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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概要 及作業流程 教育部採購稽核委員 總務處採購組 紀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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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為何來上課? 一、國際法上義務 WTO→GPA 二、政府採購法之要求(GPL§3) 三、公部門從業人員之責任 四、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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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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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核心概念與特色 一、核心概念 -建立公平競爭之交易環境 -採購程序透明公開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二、特色
-公法與私法的融合 -注重私法自治與誠信原則 -公開招標為原則,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為例外 -最低(高)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重視協商與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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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的原則 一、維護公共利益原則 二、公平合理原則 三、採購利益及專業判斷 四、不得無正當理由對廠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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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8年5月27日實施 未能充份了解,謬誤抱怨仍多 採購的目的在於取得外部資源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必須公平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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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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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架構 電子採購 施工查核 監辦 稽核 監辦 共同投標 品質管理 統包 適用對象 利益迴避 替代方案 特別採購 不法行為 爭議處理
環保產品 施工查核 監辦 稽核 監辦 共同投標 品質管理 統包 適用對象 利益迴避 共同供應 替代方案 機關 法人團體 其他 採購專業人員 特別採購 扶助中小企業 不法行為 採購倫理 爭議處理 招標前置作業 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履約驗收 報上級核定事項 招標方式 上網公告 計畫奉核定 法定家數 時間地點 廠商異常關聯 押標金 資格 規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 流標、廢標 轉包、分包 終止、解除契約、契約變更 不良廠商 減價收受 部分驗收 採購金額 標的分類 時效性 競爭性 廠商資格、規格 訂底價 不訂底價 細55,38 GPL50,103 評選委員會 廠商家數 等標期 超底價 報價偏低 小額 工程、財物、勞務 公告金額 查核金額 巨額 協商 招標文件修改、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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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採購流程 1.採購計畫/編列預算/決定招標方式/各項簽准文件 2.訂定招標文件(規格、圖說、工作說明書…)
3.提出請購簽准後交由採購組辦理 4.準備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契約草案…)簽准後公告 5.廠商領標、廠商請求釋疑、異議處理、投標/押標金 6.訂定底價 7.開標審標/評選、比減價格/議價 8.決標/訂約、履約保證金、決標公告、申訴 9.履約管理/開工施工/交貨安裝、爭議處理、契約變更 10.驗收(減價收受)/結算付款 11.保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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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採購金額門檻 小額 10萬 10萬 10萬 公告金額 100萬 100萬 1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 5,000萬 1,000萬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 10萬 10萬 10萬 公告金額 萬 100萬 1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 5,000萬 1,000萬 巨額 億 1億 2,000萬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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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採購規格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 2.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3.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例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等,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4.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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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 適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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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認定-採購金額 適用金額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採購金額之認定(細§6) 無支出金額之採購-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
為對價代替金錢給付 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支出及收入金額之採購 有後續擴充之採購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 邀標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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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認定-採購金額(續) 採購金額之認定(細§6) 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單價決標
-不同標的、施工/供應地區、需求條件、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單價決標 租期不確定-月租×48 依採購法99條甄選投資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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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認定-採購性質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2,§7) 財物採購不包括生鮮農漁產品
食品、具生命現象及易腐性、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 兼具二種以上性質之認定,按其性質所佔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若性質分類錯誤 影響招標方式之適法依據、採購金額門檻認定、廠商資格訂定、公告內容錯誤、契約內容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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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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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採購法之招決標作業 一、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二、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三、決標原則 -最低標、異質最低標、最高標 -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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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 同供應契約。(§93) 1.前提:機關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2.效益: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 3.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4.訂約機關:目前中央為台灣銀行採購部。 5.適用機關(含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 理採購。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 6.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作業系統流程:需求調查→契約 公告→請購→下訂→履約→驗收→滿意度調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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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續) 7.注意事項: -臺灣銀行辦理之集中採購品項,已於契約明定各適用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爰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的選項之ㄧ,不強制各機關利用。 -機關發現共同供應契約產品價格較市價高者,機關可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而應自行招標採購。 -大量訂購應另議優惠條件機制,並適用監辦規定。未達契約大量訂購條件者,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如以優於契約規定條件供應,屬市場機制,惟品質應依約辦理。 -廠商提供優惠之方式,以減價較可行且無爭議。廠商以提供贈品回饋而非降價優惠者,機關應依財產或物品管理規定辦理登記。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如涉及不法(例如收回扣或有私下交易),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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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共同供應契約審核下訂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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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與 決標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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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18):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二、選擇性招標(§18):
公告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1.可為特定個案辦理或通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公告合格廠商名單 3.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公平受邀) 三、限制性招標(§22):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 議價。 四、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49): 未達公告金額但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五、其他:小額逕洽廠商採購(§23)、統包(§24)、共同供 應契約(§93)、公務機關間財物及勞務之取得(§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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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招標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18)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於資訊網路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7)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資格&規格一段標、價格標(細§44) ‧除符合一定條件得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 外,均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19) ‧招標內容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及資訊網路, 公告內容修正時亦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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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招標(續1) 合理的等標期,足夠的備標投標時間(§28) 等標期內應公開發給發售招標文件(§29)
未達公告金額:7日;未達查核金額:14日;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21日;巨額:28日。 第一次招標若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第二次可縮短至未達公告金額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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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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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招標(續2) 公開招標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決標,但因家數不足而流標時,第二次招標得不受前項限制。(§48)
所謂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指: 1.依本法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者 2.無本法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情形 3.無細則33條第1、2項規定不予開標情形 4.無細則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情形者 辦理公開招標,得就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42) 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下一次招標時,得以原招標條件及內容改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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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招標 1.簽准程序(細§23-1):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 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個 案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 2.可不經公告,邀請廠商比、議價,優先比價辦理(1,2,3,4,5,6,7,8,15)。 (1)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投標者得當場 改為議價。 (2)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訂定底價應先參廠商報價) 。 3.得公開徵求廠商公告辦理(2,3,4,5,12,14) : 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需公開徵求廠商公告辦理(9,10,11) (1)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例如委託專業服務(9,10) (2)公開勘選優勝廠商: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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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招標條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 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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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招標條款(續1)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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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招標條款(續2)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因業務需要,必須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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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招標條款(續3) 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 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 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 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 辦理者。 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9款及第10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 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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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招標的迷思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 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22-1-2)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22-1-4)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 、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22-1-5)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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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四、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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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續)
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 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 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 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建議由使用需求單位就個案評估或內部評選後簽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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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招標方式、決標原則之搭配(複數決標除外)
公開招標(不建議) 選擇性招標(適合後續邀標) 1.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1-1) 2.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1-2)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1-3) 1.最低標/最高標 2.取最有利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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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選(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審),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 評選項目、評選(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 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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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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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與底價、招標方式之搭配 v 訂底價 不訂底價 固定金額 議價程序 招標方式 適用 V 配套採 協商措施 ×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準用 建議金額 必須 限制性招標 (公開評選) 參考 v 公開取得 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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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25、共同投標辦法) 招標文件允許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不超過五家為原則。廠商得單獨投標。 個別採購特性:有利工作界面管理,可促進競爭,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 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異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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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採購招標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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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訂定程序 前置作業: 確認需求標的或規範後,擬定預算金額並瞭解蒐集市場行情資料。 填報「市場及價格分析表」密送採購組:
由需求單位依圖說、規範、契約條件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決標資料,訂定「預估金額」。 由需求單位視案況及市場各項變化,妥為說明,並考量「預估金額」可行性,妥訂「建議底價」。 核定底價: 採購組檢附需求單位原簽及「市場及價格分析表」等相關文件,密簽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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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核定底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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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原則 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 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低標廠商。 最有利標決標者:評選(審)最有利標者。
複數決標: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合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註: -採最有利標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2款辦理者為限。 -決標後之單價修正不應悉按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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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作業 -開標法定家數(§48)、開標作業分工 (細§50) -分段、不分段開標(§42、細§44)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13) -開標法定家數(§48)、開標作業分工 (細§50) -分段、不分段開標(§42、細§44) -審標(細§60、§61)、評選(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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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開標、決標及訂約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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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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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注意事項 再次確認規格需求、瞭解廠商履約方式,如順序以及期程安排等。 確認需機關協助之處或何種資訊需提供給廠商。
若為訂製品數量眾多者,宜先要求廠商試作、打樣合格後再行量產。 定期聯繫瞭解廠商履約情形,遇有瑕疵即時通知及溝通。 遇有異常,應積極追蹤,建立完整往來書面紀錄 必要時,即時告知採購組協助。 倘有情事變更,必要時及早提出契約變更或解除終止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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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 一、驗收人員(細§91、細§96) 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機關適當人員主驗, 2.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3.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4.監驗人員: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驗收人員。 5.廠商代表:驗收應通知廠商派員,未派代表者仍得為之。 6.記錄:實際擔任驗收紀錄之記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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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續1) 二、相關規定 1.指派主驗人: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71-2)
2.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3.採購主驗人或材料檢驗人是否為機關承辦單位。 4.交貨完工後,初驗或驗收是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合者,是否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5.進行驗收時,有無對於初驗或驗收缺失逐項檢查。 6.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或使用需求者,必要時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淮且減價收受。 7.驗收不合格之處理: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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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續2) 8.減價收受之原則(§72-2)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不妨礙安全」:係指對使用者無安全上之顧慮。 「使用需求」:則宜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功能或效益」判別之。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可依民法第354條之「效用瑕疵擔保」解釋之,亦即出賣人(廠商)對買受人(機關)應保證採購標的具備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之效用。 「必要時」:不合格之部分,不影響標的全部或其他部分之使用者,機關得以減價收受之。 9.製作驗收記錄,並經相關人員確認及簽章(§72-3)。 10.於驗收完成後15日完成結驗收證明之簽認(§73、細§101)。 11.巨額採購應自啟用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3個月內,逐年向 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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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萬元以上之採購驗收付款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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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該有的思維 建立公平競爭的機制,並不等於放棄選擇的權利和責任。 競爭機制為被動,以公平透明為考量。 選擇權為主動,以達成任務為考量。
改變思維模式,不是流於賭注命定,不能束手就擒。 任何遊戲規則在招標文件明訂,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不能有私心,對廠商坦誠以對。 留下完整的記錄,隨時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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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下來-聆聽對方的音聲, 是「溝通」的祕方; 動起來-幫助對方的需要, 是「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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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 儉樸是窮人的財富,富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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