公開取得 (採49)

3 同質/異質 採購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細則66)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4 招、決標原則及方式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1.原住民地區 2.身心障礙者 公開取得 報價單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5 招、決標原則及方式 採購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公開取得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
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議比價 差異性 異質項目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公開取得 參考 限制性招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準用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6 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最新版:103年9月22日府工採字第 號函修正

7 投標須知內容大綱 壹、總則 貳、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參、押標金 肆、共同投標 伍、統包 陸、投標 柒、開標及審標 捌、決標
玖、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拾、簽訂契約 拾壹、優良廠商及全球化廠商之獎勵優惠 拾貳、廠商之拒絕往來 拾參、其他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附錄一~九 附表一~三

8 投標廠商聲明書修正 104年1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410026000號函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103年9月22日版本) 說明 項次
聲明事項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茲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業經103年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本項次內容。

9 壹、總則-三-採購標的性質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採2) 工程(採7)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10 補充:採購金額級距

11 補充:採購金額 一.採購金額: 1.於招標前認定(用以認定採購級距之金額) 2.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十種情形(細6)
1)分批辦理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複數決標: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後續擴充: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預算未通過: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6)承租: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12 補充:採購金額 7)甄選投資廠商: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8)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含支出及收入之採購: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無支出: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13 壹、總則-四(二)-特殊採購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資格認定標準6)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50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15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50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1,000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4 古蹟構造物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第7條)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規定

15 壹、總則-五(三)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辦理原則: 1.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性及需求,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22) 2.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23之1)

16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細22) 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17 壹、總則-七-後續擴充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細則6)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

18 壹、總則-五(三) 2、3、4 -限制性招標公告 限制性招標公告方式辦理相關規定:
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細則23-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會90.3.1工程企字第 號函) 本府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外,均應上網刊登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北市府 府工三字第 號函)

19 壹、總則-五(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20 壹、總則-五(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3) 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工程會 # ) 因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當場採限制性招標,尚無需先製作流標紀錄。(工程會 工程企傳字第F990135號電子傳真信函)

21 壹、總則-六-訂底價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採34)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採47)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係採固定金額(費率)得標者,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傳輸招標公告時,係類歸為不訂底價之採購案。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細則54-1、 府工採字第 )

22 中央政府機關 (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自98年7月15日起對我國生效, 修正版自103年4月6日起生效。 ※GPA我國適用機關清單 中央政府機關 (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中央以下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政府 補充:本府所有行政機關皆屬適用機關,惟不含本市市立學校。 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北大眾捷運公司未列入) 其他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省政府已虛級化,所剩之預算及採購,省政府秘書處自辦之採購,適用GPA

23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GPA我國各類採購門檻金額(中央以下機關) 財物類:20萬SDR(約折合新台幣912萬元)
工程部分之門檻金額分三年逐年調降。

24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為IMF(國際貨幣基金會)創造的假性通貨,由美元、馬克、日圓、法郎、英磅等五種主要貨幣構成。 ※工程會之招標公告資訊系統,將自動檢核機關是否為適用GPA之機關及門檻金額。 GPA締約會員包含美國、加拿大、歐盟27個會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塞浦勒斯、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斯洛維尼亞)、歐盟執委會、瑞士、冰島、挪威、列支登斯敦、荷屬阿魯巴、亞美尼亞、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以色列及我國等42個締約體。

25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已自102年12月1日生效,僅開放中央機關之政府採購市場,本府所屬各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不適用本協定。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已自102年12月1日生效,僅開放中央機關之政府採購市場,本府所屬各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不適用本協定。 ※臺星經濟合作協定(ASTEP) 已自103年4月19日生效,因臺星均為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會員,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適用機關包括修正版GPA之適用機關,並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中央機關財物及服務採購案之適用門檻金額降為10萬SDR(103年折合新臺幣4,610,000元),其餘同修正版GPA金額。

26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非GPA適用機關「甲」代辦GPA適用機關「乙」之採購案(「辦理方式」須選擇「代辦」,且「洽辦機關代碼」須為「GPA適用機關」),其採購金額達洽辦機關「乙」GPA門檻金額,是否適用GPA? 該採購視為GPA採購案,應符合GPA 規定,並刊載GPA招標公告(「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必須點選「是」(WTO政府採購協定),如點選「否」則必須填寫「GPA排除理由」)。

27 壹、總則-八(一)條約或協定 按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另依採購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及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非GPA採購,建議勾選:(二)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 大陸產品…

28 壹、總則-八(一)(二)-大陸產品 大陸產品
大陸物品定義: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 細則」第48條規定,所稱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 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工程會98年1月13日以工程企字第 號發函各機關,停止適用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未敘明不允許大陸產品者,廠商仍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規定採用大陸進口之產品。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材料設備之原產地,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工程會95年8月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

29 壹、總則-八(一)(二)-大陸產品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大陸地區廠商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屬「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且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工程採購契約內是否可規定,禁止監視器設備使用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有違反採購法規定嗎?

30 壹、總則-十二-疑義釋疑期限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投12) 招標公告應載明廠商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

31 貳 、資格條件 –十三(一)1(1)-營造業 營造業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6)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 。(營7)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地下管線工程、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防水工程 …。共分11項 (營8)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營44)

32 貳 、資格條件 –十三(一)1(3) -土木包工業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營11) 本府符合土木包工業承攬之採購案,僅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者。

33 貳 、資格條件–十三(一)1(1)-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
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2~5 )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00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5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2條)

34 貳 、資格條件–十三(一)1(1)-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下。 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 。 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 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項各款專業工程項目一項以上,且各項工程金額及造價限額符合前項各款及前條規定者,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第3條)

35 貳 、資格條件–十三(一)1(1)-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 。 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500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 。 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第4條)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第5條)

36 貳 、資格條件 –十三(一)1(4)-室內裝修業
室內裝修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裝修管理辦法3) 室內裝潢業: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 。 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裝修管理辦法4)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裝修管理辦法5) 室內裝修業經許可登記者,內政部應核發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裝修管理辦法11)

37 貳 、資格條件 –十三(一)1(5)-自來水管承裝業
自來水管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管理辦法 4) 甲等: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 、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 乙等:得 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丙等: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 (管理辦法 3)

38 貳 、資格條件 –十三(一)1(6)-電器承裝業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電器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 (管理規則4) 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 程。 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39 貳 、資格條件–十三(一)1(7)-冷凍空調業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 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條例5) 冷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條例9) 特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 歷或能力。 甲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 未滿五百馬力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乙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 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丙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之經 歷及能力。

40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88年12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15%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41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旨揭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
不包括「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 (工程會89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42 貳 、廠商資格條件–十三(一)1(16)-其他類業
其他工程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屬許可業類者,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規訂定。 非屬許可業類者: (經濟部98.6.6經商字第 號函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 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 /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______________(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

43 貳 、廠商資格條件–十三(一)1(16)-其他類業
E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E 油漆工程業: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EZ11010 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EZ14010 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E 門窗安裝工程業: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E 電梯安裝工程業:電扶梯、升降機等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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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貳 、廠商資格條件–十三(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3.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 □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

46 不當限制競爭(基本資格)錯誤案例

47 觀念解析: 招標公告載有「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以上未受停權處分廠商」,惟本案為單純門窗更新工程,廠商資格除上述情形外,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E801020門窗安裝工程業亦可承攬。 「且須檢附合格鋁門窗製造業之配合同意書、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核與採購法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採記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不符。 「若為影本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未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0條及本案工程採購補充投標須知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四、「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影本為之。」

48 貳 、資格條件 –十三(五)1-切結書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暨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 人員)、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工程會101 年1 月13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投13) 機關應於招標時,將前開法律責任暨切結書,放入招標文件中辦理招標。 機關採購單位應通知履約管理人員注意本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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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貳 、資格條件–十三(五)2-物調聲明書 工程採購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契約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可將旨揭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如經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該聲明書者,依該聲明內容辦理。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如契約規定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工程預算金額未達100萬元或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工作天者),則招標文件無須提供該聲明書。

52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投標廠商全銜)參加╴╴╴╴╴╴╴╴(機關全銜)╴╴╴╴╴╴╴╴╴(標案名稱)工程招標,就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如下: 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此 致 (機 關 全  銜)  投標廠商名稱(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負責人姓名: 投標廠商章: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53 貳 、資格條件 –十四-特定資格 國內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 (資格認定標準5)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2.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54 貳 、資格條件 –十四-特定資格 3.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4.具有相當設備者。 5.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前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55 貳 、資格條件 –十六-分包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細則36) 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細則36)

56 參、押標金-十九-押標金額度 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採30) 1.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 (押保辦法9) 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5%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57 陸、投標-三十九 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不允許提出者,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機關不予接受,視為未提出。
允許提出者,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時機如下: 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 得標後提出 。

58 陸、投標-四十 本採購屬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以統包或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不適用),投標廠商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進行投標 投標廠商得任選一種電腦檔型式(PCCES或Excel)之電子檔空白標單鍵入數量及價格。 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投標廠商應將該紙本文件(含投標書、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裝訂成冊,並在預留欄位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外國廠商得依該國慣例以簽署方式為之)後再併電子檔裝入「價格封」,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裝入投標封套內投標。

59 陸、投標-四十二(一、二) 所稱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置於同一封套,機關得採同時或依序審查該等文件。
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分別裝訂後,採電子領標人工投標者併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投標。 適用/準用/參考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裝入投標封套(箱)即可,無須分別密封。 屬分段開標者,資格、規格及價格分別密封並分階段審查。 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 應分別書面密封後,應分別書面密封,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

60 陸、投標-四十二(五) 價格封或價格: 非屬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採購案:
分段開標者,價格封應裝入投標書、詳細價目表;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併裝入依第40點規定之紙本文件及電子檔。 投標書及詳細價目表如有塗改應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屬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採購案: 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應備投標書,免另備價格封)。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細則81);文字與文字不符時,以較低者為準。 採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免備投標書及價格封) 。

61 陸、投標-四十七-報價有效期 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下同)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日止(建議依預定決標日載明)。但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投標文件有效期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押標金之有效期一併延長。 本機關辦理投標書審查或決標作業時,已逾廠商報價有效期者,廠商得於機關詢問時以書面表示延長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若廠商不同意延長,則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1項第5款規定判為無效標。 機關應注意詢問時機 ,如: 廠商標價偏低,如廠商報價有效期已過,應於開標現場馬上詢問確認是否延長報價有效期,以杜絕廠商圍標之虞。 評選案件,由於價格係評選必要考量之要素,機關應於評選階段審查廠商報價有效期,如廠商報價有效期已過,應於評選現場馬上詢問確認是否延長報價有效期。

62 柒、開標及審標-五十一 本採購案,如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63 3家合格廠商投標,僅餘1家廠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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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捌、決標-六十一(三、四、五)-同質最低標底價承作
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如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未訂底價之採購)時,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權益,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包括最低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工程會 # 號函 ) 比減價格時,若有2家以上繼續比減,其中1家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未訂底價之採購)時,視同放棄當次減價權益,其當次減價應視同無效。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細則72)

66 底價已公開,建議不予決標

67 捌、決標-六十一(十一)-同質最低標標價偏低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處理)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本機關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請機關將該執行程序併附於投標須知)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然未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時,本機關得依前揭執行程序項次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前揭「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之計算,有效標之標價有明顯差異者,得予剔除,不列入計算。(例如:廠商總標價高於預算金額、標價無法辨識或標價明顯錯誤等)

68 捌、決標-六十一(十一)-同質最低標標價偏低
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或提出不合理之說明等情形,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偏低,誰來計算標價偏低? 主持開標人員、承辦開標人員、監辦開標人員(細則50)、會辦人員、XXX…(選擇題)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底價誰知道?由知道的人計算標價偏低

69 主持開標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 近來發生底價洩密之錯誤行為態樣
主持開標人員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或機關擬超底價決標,辦理保留決標,惟未決標前主持開標人員不慎宣布底價。 開標現場完成標價處理作業時,應先就開標結果製作開(決)標紀錄後,分別由承辦開標人員、主持開標人員及監辦開標人員(無者免)完成簽認,確認審標結果後,再由主持開標人員依開(決)標紀錄宣讀開(決)標結果。 但屬保留決標或廢標者,尚屬未決標階段,無需填列底價,且不得宣讀底價;屬決標者,主持開標人員得不宣讀底價。

70 誤涉洩漏底價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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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玖、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及預付款 七十三(一)(二)(三)
種類名稱 計算方式 繳納時間 繳納額度$ 有效期 備 註 履約保證金 1.定額 2.比率 查核金額以上應有14日以上合理期限 簽約得不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投標須知規定15日,廠商得申請展延15日) 1.$≦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 2.$≦契約金額之10% 較最後履約期限長90日 採單價決標應採定額 預付款保證金 定額 1.訂約後或開工前 2.支領預付款前應先繳納預付款同額保證。(勞務得除外) 1.與預付款同額保證 2.不逾契約總價金額30% 還款保證得視履約金額遞減 保固保證金 依招標文件規定 1.$≦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3% 2.$≦契約金額之3% 視保固情形一次或分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 5日以上合理期限 1.標價與底價之80%之差額 2.標價與評審會建議金額之80%之差額 同履約保證金

73 玖、七十三(四)(五)-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押保33)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33-1) 3.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並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押保辦法33-4)

74 玖、七十九、八十-保證金減半、連帶保證廠商
得標廠商得依第拾壹節(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 )規定,以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扣抵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50%,另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扣抵25%,餘25%,應依第76點之1種以上方式繳納。 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本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即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

75 拾、簽訂契約-八十二、八十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投8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資格認定標準10)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本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本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投83)

76 拾、簽訂契約-八十四-調整契約單價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應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之。但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決標程序(六)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行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之競標調整原則:安全衛生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將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變賣有價料(如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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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THE END~ 拾參、其他-九十七、九十八
工程契約總價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得標廠商應依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以契約中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之5%僱用原住民,若遇有僱用困難時,應敘明原由函請本府勞工局處理或核備。 雇用之原住民不受設籍台北市之限制 工程採購暨技術服務類勞務採購,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採購法主管機關之調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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