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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訂定模式 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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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約訂定模式 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2 決標方式分類 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規範『決標原則』與『決標方式』如下: 決標原則:第58點載明有三: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決標方式:第60點第2款載明,包括 -總價決標(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 -分項決標(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選擇之組合權利) -分組決標 -依數量決標(複數決標保留採購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 規定)等方式。

3 契約-總價決標、單價決標 採購契約要項三十一、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總價決標】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單價決標】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四)其他必要之方式。

4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採購契約要項三十二、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採購契約要項三十三、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

5 總價決標—契約價金給付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總價決標或單價決標,且以實作數量給付】

6 總價決標—契約價金給付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續)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續)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7 總價決標—契約價金給付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續)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續)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5%-30%)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8 總價決標—契約價金給付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續)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續)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9 總價決標-勞務契約計費方法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十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10 總價決標-勞務契約計費方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二十五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11 總價決標-勞務契約計費方法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十三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資訊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12 總價決標-勞務契約計費方法 總包價法 結論:
主旨: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請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結論:          經查政府採購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以總包價法計算者,應以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時,方可採用,如得標廠商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應即照事先約定之契約價金全數給付廠商,故機關不應於契約中要求繳回經費節餘款,以符公平原則;至於經費核銷程序,得以總額單證核銷驗收結案,毋需檢附所有單證核銷各項費用,亦無節餘款繳回問題。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一三二一二○號 )

13 單價決標—契約價金給付 實作數量計價、如開口契約性質 一、法源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修法說明--增訂以單價決定最低標之作業方式,避免機關僅以二以上項目之單價和決定最低標,造成廠商取巧,低價高報、高價低報而仍得以單價和最低得標之情形。)

14 單價決標—契約價金給付 二、適用條件: 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三、特性: 分批進貨、驗收及付款,並得於契約完成後採書面驗收。 (參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15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 四、注意事項: (一)契約應載明因應物價不斷飆漲,得依○○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單價。 (二)得適用後續擴充相關規定。
(三)契約完成要件: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一定期間及金額上限範圍內,履約件數不確定之開口契約,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 (四)各項項目之預估數量、經費,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參照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九五二號)

16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刊登決標公告 所刊登之底價或決標金額,其中以單價決標者,於傳輸決標資訊時,多以單價輸入決標金額,不利資訊系統統計作業,請改以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採購數量為決標金額,並於傳輸資料之附加說明欄註明該案為單價決標及各項決標單價明細。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工程企字第八九OO二一七九號

17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刊登決標公告 旨揭條款所稱如為單價決標方式,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所報單價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量之乘積。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八九00三0七四號 機關亦得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將工程交由訂約廠商施作,以免零星工程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效率。 98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 號

18 何謂開口契約 開口契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64之一 開口契約履約方式 又稱「預約式契約」
機關依採§52.1.1、2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開口契約履約方式 簽訂契約後,依機關實際需求,以開立通報單方式通知廠商進行履約。

19 勞務採購開口契約 委設小型工程併案以開口契約評選: 可將同類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合併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並得採開口契約方式辦理。其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得採複數決標之方式,並應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轉包之發生。九十八年七月九日工程管字第 號

20 開口契約委設採購(3/1) 主旨:汛期及颱風季節已屆,為提升搶修搶險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儘速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 一、近期梅雨引發610水災,造成許多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 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建議如下:

21 開口契約委設採購(3/2) (一)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 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本會101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修正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二)技術服務採購: 1、契約有效期限為1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 2、單筆下訂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個別訂約廠商累計費用1年未達500萬元,2年累計未達1000萬元。 3、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 4、建議以縣市、直轄市或自行劃分區域為單位,分區複數決標,且單區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讓機關有較多選擇機會,提高利用意願。

22 開口契約委設採購 (3/3) 5、得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惟各分區之費率應考量各區域之特性、委託個案內容及難易度等因素,以提供廠商合理費用。
6、本會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 號函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

23 OO研究報告書印製經費概算表 編 號 項 目 規 格 單 位 預估單價 每本預估數量 全部預 估數量 預 估 總 價 備註 1 封面 封底
規 格 單 位 預估單價 每本預估數量 全部預 估數量 預 估 總 價 備註 1 封面 封底 彩色印刷,200磅 色卡紙、淡黃色、平裝 20 3,500本 70,000 2 內頁 A4(黑白)80磅、白色再生紙 0.6 250 525,000 3 A3(黑白)80磅、白色再生紙 10 11 光碟複製 含貼logo透明塑膠硬殼包裝(每批10份)並貼上報告書縮小封面 50 200片 10,000 12 裝訂 膠裝未達300頁 2,500本 50,000 13 膠裝300頁以上 30 1,000本 30,000 小 計 $1,477,000 營 業 稅5% $73,850 總 計 $1,550,850

24 OO報告書印製執行補充說明4/1 一、本採購案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64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條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辦理。 二、開口契約執行補充說明書倘與契約其他說明書牴觸,應以本說明 書規定為準。 三、印製類別:計畫報告書 四、印製規格:詳附件(一) 五、契約金額預估為新台幣:○○○元整。 六、履約期限:

25 OO報告書印製執行補充說明4/2 七、印製期限:採分批採購(每批以100本為原則)、分批驗收、分批付款。每批由機關提供正確樣本、並通知廠商至辦公處所取稿,廠商接獲機關通知後應於二天內取稿,每一批報告書印製期限為取稿後10個工作天完成,急件得由機關另行協議交貨日期。 八、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廠商開立發票(含稅)或收據交機關,機關依每次實作數量付款。 九、履約期限:履約期限屆期或契約預算額度用罄則契約結束。 十、逾期扣款:廠商每一批報告書印製如未能於規定日期交貨,則依該批價金百分之一按日扣款最高不逾該批總價20%。

26 OO報告書印製執行補充說明4/3 十一、物價調整: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開標月份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躉售物價指數計算,以其總指數為基數,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五部分,調整契約單價。前款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按開標月份起各批次標的單價。2.調整之金額不包括勞務價格。3.調整公式:應調整之單價=各原始單價×〔(估驗批次躉售物價指數/開標月份躉售物價指數)-0.05〕4.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躉售物價指數。5.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6.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躉售物價指數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27 OO報告書印製執行補充說明4/4 十二、後續擴充:擴充預估金額150萬元整,期間為一年。
十三、本案應分包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金額為實作金額最少5%。 十四、其他應配合事項: 印製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廠商需依本所意見修改,並須掌握時效。 印製完成後廠商需負責將報告書送至本所辦公室,運送方式親送或郵寄均可。 光碟片由廠商提供(RIPEK、IMATION或同等品)。 計畫報告書內頁紙張黑白印製部分採用白色再生紙(政府採購法96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彩色印製部分採用模造紙。

28 準備招標階段 --先期規劃 --等標期限 --資格標 --規格標

29 先期規劃 --委託專案廠商服務

30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專案管理廠商)之案例推演
辦理○○工程採購之委託規劃服務案為例 法源: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 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辦理前條專案管理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四、廠商資格條件或評選項目。 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31 招標須知補充說明 (委託計畫書) 壹、前言。(概述委託計畫之緣由、委辦之原因等)
貳、工作內容。(以往相關工作/以前年度辦理情形、整體工作項目/年度工作項目、是否涉及出國等) 參、工作性質。(依採購法第7條第3項辦理之勞務採購類別) 肆、工作期限與分項工作進度。 伍、預算金額。(計費方式、全程經費與年度經費分析、經費來源等,預算金額+後續擴充=採購金額) 陸、預期效益。(整體及年度預期效益) 柒、招標方式及廠商資格。

32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專案管理廠商)之案例推演
辦理○○工程採購之委託規劃服務案為例 法源: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註:簡稱P C M,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

33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專案管理廠商)之案例推演
辦理○○工程採購之委託規劃服務案為例 附表三、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建造費用 (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 附註 三億元以下部分 三‧五 一、本表所列百分比為專案管理費占建造費用之比率。 二、本表所列百分比為公共工程全部委託專案管理之上限值,包括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原則上 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5%, 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5%,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35%, 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10%,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45%。 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三、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惟如屬分期或分區施作,且契約已明訂依分期或分區給付服務費用者,不在此限。 超過三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三‧○ 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二‧五 超過十億元部分 二‧二

34 委託專業服務採購之案例推演 以辦理○○回顧專輯委託規劃專業服務案為例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 註
備 註 一、回顧專輯委託規劃費用含以下項目 1 80,000 採總包價法計費,含管理費、營業稅、利潤及保險等。 (一)可成性研議 1.初步預算之擬訂。 2.規劃理念及構想說明。 (二)回顧專輯之項目及工作範圍之擬議。 1.整體工作進度、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及計費方式。。 2.回顧專輯概要(含章節次序等)。 3.委託專案服務預期可達成之效益 以下空白 合計

35 委託規劃廠商涉利益衝突迴避之走後門條款 主旨:為辦理「○○採購案」相關規劃文件公開事宜,以維護 規劃廠商之權益,簽請 鑒核。 說明:
規劃廠商之權益,簽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又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所述之「公開」,例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合先敘明。

36 委託規劃廠商涉利益衝突迴避之走後門條款 二、查本案先前商請○○公司辦理評估及規劃作業(未計費)參考,設若該公司參與本案投標恐有違政府採購法之公平競爭之虞,惟考量本案及參與投標廠商、原規劃公司之利益衝突、公平合理性,爰擬將本案原規劃結果公開於機關網站,並於本案招標公告中敘明相關規劃成果公開於機關網站,以符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三、檢陳規劃文件及採購法相關法令等資料。 擬辦:本案擬請 鈞長同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 第2項規定,於無利益衝 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下 ,將原規劃之文件公開於機關網站,並同意原規劃 廠商參與本案之投標,可否?謹請 鈞核。

37 招標期限 (等標期)

38 採購標的影響等標期限 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1項: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項目/標的 工程 財物 勞務 招標期限 條約協定 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 十四 四十日 查核金額 五千萬元 一千萬元 二十一日 巨額採購 二億元 一億元 二千萬元 二十八日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一百萬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 五日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頁) 未達公告金額 未達一百萬元 七日 (限制性招標公告網頁) 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1項: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39 採購標的影響等標期限 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1項: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項目/標的 工程 財物 勞務 招標期限 條約協定 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 十四 四十日 查核金額 五千萬元 一千萬元 二十一日 巨額採購 二億元 一億元 二千萬元 二十八日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一百萬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 五日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頁) 未達公告金額 未達一百萬元 七日 (限制性招標公告網頁) 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1項: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40 招標乏合理等標期限 等標期合理性: 招標時之等標期逕依招標期限標準下限訂定,乏合理等標期限,其他廠商無充裕時間備標。
涉有違反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虞,致觸犯採購法第89條或刑法第132條洩密罪責之嫌疑

41 等標期之合理期限 案例要旨:申訴法定程式、等標期之合理期限
一、申訴廠商未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而逕提出申訴,係屬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事項,應不予受理。 二、政府採購法所定等標期之合理期限,應係指有投標意願之廠商得以完成備標準備之合理期限,亦即完成投標書所需之合理期限。案號:訴八八○八五號

42 資格實務篇 營業項目限制

43 資格標: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同標準第3條: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 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同標準第4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等。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44 資格標: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二、具有相當人力者。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四、具有相當設備者。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45 資格標:營業項目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事宜,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併為敘明。 至投標業者所具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單位需求,係由招標單位所採計確認,允屬招標單位權責。如涉資格條件事實認定問題,仍屬由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供招標權責單位本諸職權認定。如就採購事宜仍有疑義,事涉政府採購法規範,可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經濟部九十八年八月四日經商字第○九八○二一○三七一○號函)

46 資格標:營業項目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事宜,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併為敘明。 至投標業者所具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單位需求,係由招標單位所採計確認,允屬招標單位權責。如涉資格條件事實認定問題,仍屬由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供招標權責單位本諸職權認定。如就採購事宜仍有疑義,事涉政府採購法規範,可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經濟部九十八年八月四日經商字第○九八○二一○三七一○號函)

47 資格標營業項目限制-- 冷凍空調業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冷凍空調業,包括製造業、工程業及技術顧問業。惟為避免冷凍空調技術顧問業受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本條例之重複管理,並為避免該技術顧問業適用本條例之窒礙,僅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之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有關許可、申領登記證書與加入公會及第九條有關冷凍空調業分等之規定。至於未具技師資格或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併予敘明。工程企字第09704600580號 //經濟部 97年1月31日經工字第 號令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規範冷凍空調業許可、登記、發證及管理等相關規定,係屬特定行業管理之法律;至於本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係為依據相關規定所訂之行政命令,合先敘明。經濟部工業局98年4月16日工知字第 號函

48 資格標營業項目限制-- 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特定資格)
一、爲提升我國公共工程品質,本會曾研訂「公共工程營建相關產業推行ISO9000策略」,依工程採購預算金額分3階段實施投標廠商應具備ISO9000系列驗證資格。惟當時國內業者之輔導及驗證程序未上軌道,且當時驗證機構均未取得我國認證委員會之認可,未符合標準法之規定,故本會以88年6月14日(88)工程管字第 號函,請各機關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先予敘明。 二、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2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上開規定所稱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經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該局100年12月6日經標五字第 號函提供之意見,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ISO 13485(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ISO/ 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CNS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CNS 1501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CNS 14790(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另有關驗證機構應取得之認證依標準法第14條規定。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

49 公會會員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於本(八十八)年五月間致函本會,就機關辦理採購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需具備「公會會員證」之資格,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請本會提供意見。本會鑒於以往曾有公會無故拒絕廠商入會,致廠商未能取得公會會員證而無法投標,可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因此,本會純就前開政府採購法實施「前」之執法經驗函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四. 綜上,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有關政府機關招標採購等條件與資格,自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本會當尊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主管立場所作決定。公法字第○二五二九號

50 公會會員證 本會訂定前開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時,係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原不擬將公會會員證納入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另據本會訪查世界先進國家政府採購,亦無規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資格之例。綜上,鑒於採購之多樣化及廠商之多元性,投標廠商資格宜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基於機關間權責分明原則,各項法規均有其主管機關,依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會對於不加入公會之廠商,應通知其限期加入,未加入者並有處罰規定,公會理應落實其執行,而非期望透過政府採購行為代為達到促使廠商加入公會之目的;另部分廠商亦有反映參加政府採購投標須繳會費加入公會,不參加投標即不必加入公會,有不合理情形。工程企字第09200400110號

51 公會會員證(應加入) 各機關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除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應繳驗本會所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外,並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揭廠商,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工程企字第0930072280號

52 公會會員證(應加入) 依據「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暨「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3條條文「..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二、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揭廠商,須附具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4436號

53 資格標-所在地限制 限制盒餐採購供貨地點 有關限定鄰近鄉鎮廠商投標乙節,衡酌得標廠商採購食品之地點非 貴所所能掌握,因此廠商所在位置與其供應商品之新鮮並無絕對必然性,且運送成本攸關該廠商之競爭性,得標廠商自會考量就近採購,似應從落實辦理交貨驗收以確保食品之品質,並於合約中明確課以廠商如時如質供貨之責任著手,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有損採購效益。 參照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O九四號

54 採購如何從優擇取殷實廠商 準備招標時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2 條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2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一般資格條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一)基本資格:尚得排除新設立、 無實務經驗之廠商投標 (二)特定資格:具特殊或巨額採購條件

55 採購如何從優擇取殷實廠商 準備招標時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詳參同法第 4 條之基本資格】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 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56 採購如何從優擇取殷實廠商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準備招標時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詳參同法第 4 條之基本資格】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57 採購如何從優擇取殷實廠商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
準備招標時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詳參同法第 5 條之特定資格】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58 採購如何從優擇取殷實廠商 準備招標時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詳參同法第 3 條 】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59 採購如何從優擇取殷實廠商 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合格分數門檻標準】…..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

60 採購如何從優擇取殷實廠商 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五條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五條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 二、品質。 三、功能。 四、管理。 五、商業條款。 六、過去履約績效。 七、價格。 八、財務計畫。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61 規格實務篇

62 慎重訂定規格標 辦理採購案召開規格審查會議,以廣徵納言,周詳採購需求,依行政院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規定,以開會審查方式,並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確保履約品質。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同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63 慎重訂定規格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發「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其中在規格限制競爭部分,即禁止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是政府採購法係為促進政府機關採購之公平性,要求各機關不得因採用特定廠商之建議造成妨礙競爭之結果,招標文件除係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並且已經註記同等品之外,不得提及特定專利,更不得直接抄襲特定廠商規格資料,合先敘明。 基於採購周延性,建議在招標文件內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部分提供參用廠牌型號僅列「乙家或同等品」 ,建議宜再增列多家,避免陷入承攬廠商恐因履約期限壓力或提供其他履約同等品時遭審查補、退件程序困擾,致優先採提供招標文件單一廠牌,涉有獨厚特定廠商之虞慮。。

64 一、法令規定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 -公開、公平、效能(第1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條第1項) 採購案由誰訂規格標: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採購標的之規格。(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八六七號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五點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除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者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65 一、法令規定 規格擬定之迴避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機關邀請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所訂定之規格,為機關之利害關係人,可要求參與者書面切結保證遵守本法保密規定。若參與者不慎將規格資料外洩,應由洩密者自行負責。為避免發生洩密事件,宜預先告知參與者前揭規定及應保密之文件。八八一一八八六號

66 一、法令規定 共通性規格規範: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 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前揭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並非國際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至於是否屬於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建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八八一二一七二號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八八一五二九八號//八八○九一○八號

67 一、法令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二、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執行疑義 旨採購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之訂定,係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求,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尚未包括非屬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之HACCP、CAS、GMP。 爰來函說明二所述,建請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將HACCP、CAS、GMP、ISO22000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95年 7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 四、機關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68 規格訂定嚴謹誤差度案例探討 以採購窗簾採單價決標為例
考量經費充分利用,擬採單價決標(參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一辦理,略以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在預算金額額度內,以決標價之單價,反推其實際可履約數量,希望在有限經費下,將窗簾裝設量追求最大值,是故,本案採實作數量給付。

69 規格訂定嚴謹誤差度案例探討 項目 單位 預估 數量 規格 備註 大型防焰陽光捲簾 套 280 約31.5才 =(6.7*4.7)尺
1.材質:PVC75%(±2%) /Ployester25%(±2%) 2.無上軌珠鍊。 3.功能:可水洗、防霉、防潮、抗UV、不含重金屬、甲醛、抗菌。 4.顏色樣式擇二種以上可供裝設單位選擇後安裝。 5.90%(±5%)遮光。 小型防焰陽光捲簾 140 約15.04才 =(3.2*4.7)尺

70 規格訂定嚴謹誤差度案例探討

71 規格標案例-- 違法審查圖利罪-科刑1 朱○○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朱○○則於上開期間受蘇○○委任,負責推銷益百川公 司之鋼柵石籠。核被告朱○○所為, 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被告朱○○與共同被告賴○○及胡○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政府採購 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之行為主體乃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 、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屬 身分犯。

72 規格綁標案例-- 違法審查圖利罪-科刑2 查被告朱○○雖非受七河局就荖濃溪復建工程案委 託人員,惟其和同上開身分關係之賴○○ ,與具有身分關係 即明昱公司實際負責人胡○共犯本罪,依據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朱○○與因具備身分關係之人共同實行前開之 罪,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並應依該條規定減 輕其刑。 【資料來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政府採購 法第88條第1 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73 二、決標方式異同-最有利標 異質採購授權廠商專業規劃設計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機關採前項第3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最有利標規格評選規範: -政府採購法第56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74 二、決標方式異同-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之規格,建請參考用運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規範,並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採購需求之範圍。
二、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五、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履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細部設計(執行計畫書或期初簡報)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75 勞務採購作業流程圖 勞務採購 開決標 招標 釋疑、異議與申訴處理 履約管理 階段進度 管控檢討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0條之一 決算
簽約 履約管理 變更 完工 驗收(書面或檢討會) 決算 投標須知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子法 招標 釋疑、異議與申訴處理 通知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 執行計畫書 契約書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階段進度 管控檢討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0條之一 勞務採購作業流程圖

76 辦理異質採購焦點議題 準備招標階段 請購招標簽辦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後續擴充) 成立工作小組 遴薦評選委員及通知 招標文件評選須知
會前會(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與評定方式) 開標階段 開標、審標(工作小組) 評選(委員迴避、明顯差異) 標價、底價、議價及決標 履約管理及驗收

77 善用最有利標之案例推演 ○○日曆採購案為例;不同年度招標規範相同;決標方式異同
品項規範: 彩色印刷,尺寸採高25.5±1公分、長35.5±1公分,內頁為45磅(含)以上等級白模造紙彩色印刷,應附機關審核後照片、圖片及文字敘述稿,且由得標廠商負責美編設計及正確日期排版校對(每星期一至五每天一頁,星期六、日合印一頁)、封面100磅銅版紙,彩色印刷、日曆吊版36盎司以上紙板八開大小,外貼120gsm銅版紙彩色印刷,裝釘2銅釦以上、塑膠套圈,並附上機關外觀彩圖及機關指定字樣(計61項,如議長○○、副議長○○、○○議員恭賀)。 履約期限: 1.廠商應自簽約之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樣稿編印,送交機關審核,機關於審核無誤後(本部分不計工期)。 2.廠商應於20個日曆天內印製完成,總計履約期限為35個日曆天(含印製及送貨,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一併計入),分送至機關及指定地點

78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八點: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79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二)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 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80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一、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 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81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二、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82 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三、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註: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83 異質採購評選焦點

84 服務建議書之製作瑕疵處置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 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以免發生例如超出1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九.(二))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參加評選廠商不依機關之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但不得規定頁數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8)

85 如何降低評選委員名單外洩 二、防範作為 方案一:由業務單位簽辦所需之專業領域類別及人數,由業務單位遴選五倍建議名單簽陳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名單保密僅業務單位簽辦人員及首長或授權人知悉外,所屬單位主管及核稿人員皆不得開啟名單密封單。 方案二:由業務單位簽辦所需之專業領域類別及人數,由業務單位遴選五倍建議名單簽陳首長或授權人同意後,由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室抽籤擇定委員 以密件處理。名單保密僅政風室及承辦人共二人知悉,首長也不知悉委員名單。 三、配套措施: 另抽籤(核定)選取若干名單為備取委員,分別依備取順序予以編號,全卷密封由採購單位依規定辦理通知委員開會事宜。 辦理通知委員開會事宜,所需連洽採購評選委員之郵寄、傳真或電話方式,採實體隔離專人辦理。 若屬敏感或重大採購案件,增聘外聘正取委員員額,內部派兼委員予以減少,以降低無謂干擾。

8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項次 作業 保密措施 1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2 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由專人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如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3 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公函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1.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8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項次 作業 保密措施 4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事項: 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附註: 一、有關機密文書之處理,應依文書處理手冊關於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外洩之可能途徑、相關人員保密規定(包括機關人員及評選委員)及處罰規定(包括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人員)等事項,詳如附件「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之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機關發文聘兼委員時,以密件處理,於函稿之受文單位明列全部委員姓名,應加註”請分送” 函發。

88 採購評選委員身分 採購評選委員如係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人員,其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自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 如非公務員之外聘專家學者,參與行政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評選作業相關行為,仍受刑事法規中針對公務員所作規範之約束(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 號函)。

89 序位法-名次限額 所詢疑義,因所採行措施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工程企字第09300366550號 本會93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有鑒於機關反映,於辦理評選時,如參與評選廠商眾多,有逕將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予相同序位(例如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需要,因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故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乙節,如係經對投標廠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釋例。 96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90 發現不法不接受評選結果 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義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第6點「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乙節,係鑑於過去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多逕為宣布決標,並未製作決標紀錄,致有決標時監辦人員未會同監辦或未於決標紀錄簽名、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及評選程序違法等情形,爰明定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 三、至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否不接受評選結果乙節,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該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95年8月23日 工程企字第 號

91 決標前確認「明顯差異」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案請明訂「明顯差異」之標準尺度,免生不公平情事 。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規定,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總評分法:訂明明顯差異標準(如>90;<70) 序位法:準用總評分法標準明顯差異初評之或評審委員間之序位差距在某一級距以上,如某廠商在大部分評審委員得前3名,某委員評後幾名之異常現象。 91

92 明顯差異可能態樣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
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 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 例如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93 議/減價階段

94 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之處置 法源:政府採購法第60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立法意旨說明: 一、本條訂定之目的在明確規定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說明、減價等情形時,予以視同放棄之處置,以利機關審標、決標程序作業之順利進行,並杜絕爭議、避免因廠商要求延長原訂期限,而可能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之情形。但機關原訂期限不合理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尚非不得酌情延長。 二、機關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未到場者依本條規定視同放棄者,開標結果如有洽減價或比減廠商未到場時,依招標文件規定視同放棄,如未規定,應依本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辦理。

95 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之處置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九日工程企字第○九六○○四四六四六○號

96 訂有底價之議、減價 決標原則: 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其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超底價決標: 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97 訂有底價之議、減價次數 可減1次者【照底價承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應先通知廠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可減4次者 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最低標者可減4次機會)

98 二家以上廠商條件相同,可為得標商 之議價程序
最低標決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99 二家以上廠商條件相同,可為得標商 之議價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總評分法 第十四條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100 二家以上廠商條件相同,可為得標商之議價程序
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序位法 第十五條之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101 二家以上廠商條件相同,可為得標商 之議價程序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關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執行疑義 一、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準用最有利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95年10月5日 工程企字第 號 。

102 議價-不可不知道的事 機關洽廠商減價,不應允許廠商以電話或口頭方式減價,其他方式請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斟酌。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工程企字第八八0二二八九三號 議價,尚包括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三號

103 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重申「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已列入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工程企字第九一O二六七五四號

104 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決標單價 (一)招標文件既未載明數量,則不宜於決標後再以估計數量推算總價將超出預算為由撤銷決標。
(二)招標文件既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應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如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貴處既已決標,則不宜事後主張廠商有該條款之適用。工程企字第八九00四二六四號

105 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 原則視為新案招標
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八十八年 八 月 四 日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二七號 廢標後重行招標,其原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僅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八十八年 七 月 三十 日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五七號

106 流標後之投標文件處置 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說明二) 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95年12月15日 工程企字第 號

107 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 96年12月7日 工程企字第09600498910號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而廢標者,機關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其屬預算不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 (二)如因受限於預算而有減項招標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 (三)如有多次流標或廢標之情形,採購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檢討原因。 (四)不得有設計內容限制競爭之情形。 96年12月7日 工程企字第 號

108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敬請批評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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