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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收优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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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表设计思路----落实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全面列示 所得税法共60条,其中有十二条涉及到税收优惠,在税法第二十五条到第三十六条。 所以新申报表将2014年底前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都涵盖在内,现行优惠政策都能在11张附表内能找到对应的项目进行填报,新申报表完全可以看着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一个索引, 即方便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填报,也可以给本身符合优惠条件,却因为对政策不了解不熟悉,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做参考,利用优惠申报表对照企业自身情况,找到适合本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优惠项目科学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由老版1张附表增加到2015版的11张附表,其中包含:五张一级附表和六张二级附表。 (三)将享受条件进行量化、明晰 申报表的增加不代表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增加,每个纳税人可能涉及的优惠报表只有一到两张,对数据更加量化和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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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表设计思路----强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强化应用管理台账对跨年度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汪康强调“强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提高所得税治理能力。”“要加大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将重大所得税政策纳入绩效考核”。 注重优惠台帐设计 强化管理 注重便于绩效统计 注重关键指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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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壹 申报表填报表单 贰 基础信息表 优惠明细表 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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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五张主要附表与主表的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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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 17项优惠 A107020所得减免; 25项优惠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项优惠
优惠项目科学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种类多,项目多,新申报表按不同的类别,对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五张一级附表进行了归类。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 17项优惠 A107020所得减免; 25项优惠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项优惠 A107040减免所得税额; 25项优惠 A107050抵免所得税额。 1项优惠 其中有两张一级附表A107010、A107040下设置有二级附表, A107010下设4张二级附表、A107040下设置2张二级附表,共 计6张二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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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壹 申报表填报表单 贰 基础信息表 优惠明细表 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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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纳税人减负,如可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
基础信息表 基础信息表的作用 1、是纳税人自行披露重要涉税基础信息的平台 2、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供企业重要基本情况 3、为纳税人减负,如可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 4、可与ctais机内已有信息进行比对,提高税务登记信 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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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企业基础信息表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根据使用的申报表模块自动标识 根据“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维护的,且在申报所属时期内有效信息自动判断带出。 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财税[2009]69号: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可修改,并以万元列示。包括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的信息自动带出,可以修改。无备案报告书信息的则可以手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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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填报说明》修改
1.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p12 “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 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 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删除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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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壹 申报表填报表单 贰 基础信息表 优惠明细表 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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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明细表关注点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主表归集。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是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 3、11张优惠明细表不含加速折旧优惠。 4、主表20行“所得减免”与A107020相关。 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与A107040第28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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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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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投资国债的不同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 (1)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2)企业购买国债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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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
税收处理: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一)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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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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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基本政策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基本政策规定: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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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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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例题 例:A国债为企业持续购买,分别为1月1日购买1000万,2月1日购买300万,3月1日购买2000万。5月1日转让1500万,收入2000万,手续费50万。6月1日转让1800万,收入2000万,手续费50万。票面利率4%,10月30日到期,以先进先出法确认成本。 第一次转让 免税利息收入:1500*(4%/365)*91=14.96万 应税收益: =435.04万 同理第二次转让 免税利息收入:18.15万 应税收益:131.85万 总计免税利息收入33.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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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举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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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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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被投资企业清算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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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3.撤回或减少投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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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A企业2010年,投资1000万到C企业,占C企业30%股份,2014年C企业进行清算,C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A企业分得的财产现金2500万。
贷:投资收益 万 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 万 税收上:C企业清算,A企业首先根据被投资企业C企业累计留存收益3000万按投资比例确认股息红利900万,此部分为免税收入,再按照分回剩余财产2500万元剔除投资收益900万的余额1600万,与投资成本1000万比较,确认投资所得为600万,此部分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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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假设2012年A企业投资1000万,占B公司40%股权,其中400万作为实收资本,600万作为资本公积。2014年,A企业减资200万,占总注册资本的20%,分回减资资产900万,减资时B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 填报:第三列投资成本:1000万;第四列投资比例:40%;第10列:减资撤资分回资产900万;容易误填的是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 (按填表说明: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比例):20% 12列“收回的投资成本”(填表说明3×11)1000×20%=200万(错误) 可以把12列的公式3×11修改为3×11/4=1000×20%/40%=500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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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举例填表 填报到一级附表A 第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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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填报说明》修改
7.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p91 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 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 此处,总局培训时未提到修改,但讲解了应如何正确填报。一般情况 下,即企业投资额全部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则第11列“减少投资 比例”为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特殊 情况下,即企业的投资存在股本溢价时,则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 应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的总投资的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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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9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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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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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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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例:A企业在2014年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粉煤灰生产砖(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为2014年1月8日,有效期2年,证书编号XX第XX号,其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占80%,当年度销售砖的收入为400万元,其他收入为20万元,生产成本为25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2014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 计算:400*10%=40万 填报到一级附表A 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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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4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35号、财税[2012]33号)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32号公告) 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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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政策关注点: 1.金融机构的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不 能享受《财税〔2010〕4号》文中所述的税收优惠。 2.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户小额贷款需要同时满足两个 条件:(1)单笔贷款不超过5万元;(2)同一农户取得 多笔贷款的,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5万元。 3、农户、金融机构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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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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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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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税发2008(116) 财税2013(70) 工资,津贴 包含五险一金
1、国税发2008年116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表述为“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2、参照财税2010年81号、财税2013年13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表述 第13列≤第12列 国税发2008(116) 工资,津贴 财税2013(70) 包含五险一金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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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85-40=45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 损益的金额×50%=(40-30)×50%=5 (四)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10=11.75 五)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 =16.75 例:A企业2014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企业共投入85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15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费用20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40万元费用化处理。85万元总投入中40万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中有10万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10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填报过程 (一)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85-40=45 填报到一级附表A 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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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 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超过500万部分减半,所以超过500万部分不能直接填报,而要乘以50%填报,这里在中国税务报上的举例曾出现过错误。 填报到主表第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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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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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总局2014年63号公告对国税函〔2010〕14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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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2015版的填表说明的规定主表20行是可以填负数:减免项目所得亏损时本表第7列“减免所得额”可以填负数,通过负数带入到主表20行“减:所得减免” ,应税和免税不能相互弥补。
例:1、如果A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40万(应税项目利润总额90万,免税项目-50万),无其他调整项目及优惠 则:应纳税所得额=40-(-50)=90万 例:2、如果A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40万(应税项目利润总额-50万,免税项目90万) 则:应纳税所得额=40-90=-50万 总局出了修改规定后主表20行只能填0 :按总局对主表的修改规定:所得减免出现负数时,只允许填0 ,造成的结果就成了应税弥补了免税,而免税未弥补应税。 则:例1=40-0=40万 应税90万是弥补了免税的亏损50万的 例2=40-90=-50 本来这次修改的本意是应税和免税是可以相互弥补的,但按这样 填报则免税的盈利并没有对应税的亏损进行弥补。如果要把20行所 得减免为负数时修改为0,要体现相互的弥补。那么同样应该限制 20行所得减免为正数时,20行不能大于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例2=40-40=0 则得出免税所得弥补应税所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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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填报说明》修改
8.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p104 (二)表间关系 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 修改为“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如为负数,填0”。 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第7列,如为亏损填负 数,但将数据记入主表第20行“减:所得减免”时,则填0。理 由即征税项目所得与减免税项目所得可以相互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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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 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 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 填报本年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财税〔2012〕67 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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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一条、实施条例九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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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例:A企业2013年1月1日向B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4年12月31日。A企业2013年底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20万元,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5万元。(B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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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一)2014年度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为100×70%=70万元;
(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为70+20=90万元; (三)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90万元,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则为85万元; (四)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90-8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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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填报说明》修改
9.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p105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 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删除“-22行” 10.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p106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100000第 行,若小于0,则填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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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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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12号公告)重申“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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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有值时,则监控纳税人“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是否有减收数值,若无值则不可以填报。且填报数额不得大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各明细之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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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p114 28.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 惠”:填报纳税人从事①农林牧渔业项目、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③符 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④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⑤其他专项优惠等(和 A107020的13行以下项目是一一对应的) (见右图) 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 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 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 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 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 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 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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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基本政策规定:
工业企业 年应税所得额≥30万 从业人数≥100人 资产总额≥3000万 其他企业 年应税所得额≥30万 从业人数≥ 80人 资产总额≥1000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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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是否同时享受其余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可查看附表 A107020表第13行以下是否有减半征收的数据)来区参考否要填报A 的第28行: 1、企业只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涉及其余的减半征收,是不用填 列A107040附表的第28行。(例一) 2、企业享受税收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后,符合小型微利政策条件的,就同时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减半和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叠加享受部分优惠税额要 填入A107040第28行。(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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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举例一:只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A企业是商业企业,2014年职工人数65人,资产总额680万,年应纳所得额8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8× (25%-20%÷2)=1.2万元 B企业是工业企业,2014年职工人数86人,资产总额1680万,年应纳所得额16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16×(25%-20%)=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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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举例二:享受农林牧渔减半优惠后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C企业是内陆养渔业,2014年职工人数7人,资产总额180万,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2万元,该 企业享受减半征收,A107020第15行第6列符合减免项目所得26万元、第7列减免所得额13万元。A 第1行第三列:减免所得税额= (32-13)× (25%-20%)=0.95万元(渔业减半征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9万元, 符合小微条件,但19万应纳税所得额中的13万元已经享受减半征收,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所以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叠加享受部分要填入A107040第28行第3列=13× (25%-20%)=0.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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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填报说明》修改
11.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p114 28.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纳税人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 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 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 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 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总局培训时未提到修改(删除),但讲课是提到“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是一个例外。 原因:《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 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 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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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设计 2、量化享受优惠的关键指标条件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表28行):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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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按照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60% 30% 10% 1. 最近一年销售<5,000万,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在5,000万元至2亿元,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填报按照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填报到一级附表A107040第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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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明细表 例: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 )万=1100万) 注:700技术转让所得中的免税500万和减半征收的100万在二级附表A107020中填报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额=110万(即1100×(25%-15%) 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00×(25%-15%)=10万 应纳税额=275万-(110万-10万)=1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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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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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027号 新旧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对应政策适用口径存在差异,区分成立时间,选择填列。(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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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第41行=表A107040第18行或20行,按照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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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四条、实施条例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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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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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2009年至2014年各年抵免前应纳税额与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如下:
年度 抵免前应纳税额 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2009 500 12000 2010 5000 2011 600 6000 2012 7000 2013 300 800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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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主表25行-26行 8000 7000 5000 12000 6000 800 700 500 1200 600 500 500 200 1200 2013 2014 2012 2010 2009 2011 300 600 7000 500 400 100 500 600 600 700 700 300 300 500 100 700 600 7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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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结束感谢聆听 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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