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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及其思想体系 第一章 概述 第6讲 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的概念
第6讲 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及其思想体系 一、古典自然法学的概念 古典自然法学是整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自然法是一种高于并指导现实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这种理性可以取代自然和上帝成为国家和法律的基础。 “古典”一词的含义是标准、传统,因其理论是基于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传统的,且其理论体系非常完善,可以视为一种经典之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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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格老秀斯和英国霍布斯:较为保守的国家主义法理学,认为国家与个人同样重要,其目的的本身就是确保个人的天赋人权,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国家和法律。
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中庸的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和和个人都应服从法律,法律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英国潘恩,美国的杰斐逊和汉密尔顿,法国的卢梭:较为激进的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国家和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来自人民,理应归于人民,进而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自由观、平等观和法治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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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典自然法的根本特征 理性主义,其把先验的理性作为学说的逻辑起点,而法律只不过是对人理性的发掘和整理,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实质是在服从人的理性,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服从法律的原因之所在。 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人是有理性的,人能通过理性思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而人的这种理性即是自然法;凡是符合人的理性和本性的行为,就是道义上的正义,相反就是道义上的非正义。 “天赋人权”,强调个人的权利;以人作为研究对象,要求用“人的眼光”考察法律政治现象;将“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理论”相结合,提出了系列宪政理念和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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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典自然法的思想来源 吸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理性因素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排除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这些自然法中理性因素为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做了思想准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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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古典自然法的理论框架 自然状态的假设、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和三权分立。
其内在逻辑是: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是平等、自由、独立的,平等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自然法的尊重,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签订契约让渡部分的自然权利,组成国家,制定法律,由国家来保障人们的天赋人权;国家通过行使政治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权力本身容易滥用、腐败,政府易走向专制,政府权力扩张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成为一种必然,有了“人民主权”、“法治”和“分权制度”等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和原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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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 霍布斯“战争状态论” 洛克的“亦好亦坏论” 卢梭的“黄金时代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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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平等享有的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来源于自然法。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生命、财产、博爱和自我保存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容许政府任意侵犯和剥夺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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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遵守的法,调整着人们的行为。自然法是靠人的理性发现的,具有普适性和永久性。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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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 国家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自身的自然权利,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社会契约,转让部分自然权利,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由国家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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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理论 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不同,转让的权利多少不同,以及权利接受者的人数不同,由此决定了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政体建立的方式和社会民主的程度,进而提出了不同的主权理论。君主制:格劳秀斯和霍布斯;君主立宪制:洛克;人民主权制斯宾诺莎、卢梭和杰弗逊;共和政体:孟德斯鸠和潘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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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理论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将国家的权力分立,以权制权。洛克首创近代权力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在洛克基础上提出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美国汉密尔顿将理论应用于美国宪政实践且进一步发展发展,成为“牵制与平衡”的宪法原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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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学说 国际法学说 国家与主权理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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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 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的鼻祖。研究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在法学方面享有盛名。主要著作《论海上自由》和《战争与和平》。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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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完成于1609年,主张任何国家都应当拥有航海自由权,反对任何国家独霸海上。
《论海上自由》 这本书完成于1609年,主张任何国家都应当拥有航海自由权,反对任何国家独霸海上。 《战争与和平》 国际法奠基之作。此书分三卷,第一卷叙述了权利的起源,第二卷论述战争的原因,第三卷论述战时的权利和义务。格老秀斯在国际法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把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使之在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对近代国际关系学说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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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法定义:“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的理性相一致的原则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 自然法之母是人性,有人性才有自然法。人性包括人的社会性和人的理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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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法的特点 第一,自然法的至上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自然法的永恒不变性。 第三,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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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法的内容 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要求所欠债务的权力。财产权是核心部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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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法的根本原则 “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以原物及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原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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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法的评价 第一,自然法思想比较注意运用和具体。 第二,力图摆脱基督教神学世界观的影响。
第三,扩大了自然法的内容,如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至关重要。 第四,从客观到主观的演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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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国与国相互间的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共同利益的法律”。国际法的目的是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二、国际法理论 (一)国际法的定义 “支配国与国相互间的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共同利益的法律”。国际法的目的是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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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义原则为核心,包括宣战原则;人道原则;公海自由航行原则等。
(二)国际法的原则 以正义原则为核心,包括宣战原则;人道原则;公海自由航行原则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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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与主权学说 国家: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法律的利益和求得他们的共同福利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主权: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约束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可以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属于国家时,称之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数个人时,称之为对内主权 一切权力都在主权之下;反对主权在民的学说;反对民权高于君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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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提出了自然状态学说,建立了自然法的完整体系。 主要著作有《论公民》 、《论物体》、《论人性》和《利维坦》。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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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一部分是人篇,主要论述了自然法的理论。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
第二部分是国家篇,着重论说了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是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 第四部分是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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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法理论 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一)自然状态:
主张性恶论,认为人有两种原始感情,即企望和厌恶,对有利于生命之物企望,对损害生命之物厌恶。即人天生是趋利避害的,人们一切背后的心理规则就是自我保存,也正是为了这种自我保存,就会对现有物品争夺和抢夺的局面。“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一样”。这也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上非常有名的人性本恶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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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包括人的自然平等权、自由权和生命保存权
(二)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自然人并不是完全一样的,但霍布斯却认为,尽管有这样的自然区别,但每个人又是自然平等的,作为一个自然主体而言,不管它的属性相差多远,在这个主体性上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力,就是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包括人的自然平等权、自由权和生命保存权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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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的定义:人是有理性的,理性会告诉我们如何实现自我保存。理性也会产生一些法则,从根本上限制人的无限自由。所以,霍布斯把限制人的无限自由地理性称为戒条。这些戒条就是自然法,所以,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有利于保存生命的戒条或一般法则。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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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寻求和平和信守和平。 第二,遵守契约。 第三,宽容。 第四,人人平等。 第五,由公断人裁决争端。 自然法的特征 第一,道德规范。 第二,功利主义。 第三,人类自然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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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了传统中混沌而的模糊的自然法以明确和丰富的内容,这是他所在的时代的思想家所没有的。
(四)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理论意义 赋予了传统中混沌而的模糊的自然法以明确和丰富的内容,这是他所在的时代的思想家所没有的。 霍布斯所说的“安全”、“和平”包含着对人的生命权、合法劳动权和生活权的尊重,其核心是对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的尊重,是文艺复兴以来资产阶级人文主义精神的延续。 提出了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人为状态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有力的批判了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人天生不平等的观点。第一次指出用天生不平等来证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天生的做法的错误。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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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学说 (一)国家起源 国家就是人们之间权力的一种相互装让,权力的相互转让就是契约。国家: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利于打击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种人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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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君主主权论 国家是人们相互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产物,人们把自然权利毫无保留的给予主权者,那么主权者的权力就是无限制的、最大的。主权者又不是这份契约中的一方当事人,契约不是统治者与公民订立,而是人们选择统治者而相互订立的,统治者不是契约当事人,不存在违约问题。契约一旦订立,签约的当事人就不能随便废除契约,也不能废除主权者。君主主权论是基于国家的契约学说而来的,主张君主制政体。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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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在法理论 法律的界定:法律普遍说来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何一个人对任何另一个人的命令,而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对于国法,仅是加上了发布命令的人的名称,就是国家法人。 “约法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的法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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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方面的内容: 区分了罪恶与罪行。 区分了共罪和私罪。 规定量刑的尺度。 执法方面强调统治者执法要公平 。 注重法官的挑选。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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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一、时代背景 突破神学,迎来了资产阶级的时代。 1、全球化时代→国际法萌芽与发展
2、理性至上→人类中心主义、古典自然法 3、消费主义→经济学帝国与民商立法 4、国家与社会→法治的含义 5、农村与城市→公平与和谐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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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实质 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法学学说。古典自然法学实质: 1、一种解释国家与法律起源、发展的学说;
2、资产阶级经济与政治利益的诉求; 3、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合理性的理论论证; 4、是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凝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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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 1、尼德兰(1648) →摆脱殖民,验证了民族独立与近代民族国家的诞生。(海商精神的革命)
2、英国(1688) →妥协下的法治 3、美国(1783) →三权分立的典范 4、法国(1804) →资产阶级引导农民阶级的彻底革命,权利(民商)社会典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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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实际意义 (一)制度的建构——资产阶级制度确立; 首先在美国,然后是英国和法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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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经历 《独立宣言》中的法律思想 《权利法案》中的法律思想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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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eson,1743-1826)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著名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资产阶级民主派的代表人物,第3任 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主要著作:《英属美洲权利概述》、《弗吉尼亚札记》、《独立宣言》等。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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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中的法律思想 《独立宣言》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阐明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理论根据,集中表达了美国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而且在历史上也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人民有起义权、推翻暴政政府的一些主张。 第二部分,主体,27个自然段。非常详细的列举了英国殖民者在北美犯下的27条罪行。 第三部分,向世界庄严宣告,美利坚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宣布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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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法案》中的法律思想 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 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 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地方随时设立的一些初级法院; 授予各州的权力;
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其它一些权利; 很多规定,主要强调宪法的至高无上性; 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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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1-5条:人们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向政府情愿的自由;人民有保障其身体、住宅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有自卫的权利;在进行搜查和逮捕前,必须出示由司法当局有适当理由颁布的令状,这实际是程序正当的原则;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被称为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 。 6-8条关于诉讼程序和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如建立陪审制度,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强迫罪犯自证其罪,这一条引申为沉默权。 9条规定不得剥夺没有列入宪法的公民的权利。 10条划分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利界限。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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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思想主要体现 第一,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 第二,平等权和自治权。 第三,财产和教育权利。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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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杰弗逊的立法思想 第一,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第二,在杰弗逊的立法思想中,体现了浓厚的额人道主义原则。
第三,法律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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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经历 汉密尔顿的宪法理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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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
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家、宪法学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主张实行联邦制,创建了联邦党。主要著作《联邦党人文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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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的宪法理论 第一,主张在宪法中规定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联邦制政权。
第二,运用洛克和孟德斯鸠“通过分权避免专制”的理论,提出了“牵制并制衡”的原则。 第三,主张总统享有较大权力。 第四,主张司法的独立和权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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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制度的体现 1、人权原则和制度: 2、人民主权原则; 3、分权与制衡原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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