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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技工業區開發計畫變更暨石榴班區細部計畫
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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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一、法源及公聽會辦理狀況 二、興辦事業概況 (一) 緣起及區位 (二) 計畫內容 (三) 預期效益 (四) 開發進度
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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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及公聽會辦理狀況 第一次公聽會—102年5月10日 第二次公聽會—102年5月27日 第三次公聽會—102年7月1日
興辦事業種類及徵收法令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 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第1項 ■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行政院 院臺經揆字第 號函 原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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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概況 計畫緣起 雲林科技工業區係行政院前於民國83年依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核定編定之工業區,總面積約601公頃,規劃範圍包含3 個分區,包括「大北勢區」(約253公頃)、「竹圍子區」 (約269公頃)及「石榴班區」(約79公頃),其中大北勢區 及竹圍子區分別於民國84年及88年陸續甄選開發單位進行 實質開發作業,目前大北勢區開發進度達95%,竹圍子區 則接近開發完成,該二分區土地租售率已達九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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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概況 計畫緣起 近來,雲林斗六地區工業用地市場需求轉趨活絡,經濟部 工業局為滿足雲林地區廠商對於設廠用地之需求,並藉由 產業園區之設置擴大產業群聚效應,充分發揮地方產業發 展特色,提供地方就業機會,乃規劃重啟開發石榴班區。 經初步廠商需求調查,已有38家廠商表達有意願進駐石榴 班區,用地需求約86公頃,已超出石榴班區初步規劃50公 頃產業用地。經濟部爰於101年11月專案陳報行政院,並 於102年1月獲行政院核定同意重啟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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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概況 計畫區位及面積 石榴班基地位處斗六市 區東北方2公里處的台 糖石榴班農場內,計畫 面積約79.24公頃
1 2 3 1 2 3 現況是否以農耕為主:是。基地現況為台糖石榴班農場使用,以種植甘蔗及瓜果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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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概況 土地權屬 土地權屬 面積 (公頃) 百分比 備註 (筆數) 私有地 台糖公司 74.38 93.87% 78 公有地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46 0.59% 5 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 4.06 5.12% 30 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0.20 0.25% 3 雲林縣(雲林縣政府) 0.14 0.17% 6 小計 4.86 6.13% 44 總計 79.24 100%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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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概況 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情形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雲林縣政府102.5.13府農務字第1025510206號函同意 使用分區
使用地 類別 面積 (公頃) 百分比 備註 (筆數) 工業 區 農牧用地 68.47 86.41% 33 交通用地 2.00 2.52% 16 水利用地 4.37 5.51% 31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0.38 0.48% 2 小計 75.22 94.93% 82 河川 區 3.25 4.10% 11 0.03 0.04% 5 0.50 0.63% 18 3.78 4.77% 34 特定 專用 區 0.13 0.16% 4 1 0.16 0.20% 空白 0.08 0.10% 合計 79.24 100.00% 122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雲林縣政府 府農務字第 號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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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概況 計畫內容 土地使用項目 面積 (公頃) 百分比 產業用地(一) 產 47.55 60.01% 公共設施 綠地 綠 9.85
12.43% 公園 公 0.70 0.88% 滯洪池 滯 3.26 4.11% 停車場 停 1.05 1.33% 道路 9.71 12.25% 自來水給水設施 水 0.50 0.63% 園區管理機構 服 0.45 0.57% 河川用地 河 6.17 7.79% 小計 31.69 39.99% 合計 79.24 100% 20m 15m 45m 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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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概況 預期效益 本園區開發後將新增雲林地區設廠用地,引進5,000名直 接就業人口,並可帶來更多的相關產業的間接就業人口 每年至少創造新台幣200億元之營業額 預定開發進度 本案預計於102年完成用地變更及環差審查作業,並於民國 102年下半年著手進行土地取得及公共工程開發作業 註:表列預估時程應以各主管機關實際審查作業時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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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一)公益性評估 社會因素評估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本園區範圍內無人居住,不影響人口結構及年齡結構。 2.園區周邊地區以農地使用為主,本計畫於園區周界已劃設30公尺寬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加上廠房之退縮建築,未來廠區內之產業活動將不影響區外既有之活動與寧靜。另區內將設置園區管理機構可引進適度商業活動,加上園區開發後可帶來就業人口、增進所得、提高土地價值、振興經濟等,將有助於活絡當地發展。 3.計畫範圍內無弱勢族群。 4.本計畫已擬具環境影響差異分析送環評審議中,未來將依環評審查結論辦理,以保障園區附近地區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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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經濟因素評估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1.本園區開發後每年至少創造200億元之營業額,將增加政府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收。 2.徵收土地以台糖農地為主,主要為種植甘蔗作物,依100年行政院農委會農業統計年報資料,本基地種植甘蔗面積僅佔全國之0.8%,另自1991年開放蔗糖進口以來,台灣糖業因成本偏高問題已逐漸式微,目前85%以上的糖係由國外進口,故本案開發對糧食安全影響甚輕。 3.本園區內台糖農場就業人數不到10人,園區開發後雖可能造成農場員工失業問題,惟預計將新增約5,000名直接就業人口,未來園區管理機構如有非專業性勞力需求,可考量優先錄用原農場員工,以保障其工作權。 4.本園區之開發費用(含用地徵收費用)採產創條例公開甄選公民營事業自籌資金之模式辦理,無需政府負擔。 5.範圍內無林、漁、牧產業,對林、漁、牧產業鍊無影響。本計畫污水將設置專管納入竹圍子區污水處理廠,經處理達標準後排放;另本計畫將擬具相關環境影響減輕對策、污染防治對策及環境監測計畫等,以將相關影響減至最低。 6.本計畫範圍之圈劃,主要係以台糖石榴班農場為界線,均以整筆土地使用為原則,不會造成土地畸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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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5.徵收計畫對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1.計畫區景觀主體則為大片蔗田景觀。而本計畫的開發,將改變原有農業景緻,惟本計畫為建構優良之視覺環境,以達景觀、防災功能之需要,並建構完善之綠地系統,配置足夠隔離綠帶,指定退縮建築規定改善視覺衝擊。 2.經查本計畫區內並無文化遺址或古蹟存在。 3.本園區內無居住人口,不會影響現住人口;另園區開闢後,提供公共設施及就業機會,對周邊生活條件將有所改善。 4.依本園區生態調查結果,於計畫區未發現保育類物種。另本案未來將於基地周邊設置緩衝綠帶以及規劃連續性之綠帶系統,提供多樣化生物環境,以減少對於地區生態之影響。 5.園區開闢後,將提供公共設施及5,000個就業機會,對周邊生活條件將有所改善。本計畫提供產業用地供廠商設廠,可與雲科工大北勢及竹圍子區構築為完整產業群落並產生波及效果,推動雲林地區產業升級轉型,對社會整體經濟將有良好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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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3.國土計畫 1.
(1)永續的環境:本園區位置並未位處重大環境敏感地區,同時將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相關環境管理將依審查結論辦理;水資源則依水利署審查通過之用水計畫書執行,故本案開發未與永續環境有所違背。 (2)永續的社會:本案將依環評審查結論辦理,可有效縮減對人民健康之影響;另開發後除可帶來就業人口外,亦於園區內規劃公共設施用地,可提升現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園區亦擬定有防災計畫並劃定相關避難空間,屆時可提供做為周邊居民使用。 (3)永續的經濟:本案引進產業可望串聯中南部科技走廊,與永續經濟目標相符。 2.本園區開發有助於整體環境條件之提升,並對於社會、經濟之永續均有所助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及永續指標。 3.依現行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工業區建設章節,指出因應產業升級需要,選定適當區位推動科技型工業區開發建設,帶動經濟結構轉型及發展;另在雲林生活圈之指導部分,亦指出因應雲林科技工業區開發,結合地方產業資源發展成長,促進產業結構轉型調整。故本案開發符合區域計畫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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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二)必要性評估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1.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係為雲林地區工業用地市場需求轉趨活絡,大北勢區及竹圍子區土地租售率已達九成以上,為滿足雲林地區廠商對於設廠用地之需求,提供地方就業機會,乃規劃重啟開發石榴班區。 雲林科技工業區係本部工業局早期依「開發科技工業區說明書暨推動要點」,由雲林縣政府提供候選區址,經多次區位勘查及評選後選定以台糖大北勢、竹圍子及石榴班三處農場作為科技工業區之位址,並於民國83年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定編定為工業區(83.8.5台83經30445號函),本案即依當時核定範圍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開發。 2.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雲林科技工業區當初進行範圍劃定作業時,主要考量原則包括: (一)排除使用私有地,以避免遭遇私有土地徵收之問題。 (二)坵塊面積大於1公頃且與主要農場間有道路連繫者予以納入。 (三)瀕鄰河川之台糖流失地擬予以剔除 基於上述原則,石榴班區用地報編範圍乃選定以台糖公司石榴班農場用地為主,面積為79.2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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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3.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園區所處之台糖石榴班農場土地權屬單純,開發爭議相對較小,石榴班產業園區之開發將可提供充足之就業機會,並與斗六都市計畫之居住功能相結合,同時輔以方便之交通運輸機能,可充分與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相配合,加速周邊地區的發展,另本案範圍於民國83年核定(83.8.5台83經30445號函),故在區位選擇上具備無可替代性。 4.是否有其他 取得方式 本部工業局於102年2月4日召開「研商本局開發產業園區使用台糖土地之開發模式與取得流程」會議,依台糖公司書面說明資料顯示,使用台糖土地之開發模式包括合作開發、設定地上權及協議價購等,惟均有執行癥結問題有待克服。 本園區內私有土地均為台糖公司所有,該公司表示「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不符本公司業務上無須保留必要之出售土地規定,倘為配合政策確需使用,本案工程用地之取得,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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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三)適當性評估
1.本部工業局為提升中部區域產業水準,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突破 雲林縣發展困境,帶動其都市化發展,肩負工業發展升級及科技 研發創新等因素,乃思考以提供合理價位之工業土地、便利交通 以及各種機能齊備的高品質生活環境為誘因,積極爭取工業區之 設立,並提供傳統產業技術升級之發展空間,改善整體經濟體質, 同時亦賦予提供就業機會,吸引人口進駐之功能。 2.基於上述背景,爰依當時之「開發科技工業區說明書暨推動要點」 初步選定斗六市北側及東北側之台糖農場為主的農地,依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報編為工業區,全案並經83.5內政部區委會第 26次大會原則同意雲林科技工業區之分區變更,同時並請本部工 業局後續製作第二階段之細部計畫提送內政部區委會審查。本次 送審之細部計畫案即依當時區委會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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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四)合法性評估
1.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 得徵收之。 2.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 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十、其他依 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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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五)公益性、必要性與預計徵收私有財產之利益比較衡量評估 項目 石榴班產業園區 石榴班農場 年產值
本園區年產值估計為200億元/年。 台糖農場產值預估(土地機會成本),農場2083萬元/年。 就業人口 本園區約可引進5000個就業機會 石榴班農場相關作業人員約10人 其他 1、藉由產業園區之設置擴大產業群聚效應,充分發揮地方產業發展特色,振興經濟。 2、提高土地價值、增加政府稅收,工業區所衍生的服務需求,如餐飲、零售金融等亦將帶動地方的繁榮,對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將帶來結構性的提升作用。 1、維持低度的農業發展及田園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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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徵收法定補償情形
地價補償:本案私有土地未來徵收時,將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市價補償徵收之地價補償。 地上物補償:本案地上物未來徵收時,將依「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雲林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及魚類、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地上物補償。 徵收後之安置、就業輔導具體作法或救濟計畫情形(生存權之保障): 本園區範圍內無住宅,故應無影響居民之居住權及生存權,亦無徵收安置問題。 就業輔導:本園區未來興建期間或營運期間(例如成立管理中心)如需要非專業性勞工,可優先錄用台糖農場目前之勞務工及附近聚落之居民,以保障其工作權。 徵收補償係依法以市價補償,力求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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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七)結語
經前述各面向之評估,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不致造成上 述因素重大負面影響,卻能帶來產業經濟及社會經濟之 重大貢獻,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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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一)請說明雲林地區內既有工業區總量?實際開闢數量?閒置數量?工業區土地整體供需情形?是否有其他條件相當,對農業用地損害最小及對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等因素影響最小之地區得滿足並替代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之設置? 雲林縣境內已公告租售產業用地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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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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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廠商需地規模 →廠商需地面積高於1公頃者佔比約79% 需地規模 需地廠家數 需地面積 家數(家) 百分比(%)
面積(公頃) 2公頃以上 7 18.42 55.54 63.86 1~2公頃 8 21.05 13.22 15.21 0.5~1公頃 19 50.00 16.87 19.40 0.5公頃以下 4 10.53 1.34 1.54 合計 38 100.00 86.96 →廠商需地面積高於1公頃者佔比約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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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是否有其他條件相當可替代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 雲林縣境內已無其他已編定未開發之工業區。
本園區所處之台糖石榴班農場土地權屬單純,開發爭議相 對較小。 本園區開發可提供充足之就業機會,並與斗六都市計畫之 居住功能相結合,輔以方便之交通運輸機能,可充分與相 關重大建設計畫相配合,加速周邊地區的發展。 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範圍於民國83年經行政院核定( 台83經30445號函),在區位選擇上具備無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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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二)請另輔以地形套繪衛星影像圖檔,標示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竹圍子區及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之位置。 竹圍子區 石榴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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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三)請說明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之徵收計畫用地面積及範圍之必要性(需用土地人所規劃產業用地面積47.55公頃與管理及公共設施需用面積31.69公頃之評估標準為何) 產業用地及公共設施需用面積評估標準 依據引進機能與使用類別之區位需求及相互關係,參酌相關 法令規定,劃設產業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二使用類別。 產業用地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產業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 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規定,共劃設產業用地面積47.55公頃, 佔計畫區總面積之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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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產業用地及公共設施需用面積評估標準 公共設施用地
1.本園區公共設施包括園區管理機構用地、停車場、公園、綠地、自來 水給水設施用地、滯洪池等均配合全區土地使用及設施需求條件,選 擇適當地點劃設,面積計約31.69公頃,佔計畫區總面積之39.99%。 2.園區邊界鄰區外特定農業區處劃設30公尺之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鄰 河川區處劃設10公尺之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結合園區內規劃之公園 用地,塑造全區生態綠廊,建構完整開放空間網路。 3.本園區依就業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0.2倍,於基地規劃4處公共 停車場,面積合計1.05公頃,區位分布皆位於500公尺可及性範圍內。 4.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依整地排水工程計算留設必要滯 洪池設施。 5.緩衝綠帶(綠地)、公共停車場、園區管理機構均符合審議作業規範規 定,其餘包括河川用地、自來水給水設施用地及道路則視河川治理及 工業區實際需求核實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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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四)請說明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對於蔗糖之總體供給產量影響程度?前開供給產量減少對於國內糧食安全之影響程度為何?因農地一經變更使用即難以回復,爰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對於糧食安全造成之影響,雲林地區內是否有其他地區能補足虎尾糖廠原需之蔗糖產量? 對蔗糖供給及糧食安全之影響 徵收土地以台糖農地為主,主要為種植甘蔗作物,依100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統計年報資料,本基地種植甘蔗面 積僅佔全國之0.8%,另自1991年開放蔗糖進口以來,台灣 糖業因成本偏高問題已逐漸式微,目前85%以上的糖係由國 外進口,故本案開發對糧食安全影響甚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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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原需蔗糖產量如何補足 經詢台糖公司虎尾糖廠表示,石榴班農場年產甘蔗量約 8,000公噸,佔台糖虎尾糖廠年產甘蔗量約260,000公噸之 3.1%。 本園區開發後由農地轉變為工業用地,所減產之蔗糖量可 朝尋找已休耕之原約耕蔗農,以政策鼓勵方式,提高蔗糖 收購價格,創造誘因,以增加蔗田生產面積,補足虎尾糖 廠原需之蔗糖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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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五)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對於可能受開發行為影響之區域為何?對於鄰近地區既有之謀生模式、生態環境產生之影響為何?
園區周邊 園區周邊地區使用現況以農地、聚落(下水尾)、零星工廠、灌排水路及道路等使用為主。 本園區周邊規劃留設至少10至30公尺寬隔離設施,加上園區廠房之退縮建築,未來廠區內之產業活動將不致影響區外既有之活動與寧靜,可減輕對周邊現況之影響。 雲林縣境 本園區開闢後,可提供公共設施及約5,000個就業機會,對周邊生活條件將有所改善。 本園區產業用地提供相關廠商設廠,可與雲科工既有大北勢及竹圍子區構築完整產業群落並產生波及效果,推動雲林地區產業升級轉型,對社會整體經濟將有良好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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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對鄰近地區謀生模式之影響
本園區開闢後,將提供約5,000個就業機會,在地民眾除可選擇繼續從事農作外,亦新增進入園區工作之一項選擇機會。 鄰近地區生活條件或模式由純粹依賴自然條件的農村生活轉變為步調較快的工業城鎮,可帶來就業人口、增進所得、提高土地價值、振興經濟、改善公共服務設施(新設公園及聯外交通設施改善)等,對生活條件的改善將有所助益。 對生態環境產生之影響 依據雲林科技工業區本年度2月之生態調查,石榴班區未發現保育類物種。 本園區於基地周邊設置緩衝綠帶並規劃綠帶系統,提供多樣化生物環境,藉由園區的公共空間、建築物基地綠化空間等,以減少對於地區生態之影響。 本案將於102年7月31日提送環評大會審查,本案生態環境保護將依環評審查結論辦理,以降低對生態環境產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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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六)又石榴班區工業區計畫之設置對於國內產業之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或提升產業競爭力之影響為何?
本園區開發後可與雲科工既有大北勢及竹圍子區構築為完整 產業群落並產生波及效果,推動雲林地區產業升級轉型,對社 會整體經濟將有良好貢獻。 為促進整體區域產業升級,發展雲林地區產業特色,將依據 原環評階段所研擬之產業類別,以扶植既有基礎產業之穩固發 展,並「配合政府推動高科技產業」之技術精進。 本園區廠商引進係先確立科技工業區之目標產業,引進產業 以塑膠製品、電子電機器材、機械、精密機械、紡織、食品製 造等產業為主,可望串聯中南部科技走廊,並落實雲林縣政府 「農工共榮」之施政目標。 本園區之開發可配合「協助產業升級」、「促進全產業朝向 低碳化、低污染與高值化之產業結構發展,以提升產業之綠色 競爭優勢」之永續經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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